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至、至、至、至106、109至 117、125至138、140至159、161所示之 器物部分,是被告黃如良所有,且購入之目的即在供以製造 本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上述扣案物,並已經供 為製造本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已據被告黃如良 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供述明確,是上述扣案器物在被告黃如良 購入之後即為專供本案製毒工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使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 被告三人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之,原審判決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諭 知沒收,並屬未洽。另如附表編號⒛租賃契約書部分,應 非供本件犯罪使用,原審認定該租賃契約書為供本案犯罪使 用,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宣告沒 收,亦非有當。被告三人分別以渠等在偵查、法院審理中已 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已知所悔悟,各為請求本院就渠 等本案犯罪再予以減輕其刑為由分別提起上訴,均無可採, 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就被告三人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部分既有上開疏誤之處,此部分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 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黃如良、林進捷、周世永三人犯共同製造 第二級毒品罪、與黃如良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另為適 當之判決;並駁回被告黃如良就藏匿人犯部分之上訴。九、爰審酌被告三人明知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具有成癮性之第二 級毒品,有害國民健康及國家整體人力資源之完整性,常使 施用者為之毀身敗家,政府為防止毒品氾濫,制定法律對運 輸、製造及販賣毒品者科以重典,而被告三人正值青壯之年 ,不思循正途取財,貪圖製毒暴利,不惜甘犯重典,尤以被 告黃如良身為偵查佐之警務人員,知悉被告周世永為通緝人 犯,原應克盡職守,將其逮捕歸案,詎不僅未依法逮捕,反 而為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提供食宿及費用,將被告 周世永藏匿,以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惡性不輕,暨被告 三人從事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時間、數量,並兼衡 被告三人所製造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達純化結晶雖可供直接 施用,但尚無證據證明已流入市面之危害程度,及被告三人 在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尚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 與被告周世永構成累犯,暨被告三人在本案製造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犯罪中之分工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黃如良、林進捷、 周世永三人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六年 二月、有期徒刑六年、六年一月;被告黃如良上開撤銷改判 與上訴駁回二罪之主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四月, 資為懲儆。
十㈠①扣案如附表編號⒈至⒎、、、、、至、、 107、108、118至124、139(證物編號- ⒌部分)、160、162、164至167所示之物,經 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一0二年一月十八日刑鑑字第○○○○○○○○○ ○號、一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刑鑑字第○○○○○○○○ ○○號、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刑鑑字第○○○○○○○○ ○○號鑑定書附卷可查,除因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 ,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被告 三人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而 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容器或包裝袋,因難以 與上開第二級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②又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沒收供犯罪預備之物, 係指原為供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為目的所預備之物品,但 尚未於犯罪行為實行時使用者而言。犯製造毒品罪者,其供 犯罪所用之財物,固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 第一項義務沒收之規定,予以沒收;但如係供犯罪預備之物 ,則不能適用上開特別規定,而須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三四五0 號裁判意旨)。查,如附表編號163所示之白色藥丸三包 ,經鑑驗含有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有上開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一0二年一月十八日刑鑑字第一O一O一六 二九五八號鑑定書可資佐證,該物質為製作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而如附表編號163所示甲基麻黃 經鑑定總淨重為七.二八公克,取0.七二公克檢驗用磬, 總餘淨重六.五六公克(純度18%,7.28X18%= 純質淨重1.2359公克),未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一條第六項禁止持有二十公克以上第四級毒品之規定,是如 附表編號163號所示甲基麻黃雖屬第四級毒品之物列管 ,但既未達持有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禁止程度,自非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六項所規範處罰對象,不能認定 是屬違禁物。而被告三人所取得上開甲基麻黃乃為供以製 造上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以製造如犯罪 事實欄所述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述未使用而扣案 之甲基麻黃乃為預備供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 用之物,業據被告三人供認在卷,除因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 析用罄外,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在 被告三人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項下諭知沒收之;而 盛裝上開假麻黃與甲基麻黃之包裝袋,已難與上開物質 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之。
③再查,以化學合成製造安非他命類毒品,係以不同之先驅化 學物品用各不同種類之方法加以多層次結合使其產生化學反 應後產出,因此製造安非他命類毒品之犯罪行為已否著手, 應以行為人是否已就相關安非他命類毒品之先驅化學物品進 行相關連之結合使其產生化學反應為判斷標準。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雖就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規定 加以處罰,但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為根絕毒害、防悉未然 ,特於同條第五項就「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者」設處罰規定,成為獨立之犯罪型態,而不再以 一般預備犯罪行為視之。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毒品之 器具者,如係為自己為之,則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毒 品之器具之行為,即為其後製造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但倘為 他人為之,固具有幫助作用,除另符合幫助犯之要件,應論 以從犯外,自應依上開獨立規定加以處罰。再如前所述,毒 品之製造因原料及化學品之不同,有不同之合成製造方法, 而所使用之器具並非單一;因此所謂「專供製造毒品之器具 」,不能設限就單一器皿是否單獨專供製毒之用為觀察,應 就整體考量,器具如經組合後成為攪拌設備、蒸餾設備、分 離設備、氫化設備、乾燥設備、結晶設備等確係供製毒之用 ,不做他種用途即應屬之(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二 七一五號裁判意旨)。扣案如附表編號至、、至 、、至、至、至、至、至106、1 09至117、125至138、與139(指證物編號 -⒋部分)、140至159、161所示之物,是被告黃 如良所有,且購入之目的即在供以製造本案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使用,上述扣案物,並已經供為製造本案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業據被告黃如良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供 述明確,是上開扣案物品由被告黃如良購入之後即為專供本 案製毒工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物,自無疑 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在被告 三人犯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指證物編號-⒈部分)所示之工 業酒精空桶上。經鑑驗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驗前 總毛重為三十.七一公克,包裝玻璃瓶重為十六.九七公克 ,取驗二.四四公克鑑定,餘十一.三0公克〔淨重三十. 七一-十六.九七=十三.七四公克,未達純質淨重二十公 克以上〕),然該工業酒精空桶已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自不 重複就此部分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④另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行動電話一具(含SIM卡),與 扣案如附表編號⒒至⒕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如良所有,並作
為聯絡製造本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亦據被告黃 如良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供認在卷,為供犯罪使用之物,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在被告三人犯共同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之。
㈡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⒏、⒐、⒑所示之物,是被告林進捷所 有;扣案如附表編號⒖至⒚、、、、、、、1 68至173所示之物,為被告黃如良所有;扣案如附表編 號至所示之物,則為黃筱雲所有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 ⒛所示租賃契約書,為黃筱雲租賃如犯罪事實欄所記載地點 之憑據,但該等物品皆與本案被告三人之上開犯罪無關,已 分據被告林進捷(原審卷第一六一頁背面)、被告黃如良( 原審卷第一六三頁、第一六四頁背面、第一六五頁)陳明在 卷,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此部分物品與本案被告三人上開 犯罪具有關連性,自不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九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得上訴。藏匿人犯罪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 芬 芬
書記官 蔡 芬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扣押物品清單
┌──┬──┬───────┬─────┬─────┬───┬───────────────┐
│編號│證物│扣押物品名稱 │ 查扣地點 │數量/單位│持有人│ 備 註(鑑定報告) │
│ │編號│ │ │ │ │ │
├──┼──┼───────┼─────┼─────┼───┼───────────────┤
│⒈ │⒈ │甲基安非他命 │○○市○○│毛重約三六│林進捷│(A)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
│ │ │ │○○區○○│.一/公克│ │0二年三月二十日刑鑑字第一O二│
├──┼──┼───────┤○○巷○○├─────┤ │OO○○○○OO號鑑定書: │
│⒉ │⒉ │甲基安非他命 │之○○號門│毛重約二六│ │㈠編號A至C【即編號⒈至⒊】:│
│ │ │ │前(室外)│.一/公克│ │ 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
├──┼──┼───────┤ ├─────┤ │⑴拉曼光譜法:均呈二級毒品”甲│
│⒊ │⒊ │甲基安非他命 │ │毛重約三八│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 │ │ │ │.三/公克│ │⑵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
├──┼──┼───────┼─────┼─────┤ │ 振分析法: │
│⒋ │⒈ │甲基安非他命 │○○市○○│毛重約六.│ │①驗前總毛重九八.九七公克【包│
│ │ │ │區○○巷 │三/公克 │ │ 裝塑膠袋總重約二.四二公克】│
├──┼──┼───────┤○○○○號├─────┤ │②隨機抽取編號A鑑定: │
│⒌ │⒉ │甲基安非他命 │(屋內) │毛重約五.│ │淨重三四.六九公克,取O.一│
│ │ │ │ │七/公克 │ │ 二公克鑑定用罄,餘三四.五七│
├──┼──┼───────┤ ├─────┤ │ 公克。 │
│⒍ │⒊ │甲基安非他命 │ │毛重約八.│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八/公克 │ │ 成分。 │
├──┼──┼───────┤ ├─────┤ │純度約九八%。 │
│⒎ │⒋ │甲基安非他命 │ │毛重約七.│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至│
│ │ │ │ │二/公克 │ │ C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
├──┼──┼───────┤ ├─────┤ │ 質淨重約九四.六一公克。 │
│⒏ │⒌ │夾鏈袋 │ │三/包 │ │㈡編號D至G【即編號⒋至⒎】:│
├──┼──┼───────┤ ├─────┤ │ 經檢視均為白色晶體 │
│⒐ │⒍ │吸食器 │ │一/組 │ │⑴拉曼光譜法:均呈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⒑ │⒎ │電子磅秤 │ │一/台 │ │⑵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
│ │ │ │ │ │ │ 振分析法: │
│ │ │ │ │ │ │①驗前總毛重二八.三一公克【包│
│ │ │ │ │ │ │ 裝塑膠袋總重約二.三三公克】│
│ │ │ │ │ │ │②隨機抽取編號G鑑定: │
│ │ │ │ │ │ │淨重六.五六公克,取O.一一│
│ │ │ │ │ │ │ 公克鑑定用罄,餘六.四五公克│
│ │ │ │ │ │ │ 。 │
│ │ │ │ │ │ │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成分。 │
│ │ │ │ │ │ │純度約九七%。 │
│ │ │ │ │ │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D至│
│ │ │ │ │ │ │ G均含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
│ │ │ │ │ │ │ 質淨重約二五.二O公克。 │
│ │ │ │ │ │ │ │
├──┼──┼───────┼─────┼─────┼───┼───────────────┤
│⒒ │⒈ │採購單(製毒 │○○市○○│三/張 │黃如良│(B)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
│ │ │)三張 │○○街○○│ │ │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刑鑑字第一O│
├──┼──┼───────┤○○號○○├─────┤ │○○○○○○○○號鑑定書【鑑定│
│⒓ │⒉ │製毒手冊 │樓主臥室 │一/本 │ │結果】: │
├──┼──┼───────┤ ├─────┤ │㈠證物編號⒐: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⒔ │⒊ │臻美玻璃儀器 │ │一/張 │ │ 【即編號】 │
│ │ │廠名片一張 │ │ │ │⒈驗前毛重二十八.三七公克【包│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⒕ │ │電子磅秤一個 │ │一/個 │ │⒉取一.一四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 .二六公克。 │
│⒖ │ │K他命盤一組 │ │一/組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
│⒗ │ │K他命一包( │ │一/包 │ │㈡證物編號⒑: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含袋重0.八 │ │ │ │ 【即編號】 │
│ │ │公克) │ │ │ │⒈驗前毛重二十九.九五公克【包│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⒘ │ │桌上型電腦主 │ │一/台 │ │⒉取一.0一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機(Acer)│ │ │ │ 一.九七 克。 │
├──┼──┼───────┤ ├─────┤ │⒊檢出苯甲酸成分;未檢出二級、│
│⒙ │ │SAMSUN │ │一/支 │ │ 四級毒品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G ANYC │ │ │ │㈢證物編號⒒: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ALL廠牌紅 │ │ │ │ 【即編號】 │
│ │ │色行動電話( │ │ │ │⒈驗前毛重二十九.六0公克【包│
│ │ │含門號O○○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 │ │ │ 原始淨重五一0.00公克。 │
│ │ │○○○號SIM│ │ │ │⒉取二.八三公克鑑定用罄,餘九│
│ │ │卡一張、序號十│ │ │ │ .八0公克。 │
│ │ │五個O) │ │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79%,四0二.九0公克】│
│⒚ │ │SAMSUN │ │一/支 │ │ 。 │
│ │ │G ANYC │ │ │ │㈣證物編號⒓-⒈:經檢視為透明│
│ │ │ALL廠牌行 │ │ │ │ 液體【即編號】 │
│ │ │動電話(含S │ │ │ │⒈驗前毛重二十七.一八公克【包│
│ │ │IM卡一張、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門號無法外撥 │ │ │ │⒉取一.三三公克鑑定用罄,餘八│
│ │ │、序號十五個 │ │ │ │ .八八公克。 │
│ │ │O) │ │ │ │⒊檢出甲醇成分,未檢出二級、四│
├──┼──┼───────┼─────┼─────┤ │ 級毒品等常見毒品成分。 │
│⒛ │⒋ │租賃契約 │上址客廳 │三/本 │ │㈤證物編號⒓-⒉:經檢視為黃色│
├──┼──┼───────┤ ├─────┤ │ 液體【即編號】 │
│ │ │小筆電(Ac │ │一/台 │ │⒈驗前毛重二十七.0三公克【包│
│ │ │er)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⒉取一.七五公克鑑定用罄,餘八│
│ │⒌ │○○市○○○○│上址鞋櫃上│二/張 │ │ .三一公克。 │
│ │ │路○○○○○○│ │ │ │⒊檢出1-苯基-1-酮成分,未│
│ │ │號○○樓之「吉│ │ │ │ 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品│
│ │ │隆有線電視」 │ │ │ │ 成分。 │
│ │ │帳單 │ │ │ │㈥證物編號⒔:經檢視為白色顆粒│
├──┼──┼───────┼─────┼─────┤ │ 【即編號】 │
│ │⒍ │燒杯支架 │上址儲藏室│一/支 │ │⒈驗前毛重十九.八四公克【包裝│
├──┼──┼───────┤ ├─────┤ │ 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⒎ │電子磅秤 │ │一/台 │ │⒉0.三0公克鑑定用罄,餘二.│
├──┼──┼───────┤ ├─────┤ │ 五七公克。 │
│ │⒏ │燒杯(八-一 │ │六/個 │ │⒊檢出氫氧化鈉成分,未檢出二級│
│ │ │至八-六) │ │ │ │ 、四級毒品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㈦證物編號⒗-⒊:經檢視為深褐│
│ │⒐ │液體分流器 │ │一/支 │ │ 色液體【即編號】 │
├──┼──┼───────┤ ├─────┤ │⒈驗前毛重三十.七0公克【包裝│
│ │⒑ │分液漏斗 │ │一/支 │ │ 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 │⒉取一.三0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⒒ │ACROS │ │一/罐 │ │ 二.四三公克。 │
│ │ │ORGAN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 │ICS │ │ │ │ 品成分。 │
├──┼──┼───────┤ ├─────┤ │㈧證物編號⒙: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⒓ │不明液體(十 │ │二/瓶 │ │ 【即編號】 │
│ │ │二-一至十二 │ │ │ │⒈㈠驗前毛重二十九.三七公克【│
│ │ │-二) │ │ │ │ 包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⒉取一.0三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⒔ │氫氧化鈉 │ │一/瓶 │ │ 一.三七公克。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⒕ │硫酸 │ │一/瓶 │ │ 品成分。 │
├──┼──┼───────┤ ├─────┤ │㈨證物編號: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⒖ │Diacto │ │一/瓶 │ │ 【即編號】 │
│ │ │ne Alc │ │ │ │⒈驗前毛重二十五.五六公克【包│
│ │ │ool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⒉取五.二九公克鑑定用罄,餘三│
│ │⒗ │不明液體(⒗ │ │七/瓶 │ │ .三0公克。 │
│ │ │-⒈至⒗-⒎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 │ 及微量二級毒品N,N-二甲基│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⒘ │器皿(⒘-⒈ │ │二/個 │ │㈩證物編號-⒈:經檢視為黃色│
│ │ │至⒘-⒉) │ │ │ │ 液體,下層有黃色沈澱物,均酌│
├──┼──┼───────┤ ├─────┤ │ 量取樣合併鑑定【即編號】 │
│ │⒙ │拖盤 │ │一/個 │ │⒈驗前毛重三十.七一公克【包裝│
├──┼──┼───────┤ ├─────┤ │ 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⒚ │震撼彈 │ │二/顆 │ │⒉取二.四四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 一.三0公克。 │
│ │⒛ │橡膠手套 │ │一/包 │ │⒊檢出微量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料“假麻黃”成分。 │
│ │ │不明液體 │上址曬衣間│1/罐 │ │證物編號-⒉;經檢視為透明│
├──┼──┼───────┤ ├─────┤ │ 液體【即編號】 │
│ │ │工業酒精空桶 │ │二/桶 │ │⒈驗前毛重三十三.六一公克【包│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方型水桶 │ │一/個 │ │⒉㈡取一.四八公克鑑定用罄,餘│
├──┼──┼───────┤ ├─────┤ │ 十五.一六公克。 │
│ │ │圓型塑膠空桶 │ │三/個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 │(-⒈至 │ │ │ │ 品成分。 │
│ │ │-⒊) │ │ │ │證物編號:經檢視為透明液體│
├──┼──┼───────┼─────┼─────┤ │ 【即編號】 │
│ │ │抽水機 │上址客房 │一/組 │ │⒈驗前毛重二十四.六0公克【包│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七公克】。│
│ │ │燒杯(-⒈ │ │五/個 │ │⒉取一.一0公克鑑定用罄,餘六│
│ │ │至-⒌) │ │ │ │ .五三公克。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 │冷凝管 │ │二/支 │ │ 品成分。 │
├──┼──┼───────┤ ├─────┤ │ │
│ │ │濾紙 │ │一/盒 │ │ │
├──┼──┼───────┤ ├─────┤ │(C)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一│
│ │ │燒杯支架( │ │二/支 │ │0二年三月十三日草療鑑字第一O│
│ │ │-⒈至-⒉ │ │ │ │○○○○○○○○○○號鑑驗書【│
│ │ │) │ │ │ │鑑定結果】: │
├──┼──┼───────┤ ├─────┤ │㈠檢品編號:BO二O二二六四(│
│ │ │溫度計 │ │一/支 │ │ 即證物編號、黃O良) │
├──┼──┼───────┤ ├─────┤ │⒈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 │ │分離管(- │ │二/支 │ │⒉送驗數量: 0.二七五一公克│
│ │ │⒈至-⒉) │ │ │ │ (淨重)。 │
├──┼──┼───────┤ ├─────┤ │⒊驗餘數量:0.二七一七公克(│
│ │ │鹽酸(-⒈ │ │四/罐 │ │ 淨重), │
│ │ │至-⒋) │ │ │ │⒋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 │
├──┼──┼───────┤ ├─────┤ │㈡檢品編號:BO二O二二六五(│
│ │ │鋼盆 │ │一/個 │ │ 即證物編號、黃O雲) │
├──┼──┼───────┤ ├─────┤ │⒈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 │ │筆電(Asu │ │一/台 │ │⒉送驗數量:三.二四四七公克(│
│ │ │s X8ai │ │ │ │ 淨重)。 │
│ │ │n │ │ │ │⒊驗餘數量:三.二三九九公克(│
├──┼──┼───────┼─────┼─────┤ │ 淨重)。 │
│ │ │NOKIA廠 │於黃如良皮│一/支 │ │⒋結果判定:檢出愷他命 │
│ │ │牌黑色行動電 │包內扣得 │ │ │ │
│ │ │話(含門號O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SIM卡一張、│ │ │ │ │
│ │ │序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AMSUN │ │一/支 │ │ │
│ │ │G廠牌黑色行 │ │ │ │ │
│ │ │動電話(含門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號SIM卡一 │ │ │ │ │
│ │ │張、序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車牌號碼○○ │ │一/輛 │ │ │
│ │ │○○○○○○號│ │ │ │ │
│ │ │白色BMW自 │ │ │ │ │
│ │ │小客車 │ │ │ │ │
├──┼──┼───────┼─────┼─────┼───┤ │
│ │ │○○市○○○○│於黃筱雲皮│二/張 │黃筱雲│ │
│ │ │路○○之○○ │包內扣得 │ │ │ │
│ │ │號○○樓之「吉│ │ │ │ │
│ │ │隆有線電視」 │ │ │ │ │
│ │ │帳單 │ │ │ │ │
├──┼──┼───────┤ ├─────┤ │ │
│ │ │易利信廠牌( │ │一/支 │ │ │
│ │ │Sony E │ │ │ │ │
│ │ │ricsso │ │ │ │ │
│ │ │n紅色行動電 │ │ │ │ │
│ │ │話(含門號O │ │ │ │ │
│ │ │○○○○○○ │ │ │ │ │
│ │ │○○○○○○號│ │ │ │ │
│ │ │SIM卡一張)│ │ │ │ │
├──┼──┼───────┤ ├─────┤ │ │
│ │ │K他命(含袋 │ │一/包 │ │ │
│ │ │重三.六克) │ │ │ │ │
├──┼──┼───────┼─────┼─────┼───┼───────────────┤
│ │⒈ │加熱器(溫度 │○○市○○│一/個 │周世永│(D)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
│ │ │控制) │區○○○○│ │ │0二年一月十八日刑鑑字第一O一│
├──┼──┼───────┤路○○○○├─────┤ │O一六二九五八號鑑定書【鑑定結│
│ │⒉ │圓球形燒瓶( │之○○○○│四/個 │ │果】: │
│ │ │三大,一小) │樓 │ │ │㈠證物編號⒌:經檢視為黑色液體│
├──┼──┼───────┤ ├─────┤ │ 【即編號】 │
│ │⒊ │攪拌器 │ │一/個 │ │⒈驗前毛重三十九.二七公克【包│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⒋ │水浴桶(高鍋 │ │一/個 │ │⒉取五.一一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 │ │ │ │ 七.二二公克。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⒌ │塑膠瓶(四L │ │一/瓶 │ │ 品成分。 │
│ │ │) │ │ │ │㈡證物編號⒒:經檢視為無色透明│
├──┼──┼───────┤ ├─────┤ │ 液體【即編號】 │
│ │⒍ │化學空瓶 │ │二/瓶 │ │⒈驗前毛重三十八.00公克【包│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⒎ │圓形容量瓶 │ │十/瓶 │ │⒉取三.一五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 七.九一公克。 │
│ │⒏ │不銹鋼鍋(含 │ │一/個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
│ │ │透明不明液) │ │ │ │ 量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
├──┼──┼───────┤ ├─────┤ │ 他命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⒐ │加熱器 │ │一/個 │ │ 純度約2%。 │
├──┼──┼───────┤ ├─────┤ │㈢證物編號⒖:經檢視為淡黃色透│
│ │⒑ │蒸餾器 │ │一/個 │ │ 明液體【即編號】 │
├──┼──┼───────┤ ├─────┤ │⒈驗前毛重三十二.九0公克【包│
│ │⒒ │大玻璃罐(含 │ │一/個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 │透明不明液) │ │ │ │⒉取二.七七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 三.一九公克。 │
│ │⒓ │白色瓶罐(無 │ │一/個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標籤,同) │ │ │ │ ,純度約63%。 │
├──┼──┼───────┤ ├─────┤ │㈣證物編號⒗:經檢視為無色透明│
│ │⒔ │冷凝管 │ │一/個 │ │ 液體【即編號】 │
├──┼──┼───────┤ ├─────┤ │⒈驗前毛重三十四.四九公克【包│
│ │⒕ │燒杯(一大, │ │三/個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二小) │ │ │ │⒉取二.七五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 四.八0公克。 │
│ │⒖ │分流器(含不 │ │一/個 │ │⒊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
│ │ │明液【泛白】 │ │ │ │ 量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
│ │ │) │ │ │ │ 他命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
├──┼──┼───────┤ ├─────┤ │ 純度約九十一%、測得N,N-│
│ │⒗ │分流器(含透 │ │一/個 │ │ 二甲基安 非他命純度約3%。│
│ │ │明不明液) │ │ │ │㈤證物編號⒘: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即編號】 │
│ │⒘ │大燒杯(⒖下 │ │一/個 │ │⒈驗前毛重三十七.四九公克【包│
│ │ │方)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⒉取三.一八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⒙ │大燒杯(⒗下 │ │一/個 │ │ 七.三七公克。 │
│ │ │方)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成分。 │
│ │⒚ │攪拌器 │ │二/個 │ │㈥證物編號⒙: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即編號】 │
│ │⒛ │大鐵桶(油漆 │ │一/個 │ │⒈驗前毛重三十七.四七公克【包│
│ │ │桶)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⒉取三.0五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水族箱馬達 │ │一/個 │ │ 七.四八公克。 │
├──┼──┼───────┤ ├─────┤ │⒊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類似攪拌器 │ │一/個 │ │ 、微量二級毒品N,N-二甲基│
├──┼──┼───────┤ ├─────┤ │ 安非他命等成分。 │
│ │ │電磁爐 │ │一/個 │ │㈦證物編號⒛: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 ├─────┤ │ 【即編號】 │
│ │ │水滴型燒瓶+ │ │二/個 │ │⒈驗前毛重二十四.九四公克【包│
│ │ │不銹鋼盆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⒉取0.九八公克鑑定用罄,餘七│
│ │ │圓形燒瓶( │ │一/個 │ │ .0二公克。 │
│ │ │-⒈)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 │ 品成分。 │
│ │ │水滴型燒瓶( │ │一/個 │ │㈧證物編號:經檢視為暗褐色液│
│ │ │裝在紅色籃子 │ │ │ │ 體【即編號】 │
│ │ │,-⒉) │ │ │ │⒈驗前毛重二十七.二五公克【包│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漏斗(分流用 │ │一/個 │ │⒉取三.三三公克鑑定用罄,餘六│
│ │ │,-⒊) │ │ │ │ .九八公克。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 │塑膠桶+吸管 │ │一/個 │ │ 品成分。 │
│ │ │(紅蓋) │ │ │ │㈨證物編號:經檢視為淡黃色透│
├──┼──┼───────┤ ├─────┤ │ 明液體【即編號】 │
│ │ │化學瓶(暗色 │ │三/瓶 │ │⒈驗前毛重三十九.六一公克【包│
│ │ │,含不明液)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⒉取三.四七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大型暗色化學 │ │1/瓶 │ │ 九.二0公克。 │
│ │ │瓶(丙酮)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 │ 品成分。 │
│ │ │大型暗色化學 │ │4/個 │ │㈩證物編號:經檢視為黑色液體│
│ │ │瓶(丙酮) │ │ │ │ 【即編號】 │
├──┼──┼───────┤ ├─────┤ │⒈驗前毛重三十二.六四公克【包│
│ │ │白色塑膠罐 │ │三/瓶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⒉取五.一六公克鑑定用罄,餘十│
│ │ │H2SO4 │ │十六/個 │ │ .五四公克。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 │白色罐(內含 │ │十/個 │ │ 品成分。 │
│ │ │粉末,同) │ │ │ │證物編號;經檢視為白色顆粒│
├──┼──┼───────┤ ├─────┤ │ 狀物質【即編號】 │
│ │ │二氯甲烷(C │ │二十四/個│ │⒈驗前毛重二十五.0五公克【包│
│ │ │H2CL2) │ │ │ │ 裝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14(未開 │ │ │ │⒉取二.0七公克鑑定用罄,餘六│
│ │ │)+10(空 │ │ │ │ .0四公克。 │
│ │ │)】 │ │ │ │⒊檢出氫氧化鈉成分 │
├──┼──┼───────┤ ├─────┤ │證物編號: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 │ │加熱器 │ │一/個 │ │ 【即編號】 │
├──┼──┼───────┤ ├─────┤ │⒈驗前毛重十七.三五公克【包裝│
│ │ │陶瓷漏斗 │ │一/個 │ │ 玻璃瓶重十六.九四公克】。 │
├──┼──┼───────┤ ├─────┤ │⒉取0.一三公克鑑定用罄,餘0│
│ │ │大型錐形瓶( │ │一/瓶 │ │ .二八公克。 │
│ │ │含不明液) │ │ │ │⒊未檢出二級、四級毒品等常見毒│
├──┼──┼───────┤ ├─────┤ │ 品成分。 │
│ │ │大白桶(甲醇)│ │一/個 │ │證物編號:經檢視為無色透明│
├──┼──┼───────┤ ├─────┤ │ 液體【即編號】 │
│ │ │冷凝管(器) │ │一/個 │ │⒈驗前毛重三十六.五0公克【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