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9年度,199號
TCHM,99,上更(一),199,20101116,1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在98年3月17日警詢中、98年3月18日偵查中之證述,是否實 在?係基於你自由意思所為之陳述?【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 】)實在;是。」(見前審卷第125頁)顯見證人楊棟樑於 原審證述內容已因記憶不情,復多有附和迴護被告之詞,自 無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④此外,證人楊棟樑於98年3月17日下午6時35分許為警在臺中 市○區○○路375巷30號前查獲時,扣除海洛因1包(送驗數 量淨重0.0242公克、驗餘數量淨重0.0198公克)外,另扣得 、甲基安他命2包(送驗數量淨重0.6841、0.2074公克、驗 餘數量淨重0.6825、0.2058公克)、吸食器、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一節,有臺中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現場查獲照片6幀(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 分三偵字第0980006660號卷第5、6、7、12、13頁)可參, 且該2包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沒收銷 燬一節,各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各1份附於 該案卷可參,業經本院調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執他字第2509號案件全卷(偵查、聲請觀察勒戒及執行卷) 核閱明確。另有證人楊棟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申裝人資料、門號0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紀錄(見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80006660號卷第18頁 )、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0號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721號卷第171頁)在卷 可佐。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雖於本院稱門號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於98年3月17日通聯紀錄係在臺中縣烏日鄉○○路成 豐巷548-1號,與證人楊棟樑指證係在臺中市○區○○路37 5號30號前向被告購得一節不符云云,惟證人楊棟樑於原審 審理中指證該次被告販賣犯行係證人楊棟樑經以電話與被告 聯絡後,另有一不詳姓名之人前來送貨取款,已如前述,顯 見被告確於斯時並未親自到場,而另委由他人前來交貨收款 ,益徵證人楊棟樑上開證述電話聯絡後係另一不詳名年籍之 人到場一節,應與事實相符,而證人楊棟樑指證係98年3月 17日下午6時許交易,而上開通聯紀錄就被告持用之門號000 00000000號電話與證人楊棟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0號 確有於交易前之下午5時22分許通話,此觀諸上開通聯紀錄 甚明,是被告確有於98年3月17日下午電話連絡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被告辯以該次並未出售,且表示 已不再做了,請其與他人聯絡云云,所辯不足採信。 ㈡附表編號5、6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予證人郭力仁部分:




①被告就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郭力仁一節始終否認, 另就是否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供述反覆。被 告於偵查中辯稱係合夥買,證人郭力仁拿4分之1是5000元, 其向別人拿20000元云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 度偵緝字第1165號第19頁);復於原審供稱:其販賣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郭力仁2次等語(見原審卷第22頁反面 );其有販賣第二毒品安非他命給證人郭力仁,但第一級毒 品沒有賣云云(見原審卷第100頁);1月24日甲基安非他命 是無償給證人郭力仁,2月2日其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給他云云(見原審卷第158頁反面);另於前審辯稱: 安非他命是「高仔」拿給郭力仁的云云(見前審卷第177頁 );郭力仁被扣押的海洛因不是其的,安非他命是和其合資 一起向「高仔」購買的,其再分給他云云(見前審卷第178 頁);其沒有販賣毒品與證人郭力仁陳安琪云云(見前審 卷第183頁);第二級部分證人郭力仁是合資購買云云(見 前審卷第183頁反面);繼於本院辯稱:98年1月24日沒有賣 第一、二級毒品給郭力仁;98年2月2日本來要合資,但郭力 仁毒癮發作就先去向別人買,證人郭力仁回來時出1000元, 其出資2萬元向在場姓高之人買甲基安非他命,但沒有賺他 錢,錢是交給姓高的人云云(見本院卷第58頁反面);繼辯 稱:編號5部分(即98年1月24日之犯行)其沒有賣;編號6 (即98年2月2日之犯行)第一級毒品不是向其買的,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向其買的云云(見本院卷第109頁反面 )。
②證人郭力仁確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迭於警詢時(見臺中市警察局中分三偵 字第980004343號警卷第87至9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他字第721號卷第28至31頁、98年度偵字第10149 號卷第67至70頁)及偵查中(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警聲搜字第1344號卷第42至44頁、98年度他字第721號 卷第8至11頁)指證綦詳,其於警詢明確供述於98年2月2日 晚間9時40分許遭警當場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係至臺中市○區○○街10號3樓之 5號被告陳吉村住處,向綽號「兄仔」之男子所購買,且購 買後下樓員警上前,其即將手中毒品隨手丟棄,警方詢問其 是否向被告購買毒品,其表示向綽號「兄仔」之男子購買, 因警方出示被告之搜索票,其同意帶同員警誘騙被告開門, 但員警衝進來太快,房門未完全開啟就反鎖等情無訛(見臺 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980004343號卷第88頁) ,於偵查中結證稱:其認識被告3、4個月,買過2、3次,除



夕那次各買1000元,這一次買4000元;是警察拿口卡片給其 看才知叫陳吉村,其都叫他「兄仔」;以0000000000打他的 00 00000000電話;被捉之前20分鐘打電話給他,原本警察 是要抓他,剛好其又去,所以配合;其已經買完了,下樓遇 見警察,警察原本即是要去捉他的,警察衝出來太快,他即 自後門跑掉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警聲搜 字第1344號卷第43、44頁)。均明確指證確有向被告購買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③證人郭力仁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檢察官問:你在警詢 及偵查中有供稱你在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有向在庭之被告 陳吉村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 壹仟元,另在查獲當時即二月二日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 千元、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仟元,是否如此?【提示 偵查卷第九、二九頁】)沒有這樣供述,那天我是去找被告 陳吉村從被告家中出來,警察就拿搜索票把我壓制在地上, 且搜索我身上,並在我身上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警察並叫我要配合他們,並說,如果指 證是向被告陳吉村購買毒品,可以獲得減刑。」、「(檢察 官問:警察有叫你要誣賴被告陳吉村?)警察沒有叫我誣賴 他。但是叫我要指證被告陳吉村,因為有掌握到犯罪的事證 。」、「(檢察官問:檢察官偵訊時,何以復為上開之供述 ?)因為警察說,到地檢署時也要照警局所製作筆錄內容供 述。」、「(檢察官問:如你所述,到地檢署警察要叫你如 警詢所陳述案情陳述,那為何在偵查中你又供述你另外向被 告陳吉村購買兩次毒品,在除夕一次,另一次時間不詳,為 何跟警詢所述不符?)我在偵查中檢察官並沒有刑求逼供我 ,但是我在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也有供述大概有向被告陳吉 村購買二、三次。」、「(檢察官問:你在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向被告陳吉村兩、三次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那是你自己供述還是警察要你這樣供述的 ?)警察抓我到警局時,他們跟我說,如果指證被告陳吉村 以後可以獲得減輕刑度,但是這部分我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 ,但是因為這部分是在錄音錄影之前,所以我沒有證據。」 、「(檢察官問:你稱警察跟你說指證被告陳吉村可以獲得 減刑,所以購買毒品的二、三次是你自己供述的還是配合警 察所供述的?)供述的詞都是警察叫我自己講,說不能只有 講購買一次毒品,意思說,要我自己講時間,叫我多講幾次 。」、「(檢察官問:警察或是檢察官有沒有叫你為虛偽的 供述?)檢察官沒有,但是警察並沒有要我指證被告陳吉村 ,如果我沒有指證就要刑求逼供我。」、「(檢察官問:在



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是否按照你當時的自由意識來陳述?)是 的,他們沒有刑求逼供我。」、「(檢察官問:你在檢察官 那邊有無簽署證人結文,並瞭解證人結文的意義?【提示】 )那是我親自觀看過且簽名的,我瞭解裡面的內容。」、「 (檢察官問:你在剛才審理中否認你在警詢中曾經供稱你有 向被告陳吉村購買毒品,而今日審理庭中,你竟為沒有向被 告陳吉村購買毒品的供述,你是否係為虛偽不實之證述?) 我在偵查中是講謊話、作偽證。」(見原審卷第154、155 頁),揆其所述,無非以先前警偵訊之指證被告係配合員警 所為云云。
④惟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員警王坤煜亦於原審98年11月27日審理 中結證稱:「(法官問:本案是否係由你所承辦?)是的。 」、「(法官問:【提示偵查案卷第二八、二九頁九十八年 二月三日證人郭力仁之警詢筆錄】該證人之警詢筆錄是否係 由你所製作?)是的。」、「(法官問:筆錄製作情形為何 ?)當時我跟劉承學兩人製作筆錄,並且有當場錄音,但是 並沒有錄影,製作筆錄方式是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來製作,並 沒有誘導證人,或是指示證人郭力仁做如何具體的內容回答 。」、「(法官問:當時因何案查獲證人郭力仁?)我們當 時因為陳吉村毒品案持著搜索票於樓下埋伏,就看到郭力仁 獨自一人上樓,我就跟同仁說該人可能是來購買毒品的,約 過三分鐘後,郭力仁就從台中市○○街陳吉村三樓住處走下 來,我就跟同仁說,我們先上去攔他,但是郭力仁看到我們 拔腿就跑,然後我們同仁說跟我說他看到郭力仁邊跑邊丟東 西,人抓到之後,再帶郭力仁回去將郭力仁所丟棄的東西撿 拾起來,發現該東西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郭力仁當時有承認他有施用毒品,所以我們就問 郭力仁該毒品是向何人購買,他說是向綽號阿兄之人購買, 我們問他購買樓層幾樓,他說是三樓,且是樓梯旁那間房間 ,然後我們就說,你能不能上去誘拐被告開門,他說可以配 合,他說因為該地點有兩道門,要等到該人開第二道門我們 再進去,但是該人於開裡面第一道門後,我們就衝過去,結 果外面第二道門並沒有開,他看到我們就關門,但是我們並 沒有看到開關門之人是何人,我們就請鎖匠約十分鐘後到達 開鎖,鎖匠到了之後,說該門沒有辦法開,約三十分鐘之後 ,陳吉村的兒子來開門,進去之後,我們就詢問陳吉村的兒 子,詢問裡面有多少人在屋內,他說有三人,其中一個是他 父親即被告陳吉村,另二人他也不知道是何人,且說被告交 代說他們逃走之後,再由被告兒子開門,他們是從後面的鐵 窗以手拉手方式逃到二樓,再接力逃到一樓,該逃跑方式是



陳吉村的兒子說的,我們復詢問陳吉村的兒子說,詢問被告 的毒品放置在何處?因為陳吉村的兒子才國小四年級左右, 所以很配合,就告訴我們毒品是放置在電腦桌旁的附近抽屜 ,另外我們又在冰箱旁的桌子最下層暗格發現起訴書扣案之 毒品,之後我們將查獲物品扣案,並帶郭力仁回警局製作筆 錄,但是當時並沒有帶陳吉村之兒子回警局製作證人筆錄。 」、「(法官問:你有沒有跟郭力仁說要其供述出毒品來源 ,如因而查獲可以減輕其刑?)有的,我當時說如果吸食毒 品你供述出來源上游因而查獲可以減輕其刑,那是依照毒品 危害防治條例之規定跟他說的。」、「(法官問:你有無跟 郭力仁講說一定要說毒品係向被告陳吉村購買之證述?)沒 有。」、「(法官問:何以郭力仁於剛才提示之警詢筆錄明 確陳稱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向 陳吉村所購買,那是他自己供述的嗎?)我們因為有請搜索 票,所以我們就把陳吉村之照片提示給郭力仁來指證,結果 郭力仁就指證毒品確係向陳吉村所購買的。」、「(法官問 :是否因為你們有聲請搜索票要搜索被告陳吉村,因為有部 分具體之證據證明被告有涉嫌販賣毒品,所以你們明確的要 郭力仁來指證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是向被告所購買的?)沒有。」、「(法官問:照你所述 ,郭力仁之警詢筆錄係在其自由意識下所製作的,而非以刑 求逼供、利誘、恐嚇等非法手段所製作取得?)是的。」、 「(法官問:你有無又交代郭力仁說你既然已經在警詢裡面 已經明確指證被告陳吉村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並已經製作完畢警詢筆錄,於檢察官偵訊 時,應為於警詢筆錄時一樣之供述?)沒有,可能是郭力仁 不太好意思指證被告,且怕當場對質而得罪被告,而且根據 我們得到的消息,陳吉村當時持有手槍,且被告經通緝後, 也有被查獲手槍偵辦當中。」、「(被告問:郭力仁說你們 要他指證向我購買二、三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有無此事?)我們詢問郭力仁時,郭力仁本 來答覆只有購買一次,我們要其老實回答,後來他才回答有 兩、三次。」、「(被告問:如果有通聯就代表有購買毒品 嗎?如果當天郭力仁打四、五通電話給我,那我們不是已經 交易四、五次毒品了?)郭力仁是自己供述其向被告陳吉村 有購買兩、三次。」、「(辯護人問:你於製作警詢筆錄時 ,是否有先行與郭力仁溝通大致要如何製作警詢筆錄?)有 的,當時連我在內有承辦的員警劉承學、林威廷三人在現場 。」、「(辯護人問:你們是在何地跟郭力仁溝通的?)在 陳吉村住處的樓下就已經有溝通了。」、「(辯護人問:於



製作筆錄之前還有無溝通?)於回去派出所前,我們有跟他 說要他配合回覆購買毒品的情形。」、「(辯護人問:在溝 通的過程中,你有無對證人郭力仁利誘或是脅迫等等?)沒 有,我們只有跟他說,如有據實陳述因而查獲上游,依法可 以減輕其刑。」、「(辯護人問:對於郭力仁陳述,警方要 其具體指訴被告陳吉村部分,且有脅迫等情事,你有無意見 ?)完全沒有脅迫。」、「(檢察官問:你於製作郭力仁之 筆錄前,有無先調閱郭力仁跟被告之通聯紀錄?)我們派出 所沒有這個能力,所以我們也沒有依照通聯紀錄來誘導證人 郭力仁指證被告。」(見原審第196頁至第198頁反面) ⑤又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員警劉字崇(即劉承學)亦於原審98年 11月27日審理中結證稱:「(審判長問:本案查獲證人郭力 仁當時你有無在被告愛國街之住處現場?)有的。」、「( 審判長問:對於郭力仁是否係你當場查獲持有毒品之現行犯 ?)是的,因為我們有目睹郭力仁將毒品丟棄在地上,所以 他是現行犯。」、「(審判長問:對於證人王坤煜剛才所述 ,查獲搜索情形,你都有在現場嗎?有無意見?)我都有在 場,且查獲情形就如證人王坤煜所述。」、「(審判長問: 警詢筆錄是由你製作,另由證人王坤煜詢問證人?)是的, 且當時有錄音,但是沒有錄影。」、「(審判長問:是否因 為你們有先入為主之觀念,因準備要搜索被告住處,而可能 會無所獲,而去強迫證人郭力仁來指訴被告有販賣毒品?) 我們沒有強迫證人郭力仁,而是詢問郭力仁所持有的毒品係 從何而來,並沒有強迫,或是誘導。」、「(審判長問:於 查獲現場時,因為沒有查獲到陳吉村,但是被告陳吉村之兒 子有在現場,你有無目睹?)有的。」、「(審判長問:你 有無聽到被告陳吉村之兒子陳述其父親與其餘二人以接力方 式逃走?)有的。」、「(審判長問:剛才證人王坤煜證述 ,有於製作筆錄之前有事前與郭力仁溝通,你有無聽到,其 內容為何?)有,我聽到證人王坤煜郭力仁老實講。」、 「(審判長問:於溝通當時有無威脅利誘郭力仁?)沒有。 」、「(被告問:你們沒有搜查到毒品,於問我兒子陳岳承 說,如果我兒子沒有告訴他們警察我放置毒品的地方,要叫 學校把我兒子退學,有無這件事情?)沒有,我們只說你是 學生,小孩子要說實話。」、「(辯護人問:據被告所述, 當時有在場逃逸連他在內共有四人,有無意見?)我們進入 被告住所當時只有被告兒子在場而已,而據被告兒子供述, 連同被告逃逸之人共有三人。」、「(法官問:【提示九十 八年二月三日郭力仁警詢筆錄】該筆錄是你所製作的嗎?) 是的。」、「(法官問:你們有詢問郭力仁有向被告陳吉村



購買毒品幾次,而郭力仁回答二、三次,是否如此?)有的 。(法官問:惟你們所記載有明確時地購買毒品僅有九十八 年二月二日該次,既然郭力仁已經證述有購買兩、三次是否 有詢問另外二、三次購買毒品之時地為何?)有,但是他只 是回答說購買毒品的時間地點忘記了。」、「(法官問:所 以之後郭力仁所供述其餘兩、三次之購買毒品確實之時間地 點你們製作警詢筆錄時,均不知道?)是的」等語(原審卷 第198至200頁),是據上證人王坤煜、劉字崇所具結證述之 情形,並無證人郭力仁所述之其之警詢筆錄係非在其自由意 識下所製作的,而係以刑求逼供、利誘、恐嚇等非法手段所 製作取得之情形,有關告以其相關權利及減刑之規定,更難 認係有何非法方式取得其證述,況證人郭力仁亦證稱:「當 時他們說有聲請搜索票,請我要配合,警察那種方式並不是 強逼,也沒有刑求」等語(原審卷第198頁),顯見證人於 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應係證人郭力仁自由意思下為之陳 述。
⑥證人郭力仁分別於原審98年10月23日、同年11月27日審理中 翻異證稱:「(檢察官問:你是否有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 日被查獲毒品案?)是的,被查獲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檢察官問:警察是否當時有在你身上扣得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有的。」、「(檢察官問: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作何使用?)是我自己施用的 。」、「(檢察官問:你查獲前何時開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期間為何?)斷斷續續,我 是從九十七年底開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陸陸續續到被查獲止。」、「(檢察官問:你所 施用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來源為 何?)我是向沒有特定之人購買的。且因為時間太久,我忘 記向何人購買了。」、「(檢察官問:你是否認識被告陳吉 村?如何認識的?)認識。是經由朋友介紹認識的。」、「 (檢察官問:你與被告陳吉村有無金錢糾紛或是恩怨?)都 沒有。」、「(檢察官問:你們認識的交往過程為何?)有 時候我會去找被告陳吉村泡茶聊天,從認識交往到案發期間 約三、四個月。」、「(檢察官問:你施用毒品之案件是否 有因供述出來源,而獲得減刑?)沒有,我的施用毒品案子 是鈞院宣判的,但是我沒有因供述出毒品來源而減輕。該案 我經判刑壹年陸個月,該案是跟檢察官認罪協商的,並且已 經確定。」、「(檢察官問:你案發當時使用的行動電話號 碼為何?)就是0000000000號。」、「(檢察官問:你有無 使用該支電話與被告陳吉村聯絡?)有的,案發當天有,且



之前也有以上開電話與被告陳吉村所持用的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聯繫。」、「(檢察官問:你跟被告陳吉村電話聯繫 做何事情?)就是聊天,並詢問他跟另一個朋友的事情,但 是我們並沒有聯繫說要購買毒品之事情。」、「(檢察官問 :你在偵查中供稱,你打上開電話向被告購買毒品,對此, 有無意見?【提示偵訊筆錄】)因為警詢筆錄已經這樣供述 ,所以我才復於偵訊筆錄這樣供述。」、「(檢察官問:你 於審理中作證,有無壓力,有無希望與被告隔離訊問?)當 時情形是我想要趕快交保,復以警察在旁邊慫恿我要配合, 所以我才這樣供述。但是目前在法庭上我並沒有壓力。且我 今日在提解過程中與被告陳吉村也沒有接觸,我們是分開提 解的。」、「(檢察官問:【提示偵查案卷第七四、八一頁 通聯紀錄】你有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九十八年二月二 日兩天有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所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對此,有何意見?)是的,我有與被 告陳吉村聯繫,但是只是單純找他,純粹聊天而已,且有時 候被告陳吉村沒有空,我會幫被告陳吉村去載送放學的小孩 。而上開一月二十四日通話是我詢問被告陳吉村有沒有空, 我要到他家裡去泡茶,(後改稱)但是我忘記了。而二月二 日該日聯繫什麼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在九十八 年一月二十四日有打了四通電話與被告聯繫,於二月二日有 打五通電話與被告聯繫,上開聯繫,是聯繫作何事情?)時 間太久,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九十八年二月二日 被警查獲之後,你與被告陳吉村有無接觸,或是有無其他人 有無跟你接觸討論到有關被告陳吉村案件部分的問題?)沒 有。」、「(辯護人問:你二月二日當日被查獲之毒品來源 為何?)來源我忘記了。」、「(辯護人問:是當日購買的 嗎?)是當日下午購買的。」、「(辯護人問:你是在何地 購買的?)我忘記了。」、「(辯護人問:綽號「兄仔」係 指何人?)就是指被告陳吉村。」、「(辯護人問:九十八 年二月二日當天你行蹤為何?)我當時有在工作,我是在從 事臺中市政府的委外停車開單工作,工作時間是從上午八點 到下午五點。」、「(辯護人問:上開工作期間你沒有蹺班 ?)沒有。」、「(辯護人問:既然你稱沒有蹺班,何以你 剛才供述九十八年二月二日下午上班期間購買毒品的?)我 是上臨時班,有缺才去上班,我是禮拜六、禮拜天,才是在 上開時間上班,而禮拜一到五,我是有人請假,才去代班, 當時剛去做時一個月的薪資有五、六千元。」、「(辯護人 問:九十八年二月二日當天你有沒有上班?)沒有。」、「 (辯護人問:何以你可以馬上就回復本院詢問你並沒有上班



?)你可以去查。」、「(辯護人問:當天你的行蹤為何? )早上的事情我不記得,但我記得下午的事情,當天我沒有 工作,我就在家裡,另外就只有去購買毒品。」、「(法官 問:【提示九十八年二月二日你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之當天通聯紀錄】請參酌上開通聯紀錄回憶你當日之行 蹤?)當天下午五點多,我應該有去幫被告陳吉村載送他的 小孩,因為有時候被告陳吉村會去打麻將,我就單純的載送 他的小孩到他打麻將的地方,之後,我就看一下打麻將的情 形,就回家了。而被告陳吉村打麻將的地方是位於台中市○ ○路後面小巷子裡面的私人所有之天聖寺廟。我回家之後, 我又去台中市○○路與美德街之維新醫院喝美沙侗,之後, 我就回家,沒有去其他地方。」、「(法官問:九十八年二 月二日晚上二十一時四十分在台中市○區○○街二十七號前 遭警方查獲,你將你身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丟棄,之後被警當場 扣案,並扣到你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有的。」、 「(法官問:當時是否你就帶同警方到剛才地址裡面要進行 搜索,敲門甚久,才由被告陳吉村兒子應門,原本被告在屋 內,經其兒子應門,被告就從屋後逃逸?)是的。」、「( 法官問:是否在現場查獲起訴書所載之贓證物品?【提示並 告以要旨】)是的,且上開查獲之物品均不是我的,物品均 係被告陳吉村的。」、「(法官問:依照你剛才所述,九十 八年二月二日十二時起到你被查獲止,你沒有到其他地方去 ?)我剛才還有講,下午我有去買毒品。」、「(法官問: 既然你沒有去其他地方,你又被當場扣案這些毒品,這些毒 品是否係向被告所購買的?)不是。」、「(法官問:既然 不是的話,那你的毒品是從何而來?)我下午有去買毒品, 但是購買毒品的地方我忘記了。」、「(法官問:購買毒品 地點既然忘記了,那購買毒品之對象為何?)我記不起來。 」、「(法官問:購買毒品之時間、地點,均沒有辦法記得 ,那你是如何聯繫購買毒品?)我想不起來。」、「(法官 問:你平常購買毒品,方式為何?)有時候人家打電話給我 ,有時候我打電話給人家,是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還 有用另一支行動電話,而另一支行動電話號碼、何人申請, 該電話之門號所屬公司,我都記不起來。」、「(法官問: 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及同年二月二日,有無跟被告陳吉村 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都沒 有。」、「(法官問:【提示被告陳吉村九十八年九月二十 五日庭訊之筆錄】對於被告陳吉村於前庭訊業已承認有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你,有無意見?)我不知道為何



被告陳吉村會承認。但是我有向被告陳吉村購買過一次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該次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 間是在九十八年二月二日,以新台幣壹仟元購買,再改稱: 而另一次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該次我也是以新台幣壹千元 跟被告陳吉村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云云(見原審 卷第153至158頁)。
⑦證人郭力仁復於原審詰問證人即查獲員警王坤煜後證稱:「 (審判長問:對於證人王坤煜之證述內容有無意見?)當時 他們說有聲請搜索票,請我要配合,警察那種方式並不是強 逼,也沒有刑求」;再證稱:「(辯護人問:九十八年二月 二日你被查獲當時身上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從何而來?)當 天下午跟別人購買的,至於跟何人購買我忘記了。」、「( 辯護人問: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地點為何?)我記得是 約定在路邊而已。」、「(辯護人問:你如何跟交易相對人 聯絡?)就一起去喝美沙冬的人即綽號『阿其』(台語)介 紹給我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人。」、「(辯護人問:你 的意思是說二級毒品是當日查獲前下午向被告陳吉村所購買 的,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就是如你剛才所述,是否如此?)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被告的朋友拿給我的,不曉得為 何被告自己要承認,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就是如我剛才所述 。」、「(檢察官問:綽號『阿其』之人其真實姓名,詳細 地址為何?)不知道,我們是在台中市○○路與育德路附近 的維新醫院一起喝美沙冬的人。」、「(檢察官問:你稱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的朋友交付給你的,該人之聯 絡電話、真實姓名為何?)我不知道。」、「(檢察官問: 剛才你所述綽號『阿其』及被告的朋友,你連他們的真實姓 名、行動電話都不知道,如何跟他們聯絡?)是阿其聯絡的 。當時幾乎我每天都會碰到阿其。(案發當時即九十八年二 月二日當日你有無去喝美沙冬?)有。」、「(檢察官問: 有無遇到綽號為『阿其』之男子?)有遇到。」、(辯護人 問:你案發當時被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是否當時遇到綽 號『阿其』之男子向他詢問聯絡購買?購買毒品數量為何? )是的,而且當時我只有購買一包被查獲那包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而且是由綽號阿其之朋友交付給我的,而我的金錢是 交付給他的朋友,交付的金額一包約三、四千元。」、「( 辯護人問:該毒品是你尚未施打就被查獲了,是否如此?) 我忘記了」等語(見原審卷第第198頁反面、第200至201頁 )。
⑧證人郭力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辯護人問:你在98年 2月2日有在被告台中市○○街住樓下被警查獲?)是的。」



、「(辯護人問:在警察查獲前,你是否有與被告陳吉村見 面?)有。」、「(辯護人問:你與被告陳吉村見面的時候 ,現場有何人在場?)除了他以外,還有兩、三人在場。」 、「(辯護人問:這兩、三人你可以說出他們的名字或是綽 號?)我不認識他們。」、「(辯護人問:問據你所知,他 們為何會在你與被告陳吉村見面的當場?)答不清楚,因為 我去的時候他們在聊天。」、「(辯護人問:你被警察查獲 之後,有再帶同警察回到被告陳吉村於愛國街住處?)我在 愛國街被抓的時候,警察他們就押我上去敲門。」、「(辯 護人問:警察帶你上去敲門的時候,被告陳吉村住處還有誰 在場?)進去之後,只有被告陳吉村他兒子在場。敲門的時 候,我不清楚,我應該下去就馬上被抓,那時候人應該還在 那邊,我不清楚。那人就是我第一次上去的時候,我說的人 ,就是被告陳吉村還有他的朋友。」、「(辯護人問:你第 一次上去找被告陳吉村的時候,跟被告陳吉村做何事?)就 是找他聊天而已。」、「(辯護人問:被告陳吉村有無交付 東西給你?)沒有。(改稱)有,本來就是我要拿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他意思就是說他沒有,我就跟被告陳吉村 朋友拿。我問被告陳吉村有沒有辦法拿,他說沒有,他的朋 友在現場,可以跟他朋友拿。」、「(辯護人問:他朋友叫 什麼名字?)不認識,我第一次見面。」、「(辯護人問被 告陳吉村如何稱呼他朋友?)太久,忘記了。」、「(辯護 人問所以你當場是有拿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就是 直接拿錢給他朋友,他朋友拿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我 。」、「(辯護人問:你所謂被告陳吉村的朋友,是否所包 含第一次到被告陳吉村住處裡面的兩三人?)是的。」(見 本院卷第101頁反面、第102頁)。
⑨證人郭力仁於審理中就98年2月2日購買毒品或稱忘記購買之 時、地、對象;率稱記不起來;復稱係當日下午購得;或稱 當日去找被聊天云云;經原審法院提示有關被告先前曾供認 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方始證稱於98年2月2 日以1000元購買,而另一次九98年1月24日該次也是以1000 元跟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本院審理中改 在現場向被告朋友購買云云,非惟於法院審理中歷次證述不 一,已難遽信,更與被告所辯迥異。且證人郭力仁自承曾為 被告接送小孩等情,顯見其與被告間當有一定之交誼信賴關 係,被告復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曾因另毒品案件犯偽證罪經法 院判刑有期徒刑4月,係因警查獲時警察要求其提供上手, 其隨便供1個綽號,實際上並無此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02頁 反面),倘證人郭力仁於本案經警要求下供出毒品來源,以



證人郭力仁與被告間相當之信賴關係,及在另案因應方式係 任意虛構綽號提供檢警追查觀之,證人郭力仁於本案當可如 法泡製,以免開罪於被告。然證人郭力仁於為警查獲時經警 出示對被告住處之搜索票,即供承向綽號「阿兄」之被告購 買並配合員警辦案查緝被告,且現場確扣得其持有丟棄之毒 品,顯見證人郭力仁為警查獲之初因事發甚急、未暇多慮而 為指證,當時應較無人情之壓力及利害得失之算計,其於警 詢時、偵查中之證述,應堪可採。至事後於審理中漫言證述 ,顯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⑩又被告於前審審理中辯稱為警查獲當時,亦同在場之證人劉 宏文可證當日係其與證人郭力仁合資向他人購毒,其確無販 賣第一級毒品予郭某云云,惟證人劉宏文於前審審理中證稱 :當時在場的被告、我、林明源及綽號「高仔」之人,其中 是被告與林明源合資、我個人出資要向「高仔」買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另有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去按門鈴,我沒有看到被 告有沒有拿第一級毒品給那個人等語(前審卷第176至177頁 ),其所陳係被告係與林明源合資欲向「高仔」購買毒品, 並非係與證人郭力仁合買,是被告辯稱其係與證人郭力仁合 資向他人購毒云云,殊難採信。而所謂合資之說,非惟被告 及證人郭力仁彼此供證不一,渠等各說詞數易,亦與證人劉 宏文所述迥異,自難採認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⑪此外,並有查獲現場照片10幀在可參(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80004343號卷第103、105頁),另證人 郭力仁為警查獲之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記載海洛因毛重1. 10公克、安非他命毛重0.98公克、三星廠牌手機1支、門號 0000000000號SIM卡)(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 字第0980004343號卷第82頁)、證人郭力仁持用門號000000 0000號手機撥出接收電話之翻拍畫面2份(見上開警卷第122 、123頁)可參,而被告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證 人郭力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於98年1月24日及98 年2月2日確有通話紀錄一節,有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721號卷第74、 81頁)可佐。又98年2月2日晚間9時40分在臺中市○○○街 27號前查獲證人郭力仁時,扣得其丟棄購得之海洛因1包( 毛重1.1公克)、安非他命1包(毛重0.98公克)、三星廠牌 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復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 經警搜索臺中市○區○○街10號3樓之5被告住處,扣得海洛 因(即白色粉末、粉塊)22包(毛重25.82公克)、安非他 命(即淡黃色晶體、白色晶體)11包(毛重12068公克)、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電子秤1部等物,此有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可參(見上開警卷第82、83 、84、86頁)。
⑫而98年2月2日晚上10時30分許在被告之臺中市○區○○街10 號3樓之5號住處實施搜索查扣之白色粉末及粉塊,經囑託法 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毛重共25 .82公克,經檢驗後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1包,粉末18包成 分為海洛因,合計淨重7.78公克,空包裝重4.53公克),粉 塊狀3包,合計淨重3.059公克(空包裝重1.48公克),另1 包粉末則驗無法定毒品成分,此有該局98年4月13日調科壹 字第9823011860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參(見98年度偵字 第10149號卷第11頁)。是現場查獲毒品21包確係海洛因( 共淨重11.37公克,空包裝共重6.01公克),另搜索查扣之 淡黃色晶體、白色晶體,經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其中淡黃色晶 體編號A1至A6,驗前總毛重9.04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1.62 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9公克;白色晶體編號A7至A11,驗 前總毛重3.66公克,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08公克,驗前純質 淨重約2.47公克等情,有該局98年5月26日刑鑑字第9800584 97號鑑定書一份在卷足憑(見98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卷第27 頁),是扣案查獲毒品11包確係甲基安非他命(含袋毛重共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