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現值,董事會核這個價錢但是也沒有成交,後來廠商認 為也比附近已經開發的工業區價格高,所以一般包括我們內 控的規定,我們是說要以市價,假如說公告現值是高於市價 ,那你要提出具體的事證、案例,送到董事會去審議。」等 語。
⑷總廠複估時在月眉廠土地出售分案調查估價表上註明其意見 為:「本案土地因地段區域不同,公告現值分別為平方公尺 5400元、3560元、3342元、3100元、3000元不等,市價經廠 方調查結果與公告現值相當,宗地以每平公尺3130元尚稱合 理,惟各筆土地改按公告現值出售單價應較為客觀。地價擬 調整公告現值分別為5400元、3560元、3342元、3100元、300 0元,總地價計622,860,754元。」(見95年度他字第2748號 卷一第110頁)。
⑸小結:虎尾總廠於複估時,在無人指示要把估價價格壓低或 價格要如何處理之情況下,將系爭32筆土地各筆土地改按公 告現值出售單價應較為客觀。地價擬調整公告現值分別為 5400 元、356 0元、3342元、3100元、300 0元,總地價計 622,860, 754元,其總地價猶較月眉廠為低。3、核定及拍賣情形:
⑴上開初、複估完成後,證人王新富即於92年10月14日以「廠 方查訪未有成交案例,市價約623,874,730元,經虎尾廠複估 調整為各筆之公告現值,總計622,860,754元,廠方複估已屬 合宜,擬同意辦理。」等語,有其92年10月14日簽在卷足憑 (見96偵字3402卷四P57);且其對上開簽辦情形於100年8月 10 日原審審理證稱:「(【提示96偵字3402卷四P57】這個 簽是否也是你簽的?【提示並告以要旨】)是。」、「(後面 你繼續寫,廠方查訪未有成交案例,市價約為公告現值上下 ,初估每平方公尺313 0元總價6億2千3百87萬4千7百30元, 經虎尾糖廠複估調整為各筆之公告現值計6億2千2百86萬754 元,廠方初、複估已屬合宜,擬同意辦理。這個『廠方初、 複估已屬合宜,擬同意辦理』是否也是你的意見?)是的。 」、「(你如何知道廠方已屬合宜?)因為92年10月14日的簽 這個是經過正式的程序、評估,初估,初估裡面有一個評估 小組他們決議出來的,然後經過複估、核估之後(要)送董 事會,..」等語。嗣經被告吳乃仁於92年10月27日核示, 並於92年10月28日台糖公司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會議,就本 件系爭32筆土地底價之議案進行討論,經與會各參與人員討 論後,被告吳乃仁即以初估之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3130元、 總價為623,874,730元價格較高,作為底價予以標售,並以公 告標售前,請春龍公司簽具標售結果由其購得或其放棄優先
承購權致第3人購得,同意放棄其已簽訂設定地上權協議書之 權利(見調查卷第84頁);並於92年11月6日函轉經濟部同意 (見95年他字第2748號卷一第116頁),經濟部旋於92年11 月21日函以:原則同意等情(見上卷第118頁)。 ⑵本件系爭土地於92年10月28日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議提案, 核定底價為每平方公尺3130元,計623,874,730元,而於6個 月之有效期間期滿後,仍未標售,台糖公司承辦人蔡貴美依 規定詢問系爭32筆土地市價有無波動,經月眉廠辦理查價後 (查價人為王志雄),認為地價並無波動而辦理延長地價等 情,有下述證據可佐:①證人蔡貴美於96年4月17日調查局供 稱:「經月眉廠回文表示無市價波動,乃依月眉廠所填送的 『延長底價有效期限明細表』(依董事會原核定底價)同意月 眉廠的意見辦理」等語;於本院101年12月19日審理時證稱: 「核定底價到標售日期超過六個月就要取消,如果市價有波 動要重新報。如果沒有的話,要走正常程序,就是一個標準 表格填寫後送來,台糖公司給他一個核准號就好了」、「超 過六個月,他報來的話,通常程序都是會准,除非他沒有講 市價有沒有波動,這案件我印象中他沒有講市價沒有波動, 所以我再行文問他,叫他查清楚市價有沒有波動,後來廠內 寫是沒有波動」等語。並有,臺糖公司月眉廠於93年6月11日 檢附土地買賣延長地價有效期間申請單,延長理由「1.因地 價有效期限已過,當地市價並無明顯變動,為續辦理公開標 售土地;2.本案經洽詢霧峰地區土地專業代理人指稱柳樹湳 段377段面積55 10平方公尺(農地)未面臨道路,93年4月以 2420/m2(每坪8000元)已成交,另萬斗六段116- 2號面臨約 四米農路以每平方公尺3781元委託出售截至目前尚未成交… …。」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三第81頁)。②證人張桂蘭於本院 101年12月26日審理時證稱:「核定地價有效期間是六個月, 在六個月沒有變動的話也要報總管理處核准才能夠繼續辦理 出售作業,假如最基層的金管部門認為市價到底有沒有波動 一定要去調查,然後再報公司延長地價有效期間,假如有波 動的話要重新提董事會,假如沒有波動的話,可以延長地價 有限期間,原來核定的價錢延長有限期間六個月辦理出售相 關的作業」、「地價有效期間假如期滿了,還要再走原來的 程序作業一次,假如初估單位認為地價沒有波動,就報總管 理處,再查的話,假如核的話,就會給他延長地價有效期間 』等語。③證人王志雄於本院102年1月2日審理時證稱:「土 地股去做現場查估,出來結果是地價沒有波動」等語。此外 ,並有台糖公司100年2月1日資地宇第0000000000號函稱:「 92年10月28日台糖公司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議核定系爭32 筆
土地底價為6億2387萬4730元後,依台糖公司土地買賣交換要 點第12點及土地管理手冊第152條規定:出售土地核定之底價 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期滿如市價並無變動,得報請延長底價 有效期限。」可證(原審卷三第71頁)。
⑶ 嗣後系爭32筆土地於93年9月10日以同樣之土地價款即623,87 4,730元外加地上物總價623,877,230元,作為底價拍賣,經 由陳國楨等4人為一組(即各占4分之1)以6億2688萬8888元為 最高價,並由春龍公司援引優先購買權而得標(標單及投標須 知見96年度偵字第3402號卷二第139-140頁)。⑷小結:系爭32筆土地標售案,先後經過台糖公司辦理初估、複 估,以無市價可參,故依土地管理手冊第151條以公告現值為 基礎,經由土地管理組王新富於92年10月14日簽以:廠方查訪 未有成交案例,市價約為公告現值上下,初估每平方公尺3130 元總價6億2千3百87萬4千7百30元,經虎尾糖廠複估調整為各 筆之公告現值計6億2千2百86萬754元,廠方初、複估已屬合宜 ,擬同意辦理等語,經核准後送董事會核定。被告吳乃仁乃於 92年10年28月台糖公司第25屆第20次董事會議核定系爭32筆土 地之底價為623,874,730元,並報經濟部同意備查。之後被告 吳乃仁於92年12月間離職,上開核定之標售底價逾6個月有效 期間後,經依台糖規定重新評估後亦認地價並無波動,而予延 長有效期間,並未調整,而由時任台糖公司總經理魏巍核定出 售。就形式上觀之,尚難認當時核定系爭32筆土地之地價時, 有低估之情。
四、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認定本件再審聲請人等有背信罪,係 以低估地價為其認定要件之一,而本件究有無低估系爭32筆 土地地價部分,從形式上觀之,原確定判決有下列事證漏未 審酌:(一)證人黃秋坤於92年5月9日、王新富於92年5月13 日所為查簽及建議,目的在於回應當時於92年5月7日被告吳 乃仁、洪奇昌、潘忠豪等人溝通獲致之結論,以供春龍公司 作為有無能力購買系爭32筆土地研析之用,尚非屬出售系爭 32筆土地之估價階段,且初估、複核(含訪價員)各有其作 業規定,黃秋坤、王新富2人又非本件系爭32筆土地訪價或 估價小組成員,其等上開所為查簽及建議,又非屬台糖公司 出售土地之正式估價程序,則其等所提出之上開查簽及建議 ,尚難認必然與台糖公司管理手冊11 5、116、117條之土地 應經初估、複估程序及董事會核價有關。原確定判決漏未審 酌上情,將上開查簽及建議,列入作為論斷低估系爭32筆土 地地價之依據,自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而 有足使被告等人受無罪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罪名。( 二) 系爭32筆土地標售案,先後經過台糖公司辦理初估、複
估,以無市價可參,故依土地管理手冊第151條以公告現值 為基礎,經由台糖公司土地管理組王新富認初、複已屬合宜 ,而簽請董事會議核示,被告吳乃仁於92年10年28月核定底 價,並報經濟部同意備查,之後被告吳乃仁於92年12月離職 後,上開核定之標售底價逾6個月有效期間後,經重新評估 後亦認地價並無波動,予以延長有效期間,並未調整,並由 時任台糖公司總經理魏巍以上開系爭32筆土地地價未變動核 定出售。就形式上觀察整個估價程序,尚難認當時核定系爭 32筆土地之地價時,有低估之情。然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上 情證據,自有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事實,且以上之重要證 據,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關於論處再審聲請人等背信罪之 成立或輕於原確定判決之刑。是本件再審聲請人等,關於共 同犯背信罪部分,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上開重要証據漏未 審酌之處,應堪認定,是再審聲請人所陳關於上開再審理由 ,為理由,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本件既經准予再審之裁定 ,受判決人吳乃仁、洪奇昌、潘忠豪、劉柏誠及呂鈺玫原受 判決確定之刑罰,應併停止其執行。又本件依上開所述已足 為再審裁定,本院對再審聲請人其餘主張即無須再逐一論述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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