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達成意思之合致,故雙方實無成立民事上之買賣契約,被 告之行為至多僅為犯罪之預備行為,被告並無著手販賣安非 他命云云,並非的論,自無可採。
㈥再者,本案被告陳光華、許念庭為警查獲時,固未扣得供交 易之毒品,惟販賣毒品罪之成立不以扣得毒品或販毒常備之 分裝袋、分裝杓、研磨器、稀釋物、帳冊、交易現金等物為 證據方法,有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是以如有查獲毒品或分裝袋、帳冊等販賣毒品之相關 物品,固可憑為販賣毒品之佐證,惟該等證據,僅為補強證 據之一種,並非販賣毒品者為警查獲時必須一併查扣該等物 品,始足認定有販賣毒品犯行,況販賣毒品者於確認買方有 購買真意,或買方先行付款後,始向其毒品來源進貨之情形 ,亦所在多有而屬正常合理,尚難僅因未扣得毒品,即認被 告陳光華、許念庭必非販賣毒品或未著手實行販賣行為。被 告陳光華之辯護人為其辯稱:案發當時警察未於陳光華身上 及其駕駛之自小客車上查獲任何可供交易之毒品,可知被告 主觀上並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意思,客觀上亦無著手實行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云云,當屬迴護之詞,要無可採。 另證人楊勝傑於原審固證稱:伊盤查時,被告陳光華沒有自 承他是賣該6000元毒品等語。然證人楊勝傑盤查被告陳光華 係在其與被告陳光華就毒品交易之重要內容達成意思表示合 致,被告陳光華與許念庭相偕到達雙方約定之交易地點後始 為之。是證人楊勝傑上開證詞尚難據以認定被告陳光華主觀 上並無販賣毒品之意思。從而,被告陳光華之辯護人為其辯 稱:依證人楊勝傑於原審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陳光華主觀上 並無販賣毒品之意思云云,並無可採。
㈦又販賣毒品係政府嚴予查緝之違法行為,且可任意分裝或增 減其分量,各次買賣之價格,當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 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 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態度,進 而為各種不同之風險評估,而為機動性之調整,因之販賣之 利得,除經坦承犯行,或帳冊價量均記載明確外,委難察得 實情,是縱未確切查得販賣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 ,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之情形外,尚難執此認 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 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況販賣者從各種「價差」 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 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復衡以 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 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
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 易取得且物稀價昂,況我國查緝販賣毒品執法甚嚴,對於販 賣甲基安非他命者並科以重度刑責,此為國人所週知,依被 告陳光華、許念庭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記載之年籍、教 育程度等事項(見彰警卷第2頁、第14頁),可知被告陳光 華、許念庭於本案犯罪時均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對此自無 不知之理,則渠等倘非以牟利為主要誘因及目的,焉有甘冒 重度刑責而販賣之可能,更遑論本件喬裝買家之警員楊勝傑 係被告陳光華在網路上接觸之交易對象,與被告陳光華、許 念庭素不相識,此觀諸被告等與喬裝買家之警員楊勝傑均係 以暱稱接洽毒品交易事宜即明,則被告等更無不賺取差價營 利之動機,是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告陳光華、許念庭主觀上 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上開販賣毒品行為,洵堪認定。 ㈧至被告陳光華之辯護人聲請勘驗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 行動電話之最後10通通聯紀錄時間,以證明被告陳光華是要 帶買家找證人李議漫交易毒品(見原審卷第163頁背面), 惟縱勘驗上開行動電話之最後10通通話紀錄以確認通話時間 ,因仍無法得知通話內容,尚難據此認定被告陳光華所辯伊 是要帶買家找證人李議漫交易毒品等語屬實,是上開聲請核 無調查必要,併予敘明。
三、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陳光華、許念庭及其等辯護人所辯,無 非事後飾卸之詞,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光華 、許念庭有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核被告陳光華、許念庭所 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 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陳光華、許念庭就本案販賣第二級毒 品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 陳光華、許念庭雖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之實行,然 尚未完成毒品之交付即為警查獲,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 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五、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立法理 由載稱:「又為使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案件之刑事訴訟程 序儘早確定,並鼓勵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爰 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者,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時,亦 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業闡明增訂 該條文之目的,在鼓勵被告自白,俾使此等類型案件早日確 定,並開啟被告自新之路等旨。所謂自白,固無須自承所犯 之罪名,然仍以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
述之意為必要;又「代買毒品」、「合購毒品」或「買賣毒 品」在外觀上均有授受毒品及現金之行為,縱被告坦承有上 述外觀行為,未必即係自白販賣毒品;而「合資向第三人購 買」或「代向第三人購買」與自己「販賣毒品」予他人之意 義不同,自不能據此認定其已自白販賣毒品犯行;又有無營 利之意圖,乃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為他人購買毒品而幫助 施用毒品等犯罪之主要分野,亦為各該犯罪異其刑罰輕重之 原因,自屬販賣毒品犯罪之重要構成要件事實,上訴人雖坦 承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然就販賣毒品犯罪重要構成要件之 事實即意圖營利乙節,既未坦承,即難認已就販賣海洛因之 犯罪自白(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701號、101年度臺上 字第5300號、102年度臺上字第1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被告陳光華、許念庭自警詢迄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本件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犯行,辯稱係居間仲介毒 品買賣云云,顯然否認有販賣毒品之行為,依前揭說明,不 符自白之要件,尚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刑之餘地。
六、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 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等二人雖本次共同販賣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金額僅6000元,為零星小額交易,且因 未完成交易即為警查獲而僅止於販賣未遂階段,並無何獲利 。然被告等均係身體健全之年輕人,不思循正當途徑賺錢謀 生,竟意圖營利,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甘於 從事毒品之販賣,渠等且利用網路聊天室及行動電話LINE軟 體等科技設備尋覓毒品買家並聯繫毒品交易事宜,惡性非輕 ,衡其等行為適足以助長毒品氾濫,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更 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洵值非難。依其犯罪情節在客觀上難認 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可憫恕之處,縱依未遂犯減輕其刑 後,科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度刑即近有期徒刑3 年6月,亦無情輕罰重之情,是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 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七、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 物,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
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 第2331號、99年度臺上字第787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 被告陳光華、許念庭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行,因尚未交付毒品及收取買賣價金前,即為警查獲,渠等 因而尚無實際所得,依前開說明,自毋庸為前開諭知。 ㈡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 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條項並無 如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 屬被告所有者為限。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內容以觀,必須無法沒收之財物始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財產抵償之問題,如該等財物已經扣案,僅於主文宣告沒收 即為已足,自無再諭知追徵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必要(最高 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1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適用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就共同正犯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予以沒收,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 之情形,應採連帶沒收主義,於各該共同正犯之同一或先後 所為之判決內,於裁判時應就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不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或以 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193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按行動電話之通話晶片卡(即SIM卡)所有權歸屬 問題,因行動電話服務須以通話晶片卡為使用介面,因此電 信公司於出租行動電話門號予消費者使用時,即同時附帶提 供晶片卡給消費者作為門號使用之介面,故電信公司接受消 費者申辦門號並將該門號開通上線時,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亦 移轉於消費者,自不能認該晶片卡仍屬電信公司所有之物( 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952號判決、97年度臺上字第2230 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司法院為徹底解決法院審判之困擾, 曾函請全國各行動電話公司(包括臺灣大哥大(股)公司、 泛亞電信(股)公司、威寶(股)公司、遠傳(股)公司、 和信(股)公司、中華電信(股)公司、亞太電信(股)公 司),查復各該公司行動電話「SIM卡」所有權歸屬,各該 公司函覆意旨均謂行動電話「SIM卡」所有權歸客戶(即申 請使用者)所有,此有司法院於97年5月6日院臺廳刑一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可稽(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498號判決 意旨參照),故行動電話之SIM卡應認為係屬客戶所有。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SONY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 0000號SIM卡1張)均為被告陳光華所有、如附表三編號2所
示之SONY牌行動電話1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分別 為被告陳光華、許念庭所有,此經被告陳光華、許念庭供明 在卷(見原審卷第165頁背面),且該等行動電話及SIM卡均 係供渠等共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所用之物,亦如 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連帶沒 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LG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 0000000號SIM卡1張),依警員楊勝傑之上開證述及被告陳 光華於原審供稱:有請喬裝客人之警員撥打該支電話聯絡等 語(見原審卷第166頁),固可認係供被告陳光華、許念庭 共同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因被告陳光華、許念庭均供稱 該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證人李議漫 放置在上開自小客車內而為警扣案,並非渠等所有(見原審 卷第167頁背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至11所示之物,因或非屬被告2人所有 之物,或尚乏證據足認與本案犯罪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
八、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等二人之上揭犯行,事證明確,而均 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 品未遂罪,並敘明渠等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依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及被告等二人就上開犯罪,彼此間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復審酌被告等年紀尚輕, 四肢健全,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危 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 基於牟利之意圖而著手販賣毒品,犯後復飾詞卸責,未見悔 意,並考量被告陳光華就本案販賣毒品未遂犯行相較於被告 許念庭應係居於主導地位,量刑應有區別,兼衡被告陳光華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許念庭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渠等警詢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陳光華有期徒刑4年、 被告許念庭有期徒刑3年10月,均諭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所示之物渠等連帶沒收,以示懲儆。核其採證認事用法並 無違誤,量刑亦堪認允當。被告陳光華、許念庭各自上訴, 並以前詞置辯,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UT網際空間聊天室對話內容】:
┌─────────────────────────┐
│Jimmy:安安(29:06) │
│ 在嗎?(29:11) │
│ 我駐孻中(29:16) │
│有誰需要糖:不再(29:18) │
│Jimmy:臺中(29:20) │
│Jimmy:你一個糖賣多少?(29:37) │
│有誰需要糖:4000(30:06) │
│Jimmy:我一個都買5K(30:10) │
│ 是喔(30:18) │
│ 之前上來這邊買還被騙(30:29) │
│ 你住哪?(31:01) │
│有誰需要糖:台中(31:20) │
│Jimmy:你的一個是連袋子的重量一起算的媽?(31:26)│
│有誰需要糖:摁(31:38) │
│ 步行噎(32:32) │
│Jimmy:那我過去拿算便宜一點(32:45) │
│有誰需要糖:我不寒帶給你(33:01) │
│ 就降(33:06) │
│Jimmy:好(33:22) │
│有誰需要糖:即時?(33:34) │
│Jimmy:可以試嗎?我之前被騙過(33:39) │
│ 怕怕(33:42) │
│有誰需要糖:= =(33:47) │
│ 可以(33:50) │
│Jimmy:我沒有及時ㄟ~(33:52) │
│有誰需要糖:但是(33:54) │
│Jimmy:LINE可以嗎?(33:56) │
│有誰需要糖:可以(34:03) │
│ 帳號給(34:08) │
│ 我家(34:10) │
│Jimmy:JIMMYPARKER(34:29) │
│ 你的也給我一下(34:38) │
└─────────────────────────┘
附表二【「LINE」對話內容】:
┌─────────────────────────┐
│(一)102年1月9日下午3時46分 │
│ 〈陳光華使用暱稱「成熟穩重cC」(下稱A)、警員│
│ 楊勝傑(下稱B)〉 │
│ B:你剛剛說一個糖多少? │
│ A:4000 │
│ │
│(二)102年1月9日下午4時01分至4時05分 │
│ 〈陳光華使用暱稱「成熟穩重cC」(下稱A)、警員│
│ 楊勝傑(下稱B)〉 │
│ A:你糖 有沒有要(PM4:01) │
│ B:有啊(PM4:02) │
│ A:拿十?(PM4:02) │
│ B:你不是說1克4000~不含袋?(PM4:02) │
│ 拿十是啥?(PM4:02) │
│ A:哪時(PM4:03) │
│ = =(PM4:03) │
│ 2袋(PM4:03) │
│ B:1克4000~不含袋?(PM4:03) │
│ A:摁(PM4:03) │
│ B:2袋是啥(PM4:03) │
│ A:因為你要過來拿(PM4:03) │
│ B:可以試嗎?(PM4:04) │
│ A:摁(PM4:04) │
│ B:要約哪?(PM4:04) │
│ A:你電話給我(PM4:05) │
│ │
│(三)102年2月14日下午7時49分至8時10分 │
│ 〈陳光華使用暱稱「成熟穩重cC」(下稱A)、警員│
│ 楊勝傑(下稱B)〉 │
│ B:穩重哥(PM7:49) │
│ 新年快樂(PM7:49) │
│ 過年有在出貨嗎?(PM7:50) │
│ 我的糖快吃完了。(PM7:51) │
│ A:糖而以(PM7:51) │
│ B:了解(PM7:51) │
│ 過年價格是?(PM7:52) │
│ A:多一千 5000(PM7:52) │
│ B:試喔 │
│ 什麼時候調回來??(PM7:53) │
│ A:恩 品質包證(PM7:53) │
│ B:什麼時候調回4000勒???(PM7:54) │
│ A:一陣子(PM7:56) │
│ B:該不會不調了八...==(PM7:56) │
│ A:一錢15000(PM7:57) │
│ 要的話現在有(PM7:57) │
│ B:=..=(PM7:57) │
│ 我似乎不需要那麼多...(PM7:57) │
│ 1錢是幾克啊? │
│ A:3.5(PM8:06) │
│ B:了解(PM8:07) │
│ 你在忙喔?(PM8:07) │
│ A:沒有(PM8:08) │
│ 要就來(PM8:09) │
│ 不要問 我 在阿雜(PM8:09) │
│ B:抱歉(PM9:10) │
│ 你先忙,等等密你(PM8:10) │
│ │
│(四)102年2月21日下午8時00分至8時07分 │
│ 〈陳光華使用暱稱「成熟穩重cC」(下稱A)、警員│
│ 楊勝傑(下稱B)〉 │
│ A:穩重哥(PM8:00) │
│ 明天可以拿東西嗎? │
│ B:...(PM8:06) │
│ 你密我老婆,因為這東西是她在處理的!(PM8│
│ :07) │
│ A:了解 │
│ │
│(五)102年2月21日下午8時45分至9時13分 │
│ 〈許念庭使用暱稱「幼稚行為cC」(下稱A)、警員│
│ 楊勝傑(下稱B)〉 │
│ B:幼稚姐(PM8:45) │
│ 明天可以幫忙拿東西嗎?(PM8:45) │
│ 你老公叫我密你(PM8:46) │
│ A:==(PM8:46) │
│ 不要在這說太名。(PM8:47) │
│ B:喔(PM8:47) │
│ 那我要怎麼說?(PM8:48) │
│ A:我大概懂(PM8:48) │
│ B:明天晚上要去高鐵站(PM8:48) │
│ 順便過去拿(PM8:48) │
│ A:我們在市區耶(PM8:50) │
│ B:我知道阿(PM8:50) │
│ 開快速道路蠻快的(PM8:50) │
│ A:是你要來我們這而不是我們要跑到高鐵那邊耶 │
│ !(PM8:51) │
│ B:對阿(PM8:52) │
│ 不然勒(PM8:52) │
│ B:你們不是不外送嗎? (PM 8:52) │
│ 現在價格是4000還是5000?(PM 8:54)?( │
│ PM 8:56) │
│ A:你是要抽煙?(PM 8:57) │
│ B:我要糖(PM 8:58) │
│ = = │
│ A:喔喔(PM 9:01) │
│ B:現在價格是4000還是5000?(PM9:02) │
│ A:原來你是要...而不是抽煙的!(PM9:02) │
│ B:對(PM9:02) │
│ 不然你以為是褲子喔?(PM9:03) │
│ A:恩(PM9:03) │
│ B:哈(PM9:03) │
│ 那到底是4000還是5000? │
│ 你老公上禮拜說5000(PM9:04) │
│ 他說還在過年(PM9:04) │
│ A:呵呵(PM9:04) │
│ B:現在過完了(PM9:04) │
│ 應該調回4000(PM9:05) │
│ A:恩...過年完了變回原價,嘿嘿,但第一次拿的│
│ 人都會有優惠喔(PM9:06) │
│ B:所以是多少?(PM9:07) │
│ A:價錢一樣,量會多一點!等於就是說超過1g一 │
│ 點點!(PM9:07) │
│ B:4000嗎?(PM9:08) │
│ A:懂了嗎?(PM9:08) │
│ B:人勒?(PM9:08) │
│ A:說真的,這不是我要講的耶是我老公誤會意思 │
│ (PM9:09) │
│ B:叮咚(PM9:09) │
│ A:恩對(PM9:09) │
│ 4000(PM9:09) │
│ B:了解(PM 9:09) │
│ 那我要找他嗎?(PM 9:09) │
│ 還是你幫我處理就好?(PM9:10) │
│ A:沒關係...我等等給他看對話!然後在叫他打給│
│ 你...(PM9:10) │
│ 電話給我吧。(PM9:10) │
│ B:你有我的電話吼?(PM9:10) │
│ A:沒有(PM9:11) │
│ B:0000000000(PM9:11) │
│ 他的幾號?(PM9:11) │
│ A:恩!(PM9:11) │
│ B:沒號碼我不接喔~(PM9:11) │
│ A:0000-000000!(PM9:11) │
│ B:了解(PM9:12) │
│ A:靠他那支沒錢怎打(PM9:12) │
│ B:傻眼(PM9:12) │
│ 我打給他嗎(PM9:12) │
│ A:(LINE點頭圖片)(PM9:13) │
│ B:好(PM9:13) │
│ A:晚點吧(PM9:13) │
│ B:他在睡覺喔?(PM9:13) │
│ A:他在忙吧...因為在客廳跟人一直談話(PM9: │
│ 13) │
│ │
│(六)102年2月21日下午9時18分至11時43分 │
│ 〈陳光華使用暱稱「成熟穩重cC」(下稱A)、警員│
│ 楊勝傑(下稱B)〉 │
│ B:穩重哥(PM9:18) │
│ 你老婆說拿甜點要找你(PM9:19) │
│ ?(PM11:41) │
│ A:???(PM11:42) │
│ B:你老婆說糖果要找你(PM11:42) │
│ A:等等...沒空打字,不然你打給我好了!(PM11│
│ :42) │
│ B:現在糖是4000還是5000?(PM11:42) │
│ 了解(PM11:43) │
│ │
│(七)102年2月22日下午2時12分至3時54分 │
│ 〈陳光華使用暱稱「幼稚行為cC」(下稱A)、警員│
│ 楊勝傑(下稱B)〉 │
│ A:你昨天說要多少(PM2:12) │
│ B:1克啊(PM2:13) │
│ A:抱歉我太多人要出,怕搞錯(PM2:13) │
│ 4000(PM2:13) │
│ B:嗯嗯(PM2:14) │
│ A:你要看東西?(PM2:14) │
│ B:隊啊(PM2:14) │
│ 我怕是冰糖(PM2:14) │
│ 哈哈(PM2:14) │
│ 不好意思(PM2:14) │
│ 我被裱貴一次(PM2:14) │
│ 過(PM2:14) │
│ 約河南路麥當勞好了(PM2:14) │
│ 可以媽?(PM2:14) │
│ A:恩 │
│ B:我順便吃晚餐 │
│ 你們家過去要很久媽?(PM2:16) │
│ A:(顯示圖片)(PM2:17) │
│ 我已為你要看照片(PM2:18) │
│ 恩 │
│ B:照片那看的出來......=.= │
│ A:也對 幾點(PM3:04) │
│ B:7點多... │
│ 我已經講3次了(PM3:16) │
│ 你圖片一包是多重啊??(PM3:20) │
│ ?(PM 3:33) │
│ A:哪包(PM3:44) │
│ 重都不一樣(PM3:45) │
│ B:左邊那包?(PM3:45) │
│ A:快半錢...... │
│ B:那這樣是多少?(PM3:47) │
│ 一錢是幾克阿?(PM3:47) │
│ A:六千(PM3:47) │
│ B:了解(PM3:47) │
│ A:375(PM3:47) │
│ B:那我要那包(PM3:47) │
│ 你要拿來給我嗎?(PM3:48) │
│ 還是你老公啊?(PM 3:48) │
│ A:左邊的?(PM3:48) │
│ 我是男的阿(PM3:48) │
│ B:隊啊(PM3:48) │
│ A:我老婆在睡覺(PM3:48) │
│ B:傻眼(PM3:48) │
│ A:?(PM3:48) │
│ B:我一直以為你是女的(PM3:48) │
│ 哈哈哈(PM3:48) │
│ 我真蠢(PM3:49) │
│ A:= =(PM3:49) │
│ B:我要左邊那包(PM3:49) │
│ 6000吼??(PM3:49) │
│ A:對(PM3:49) │
│ B:嗯嗯(PM3:50) │
│ 你手機還是沒錢?(PM3:50) │
│ 所以是我到了打給你??(PM3:50) │
│ A:對阿 我很懶的儲值(PM3:50) │
│ 你大概幾點出發(PM3:50) │
│ B:好(PM3:50) │
│ 6點多巴(PM3:51) │
│ A:到那邊幾點(PM3:51) │
│ B:我要在朋友去高雄(PM3:51) │
│ 他搭7點左右的(PM3:51) │
│ A:我要瞧開時間等你阿(PM3:51) │
│ B:我七點多會到台中(PM3:51) │
│ 謝啦(PM3:51) │
│ A:反正你出發前先打來吧(PM3:52) │
│ 或敲賴(PM3:52) │
│ B:到了應該可以看吧~我之前被裱過(PM 3:52 │
│ ) │
│ 被表了5500(PM 3:52) │
│ A:恩可以我們不騙人的...所以你要看可以!(PM │
│ 3:53) │
│ 也可以試(PM3:53) │
│ B:謝啦~(PM3:53) │
│ A:不過要帶你自己的工具(PM3:53) │
│ B:OK(PM3:53) │
│ 到時候連絡(PM3:54) │
│ 我先忙(PM3:54) │
│ │
│(八)102年2月22日下午6時59分至7時47分 │
│ 〈陳光華使用暱稱「成熟穩重cC」(下稱A)、警員│
│ 楊勝傑(下稱B)〉 │
│ A:抱歉!因為在忙所以沒空打字......又加上手 │
│ 機沒錢!所以看你要不要打來~ │
│ 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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