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1303號
TCHM,102,上訴,1303,201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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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提示並告以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於10 1年3月23日12時56分36秒至13時17分4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問:該通聯是何人與何人之對話?譯文內容所指為何?)這 是我打給「姐仔」,當時我和「萬吉」在一起,我們是要跟 「姐仔」買3000元的海洛因,交易地點一樣是在大雅路跟梅 亭街口,這次有交易成功,我和「萬吉」都有去交易地點, 但最後我們的交易地點是在學士路與梅亭街附近,我們一樣 是騎機車去,一樣是由「萬吉」出面去買,3000元的海洛因 我們一人一半,買到後也是施用完畢。(問:「萬吉」的電 話號碼?)我忘記了。(問:0000000000是誰的電話?)「 萬吉」的。(問:為何每次向「姐仔」買海洛因,都要與「 萬吉」一起?)因為我不認識「姐仔」。(問:沈棋傑是否 有到案?)有。(提示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問 :你所說的「姐仔,是否有在其中,如果有是編號幾號?) 編號3號的人(按指被告)就是「姐仔」等語相符(見101年 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一)第153頁至第156頁)。 證人 王志祥再經檢察官提示其、沈祺傑與被告於101年3月17日、 3月19日、3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後, 就附表編號1、2、3 所載時間,曾與被告聯絡後, 在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 地點,與沈祺傑共同向被告購得毒品之交易情形證述甚明。 至證人王志祥於原審審理時經檢察官訊問上開3次交易情形 ,證人王志祥雖均證稱:忘記了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99 頁反面至第203頁反面), 惟證人王志祥亦同時證述於偵訊 所述3次交易過程均屬實在,其中101年 3月19日該次甲基安 非他命是沈祺傑自己要的等語在卷 (見原審卷(一)第199頁 反面至第203頁反面), 是證人王志祥於原審所為之證詞顯 係因事隔已久記憶不清所為之證詞,執此亦無法為被告有利 之認定。
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錄音,沈祺傑王志祥曾 於下列時間,以公共電話或證人王志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之上開門號聯絡,其 3人對話內 容略為:
①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沈祺傑 使用之公共電話0000000000號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101年3月17日13時48分27秒
○○○(代號C):你是誰啊?
沈祺傑(代號B):我萬吉。
○○○(代號C):等一下喔。
沈祺傑(代號B):姊仔我昨天跟你講的那個。



莊蓓倫(代號A):要那麼多啊?
沈祺傑(代號B):對。
莊蓓倫(代號A):像你講的那樣,那一樣啦。 被告莊蓓倫以外之某人以被告莊蓓倫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沈祺傑使用王志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101年3月17日14時11分17秒
○○○(代號C):你誰啊?
沈祺傑(代號B):我萬吉的。
○○○(代號C):他出去了喔。
②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沈祺傑 使用王志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 容略為:
101年3月19日8時59分44秒
沈祺傑(代號B):姊仔,我過去找你。
莊蓓倫(代號A):你要什麼?
沈祺傑(代號B):小姐啊,我男的當然要帶小姐啊。 莊蓓倫(代號A):恩。差不多要多少?
沈祺傑(代號B):3好了。那男生呢?
莊蓓倫(代號A):男生有啊,你也要嗎?
沈祺傑(代號B):1就好了。
③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志祥沈祺傑使用王志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3 人對話內容略為:
101年3月23日12時56分36秒
莊蓓倫(代號A):萬吉啊?
王志祥(代號B):不是。
莊蓓倫(代號A):我要找萬吉。
王志祥(代號B):他不在這。
莊蓓倫(代號A):他什麼時候會過去啊?
王志祥(代號B):我不知道耶,哪裡找啊?
莊蓓倫(代號A):我是他朋友。
王志祥(代號B):你打他的啊。
莊蓓倫(代號A):他幾號啊?
王志祥(代號B):0977,你姊仔啊?
莊蓓倫(代號A):對啊,368171啊。
王志祥(代號B):找你找一整天啊。
莊蓓倫(代號A):哪有,你都沒打給我啊。
王志祥(代號B ):有啦,我今天早上也找你找了一整天。 莊蓓倫(代號A):好啦,你是說0000000000。



王志祥(代號B):對啊。
莊蓓倫(代號A):不然你們現在來啊。
王志祥(代號B ):好啊,我現在過去。你們那邊是什麼路 一樣那邊嗎?
莊蓓倫(代號A):對阿。
101年3月23日12時58分16秒
莊蓓倫(代號A):找萬吉的,我姊仔。
沈祺傑(代號B):我找你找的好辛苦啊。
莊蓓倫(代號A ):你過來我在新的電話給你,過來再說。 沈祺傑(代號B):那現在要在哪邊啊?
莊蓓倫(代號A ):一樣啦,我剛剛也有打你另外那支。你 跟他連絡一起過來啊。
沈祺傑(代號B):那個不要理他啦。
莊蓓倫(代號A):好啦,你自己過來,在這裡啊。 101年3月23日12時59分10秒
王志祥(代號B):姊仔,一樣打這支嗎?
莊蓓倫(代號A):對。
王志祥(代號B):好啦,我差不多20分鐘後到。 101年3月23日13時12分52秒
沈祺傑(代號B):姊仔,是梅亭街跟學士路那附近嗎? 莊蓓倫(代號A):對啊,就在85度C咖啡那邊啊。 沈祺傑(代號B):那我到了,我在這附近。
101年3月23日13時17分41秒
莊蓓倫(代號A):等我一下,我馬上到。
王志祥(代號B): 姊仔,你說這條是崇德路嗎? 莊蓓倫(代號A):健行路耶。
王志祥(代號B):健行路跟什麼路?
莊蓓倫(代號A):跟學士路那邊啊。
王志祥(代號B):喔,萬吉的也來了喔。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一)第136頁、第140頁、第144頁至第145頁),且被告 於偵訊中亦供稱上開係其與證人沈祺傑王志祥之通話內容 (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290頁), 足認 上開通話除101年3月17日14時11分17秒之通話係沈祺傑與不 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對話,該男子告知被告已出門而與被告聯 絡販賣毒品無關亦非屬被告與沈祺傑之通話內容外,餘均確 係被告與沈祺傑王志祥間之通話內容無訛。
㈣雖上開通話內容非常簡略,其等通話內容僅提及約定地點, 而未明確提及交易毒品名稱、金額及數量等情,然毒品交易 涉及刑責,復審酌國內對於販賣毒品者科以高度刑責,衡情



一般販毒者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而於通訊中少有逕以毒 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名稱或相近用語稱之,幾乎均以暗 語或彼此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溝通,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中,雙方雖未明示購買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顯係 明知不法,憚於遭監聽錄音而故為隱諱,被告及證人沈祺傑王志祥自始至終不在電話中交談毒品之種類、數量,以保 護販毒者免於遭受刑事查緝追訴,亦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違。而上開通話內容可知,對話中除彼此交談關於「我過 去找你」,「我馬上到」、「健行路跟學士路」等相約見面 事宜,並有提及「小姐」、「男生」、「3」、「1」等代號 ,證人沈祺傑證稱小姐代表海洛因、 男生代表安非他命、3 代表3000元、1代表1000元一節(見原審卷(一)第209頁反面 ),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8頁),亦與對話 中提及「小姐」、「男生」、「3」、「1」等情相符,益徵 證人沈祺傑王志祥前揭所述,應屬實在。本件並無證據顯 示上開證人沈祺傑王志祥之證述,係為邀得減刑之輕典而 為證述,且證人沈祺傑王志祥就被告販賣海洛因,另證人 沈祺傑就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之基本事實陳述並無 瑕疵,就其 2人向被告購買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 地點、價格及聯絡交易方式等相關細節均相當明確,且有前 揭事證可佐,核屬相符,上開證人沈祺傑王志祥之證述自 可確信為真實,足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販賣毒品之證據,是 證人沈祺傑王志祥證述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證詞,應堪採 信。至前揭購毒者沈祺傑於偵訊證述向被告購買之毒品為「 安非他命」等語,然依本院職務上所知,國內安非他命非常 少見,目前實務上所遇到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故認購毒者沈 祺傑所稱之「安非他命」應為「甲基安非他命」之誤,被告 販賣毒品種類應為「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 附此敘明。
㈤此外,並有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附 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1頁、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二)第169頁至第173頁),是被告於原審上開所辯僅有 無償提供海洛因予沈祺傑,而不認識王志祥云云,顯與事實 不符,不足採信,則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價格,販賣毒品海洛因予沈祺傑王志祥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間, 同時販賣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予沈祺傑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關於附表編號4至6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吳忠遠部分,經查 :
㈠證人吳忠遠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海洛因毒品是



跟何人購買?)莊蓓倫。(問:莊蓓倫的綽號?)阿妹。( 問:你怎麼知道莊蓓倫有在賣海洛因?)經朋友介紹。(問 :莊蓓倫年籍、特徵?)三十初頭,有染頭髮,經常抱一隻 小狗,雙手有戴藍色護套。(問:她為何要戴護套?)為了 要掩飾她的針孔。(問:莊蓓倫也有在施用海洛因?)我不 知道。(問:你都如何跟莊蓓倫聯絡購買海洛因?)我都是 打她的手機。(問:你都是以哪一手機打莊蓓倫的哪一個手 機門號來聯絡購買海洛因?)我自己用0000000000撥打莊蓓 倫的0000000000這一支。(問:你從何時開始跟莊蓓倫購買 海洛因?)差不多三、四個月前。(問:在警詢時是否有提 示你與莊蓓倫以上開電話之監察譯文給你看?)有。(問: 該通話的內容,是否確實是你跟莊蓓倫的通話內容?)事實 。 (問:於警詢供稱於2012年5月11日10時54分43秒,你與 莊蓓通話內容,就是你跟莊蓓倫購買1000元的海洛因,是不 是?)是。(問:該譯文中莊蓓倫是否有提到她在太原北路 這邊,後來又說不然你就在太原路與大雅路好了,這是什麼 意思?)她叫我在太原路跟大雅路口靠近太原路的早餐店門 口。(問:這一次你購買海洛因交易,有沒有成功?)有。 (問: 於警詢供稱於2012年5月11日13時12分02秒,你與莊 蓓倫的通話內容,就是你跟莊蓓倫購買1000元的海洛因,是 不是?)是。(問:依該譯文中你有提到你現在在漢口路, 莊蓓倫回答漢口路的中華國小,是什麼意思?)她叫我在中 華國小等她。(問:是通話後馬上就在中華國小做毒品交易 嗎?)通話後過差不多20分鐘,她到的時候,就做毒品交易 。(問:在13時15分,莊蓓倫是否又叫你在OK就好了?)對 。(問:那是在中華國小交易毒品還是OK商店?)前就是OK 。(問:你的意思是指中華國小旁邊有一家OK商店?)是。 (問: 5月11日上午10點54分你不是才跟莊蓓倫在太原路的 早餐店交易海洛因毒品,為何同一天下午1點多, 又在中華 國小的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毒品,這是同一次還是不同次? )不同次,是同一天。(問:為什麼你一天跟她買兩次海洛 因?)我那時候有在做防水,有金錢來源的時候。(問:所 以才買兩次?)對。(問:於警詢是否供稱2012年5月13日1 6時13分04秒, 你在中華國小門口有向莊蓓倫購買1000元的 海洛因?)是。(問:依該通譯文顯示,莊蓓倫是否說去中 華國小那邊,到了再打給她?)對。(問:中華國小在哪一 條路上?)漢口路。(問:這一次毒品交易是否有成功?) 有。(問:約通話後多久,在中華國小交易?)通話後10到 15分鐘,我到的時候有打一次。(問:她就馬上過來?)對 ,她騎機車……(問:你與莊蓓倫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



沒有等語 (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159頁 至第162頁);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偵查中說101年5月11 日上午在太原路與大雅路早餐店向被告買了1000元海洛因一 包是實在,另外說同一天下午在中華國小附近的OK便利商店 一樣向被告買了1000元海洛因一包也是實在,因為我心情不 好,就用的快一點,也有多餘的錢能買,所以同一天買二次 ,在偵查中說101年5月13日下午在中華國小前向被告買了10 00元海洛因也實在,這三次都有拿到海洛因,錢也都有給被 告,我是跟庭上的被告購買的,跟被告聯絡就是為了購買海 洛因, 101年5月11日10時54分、13時12分、5月13日16時13 分這3通監察譯文都是要跟被告購買海洛因, 我跟被告認識 之前就有說電話中不要講到那個,都說要吃飯否、喝咖啡, 是否有空,那就是購買毒品的暗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 5頁至第216頁、第217頁反面至第218頁)。證人吳忠遠再經 檢察官提示其與被告於101年5月11日上午、5月11日下午、5 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後, 就附表編號4、5、6所載時間, 曾與被告聯絡後, 在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地點向被告 購得毒品之交易情形證述甚明。
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錄音,證人吳忠遠曾於下 列時間,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 之上開門號聯絡,其2人對話內容略為:
①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忠遠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1日10時54分43秒
吳忠遠(代號B):阿中啦,你在哪裡啊?
莊蓓倫(代號A):你在哪?
吳忠遠(代號B):我在漢口路這邊。
莊蓓倫(代號A):你有去太監那邊嗎?
吳忠遠(代號B):沒啦。
莊蓓倫(代號A):好啦,我在太原北路這邊。 莊蓓倫(代號A):太原路靠金太原三街這邊。 吳忠遠(代號B):是在....。
莊蓓倫(代號A):不然你就在太原路和大雅路好了。 吳忠遠(代號B):好。
②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忠遠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1日13時12分2秒




吳忠遠(代號B):我阿中啦。
莊蓓倫(代號A):剛剛那台車真的回頭了耶。 吳忠遠(代號B):管他的啊。
吳忠遠(代號B):我現在在漢口路。
莊蓓倫(代號A):漢口路的中華國小你知道嗎。 吳忠遠(代號B):我知道,我快到了。
莊蓓倫(代號A):好啦。
101年5月11日13時15分0秒
莊蓓倫(代號A):你在OK那邊就好。
莊蓓倫(代號A):還沒到學校那邊有一家OK。 吳忠遠(代號B):我在OK啊。
莊蓓倫(代號A):好。
吳忠遠(代號B):我開銀色的車。
③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忠遠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3日16時13分4秒
吳忠遠(代號B):阿中啦。
吳忠遠(代號B):你剛睡醒啊。
莊蓓倫(代號A):對。
吳忠遠(代號B):我以為你換電話啊。
吳忠遠(代號B):你換電話要跟我講啊。
莊蓓倫(代號A ):我不是跟你說我要換了,我沒有抄給你嗎? 吳忠遠(代號B):沒啊。
莊蓓倫(代號A):怎樣?
莊蓓倫(代號A):去中華國小那邊。
莊蓓倫(代號A):到了再打給我。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一)第269頁、第270頁至第271頁、第275頁),且被告 於偵訊中亦供稱上開係其與證人吳忠遠之通話內容 (見101 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290頁),足認上開通話 確係被告與吳忠遠間之通話內容無訛。
㈢由上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證人吳忠遠聯絡,雖上開內容或僅提及約定地點「太 原路和大雅路」、「OK」、「中華國小」等事宜,語多隱晦 簡略,並未明確提及毒品名稱、金額及數量等交易詳情,然 毒品交易涉及刑責,復審酌國內對於販賣毒品者科以高度刑 責,衡情一般販毒者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而於通訊中少 有逕以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名稱或相近用語稱之,幾 乎均以暗語或彼此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溝通,是上揭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中,雙方雖未明示購買毒品海洛因,顯係明知不 法,憚於遭監聽錄音而故為隱諱,被告及證人吳忠遠自始至 終不在電話中論及毒品之種類、數量,以保護販毒者免於遭 受刑事查緝追訴,亦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而上開電 話內容均為約定地點見面如「太原路和大雅路」、「OK」、 「中華國小」,內容確係雙方約定見面,而被告則指引證人 吳忠遠如何前來會合。證人吳忠遠亦證稱上開通話確係為毒 品交易所為,本件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人吳忠遠之證述,係 為邀得減刑之寬典而為證述,且證人吳忠遠就被告販賣海洛 因之犯行之基本事實陳述並無瑕疵,就其向被告購買海洛因 之時間、地點、價格及聯絡交易方式等相關細節均甚明確, 且有前揭事證可佐,核屬相符,上開證人吳忠遠之證述自可 確信為真實,足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此部分販賣毒品之證據 ,是證人吳忠遠證述有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證詞,應堪 採信。
㈣此外,並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8頁、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 宗(一)第193頁至第196頁),是被告上開所辯未販賣海洛因 予吳忠遠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則被告於附表編 號4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價格,販 賣毒品海洛因予吳忠遠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關於附表編號7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許雅雯部分,經查: ㈠證人許雅雯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所施用的海洛因是跟何 人購買?)莊蓓倫。(問:莊蓓倫的綽號?)阿倫,就她的 名字。(問:你怎麼知道莊蓓倫有在賣海洛因?)她跟我講 的。(問:怎麼認識莊蓓倫?)八十幾年那時候是獄友,九 十幾年又在獄中碰到,但彼此都忘記了對方,後來今年她在 我進化北路367號樓下的全家, 她正好去那邊買東西,是她 來認我的,她的特徵是T。(問:為什麼叫「T」?)男的就 叫「T」。 (問:是否知道莊蓓倫有男朋友?)不知道。知 道她之前有女朋友。(問:知道一個叫「培煌」的人?)不 知道,我知道她有一個「兄仔」(台語),她說這我「兄仔 」,她都叫他「兄仔」,我不知道這是他男朋友還是大哥, 她只叫我跟著她叫「兄仔」,我不知道對方的名字。(問: 所以你是這個時候才知道莊蓓倫有在賣海洛因?) 我是4月 底5月初那段時間,跟家人吵架,我求助無門, 心情很不好 ,身上又沒有錢,才打電話找她借錢。她本來是叫我跟她一 起賣,我說我不做這種事,我說我也不要用,因為我現在在 喝美沙冬的緩起訴,後來有一天上班的時候被客人糟蹋,心 情很不好,才會又犯下錯事。(問:你所謂的犯下錯事,是



否就是指施用海洛因?)對,所以才會打電話給她,叫她拿 東西過來。(問:你都是用哪一個門號跟莊蓓倫聯絡購買? )我用0000000000。(問:你現在的門號是0000000000?) 因為我不想跟以前的朋友聯絡才換門號。我也不知道她被抓 了。(問:於警詢時是否有提示你所使用的0000000000與莊 蓓倫所使用的0000000000於101年5月14日、 5月17日之通訊 監察譯文給你看?)有,他們有問我意思,我有解釋給他們 聽。(問:上開譯文的內容,是否確實是你跟莊蓓倫的通話 內容?)對。 (問:於警詢供稱於101年5月17日9時25分53 秒,你與莊蓓倫的通話內容,就是你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毒 品?)我要看內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交付閱覽)問: 是不是你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毒品的內容?)對。(問:該 譯文中你告訴莊蓓倫,我要兩樣,是什麼意思?)兩樣是海 洛因跟安非他命。(問:莊蓓倫是否回答妳,另外那個沒有 ?)安非他命沒有,有海洛因。(問:後來在當日妳是否確 實有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對。在我們樓下全家。(問: 是在當天交易嗎?)對。(問:是中午以前嗎?)那應該對 ,那中午以前。(問:你這次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是要自己 施用,還是跟她一起施用?)是要自己施用,因為她自己就 有。我看到她的時候都叫她小叮噹,因為她手腫的就像小叮 噹的丸子手。(問:莊蓓倫是否施用海洛因的情形很嚴重? )應該是,因為她的手都是針孔,你們應該有看到。(問: 你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的資金來源,是自己所有,還是跟她 共有?)我自己的。(問:你與莊蓓倫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 ?)沒有。(問:是否知道做偽證是有刑責的?)知道。( 問:上開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 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183頁至第185頁);於原審審理時具 結證述:有向被告買過1次海洛因,價格1000元,101年5月1 7日上午9時25分通話內容是我要向被告買海洛因跟安非他命 ,但被告沒有安非他命,所以當天我只有買1000元的海洛因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地點是我家樓下的全家便利商店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1頁至第212頁、第21 4頁)。證人 許雅雯再經檢察官提示其與被告於101年5月17日之通訊監察 譯文後,就附表編號7所載時間, 曾與被告聯絡後,在如附 表編號7所示之地點向被告購得毒品之交易情形證述甚明。 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錄音,證人許雅雯曾於下 列時間,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 之上開門號聯絡,其2人對話內容略為:
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雅雯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7日9時25分53秒
許雅雯(代號B):你有空嗎?
莊蓓倫(代號A):等一下好嗎。
許雅雯(代號B):我等你喔。
許雅雯(代號B ):ㄟ…喂..我那個…,我要兩個喔。兩樣 喔。
莊蓓倫(代號A):另外那個沒有。
許雅雯(代號B):好啦。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一)第280頁), 且被告於偵訊中亦供稱上開係其與證 人許雅雯之通話內容 (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 三)第290頁),足認上開通話確係被告與許雅雯間之通話內 容無訛。
㈢由上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證人許雅雯聯絡,雖上開通話內容非常簡略,其等通 話內容僅提及待會見面,而未明確提及交易毒品名稱、金額 及數量等情,然毒品交易涉及刑責,復審酌國內對於販賣毒 品者科以高度刑責,衡情一般販毒者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 ,而於通訊中少有逕以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名稱或相 近用語稱之,幾乎均以暗語或彼此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溝通 ,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雙方雖未明示購買毒品海洛 因,顯係明知不法,憚於遭監聽錄音而故為隱諱,被告及證 人許雅雯自始至終不在電話中交談毒品之種類、數量,以保 護販毒者免於遭受刑事查緝追訴,亦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違。而上開通話內容可知,對話中除彼此交談關於「你有 空」,「等一下」,「我等你」等相約見面事宜,並有提及 「兩個」、「兩樣」、「另外那個沒有」等代號,證人許雅 雯證稱「兩個」、「兩樣」代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另外那個沒有」代表沒有甲基安非他命一節(見原審卷(一) 第214頁),亦與對話中提及「兩個」、「兩樣」、「另外 那個沒有」等情相符,益徵證人許雅雯前揭所述,應屬實在 。本件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人許雅雯之證述,係為邀得減刑 之輕典而為證述,且證人許雅雯就被告販賣海洛因犯行之基 本事實陳述並無瑕疵,就其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時間、地點 、價格及聯絡交易方式等相關細節均相當明確,且有前揭事 證可佐,核屬相符,上開證人許雅雯之證述自可確信為真實 ,足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販賣毒品之證據,是證人許雅雯證 述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證詞,應堪採信。




㈣此外,並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8頁、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 宗(一)第193頁至第196頁),是被告上開所辯僅無償提供海 洛因予許雅雯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則被告於附 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價格,販賣 毒品海洛因予許雅雯之犯行,堪以認定。
五、關於附表編號 8至11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廖承瑋部分,經 查:
㈠證人廖承瑋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於警詢時,是否有提示 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與莊蓓倫所使用之0000000000於101年5 月18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9日、5月23日、 5月30日 之通訊監察譯文給你看?)有。(問:該譯文的內容,是否 確實是你與莊蓓倫的通話無誤?)是。(問:101年5月18日 17時24分及18時7分你與莊蓓倫之通訊內容, 是為了什麼? )買藥。購買一級毒品海洛因。(問:這次是否有交易成功 ?)有。(問:你於警詢供稱這一次通話後,在臺中市西屯 路靠近漢口的財星電子遊藝場樓下,你有向莊蓓倫購買1000 元的海洛因,是不是?)是。(問:這一次交易是否你一手 交錢交給莊蓓倫莊蓓倫將海洛因毒品交給你?)對……( 問: 5月18日當天你大概幾點跟莊蓓倫完成買賣海洛因毒品 的交易?)下午還是晚上我忘記了。(問:依101年5月18日 22時45分你與莊蓓倫之通話內容, 你於警詢供稱當天下午5 時許,有向莊蓓倫買了1000元的海洛因毒品,但到晚上已吸 食完畢,又向莊蓓倫買海洛因毒品,當時莊蓓倫仍在財星電 子遊藝場的3樓玩電玩, 你有再遇到莊蓓倫,直接跟他買海 洛因毒品之供述,實在嗎?)是有打給她,好像是我說我10 分鐘會到,她說好,我到那邊還在等她,後來她好像有出去 。(問:有拿給你嗎?)有。(問:這一次莊蓓倫有賣海洛 因毒品給你嗎?)有。(問:賣你多少價格的海洛因?)10 00元。 (問:依101年5月20日9時28分你與莊蓓倫之通話內 容,所為何事,這記得嗎?)也是要跟她買海洛因。(問: 你於警詢供稱,這一次莊蓓倫也是在財星電子遊藝場附近, 你也跟她買了1000元的海洛因,供述實在嗎?)實在。(問 :這一次有交易成功嗎?)有。(問:依101年5月23日23時 20分,你與莊蓓倫之通話內容,你於警詢供稱當天你也是找 莊蓓倫買海洛因,地點是在太原路上靠近漢口路,你向莊蓓 倫購買1000元之海洛因毒品,供述實在嗎?)實在。(問: 這一次你向莊蓓倫購買海洛因毒品有交易成功嗎?)有等語 (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一)第258頁至第260 頁)。證人廖承瑋再經檢察官提示其與被告於101年5月18日



下午、5月18日晚上、5月20日、 5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後 ,就附表編號8、9、10、11所載時間,曾與被告聯絡後,在 如附表編號8、9、10、11所示之地點向被告購得毒品之交易 情形證述甚明。
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錄音,證人廖承瑋曾於下 列時間,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 之上開門號聯絡,其2人對話內容略為:
①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承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8日17時24分20秒
廖承瑋(代號B):你在哪?
莊蓓倫(代號A):一樣啊。
廖承瑋(代號B):你電話怎都不會通啊,另外一支。 莊蓓倫(代號A):關掉啦。
廖承瑋(代號B):要去哪找你?
莊蓓倫(代號A ):一樣啦。看你昨天去哪今天就去哪啊。 101年5月18日18時7分4秒
廖承瑋(代號B ):我到了,我等一下要坐同一台車走啦。 我在樓下了啊。我們兩個人喔。
莊蓓倫(代號A):兩個什麼人,什麼兩個人。 廖承瑋(代號B):好啦,我在樓下啦。
莊蓓倫(代號A):你不會自己上來喔。
廖承瑋(代號B):好啦。你在哪?
莊蓓倫(代號A):三樓啦。
②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承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8日22時45分23秒
莊蓓倫(代號A):你問那個有啦。
廖承瑋(代號B):現在耶。
莊蓓倫(代號A ):對啊。你去3 樓找我啦。我現在要過去 大樓那邊,你知道嗎。你不要那麼快過
去,你等一下啊... 。
廖承瑋(代號B ):好。
③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承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20日9時28分21秒




廖承瑋(代號B ):姐,我差不多10分鐘內就到了,我跟你 說一聲。
莊蓓倫(代號A):喔。
④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承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23日23時20分38秒
廖承瑋(代號B):你在外面嗎?
莊蓓倫(代號A):沒耶。
廖承瑋(代號B):你有要過來嗎?
莊蓓倫(代號A):等一下啦。怎樣啊?
廖承瑋(代號B):朋友在找你。
莊蓓倫(代號A):等一下啦。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一)第239頁、第240頁、第241頁), 且被告於偵訊中 亦供稱上開係其與證人廖承瑋之通話內容 (見101年度偵字 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290頁),足認上開通話確係被告 與廖承瑋間之通話內容無訛。至起訴意旨另認被告與廖承瑋 於101年5月18日21時29分47秒、21時30分56秒、21時31分50 秒、21時32分45秒之通話內容亦係被告與廖承瑋間聯絡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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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