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122號
TCHM,108,上訴,122,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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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頁),惟質之被告於原審對之詰問時,證人陳黎馨陳稱: 「(問:那85、86年間妳吸食毒品被抓,然後也向新竹市警 局寫檢舉信說妳老闆販賣毒品給妳,然後妳去警察局做筆錄 以後,過了幾個月又另外做一份筆錄說是我賣的,有沒有這 回事?)那個當初不是我講你的好不好。(問:是不是妳有 做過筆錄說是我賣妳的?)對。」「(問:為什麼妳之前做 是跟妳老闆買的,後面為什麼過幾個月做是跟我買的?)因 為那天我朋友那個賓館裡面,不是有一個小姐叫你送東西上 去嗎,你不是有送上去。(問:我是說妳為什麼要做過筆錄 ,是妳檢舉妳老闆的?)對。(問:那為什麼妳做筆錄說是 跟我買的?)我沒有跟你買過。(問:我是說妳有沒有做過 筆錄?)有啊。」「(問:在妳知道我有吸食毒品以後,妳 一直打電話給我,我有沒有叫妳不要騷擾我,有沒有?)那 是以前。(問:我有沒有跟妳講不要來騷擾我?)那是以前 。(問:有沒有?)有。(問:然後我跟妳說我老婆沒有用 毒品,如果妳再打來騷擾我,我會把電話號碼換掉,我有沒 有這樣跟妳講?)有。(問:後面我就把電話換掉了,有沒 有?)可是你還是有給我。(問:我有給妳嗎?)有啊。( 問:妳記錯了吧,是妳去問到的吧,妳問到以後妳再打來, 我把妳的電話設黑名單,有沒有?就妳電話打我電話打不進 來,有沒有?)我不知道。(問:妳不知道,我是問妳有沒 有這回事?)有時候打不會通啊。(問:就是打不通,甚至 妳用公用電話打來,我又把妳設黑名單,有沒有?)哪有, 有時候公用電話打,你又會接。(問:公共電話打來,我知 道妳打以後,我就連公用電話未顯示號碼我都把妳設黑名單 ,就妳電話打公用電話,我只要聽到妳聲音,我就不接了, 有沒有這回事?)我怎麼知道是不是。(問:有沒有這回事 ?)我只知道你都沒接啊。」「(問:我跟妳講,妳賣是跟 黃曉惠買的吧?我女朋友給妳弟弟搶走,妳還誤會我說妳弟 弟那時候是我報的,有沒有這回事?)你講什麼。(問:我 說妳弟弟在臺中被抓,妳有沒有說是我報的?)重點是那個 警察就是這樣講啊,你要我講怎樣。(問:北苗警察局也是 講說是我告訴警察說是我點你們,報警察抓你們的,妳跟我 講是北苗派出所跟妳講的吧?)對。(問:警察跟妳講是我 報的?)對。」等語(原審卷二第25-27 頁) ,可知證人陳 黎馨與被告間並非全無糾葛、故怨,是證人陳黎馨證稱其與 被告並無恩怨,並非事實。
⒋基上所述,證人陳黎馨上開所證,前後並非一致,亦與證人 鍾水明於警詢時證述其係一人前往與被告交易之說詞不符, 且證人陳黎馨與被告間確有糾葛、夙怨存在,其證詞之憑信



性不高,自亦不足為證人鍾水明證述之補強證據。 ㈤苗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106 年3 月19日下午4 時15分 許,至被告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時,固扣得分裝袋1 包、電 子磅秤1 台、分裝杓1 支等物,惟同時亦扣得吸食器1 組、 玻璃球吸食器3 個等物,姑不論上開搜索之時間,距被告被 訴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鍾水明之106 年2 月17、20日,已有 相當時日,上開物品是否與其被訴之販賣事實有關,尚乏積 極證據。且被告於該案件警詢時供稱:分裝袋1 包是用來換 包裝安非他命用的,電子磅秤1 個是用來秤買來的安非他命 是否足量,玻璃頭3 個是用來吸食安非命使用等語(毒偵48 1 號卷第32頁) 。而分裝袋、電子磅秤、勺子等均屬市售之 物,非違禁物,亦非專供販賣毒品所用之物,被告辯稱是用 以換包裝及秤所購買之毒品是否足量,難認悖於常情。況被 告於遭查獲之同一日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亦經一併於本 案起訴,業經認定如前,則被告辯稱扣案之上開物品,係其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並非無憑,上開扣案物品至多僅足 以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無從作為被告涉嫌販賣 第二級毒品予鍾水明之佐證。
五、綜上,揆之前引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22號判決意旨 ,證人鍾水明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之證述有歧異不一 情形,非無瑕疵,而檢察官所執附表三之通訊監察譯文,其 內容並無任何關於毒品交易必須之毒品種類、數量、價錢等 要項之明、暗語者,均仰賴證人鍾水明警詢、偵訊之證述建 立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作為補強證據之獨立性仍嫌不足, 另證人陳黎馨與被告間有糾葛、故怨存在,其證述內容,復 與證人鍾水明警詢、本院證述之情節不符,且證人陳黎馨前 後之證述並非一致,復有違事理常情,自不足以與證人鍾水 明警詢、偵訊之證述相互補強,本案在上揭犯罪補強證據質 量、數量均非充分之情形下,自難遽認被告有附表二所示之 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基於無罪推 定法則,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疏未詳予勾稽,遽為 被告上揭部分均有罪之認定,尚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 審判決就此部分為有罪判決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原判決關於被告定執行刑部分,亦 因此部分經撤銷而失所附麗,併予撤銷),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附表一(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
│ 1 │犯罪事實欄㈠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刑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
│ │ │淨重合計拾壹點肆玖參柒公克,含包裝袋│
│ │ │肆只)、電子磅秤壹台、分裝杓壹支、吸│
│ │ │食器壹組、玻璃頭參個,均沒收銷燬之;│
│ │ │分裝袋壹包(內有小包裝袋拾貳個),均│
│ │ │沒收。 │
├──┼──────────┼──────────────────┤
│ 2 │犯罪事實欄㈡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刑捌月。 │
├──┼──────────┼──────────────────┤
│ 3 │犯罪事實欄㈢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
│ │ │淨重合計拾玖點貳陸玖陸公克,含包裝袋│
│ │ │伍只),均沒收銷燬之。 │
└──┴──────────┴──────────────────┘
附表二
┌──┬───┬─────┬─────┬────┬──────────┐
│編號│販賣對│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販賣毒品│交易情節 │
│ │象 │ │ │種類、數│ │




│ │ │ │ │量、金額│ │
├──┼───┼─────┼─────┼────┼──────────┤
│ 1 │鍾水明│106年2月17│苗栗縣苗栗│甲基安非│被告以所持用之行動電│
│ │ │日晚上9時 │市○○里17│他命0.8 │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許 │鄰○○街00│公克1包 │與鍾水明所持用之行動│
│ │ │ │巷0號鍾水 │、1,000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明住處 │元 │號聯繫碰面交易甲基安│
│ │ │ │ │ │非他命0.8公克1包,鍾│
│ │ │ │ │ │水明當場給付1,000元 │
│ │ │ │ │ │。 │
├──┼───┼─────┼─────┼────┼──────────┤
│2 │鍾水明│106年2月20│苗栗縣苗栗│甲基安非│被告以所持用之行動電│
│ │ │日晚上9時 │市○○里○│他命0.8 │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15分許 │○000號0樓│公克1包 │與鍾水明所持用之行動│
│ │ │ │之00被告租│、1,000 │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 │ │屋處 │元 │號聯繫碰面交易甲基安│
│ │ │ │ │ │非他命0.8公克1包,鍾│
│ │ │ │ │ │水明當場給付1,000元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通訊監察譯文(A 為被告,B為鍾水明) │來源出處 │
├──┼──────────────────────┼─────┤
│ 1 │⑴106 年2 月17日下午6 時6 分許 │⑴偵2659號│
│ │ A :那時候去找你拿錢 │ 卷第112 │
│ │ B :現在幾點 │ 頁 │
│ │ A :現在六點 │⑵本院卷二│
│ │ B :七點過來 │ 第11頁 │
│ │⑵106 年2 月17日下午8 時53分許 │ │
│ │ A:喂 │ │
│ │ B:喂 │ │
│ │ A:喂,上來阿 │ │
│ │ B:現在上去是嗎? │ │
│ │ A:啊? │ │
│ │ B:現在上去是嗎? │ │




│ │ A:啊? │ │
│ │ B:我現在上去是嗎啦? │ │
│ │ A:對拉。 │ │
│ │ B:好啦 │ │
├──┼──────────────────────┼─────┤
│ 2 │106 年2 月20日下午8 時47 分許 │⑴偵2659號│
│ │ B:你在哪?家裡喔? │ 卷第115 │
│ │ A:是阿。 │ 頁 │
│ │ B:鉿? │⑵本院卷二│
│ │ A:ㄟ。 │ 第11-12 │
│ │ B:喔,我上去……嘎? │ 頁 │
│ │ A:上來阿,多久? │ │
│ │ B:差不多……現在幾點了? │ │
│ │ A:8點47 │ │
│ │ B:要9點10分喔 │ │
│ │ A:好 │ │
│ │ B:好好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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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