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之財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之規定,各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主刑項下之從刑宣 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之財產抵 償之。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 仍執前詞提起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宗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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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 罪 事 實 │ 罪 刑 之 宣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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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犯罪事實貳、一 │李孟霖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未扣案│
│ │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用序號000000000000000之手機)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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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犯罪事實貳、二 │李孟霖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未扣案│
│ │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使用序號000000000000000之手機) │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
│ │ │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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