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472號
TCHM,109,上訴,2472,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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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販賣對象 交易方式 販賣所得(新臺幣) 主 文 1 109 年2 月8 日上午8時21分許聯繫後之某時許 臺中市北區益民一中街某日租套房內 潘志軒 潘志軒於109 年2 月8日上午8 時2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宥弘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潘志軒即於左列時、地與李宥弘見面,先由李宥弘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潘志軒潘志軒再於同日晚間11時許交付1,000 元予李宥弘,而完成交易。 1,000 元 李宥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9 年2 月10日晚間7時31分許 臺中市北區五權路光大停車場 許閎珵 許閎珵於109 年2 月10日晚間7 時31分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宥弘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由李宥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與許閎珵見面,許閎珵即於左列時、地,於該車輛內與李宥弘交易甲基安非他命,許閎珵交付1,000 元予李宥弘後,李宥弘隨即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許閎珵,而成交易。 1,000 元 李宥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 所示之物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3 109 年2 月15日下午4時1 分許 臺中市北區五權路光大停車場 許閎珵 許閎珵於109 年2 月15日下午4 時1 分許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宥弘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由李宥弘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與許閎珵見面,許閎珵即於左列時、地,於該車輛內與李宥弘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先由李宥弘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許閎珵許閎珵再於翌日轉帳1,000元予李宥弘,而完成交易。 1,000 元 李宥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 所示之物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4 109 年2 月28日下午3時35分許聯繫後某時許 臺中市北區益民一中街某日租套房內 許閎珵 許閎珵於109 年2 月28日下午3 時3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宥弘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後,許閎珵即於左列時、地與李宥弘見面,先由李宥弘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許閎珵許閎珵再於翌日轉帳1,000 元予李宥弘,而完成交易。 1,000 元 李宥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 所示之物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5 109 年3 月5 日晚間10時9 分許 臺中市豐原區西勢路109 巷2 號附近 許閎珵 許閎珵於109 年3 月5日下午5 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宥弘聯繫交易甲基安非他命,由許閎珵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左列地點與李宥弘見面,李宥弘即於左列時、地,於該車輛內與許閎珵交易甲基安非他命,許閎珵交付1,000 元予李宥弘後,李宥弘隨即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許閎珵,而成交易。 1,000 元 李宥弘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4 所示之物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

附表三: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轉讓對象 方 式 主 文 1 109 年2 月8 日上午8時21分許聯繫後之某時許 臺中市北區益民一中街某日租套房內 潘志軒 潘志軒於左列時、地與李宥弘見面,由李宥弘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潘志軒施用。 李宥弘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2 109 年2 月14日上午13時31分許 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4 段55巷口 潘志軒 李宥弘於左列時、地,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 號租賃小客車內,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潘志軒施用。 李宥弘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3 109 年2 月27日上午11時許 臺中市北區太原路1段某處 潘志軒 李宥弘於左列時、地,於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 號租賃小客車內,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潘志軒施用。 李宥弘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4 109 年2 月27日中午某時許 南投縣集集鎮文心街291 巷11號八張牛肉麵餐廳附近 潘志軒 李宥弘於左列時、地,於某車輛內,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潘志軒施用。 李宥弘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5 109 年2 月23日22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 號0樓00賴忠良之住處內 賴忠良 賴忠良於左列時、地與李宥弘見面,由李宥弘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忠良施用。 李宥弘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2 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四: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 1 iPhone11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張) 1支 2 iPhone6S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張) 1支 3 夾鏈袋 1包 4 磅秤 1個 5 海洛因 2包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7 現金新臺幣6,000元 8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附表五: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 量 1 海洛因 2包 2 保特瓶吸食器 1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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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