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995號
TCHM,101,上訴,995,201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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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本院自應尊重原審科刑衡度之職權行使,是被告上訴指 摘原審量刑過重並請求從輕量刑云云,自無理由,上訴應予 駁回。
六、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以營利為 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 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 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 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98年度台上字第7901號、99 年度台上字第3193號判決要旨參照)。
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7包(含包裝 袋17個,合計驗餘淨重6.84公克,空包裝袋總重4.09公克) 。係被告許智明所有,供其販賣海洛因剩餘之第一級毒品, 業據被告許智明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22頁、第276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又用以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7個,其本身雖非毒品 ,惟該海洛因之外包裝17個因均有海洛因殘留,無論如何刮 勺均會殘留(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 意旨可資參照),顯與海洛因不可析離,亦應認屬第一級毒 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 沒收銷燬之諭知。而該海洛因17包(含包裝袋17個,合計驗 餘淨重6.84公克,空包裝袋總重4.09公克),應於被告許智 明所為犯罪事實欄二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之主刑項下 ,諭知沒收銷燬。
⑵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 1個,驗餘淨重0.0784公克),係被告劉俊杰所有,供其施 用海洛因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業據被告劉俊杰陳明在卷(見 原審卷第32頁、第276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劉俊杰所為犯罪事實欄四施用第一級毒 品犯行之主刑項下,諭知沒收銷燬,而用以包裝上開海洛因 之包裝袋1個,其本身雖非毒品,惟該海洛因之外包裝1個因 均有海洛因殘留,無論如何刮勺均會殘留,顯與海洛因不可 析離,亦應認屬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 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



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 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 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 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 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所有者為 限。又該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 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 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始應 「以其財產抵償之」(參照最高法院93年台上第2743號、95 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99年度第五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 該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 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且金錢為代替物,重在兌換價值,而不 在原物,自難拘泥於沒收原物之理論,認沒收販賣毒品所得 之金錢,以當場查獲扣押者為限,苟能證明其為販賣毒品所 得之金錢,均應予以沒收(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 27號判決)。是販賣毒品所得之金錢,無論已否扣案,如仍 屬存在,即應依法沒收。再按犯罪所得之財物,不能與正常 營利事業計算營利所得之情形相提並論,是所稱因犯罪所得 之財物,乃指犯罪行為所直接取得而法律上無第三人得主張 權利之一切財物而言,則上開規定所指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 ,依法諭知沒收時,舉凡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不問其中何 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犯罪之利得,均應予以沒收,並 非僅限於所賺取之差價部分,始符立法之本旨(最高法院98 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 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該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 」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 ,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 為金錢而無法沒收時,始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4584號及95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判決要旨參照 )。
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現金16萬5400元,其中3萬5400元 ,係被告許智明販賣海洛因所得,其餘13萬元則是其向友人



借貸以供繳納卡債之用等情,業據被告許智明供承在卷(見 原審卷第23頁、第276頁),依被告許智明販賣海洛因時間先 後推算,上開現金3萬5400元,應屬如犯罪事實欄二所得 3000元,二所得3000元,二㈩所得6000元,二㈨所得3000 元、二㈧所得3000元,二㈦所得6000元,二㈥所得3000元, 二㈤所得6000元,二㈣部分所得2400元(按該次販賣毒品所 得6000元,應有2400元扣案),各屬販賣海洛因犯行之販賣 毒品所得,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 於被告許智明上開各次犯行之主刑項下諭知沒收。至被告許 智明所為犯罪事實欄二㈠、㈡、㈢、㈣(其中3600元部分) 所示各次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於其各該次犯行 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其財產抵償之,而被告許智明所為犯罪事實欄二㈣所示之販 賣毒品所得6000元,其中2400元已經扣案,故僅3600元應以 其財產抵償之,其餘2400元部分不再贅為以其財產抵償之諭 知。另被告許智明所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販賣海洛因未遂 犯行,因證人即共同被告劉俊杰並無購入毒品之真意,亦未 交付購入毒品之價金2萬5000元,此部分自非被告許智明販 賣毒品所得,應不為沒收之諭知。
⑵被告劉俊杰所為犯罪事實欄三㈠至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 品犯行所得財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於其各次犯行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且因皆未扣 案,故應各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5、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許智明所 有,且分別供其上開各次販賣毒品犯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 許智明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23頁、第276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許智明上開各次販 賣毒品犯行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編 號4所示之夾鍊袋2包,為被告許智明所有,且與其各次販賣 毒品犯行有關一節,亦據被告許智明供承在卷(見原審卷第 23頁、第276頁),然該等夾鏈袋尚未使用,被告許智明尚 未實際用於分裝其所欲販賣之毒品,應認僅係預備供將來分 裝毒品之用,屬供犯罪預備之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於被告許智明上開各次販賣毒品犯行之主刑項下 ,分別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劉俊杰所有,亦據被 告劉俊杰陳明在卷(見原審卷第32頁、第276頁),且係供 其上開各次販賣毒品犯罪使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劉俊杰上開各次販賣毒品犯行



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 物,均係被告劉俊杰所有,已據被告劉俊杰陳明在卷(見 原審卷第31頁、第276頁),且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 係供被告劉俊杰為犯罪事實欄三㈠、㈡、、、、 、、所示犯行使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劉俊杰前揭各次販賣毒品犯行之主刑 項下,宣告沒收。而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則係供被告 劉俊杰為犯罪事實欄三㈢至、、、、所示犯行 使用之物,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 被告劉俊杰上開各次販賣毒品犯行之主刑項下,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夾鍊袋,為被告劉俊杰所有 ,且與其各次販賣毒品犯行有關等情,業據被告劉俊杰供 承在卷(見原審卷第276頁),然該等夾鏈袋尚未使用,被 告劉俊杰尚未實際用於分裝其所欲販賣之毒品,應認僅係 預備供將來分裝毒品之用,屬供犯罪預備之用,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劉俊杰上開各次販賣毒 品犯行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劉俊杰之女 兒及被告劉俊杰所有,業據被告劉俊杰陳明在卷(見原審 卷第31頁、第276頁),惟被告劉俊杰並未供承該等物品與 本案犯罪相關,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證上開物品,與被告 劉俊杰前揭犯行有關,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附表一:被告許智明部分之扣案物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柒包(含包裝袋拾柒個,│
│ │合計驗餘淨重陸點捌肆公克,空包裝袋總重肆│
│ │點零玖公克)。 │
├──┼────────────────────┤
│ 2 │廠牌imatch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
│ │7 4號行動電話SIM卡壹張)。 │
├──┼────────────────────┤
│ 3 │電子磅秤壹臺。 │
├──┼────────────────────┤
│ 4 │夾鏈袋貳包。 │
├──┼────────────────────┤
│ 5 │葡萄糖壹罐。 │
├──┼────────────────────┤
│ 6 │杓子壹支。 │
├──┼────────────────────┤
│ 7 │現金拾陸萬伍仟肆佰元。 │
└──┴────────────────────┘
附表二:被告劉俊杰部分之扣案物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暨數量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
│ │淨重零點零柒捌肆公克)。 │
├──┼────────────────────┤
│ 2 │夾鏈袋壹包 │
├──┼────────────────────┤
│ 3 │長江行動電話壹支。 │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壹張(插置 │
│ │於長江行動電話內)。 │
├──┼────────────────────┤
│ 5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壹張(插置 │
│ │於長江行動電話內)。 │
├──┼────────────────────┤
│ 6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壹張。 │
├──┼────────────────────┤
│ 7 │廠牌LG行動電話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
│ │行動電話SIM卡壹張)。 │




└──┴────────────────────┘
附表三:被告許智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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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行為 │所犯罪名及應科處之刑(含主刑及從刑│
│ │ │;原審判決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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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㈠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㈡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㈢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㈣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抵償之。 │
├──┼───────┼─────────────────┤
│ 5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㈤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
├──┼───────┼─────────────────┤
│ 6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㈥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7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㈦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
├──┼───────┼─────────────────┤
│ 8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㈧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9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㈨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10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㈩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
├──┼───────┼─────────────────┤
│11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12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




│ │ │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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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如犯罪事實欄二│原審判決主文: │
│ │、 │許智明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
│ │ │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6所示之│
│ │ │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柒包(含包裝袋拾 │
│ │ │柒個,合計驗餘淨重陸點捌肆公克,空│
│ │ │包裝袋總重肆點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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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被告劉俊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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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行為 │所犯罪名及應科處之刑(本院撤銷改判│
│ │ │部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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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㈠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㈡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4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一級│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3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㈢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4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㈣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5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㈤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6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㈥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7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㈦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8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㈧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9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㈨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10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㈩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11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12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13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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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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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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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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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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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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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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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5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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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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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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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如犯罪事實欄三│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3│
│ │ │、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 │
│ │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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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如犯罪事實欄四│本院撤銷改判: │
│ │ │劉俊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 │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 │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
│ │ │,驗餘淨重零點零柒捌肆公克)沒收銷│
│ │ │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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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