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968號
TCHM,109,上訴,1968,2021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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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 第3 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又就犯罪事實欄二之龍井區○○路機房部分,被告丙○○供稱其 未賺到錢;被告乙○亦稱未分得報酬等語在卷,本案復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乙○有獲取犯罪所得,依法 自無從予以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甲○○參與犯罪事 實欄一之○○○○路機房期間內,該機房固詐得如附表三詐騙金 額欄所示之款項,但該機房尚未從資金流取得贓款即遭警方 查獲,而無任何所得,業據被告甲○○及另案被告張○○等人陳 述甚明,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因參與該機房而實際取得 其他報酬或利益,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應沒收 被告甲○○此部分犯罪所得2萬8015元,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
 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㈠至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丙○○出資購入供 本案「龍井區○○路機房」運作使用;附表六編號至所示之 行動電話,係被告丙○○所有並供其為本案犯罪聯絡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丙○○陳述甚詳,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 定,對被告丙○○宣告沒收。
 ⒌至另案扣得如附表七編號至所示之物,係另案被告蔡○○、 張○○所有供犯罪事實欄一之○○○○路機房犯罪使用之工具,而 非被告甲○○所得支配使用,該等物品自無庸對被告甲○○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品,均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
 ⒍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 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 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 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 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 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 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 號裁判意旨 足資參照)。是本案被告甲○○、丙○○上開犯行相關之沒收諭 知,爰不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均係以另立一項合併為 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附此敘明。
肆、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 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71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3 項、107 年1 月3 日修正前之第3



條第1 項後段、第8 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 、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25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提起上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甲○○無罪部分,檢察官得提起上訴之理由,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為限。其餘均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之一:被告甲○○
編號 犯罪事實 主刑(不含沒收) ㈠ 附表三編號㈠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㈡ 附表三編號㈡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㈢ 附表三編號㈢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㈣ 附表三編號㈣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㈤ 附表三編號㈤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㈥ 附表三編號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㈦ 附表三編號㈦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㈧ 附表三編號㈧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㈨ 附表三編號㈨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㈩ 附表四編號㈠ 甲○○犯主持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 附表四編號㈡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㈢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附表四編號㈣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附表四編號㈤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㈥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㈦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㈧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㈨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㈩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一之二:被告丙○○
編號 犯罪事實 主刑(不含沒收) ㈠ 附表四編號㈠ 丙○○犯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㈡ 附表四編號㈡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㈢ 附表四編號㈢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㈣ 附表四編號㈣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㈤ 附表四編號㈤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㈥ 附表四編號㈥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㈦ 附表四編號㈦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㈧ 附表四編號㈧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㈨ 附表四編號㈨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㈩ 附表四編號㈩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附表四編號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附表四編號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附表四編號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附表四編號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附表四編號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附表一之三:被告乙○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刑 ㈠ 附表四編號㈠ 乙○犯指揮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㈡ 附表四編號㈡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㈢ 附表四編號㈢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㈣ 附表四編號㈣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㈤ 附表四編號㈤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㈥ 附表四編號㈥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㈦ 附表四編號㈦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㈧ 附表四編號㈧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㈨ 附表四編號㈨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㈩ 附表四編號㈩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四編號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二:詐騙機房參與時間及分工
編號 被 告 詐騙機房名稱 機房分工 參與機房運作之時間(民國) ㈠ 甲○○ ○○○○路機房 一、二線機手 106年12月1日至12月9日,計9日 龍井區○○路機房 機房承租、機房管理、電腦手、提供教戰守則、業績帳目整理、對外聯絡,兼任二、三線機手 107年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3日至4月25日、5月1日至5月5日、5月9日至5月12日,計15日 ㈡ 丙○○ 龍井區○○路機房 出資金主 107年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3日至4月25日、5月1日至5月5日、5月9日至5月12日,計15日 ㈢ 乙○ 龍井區○○路機房 機房管理、指導一線機手詐騙手法,兼任一線機手 107年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3日至4月25日、5月1日至5月5日、5月9日至5月12日,計15日 ㈣ 杜○○(另行判決) 龍井區○○路機房 二、三線機手 107年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3日至4月25日、5月1日至5月5日、5月9日至5月12日,計15日 ㈤ 蔡○○(未上訴,已確定) 龍井區○○路機房 一線機手 107年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3日至4月25日,計6日 ㈥ 徐○○(未上訴,已確定) 龍井區○○路機房 一線機手 107年4月19日至4月21日、4月23日至4月25日,計6日 附表三:○○○○路機房既未遂情形
編號 機房工作日(民國) 參與機房成員 被害人 詐騙金額(人民幣) 備 註 ㈠ 106年12月1日 陳○○、張○○、蔡○○、陳○○、宜○○廖○○魏○○梁○○邱○○、甲○○、黃○○、杜○○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1萬500元【計算式:1.05×1萬元=1萬500元】 ★詐騙金額出處詳下列證據: ⒈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225頁、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24頁反面至25頁、第68頁)。⒉ ⒉○○○○路機房績效表(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48至50頁)⒊ ⒊○○○○路機房與資金流「金色」、「兩軍」之對帳表(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53頁)。 ㈡ 106年12月2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㈢ 106年12月3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3萬元【計算式:3×1萬元=3萬元】 ㈣ 106年12月4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6300元【計算式:0.63×1萬元=6300元】 ㈤ 106年12月5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10萬5400元【計算式:10.54×1萬元=10萬5400元】 ㈥ 106年12月6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1萬3300元【計算式:1.33×1萬元=1萬3300元】 ㈦ 106年12月7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 3300元【計算式:0.33×1萬元=3300元】 ㈧ 106年12月8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5萬元【計算式:5×1萬元=5萬元】 ㈨ 106年12月9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1萬3900元【計算式:(1.04+0.35)×1萬元=1萬3900元】 附表四:龍井區○○路機房既未遂情形




編號 機房工作日 參與機房成員 被害人 詐騙金額(人民幣) 備 註 ㈠ 107年4月19日 丙○○、甲○○、乙○、杜○○蔡○○徐○○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詐騙金額出處詳下列證據: ⒈龍井區○○路機房績效表(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118頁)。⒉ ⒉龍井○○路機房與資金流「鑫○○」之對帳表(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120頁)。 ㈡ 107年4月20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㈢ 107年4月21日 同上 唐○○ 3000元【計算式:0.3×1萬元=3000元】 ㈣ 107年4月23日 同上 黃○○ 8400元【計算式:0.84×1萬元=8400元】 ㈤ 107年4月24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㈥ 107年4月25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㈦ 107年5月1日 丙○○、甲○○、乙○、杜○○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㈧ 107年5月2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㈨ 107年5月3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㈩ 107年5月4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 107年5月5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 107年5月9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 107年5月10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 107年5月11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 107年5月12日 同上 大陸地區姓名不詳之成年人 未遂 附表五:證據資料明細
證 據 資 料 明 細 ㈠被告甲○○ ⒈108年3月12日警詢筆錄Ⅰ(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第9至13頁) ⒉108年3月12日警詢筆錄Ⅱ(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第15至24頁) ⒊108年3月12日偵訊筆錄 (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第315至321頁)☆具結 ⒋108年3月12日訊問筆錄 (108年度聲羈字第191號卷第21至25頁) ⒌108年3月19日偵訊筆錄 (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第343至345頁) ⒍108年5月7日訊問筆錄 (原審卷一第85至87頁) ⒎108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81至201頁) ⒏108年10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275至284頁) ⒐109年3月1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91至301頁)☆具結 ⒑10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㈡被告丙○○ ⒈107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19至20頁) ⒉107年5月16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21至29頁) ⒊10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212至215頁)☆具結 ⒋107年5月17日訊問筆錄(107年度聲羈字第387號卷第8至9頁反面) ⒌107年6月13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二第5至10頁) ⒍107年6月13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二第20至20頁反面) ⒎107年6月26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二第27至29頁) ⒏107年6月29日訊問筆錄(107偵聲358號卷P.10至11頁) ⒐108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81至201頁) ⒑108年10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275至284頁) ⒒109年2月1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24至152頁)☆具結 ⒓10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㈢被告乙○ ⒈108年2月25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二第48至52頁) ⒉108年2月25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二第67至69頁)☆具結 ⒊108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81至201頁) ⒋108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27至37頁) ⒌109年2月1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15至182頁) ⒍109年3月18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283至302頁) ⒎10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㈣被告蔡○○ ⒈107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63至65頁反面) ⒉107年5月16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66至67頁反面) ⒊10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233至237頁)☆具結 ⒋108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81至201頁) ⒌108年10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275至284頁) ⒍109年2月1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53至166頁)☆具結 ⒎10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㈤被告徐○○ ⒈107年5月15日警詢筆錄 (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87至90頁) ⒉107年5月16日警詢筆錄 (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91至94頁) ⒊10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Ⅰ(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226至230頁) ☆具結 ⒋10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Ⅱ(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237頁) ⒌108年5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181至201頁) ⒍108年10月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一第275至284頁) ⒎109年2月19日審判筆錄(原審卷二第167至181頁)☆具結 ⒏109年4月15日審判筆錄 ㈥同案被告杜○○ ⒈108年3月6日警詢筆錄 (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158至162頁反面) ⒉108年3月6日偵訊筆錄Ⅰ(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239至241頁反面) ⒊108年3月6日偵訊筆錄Ⅱ(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242至242頁反面) ⒋108年6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一第233至241頁) ㈦證人即另案被告張○○ ⒈106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198至198頁反面) ⒉106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199至205頁) ⒊106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209至213頁) ⒋106年12月18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23至26頁反面) ☆具結 ⒌107年1月17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220至225頁) ⒍107年2月2日偵訊筆錄 (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67至69頁)☆具結 ⒎107年3月15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84至85頁)☆具結 ㈧證人即另案被告蔡○○ ⒈107年1月3日警詢筆錄(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第115至127頁) ⒉107年1月3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28至31頁反面) ☆具結 ⒊107年3月30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13至15頁) ㈨證人即另案被告邱○○ ⒈107年1月9日警詢筆錄(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第103至109頁) ⒉107年1月9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第219至226頁)☆具結 ㈩證人即另案被告宜○○ ⒈107年1月17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33至39頁) ⒉107年1月17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47至51頁反面) ☆具結 證人即另案被告廖○○ ⒈107年3月15日警詢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34至37頁) ⒉107年3月15日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第239至248頁)☆具結 證人甲1 ⒈108年3月6日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第245至246頁)☆具結 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 ⒈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30至33、68至71、   95至98頁) ⒉臺中地院107年聲搜字第824號搜索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第3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第35至37頁) ⒋通訊軟體LINE、SKYPE對話紀錄(第42至46頁) ⒌龍井區○○路機房扣案三星手機照片(第46頁反面) ⒍被告丙○○現場蒐證照片(第47至52頁) ⒎龍井區○○路機房手繪現場圖(第74至76頁) ⒏龍井區○○路機房現場照片(第102至104頁反面) ⒐臺中地院107年聲搜字第824號搜索票(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第108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區○   ○路00巷0弄0號)(第109至112頁) ⒒0000000勤務現場勘查報告(第113至124頁) 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二 ⒈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1至14、62至65   頁) 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第53至54頁反面、第55頁反面、第56頁) ⒊暱稱「周○○」SKYPE資料(第56頁反面至57頁) 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一 ⒈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163至166、227至2   30頁) ⒉通訊軟體微信群組「海外旅遊」截圖(第47頁) ⒊○○○○路機房資料 ①○○○○路機房績效表(第48至50頁) ②○○○○路機房菸借支表(第51頁) ③○○○○路機房與系統商「賀里翁」、「NK」等之對帳表(第52頁) ④○○○○路機房與資金流「金色」、「兩軍」之對帳表(第53頁) 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 ⒈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42至45頁) ⒉另案被告陳○○持用手機內資料(第75至83頁) ⒊另案被告陳○○持用手機勘驗偵查報告(第92至92頁反面) ⒋○○○○路機房扣案物編號44隨身碟勘驗報告(第93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第94至125頁反   面) 108年度偵字第8001號卷 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第25至31、111至114、129至135頁) ⒉被告甲○○持用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第57至59頁) ⒊臺中市大巨人鐵板燒監視器翻拍照片(第61至62頁) 原審卷一 ⒈扣押物品清單(第117至121、145至149頁) 附表六:應予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搜索時間:107年5月15日14時50分許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109至111頁) ㈠ SAMSUNG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丙○○ 編號㈠至為被告丙○○出資購買,而屬被告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㈡ APPLE平板電腦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臺 丙○○ ㈢ APPLE平板電腦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臺 丙○○ ㈣ APPLE平板電腦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臺 丙○○ ㈤ APPLE平板電腦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臺 丙○○ ㈥ APPLE平板電腦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臺 丙○○ ㈦ ACER廠牌筆記型電腦 1臺 丙○○ ㈧ ASUS廠牌筆記型電腦 1臺 丙○○ ㈨ 電話卡(不含SIM卡) 9張 丙○○ ㈩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丙○○  電話卡 1張 丙○○  SAMSUNG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丙○○  小白板 5片 丙○○ 搜索時間:107年5月15日14時55分許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35至36頁)  IPHONE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丙○○ 供與詐騙機房成員聯絡犯罪所用之物  SAMSUNG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5號 1支 丙○○ 供與詐騙機房成員聯絡犯罪所用之物 附表七:不予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搜索時間:106年12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 (扣於另案,107年度偵字第26368號卷二第1至6頁) ㈠ 隔音泡棉 5塊 張○○ 編號㈠至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使用 ㈡ 網路分享器 1臺 張○○ ㈢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 ㈣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張○○ ㈤ 租賃公證契約書 1本 張○○ ㈥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蔡○○ ㈦ OPPO牌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支 蔡○○ ㈧ HTC牌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蔡○○ ㈨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邱○○ ㈩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魏○○ 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梁○○ 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梁○○  便條紙 1張 梁○○  教戰守則 1張 蔡○○  租賃收訂單 1張 蔡○○  電(扶)梯保養繳費統一發票 1張 蔡○○  有線電視帳款通知單 1張 蔡○○  天然氣繳費通知單 1張 蔡○○  繳費證明 1張 蔡○○自來水公司繳費憑證 1張 蔡○○  電力公司繳費憑證 1張 蔡○○  電力公司繳費憑證 1張 蔡○○自來水公司繳費憑證 1張 蔡○○  有線電視通知單 1張 蔡○○  筆記本 1張 蔡○○  1、2、3線名單 1張 蔡○○  匯款交易明細 9張 蔡○○ 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4張 蔡○○  存款收執聯 1張 蔡○○易付卡儲值單 3張 蔡○○  購物明細 5張 蔡○○  機房設備清單 1張 蔡○○  匯款帳號 4張 蔡○○  記帳單 4張 蔡○○  記張單 1張 蔡○○  帳號備忘單 4張 蔡○○  借款單 1張 蔡○○  行動電話號碼單 1張 蔡○○KING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支 蔡○○  BENTEN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1支 蔡○○  ELYA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蔡○○  隨身碟 1支 蔡○○  隨身碟 1支 蔡○○ 編號至已於另案沒收  隨身碟 1支 蔡○○  白板 1塊 張○○ 搜索時間:107年5月15日14時50分許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 (107年度偵字第14429號卷一第109至111頁) 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徐○○ 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使用  IPHONE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 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使用  SAMSUNG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IMEI:000000000000000號 1支 蔡○○ 無證據證明供本案犯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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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來水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