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163號
TCHM,113,上易,163,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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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被告被訴上開如附 表所示之竊盜行為不罰,自均應為其無罪之諭知。又因刑法 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 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刑法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原因,但其 實係因服用精神科醫師所開立美得眠處方藥所產生之副作用 所導致,已如前述,而被告目前仍有持續就診、規則服藥, 業據其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56至57頁),自可由精神科醫 師依其專業,視情況調整開立藥物之種類與劑量,以避免藥 物副作用導致類似夢遊之狀態再度發生,且被告因服用處方 藥所產生之副作用所導致類似夢遊之竊盜安全帽之行為,似 非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為較適當之方式,故被告經由醫 師調整藥物之種類與劑量後應無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而無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必要。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犯行 所憑之證據,仍存有被告雖有附表所示竊盜之客觀犯行,然 因其服用醫師所開立之處方藥美得眠,而出現夢遊之情形, 致其行為當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之合理懷疑,檢察官與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於附表所示竊盜犯行時確有辨 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揆諸前開說明,自應 諭知被告無罪。而原審判決以被告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竊盜 行為時,確有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惟其因嚴重憂鬱症及藥物 影響下而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 之情形,均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而分別量 處被告拘役10日(15罪)、8日(2罪),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容有未洽。被告上訴以其有服用醫師所開立之 憂鬱症藥物,其不記得為何要拿別人的安全帽,其係受藥物 之副作用影響,並無竊取他人安全帽的意思,並指摘原判決 關於竊盜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竊 盜及定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諭知被告被訴如附表所示竊 盜部分犯行均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後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起訴及追加起訴所載之犯罪事實(新臺幣) 備註 主文 1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5月31日0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徒手竊取甲○○所有懸掛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腳踏板上,價值2000元之安全帽1頂;又於同時、地徒手竊丙○○所有放置在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右手把上價值570元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腳踏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32498號、111年度偵字第38473號、111年度偵字第38495號 己○○無罪。 2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5月22日4時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徒手竊取庚○○所有懸掛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上,價值2500元之四分之三半罩式安全帽1頂,得手後徒步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32498號、111年度偵字第38473號、111年度偵字第38495號 己○○無罪。 3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5月27日6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徒手竊取辛○○所有,懸掛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上,價值2400元四分之三半罩式安全帽1頂,得手後徒步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32498號、111年度偵字第38473號、111年度偵字第38495號 己○○無罪。 4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5月31日19時35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健行路與永興路交岔路口處,徒手竊取丁○○所有,懸掛在其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上,價值1000元藍白條紋相間安全帽1頂,得手後徒步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32498號、111年度偵字第38473號、111年度偵字第38495號 己○○無罪。 5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6月6日1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徒手竊取壬○○所有,懸掛在其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上,配置有藍芽耳機,價值5000元之四分之三半罩式安全帽1頂,得手後徒步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32498號、111年度偵字第38473號、111年度偵字第38495號 己○○無罪。 6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18日12時15分許,在臺中市北區三民路與太平路與交岔路口附近之機車停車格,徒手竊取廖啟宏所有懸掛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後照鏡上,價值2100元四分之三紅黑相間安全帽1頂,得手後徒步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8018號 己○○無罪。 7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18日21時41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附近停放後,徒步進入臺中科技大學停車場內,徒手竊取黃筠唐所有,放置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價值3000元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8018號 己○○無罪。 8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18日21時43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北區臺中科技大學圖書館後門附近停放,徒步至中華路人行道上,徒手竊取李綺所有放置在機車上附有價值990元之藍芽耳機1付之價值2500元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8018號 己○○無罪。 9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20日0時4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停放,再徒步進入巷弄內,徒手竊取張書碩所有所有放置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價值3300元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8018號 己○○無罪。 10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5月22日321時17分許,騎乘藍色腳踏車至臺中市○區○○街00○0號對面停車格,徒手竊取王品媃所有放置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價值1600元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腳他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466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851號 己○○無罪。 11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8月29日4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徒手竊取李佩珊所有放置在其機車腳踏板上,價值3500元3/4半罩式安全帽1頂,得手後徒步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466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851號 己○○無罪。 12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1日4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前,徒手竊取李峻州所有懸掛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右後照鏡上,價值2000元安全帽1頂,得手後徒步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466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851號 己○○無罪。 13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17日4時16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0號騎樓前,徒手竊取劉子瑄所有放置在其機車坐墊上,價值4000元之全罩式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466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851號 己○○無罪。 14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17日4時31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前,徒手竊取黃韻容所有,放置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價值2000元之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466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851號 己○○無罪。 15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7月24日3時48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世紀公園華夏社區」停車場內,徒手竊取吳宛燕所有放置在其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坐墊上,價值1700元3/4半罩式安全帽1頂,得手後藏放在隨身袋子內徒步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44660號、111年度偵字第520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851號 己○○無罪。 16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23日0時34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北區育德路19巷巷口處,徒手竊取羅亞倫所有,放置在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腳踏板上,價值2600元之SQL(彩繪)安全帽1頂得手後(已發還),騎乘同機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53672號 己○○無罪。 17 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1年9月23日0時38分許,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徒手竊取陳韋澔所有放置在其機車坐墊上,價值3000元之3/4罩安全帽1頂得手後,騎乘同機車離去。 111年度偵字第53672號 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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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