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然依卷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偵字第3421 、3629、3631、3635號起訴書及證人譚楚萍於本院審理時所 述,均無從遽認鍾傳國即為被告於本案販賣、轉讓毒品之供 應來源或共犯,業經本院詳予論述如前,茲不贅言。被告未 見及此,僅憑鍾傳國所涉毒品案件已遭檢察官起訴一事,率 認被告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其刑規定之 適用,未能究明鍾傳國是否確為被告於本案販賣或轉讓第一 、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供應來源,所持見解恐 欠周詳,不足為取,自無從動搖原判決所為事實認定及法律 適用之結果。
五、從而,被告所執前詞指摘原審認事用法有所違誤及請求減刑 ,並據以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宗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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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購毒│聯絡時│交易過程或轉讓過│時間及地點│交易金│證據 │主文 │
│號│者或│間 │程 │ │額(新│ │ │
│ │受讓│ │ │ │臺幣)│ │ │
│ │者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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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 │104年 │陳玉婷於右列時間│①104年12 │0元( │①被告游小珍於偵查、│游小珍轉讓第│
│︵│玉 │12月30│、地點與游小珍見│月30日某時│本次為│原審及本院之自白:他│一級毒品,累│
│起│婷 │日中午│面,游小珍當場轉│。 │轉讓)│字第266號卷第146頁反│犯,處有期徒│
│訴│ │12時31│讓海洛因1針劑量 │②苗栗縣竹│。 │面、原審卷第177頁反 │刑捌月。未扣│
│書│ │分、40│。 │南鎮營盤里│ │面、本院卷第76頁反面│案之行動電話│
│犯│ │分、45│ │營盤邊57號│ │。 │壹支(含門號│
│罪│ │分、48│ │呂明通住處│ │②證人陳玉婷於偵訊之│0000000000號│
│事│ │分許。│ │。 │ │證述:他字第266號卷 │SIM卡壹枚) │
│實│ │ │ │ │ │第100、162頁。 │沒收,於全部│
│貳│ │ │ │ │ │③證人王美珠於偵訊之│或一部不能沒│
│編│ │ │ │ │ │證述:他字第266號卷 │收或不宜執行│
│號│ │ │ │ │ │第150頁正、反面。 │沒收時,追徵│
│一│ │ │ │ │ │④通話紀錄截圖:偵卷│其價額。 │
│︶│ │ │ │ │ │第24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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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 │105年1│由游小珍以王美珠│①105年1月│3000元│①被告游小珍於偵查、│游小珍販賣第│
│︵│玉 │月2日 │所持用門號090361│2日下午2時│。 │原審及本院之自白:他│一級毒品,累│
│起│婷 │下午1 │9047號行動電話與│許。 │ │字第266號卷第146至14│犯,處有期徒│
│訴│ │時29分│陳玉婷所持門號09│②苗栗縣竹│ │7頁、原審卷第177頁反│刑柒年拾月。│
│書│ │、54分│00000000號行動電│南鎮營盤里│ │面、本院卷第76頁反面│未扣案之行動│
│犯│ │許。 │話連絡毒品交易事│營盤邊57號│ │。 │電話壹支(含│
│罪│ │ │宜後,游小珍於右│呂明通住處│ │②證人陳玉婷之證述:│門號 │
│事│ │ │列時間、地點與陳│。 │ │他字第266號卷第100、│0000000000號│
│實│ │ │玉婷見面,當場向│ │ │138、162頁、他字第26│SIM卡壹枚) │
│貳│ │ │陳玉婷收取右列交│ │ │7號卷第205至206頁。 │及未扣案之犯│
│編│ │ │易金額並交付海洛│ │ │③證人王美珠於警詢及│罪所得新臺幣│
│號│ │ │因1包約0.4公克,│ │ │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參仟元均沒收│
│二│ │ │完成交易。 │ │ │7號卷第238頁反面、他│,於全部或一│
│︶│ │ │ │ │ │字第266卷第150頁反面│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④通話紀錄截圖:偵字│時,均追徵其│
│ │ │ │ │ │ │第38號卷第246頁。 │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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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 │105年1│由游小珍以王美珠│①105年1月│甲基安│①被告游小珍於偵查、│游小珍販賣第│
│︵│玉 │月5日 │所持用門號090361│5日下午11 │非他命│原審及本院之自白:他│一級毒品,累│
│起│婷 │中午12│9047號行動電話與│時許。 │1000元│字第266號卷第146至14│犯,處有期徒│
│訴│ │時43分│陳玉婷所持門號09│②苗栗縣竹│、海洛│7頁、原審卷第177頁反│刑捌年。未扣│
│書│ │許。 │00000000號行動電│南鎮龍山路│因3000│面、本院卷第76頁反面│案之行動電話│
│犯│ │ │話連絡毒品交易事│1段282號陳│元。 │。 │壹支(含門號│
│罪│ │ │宜後,游小珍於右│玉婷住處樓│ │②證人陳玉婷於警詢及│0000000000號│
│事│ │ │列時間、地點與陳│下游小珍車│ │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SIM卡壹枚) │
│實│ │ │玉婷見面,當場向│上。 │ │6號卷第100、138、162│及未扣案之犯│
│貳│ │ │陳玉婷收取右列交│ │ │頁、他字第267號卷第2│罪所得新臺幣│
│編│ │ │易金額並交付甲基│ │ │05頁。 │肆仟元均沒收│
│號│ │ │安非他命1包約0.5│ │ │③證人王美珠於警詢及│,於全部或一│
│三│ │ │公克及海洛因1包 │ │ │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部不能沒收或│
│︶│ │ │約0.4公克,完成 │ │ │7號卷第238頁、他字第│不宜執行沒收│
│ │ │ │交易。 │ │ │266號卷150頁反面。 │時,均追徵其│
│ │ │ │ │ │ │④LINE對話紀錄:偵字│價額。 │
│ │ │ │ │ │ │第38號卷第241至244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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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 │105年4│由游小珍以王美珠│①105年4月│1萬 │①被告游小珍於偵查、│游小珍販賣第│
│︵│萬 │月初某│所持用門號090361│初某日下午│8000元│原審及本院之自白:他│一級毒品,累│
│起│吉 │日。 │9047號行動電話與│4時至5時許│。(陳│字第267號卷第138至13│犯,處有期徒│
│訴│ │ │陳萬吉所持門號09│。 │萬吉僅│9頁、第215頁、原審卷│刑捌年肆月。│
│書│ │ │00000000號行動電│②新竹市三│支付被│第177頁反面、本院卷 │未扣案之行動│
│犯│ │ │話連絡毒品交易事│姓橋附近之│告8000│第76頁反面。 │電話壹支(含│
│罪│ │ │宜後,游小珍於右│香山區元培│元,另│②證人陳萬吉於警詢及│門號00000000│
│事│ │ │列時間、地點與陳│街197號全 │1萬元 │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47號SIM卡壹 │
│實│ │ │萬吉見面,當場向│家便利商店│遲未支│7號卷第105至106頁、 │枚)及未扣案│
│貳│ │ │陳萬吉收取右列交│新竹元村店│付,賒│第118頁正、反面。 │之犯罪所得新│
│編│ │ │易金額並交付海洛│前游小珍車│欠至今│③證人王美珠於警詢之│臺幣捌仟元均│
│號│ │ │因1包約3.75公克 │上。 │) │證述:他字第267號卷 │沒收,於全部│
│四│ │ │,完成交易。 │ │ │第236頁反面至第237頁│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他字│沒收時,均追│
│ │ │ │ │ │ │第267號卷第115頁至第│徵其價額。 │
│ │ │ │ │ │ │116頁(被告游小珍向 │ │
│ │ │ │ │ │ │陳萬吉催討賒欠購毒價│ │
│ │ │ │ │ │ │款1萬元之對話)。 │ │
│ │ │ │ │ │ │⑤通訊監察書:偵字第│ │
│ │ │ │ │ │ │38卷第152至15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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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吳 │105年4│由游小珍以王美珠│①105年4月│3000元│①被告游小珍於偵查、│游小珍販賣第│
│︵│誌 │月20日│所持用門號090361│20日下午8 │。 │原審及本院之自白:他│一級毒品,累│
│起│祐 │下午6 │9047號行動電話與│時26分許。│ │字第267號卷第138頁正│犯,處有期徒│
│訴│ │時29分│吳誌祐所持門號09│②新竹市香│ │、反面、第216頁、原 │刑柒年拾月。│
│書│ │、7時 │00000000號行動電│山區中華路│ │審卷第177頁反面、本 │未扣案之行動│
│犯│ │51分、│話連絡毒品交易事│6段182號全│ │院卷第76頁反面。 │電話壹支(含│
│罪│ │8時9分│宜後,游小珍於右│國加油站旁│ │②證人吳誌祐於警詢及│門號00000000│
│事│ │、21分│列時間、地點與吳│游小珍車上│ │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47號SIM卡壹 │
│實│ │許。 │誌祐見面,當場向│。 │ │7號卷第123至125頁、 │枚)及未扣案│
│貳│ │ │吳誌祐收取右列交│ │ │第133頁。 │之犯罪所得新│
│編│ │ │易金額並交付海洛│ │ │③證人王美珠於警詢之│臺幣參仟元均│
│號│ │ │因1包約0.6公克,│ │ │證述:他字第267號卷 │沒收,於全部│
│五│ │ │完成交易。 │ │ │第236頁反面至第237頁│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他字│沒收時,均追│
│ │ │ │ │ │ │第267號卷第131頁。 │徵其價額。 │
│ │ │ │ │ │ │⑤通訊監察書:偵字第│ │
│ │ │ │ │ │ │38號卷第152至1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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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 │105年4│由游小珍以王美珠│①105年4月│3000元│①被告游小珍於偵查、│游小珍販賣第│
│︵│周 │月21日│所持用門號090361│21日下午6 │。(林│原審及本院之自白:他│一級毒品,累│
│起│正 │下午4 │9047號行動電話與│時8分許。 │周正先│字第267號卷第216至21│犯,處有期徒│
│訴│ │時40分│林周正所持門號09│②新竹市香│以金戒│7頁、原審卷第177頁反│刑柒年拾月。│
│書│ │、5時6│00000000號行動電│山區內湖國│指抵償│面、本院卷第76頁反面│未扣案之行動│
│犯│ │分、39│話連絡毒品交易事│小對面之內│價值約│。 │電話壹支(含│
│罪│ │分、43│宜後,游小珍於右│湖路138號1│60 00 │②證人林周正於警詢及│門號00000000│
│事│ │分、52│列時間、地點與林│樓統一超商│元,翌│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47號SIM卡壹 │
│實│ │分、56│周正見面,當場向│岦湖店前游│日於同│7號卷第52至57頁、第 │枚)及未扣案│
│貳│ │分、6 │林周正收取右列交│小珍車上。│處支付│77頁反面。 │之犯罪所得新│
│編│ │時3分 │易金額並交付海洛│ │3000元│③證人王美珠於警詢之│臺幣參仟元均│
│號│ │許。 │因1包(重量不詳 │ │贖回金│證述:他字第267號卷 │沒收,於全部│
│六│ │ │),完成交易。 │ │戒指)│第237頁正、反面。 │或一部不能沒│
│︶│ │ │ │ │ │④通訊監察譯文:他字│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第267號卷第63至65頁 │沒收時,均追│
│ │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⑤通訊監察書:偵字第│ │
│ │ │ │ │ │ │38號卷第152至1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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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賴 │105年4│由游小珍以王美珠│①105年4月│0元( │①被告游小珍於偵查、│游小珍明知為│
│︵│榮 │月24日│所持用門號090361│24日中午12│本次為│原審及本院之自白:他│禁藥而轉讓,│
│起│彬 │中午12│9047號行動電話與│時56分許。│轉讓)│字第267號卷第217頁、│累犯,處有期│
│訴│ │時26分│賴榮彬所持門號09│②苗栗縣竹│。 │原審卷第177頁反面、 │徒刑柒月。未│
│書│ │、46分│00000000號行動電│南鎮公義路│ │本院卷第76頁反面。 │扣案之行動電│
│犯│ │許。 │話連絡行動電源交│1497巷4弄2│ │②證人賴榮彬於警詢及│話壹支(含門│
│罪│ │ │易事宜後,游小珍│3號案外人 │ │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號0000000000│
│事│ │ │於右列時間、地點│馬水珍住處│ │7號卷第84至85頁、第 │號SIM卡壹枚 │
│實│ │ │與賴榮彬見面,游│(起訴書載│ │98頁正、反面。 │)沒收,於全│
│貳│ │ │小珍當場轉讓少許│為王水珍;│ │③證人王美珠於偵訊之│部或一部不能│
│編│ │ │甲基安非他命予賴│賴榮彬表示│ │證述:他字第266號卷 │沒收或不宜執│
│號│ │ │榮彬。 │地點為苗栗│ │第151頁。 │行沒收時,追│
│七│ │ │ │縣竹南鎮龍│ │④通訊監察譯文:他字│徵其價額。 │
│︶│ │ │ │山路某處三│ │第267號卷第89頁。 │ │
│ │ │ │ │樓王美珠租│ │⑤通訊監察書:偵字第│ │
│ │ │ │ │屋處)。 │ │38號卷第152至1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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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 │105年4│由游小珍以王美珠│①105年4月│3500元│①被告游小珍於偵查、│游小珍販賣第│
│︵│文 │月27日│所持用門號090361│27日下午2 │。 │原審及本院之自白:他│二級毒品,累│
│起│國 │上午11│9047號行動電話與│時50分許。│ │字第267號卷第139至14│犯,處有期徒│
│訴│ │時41分│劉文國所持門號09│②桃園市大│ │0、217至218頁、原審 │刑參年拾月。│
│書│ │、下午│00000000號行動電│溪區永昌路│ │卷第177頁反面、本院 │未扣案之行動│
│犯│ │12時06│話連絡毒品交易事│345號全國 │ │卷第76頁反面。 │電話壹支(含│
│罪│ │分、46│宜後,游小珍於右│加油站大溪│ │②證人劉文國於警詢及│門號00000000│
│事│ │分、47│列時間、地點與劉│交流道店旁│ │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47號SIM卡壹 │
│實│ │分、1 │文國見面,當場向│游小珍車上│ │7卷第26至32頁、第46 │枚)及未扣案│
│貳│ │時13分│劉文國收取右列交│。 │ │頁反面。 │之犯罪所得新│
│編│ │、32分│易金額並交付甲基│ │ │③證人王美珠於警詢之│臺幣參仟伍佰│
│號│ │、39分│安非他命1包約4公│ │ │證述:他字第267卷第 │元均沒收,於│
│八│ │、55分│克,完成交易。 │ │ │237頁反面。 │全部或一部不│
│︶│ │、2時1│ │ │ │④通訊監察譯文:他字│能沒收或不宜│
│ │ │分、3 │ │ │ │第267號卷第38至41頁 │執行沒收時,│
│ │ │分、5 │ │ │ │。 │均追徵其價額│
│ │ │分、6 │ │ │ │⑤通訊監察書:偵字第│。 │
│ │ │分、23│ │ │ │38號卷第152至153頁。│ │
│ │ │分、25│ │ │ │ │ │
│ │ │分、37│ │ │ │ │ │
│ │ │分、42│ │ │ │ │ │
│ │ │分、43│ │ │ │ │ │
│ │ │分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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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詹 │105年5│由游小珍以王美珠│①105年5月│1000元│①被告游小珍偵查、原│游小珍販賣第│
│︵│尊 │月12日│所持用門號090361│12日下午1 │。 │審、本院之自白:他字│一級毒品,累│
│起│文 │上午10│9047號行動電話與│時5分許。 │ │第267號卷第218頁、原│犯,處有期徒│
│訴│ │時42分│詹尊文所持門號09│②新竹市北│ │審卷第177頁反面、本 │刑柒年捌月。│
│書│ │、11時│00000000號行動電│區武陵路15│ │院卷第76頁反面。 │未扣案之行動│
│犯│ │55分、│話連絡毒品交易事│7之1號全聯│ │②證人詹尊文於警詢及│電話壹支(含│
│罪│ │下午12│宜後,游小珍於右│福利中心新│ │偵訊之證述:他字第26│門號00000000│
│事│ │時34分│列時間、地點與詹│竹武陵店前│ │7號卷第8頁、第21頁反│47號SIM卡壹 │
│實│ │、50分│尊文見面,當場向│游小珍車旁│ │面。 │枚)及未扣案│
│貳│ │、54分│詹尊文收取右列交│。 │ │③證人王美珠於警詢之│之犯罪所得新│
│編│ │許。 │易金額並交付海洛│ │ │證述:他字第267卷第 │臺幣壹仟元均│
│號│ │ │因1包約0.25公克 │ │ │237頁反面至第238頁。│沒收,於全部│
│九│ │ │,完成交易。 │ │ │④通訊監察譯文:他字│或一部不能沒│
│︶│ │ │ │ │ │第267卷第15至16頁。 │收或不宜執行│
│ │ │ │ │ │ │⑤通訊監察書:偵字第│沒收時,均追│
│ │ │ │ │ │ │38號卷第152至153頁。│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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