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559號
TCHM,102,上訴,559,2013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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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被告甲○○獨自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得金額,分別如 附表一編號1至3、7、9所示,此部分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編號8部分係被告2人共同販賣 ,此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共1000元應對其等連帶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如附 表一編號4所示犯行係被告甲○○與「阿弟」共同販賣,此 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800元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對其等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附此敘明。
⒋扣案之被告甲○○所有23包海洛因(送驗淨重7.57公克,驗 餘淨重7.54公克)均驗出海洛因成分,業如前述,揆諸前揭 說明,應於其最後一次販賣海洛因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之犯 行中宣告沒收銷燬之,本次犯行為被告2人共犯,應一併於 被告二人主文項下諭知沒收銷燬之。至被告甲○○所有之甲 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4301公克,驗餘淨重0.4266公 克),據其供述係其自己施用所剩餘(見原審卷一第271頁 背面),衡以被告甲○○最後一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為10 1 年8月5日,販賣所剩餘之毒品留存至101年9月10日為警查扣 之可能性不高,其供述應可採信,故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與被 告甲○○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無關連,無從於本 案宣告沒收銷燬,應予說明。
⒌被告甲○○處扣得之不明粉末4包、現金35500元、行動電話 2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與前揭諭知沒收之門號000000 0000號SIM卡1張插用於同一雙卡行動電話內)、注射針筒1 支、吸食器5組、玻璃球3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送驗淨重0.4301公克,驗餘淨重0.4266公克)、春天國際 旅館毛巾2條、春天國際旅館餐盤1個、羅馬假期旅館毛巾3 條、羅馬假期旅館桌子1個、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HTC行動 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等物,及被告丙○○ 處扣得之甲基安他命吸食器1組、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均與本案販賣或轉讓毒品犯行無 關,均無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叁、無罪部分(即駁回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丙○○與甲○○(被告甲○○此部分涉嫌販賣海洛因之 犯行,即附表一編號6所示,業經本院認定係犯轉讓第一級 毒品罪)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聯絡,於101年7月30日,由被告丙○○代接被告甲○○所有



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廖仁川持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並由被告丙○○引導證人廖仁川 至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路與爽文路附近之汽車旅館,由被告甲 ○○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與證人廖仁川並收取1000元 ,而與被告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起訴書附 表編號6所示犯行)。
㈡被告丙○○與被告甲○○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101年7月15日某時,被告丙○○、 甲○○以被告甲○○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證人廖仁川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並由被 告丙○○於101年7月15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大 里高中,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予證人廖仁川並收取100 0元,而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 示犯行)。
㈢因認被告2人上開所為,均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 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觀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自明。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廖仁川 之證詞及被告甲○○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予證 人廖仁川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為其論 據。
三、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曾代接被告甲○○前揭電話後,引導 證人廖仁川至汽車旅館與被告甲○○見面乙節,但堅詞否認 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並以其引導證人廖仁川至汽車旅館 與被告甲○○見面後即離開,不知渠等在做什麼,另其並未 於101年7月15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大里高中, 與證人廖仁川交易海洛因,證人廖仁川所述為子虛烏有之事 等語為辯。另質諸被告甲○○堅詞否認與被告丙○○共同於 101年7月15日下午6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大里高中販賣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廖仁川之犯行,並辯稱:沒有這件 事情等語為辯。經查:
㈠被告丙○○被訴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⒈證人廖仁川於偵訊中證述:其曾於101年7月30日中午12時許



,在大里區大明路與爽文路口,由被告丙○○帶其至旁邊之 汽車旅館與被告甲○○見面,其向甲○○購買1000元之海洛 因,在汽車旅館時被告2人及其自身均在場,本次其係用同 上電話撥打被告甲○○同上電話,係由被告丙○○代接等語 (見偵卷第101頁),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述:其於101年7 月30日有撥打電話與被告甲○○,係撥打被告甲○○哪支電 話其記不清楚,印象中是被告丙○○接聽,被告丙○○表示 被告甲○○在睡覺,其與被告丙○○約在大里區爽文路上之 一家KTV前,被告丙○○再帶其至某汽車旅館找被告甲○○ ,在電話中及前往汽車旅館之過程中其僅有說要找被告甲○ ○,沒有說要購買毒品,其到汽車旅館後將被告甲○○叫醒 ,向被告甲○○要海洛因,其偵查中雖證稱有給錢,但實際 上並未付錢,其想要向被告甲○○要,但擔心被告甲○○不 給,故假意向被告甲○○表示要購買,錢先欠著,其與被告 甲○○交易時被告丙○○不在場,其偵查中稱被告2人及其 在場,係指被告丙○○帶其進去時3人都在場,但之後被告 甲○○叫被告丙○○去買東西,故交易時被告丙○○不在場 ,其於偵查中記憶較為清晰,且偵訊中係依照記憶陳述,本 次交易前其確定沒有向被告丙○○表示要購買毒品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188頁背面至第190頁、第192頁至第192頁背面、 第200頁至第201頁)。
⒉被告甲○○於偵訊中供述:本次是被告丙○○帶證人廖仁川 至汽車旅館與其見面,被告丙○○應該有看到證人廖仁川向 其拿海洛因云云(見偵卷第33頁)。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 分證述:101年7月30日這次可能是其在上廁所,故由被告丙 ○○代接電話,是其交付毒品與證人廖仁川,交付時被告丙 ○○在樓下,沒有看到交付海洛因之過程等語(見原審卷一 第170頁背面至第171頁、第179頁至第180頁)。 ⒊被告丙○○坦承曾引導證人廖仁川至汽車旅館與被告甲○○ 會面,與證人廖仁川、甲○○證述相符,此部分事實固堪認 定。然就被告丙○○於本次海洛因交付時是否在場,證人廖 仁川、證人即被告甲○○所述前後矛盾,故被告丙○○是否 在場,已屬可疑。且證人廖仁川、甲○○於偵訊中雖曾證稱 被告丙○○在場見聞交易,然均未陳述被告丙○○在接聽證 人廖仁川電話並引導證人廖仁川至汽車旅館與被告甲○○見 面時已知悉證人廖仁川欲自被告甲○○處取得海洛因。而依 證人廖仁川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廖仁川並未告知被告 丙○○本次找被告甲○○之目的,是到汽車旅館後才當場向 被告甲○○表示要購買海洛因,故本件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 丙○○已事前知悉證人廖仁川電話聯絡之用意,縱然被告丙



○○接聽電話並引導廖仁川前往汽車旅館,亦難認定係基於 販賣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而為前揭行為。嗣後證人廖仁 川在汽車旅館自被告甲○○取得海洛因時,被告丙○○並無 參與或給予任何助力,更難以販賣或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相繩 。
㈡被告2人被訴如起訴書附表7即101年7月15日共同販賣海洛因 部分:
⒈證人廖仁川於偵訊中證稱:其曾於101年7月15日晚上6時許 ,在大里高中向被告2人購買1000元海洛因,本次係被告丙 ○○前來交付毒品及收取價金,本次其以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但 接電話者為被告丙○○云云(見偵卷第101頁)。於原審審 理中則證稱:其於101年7月15日有撥打被告甲○○之行動電 話,係被告丙○○接聽,其詢問被告甲○○何時會回來,被 告丙○○表示不太清楚,當日下午6時許其並未與被告丙○ ○交易毒品,其知道大里高中,係在菩提醫院那條路上,似 乎是東明路,跟大買家同一條路。(後改稱)其於101年7月 15日確實有與被告甲○○交易毒品,約在大里高中,其與被 告甲○○電話聯繫後,被告甲○○說要幫其問朋友,若可以 的話該朋友會去交易,然後是一個其不認識之年輕人前來交 易,其與被告丙○○等人見面多次,基本上都是用要的,其 偵查中說曾於101年7月15日與被告丙○○在大里高中交易不 實在。(又改稱)其偵查中意識清楚,所述關於101年7月15 日晚上6時許,在大里高中與被告丙○○交易等語均實在, 當時其打被告甲○○電話,由被告丙○○代接,表示被告甲 ○○在忙,後來其又再打1次,向被告丙○○表示要買1個即 1000元海洛因之意,交易地點大里高中,係被告丙○○提出 。其與被告丙○○約在大里高中交易,到了之後有再打電話 給被告丙○○表示其到了,其無法確認係打哪一支電話,其 僅與被告丙○○在大里高中交易過1次云云(見原審卷一第1 90頁、第192頁背面至第195頁、第198頁背面、第201頁) ⒉被告甲○○於偵訊中供稱:本次被告丙○○不知道所交付之 物為海洛因,其有用衛生紙包著,其本次是否賣給證人廖仁 川、被告丙○○是否有給其1000元其忘記了云云(見偵卷第 33頁)。於原審法院移審訊問時供稱:本次有販賣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但其不記得是否被告丙○○去交貨,其記得其交 付給證人廖仁川有3、4次,都是其自己去等語(見原審卷第 11頁背面至第12頁)。又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證稱:10 1年7月15日這次證人廖仁川打電話來時其在睡覺,被告丙○ ○接聽後並沒有說什麼,其沒有拿毒品給丙○○交付證人廖



仁川,移審時其說被告丙○○有去送貨,是因為其那時只想 全部認罪,本次應該沒有交易,因為不曾約在大里高中,其 不知道大里高中在哪裡等語(見原審院卷一第171頁、第176 頁背面、第178頁背面)。
⒊被告2人均堅詞否認有本次犯行。證人廖仁川雖於偵訊及原 審審理中曾證稱本次曾向被告2人購買海洛因,然其於原審 審理中之證述多次反覆,前後矛盾,是否可採,已屬可疑。 且證人廖仁川證稱其係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 告甲○○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惟101年7月15日此 2支電話根本沒有通聯,有通聯紀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 第87頁至第89頁)。且證人廖仁川證稱大里高中係與大買家 、菩提醫院在同一條路上,但經原審以google地圖查詢,大 里高中位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與大買家(位於臺 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菩提醫院(臺中市○里區○ ○路0段000號)並不在同一條路上,且距離均在1公里以上 (見原審卷一第226頁至第227頁),益徵證人廖仁川之證詞 難以採信。另被告甲○○雖於偵訊中曾證稱本次係被告丙○ ○去交貨,但旋即表示是否有交易及是否拿到購毒價金其不 記得,隨後之供述均否認此次交易,則被告甲○○之陳述自 身亦有齟齬,難以證明此次犯行。
⒋綜上所述,被告2人是否有此次犯行,並無足夠證據可資證 明。
㈢綜上所述,本院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使本院形成被告 2人曾為上揭犯行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2 人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說明意旨,原審所為此部分無罪判 決,尚無違誤,公訴人上訴意旨執持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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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販│購│交易或轉讓│販賣或轉讓毒品之方式│證據所在頁數 │主文 │備│
│號│賣│買│之時間及地│(含毒品種類、次數及│ │ │註│
│ │或│或│點 │價格) │ │ │ │
│ │轉│受│ │ │ │ │ │
│ │讓│讓│ │ │ │ │ │
│ │者│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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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范│101年8月5 │甲○○意圖營利,基於│⑴被告甲○○之供述:│甲○○販賣第二級毒│起│
│ │進│文│日晚間11時│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①偵查中: │品,處有期徒刑叁年│訴│
│ │逵│品│許,在臺中│非他命之犯意,以其所│ 101年度偵字第19917│捌月,扣案行動電話│書│
│ │ │ │市東區臺中│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 號卷第31頁背面 │壹支(含門號0九一│附│
│ │ │ │路與建成路│行動電話,與范文品使│②審判中: │六二一九四八0號SI│表│
│ │ │ │路口臺中高│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M卡壹張)、藥鏟肆 │編│
│ │ │ │農附近。 │行動電話聯絡毒品交易│ 、第66頁、第274 頁│支、電子磅秤壹台、│號│
│ │ │ │ │,並於左列時間地點交│ │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1 │
│ │ │ │ │易甲基安非他命新臺幣│⑵證人范文品之證述:│;未扣案販賣第二級│ │
│ │ │ │ │(下同)1000元,銀貨│①偵訊中: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 │ │ │兩訖。 │ 101年度他字第4561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 號卷第30頁背面至第│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 │ │ │ │ 31頁 │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⑶通聯記錄: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81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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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林│陳│101年8月5 │甲○○意圖營利,基於│⑴被告甲○○之供述:│甲○○販賣第一級毒│起│
│ │進│和│日晚上9時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①偵查中: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訴│
│ │逵│陽│許,在臺中│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 101年度偵字第19917│捌月,扣案行動電話│書│
│ │ │ │市太平區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卷第32頁 │壹支(含門號0九一│附│
│ │ │ │江橋附近 │話,與陳和陽使用之門│②審判中: │六二一九四八0號SI│表│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M卡壹張)、藥鏟肆 │編│
│ │ │ │ │話聯絡毒品交易,並於│ 、第66頁、第274 頁│支、電子磅秤壹台、│號│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海洛│ │分裝袋壹包、糖粉捌│2 │
│ │ │ │ │因1000元,銀貨兩訖。│⑵證人陳和陽之證述:│包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 │ │①偵訊中: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 │ │ 101年度他字第4561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 │ 號卷第70頁背面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⑶通聯記錄: │償之。 │ │
│ │ │ │ │ │ 原審卷一第82頁 │ │ │
├─┼─┼─┼─────┼──────────┼──────────┼─────────┼─┤
│ 3│林│陳│101年7月下│甲○○意圖營利,基於│⑴被告甲○○之供述:│甲○○販賣第一級毒│起│
│ │進│和│旬某日在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①偵查中: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訴│
│ │逵│陽│中市東區建│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 101年度偵字第19917│捌月,扣案行動電話│書│
│ │ │ │成路與大智│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卷第32頁 │壹支(含門號0九一│附│
│ │ │ │路口 │話,與陳和陽使用之門│②審判中: │六二一九四八0號SI│表│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M 卡壹張)、藥鏟肆│編│
│ │ │ │ │話聯絡毒品交易,並於│ 、第66頁、第274 頁│支、電子磅秤壹台、│號│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海洛│ │分裝袋壹包、糖粉捌│3 │
│ │ │ │ │因1000元,銀貨兩訖。│⑵證人陳和陽之證述:│包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 │ │①偵訊中: │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 │ │ 101年度他字第4561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 │ 號卷第71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⑶通聯記錄: │償之。 │ │
│ │ │ │ │ │原審卷一第82頁背面 │ │ │
├─┼─┼─┼─────┼──────────┼──────────┼─────────┼─┤
│ 4│林│廖│101年8月15│甲○○與真實姓名年籍│⑴被告甲○○之供述:│甲○○共同販賣第一│起│
│ │進│仁│日下午2時 │不詳,綽號「阿弟」之│①偵查中: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訴│
│ │逵│川│10分許,在│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販│ 101年度偵字第19917│柒年捌月,扣案行動│書│
│ │ │ │臺中市東區│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號卷第32頁至第32頁│電話壹支(含門號0│附│
│ │ │ │大智路與建│犯意聯絡,由甲○○以│ 背面、第166 頁背面│九一六二一九四八0│表│
│ │ │ │成路路口之│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②審判中: │號SIM卡壹張)、藥 │編│
│ │ │ │全聯社旁邊│80號行動電話,與廖仁│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鏟肆支、電子磅秤壹│號│
│ │ │ │巷內 │川使用之門號00000000│ 、第66頁、第274 頁│台、分裝袋壹包、糖│4 │




│ │ │ │ │05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 至第275頁,本院102│粉捌包均沒收;未扣│ │
│ │ │ │ │毒品交易,由甲○○指│ 年5月30日審判筆錄 │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 │
│ │ │ │ │示「阿弟」於左列時間│ 。 │得新臺幣捌佰元與「│ │
│ │ │ │ │地點將海洛因1小包交 │⑵證人廖仁川之證述:│阿弟」連帶沒收之,│ │
│ │ │ │ │付予廖仁川,並收取現│①偵訊中: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金800元,銀貨兩訖。 │ 101年度偵字第19917│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 │ │ │ 號卷第100頁背面 │帶抵償之。 │ │
│ │ │ │ │ │ │ │ │
│ │ │ │ │ │⑶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 警卷第108頁 │ │ │
│ │ │ │ │ │ │ │ │
│ │ │ │ │ │⑷通訊監察書: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44 頁至│ │ │
│ │ │ │ │ │ 第147頁 │ │ │
├─┼─┼─┼─────┼──────────┼──────────┼─────────┼─┤
│ 5│林│廖│101年7月9 │甲○○以不詳方式與廖│⑴被告甲○○之供述:│甲○○轉讓第一級毒│起│
│ │進│仁│日在臺中市│仁川聯絡後,相約於左│①偵查中: │品,處有期徒刑柒月│訴│
│ │逵│川│大里區國光│列時間地點見面談論廖│ 101年度偵字第19917│。 │書│
│ │ │ │路與大里路│仁川監所同學之事,見│ 號卷第32頁背面、第│ │附│
│ │ │ │路口之OK便│面後廖仁川向甲○○表│ 166 頁背面 │ │表│
│ │ │ │利商店 │示要購買海洛因,林進│②審判中: │ │編│
│ │ │ │ │逵稱要請廖仁川,旋即│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 │號│
│ │ │ │ │基於轉讓第一級毒品海│ 、第66頁、第274 頁│ │5 │
│ │ │ │ │洛因之犯意,當場無償│ 至第275頁背面 │ │ │
│ │ │ │ │轉讓海洛因1小包予廖 │ │ │ │
│ │ │ │ │仁川(重量不詳,無證│⑵證人廖仁川之證述:│ │ │
│ │ │ │ │據證明純質淨重達10公│①偵訊中: │ │ │
│ │ │ │ │克以上)。 │ 101年度偵字第19917│ │ │
│ │ │ │ │ │ 號卷第101 頁 │ │ │
│ │ │ │ │ │②審理中: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96 頁背│ │ │
│ │ │ │ │ │ 面至第198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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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林│廖│101年7月9 │廖仁川以持用之門號09│⑴被告甲○○之供述:│甲○○轉讓第一級毒│起│
│ │進│仁│日至101年8│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①偵查中: │品,處有期徒刑柒月│訴│
│ │逵│川│月13日間某│打甲○○所有之門號09│ 101年度偵字第19917│。 │書│
│ │ │ │日,在臺中│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號卷第33頁、第166 │ │附│
│ │ │ │市大里區大│由丙○○代接,廖仁川│ 頁背面 │ │表│
│ │ │ │明路與爽文│在電話中表示要找林進│②審判中: │ │編│
│ │ │ │路附近某汽│逵,丙○○即與廖仁川│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 │號│




│ │ │ │車旅館 │相約在臺中市大里區爽│ 、第66頁、第275 頁│ │6 │
│ │ │ │ │文路上某不詳KTV 碰面│③審判中作證: │ │ │
│ │ │ │ │,碰面後丙○○將廖仁│ 見原審卷一第170頁 │ │ │
│ │ │ │ │川帶至左列地點與林進│ 背面至第171頁、第 │ │ │
│ │ │ │ │逵後見面,廖仁川即開│ 179頁至第180頁 │ │ │
│ │ │ │ │口向甲○○要海洛因,│ │ │ │
│ │ │ │ │甲○○遂基於轉讓第一│⑵證人即被告丙○○之│ │ │
│ │ │ │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供述: │ │ │
│ │ │ │ │當場將海洛因1小包( │①偵查中: │ │ │
│ │ │ │ │重量不詳,無證據證明│ 101年度偵字第19918│ │ │
│ │ │ │ │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 號卷第31頁背面、第│ │ │
│ │ │ │ │)交付予廖仁川。 │ 32頁 │ │ │
│ │ │ │ │ │②審判中: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21頁、第│ │ │
│ │ │ │ │ │ 66頁、第274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⑶證人廖仁川之證述:│ │ │
│ │ │ │ │ │①偵訊中: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19917│ │ │
│ │ │ │ │ │ 號卷第101 頁 │ │ │
│ │ │ │ │ │②審理中: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88 頁背│ │ │
│ │ │ │ │ │ 面至第190 頁、第19│ │ │
│ │ │ │ │ │ 2 頁至第192 頁背面│ │ │
│ │ │ │ │ │ 、第200 頁至第201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⑷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 警卷第108頁 │ │ │
│ │ │ │ │ │ │ │ │
│ │ │ │ │ │⑸通訊監察書: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44 頁至│ │ │
│ │ │ │ │ │ 第14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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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張│101年8月15│甲○○意圖營利,基於│⑴被告甲○○之供述:│甲○○販賣第一級毒│起│
│ │進│源│日上午7時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①偵查中: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訴│
│ │逵│琦│許,在臺中│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 101年度偵字第19917│捌月,扣案行動電話│書│
│ │ │ │市西區中港│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卷第33頁 │壹支(含門號0九一│附│
│ │ │ │路與美村路│話,與張源琦使用之門│②審判中: │六二一九四八0號SI│表│
│ │ │ │SOGO百貨大│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M卡壹張)、藥鏟肆 │編│




│ │ │ │門右側 │話聯絡毒品交易,並於│ 、第66頁、第274 頁│支、電子磅秤壹台、│號│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海洛│ 背面 │分裝袋壹包、糖粉捌│8 │
│ │ │ │ │因1000元,銀貨兩訖。│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 │ │⑵證人張源琦之證述:│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 │ │①偵訊中: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19917│,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號卷第121頁至第121│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 頁背面 │償之。 │ │
│ │ │ │ │ │ │ │ │
│ │ │ │ │ │⑶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52頁 │ │ │
│ │ │ │ │ │ │ │ │
│ │ │ │ │ │⑷通訊監察書: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44 頁至│ │ │
│ │ │ │ │ │ 第14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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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林│張│101年8月29│甲○○與丙○○共同意│⑴被告甲○○之供述:│甲○○共同販賣第一│起│
│ │進│源│日上午7時 │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①偵查中: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訴│
│ │逵│琦│許,在臺中│級毒品海洛因之共同犯│ 101年度偵字第19917│柒年捌月,扣案行動│書│
│ │、│ │市臺中路與│意聯絡,由丙○○代為│ 號卷第167頁 │電話壹支(含門號0│附│
│ │徐│ │忠孝路口 │接聽被告甲○○所有之│②審判中: │九七二一七四七二七│表│
│ │杏│ │ │門號0000000000號(起│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號SIM卡壹張)、藥 │編│
│ │樺│ │ │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 、第66頁、第274 頁│鏟肆支、電子磅秤壹│號│
│ │ │ │ │號)行動電話,與張源│ 背面 │台、分裝袋壹包、糖│9 │
│ │ │ │ │琦使用之門號00000000│ │粉捌包均沒收之;扣│ │
│ │ │ │ │82號行動電話聯絡,徐│⑵被告丙○○之供述:│案海洛因貳拾叁包(│ │
│ │ │ │ │杏樺於電話中詢問張源│①偵查中: │驗餘淨重共計柒點伍│ │
│ │ │ │ │琦「要幾個朋友(即要│ 101年度偵字第19918│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
│ │ │ │ │多少海洛因之意)」,│ 號卷第32頁 │之;未扣案販賣第一│ │
│ │ │ │ │張源琦表示「1個(即 │②審判中: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1000元海洛因之意)」│ 原審卷一第21頁、第│仟元與丙○○連帶沒│ │
│ │ │ │ │,丙○○即表示甲○○│ 66頁、第274 頁背面│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在忙,叫張源琦在左列│ │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地點等待,隨後丙○○│⑶證人張源琦之證述:│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將上開毒品交易約定告│①偵訊中: ├─────────┤ │
│ │ │ │ │知甲○○,再由甲○○│ 101年度偵字第19917│丙○○共同販賣第一│ │
│ │ │ │ │於左列時間地點與張源│ 號卷第121 頁背面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 │
│ │ │ │ │琦交易海洛因1000元,│ │柒年陸月,扣案行動│ │
│ │ │ │ │銀貨兩訖。 │⑷通聯記錄: │電話壹支(含門號0│ │
│ │ │ │ │ │ 原審卷一第88頁 │九七二一七四七二七│ │




│ │ │ │ │ │ │號SIM卡壹張)、藥 │ │
│ │ │ │ │ │ │鏟肆支、電子磅秤壹│ │
│ │ │ │ │ │ │台、分裝袋壹包、糖│ │
│ │ │ │ │ │ │粉捌包均沒收之;扣│ │
│ │ │ │ │ │ │案海洛因貳拾叁包(│ │
│ │ │ │ │ │ │驗餘淨重共計柒點伍│ │
│ │ │ │ │ │ │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
│ │ │ │ │ │ │之;未扣案販賣第一│ │
│ │ │ │ │ │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 │
│ │ │ │ │ │ │仟元與甲○○連帶沒│ │
│ │ │ │ │ │ │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
│ │ │ │ │ │ │不能沒收時,以其等│ │
│ │ │ │ │ │ │財產連帶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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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王│101年8月15│甲○○意圖營利,基於│⑴被告甲○○之供述:│甲○○販賣第一級毒│起│
│ │進│瀅│日下午6時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①偵查中: │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訴│
│ │逵│森│43分許,在│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 101年度偵字第19917│捌月,扣案行動電話│書│
│ │ │ │臺中市東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號卷第34頁 │壹支(含門號0九一│附│
│ │ │ │忠孝路某西│話,與王瀅森使用之門│②審判中: │六二一九四八0號SI│表│
│ │ │ │藥房門口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原審卷一第11頁背面│M卡壹張)、藥鏟肆 │編│
│ │ │ │ │話聯絡毒品交易,並於│ 、第66頁、第274 頁│支、電子磅秤壹台、│號│
│ │ │ │ │左列時間地點交易海洛│ 背面 │分裝袋壹包、糖粉捌│10│
│ │ │ │ │因500元,銀貨兩訖。 │ │包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 │ │ │⑵證人王瀅森之證述:│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 │
│ │ │ │ │ │①警詢中: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19917│,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號卷第145頁背面至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 │ 第146頁 │償之。 │ │
│ │ │ │ │ │②偵訊中: │ │ │
│ │ │ │ │ │ 101年度偵字第19917│ │ │
│ │ │ │ │ │ 號卷第141頁至第141│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 │ │⑶通訊監察譯文: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54 頁背│ │ │
│ │ │ │ │ │ 面至第155頁 │ │ │
│ │ │ │ │ │ │ │ │
│ │ │ │ │ │⑷通訊監察書: │ │ │
│ │ │ │ │ │ 原審卷一第144 頁至│ │ │
│ │ │ │ │ │ 第147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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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勘驗0000-000000(受話)與00-00000000,於101年8月14日14點18分06秒之通訊監察錄音光碟,內容如下:
A:(監察目標)0000-000000
B:(非監察目標)00-00000000

A:(女)哈囉
B:喂。
A:嘿。
B:妹喔,我電話沒有錢了。拜託一下好不好?A:真的啦!我們真的也沒有辦法啦!
B:只差兩百塊而已啊,我去跟人家借的時候,他身上就只剩下 那些錢而已,如果說我能借多一點,借有夠(台語)當然是 最好的。
A:對啊,已經讓你講3次去了(台語)。
B:嘿啦,好啦!拜託啦,我下次─
A:沒有辦法啦,就跟你說不是我的問題,也不是阿呆的問題, 人家不願意啊,那我怎麼辦,如果是自己的就算了,我們已 讓你准(台語)3次了,你也知道我們的情形啦,如果好過, 大家都好。
B:我知道啦,我是真的沒辦法了。
A:那要怎麼辦?
B:我就是不知道要怎麼辦,摩拖車也沒油了。好嗎?拜託一下 ?妹,拜託一下啦!
A:拜託我也沒有用。這樣我不就要去跟人家跪(台語),為了 你我要去跟人家跪(台語)。
B:我欠你們的錢,我這2天追給你們好嗎?
A:唉喲!
B:好不好?我也不可能說為了幾千塊錢就不跟你們聯絡啊,不 可能啦!
A:總共是差我們多少?
B:2千還是3千,ㄟ,2千,對,2千,對。A:2千,大頭鬼啦!
B:啊?
A:2千3啦!
B:好,那連這一次的,2千5,好不好?




A:明天可以嗎?
B:明天我先籌一些出來。
A:這樣我才有辦法去跟人家講。
B:好啦,好啦!明天我先籌一些出來,籌一半出來,好不好?A:是你講的喔,不要再晃點我了。
B:好,不會的。
A:不然我會很生氣喔。
B:好,好。
A:你在哪裡?
B:在全聯。
A:再見。
B: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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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