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訴字,95年度,60號
TCHM,95,上重訴,60,20071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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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目錄表各1件、查獲現場相片1張【「億天公司」倉庫內 】、查獲相片129張(94年度他字第1378號偵查卷第100~11 6 、184~248頁)、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啟封紀 錄各4 件(94年度聲搜字第2281號卷第42~64頁)、管制藥 品實地稽核現場紀錄表5紙及相片1紙、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 品管理局檢驗編號管檢字第0930003397、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成績書、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93年3 月30日中區國稅 大屯三字第0930011175號函檢附之「億天公司」、「晉康安 公司」營利事業稅籍資料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億天藥品有限公司」章程、臺中縣衛生局90年5月1日90衛藥 字第18506 號函【同意「億天公司」經營西藥販賣申請許可 案】、「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販 賣業藥商許可執照(94 年度偵字第10553號偵查卷㈠第12~ 14 、28~30、32~37、82~85、86~107頁)、法務部調查 局94年7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400329號檢驗成績書1紙(94年 度偵字第10923㈠第153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檢驗編號管檢字第0940007305、0000000000號成績書2 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22051、22052 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 年重訴字第513號刑事判決 書、本院94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3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及第69號刑事判決書各1件(94年 度偵字第10923號偵查卷㈢ 第76~83、237~306頁)、「億 天公司」與「晉康安公司」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申報表共5 冊 (證物外放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癸○○ 被查獲部分】(92 年度偵字第22051號偵查卷第89~96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3月2日刑鑑字第0920216110 號鑑驗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卷第284 ~288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5年5 月4日管稽 字第0950004836號函、臺中縣大里市衛生所95年5月8日里衛 字第0950000521號函、臺中縣太平市衛生所95年5月9日0950 000608號函各1 件(原審卷㈡第214~216頁)、被告戊○○ 入出境資訊連結系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10月5 日 移署資處寰字第09611758740 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桃園分局96年10月9日北區國稅逃縣三字第0961046104 號 函檢附「華成公司」申報出關資料計16紙、(本院卷㈢第 9 ~11、32~33、37~53頁)、「正峰公司」檢送「華成公司 」購買麻黃素資料表、「仁友公司」檢送與「寶生公司」交 易紀錄1件(本院卷㈡第64 ~66、68~72頁)等文書證據, 並無顯不可信情事,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是證人辰○○於調查中(94年度他 字第1378號偵查卷第9 ~16、76~77頁)、偵查中(同上他 字案第72~74頁)、彭秀玉於調查、偵查中(同上他字案第 249~252頁)、劉玉菁陳元吉鄭瑞津、寅○○、莊繡如 於調查中(臺中機字第0000000000 號調查卷第 164~170、 197~200、209~210頁)、癸○○、壬○○2人於調查中( 92年度偵字第22051號偵查卷第37~48 、50~61頁)、壬○ ○於調查中(同上偵查卷第117~126頁)之證述雖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被告暨其辯護人並未對該陳述內 容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證言作成 之狀況,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之情事,均應具有 證據能力。
四、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立法理由係認被告 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 等)之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因其任意陳述之信用性已受 確定保障之情況下所,自得作為證據。不問係其他刑事案件 之羈押訊問期日、勘驗期日、準備程序期日、審理期日或民 事事件、行政訴訟程序,凡係在普通法院法官(軍事法官、 外國法官不與之)面前所為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 件證人子○○、蔡錦昌、黃進忠、陳貞貞、壬○○、癸○○ 等6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案件審理中 向法官所為之供述,在其等任意陳述之信用性無疑之情況下 ,其證述依法自具有證據能力。
五、至於被告丙○○之辯護人於96年7 月13日辯護狀所提出之「 平泰公司」未向「華成公司」購入麻黃素之認證函1 件,此 查「平泰公司」向「華成公司」所購入者本即為檸檬酸而非



麻黃素,此據被告戊○○供述在卷。
貳、實體理由:
一㈠訊據被告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被告甲○○除 否認被訴幫助製造第2 級毒品犯罪事實之主觀犯意外之事實 部分亦坦承不諱(選任辯護人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為其辯稱本 案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適用 ),被告己○○亦不否認有受被告丙○○指示運送麻黃素、 黏貼於「億天公司」倉庫內塑膠桶上標籤予被告乙○○、丁 ○○、甲○○等人、被告乙○○丁○○均不否認曾仲介販 售麻黃素予癸○○等人,惟均否認有幫助製造第2 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均辯稱並不知悉麻黃素係製造第2 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云云,被告丙○○固亦不否認其有指 示被告己○○運送麻黃素予被告乙○○丁○○甲○○等 人,及有將麻黃素出售予被告乙○○丁○○等人,被告丙 ○○辯稱:1、販賣予「億天公司」與「晉康安公司」大約 8000kg都不是假交易,並無指示甲○○設立「億天公司」、 「晉康安公司」,該8000 kg因甲○○入獄前委託其處理,所 以其確實有介紹販賣給劉德楠及乙○○各約1500kg、1000kg ,但其不知道是要賣給不法集團製造安非他命,而且時間是 92年10月底以前,當時麻黃素不是第4 級毒品,甲○○入獄 期間委託其申報「晉康安公司」管制藥品,一切都合法;2 、「華成公司」出口給越南「平泰公司」23.5公噸與伊無關 ,查獲的大約5500kg亦非這23.5公噸之一部分,這是上述甲 ○○委託其處理的8000kg,其介紹販賣給劉德楠及乙○○各 約1500kg、1000kg,其餘5500kg寄放在「華成公司」,「華 成公司」將其中1500kg轉到臺中市○○○街倉庫,再轉到臺 中縣大里市○○路倉庫,其也不曾出入樹王路倉庫云云。被 告己○○辯稱:其主要是在「寶生公司」食品部門工作,偶 爾受丙○○所託運送管制藥品,其不清楚載運的是什麼物品 、有什麼作用,到離職前也沒聽過麻黃鹼、假麻黃鹼這些字 ,LEXUS 汽車並非因為運毒而交付,而是依公司決議云云。 被告乙○○辯稱:其不知道麻黃素的用途,癸○○說是要做 感冒藥,販賣時間最多到92年年底,只有2、3次,各約50kg ,93年以後都沒有賣云云。被告丁○○辯稱:其不知道麻黃 素的用途,仲介販賣最多到92年10月,只有仲介販賣2、3次 ,各約50kg,93年以後都沒有賣云云。
㈡被告之辯護人辯護意旨部分:
1被告丙○○所委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為「⑴甲○○實係「 億天公司」及「晉康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訴人丙○○ 並未指示甲○○成立公司。⑵戊○○指述麻黃素係以貨運行



或公司司機交由丙○○簽收,然而,卻無法提出任何所謂23 .5噸之貨運單據或丙○○之簽收單,戊○○所辯已不足採信 ,至為灼然。⑶劉德楠綽號「阿楠」,係丙○○友人,偶然 之間與丙○○提及其身體不好,需花錢看病,丙○○為幫助 劉德楠籌措醫藥費以及幫助甲○○回收資金,因此同意代甲 ○○出售麻黃素予劉德楠。⑷乙○○係劉德楠介紹給予丙○ ○之友人,丁○○乙○○之友人,劉德楠、乙○○、丁○ ○向丙○○洽談購買麻黃素時既均告知為合法之用途,被告 丙○○信以為真,方代甲○○出售予劉德楠、乙○○、丁○ ○,而劉德楠、乙○○丁○○事後實際作何用途,被告丙 ○○實在不知,足證,上訴人丙○○在主觀上並無幫助製造 安非他命之犯意。⑸己○○於案發當時係擔任丙○○公司之 主任,於90年10月起即多次恐嚇丙○○,如不給予相當代價 ,將向主管機關檢舉丙○○甲○○出售管制藥品,丙○○ 思及自身僅係受在獄執行之甲○○託付出售庫存麻黃素,並 非自己所有之麻黃素,當下即決定不再接觸麻黃素之事務, 因此,丙○○實際代甲○○出售麻黃素之時間僅至92年底之 前,之後未曾再有任何接觸。依照最高法院20 年上字第 10 22、1828號判例,上訴人丙○○在主觀上並無幫助製造安非 他命之犯意,實難論以幫助製造第2 級毒品之犯行。⑹麻黃 鹼、假麻黃鹼為製造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 均早在88年12月8日已列為管制藥品條例之第4級管制藥品原 料藥管制,且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93年1月9日生效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附表4已列為第4級毒品先驅原料, 惟上訴人丙○○涉嫌買賣麻黃鹼、假麻黃鹼之時間既均在93 年1月9日之前,依法實不得論以販賣第4 級毒品之犯行。⑺ 就偽造文書方面,「晉康安公司」之申報資料固然由被告甲 ○○申報,然被告打電話予曾復華要晉康安印章,曾復華予 以拒絕之情以觀,顯見晉康安為甲○○所有,否則何以曾復 華拒絕交出晉康安之印章?故此部份應不構成偽造文書及行 使偽造文書罪嫌。⑻至於販賣管制藥品部分:其中8噸部分 ,原審認定僅以甲○○芝證述為據,然甲○○之說法前後矛 盾,且「寶生公司」是合法賣假麻黃素給「晉康安公司」、 「億天公司」。根據丁○○乙○○己○○等人之供述時 間均在92年間,亦非在93年1月9之後,故被告此部分亦無違 法之處。⑼對23.5公噸假麻黃素部分,從原審卷證以觀不能 證明戊○○有交給丙○○,從「大榮公司」的回覆的函文亦 不能證明戊○○有交給丙○○,此外,亦沒有其他卷證足資 證明丙○○有取得23.5公噸麻黃素一事。⑽劉德楠等人告知 被告所購得之物係要做減肥藥、感冒藥,被告主觀上並不知



要製造安他命一節。另癸○○、壬○○等人丙○○並不認識 ,由手機及電話簿都不能證明丙○○有直接與伊聯絡,檢察 官認為丙○○事先知情且透過乙○○丁○○等人販賣是有 誤會。⑾如按原審判決犯罪事實二、㈢之1所載,如以每kg8 0萬元計算,可推論被告賣予劉德楠等人1627.5 kg,但於理 由內卻一再記載乙○○等人仲介販賣1000kg之情,判決理由 顯有矛盾之處。再者,乙○○等人所購買之時間點應為「寶 生公司」出售「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之時間點左右 ,故應係上開8噸之部分,如此查扣之麻黃素非屬23.5噸之 範圍。」等語。
2被告甲○○所委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為「⑴被告甲○○於 本案中僅係協助掉包麻黃素以應付主管機關之查驗,被告與 共同被告丙○○有犯意聯絡之部分亦僅及於此,被告於本案 中協助掉包麻黃素,對於丙○○要如何處理實毫無所悉,因 此有關此出售部分,被告與丙○○並無犯意之聯絡,原審判 決之認定係有誤會。⑵再者,被告甲○○對於管制藥品均毫 無經驗,亦為原審所肯認,所有麻黃鹼皆由共同被告丙○○ 持有、處分,被告甲○○頂多僅係幫助被告丙○○持有,對 於被告丙○○持有後之處分行為,應與被告甲○○毫無關聯 。⑶被告甲○○在法務部調查局於94年7 月20日調查筆錄記 載願意轉為汙點證人陳述案情,是在檢察官指揮下所問,應 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尚請鈞院參酌。」等語。 3被告乙○○之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稱「⑴被告乙○○與丁○ ○2 人於94年10月14日調查站及檢察官初訊中筆錄中之自白 ,乃偵辦人員以不正方法取得,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⑵ 被告乙○○於92年10月以後即未載幫丙○○販賣麻黃素,此 核與被告丙○○所供述情節相符。⑶己○○、癸○○2 人於 調查中之證述為審判外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等語。 4被告戊○○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 「被告戊○○已經認罪 ,而且對於本案事實的重大發現均有所貢獻,被告戊○○年 紀已大,請從輕量刑。」等語。
 5被告丁○○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⑴本案並無證人指證  被告丁○○有販賣麻黃素用以製造安非他命毒品。⑵被告丁  ○○無主觀上亦無幫助製造第2 級毒品之犯意,客觀上無從 證明被告丁○○販售之麻黃素有用以製造第2 級毒品,且無 正犯存在,自無成立幫助犯之要件。⑶被告丁○○於93年 1 月9 日後已未販售麻黃素,於調查中雖供稱93年間猶有販售 一節,顯與事實不符。⑷再被告丁○○匯款次數雖有多次, 非必與販售麻黃素有關。⑸若是鈞院認為被告丁○○犯罪, 亦無原審認定的數量,請從輕量刑。」等語。




6被告己○○辯護人辯護意旨略稱:「被告己○○受被告丙○ ○指示運送者,並不知悉為管制藥品麻黃素,又僅為「寶生 公司」員工,無幫助製造第2 級毒品之犯意,應為無罪之判 決。」等語,資以辯護。
二、經查:
㈠關於犯罪事實二之犯罪事實所載部分:
1於犯罪事實二中被告丙○○購入原真正持有麻黃素之時間、 重量之認定:
⑴被告丙○○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向「華成公司」、 「仁友公司」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麻黃素一節,除為被告丙 ○○自調查(調查卷94 年度聲搜字第2399號第9~10頁)、 偵查(94 年度偵字偵查卷第10923㈠第69~70頁)、原審法 院審理(原審卷㈠第77~78、358~360頁)、本院審理中所 不否認外,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購入麻黃素之統一發票影本 附於本院卷編22號之調查卷第301~336頁可據(本部分數量 表見94年偵字第10923號偵查卷㈢第187頁)。是被告丙○○ 確有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麻黃素一 節,堪可認定。
⑵是依據如附表二所載之麻黃素之總數量為8079kg。惟嗣後被 告甲○○於93年6 月間入監服刑前曾要求查看樣品,被告丙 ○○乃指示被告己○○載運1 桶麻黃素持在臺中市○○路與 西屯路口交予被告甲○○收執,甲○○將之置放於如事實欄 所載之「億天公司」上述倉庫內,後為案外人辰○○盜賣一 節,為被告丙○○甲○○己○○等3 人所不否認【此詳 后述】;是依據上揭說明,被告丙○○甲○○2 人就此犯 罪事實部分實際上所持有麻黃素之數量應為8054 kg(8079- 25=8054kg,已滅失1桶25kg),而非起訴書、原審法院判決 書所稱之8000kg。
2次查,被告丙○○雖矢口否認有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所 設立之上述「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為如事實欄二所 載之麻黃素假買賣交易之事實,並辯稱確有將如附表三之 1 、如附表三之2 所示之麻黃素出售予「億天公司」、「晉康 安公司」云云,然被告甲○○對於此部分犯罪事實部分則坦 認屬實。且查:
⑴被告丙○○已於本院96年11月8日上午9時35分審理中供承被 告甲○○確有就本犯罪事實部分投資即購入麻黃素出售以牟 利將近900萬元等語(本院卷㈣第62 頁),此亦核與被告甲 ○○於同日審理中供承伊確有投資本犯罪事實部分100 萬、 88萬元、80萬元3筆計268萬元即如附表一編號1、2、3 號部 分所示等語(本院卷㈣第62頁)相符。又被告丙○○供稱被



甲○○係投資將近900 萬元等語,就此被告甲○○則供稱 係投資計268萬元等語,2者間之投資金額雖有所差距,惟該 2 人就被告甲○○就此之投資事實所供則無差異,是被告甲 ○○確有投資由丙○○出面購買麻黃素以販售牟利一節,應 無疑義。至於被告甲○○之投資款數額究係被告丙○○所稱 之將近900萬元、或被告甲○○所稱之268萬元,依卷內現存 相關事證,除有如附表一編號1、2、3號3筆匯款單資可證明 外,於超過此數額部分,則無積極證據足供憑參,是本院認 定被告甲○○所稱投資款係如附表一編號1、2、3號所示之3 筆計268萬元之數額,應可採信。則被告丙○○甲○○2人 既就此犯罪事實所載之係具有合夥關係存在,被告丙○○所 辯稱「寶生公司」與「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間於如 附表三之1、三之2所示之買賣關係乃屬真正云云,顯屬無稽 。
⑵①更者於此部分犯罪事實,依據證人即同案被告甲○○於下 列之證述明確,亦堪可認定「寶生公司」與「億天公司」、 「晉康安公司」於本犯罪事實所載之關於麻黃素之買賣交易 為虛偽買賣:
於調查證稱:「這8噸從來沒有到億天等公司」、「只有1次 他送樣本給我,是紙桶裝的麻黃素,25kg重,我跟他要來放 在公司當樣本,我沒有看到貨,所以跟他要1桶來看看。」 等語(94年度偵字第10553號㈡第20頁)。 於本院96年7 月13日上午10時50分行準備程序中證稱丙○○ 僅交附之1 桶25kg麻黃素後為案外人辰○○所盜賣等語明確 。
②而甲○○之上開證言內容亦核與證人辰○○於同上調查中證 稱:「是屬實,這空桶是今天在現場看的空桶,裝載的地點 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小城故事社區內1 棟大樓的1、2樓, 至於她(指甲○○)為什麼要這麼做我並不清楚,我猜她應 該是要偽裝成麻黃素。」等情相符(94年度他字第1378號偵 查卷第73頁)。且被告丙○○於本院96年7 月13日上午10時 50分行準備程序中關於甲○○證述該1 桶25kg之麻黃素為案 外人辰○○所盜賣一節,並不爭執證人甲○○所證述之真正 (本院卷㈡第79~85頁)。
③依據甲○○之證言內容,佐以被告丙○○甲○○2 人既為 合夥關係,被告甲○○又僅為出資268 萬元之情況,被告丙 ○○實無於與被告甲○○具有合夥關係暨甲○○僅為部分出 資之情況下,猶將其於如附表二所示購入之麻黃素全數移轉 予甲○○占有管領之理。
⑶①再被告丙○○所經營之「 寶生公司」分別向「華成公司」



、「仁友公司」購入為8079kg,後實際上持有麻黃素之數量 為8054kg,已如上開所述。
②又「寶生公司」與「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間固有如 附表三之1、2所示之麻黃素買賣交易,有統一發票明細表( 見94年調查站證據資料卷1宗第47~80頁)、及有證人甲○ ○於如附表一編號1、2、3號所示之匯款紀錄可憑;惟如附 表一編號1、2、3號之匯款乃被告甲○○就被告丙○○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購入麻黃素之管制藥品為販售牟利之投資款一 節,已如上開所述。又關於如附表一編號5、6、7號之3筆匯 款係由被告丙○○指示並交付現款予「寶生公司」不知情之 員工莊繡如匯入如附表一編號5、6、7號所示之「寶生公司 」帳戶內之情,已據證人莊繡如於原審法院95年4月17日上 午9時30分審理中具結證述屬實,是於如附表一編號1、2、3 號所示之匯款係被告甲○○之投資款、如附表5、6、7號又 係被告丙○○指示並交付現款予「寶生公司」員工莊繡如匯 入「寶生公司」帳戶內,其餘如附表編號4、8號被告甲○○ 已堅決否認為其所匯入,是「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 實無向「寶生公司」購買被告丙○○於如附表二以「寶生公 司」名義所購入之麻黃素之資金證明存在。
③再甲○○關於「億天公司」、「寶生公司」實際上並未向「 寶生公司」購入如附表二所示由被告丙○○以「寶生公司」 名義購入之麻黃素一節,迭於調查、偵查、原審法院審理、 本院審理中迭次證述屬實無誤,其各次證言內容如下: 於93年4月6日在調中證稱:「「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 」都是「寶生公司」負責人丙○○授意我申請設立。這2 家 公司均只作書面上登記處理,..., 成立公司最主要目的僅 在協助「寶生公司」移轉銷貨。」、「在90年3 月間,丙○ ○以他本身涉有藥事法官司,他所有之「寶生公司」對買賣 管制藥品會遭到相關單位刁難為由,要我另行成立「億天」 及「晉康安公司」。當時丙○○曾告知我前述管制藥品買賣 所得之利潤會攤分予我,待公司成立後,丙○○則將「寶生 公司」所購之麻黃素等管制藥品移轉賣給「億天」及「晉康 安公司」。因丙○○稱前述麻黃素等管制藥品再販賣出去時 ,「億天」及「晉康安公司」始需將貨款交給「寶生公司」 ,故實際上「億天」及「晉康安公司」移轉購自「寶生公司 」之管制藥品,當時並未交付貨款」等語(見93年度他字第 544號偵查卷宗第25頁)、於94年7月20日在調查站證稱:「 ...,丙○○只開立發票給我,以利我每月向管制藥品局及 臺中縣衛生局等單位申報進貨量和庫存量,丙○○實際上並 未出貨給我。」、「92年1 月間大里衛生所稽查員首次與我



聯絡,要前來公司稽查,我乃與丙○○聯繫,丙○○隨即請 中連貨運運來1 批桶裝之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以供稽查, 因為密封所以實際桶裝內容為何,我並不清楚…;且丙○○ 指示,要我告知稽查員該批桶裝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要避 免打開以免受潮,而我公司因潮濕且剛遭水災,所以稽查員 到場時只比對數量及批號無誤後即離去,並未開驗,事後丙 ○○即又將前述假麻黃素和鹽酸麻黃素運回「寶生公司」, 並向我詳細詢問稽查過程,我告知依其指示告知稽查員所以 並未開驗,以後每遇稽查,丙○○均如法炮製,以對付稽查 。」等語(中機字第0000000000號調查卷第142頁反面~148 頁)。
於94年7 月22日在調查中證稱:「當時丙○○曾答應我,我 如果每賣300kg麻黃素、假麻黃素等管制藥品會給我10 萬利 潤,後來丙○○分3次給我100萬元之利潤,就不曾再給我任 何好處。」、「92年6 月間,我要赴臺中女子監獄前,為查 明「億天公司」經「寶生公司」所購買之鹽酸麻黃素、假麻 黃素等管制藥品,是否仍存放於丙○○處,因此我要求丙○ ○提供樣品以取信於我,丙○○指示己○○載了1 桶鹽酸麻 黃素提供給我看,己○○指定在臺中市○○路、西屯路口與 我見面,見面後,我以該桶要存放「億天公司」作為樣品為 由,堅持載回「億天公司」存放,己○○要我向丙○○請示 ,電話中丙○○仍不准我拿走,並要我不要在電話中講到有 關前述管制藥品的事情,但我仍堅持,所以自行僱請計程車 將該桶鹽酸麻黃素載回「億天公司」作為樣品」等語(見同 上調查卷第149頁~153頁)。
於94年8 月10日在調查中證稱:「以「億天公司」名義匯款 給「寶生公司」,除了剛開始3筆款項約200萬元由我匯款外 ,其餘均由丙○○處理,詳細情形我不清楚,且所有進出貨 均由丙○○處理。」等語(見同上調查卷第149頁至153頁) 。94年9 月12日調查中證稱:「己○○知道交付予我(指丙 ○○交付)之物為麻黃素,因為我與丙○○就拿取麻黃素一 事起爭執時,我與丙○○都已明講要拿麻黃素,己○○就在 旁邊,他對我們2 人講話之內容完全清楚」、「所有調包過 的洗滌鹽外面貼上的產品標籤都是由己○○交給我」等語( 94年度偵字第10923號偵查卷㈡第207頁)。 於94年8月10日檢察官偵查中,復確認前開94年7月22日、94 年8月10日2次之調查中證述屬實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055 3號偵查卷㈡第20頁)。
95年3 月27日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稱:「我在90年成立「億 天公司」,成立公司資金是我先出,成立之後,再跟丙○○



請款。因為是他要我成立公司。(後來)因為億天的檢查業 務稽查員說我們億天管制藥品的數量太多,又沒有買賣,會 引起上級單位的注意,造成他的困擾,希望我們轉賣,我問 丙○○怎麼辦,他說要再成立1 家公司。(晉康安公司)資 金部分跟億天一樣大同小異,也是我先成立,再跟丙○○請 款。」、「「億天公司」和「晉康安公司」要進的藥品不是 由我決定,是丙○○決定。「億天公司」和「晉康安公司」 向「寶生」買進麻黃鹼和假麻黃鹼,都沒有實際進「億天」 跟「晉康安」,因為丙○○告訴我他另有用途,他可以幫我 將這些麻黃鹼、假麻黃鹼賣掉。」、「購買麻黃鹼、假麻黃 鹼那些費用是丙○○他自己匯款,剛開始我有匯1、2筆,這 些錢是丙○○拿給我匯的,我是用「億天」的名義匯給寶生 。後來都是丙○○自己匯款,「億天」、「晉康安」實際上 沒有支出貨款,「億天」、「晉康安」的做帳,是請會計師 做的,有買貨時,有發票,「億天」、「晉康安」都有請會 計師做。」、「購買麻黃素的流程都是「寶生」把報表給我 ,我照著寫,照著申報,交給臺中縣衛生局及衛生署按月申 報。」、「(問:相關衛生稽核單位到公司查核的程序?) 是每半年來1次,是衛生所的人來,對總數量,對桶裝的總 數量,查驗每個月申報的報表資料是否相符,如果有要求藥 師到場,藥師就會過來簽名,如果沒有要求,藥師就不會過 來。管制藥品局只有電話詢問,沒有親自來查驗過。... 沒 有規定要公司負責人陪同,只要公司的人員就可以。若要求 開桶,我們會找理由跟稽查員說因為怕潮濕,管制藥品不能 打開來看。稽查員都會接受這個說法,所以不曾打開。衛生 所的人員每次來檢查時,都是我開門的。」、「(問:麻黃 素會變成鹽巴?),鹽巴是我裝的,因為「寶生」賣給「億 天」跟「晉康安」的麻黃素從來沒有送到公司來過。公司桶 裝的貨品是應付稽查員的。... 我外包給作粗工的工人,全 部給他們處理。包括桶子、鹽巴都是他們處理,桶子數量不 夠的話,我再去買,鹽巴是工頭打電話叫貨的。是電話簿翻 一翻向臺鹽叫。粗工我是看牆壁上有噴漆徵求臨時工的工頭 電話。... 裝鹽巴的數量是1桶25kg,按照每次進貨的數量 來裝。」、「鹽巴的錢是拿帳單跟丙○○請款,鹽巴的數量 是看麻黃素進了多少重量,就換多少重量的鹽巴。將鹽巴換 到塑膠桶的作業,剛開始在公司,後來外包給做粗工的工頭 ,怕在公司作業的時候,稽查員有時候經過時,看公司門開 的話,會進來聊天。我沒有找固定的工頭,我是錯開來找, 大約是那7、8位工頭」等語。
於本院96年11月1 日上午9時35分審理中具結證稱:「(問:



你剛說93年4月6 日調查筆錄所述為真實,是不是?)第1次 我說那是洗滌鹽,是調包的。但飭回後丙○○要我擔下所有 事。」、「丙○○要我設立公司的部分是實在的。」、「( 問:那為什麼在調查筆錄又說是丙○○要求你設立「億天公 司」跟「晉康安公司」呢?)這部分等於是我要成立公司, 他在資金方面支助我。」、「(問:這洗滌鹽是誰放的?) 我調包的。」、「(問:原先是擺什麼東西?)從頭到尾都 是洗滌鹽。」、「(問:既然是洗滌鹽為什麼要說是調包? )因為真的假麻黃素是在寶生,根本沒進過「億天公司」跟 「晉康安公司」。」、「(問:所以妳自始至終都知道在你 公司的是洗滌鹽?)是。」、「(問:那為什麼要拿1 桶出 來?)因為曾經稽查時有1 桶是破損的,稽查員有發現,但 他要我自己打電話到管制局問這1 桶破損的要如何處理,管 制局跟我說我可以自己更換容器,但我要把容器外面的標簽 註明是什麼東西、多少公斤,要讓他們下次稽查時足以辨識 這是我換過的桶子,跟原來裡面品名、多少公斤、出自那一 公司都是一樣的,所以我怕稽查員發現那些是洗滌鹽,我才 跟丙○○要求看是1落10桶還是只給我1桶。那天是己○○在 西屯路跟太原路口交給我那1桶,我直接載到公司放在那邊 ,我打電話給稽查員,他說就照管制局講的那樣把桶子換過 來,他下次稽查時會特別註明是容器破損,那破掉的容器也 不要丟掉,要留在現場讓他確認確實是桶子破了才換,但我 一定要有1桶換給他看,所以才會有1桶真的假麻黃素。那其 它的都是洗滌鹽。這些事都是我在服刑之前所發生的,自從 4月6日被查緝了以後就不可能發生我要跟丙○○拿假麻黃素 的事了。」、「(問:行政院管制藥品管制局有沒有實際到 你公司去查驗過?)都是大里市衛生所的稽查員來查驗的。 」、「(問:衛生所到你公司查驗的情形是怎樣的?)只是 核對報表、數量而已,沒有實際查核。」、「(問:辰○○ 後來被訴詐欺案件是他出售麻黃素或是洗滌鹽?)管制局因 為常電話查核,若我公司都沒人接電話會被起疑心,所以我 請辰○○住在那邊,若管制局打電話來辰○○可以接電話比 較不會被起疑。因為管制局有打電話來問過那桶破損的假麻 黃素,所以辰○○就知道那是麻黃素了,我也特別交待辰○ ○因為那桶是借來的所以要看好。因此才發生辰○○盜賣那 1桶的事件。」、「(問:所以辰○○知道那1桶是妳跟丙○ ○要來的?)是。所以他盜賣那1 桶,但可能他貪心,以為 其他的也是假麻黃素,所以他也盜賣鹽。」、「(問:洗滌 鹽是妳向「臺鹽公司」叫貨的還是「寶生公司」向「臺鹽公  司」叫貨的?)是我自己叫貨的。」、「(問:公司設立後



匯款,你共匯了幾筆?)應該是3 筆。」、「(問:「華僑 銀行」臺中分行100萬元?)有。」、「(問:臺中市第2信 用合作社東南分社88萬元?)有。」、「(問:臺中市第2 信用合作社東南分社80萬元?)有。」、「(問:為什麼要 拿自己的錢匯?)因為丙○○說若我拿自己的錢買,分到的 利潤會比較多。」、「(問:如果妳公司沒有麻黃素,為什 麼說「換」洗滌鹽?)是買空桶來裝洗滌鹽,假裝是麻黃素 。」、「(問:辰○○說幫你裝洗滌鹽1天有1500元的工資 是不是?)是。他幫我整理排好10桶1落。」、「(問:有1 桶是真的麻黃素,是己○○在西屯路跟太原路交叉口交給妳 的?)是。」、「(問:貼在桶子上的標簽是己○○交給妳 的嗎?)是丙○○己○○交給我的。」、「(問:標簽上 面寫什麼?)品名跟公斤數。」、「(問:妳是跟丙○○聯 絡,由己○○交付的?)是。」等語。
是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中關於被告丙○○所經營之「 寶生公司」與伊所申請設立之「億天公司」、「晉康安公司 」就被告丙○○以「寶生公司」名義於如附表二所購入之麻 黃素為假買賣交易之證述內容,前後並無出入之處。 ④且證人甲○○上開證述情節,亦核與證人彭秀玉、己○○、 辰○○、蔣存德等人下列證述之情節相當:
證人彭秀玉於原審法院95年4月17日上午9時30分審理中具結 證稱:「(問:「億天公司」與「晉康安公司」是什麼關係 ?)是「寶生公司」的下游廠商。」、「(問:這兩家廠商 ,是跟寶生公司購買何種貨物?)就是我剛才所說E跟P開頭 的藥品。」、「(問:「寶生公司」在甲○○入獄之後,有 無代甲○○申報管制藥品?)有。」、「(問:是哪家公司 ?)「晉康安公司」。」、「(問:這些申報書,是何人填 載?)丙○○填載,丙○○都會給我2 封信,交給我分別去 寄給管制局及衛生局。」、「(提示「晉康安公司」申報管 制藥品的申報資料(93他字544卷㈠第42頁、94偵字第10553 卷㈠57到60頁、93他字第544卷㈡第15頁到83頁)問:請確 認該申報書,是否妳剛剛所說妳代為郵寄的申報書?(提示 並令其閱覽))93他字第544卷㈠第42頁的彙總報表我沒有 見過,其他的也就是申報表我有看過,是我郵寄的。丙○○ 大部分都是將資料填載好,信封也寫好,而且封起來交給我 郵寄。但我看過這些申報表,我不確定是什麼時候看過,不 是他交給我郵寄的時候看到的。我之所以確定說我去寄剛剛 提示的申報書,是因為管制局打電話跟我說申報資料有錯誤 ,所以我才去翻公司的資料,我才知道我寄的就是那些資料 。」等語,與證人甲○○所證稱「晉康安公司」應向管制藥



品管理局及臺中縣大里市衛生局按月申報購入、售出管制藥 品之報表係由被告丙○○代為處理之情相符。
同案被告即證人己○○於本院96年7 月13日上午10時50分行 準備程序中亦不否認確有受被告丙○○指示持1 桶麻黃素在 臺中市○○路與西屯路口交付予甲○○等語,及於原審法院 95年5月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曾受丙○○指示送牛皮紙袋裝 貨品至公益路、太原路給甲○○」等語(原審卷㈡第199 頁 ~202 頁);而此情節亦與甲○○上開證述其於入監執行前 確有向被告丙○○要求交付1 桶真正之麻黃素,被告丙○○ 指示被告己○○持至臺中市○○路與西屯路口交付於其收受 一節相吻合。
暨證人辰○○於偵查中證稱:「(問:在警詢中所說於92年 6 月間甲○○購買數千kg的工業用粗鹽,並請你及你朋友廖 繼魯,幫他將粗鹽裝入她買來的空桶之中,是否屬實?)是 屬實,這空桶是今天在現場看到的空桶,裝載地點在臺中縣 太平市○○路「小城故事社區」內1 棟大樓的1、2樓,至於 她為何要這樣做我不清楚,我想她應該是要偽裝成麻黃素。 」等語(94 年度他字第1378號偵查卷第73頁)、「.... 沒 有。是在92年6 月份時,地點在太平市○○路29號,是「晉 康安公司」的所在地,當時屋子內只有傢俱,甲○○是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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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峰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鹿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天藥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