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263號
TCHM,99,上訴,263,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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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 │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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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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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