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1475號
TCHM,97,上易,1475,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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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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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姓名│裁判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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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經原審以95年度金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丙○○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折算壹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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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明相 │經原審以95年度金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蘇明相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 │
│ │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梁文慶 │經原審以95年度金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梁文慶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
│ │玖佰元折算壹日。 │
├────┼─────────────────────────────────┤
梁世鴻 │經原審以95年度金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梁世鴻共同連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 │
│ │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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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由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背信案│
│ │件審理,嗣因庚○○撤回上訴而退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
├────┼─────────────────────────────────┤
│己○○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由本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368號背信案│
│ │件審理,嗣因己○○撤回上訴而退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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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本案係原審94年度簡字第6號判決既判 │
│ │力所及而另以95年度偵字第1733號為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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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耕、│李宜耕許秀瑱2人被訴分別於81年1月16日、81年1月21日及81年6月17日不│
許秀瑱 │實徵信及違法放貸予如附表一序號1至5所示之共犯丁○○及其人頭戶許坤元
│ │等人,涉犯刑法第215、216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42 條│
│ │之背信罪嫌,經原審以95年度金易字第1號判決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15、 │
│ │216條及同法第342條之罪,該最重本刑均為有期徒刑5年,依修正前刑法第 │




│ │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而檢察官於95年5月10日提起 │
│ │公訴,於95年5月16日繫屬原審法院,其追訴權時效至遲於91年6月17日即已│
│ │完成,而諭知免訴之判決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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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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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共犯背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貸放經過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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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1年1月間,丁○○分別以其本人丁○○及朋友許坤元之名義,提供其本人所有 │
│ │福興鄉○○段2473、2474地號等2筆土地(地目:田)為擔保品,向彰化縣福興 │
│(即│鄉農會申請抵押貸款,81年1月8日徵信、鑑價人員李宜耕並未核實對於丁○○及│
│附表│許坤元辦理個人信用調查,即依借戶填載之個人資料表任意填載個人信用調查表│
│一序│,而丁○○年收入僅47萬元,餘存31萬元,許坤元年收入46萬元,餘存約21萬元│
│號1 │,且未對於不動產抵押物確實鑑估,即依借款金額倒推逆算,將不動產抵押地高│
│、2 │估為市價每分地1,296萬元(每平方公尺約1萬2960元,換算結果應為每坪約4萬 │
│所示│2,842元,係該抵押地80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350元之9.6倍,高出彰化縣鹿│
│貸款│港鎮農會83年3月鑑估鄰地福興鄉○○段2425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市價2,500 │
│案)│元(82年公告現值1,200/平方公尺)甚多,並製作不實不動產報告書及不動產抵│
│ │押申請書,連同信用調查表送交主辦及放款經辦許秀瑱簽辦,許秀瑱明知丁○○
│ │借款用途係投資土地買賣,並非用於農業生產,還款來源是上述投資所得之利潤│
│ │,而非農業收入,且丁○○許坤元2人年收入餘存根本無能力繳納每年達103 │
│ │萬9,500元之利息(年息百分之10點5),更遑論借款2年後之本金償還,竟仍簽 │
│ │具不實借款申請書,陳送主任楊清南審核,復經總幹事庚○○核可後,分別於81│
│ │年1月16日、21日貸放入丁○○第00000000000000號、許坤元第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各990萬元,合計1,98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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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1年6月間丁○○續以其本人所有福興鄉○○段2473、2474地號等2筆土地(地目│
│ │:田),供本人辦理增貸及另外再提供黃進昌、林仁等人頭辦理貸款,同年6月 │
│(即│8日李宜耕明知該抵押地公告現值未有調升(仍為4, 462元/每坪)及其本人同年│
│附表│1月8日估價每坪約3萬元之情形下,依借款金額倒推逆算,高估上述抵押地每坪 │
│一序│市價為7萬元,並製作不實不動產報告書及不動產抵押申請書,又明知丁○○年 │
│號3 │收入僅5萬6532元、黃進昌年收入僅27萬2,000元,林仁並無收入,卻於該等3人 │
│、4 │個人信用調查表上虛偽記載年收入均各100萬元,收支餘存各約50萬元、70萬元 │
│、5 │、70萬元,連同不動產報告書及不動產抵押申請書送交主辦及放款經辦戊○○簽│
│所示│辦,戊○○明知實際借款人丁○○借款用途係投資土地買賣,並非用於農業生產│
│貸款│,還款來源為上述投資所得之利潤,而非農業收入,且黃進昌等3人年收支餘存 │
│案)│根本無法支付每年各高達140萬3,100元(累計貸1,350萬元)、129萬6,000元、 │
│ │139萬500元的利息,更遑論借款2年後之本金償還,竟仍簽具借款申請書,陳送 │
│ │主任楊清南審核,復經總幹事庚○○核可後,同年月17日各貸放入丁○○上述帳│
│ │戶360萬元、黃進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50萬元、林仁上述帳戶1,350 萬│




│ │元,且撥款當日(81年11月17日)即從丁○○上述帳戶提領80萬元轉入庚○○員│
│ │工存款帳戶4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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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2年間丁○○再以其本人所有福興鄉○○段2473、2474地號等2筆土地(地目: │
│ │田),另再提供粘秀菊為人頭辦理貸款,82年9月29日徵信、鑑價人員梁文慶未 │
│(即│核實對於粘秀菊辦理個人信用調查,即依借戶填載之個人資料表任意填載個人信│
│附表│用調查表,年收入110萬元,餘存70萬元,另未對上述抵押地實際鑑估,即依增 │
│一序│貸金額倒推逆算,高估為每坪8萬元,係為每坪公告現值6,115元之13倍,亦高出│
│號6 │彰化縣鹿港鎮農會83年3月鑑估鄰地福興鄉○○段2425地號每平方公尺市價2, │
│所示│500元(82年公告現值1,200/平方公尺)甚多,並製作不實不動產報告書及不動 │
│貸款│產抵押申請書,連同個人信用調查表送交放款經辦及主辦梁世鴻簽辦,梁世鴻明│
│案)│知實際借款人丁○○借款用途係投資土地買賣,並非用於農業生產,還款來源是│
│ │上述投資所得之利潤,而非農業收入,且粘秀菊年收支餘存不敷支付每年79萬7,│
│ │900元之利息,更無法清償本金,竟仍簽具借款申請書,陳送主任己○○審核, │
│ │由總幹事庚○○批准後,於同年10月5日貸放入粘秀菊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79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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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3年間丁○○又以上述抵押土地,供其本人及以粘秀菊許坤元等人頭辦理增貸│
│ │,83年4月30日蘇明相明知上述82年9月29日該農會鑑價人員梁文慶高估每坪8萬 │
│(即│元,在抵押地公告現值未有變更,仍為每坪6,115元之情形,竟仍再依預增貸金 │
│附表│額倒推逆算每坪高估為9萬7,000元,約為公告現值之15倍,亦高出彰化縣鹿港鎮│
│一序│農會83年3月鑑估鄰地福興鄉○○段2425地號每平方公尺市價2,500元(82年公告│
│號7 │現值1,200/平方公尺)甚多,並簽具不實不動產抵押申請書,送交主辦及放款經│
│、8 │辦梁世鴻簽辦,梁世鴻明知實際借款人丁○○借款用途係投資土地買賣,並非用│
│、9 │於農業生產,還款來源係上述投資所得之利潤,而非農業收入,且其本人、粘秀│
│所示│菊、許坤元等3人年收支餘存均不足支付每年利息,更無法清償本金,竟仍簽具 │
│貸款│借款申請書,陳送主任己○○審核,總幹事庚○○核可後,於83年4月30日即各 │
│案)│增貸撥入丁○○上述帳戶600萬元、粘秀菊上述帳戶320萬元、許坤元上述帳戶 │
│ │280萬元,計增貸1,200萬元,同年月日丁○○上述帳戶提領200萬元轉入庚○○ │
│ │員工存款帳戶42-4號,同年月日許坤元增貸280萬元轉入丁○○上述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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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2年間丁○○提供彰化縣福興鄉○○○段西勢小段53地號土地,(地目:旱,地│
│ │上物為雜草)以辛○○為為人頭,向福興鄉農會申請抵押貸款1,350萬,而82年9│
│(即│月29日徵信、鑑價人員梁文慶並未核實對於辛○○辦理個人信用調查,即依借戶│
│附表│填載之個人資料表任意填載個人信用調查表,且未對上述抵押物確實鑑估,即依│
│一序│借款金額倒推逆算,82年10月2日將上述抵押地高估為每坪8萬元(約為82年公告│
│號10│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元之13倍),較84年5月間第一銀行鹿港分行鑑估鄰地福興│
│所示│鄉○○○段西勢小段157地號土地,每坪1萬1,735元高出甚多,並填製不實之不 │
│貸款│動產報告書及不動產抵押申請書,連同信用調查表送交梁世鴻簽辦,梁世鴻明知│
│案)│實際貸款人係丁○○,借款用途係投資土地買賣,並非用於農業生產,還款來源│




│ │係丁○○投資土地買賣所得利潤,非是農業收入,且辛○○年收支僅餘存40 萬 │
│ │元,無法支付每年利息81萬元(85年轉期時年息百分之10),竟仍簽具借款申請│
│ │書,陳送己○○審核,庚○○核決後,82年10月4日核撥810萬元入辛○○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85年2月2日辦理轉期,繳息至86年8月23日,87年4月30│
│ │日轉列催收,迄91年6月30日止催收餘額計521萬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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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緣81年間丁○○提供彰化縣福興鄉○○○段西勢小段53地號土地(地目:旱,地│
│ │上物為雜草)以黃鳳南為人頭,向福興鄉農會申請抵押貸款1,350萬。而83年12 │
│(即│月22日徵信、鑑價人員蘇明相並未核實對於陳允辦理個人信用調查,即依借戶填│
│附表│載之個人資料表任意填載個人信用調查表,年收入60萬元,收支餘存35萬元,另│
│一序│未對上述抵押物確實鑑估,即依借款金額倒推逆算,高估為每坪8萬元(係83年 │
│號6 │公告現值2,500/平方公尺之9.6倍),較第一銀行84年5月鑑估福興鄉○○○段西│
│所示│勢小段157地號每坪市價1萬1,735元高出甚多,並填製不實的不動產報告書及不 │
│貸款│動產抵押申請書,連同信用調查表送交主辦及放款經辦梁世鴻續辦,梁世鴻明知│
│案)│實際貸款人係丁○○,借款用途係為清償黃鳳南舊欠,並非用於農業生產,還款│
│ │來源係丁○○投資土地買賣所得利潤,非是農業收入,且陳允每年收支僅餘存35│
│ │萬元,無法支付每年利息132萬3,000元(年息百分之9點8),竟仍簽具借款申請│
│ │書,陳送己○○審核,庚○○核決,84年1月17日撥款1,350萬元入陳允第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清償舊欠,債務人變更為陳允,86年1月17日辦理 │
│ │轉期,繳息至86年8月3日,88年1月29日轉催收,90年4月間轉為呆帳金額計844 │
│ │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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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緣81年間丁○○提供彰化縣福興鄉○○○段西勢小段53地號土地,(地目:旱,│
│ │地上物為雜草)以許瑞欽為人頭,向福興鄉農會申請抵押貸款1,350萬。而86年 │
│(即│1月14日徵信、鑑價人員丙○○並未核實對於黃吳金菊辦理個人信用調查,即依 │
│附表│借戶填載之個人資料表任意填載個人信用調查表,另明知依該農會85年1月25日 │
│一序│第12屆第18次理事會議討論決議,本會信用部辦理不動產抵押品(土地擔保)估│
│號12│價依公告現值加1倍以內範圍貸放,惟未對上述抵押物辦理鑑估,即填製不動產 │
│所示│申請書,連同信用調查表送交主辦及放款經辦戊○○辦理,戊○○亦未依上述理│
│貸款│事會決議辦理,竟於不動產抵押申請書上載記「估價值依831222原估價」,即每│
│案)│坪8萬元估價,較85年4月彰化銀行鹿港分行鑑定鄰近菜園角段54-2地號單價為每│
│ │平方公尺1萬830元高出甚多,且明知實際貸款人係丁○○,借款用途係為清償許│
│ │瑞欽舊欠,並非用於農業生產,還款來源係丁○○投資土地買賣所得利潤,非農│
│ │業收入,且黃吳金菊每年收支僅餘15萬元,無法支付每年利息122萬8, 500元( │
│ │年息百分之9點1),竟仍簽具借款申請書,陳經己○○審核,庚○○核決,86 │
│ │年1月23日撥款1,350萬元入黃吳金菊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清償上述舊│
│ │欠,繳息至86年8月3日,88年1月29日轉催收,90年4月間轉為呆帳金額計1,411 │
│ │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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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82年間丁○○提供郭李筆所有鹿港鎮○○段顏厝小段524-167地號土地(地目: │




│ │養,地上物鰻魚池),以黃城、總幹事庚○○妻弟黃錦財為人頭,分別向福興鄉│
│(即│農會辦理抵押貸款,即82年10月22日該農會徵信、鑑價人員梁文慶並未核實對於│
│附表│黃城黃錦財辦理個人信用調查,即依借戶填載之個人資料表任意填載個人信用│
│一序│調查表,黃城年收入84萬元,餘存55萬元,另於82年10月22日未對於上述抵押土│
│號13│地確實鑑估,即依借款金額倒推逆算,將上述抵押土地高估為市價每坪3萬元, │
│、14│約為該抵押地82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之8.25倍(起訴書誤載為10倍 │
│所示│),較82年4月彰化區漁會信用部鑑估鄰近土地同小段527-108地號,每平方公尺│
│貸款│為780元(同公告現值)及83年10月彰化縣鹿港鎮農會鑑估鄰地同小段524-64地 │
│案)│號每平方公尺2,500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 500元),高出甚多,並填製不 │
│ │動產調查報告書及不動產申請書,連同黃城個人信用調查表(缺黃錦財個人信用│
│ │調查表)送交主辦及放款經辦梁世鴻簽辦,梁世鴻明知實際借款人係丁○○,借│
│ │款用途係投資土地買賣,並非用於農業生產,還款來源是上述投資所得之利潤,│
│ │而非農業收入,且黃城年收支僅餘約55萬元,黃錦財自80年4月11日起,在福興 │
│ │鄉農會即陸續發生退票紀錄,均無法支付每年利息107萬8,000元、117萬6,000元│
│ │(年息百分之9點8),竟仍簽送己○○審核,庚○○核決後,於84年1月24日在 │
│ │未考量不動產及借款人資力是否改變之情形下,逕依上述申貸款項,分別撥貸 │
│ │1,100萬元及1,200萬元入黃城00000000 000000號及黃錦財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後,即以現金或轉帳由丁○○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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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丁○○黃城黃錦財名義取得上開編號8所示款項後,於86年間該申貸案供擔 │
│ │保之抵押土地義務人郭李筆因買賣而變更,依財政部84年10月30日台財融第8405│
│(即│5928號函,限制該會信用部辦理擔保放款,其擔保品徵提以借款人本人或其同戶│
│附表│家屬所有者為限,及該農會85年5月28日第12屆第20次理事會決議,若設定擔保 │
│一序│品不變,因買賣關係辦理展期,應重估抵押品,惟86年1月21日徵信、鑑價人員 │
│號15│丙○○明知黃錦財於84年6月23日因在福興鄉農會的跳票記錄,被列為拒絕往來 │
│、16│戶,尚未滿期,亦未依前述規定辦理重估,即簽具不動產抵押申請書送交主辦及│
│所示│放款經辦戊○○,由戊○○於該不動產抵押申請書載註「估價值依821022」,違│
│貸款│反上述財政部函釋及理事會決議,且明知借款用途係為借新還舊,辦理義務人變│
│案)│更,並非用於農業生產,還款來源係實際借款人丁○○投資土地買賣所得利潤,│
│ │非農業收入,竟仍簽送己○○審核,庚○○核決,使福興鄉農會於86年4月7日各│
│ │撥款1,100萬元及1,200萬元入黃城黃錦財上述號帳戶內,旋以現金或轉帳由黃│
│ │進吉據以借新還舊(即償還如附表一序號13、14所示)。嗣因黃進無力償還本息│
│ │,及供以擔保抵押之不動產因未確實徵信估價而亦不足以抵償所放之本息,尚積│
│ │欠如附表一序號15所示1100萬元之本息均未償還,且其所設定抵押之上開動產亦│
│ │因無法拍定而使上開借款無從受償。 │
├──┼───────────────────────────────────┤
│10 │黃錦財申貸案於88年間辦理借新還舊時,依87年8月17日財政部台財融00000000 │
│ │號函,限制該農會信用部辦理對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
│(即│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職員有利害關係者(即指配偶、三親│
│附表│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為擔保放款,其擔保品之徵提以本人所有者為限,本│




│一序│案貸款人黃錦財係總幹事庚○○妻弟,且同年1月19日該會向台中市票據交換所 │
│號17│查詢黃錦財票據退票資料,明知黃錦財於84年6月23日經通知拒絕往來有案,拒 │
│所示│絕期間尚未屆滿(90年6月23日滿期),放款經辦丙○○於借款申請書上簽註「 │
│貸款│依銀行法限制其擔保品之徵提以本人所有為限」,惟己○○仍簽註「該件屬舊件│
│案)│,可比照第13屆第 9次理事會臨時動議通過辦理」,陳送庚○○核決後,88年2 │
│ │月2日撥款1,200萬元入黃錦財上述帳戶內,旋由無償債能力之實際借款人即黃進│
│ │吉據以借新還舊(即償還如附表一序號16所示),嗣因丁○○無力償還本息,及│
│ │供以擔保抵押之不動產因未確實徵信估價而亦不足以抵償所貸放之本息,尚積欠│
│ │1200萬元之本息均未償還,且其所設定抵押之上開不動產亦因無法拍定而使上開│
│ │借款無從受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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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