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為該次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轉讓禁藥 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轉讓禁藥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亦不另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係同時交付如附表編號1、2、 3、5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屬以一交付行為同時觸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與轉讓禁藥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法律關係,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販賣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處斷。
㈣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乙○ ○於本件所販賣、轉讓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均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按鑑定毒品時,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 倒出與包裝袋分離而秤重,必要時亦會輔以刮杓取袋內粉末 ,然無論依上述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洛因 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於93年3月19日以調科壹字第09300 113060號函示在案(見司法院編印法官辦理刑事案件參考手 冊㈠第334頁)。是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鑑定 書上所載包裝塑膠袋重,當指依上述方式將包裝內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塑膠袋分離所得到之包裝重,惟包裝 塑膠袋內仍會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是用以 包裝、裝放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塑膠袋,若 與其內所包裝之毒品析離時,其與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自應一併視為毒品,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但該條項並無如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所 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明文,自屬相對沒收主 義之立法。是其應沒收之物,應以屬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扣 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係共犯江金印所有,用以聯絡本 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行動電話手機(含SIM卡),業 據共犯江金印於前案供明在卷,而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或RUI M卡之所有權,均於將SIM卡或RUIM卡交予客戶使用時即移轉 歸屬客戶所有,此經國內各電信業者覆函司法院在案,有司 法院97年5月6日院臺廳刑一字第0970009760號函示可稽,是 該行動電話手機及SIM卡,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 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乙○○及共犯江金印販賣甲 基安非他命所得之249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至於附表所示其餘扣案 物,均業於前案被告李谷文、游佳雯所犯部分,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㈤原審認被告乙○○罪證明確,而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轉 讓禁藥罪,並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處斷,復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發生當時,正因運輸第二級毒 品案件案件,由法院審理中,竟又另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圖謀不法利益,而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且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數量非少,日後如為他人所施用,將嚴重損害他人 之身心健康,並使毒品益形氾濫,不僅危害他人之身心健康 ,亦嚴重殘害國本,且被告於本件犯罪過程中,居於主導地 位,惡性顯較共犯即證人江金印為重,其始終否認犯行之犯 後態度,難認有何知所悔悟之意,暨其素行、犯罪手段、智 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考共犯江金印業經前案 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年10月,並 諭知上開扣案之毒品沒收銷燬之;附表編號9之行動電話( 含SIM卡)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249000元與 共犯江金印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二人 之財產連帶抵償之。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堪認 妥適。被告上訴,否認罪行,恣意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附表
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37.7公克,驗餘淨重36.28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約37.7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約37.8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約0.9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約4.3公克)
6、紙盒1個(上有風華字樣)
7、手機2支(含0000000000、0000000000之SIM卡各1張)8、手機1支(含0000000000之SIM卡1張)9、手機1支(含0000000000之SIM卡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