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2947號
TCHM,97,上訴,2947,20090113,1

2/2頁 上一頁


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併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⒈、附 表三編號⒈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論屬於 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因有甲基安非他 命殘留,其包裝袋因沾染毒品,無從全然析離,亦應一併沒 收銷燬,而送驗時所耗損之毒品〔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 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電子磅秤1台,均為被告甲○ ○所有,且為供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在卷,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另就被告2人販賣毒品所得,分別宣告沒收 或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就犯罪事實一、㈠ 至㈨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部分,以被 告甲○○之財產抵償之,就犯罪事實一、㈩至所示各次販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得部分,則均以被告甲○○及 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至其餘扣案物品查無證據證明與 本案認定成罪之前揭犯罪事實有何關連,而非本件供販賣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量刑亦屬妥適。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對象,經查獲之部分,殷式惠(1次)、瑞那多(2次) 、艾力斯(1次)、劉鎮溢(1次)、林宗賢(2次)、丁○ ○(2 次)、莊福進(4次)、李家順(2次),被告2人販 賣毒品給予前開之人且次數亦有多達4次者,顯然嚴重影響 他人之身心健康,殘害前開證人之前途,惡性重大;再者依 前開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均係透過第三人而輾 轉向被告2人購買毒品,顯見被告已成功建立販賣毒品之網 絡,能輕易將毒品販賣給施用毒品之人,對社會之危害與治 安威脅重大,甚且,被告乙○○自始即否認犯罪,毫無悔意 ,被告甲○○及乙○○所涉本件販毒之犯行,實無何令人同 情之處。㈡依被告2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載,被告乙 ○○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染有施用毒品惡習,且能 與上游之製造、販賣毒品者,有密切之聯繫管道,顯然被告 等並非僅是毒品小盤。又在我國施用與販賣毒品均屬有罪, 難以期待買受毒品者主動供出來源,查緝此類犯罪類型之難 度甚高,因此販賣毒品之犯罪黑數相對亦高,原審以本件被 告等僅被查獲販賣毒品給認識之友人、外籍勞工,及被告2 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依其價錢估算非鉅,而予以酌 減其刑,漏未審酌此類犯罪類型之犯罪黑數及被告乙○○



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被告等一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毫無悔意,惡性重大,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憐 憫之情,原審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容有違誤。再者 ,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對於此類犯罪已經酌量其惡性、危害 等情,因此訂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原審法院以 犯罪所得、販賣對象之數量等本屬法定刑內審酌刑度之理由 ,予以酌減其刑,顯然過輕,無法生警惕之效,對於法之安 定性,亦有所影響,且是否逾越立法者之權限,容有斟酌之 餘地。㈢、依被告甲○○、乙○○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所 載,被告乙○○前自民國95年起至97年之3年間,均曾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原審判刑確定並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之紀錄, 被告甲○○現則因施用毒品案件,執行觀察勒戒中,依被告 甲○○於原審審理時所供述,將本件販毒所得之金錢,部分 用於日常生活開銷,支付2人的生活費用等情,及參酌被告 甲○○所坦承15次之販毒犯行,被告甲○○前開所自承之情 ,尚堪採信,顯見渠等均無正當工作,被告2人在假釋中或 執行完畢在監所外之短暫期間內,未見斷絕犯罪行為,或者 收受贓物、或販賣毒品、或連續吸食毒品,顯有犯罪之習慣 ,具有犯罪之危險性格,自應依刑法第90條第1項之規定, 諭知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等語,指摘原 判決不當。惟查,關於被告2人於本案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 酌減其刑並無不妥,已如前述,且被告甲○○係菲律賓籍, 來台工作、結婚,婚後育有二名子女,惟與前夫於88年離異 後,即獨力照顧兩名幼子,參諸如附表所示之15次販賣犯行 ,每次販賣金額均不多,且對象總計8人,總金額亦未逾5萬 元,所生損害尚非嚴重;被告乙○○所參與者,係與甲○○ 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載甲○○前往交易毒品,僅其中1次是 由其親自持毒品前往交易,惟亦係受甲○○之指示而為,購 毒者均係與甲○○連繫,且其與甲○○共同販賣之對象僅3 人,其犯案情節自較不重,其等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依刑法 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難謂逾越立法者之權限而有違法失 當之處。另被告甲○○於本院供述:伊當時有工作,是去幫 人家清理房子等,月入大約1萬多元等語,被告乙○○於本 院供述:伊當時有工作,是建築臨時工,月入大約1萬多元 等語(本院卷第77頁背面),渠等雖均係臨時工而無固定工 作,收入各約1萬多元,惟尚非無正當工作及收入,檢察官 亦未舉證證明被告等有犯罪之習慣,或以之為業,而達須以 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故被告2人並無施以強制工作之 必要,檢察官仍執上詞提起上訴,難謂有理由。另被告乙○



○及其於原審之指定辯護人江來盛律師上訴意旨均以被告乙 ○○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惟依上開論述可知,均無 足採;被告甲○○及其於原審之指定辯護人己○○公設辯護 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因經濟困難,謀生不易,家 中有二名幼子待養,始鋌而走險犯案,其犯後均坦認犯行, 且供述共犯乙○○犯行,有助本案案情之釐清,犯後態度甚 佳,被告甲○○為菲律賓人,不諳本國法律,不知其嚴重性 ,請改量處較原審判決更輕之刑等語,惟原審量刑業已審酌 上開各情,並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已屬從輕量刑 ,渠等再以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本 案檢察官及上訴人等之上訴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編號│犯 行│所犯法條及罪名│宣     告     刑│
├──┼───┼───────┼─────────────┤
│ ⒈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㈠│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⒉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㈡│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⒊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㈢│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⒋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㈣│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⒌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㈤│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⒍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㈥│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⒎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㈦│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⒏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㈧│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⒐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
│ │一、㈨│賣第二級毒品罪│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
│ │所示 │。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
│ │ │ │物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抵償之。 │
├──┼───┼───────┼─────────────┤
│ ⒑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
│ │一、㈩│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
│ │所示 │。 │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乙○○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
│ │ │ │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
│ │ │ │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⒒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
│ │一、│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
│ │所示 │。 │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乙○○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
│ │ │ │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
│ │ │ │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⒓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
│ │一、│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
│ │所示 │。 │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伍仟元與乙○○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
│ │ │ │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仟元與│
│ │ │ │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⒔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
│ │一、│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
│ │所示 │。 │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乙○○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
│ │ │ │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
│ │ │ │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⒕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
│ │一、│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
│ │所示 │。 │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
│ │ │ │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乙○○
│ │ │ │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
│ │ │ │之。 │
│ │ │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⒉、⒊所示│
│ │ │ │之物均沒收;因販賣第二級毒│
│ │ │ │品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
│ │ │ │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
│ │ │ │帶抵償之。 │
├──┼───┼───────┼─────────────┤
│ ⒖ │如犯罪│毒品危害防制條│甲○○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事實欄│例第4條第2項販│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
│ │一、│賣第二級毒品罪│附表二編號⒈、附表三編號⒈│
│ │所示 │。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命均沒收銷燬之及如附表二編│
│ │ │ │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收;因│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臺幣貳仟元與乙○○連帶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 │ │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⒈、附表三│
│ │ │ │編號⒈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及如附│
│ │ │ │表二編號⒉、⒊所示之物均沒│
│ │ │ │收;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之│




│ │ │ │財物新臺幣貳仟元與甲○○連│
│ │ │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
│ 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總毛重18.27公克(包裝 │
│ │ │塑膠袋總重約2.21公克),共│
│ │ │計6包,取其中0.17公克鑑定 │
│ │ │用罄 │
├──┼──────────────┼─────────────┤
│ ⒉ │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含SI│1支 │
│ │M卡1張) │ │
├──┼──────────────┼─────────────┤
│ ⒊ │電子磅秤 │1台 │
└──┴──────────────┴─────────────┘
附表三: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
├──┼──────────────┼─────────────┤
│ 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淨重合計1.6064公克,共│
│ │ │4包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