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 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 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 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 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 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 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犯上開 附表編號3至40所示各罪所憑之證據,已經詳細調查審酌, 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量刑方面,被告就上開 附表編號3至40所示各罪之犯行,均坦白承認,原審判決就 被告就附表編號3至25、28至40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就附表編號3至25部分依同條例 第17條第1項遞減輕之,並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 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於法定刑內分別量處被告所犯上開附表編號3至40各罪所示 之刑,及為相關沒收之諭知,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權 限,且所為以上刑之量定,經核亦屬妥適,並無被告上訴指 摘量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之情形。是被告上訴為無 理由,上訴應予駁回。至有檢察官上訴認執行刑過輕部分, 亦難認有理由,已如前述,應予駁回。
六㈠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 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被告各次販賣第二、三 級毒品等犯罪手法類似,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 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 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 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 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 責任遞減原則)。本案被告就前開上訴駁回部分及撤銷改判 部分被判處之有期徒刑,因合於數罪併罰規定,爰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之規定,定被告應執行之主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之 刑。
㈡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 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被告所犯前揭所示各罪分別經原審及本院科處之 罪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比較 新舊法之結果,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可言,是依一般法律適 用原則,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50條規定,附此敘明。七、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 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 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祗能於最後一次之 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 收銷燬(參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犯 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故販賣毒品所得 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 ,以符合貫徹政府查禁毒煙決心之立法本旨。且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 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 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 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 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執行問題,即 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 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 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參 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 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而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 段規定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 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 、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 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 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 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 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 、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 販賣、意圖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 ,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
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沒收之,始為適法(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96 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經查:
㈠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1﹒7813公克、 1﹒3970公克),係兼供被告施用及販賣之用,業據被告供 明,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查禁之 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於其最後一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即上揭犯罪事實一部分 宣告沒收(包裝袋直接與毒品接觸,依一般經驗法則,二者 無從析離,應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 存在,爰不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之HTC廠牌智慧型手機1支,被告自承係作為聯絡上游毒 販「阿哲」購毒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轉賣之用,為被 告所有,供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項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現金7400元,被告自承其中2000元係上揭犯罪事實一 所示販賣毒品所得;5000元係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示販 賣毒品所得,各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 告沒收,餘400元並無證據足資證明係本件販賣毒品所得, 不得宣告沒收。
㈣未扣案之被告所有分別供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所用之NOKIA 廠牌普通型手機1支、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 000號SIM卡各1張,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於各相關罪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㈤未扣案之被告上揭犯罪事實欄一㈠至、至所示販賣毒 品所得各1000元、上揭犯罪事實欄一至所示販賣毒品所 得各500元、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示販賣毒品所得5000元,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相關罪項 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至 於供被告上揭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販賣毒品所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係被告之妻朱怡靜所申設,SIM卡為朱 怡靜所有,暫借予被告所用;另扣案之K盤1個係供被告施用 愷他命所用;100元紙鈔1張係供證人何泓毅施用愷他命所用 ,均不得宣告沒收。
㈥又數罪併罰,應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並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所稱其罪之「刑」,不僅指主刑而 言,沒收之從刑亦包括在內,此觀刑法第51條第9款,就宣 告多數沒收者,分別明定其應執行之標準自明。被告所為上 開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經本院分別宣告各該罪之
刑,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就從刑部分,自應依刑法第51條 第9款規定一併諭知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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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含主刑、從刑) │
│ │ │1、2為本院撤銷改判諭知之刑;3至40為原審判決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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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㈠ │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所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撤銷改判部分) │
├──┼────┼──────────────────────────┤
│ 2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㈡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撤銷改判部分) │
├──┼────┼──────────────────────────┤
│ 3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㈢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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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㈣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5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㈤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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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㈥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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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㈦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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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㈧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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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㈨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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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㈩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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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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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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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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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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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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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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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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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19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20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21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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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販│
│ │欄一所│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示。 │以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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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NOKIA │
│ │欄一所│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24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NOKIA │
│ │欄一所│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25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NOKIA │
│ │欄一所│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 │示。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
│ │ │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 │ │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26 │犯罪事實│江永龍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欄一所│(上訴駁回部分) │
│ │示。 │ │
├──┼────┼──────────────────────────┤
│ 27 │犯罪事實│江永龍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欄一所│(上訴駁回部分) │
│ │示。 │ │
├──┼────┼──────────────────────────┤
│ 28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29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30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三│
│ │欄一所│級毒品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各為1﹒7925公克、1﹒3970公│
│ │示。 │克)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981-│
│ │ │679306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
│ 31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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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NO│
│ │欄一所│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 │
│ │示。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
│ │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
│ │ │其財產抵償之。(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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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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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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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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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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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
│ │示。 │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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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未│
│ │示。 │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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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 │
│ │示。 │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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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犯罪事實│江永龍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HTC │
│ │欄一所│廠牌智慧型手機及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未扣案│
│ │示。 │之NOKIA廠牌普通型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 │
│ │ │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上訴駁回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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