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1522號
TCHM,99,上易,1522,20111124,1

2/2頁 上一頁


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主張 原判決不當,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之判決,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