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重更三字,112年度,2號
TCHM,112,上重更三,2,202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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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肌肉內出血、斷裂需否切片以顯微鏡觀察等事項,函覆 稱:⓵王蔡秀猜之「左右肩部肌肉出血」屬鈍性傷害,其成 傷原因可能是撞到鈍性物或被鈍性物打擊造成之結果。⓶若 肌肉內之出血量多或肌肉斷裂之情況嚴重至肉眼可見,才能 夠直接從肉眼辨識,而切片可以是加強佐證的作用;若在肉 眼難以觀察時,自然需切片以顯微鏡觀察來確認(見卷第7 頁)。
⒌再回到潘至信法醫所提出之外國1999年法醫學研究文獻,前 已敘及,就前瞻性的研究從39例溺斃案件中,逐一解剖,竟 發現20例中,找到93處出血。93處中「頸部及背部肌肉出血 30.1%」,斜方肌與菱形肌就是控制抬起肩膀、揮動手臂向 前的肌肉。研究結論,溺斃者的肌肉內出血,原因可能為溺 水窒息瀕死前掙扎,游泳或呼吸肌肉過度伸張與收縮所致。 顯見本案王蔡秀猜之背部肌肉病理切片觀察,與外國研究結 果一致。
六、種瓜溪現場之水深情形:
㈠起訴書固指稱被告所稱王蔡秀猜落水處,水僅僅達115公分, 且有攔砂壩,水流不急,以死者身高148公分,不足以溺死 。查針對水深115公分之測得經過,據被告所述,北山派出 所警員於103年10月6日13時許,帶同被告前去現場量測水深 時,係用一條紅繩子綁寶特瓶當重物,丟下去測量,以此方 式測出水深115公分,此雖經證人王永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當時是用繩子綁石頭,不是綁寶特瓶。卷㈡第92、93頁 照片不是103年10月6日測量水深時拍的照片,因為照片上這 個制服是冬季制服,冬季制服約在3月會換裝,所以應該是1 04年2月前去照的,當時以齊眉棍去查水深,齊眉棍大概150 公分左右,照片中我手拿保特瓶,至偵查佐叫我帶保特瓶去 裝水,不知道是量水的顏色還是什麼。但103年10月6日測量 水深115公分那次是綁石頭等語(見卷第112、116至117頁 )。惟測量方式不論是綁石頭或綁寶特瓶,經本院上訴審調 閱103年10月6日當日之DSC070181、DSC070182、DSC070183 等照片電子檔,可見警方當日確實是使用紅色塑膠繩,在捲 尺一端綁上重物,丟下水去測量,捲尺測得115公分,且警 方或被告當日都沒有下水去進一步實測水深(見卷第43至4 4頁照片)。又依據照片顯示,該溪底有中小型石頭遍布, 溪底並非水泥平整地面。
㈡嗣承辦檢察官於104年3月13日實地履勘現場,實測被告所指 王蔡秀猜溺斃處,水深為126公分(警卷第154頁,照片見卷 第44頁)。而依卷附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110年6月9日中象 參字第1100007524號函檢附鄰近案發地點之北山氣象站(距



北山村1.9公里)、雙冬氣象站(距北山村9.1公里)104年 逐日氣象資料(見卷第211至214頁),104年1、2月、3月1 至12日北山氣象站之總降水量各為14.0mm、8.5mm、10mm、 雙冬氣象站之總降水量各為14.0mm、12.0mm、9mm,足見3月 間為春天枯水期,水量與10月入秋後豐水期(104年8、9月之 總降水量詳後述)完全不能相比,且依據當時拍攝之照片顯 示,【附圖】上第㈠區的水流到第㈡區溺斃處之該層時,並無 水花,猶能測得水深126公分,則上述103年10月6日測得水 深115公公是否正確,即有可疑。
㈢再經原審法院於104年10月5日實地現場勘查,由一名身高170 公分、體重85.2公斤、身材壯碩的消防員入水(消防員基本 資料見卷第293頁),拿著大支的測量尺測量,於第一次測 量之尺上刻度顯示,溺斃處的水深是136公分(見卷第44頁 背面)。而且該名身材壯碩的消防員,站在被告所指發現王 蔡秀猜溺斃處的水裡,水深幾乎達到消防員肩膀。消防員再 走動幾步,測量尺顯示水深至少有159公分(見卷第45頁) ,顯見身高170公分之消防員站在該處,水勢已經淹沒肩膀 。
㈣103年10月6日與104年10月5日勘驗所為之水深測量,時間僅 相隔1年,而經本院前審向南投縣政府函詢國姓鄉北山村種 瓜溪河床於103年9月至000年00月間有無相關報修紀錄,經 函覆稱國姓鄉北山村種瓜溪因102年7月蘇力颱風過後,既有 護岸基礎因水流沖刷淘空,造成邊坡不穩定,故於103年3月 27日至103年4月22日施作護岸災修復健工程,其裸露處以混 凝土補強長度29公尺及新建固床工2處,有南投縣政府110年 12月16日府農保字第1100287565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可參( 見卷第329至352頁),是案發前種瓜溪護岸及溪床甫經南 投縣政府施工修復、新建固床工(即攔砂壩),上開2次勘 驗期間又無其他工程施作,衡情此段期間內,案發地點之種 瓜溪護岸、河床應屬穩固,而無明顯之嚴重沖刷、泥沙堆積 變化;又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所110年6月9日中象參字第110 0007524號函檢附鄰近案發地點之北山氣象站(距北山村1.9 公里)、雙冬氣象站(距北山村9.1公里)104年逐日氣象資 料,及110年7月7日中象參字第1100008780號函檢附鄰近南 投縣國姓鄉北山村之北山氣象站(距北山村1.9公里)、雙 冬氣象站(距北山村9.1公里)103年逐日氣象資料、相對位 置圖(見卷第211至214、239至245頁),103年8、9月北山 氣象站之總降水量各為353.5mm、188.0mm、雙冬氣象站之總 降水量各為354.0mm、114.3mm,自103年9月26日起至案發翌 日,均無降雨;104年8月北山氣象站之總降水量為568.0mm



(北山氣象站104年9月4日撤站)、104年8、9月雙冬氣象站 之總降水量各為364.0mm、196.6mm,104年9月30日至104年1 0月5日測量日間僅有些微降雨,足見103年10月6日與104年1 0月5日測量水深時,均為入秋後的豐水期,溪水豐沛,且案 發地點的種瓜溪,為經修復、加固後的河道,以設置水泥固 床工呈現階梯式河床,水滿了就溢出流到下一階。則103年1 0月6日以塑膠繩綑綁物品測得之115公分,與104年10月5日 消防員下水所測得之最深處159公分,相差竟達44公分之多 ,益見103年10月6日之測量確實有誤差。從而,起訴書意旨 認案發現場水深最深處僅115公分,不足以導致王蔡秀猜意 外溺斃等語,即難認可採。
七、起訴書引為他殺之主要依據為「洗衣婦手皮」,直指被告將 王蔡秀猜泡水兩個小時才報警(見起訴書第42頁第21行至第 43頁第23行):
王蔡秀猜於103年10月5日案發當晚,送到埔里基督教醫院急 診時,約於21時許所拍攝之照片(即DSC07145至DSC07151) ,乃係最接近案發時刻之王蔡秀猜照片,依該照片顯示,當 時王蔡秀猜手指尖部分確實有點白白的,但並不是整支手掌 都變白,而只是比正常的手再白一點點(勘驗結果見卷第6 6頁)。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以電腦設備顯示該電子照片予潘 至信法醫檢視,潘至信法醫證稱:「其實照片不是很明顯, 如果仔細看的話,跟解剖的時候差異並不大,都是在指尖的 位置,並不是整根手指頭,看起來好像是指尖的位置比較明 顯。」(見卷第114頁)。
石台平法醫師之再鑑定意見認為:依法醫學理,死者王蔡秀 猜遺體所呈現之「洗衣婦手皮」現象,係溺死者生前、瀕死 期或死後浸泡水中所致,其浸泡時間至少約2小時。此與兇 嫌所述顯然差異等語(見卷㈡第215頁),並據此及其他現場 情況推論王蔡秀猜死因為他殺。惟上開意見,顯與法務部法 醫研究所104年5月15日法醫理字第10400017970號函(見卷㈡ 第221之1頁)所示意見:如果將手置入水中20-30分鐘,手 指尖部位會形成洗衣婦般的手;若手指整根形成洗衣婦般的 手約需50-60分鐘(最長到150分鐘)等語,並不相符,是石 台平法醫所認定之基礎即屬有疑。再由當日照片顯示,被告 一家人是17時20至30分左右到達種瓜溪,17時35分拍攝小孩 抓蝦畫面,17時38分最後一張照片,王○新手上拿的漁網( 照片DSC-8872、DSC-8876,見卷第49至50頁),比對翌日1 03年10月6日現場勘查時拍攝溪裡一支已折彎的漁網(照片D SC7174、DSC7176、DSC7177,見卷第50至第51頁)外觀, 從漁網的密度、竹竿上塑膠膜的位置,可以判斷是不同支漁



網。王○新所拿的漁網並沒有遺落現場,且被告亦稱:現場 遺落的漁網是王蔡秀猜所持漁網等語,可見當時王蔡秀猜應 該也拿著另一支漁網抓蝦。本案係當日18時59分報警,往前 推算被告是在18時50分左右發現王蔡秀猜溺水,有如前述, 是王蔡秀猜自17時38分至18時50分左右,是一路往上游漫步 ,並陸續玩水抓蝦,衡情此段時間已足以造成王蔡秀猜手指 頭上的「洗衣婦手皮」現象。因之,法醫師石台平上開「至 少泡水兩小時」之說法,並不足以直接推論王蔡秀猜之死因 為他殺,且無法佐證被告有延誤就醫之事實,故其再鑑定意 見有關於「洗衣婦手皮」之說明,即難為本院所採。八、有關被告於104年4月9日警詢之供述: ㈠王蔡秀猜係於104年1月29日經解剖,潘至信法醫師製作解剖 報告時間為104年2月16日,並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4年2 月17日以法醫理字第10400005540號函將解剖報告書發文到 南投地方檢察署,再由南投地方檢察署提供影本給南投縣警 察局(見卷㈠第304頁函文,卷㈡第138頁)。而觀諸104年4月 5日19時45分至22時56分許之被告警詢筆錄(見卷㈠第29頁) ,其中對話:
警問:根據法醫解剖王蔡秀猜的鑑定報告,發現其後腦及背部有 被外力所造成之傷害(詳解剖鑑定報告),是否為你所造 成? 被告答:不是。 警問:請你解釋一下王蔡秀猜的傷勢是如何造成的? 被告答:我不知道。 可見警方於104年4月5日對被告製作警詢筆錄時,已將王蔡 秀猜之解剖報告結論告知被告,被告業已知道王蔡秀猜後腦 、背部有受傷情形。
 ㈡被告於104年4月9日警詢之供述,不能認為是自白,亦缺乏任 意性:
⒈104年4月9日之警詢錄影檔案長達4小時33分,惟警方所作之 警詢筆錄僅有短短5頁,扣除第1頁人別資料後,內容不到4 頁(見卷㈥第32至34頁)。長達4小時33分之警詢過程,製作 警詢筆錄內容不到4頁,但偵查中經檢察事務官就該次警詢 製作勘驗譯文,對話內容卻長達70頁(見卷㈥第39至73頁) 。且細觀此份勘驗譯文,從錄音初始至3時18分之間,長達3 小時許,被告均一再否認犯罪,而警方多次說出「一個人關 跟二個人關,對一個家庭來講是不一樣啦!」「幾天你就瘋 掉了…你看你都要瘋掉了,你老婆呢?」「你老婆受得了嗎 。他身體比你更差,不為自己想,要為她想一想,為小孩想 一想」「你都受不了,你太太受得了嗎,漫漫長夜,度日如 年。」「二個人關跟一個人關是不一樣的啦!」之類話語( 見卷㈥第45至58頁),此已足以影響被告供述之任意性。 ⒉被告104年4月9日警詢錄影長達4小時33分,直至3時18分之後 才出現承認犯罪之陳述,但自4時27分起又否認犯罪。經本 院上訴審就被告此部分承認犯罪之陳述過程勘驗如下(見卷



第13至23頁):
錄影時間 對答內容 (3:24:53)(3:24:59 ) (3:25:28 )(3:25:29 )(3:25:31 ) 警4:你媽媽落水你有沒有去接觸到他的身體 王:沒有 警4:沒有,那就不用講了啦,不願意自白就對了啦厚,你 是不是不願意自白 警3:願不願意啦,現在問你你願不願意啊 王:我願意自白啊 警4:願意自白,自白講啊 (3:25:41 ) (3:25:48) (3:25:55) (3:26:01) 王:(沈默..)我母親是我推落的 警4:你母親是你推落的 王:是 警4:怎麼推落的 王:用手推落的 警4:用手推落的 王:對 警4:用哪一隻手推落的 王:二隻手推落的 警4:二隻手推落的 (背景...打字聲音) (3:27:10乙○○揉眼睛,推一下眼鏡,乙○○吐氣) (3:27:22) (3:27:51) (3:28:17) (3:28:21) 警3:你說你用雙手哦,這個大概經過你說一下,你說用雙 手,然後吶,推下去他就倒了,一次而已?一次而已嗎 ,還是有把他壓著,那既然要坦白,你就坦白講嘛 王:我知道,(沉思到3:28:11),你說再把他壓著? 警3:沒有,我問你啊,我是說你推他,動作是怎麼樣,推 哪裡,怎麼推啊,推幾次啊,這個要你講,我們不知道 啊,你如何把他,嗯?就不要再猶豫了嘛,你如果講就 坦白了嘛,是不是這樣 (3:28:51) (3:29:24) (3:29:33) 王:(沉思),你可以,哦(沉思) 警3:你為什麼在,你在想什麼,有那麼複雜嗎 警4:你說你推你母親,你是推他身體哪個部位 警3:你怎麼推,來 (3:29:38) (3:29:48) (3:29:51) (3:30:00) (3:30:01) (3:30:02) (3:30:13) (3:30:14) (3:30:21) (3:30:25) (3:30:51) (3:30:55) (3:30:56) (3:30:58) (3:31:04) 王:腰彎下去 (雙手有動一下) 警3:腰往,腰 王:或是頂他下去吧 警3:怎麼頂?來你示範一下,比方說我是你媽媽 (乙○○起身,只拍到褲子) (錄影鏡頭未錄到其示範完整畫面) 王:這樣頂下去 警3:用手肘頂 警4:那怎麼會頂到腰,你身高那麼高,他那麼矮,是頂到 這裡、這裡還是這裡(錄影鏡頭未錄到警員所比位置) 王:我忘記了 警3:你忘記了,你是用手肘頂媽媽的腰,你後退一點,你 後退一點,你說怎麼頂 (鏡頭拍到警員站在乙○○左手邊) 王:用手臂吧 (乙○○用左手臂碰一下警員,警員順勢向左動一下) 警3:頂手臂這裡哦,啊有沒有碰觸到背部、頸部什麼的?(警察離開鏡頭範圍,又進來鏡頭範圍內) 你這樣你是等於把他「客落去(台語)」就對了啦,「客落去」啊有沒有撞到背啦、腰啦,還是其他的部位,有沒有 (警察一邊說,另一個警察拍一下示範警察的背、腰) 王:嗯,都有吧 警4:都有哦,是頂幾下 王:很多下 警4:很多下,為什麼要頂很多下 王:耶...(思考)頂不下去,就一直頂他 警3:一直頂他,但是我們有疑問啊,頂你媽媽你媽媽不會 掙扎嗎 (3:31:07)(3:31:17至3:31:31)(3:31:32至3:31:38)(3:31:39) 警4:你是用你的左手頂還是用手頂 王:耶(思考...),沒那麼確定 警4:沒那麼確定,就是用手肘頂,大概頂幾下 王:就你們剛才說的地方都有頂到 (3:31:40) (3:31:46) (3:32:01) (3:32:04) (3:32:05) (3:32:09) (3:32:16) (酒紅色襯衫的警員,以手拍藍色POLO衫警員的頸部、背部) 警4:這個後背,這個是脖子、背部還有手部、腰部,是哪 裡? 王:(沉默...)我沒那麼確定 (酒紅色襯衫的警員,以手拍藍色POLO衫警員的頸部、背部、藍色POLO衫警員左手摸自己背) 警3:就是背部部位就對了,大概頂了幾下 王:四、五次 (乙○○坐下) 警3:你說頂很多下是幾下 王:ㄟ..我忘記了 警4:大概幾下,四、五下 (中間略)
(3:45:09) (3:45:47至3:46:07) 警4:這裡,啊怎麼頂到這裡來 王:好,那我在這裡頂他的 警4:你在這裡頂他的;就編號10,這有一條岸嘛 王:對 警4:把他頂下去嘛 王:對,(閉目..沉默..喝水)這樣麗雅就會沒有事了嗎 (3:46:55) 警4:我們會釐清,對他有利的,我們絕對,我們會從中釐 清好不好 警3:可是我要先講哦,不是說你說你,我們要的是事實, 要強調哦,我們要的是事實哦,我是希望你坦白說哦, 現在不是說你坦白,怎樣對他有利,也要看他講啊,跟 你講的是不是一樣啊,是不是這樣,這都要釐清的啊 王:那我說我都沒有看到,你們都不信啊! (中間略)
(3:48:21) (3:48:27至3:49:20) 警4:你說在哪個位置,這個位置 王:對 警4:編號幾 王:10,(沉默......嘆氣)那他今天就可以解除收押禁見 嗎 (中間略)
(4:02:45) (4:02:54) (4:03:08) 警3:有沒有延遲啦,我這樣問你啦 王:我(欲言又止) 警3:來,講、講、講,我要事實,這樣而已,你不要故意 講有還是沒有,我要事實而已 王:你說我說的事實會拖死我太太 (中間略)
(4:19:00) 警3:那還要問什麼,那為什麼先前,先前陳述都不坦承, 如果是你剛剛講的是真的,為什麼先前不坦承 王:講100遍你們要信嗎 (中間略)
(4:21:11) 警3:啊法院判你有罪沒有罪,跟我們也不是我們可以決定 的啦,你了解嗎,我們只是把我們的責任該查的查,該 做的做而已啦 王:那我剛剛那些(沉思),自白,對麗雅有幫助嗎 (4:21:48) 警4:當然是有啊,對你自己是幫助最大啦,他的部分不是 我,因為你,你麗雅,這個部分厚,這個部分我們要交 差一下,我要的是一個真相而已啦,應該或多或少都有 幫助啦 警3:對我們沒有所謂的幫助不幫助啊 王:所以對麗雅的幫助不大 警4:不是不大啦,我們會衡量 (中間略)
(4:26:50) (4:27:10) (4:27:20) (4:27:26) 警4:乙○○,快點啦,不要再浪費時間了啦,問你啦,剛 剛所講的是不是你自由意志下之陳述啦,啊你有沒有什 麼意見要補充,就這樣子 王:(沈默)【我母親落水的那個不符】 警4:不符? 王:(點頭) 警4:哪裡不符 王:【我母親如何落水的我真的沒有看到】 警3:你沒有看到,我母親如何落水的我真的沒有看到 警4:你這樣講你是把自己的 警3:讓他講 警4:還有什麼意見 (4:29:47) (4:29:55) (4:30:36) (4:31:56) (4:33:13) 王:因為你說我母親身上有傷口 警3:對怎樣 王:我不知道傷口是怎麼來的 警3:對,那你為什麼要講說你把你媽媽溺斃啊,為什麼剛 剛又要這樣講為什麼,我們就坦白講嘛,卡阿莎力耶 嘛,什麼原因嘛、你那時是想什麼才要這麼講的,沒關 係嘛,快嘛 王:(沉思) 警3:什麼原因 王:【我想說這樣麗雅就能解除收禁見】 警3:哦,好,我認為這樣,太太陳麗雅就能解除羈押就對 了,是不是這樣 王:是 警3:所以你剛剛說的那一段,把媽媽溺斃的是,不是事實 就對了啦 王:【不是】 警3:厚對嘛,不是事實嘛 王:(點頭) 警3:你說的實在嗎,是不是實在 王:是 警3:還有沒有其他意見 王:沒有其他意見 警4:結束時間在2點40分(以下空白)(結束)  ⒊從上述勘驗警詢對話內容,顯現被告於前3小時均嚴詞否認, 嗣為了保護妻子陳麗雅免於被羈押,始改口說推王蔡秀猜下 去,復又改稱用手肘頂她下去,再改說以手臂頂她下去,頂 了4、5下,把王蔡秀猜頂下去云云。惟對比被告身材壯碩, 王蔡秀猜身材瘦小,且岸邊步道狹窄,假使被告有殺母之意 ,衡情只要輕輕一推,就足以讓王蔡秀猜掉落水中,又何需 用手肘、手臂頂王蔡秀猜4、5下才能把王蔡秀猜頂下水去? 況且,潘至信法醫已於本院上訴審提出王蔡秀猜背部肌肉切 片顯微觀察結果,確定是自主性拉扯斷裂,並非瀰漫性出血 ,足見被告此次警詢陳述內容與王蔡秀猜傷勢之客觀證據並 不相符,不具特別可信性。
⒋再者,被告在一度承認犯罪後,隨即又問「這樣麗雅就會沒 有事了嗎?」(3:45:47)「那我說我都沒有看到,你們 都不信啊! 」(3:46:55)「那他今天就可以解除收押禁 見嗎」(3:48:27)「講100遍你們要信嗎」(4:19:00 )「那我剛剛那些(沉思),自白,對麗雅有幫助嗎」(4 :21:11)等語,當警察告知「對我們沒有所謂的幫助不幫 助啊」,被告旋質疑「所以對麗雅的幫助不大?」(4:21 :48),並隨即於4:27:10即否認犯罪,稱:剛才講的那 些都不是事實,王蔡秀猜如何落水我沒有看到,剛才會承認 是因為「我想說這樣麗雅就能解除收禁見」等語(4:30:3 6)。是以,尚不能認被告該次警詢已自白承認犯罪。 ⒌被告於本院上訴審準備程序時供稱:102年5月我太太在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割除11公分的巧克力囊腫及左側卵巢,醫 生當時有說可能有癌症病變的風險,囑咐我太太要持續吃黃 體素,且只要腹腔或任何異狀的出血都要馬上看婦科,104



年3月17、18日我太太婦科有不正常出血,本來有網路預約 掛號3月27日早上在草屯佑民醫院看診,是女性醫生(黃隆 蓉及陳薇旭)看診,那天有跟檢方法股書記官請假,但沒有 同意我們請假,所以那天我們去測謊就沒有去看醫生,我擔 心我太太的病情,怕她被羈押病情會加重延誤治療以及小孩 沒有適當的照顧,所以才做了104年4月9日一度不實自白陳 述(見卷第13頁)。經查,陳麗雅確實患有「左側卵巢子 宮內膜異位瘤」,於102年4月6日、30日至中國醫藥大學附 設醫院門診,並於102年5月19日至22日在中國醫藥大學婦產 科住院手術,後續門診(見卷第25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 院診斷證明書)。又經本院上訴審調閱陳麗雅之健保紀錄, 陳麗雅自100年初陸續在草屯佑民醫院婦產科門診,甚至 於收押前之104年3月17日還有到草屯佑民醫院看婦科之紀錄 。而且陳麗雅收押期間,在看守所安排下陸續於104年5月 5日、7月6日、7月13日接受竹山秀傳醫院醫師看診婦科疾病 (見卷第230至231頁健保紀錄),可見其婦科問題直至羈 押期間尚未治癒。是以,被告在擔心妻子病情下,經警員一 再告以「你都受不了,你太太受得了嗎,漫漫長夜,度日如 年」等語,始一度為對己不利之陳述。故而,該份104年4月 9日警詢陳述內容,既不具任意性、憑信性,自不足為被告 犯罪之證據。
九、至於被告於檢察官相驗王蔡秀猜之遺體後,即將屍體捐贈予 中部地區遺體中心,供為解剖教學之用。然眾所周知,解剖 過程最有可能發現隱而不顯的傷勢,若被告確已精心計畫殺 人詐領保險金,理應儘快將屍體領回火化(相驗屍體證明書 已註明准予火化),以湮滅可能之跡證,衡情應無將遺體捐 贈供解剖教學之可能,自不能以此而認被告有殺害王蔡秀猜 之行為。
十、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雖主張若依卷附證據資料仍不足以 認定被告有殺害王蔡秀猜之行為,仍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論 以過失致人於死罪嫌等語,並提出110年6月30日最高檢察署 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聲請書為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95頁以下) 。惟按刑事訴訟法第300條關於有罪之科刑或免刑判決,得 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規定,係 指法院在起訴所指具有法益侵害性之基本社會事實範圍內, 於不擴張、減縮或變更原訴之原則下,得自由認定事實並適 用法律而言。法院審理結果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必須與檢察 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基本社會事實之同一性,始得依 上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為圖謀保險 金故意殺害其母王蔡秀猜」之事實,係以積極作為之方式為



法律所禁止之行為,而「被告因疏於注意保護而過失致王蔡 秀猜於死」之事實,則係不為法律所期待之行為而消極不作 為;又故意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過失致人於死之事實與罪名 ,在實體法上之不法內涵亦顯然有異,甚且分屬不同之不法 構成要件行為類型與責任態樣而異其罪責非難程度,其侵害 法益行為之本質亦迥然不同。基此,自難認二者間具有「基 本社會事實同一性」及「犯罪構成要件共同性」。再者,檢 察官既是起訴被告因經濟困窘,為謀取保險金之利益,而以 將王蔡秀猜推入種瓜溪中,再按壓頭部入水之積極行為,導 致王蔡秀猜溺水窒息死亡,顯是認定被告基於殺人之直接故 意,以積極之作為致使王蔡秀猜死亡,此與上述最高檢察署 提案聲請書之案例事實為「檢察官起訴被告基於『不確定故 意』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通傷害罪」亦有不符,自無從比 附援引。是檢察官此部份之主張,難認可採。
陸、綜上所述,被告在檢察官相驗時,已經據實說明自己有幾十 萬元債務,王蔡秀猜有投保50萬元保險,並無任何隱瞞,縱 然被告、陳麗雅夫妻長期領用父母之老農津貼,但也須負擔 父母的生活花費、就醫照顧等事項,且被告夫妻偶爾打零工 ,並非全無收入,於101年至103年間甚且有63萬餘元現金存 入,倘謂被告為謀50萬元保險金而殺害王蔡秀猜,動機似有 牽強。又依據相驗照片,僅發現王蔡秀猜額部有挫擦傷,其 他表皮並無掙扎或鬥毆痕跡;王蔡秀猜經解剖後,雖發現有 頸部胸鎖乳突肌出血、肩部背部之斜方肌出血,惟經過病理 切片顯微鏡觀察,業已證明是溺斃前用力掙扎所致,加上消 防員在急救過程中按壓王蔡秀猜右胸,導致右上背對應部分 大面積出血,此等在法醫學上均已獲得澄清。另王蔡秀猜左 後枕部之皮下出血,可能是撞擊溪中大石所致,至於被告雖 曾於104年4月9日警詢中短暫承認以手肘、手臂頂落王蔡秀 猜下水,但此供述欠缺任意性,亦與前揭傷勢並不吻合。基 上各節,本案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將王蔡秀猜推下 溪水,或壓制王蔡秀猜溺斃之舉,經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 9年3月4日法醫理字第10800063770號函文亦同此認定「死者 王蔡秀猜外表可見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 分),頭左額部1處撕裂傷(長2.5公分),頭右額部3處瘀 傷(最大者3乘3公分),左右肩部肌肉(內)出血及右上背 肌肉(內)出血(最大徑15公分),而左右肩部與右上背部 肌肉出血的皮膚及皮下軟組織均未見有明顯遭壓制(壓砸或 擠壓背部)入水的證據」(見卷第46頁)。綜上所述,檢 察官所提出之相關證據,並未使本院就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 親尊親屬罪嫌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基於「罪證有疑,利



於被告」之刑事訴訟原則,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對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 刑過輕,應判處於死刑,並無理由;被告否認此部份犯罪而 提起上訴,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份予以撤銷, 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仁慈提起上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
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附表:(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名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一字第1040016454號偵查卷(G卷) 卷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相字第427號相驗卷(A卷) 卷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相字第69號相驗卷(B卷) 卷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92號偵查卷卷㈠(C卷) 卷㈣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92號偵查卷卷㈡(D卷) 卷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76號偵查卷(E卷) 卷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96號偵查卷(F卷) 卷㈦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29號卷 卷㈧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偵聲字第20號卷 卷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偵抗字第292號卷 卷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他字第216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他字第206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他字第251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他字第248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他字第306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他字第270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他字第271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核交字第129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蒞字第1720號偵查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查扣字第118號偵查卷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85號卷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卷卷㈠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卷卷㈡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卷卷㈢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卷卷㈣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卷卷㈤ 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卷卷㈥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卷㈠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卷㈡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函文卷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卷㈢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卷㈣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重訴字第6號卷㈤ 卷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3號卷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卷㈠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卷㈡ 卷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12號卷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卷㈠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卷㈡ 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號卷㈢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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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雍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