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提示並告以門號0000000000與門號0000000000,於10 1年3月23日12時56分36秒至13時17分4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問:該通聯是何人與何人之對話?譯文內容所指為何?)這 是我打給「姐仔」,當時我和「萬吉」在一起,我們是要跟 「姐仔」買3000元的海洛因,交易地點一樣是在大雅路跟梅 亭街口,這次有交易成功,我和「萬吉」都有去交易地點, 但最後我們的交易地點是在學士路與梅亭街附近,我們一樣 是騎機車去,一樣是由「萬吉」出面去買,3000元的海洛因 我們一人一半,買到後也是施用完畢。(問:「萬吉」的電 話號碼?)我忘記了。(問:0000000000是誰的電話?)「 萬吉」的。(問:為何每次向「姐仔」買海洛因,都要與「 萬吉」一起?)因為我不認識「姐仔」。(問:沈棋傑是否 有到案?)有。(提示第六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問 :你所說的「姐仔,是否有在其中,如果有是編號幾號?) 編號3號的人(按指被告)就是「姐仔」等語相符(見101年 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一)第153頁至第156頁)。 證人 王志祥再經檢察官提示其、沈祺傑與被告於101年3月17日、 3月19日、3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後, 就附表編號1、2、3 所載時間,曾與被告聯絡後, 在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 地點,與沈祺傑共同向被告購得毒品之交易情形證述甚明。 至證人王志祥於原審審理時經檢察官訊問上開3次交易情形 ,證人王志祥雖均證稱:忘記了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199 頁反面至第203頁反面), 惟證人王志祥亦同時證述於偵訊 所述3次交易過程均屬實在,其中101年 3月19日該次甲基安 非他命是沈祺傑自己要的等語在卷 (見原審卷(一)第199頁 反面至第203頁反面), 是證人王志祥於原審所為之證詞顯 係因事隔已久記憶不清所為之證詞,執此亦無法為被告有利 之認定。
㈢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錄音,沈祺傑、王志祥曾 於下列時間,以公共電話或證人王志祥所使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之上開門號聯絡,其 3人對話內 容略為:
①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沈祺傑 使用之公共電話0000000000號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101年3月17日13時48分27秒
○○○(代號C):你是誰啊?
沈祺傑(代號B):我萬吉。
○○○(代號C):等一下喔。
沈祺傑(代號B):姊仔我昨天跟你講的那個。
莊蓓倫(代號A):要那麼多啊?
沈祺傑(代號B):對。
莊蓓倫(代號A):像你講的那樣,那一樣啦。 被告莊蓓倫以外之某人以被告莊蓓倫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與沈祺傑使用王志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101年3月17日14時11分17秒
○○○(代號C):你誰啊?
沈祺傑(代號B):我萬吉的。
○○○(代號C):他出去了喔。
②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沈祺傑 使用王志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 容略為:
101年3月19日8時59分44秒
沈祺傑(代號B):姊仔,我過去找你。
莊蓓倫(代號A):你要什麼?
沈祺傑(代號B):小姐啊,我男的當然要帶小姐啊。 莊蓓倫(代號A):恩。差不多要多少?
沈祺傑(代號B):3好了。那男生呢?
莊蓓倫(代號A):男生有啊,你也要嗎?
沈祺傑(代號B):1就好了。
③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志祥 、沈祺傑使用王志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3 人對話內容略為:
101年3月23日12時56分36秒
莊蓓倫(代號A):萬吉啊?
王志祥(代號B):不是。
莊蓓倫(代號A):我要找萬吉。
王志祥(代號B):他不在這。
莊蓓倫(代號A):他什麼時候會過去啊?
王志祥(代號B):我不知道耶,哪裡找啊?
莊蓓倫(代號A):我是他朋友。
王志祥(代號B):你打他的啊。
莊蓓倫(代號A):他幾號啊?
王志祥(代號B):0977,你姊仔啊?
莊蓓倫(代號A):對啊,368171啊。
王志祥(代號B):找你找一整天啊。
莊蓓倫(代號A):哪有,你都沒打給我啊。
王志祥(代號B ):有啦,我今天早上也找你找了一整天。 莊蓓倫(代號A):好啦,你是說0000000000。
王志祥(代號B):對啊。
莊蓓倫(代號A):不然你們現在來啊。
王志祥(代號B ):好啊,我現在過去。你們那邊是什麼路 一樣那邊嗎?
莊蓓倫(代號A):對阿。
101年3月23日12時58分16秒
莊蓓倫(代號A):找萬吉的,我姊仔。
沈祺傑(代號B):我找你找的好辛苦啊。
莊蓓倫(代號A ):你過來我在新的電話給你,過來再說。 沈祺傑(代號B):那現在要在哪邊啊?
莊蓓倫(代號A ):一樣啦,我剛剛也有打你另外那支。你 跟他連絡一起過來啊。
沈祺傑(代號B):那個不要理他啦。
莊蓓倫(代號A):好啦,你自己過來,在這裡啊。 101年3月23日12時59分10秒
王志祥(代號B):姊仔,一樣打這支嗎?
莊蓓倫(代號A):對。
王志祥(代號B):好啦,我差不多20分鐘後到。 101年3月23日13時12分52秒
沈祺傑(代號B):姊仔,是梅亭街跟學士路那附近嗎? 莊蓓倫(代號A):對啊,就在85度C咖啡那邊啊。 沈祺傑(代號B):那我到了,我在這附近。
101年3月23日13時17分41秒
莊蓓倫(代號A):等我一下,我馬上到。
王志祥(代號B): 姊仔,你說這條是崇德路嗎? 莊蓓倫(代號A):健行路耶。
王志祥(代號B):健行路跟什麼路?
莊蓓倫(代號A):跟學士路那邊啊。
王志祥(代號B):喔,萬吉的也來了喔。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一)第136頁、第140頁、第144頁至第145頁),且被告 於偵訊中亦供稱上開係其與證人沈祺傑、王志祥之通話內容 (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290頁), 足認 上開通話除101年3月17日14時11分17秒之通話係沈祺傑與不 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對話,該男子告知被告已出門而與被告聯 絡販賣毒品無關亦非屬被告與沈祺傑之通話內容外,餘均確 係被告與沈祺傑、王志祥間之通話內容無訛。
㈣雖上開通話內容非常簡略,其等通話內容僅提及約定地點, 而未明確提及交易毒品名稱、金額及數量等情,然毒品交易 涉及刑責,復審酌國內對於販賣毒品者科以高度刑責,衡情
一般販毒者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而於通訊中少有逕以毒 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名稱或相近用語稱之,幾乎均以暗 語或彼此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溝通,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 容中,雙方雖未明示購買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顯係 明知不法,憚於遭監聽錄音而故為隱諱,被告及證人沈祺傑 、王志祥自始至終不在電話中交談毒品之種類、數量,以保 護販毒者免於遭受刑事查緝追訴,亦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違。而上開通話內容可知,對話中除彼此交談關於「我過 去找你」,「我馬上到」、「健行路跟學士路」等相約見面 事宜,並有提及「小姐」、「男生」、「3」、「1」等代號 ,證人沈祺傑證稱小姐代表海洛因、 男生代表安非他命、3 代表3000元、1代表1000元一節(見原審卷(一)第209頁反面 ),核與被告自白相符(見原審卷(二)第18頁),亦與對話 中提及「小姐」、「男生」、「3」、「1」等情相符,益徵 證人沈祺傑、王志祥前揭所述,應屬實在。本件並無證據顯 示上開證人沈祺傑、王志祥之證述,係為邀得減刑之輕典而 為證述,且證人沈祺傑、王志祥就被告販賣海洛因,另證人 沈祺傑就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之基本事實陳述並無 瑕疵,就其 2人向被告購買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 地點、價格及聯絡交易方式等相關細節均相當明確,且有前 揭事證可佐,核屬相符,上開證人沈祺傑、王志祥之證述自 可確信為真實,足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販賣毒品之證據,是 證人沈祺傑、王志祥證述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證詞,應堪採 信。至前揭購毒者沈祺傑於偵訊證述向被告購買之毒品為「 安非他命」等語,然依本院職務上所知,國內安非他命非常 少見,目前實務上所遇到多為甲基安非他命,故認購毒者沈 祺傑所稱之「安非他命」應為「甲基安非他命」之誤,被告 販賣毒品種類應為「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 附此敘明。
㈤此外,並有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附 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31頁、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二)第169頁至第173頁),是被告於原審上開所辯僅有 無償提供海洛因予沈祺傑,而不認識王志祥云云,顯與事實 不符,不足採信,則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價格,販賣毒品海洛因予沈祺傑、 王志祥及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地間, 同時販賣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予沈祺傑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關於附表編號4至6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吳忠遠部分,經查 :
㈠證人吳忠遠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海洛因毒品是
跟何人購買?)莊蓓倫。(問:莊蓓倫的綽號?)阿妹。( 問:你怎麼知道莊蓓倫有在賣海洛因?)經朋友介紹。(問 :莊蓓倫年籍、特徵?)三十初頭,有染頭髮,經常抱一隻 小狗,雙手有戴藍色護套。(問:她為何要戴護套?)為了 要掩飾她的針孔。(問:莊蓓倫也有在施用海洛因?)我不 知道。(問:你都如何跟莊蓓倫聯絡購買海洛因?)我都是 打她的手機。(問:你都是以哪一手機打莊蓓倫的哪一個手 機門號來聯絡購買海洛因?)我自己用0000000000撥打莊蓓 倫的0000000000這一支。(問:你從何時開始跟莊蓓倫購買 海洛因?)差不多三、四個月前。(問:在警詢時是否有提 示你與莊蓓倫以上開電話之監察譯文給你看?)有。(問: 該通話的內容,是否確實是你跟莊蓓倫的通話內容?)事實 。 (問:於警詢供稱於2012年5月11日10時54分43秒,你與 莊蓓通話內容,就是你跟莊蓓倫購買1000元的海洛因,是不 是?)是。(問:該譯文中莊蓓倫是否有提到她在太原北路 這邊,後來又說不然你就在太原路與大雅路好了,這是什麼 意思?)她叫我在太原路跟大雅路口靠近太原路的早餐店門 口。(問:這一次你購買海洛因交易,有沒有成功?)有。 (問: 於警詢供稱於2012年5月11日13時12分02秒,你與莊 蓓倫的通話內容,就是你跟莊蓓倫購買1000元的海洛因,是 不是?)是。(問:依該譯文中你有提到你現在在漢口路, 莊蓓倫回答漢口路的中華國小,是什麼意思?)她叫我在中 華國小等她。(問:是通話後馬上就在中華國小做毒品交易 嗎?)通話後過差不多20分鐘,她到的時候,就做毒品交易 。(問:在13時15分,莊蓓倫是否又叫你在OK就好了?)對 。(問:那是在中華國小交易毒品還是OK商店?)前就是OK 。(問:你的意思是指中華國小旁邊有一家OK商店?)是。 (問: 5月11日上午10點54分你不是才跟莊蓓倫在太原路的 早餐店交易海洛因毒品,為何同一天下午1點多, 又在中華 國小的便利商店交易海洛因毒品,這是同一次還是不同次? )不同次,是同一天。(問:為什麼你一天跟她買兩次海洛 因?)我那時候有在做防水,有金錢來源的時候。(問:所 以才買兩次?)對。(問:於警詢是否供稱2012年5月13日1 6時13分04秒, 你在中華國小門口有向莊蓓倫購買1000元的 海洛因?)是。(問:依該通譯文顯示,莊蓓倫是否說去中 華國小那邊,到了再打給她?)對。(問:中華國小在哪一 條路上?)漢口路。(問:這一次毒品交易是否有成功?) 有。(問:約通話後多久,在中華國小交易?)通話後10到 15分鐘,我到的時候有打一次。(問:她就馬上過來?)對 ,她騎機車……(問:你與莊蓓倫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
沒有等語 (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159頁 至第162頁); 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偵查中說101年5月11 日上午在太原路與大雅路早餐店向被告買了1000元海洛因一 包是實在,另外說同一天下午在中華國小附近的OK便利商店 一樣向被告買了1000元海洛因一包也是實在,因為我心情不 好,就用的快一點,也有多餘的錢能買,所以同一天買二次 ,在偵查中說101年5月13日下午在中華國小前向被告買了10 00元海洛因也實在,這三次都有拿到海洛因,錢也都有給被 告,我是跟庭上的被告購買的,跟被告聯絡就是為了購買海 洛因, 101年5月11日10時54分、13時12分、5月13日16時13 分這3通監察譯文都是要跟被告購買海洛因, 我跟被告認識 之前就有說電話中不要講到那個,都說要吃飯否、喝咖啡, 是否有空,那就是購買毒品的暗號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 5頁至第216頁、第217頁反面至第218頁)。證人吳忠遠再經 檢察官提示其與被告於101年5月11日上午、5月11日下午、5 月1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後, 就附表編號4、5、6所載時間, 曾與被告聯絡後, 在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地點向被告 購得毒品之交易情形證述甚明。
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錄音,證人吳忠遠曾於下 列時間,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 之上開門號聯絡,其2人對話內容略為:
①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忠遠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1日10時54分43秒
吳忠遠(代號B):阿中啦,你在哪裡啊?
莊蓓倫(代號A):你在哪?
吳忠遠(代號B):我在漢口路這邊。
莊蓓倫(代號A):你有去太監那邊嗎?
吳忠遠(代號B):沒啦。
莊蓓倫(代號A):好啦,我在太原北路這邊。 莊蓓倫(代號A):太原路靠金太原三街這邊。 吳忠遠(代號B):是在....。
莊蓓倫(代號A):不然你就在太原路和大雅路好了。 吳忠遠(代號B):好。
②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忠遠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1日13時12分2秒
吳忠遠(代號B):我阿中啦。
莊蓓倫(代號A):剛剛那台車真的回頭了耶。 吳忠遠(代號B):管他的啊。
吳忠遠(代號B):我現在在漢口路。
莊蓓倫(代號A):漢口路的中華國小你知道嗎。 吳忠遠(代號B):我知道,我快到了。
莊蓓倫(代號A):好啦。
101年5月11日13時15分0秒
莊蓓倫(代號A):你在OK那邊就好。
莊蓓倫(代號A):還沒到學校那邊有一家OK。 吳忠遠(代號B):我在OK啊。
莊蓓倫(代號A):好。
吳忠遠(代號B):我開銀色的車。
③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吳忠遠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3日16時13分4秒
吳忠遠(代號B):阿中啦。
吳忠遠(代號B):你剛睡醒啊。
莊蓓倫(代號A):對。
吳忠遠(代號B):我以為你換電話啊。
吳忠遠(代號B):你換電話要跟我講啊。
莊蓓倫(代號A ):我不是跟你說我要換了,我沒有抄給你嗎? 吳忠遠(代號B):沒啊。
莊蓓倫(代號A):怎樣?
莊蓓倫(代號A):去中華國小那邊。
莊蓓倫(代號A):到了再打給我。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一)第269頁、第270頁至第271頁、第275頁),且被告 於偵訊中亦供稱上開係其與證人吳忠遠之通話內容 (見101 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290頁),足認上開通話 確係被告與吳忠遠間之通話內容無訛。
㈢由上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證人吳忠遠聯絡,雖上開內容或僅提及約定地點「太 原路和大雅路」、「OK」、「中華國小」等事宜,語多隱晦 簡略,並未明確提及毒品名稱、金額及數量等交易詳情,然 毒品交易涉及刑責,復審酌國內對於販賣毒品者科以高度刑 責,衡情一般販毒者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而於通訊中少 有逕以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名稱或相近用語稱之,幾 乎均以暗語或彼此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溝通,是上揭通訊監
察譯文內容中,雙方雖未明示購買毒品海洛因,顯係明知不 法,憚於遭監聽錄音而故為隱諱,被告及證人吳忠遠自始至 終不在電話中論及毒品之種類、數量,以保護販毒者免於遭 受刑事查緝追訴,亦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而上開電 話內容均為約定地點見面如「太原路和大雅路」、「OK」、 「中華國小」,內容確係雙方約定見面,而被告則指引證人 吳忠遠如何前來會合。證人吳忠遠亦證稱上開通話確係為毒 品交易所為,本件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人吳忠遠之證述,係 為邀得減刑之寬典而為證述,且證人吳忠遠就被告販賣海洛 因之犯行之基本事實陳述並無瑕疵,就其向被告購買海洛因 之時間、地點、價格及聯絡交易方式等相關細節均甚明確, 且有前揭事證可佐,核屬相符,上開證人吳忠遠之證述自可 確信為真實,足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此部分販賣毒品之證據 ,是證人吳忠遠證述有向被告購買毒品海洛因之證詞,應堪 採信。
㈣此外,並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8頁、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 宗(一)第193頁至第196頁),是被告上開所辯未販賣海洛因 予吳忠遠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則被告於附表編 號4至6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價格,販 賣毒品海洛因予吳忠遠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關於附表編號7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予許雅雯部分,經查: ㈠證人許雅雯於偵查中證稱:(問:你所施用的海洛因是跟何 人購買?)莊蓓倫。(問:莊蓓倫的綽號?)阿倫,就她的 名字。(問:你怎麼知道莊蓓倫有在賣海洛因?)她跟我講 的。(問:怎麼認識莊蓓倫?)八十幾年那時候是獄友,九 十幾年又在獄中碰到,但彼此都忘記了對方,後來今年她在 我進化北路367號樓下的全家, 她正好去那邊買東西,是她 來認我的,她的特徵是T。(問:為什麼叫「T」?)男的就 叫「T」。 (問:是否知道莊蓓倫有男朋友?)不知道。知 道她之前有女朋友。(問:知道一個叫「培煌」的人?)不 知道,我知道她有一個「兄仔」(台語),她說這我「兄仔 」,她都叫他「兄仔」,我不知道這是他男朋友還是大哥, 她只叫我跟著她叫「兄仔」,我不知道對方的名字。(問: 所以你是這個時候才知道莊蓓倫有在賣海洛因?) 我是4月 底5月初那段時間,跟家人吵架,我求助無門, 心情很不好 ,身上又沒有錢,才打電話找她借錢。她本來是叫我跟她一 起賣,我說我不做這種事,我說我也不要用,因為我現在在 喝美沙冬的緩起訴,後來有一天上班的時候被客人糟蹋,心 情很不好,才會又犯下錯事。(問:你所謂的犯下錯事,是
否就是指施用海洛因?)對,所以才會打電話給她,叫她拿 東西過來。(問:你都是用哪一個門號跟莊蓓倫聯絡購買? )我用0000000000。(問:你現在的門號是0000000000?) 因為我不想跟以前的朋友聯絡才換門號。我也不知道她被抓 了。(問:於警詢時是否有提示你所使用的0000000000與莊 蓓倫所使用的0000000000於101年5月14日、 5月17日之通訊 監察譯文給你看?)有,他們有問我意思,我有解釋給他們 聽。(問:上開譯文的內容,是否確實是你跟莊蓓倫的通話 內容?)對。 (問:於警詢供稱於101年5月17日9時25分53 秒,你與莊蓓倫的通話內容,就是你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毒 品?)我要看內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交付閱覽)問: 是不是你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毒品的內容?)對。(問:該 譯文中你告訴莊蓓倫,我要兩樣,是什麼意思?)兩樣是海 洛因跟安非他命。(問:莊蓓倫是否回答妳,另外那個沒有 ?)安非他命沒有,有海洛因。(問:後來在當日妳是否確 實有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對。在我們樓下全家。(問: 是在當天交易嗎?)對。(問:是中午以前嗎?)那應該對 ,那中午以前。(問:你這次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是要自己 施用,還是跟她一起施用?)是要自己施用,因為她自己就 有。我看到她的時候都叫她小叮噹,因為她手腫的就像小叮 噹的丸子手。(問:莊蓓倫是否施用海洛因的情形很嚴重? )應該是,因為她的手都是針孔,你們應該有看到。(問: 你跟莊蓓倫購買海洛因的資金來源,是自己所有,還是跟她 共有?)我自己的。(問:你與莊蓓倫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 ?)沒有。(問:是否知道做偽證是有刑責的?)知道。( 問:上開所言,是否實在?)實在等語(見101年度偵字第1 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183頁至第185頁);於原審審理時具 結證述:有向被告買過1次海洛因,價格1000元,101年5月1 7日上午9時25分通話內容是我要向被告買海洛因跟安非他命 ,但被告沒有安非他命,所以當天我只有買1000元的海洛因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地點是我家樓下的全家便利商店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1頁至第212頁、第21 4頁)。證人 許雅雯再經檢察官提示其與被告於101年5月17日之通訊監察 譯文後,就附表編號7所載時間, 曾與被告聯絡後,在如附 表編號7所示之地點向被告購得毒品之交易情形證述甚明。 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錄音,證人許雅雯曾於下 列時間,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 之上開門號聯絡,其2人對話內容略為:
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雅雯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7日9時25分53秒
許雅雯(代號B):你有空嗎?
莊蓓倫(代號A):等一下好嗎。
許雅雯(代號B):我等你喔。
許雅雯(代號B ):ㄟ…喂..我那個…,我要兩個喔。兩樣 喔。
莊蓓倫(代號A):另外那個沒有。
許雅雯(代號B):好啦。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一)第280頁), 且被告於偵訊中亦供稱上開係其與證 人許雅雯之通話內容 (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 三)第290頁),足認上開通話確係被告與許雅雯間之通話內 容無訛。
㈢由上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確實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與證人許雅雯聯絡,雖上開通話內容非常簡略,其等通 話內容僅提及待會見面,而未明確提及交易毒品名稱、金額 及數量等情,然毒品交易涉及刑責,復審酌國內對於販賣毒 品者科以高度刑責,衡情一般販毒者為避免遭警方監聽查緝 ,而於通訊中少有逕以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名稱或相 近用語稱之,幾乎均以暗語或彼此有默契之含混語意為溝通 ,是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雙方雖未明示購買毒品海洛 因,顯係明知不法,憚於遭監聽錄音而故為隱諱,被告及證 人許雅雯自始至終不在電話中交談毒品之種類、數量,以保 護販毒者免於遭受刑事查緝追訴,亦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違。而上開通話內容可知,對話中除彼此交談關於「你有 空」,「等一下」,「我等你」等相約見面事宜,並有提及 「兩個」、「兩樣」、「另外那個沒有」等代號,證人許雅 雯證稱「兩個」、「兩樣」代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另外那個沒有」代表沒有甲基安非他命一節(見原審卷(一) 第214頁),亦與對話中提及「兩個」、「兩樣」、「另外 那個沒有」等情相符,益徵證人許雅雯前揭所述,應屬實在 。本件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人許雅雯之證述,係為邀得減刑 之輕典而為證述,且證人許雅雯就被告販賣海洛因犯行之基 本事實陳述並無瑕疵,就其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時間、地點 、價格及聯絡交易方式等相關細節均相當明確,且有前揭事 證可佐,核屬相符,上開證人許雅雯之證述自可確信為真實 ,足以作為本件認定被告販賣毒品之證據,是證人許雅雯證 述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證詞,應堪採信。
㈣此外,並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附卷 可憑(見原審卷(一)第28頁、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 宗(一)第193頁至第196頁),是被告上開所辯僅無償提供海 洛因予許雅雯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則被告於附 表編號7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7所示之價格,販賣 毒品海洛因予許雅雯之犯行,堪以認定。
五、關於附表編號 8至11所示販賣毒品海洛因予廖承瑋部分,經 查:
㈠證人廖承瑋於偵查中結證稱:(問:於警詢時,是否有提示 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與莊蓓倫所使用之0000000000於101年5 月18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9日、5月23日、 5月30日 之通訊監察譯文給你看?)有。(問:該譯文的內容,是否 確實是你與莊蓓倫的通話無誤?)是。(問:101年5月18日 17時24分及18時7分你與莊蓓倫之通訊內容, 是為了什麼? )買藥。購買一級毒品海洛因。(問:這次是否有交易成功 ?)有。(問:你於警詢供稱這一次通話後,在臺中市西屯 路靠近漢口的財星電子遊藝場樓下,你有向莊蓓倫購買1000 元的海洛因,是不是?)是。(問:這一次交易是否你一手 交錢交給莊蓓倫,莊蓓倫將海洛因毒品交給你?)對……( 問: 5月18日當天你大概幾點跟莊蓓倫完成買賣海洛因毒品 的交易?)下午還是晚上我忘記了。(問:依101年5月18日 22時45分你與莊蓓倫之通話內容, 你於警詢供稱當天下午5 時許,有向莊蓓倫買了1000元的海洛因毒品,但到晚上已吸 食完畢,又向莊蓓倫買海洛因毒品,當時莊蓓倫仍在財星電 子遊藝場的3樓玩電玩, 你有再遇到莊蓓倫,直接跟他買海 洛因毒品之供述,實在嗎?)是有打給她,好像是我說我10 分鐘會到,她說好,我到那邊還在等她,後來她好像有出去 。(問:有拿給你嗎?)有。(問:這一次莊蓓倫有賣海洛 因毒品給你嗎?)有。(問:賣你多少價格的海洛因?)10 00元。 (問:依101年5月20日9時28分你與莊蓓倫之通話內 容,所為何事,這記得嗎?)也是要跟她買海洛因。(問: 你於警詢供稱,這一次莊蓓倫也是在財星電子遊藝場附近, 你也跟她買了1000元的海洛因,供述實在嗎?)實在。(問 :這一次有交易成功嗎?)有。(問:依101年5月23日23時 20分,你與莊蓓倫之通話內容,你於警詢供稱當天你也是找 莊蓓倫買海洛因,地點是在太原路上靠近漢口路,你向莊蓓 倫購買1000元之海洛因毒品,供述實在嗎?)實在。(問: 這一次你向莊蓓倫購買海洛因毒品有交易成功嗎?)有等語 (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一)第258頁至第260 頁)。證人廖承瑋再經檢察官提示其與被告於101年5月18日
下午、5月18日晚上、5月20日、 5月23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後 ,就附表編號8、9、10、11所載時間,曾與被告聯絡後,在 如附表編號8、9、10、11所示之地點向被告購得毒品之交易 情形證述甚明。
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監聽、錄音,證人廖承瑋曾於下 列時間,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使用 之上開門號聯絡,其2人對話內容略為:
①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承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8日17時24分20秒
廖承瑋(代號B):你在哪?
莊蓓倫(代號A):一樣啊。
廖承瑋(代號B):你電話怎都不會通啊,另外一支。 莊蓓倫(代號A):關掉啦。
廖承瑋(代號B):要去哪找你?
莊蓓倫(代號A ):一樣啦。看你昨天去哪今天就去哪啊。 101年5月18日18時7分4秒
廖承瑋(代號B ):我到了,我等一下要坐同一台車走啦。 我在樓下了啊。我們兩個人喔。
莊蓓倫(代號A):兩個什麼人,什麼兩個人。 廖承瑋(代號B):好啦,我在樓下啦。
莊蓓倫(代號A):你不會自己上來喔。
廖承瑋(代號B):好啦。你在哪?
莊蓓倫(代號A):三樓啦。
②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承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18日22時45分23秒
莊蓓倫(代號A):你問那個有啦。
廖承瑋(代號B):現在耶。
莊蓓倫(代號A ):對啊。你去3 樓找我啦。我現在要過去 大樓那邊,你知道嗎。你不要那麼快過
去,你等一下啊... 。
廖承瑋(代號B ):好。
③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承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20日9時28分21秒
廖承瑋(代號B ):姐,我差不多10分鐘內就到了,我跟你 說一聲。
莊蓓倫(代號A):喔。
④被告莊蓓倫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廖承瑋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2 人對話內容略為 :
101年5月23日23時20分38秒
廖承瑋(代號B):你在外面嗎?
莊蓓倫(代號A):沒耶。
廖承瑋(代號B):你有要過來嗎?
莊蓓倫(代號A):等一下啦。怎樣啊?
廖承瑋(代號B):朋友在找你。
莊蓓倫(代號A):等一下啦。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見101年度偵字第13152號偵查 卷宗(一)第239頁、第240頁、第241頁), 且被告於偵訊中 亦供稱上開係其與證人廖承瑋之通話內容 (見101年度偵字 第13152號偵查卷宗(三)第290頁),足認上開通話確係被告 與廖承瑋間之通話內容無訛。至起訴意旨另認被告與廖承瑋 於101年5月18日21時29分47秒、21時30分56秒、21時31分50 秒、21時32分45秒之通話內容亦係被告與廖承瑋間聯絡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