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 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毒品模式(含交易毒品次數及價格) 1 趙福昇 110年4月8日晚上8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前 趙福昇配合警方先以通訊軟體「微信」與使用暱稱「愛奇藝」之丙○○聯繫購毒事宜後,丙○○推由丁○○於上開時間,獨自駕駛上開車輛前往前揭地點,以1200元之價格,販賣混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毒品咖啡包2包予趙福昇,而未遂。 2 林柏宏 110年4月10日上午5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路171巷口 林柏宏先以通訊軟體「微信」與使用暱稱「愛奇藝」之丙○○聯繫購毒事宜後,丙○○再推由丁○○於上開時間,獨自駕駛上開車輛前往前述地點,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混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毒品咖啡包6包予林柏宏(買5送1)。 3 林伯倫 110年4月11日上午6時48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號(水悅麗緻會館)投宿房間之車庫外 林伯倫先以通訊軟體「微信」與使用暱稱「愛奇藝」之丙○○聯繫購毒事宜後,丙○○再推由丁○○於上開時間,獨自駕駛上開車輛前往前述地點,以8600元之價格販賣4公克之愷他命予林伯倫。 附表二:
編號 販賣對象 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毒品模式(含交易毒品次數及價格) 1 丙○○ 110年4月11日凌晨4時50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1 乙○○騎乘機車前往丙○○住處,以2萬3000元之價格,販賣混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0包(毒品咖啡包係以1萬元之價格販賣)、10公克之愷他命(愷他命係以1萬3000元之價格販賣) 2 趙福昇 110年1月29日晚上8時許 臺中市○區○○街00號前 趙福昇先以通訊軟體「微信」與使用暱稱「愛奇藝」之丙○○聯繫購毒事宜後,丙○○再推由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上開時間,獨自駕駛上開車輛前往上開地點,以1200元之價格,販賣混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2包予趙福昇。 附表三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一 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乙○○犯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已確定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二 (附表一編號1) 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丙○○共同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丁○○共同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犯罪事實二 (附表一編號2) 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丙○○共同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已確定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丁○○共同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已確定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二 (附表一編號3) 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丙○○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已確定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上訴駁回。【原判決諭知: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已確定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