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 文 表 A(對象) 發受 B(他人) 內容摘要 A:陳麗雅 D:被告 → B:消防隊 C:消防隊 B(男):119消防局你好 A(陳麗雅):喂,先生您好,我婆婆掉到水中裡面去了 B:在哪裡 A:我們在種瓜坑 B:什麼坑 A:種瓜溪 B:種瓜溪是國姓那邊還是埔里 A:國姓或埔里我不知道,這裡是種瓜巷 B:種瓜巷嗎 A:對 B:種瓜巷的種瓜溪嗎? A:對.對.對 B:她人掉在裡面還有看到人嗎? A:我先生下去..我先生下去拉她 B:有拉到嗎? A:我不知道.他叫我先來拿手機(嘆氣聲)在抓蝦,手機放在那個比較遠的石頭上 B:這樣子我們的人過去.還是船艇過去..要橡皮艇嗎? A:沒有很大.我不知道掉到.我看不清楚 B:看不清楚.? A:對。 B:現在有辦法跟你先生對話嗎? A:我現在走到小朋友這邊來拿手機.他在離我大概20至30米的地方 B:沒有看到人就對了. A:我先生又下去.他叫我趕快先報警.他人又跳下去 B:對 A:他剛剛已經下去又跳下去 B:我的意思說...你婆婆...你有看到她的人嗎? A:我沒有看到ㄋㄟ(嘆氣聲) (中間譯文省略) B:你電話不要掛斷.你那邊應該是靠近埔里那邊 A:靠近埔里還是國姓這邊.. B:你稍等一下.我確認一下.看你到底是靠近那一個地方… B:差20至30公尺.(陳麗雅對旁人說:你坐著..你坐著..) B:小姐! A:對。 B:你說差20至30公尺沒有看見你先生.? A:不是..因為我們在溪…溪水這邊聲音很大,我剛剛從他那邊..他叫我先報警,我先走下來報警 (消防局另外打電話給別的單位) (中間譯文省略) A:南投什麼? B:第一關那個方向進去嗎?還是什麼鄉達協和那邊進去. A:鄉達協和?你..你等一下,我..我走去我先生那邊.你等一下(小跑步喘氣聲..)先生.不好意思.你貴姓 C:好.我姓吳 A:吳先生.你等一下..你等一下(按:有小跑步的喘氣聲音,可知陳麗雅正跑向被告處) B:到底是你們那邊還是我們埔里 C:還在問 ..可能.. B:到底誰要支援啊? D(被告):喂!喂! 你好 C:喂!你埔里嗎 B:是報案人的先生,報案人的先生 (中間譯文省略) D:我現在我母親我已經拉上來了.我看一下.我把她背回車子那裡.麻煩你盡快好嗎 C:你們現在是人有掉到水裡面嗎? D:對.我現在還在水裡面.剛剛有一點嗆到 C:喔.是你嗎?是你們的車子掉下去嗎? D:不是.不是.我媽媽,我媽媽 C:喔 D:要檢梳子 C:要檢樹枝 D:不是..檢梳子 C:梳子 D:梳子.梳子 C:救護車還沒有回來.埔里出勤.埔里支援一下 (中間譯文省略) C:報案人.報案人你不用掛電話 D:我不要掛電話 C:你車子可以載出來嗎?還是要等我們的救護出車. D:…咦… B:你們有人受傷嗎? D:我剛才在救時.有稍微受傷.我背不太動. B:好.你現在可以開車出來.還是在那邊等我們 D:…咦…我盡量好不好.我剛剛摔了一下 (中間譯文省略) D:我剛剛..我剛剛跟她人工呼沒有效. B:沒關係.我們過去.你盡量壓 D:好.好 (中間譯文省略) A:你可以在這裡等我.我先生有一點受傷.他要把我婆婆趕快揹起來 C:對.對.對 A:他人現在在水裡 (後面譯文省略) (上述譯文經本院前審勘驗播放,見卷第248頁以下)。 因為上述報案譯文,是最接近案發時間的對話,參考價值最 高。從對話語氣可知,陳麗雅講話有些著急,且原本被告一 家人在抓蝦,所以手機放在距離溺水處比較遠的乾燥石頭堆 上。當時王○新先被帶到石頭堆這邊等候,所以陳麗雅說「 我現在走到小朋友這邊來拿手機…他在離我大概20至30米的 地方」,而被告在上一階的溪水裡面,陳麗雅要跑向被告之 前,對旁邊的王○新說「你坐著… 你坐著… 」,陳麗雅跑向 被告後,把手機拿給被告聽,被告說母親落水是「要檢梳子 …檢梳子…梳子…梳子」,所以被告當時已經主觀認為母親是 因為撿梳子而落水。另被告稱「我剛剛…我剛剛跟她人工呼 沒有效…」,可知被告確實有對王蔡秀猜進行人工呼吸。綜 觀上述報案對話內容,對話很自然,描述被告、王蔡秀猜位 置,與陳麗雅、王○新位置,彼此相差20至30公尺,以陳麗 雅的位置是看不到被告,因為所處的溪床相差一階,且天色 已暗,以致看不到2、30公尺外的情況。而這些基本客觀情 況描述,與後來被告、陳麗雅就案發經過的說法,前後一致 。
⒊後續下列報案通聯及對話:
通聯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 基地臺 0000000000陳麗雅←0000000000南投縣消防局 000-00-00 00:14:58 68 南投縣○○鄉○○段00地號 (無譯文)
通聯者及方向 始話時間 秒數 基地臺 0000000000陳麗雅←0000000000南投縣消防局 000-00-00 00:26:53 326 南投縣○○鄉○○段00地號
譯 文 表 A(對象) 發受 B(他人) 內容摘要 A:陳麗雅 D:被告 ← B:消防隊 C:消防隊 背景聲(我請他們先去) D:喂! B:喂!王先生.我消防局.你的傷勢 還可以嗎?可以開車嗎? D:我嗎?剛剛.我車.我剛剛一隻鞋 子流走了.我請我太太去拿雨鞋. 他現在要拿過來了.我要把她背上 來.急救沒效.壓都沒效 (中間譯文省略) D:...我請我太太去幫我拿雨鞋.我的鞋子不見了.我盡量背上來好不好.因為我這裡離我車上100多公尺.我剛才下去好像腰傷到. B:腰傷到.你不要急.事情發生了.我們就處理好就好了.你自己要顧好 (中間譯文省略) B:我想說車子你有辦法開.如沒辦法開不要勉強.停在路邊等我們.在現場等我們.你將你母親背過來.你自己小心一點.你說你的腰有傷到.盡量如不能就不要勉強 (中間譯文省略) D:我摔了好幾下.我剛才摔到.我盡量好了. B:你不要勉強.你如果有傷就不要… D:這樣子 (中間譯文省略) D:我壓沒有效 C:沒關係.我們同樣有過去.你要報那個位置我們才能過去找到你們 (中間譯文省略) D:我跟你講.我鞋子壞掉.有一支流走了.我請我太太去幫拿雨鞋.我盡量把她背起來.我盡量把她背起來 B:你受傷就不要勉強.我跟你強調這樣 D:我若沒有持續壓我怕她會沒救. C:不是.一樣你就教她同樣的動作好不好.但是你要讓我們知道你們的位置在哪邊.才有辦法找的到你們 (中間譯文省略) D:你們盡量找看看好不好.我也持續壓好不好 C:好… D:都沒有反應 B:你也持續的壓.持續的壓.吹2口氣 D:你若找不到告訴我.我開車趕出去帶你們好嗎 (後面譯文省略) (勘驗譯文見卷第252頁背面)
上述對話中,消防員在電話中指導被告乙○○對王蔡秀猜為人 工呼吸,並說「吹兩口氣」,就是口對口人工呼吸的意思。 ⒋當晚19時30分許,救護車在北山村長的導引下,到達了種瓜 溪,當時119救護車上的錄影器先拍到被告的休旅車,19時3 2分救護車上人員將擔架拉出車子,走下溪床開始進行救援 ,19時37分拍到陳麗雅先走上來出現在救護車旁邊,19時47 分再拍到陳麗雅、被告協助將擔架搬上來到救護車前方景象 (見卷第159至166頁,卷㈦第118頁)。19時48分王蔡秀猜 在擔架上,被推入到救護車內。救護人員開始急救,拉起王 蔡秀猜的衣服,急救人員拿剪刀剪掉她右邊的胸罩做皮膚清 潔,並貼上紗布、急救儀器,一個貼在左胸下方,一個貼在 右胸上方,19時51分注射液體至王蔡秀猜口中,並插入人工 呼吸器,19時52分26秒開始按壓右邊胸部(有時用一手按壓
、有時用兩手按壓)一直按壓右胸到20時8 分14秒才停(勘 驗筆錄見卷第65頁;按壓王蔡秀猜右胸之照片見卷第215 至229頁)。所以消防人員在救護車上一共按壓王蔡秀猜之 右胸達16分鐘之久。
⒌又經本院上訴審勘驗救護車上對話錄音,勘驗結果如下(見 卷第65頁):
畫面時間:2014/10/05 19:53:37以下 陳麗雅:我,坐這邊嗎? 救護車人員(男):嘿,對。請問一下是怎樣發生溺水的? 陳麗雅:我們跟小朋友,跟我婆婆,來這邊,本來要抓蝦 救護車人員(男):你說.. 陳麗雅:然後,我先生說小朋友隔天要上課,最晚到七點趕快回 去,然後,他們一直很想要到上游去看一下,那我看完 就折返了。 乙○○:手電筒有沒有在你那邊? 陳麗雅:手電筒在你那裡! 陳麗雅:我們就折返,我跟小朋友就走在前面 (倒車中,乙○○指揮救護車倒車,說「來!來!來!」「好! 好!」重複幾次,救護車也倒車數次) 乙○○:好,可以過了! 陳麗雅(對乙○○說):你的車要倒車嗎? 乙○○:去基督教嗎? 救護車人員(男):對。 救護車人員(男):今年幾歲? 陳麗雅:她6月份剛滿70歲 救護車人員(男):6月份剛滿70歲 陳麗雅:嘿,6月份70歲 救護車人員(男):好,請問打針會過敏嗎? 陳麗雅:不會,不會。 救護車人員(男):她有慢性病,心臟病,高血壓? 陳麗雅:最近有在咳嗽。有在吃那個止咳藥,跟那個化痰的。 救護車人員(男):感冒就對了 陳麗雅:嗯..她好像是吸入性肺炎,因為老化會嗆到!然後肺部 有點感染,沒有發燒,有吃那個止痛藥 救護車人員(男):其它慢性病? 陳麗雅:沒有,沒有慢性疾病。 救護車人員(男):好,知道了。 陳麗雅:不好意思,這邊到基督教要多久? 救護車人員(男):大概,二十分鐘到三十分鐘吧 陳麗雅當時應該未料到救護車上有錄影器,無需預先說謊, 且此是王蔡秀猜落水一個小時後的對話,陳麗雅不可能來得 及構思什麼謊言欺騙消防員,所述應為真實可信。且上述救 護車內陳麗雅與消防員的對話內容,核與被告於104年4月5 日警詢中供稱「因天色漸漸晚了,我提醒我太太及小孩需準 備回家」(見卷㈠第17頁)、原審104年9月7日準備程序時供 稱「因為隔天小孩要上課,我有先跟我太太及小孩說不可以 玩超過晚上七點」等語(見卷第172頁)相符。 ㈦被害人王蔡秀猜經送往埔里基督教醫院急救無效後,屍體冰 存於該醫院太平間,被告當晚除在警方陪同下回到王蔡秀猜 溺斃地點拍照外,並於23時15分至24時在埔里分局北山派出 所製作警詢筆錄(見卷㈡第3頁),翌日103年10月6日11時11 分起,由檢察官在該醫院太平間進行相驗,書記官亦製有相 驗筆錄(見卷㈡第10頁)。在相驗過程中,被告即告知檢察 官「負債總額不會超過大概幾十萬」、「還好,大概幾十萬 的債務這樣,最近」「(問:你有無經濟上的困難?)應該 還好啦」等語,陳麗雅亦稱「就有負有正這樣子,加起來差 不多」等詞。斯時檢察官訊問有關死者之保險問題,被告也 誠實告知「50萬,前幾個月去阿里山坐小火車有買國泰人壽 的50萬保險」(相驗當天錄音譯文見卷第340至345頁), 可見被告就自己之債務狀況及王蔡秀猜保險等相關事項均誠 實告知,並無刻意隱瞞之舉。
四、檢察官安排被告、陳麗雅接受刑事警察局之測謊結果,並未 判定其2人說謊:
㈠陳麗雅於104年3月27日9時27分至17時51分在南投縣警局婦幼 隊接受測謊鑑定(見卷㈥第180頁),對於「這件事情,你是 怎麼知道你婆婆落水?」此一問題,經以緊張高點法測試結 果,生理圖譜反應在「別人(先生和兒子)告訴你的」,研 判受測人陳麗雅應是透過他人告知婆婆(死者王蔡秀猜)落 水;另關於「你有沒有把她(死者王蔡秀猜)推(包含壓、 拖等往水下方施力)進水裡?」「本案你有沒有把她推進水 裡?」等問題,經以區域比對法測試結果,均無不實反應, 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4月24日刑鑑字第1040
500243號鑑定書暨檢附之鑑定資料可憑(見卷㈥第179至185 頁),是陳麗雅之測謊結果,皆足以佐證其所述屬實,應可 採信。
㈡被告於104年3月27日9時27分至18時35分許在南投縣警局接受 測謊(見卷㈥第182頁),其鑑定結果因很多問題生理圖譜反 應不一致,故無法鑑判。例如「你有沒有把王蔡秀猜推到水 裏」「本案,你有沒有把她推進水裏」,被告均回答沒有, 結論是無法判別(測謊結果見卷㈥第183至184頁;問題紙見 卷第249頁)。
㈢於104年3月28日9時5分迄17時58分許,再度由刑事警察局鑑 定人員周茜玲、徐國超警官,共同對被告進行測謊(見卷㈥ 第182頁背面)。⑴針對「你有沒有看到她怎麼落水」「本案 你有沒有看到她怎麼落水」2個問題,被告均回答「沒有」 ,惟因為圖譜反應不一致,刑事警察局亦認為無法鑑判(鑑 定結果見卷㈥第183頁;問題紙見卷第253頁);⑵就「事情 發生時,你有沒有碰觸到她?」「當時(她掉到水裡的時候 ),你有沒有碰觸到她?」2個問題,被告均回答「沒有」 ,經鑑定結果並無不實反應(鑑定結果見卷㈥第183頁;問題 紙見卷第254頁);⑶該日就被告復進行另一組問題測謊, 題目為「有關本案,你是怎麼知道媽媽落水,是聽到媽媽呼 救的嗎?」答案則有數個選項「是站在旁邊看到(不須回頭 )嗎?」「是你推下去的嗎?」「是你轉頭去看到的嗎?」 「是有人(太太、兒子)告訴你的嗎?」「是以上以外的其 他方式嗎?」(問題紙見卷第255頁),被告針對這個題組 的回答,因圖譜反應不一致,無法鑑判(見卷㈥第183頁反面 );⑷再一組問題測謊,題目「有關本案媽媽掉進水裏的時 候,你站在哪裡?」答案選項有「是在車上嗎?」「是在河 堤上嗎?」「是在旁邊嗎?」「是在一個手臂之外嗎?」「 是在草叢嗎?」「是以上的其他地方嗎?」(問題紙見卷 第256頁),被告就該題組之回答,亦因為圖譜反應不一致 ,同樣無法鑑判(見卷㈥第183頁背面)。
㈣基上,檢察官業已安排被告、陳麗雅接受刑事警察局專業人 員測謊,測謊結果並未對被告、陳麗雅2人不利,甚至判定 陳麗雅之回答並無不實反應;而被告就某些問題之回答雖然 無法判定有無說謊,但就104年3月28日所問「事情發生時, 你有沒有碰觸到她?」「當時(她掉到水裡的時候),你有 沒有碰觸到她?」兩個問題,被告「沒有」之回答,經刑事 警察局認為「並無不實反應」。
㈤曾春僑之測謊鑑定意見書,不能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⒈被告、陳麗雅於104年3月27日、28日在南投縣警察局及婦幼
隊進行測謊,刑事警察局並於000年0月00日出具鑑定報告( 見卷㈥第179頁)。惟偵查卷中,竟提早出現一份104年4月2 日鑑定證人曾春僑製作之「有關南投詐領保險金案測謊譜之 建議」之意見結論(見卷㈤第218至224頁)。曾春僑就103年 3月27日、28日刑事警察局對被告測謊之題目及測謊機列印 紀錄,提出一份自己的看法,並論斷「受測者有將其母親推 落,本次測驗大致上可推斷場景如下:「現場可能有3個人 在場」「有將其母親推落水」「母親下水後應該有滑到」「 受測者有見到母親落水」「當事人兒子當時可能在車上」「 受測者當時應該站在旁邊,所以反應在一個手臂外」。 ⒉曾春僑雖係警察專科學系專任副教授,就鑑定事項有特別之 知識經驗,此據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卷第5頁), 並有其個人履歷資料等存卷足考(見卷㈤第217頁、卷第129 頁,卷第51至54頁),然參酌曾春僑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是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偵查隊高崇斌隊長電話與我聯繫,高隊 長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含問題單之測謊圖譜,並稱已向偵查檢 察官報告,惟我並未收到相關公文等語(見卷第6至第8頁 、第11頁背面),則曾春僑是否確為檢察官選任之鑑定人, 已屬有疑。且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檢察官有囑託曾春僑進 行測謊圖譜之鑑定,是本院認曾春僑是否為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規定而為囑託或選任鑑定,尚無法確認,則其所為之書 面鑑定意見,仍應受傳聞法則之規範。
⒊再者,曾春僑上述鑑定結論「有將其母親推落水」「受測者 當時應該站在旁邊,所以反應在一個手臂外」,二者互相矛 盾;又鑑定結論「當事人兒子當時可能在車上」,與上開10 3年10月5日18時59分之報案音檔中,陳麗雅先對旁人說:「 你坐著… 你坐著」,然後跑步喘氣到被告身邊之過程,可知 當時王○新是坐在溪床石堆上,而非在車上亦有不符。況且 ,曾春僑對於被告104年3月27日測謊問題「有關本案,媽媽 為什麼溺水?」答案有1「是要下去游泳嗎?」2「是要下去 抓蝦嗎?」3「是滑倒的嗎?」4「是被人推下去的嗎(他人 為造成)」5「是以上以外的其他原因嗎?」6「是不知道嗎? 」(問題紙見卷第246頁)。曾春僑認為在該次回答之測謊 紀錄裡,被告對於答案3「滑倒」與4「被人推下去」二個選 項反應明顯,所以做出「有將其母親推落水、母親下水後應 該有滑到」之判斷,但此結論究屬自己「滑倒」之意外,抑 或「被人推下去」之他殺,並不明確。曾春僑測謊鑑定意見 書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不足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㈥另李錦明儀測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李錦明公司)就圖譜數據 分析之評分,亦不能逕為認定被告有推落王蔡秀猜下水之依
據:
⒈檢察官將104年4月24日刑事警察局測謊鑑定報告,於104年5 月25日送給李錦明公司進行複核,李錦明公司並於104年6月 1日以104儀測字第0018號函檢附測謊圖譜數據分析表(見卷 ㈥第214至218頁),依該說明書之記載,對於刑事警察局之 鑑定意見比對如下:
測謊問題 被告回答 刑事警察局鑑定意見 李錦明公司複核意見 差異之原因 104.3.27 ⑤你有沒有把王蔡秀猜推到水裏(問題紙在卷第249頁) 沒有 無法鑑判 無法鑑別 104.3.27 ⑦本案,你有沒有把她推進水裏(問題紙在卷第249頁) 沒有 無法鑑判 無法鑑別 104.3.28 ⑤你有沒有看到她怎麼落水(問題紙在卷第253頁) 沒有 無法鑑判 不實反應 卷㈥第184頁背面、第215頁比較結果,李錦明公司對CHART4第⑦題的心脈血壓,評「負一分」,以致於第⑦題的總和為「負三分」,落入「任一題總和任何區域得負三分以下」應評為不實反應之範圍。 104.3.28 ⑦本案你有沒有看到她怎麼落水(問題紙在卷第253頁) 沒有 無法鑑判 不實反應 104.3.28 ⑤事情發生時,你有沒有碰觸到她?(問題紙在卷第254頁) 沒有 並無不實反應 無法鑑別 卷㈥第185頁、第216頁比較結果,李錦明公司對CHART1第⑤題的心脈血壓,從「+1分」改為評「0分」;再將CHART2第⑤題的心脈血壓,從「+2」改為評「+1分」,以致於第⑤題的總和從+3分減少為+1分。原本刑事警察局評分第⑤⑦總分為+4分,李錦明公司兩題總分僅+2分,落入無法判斷之範圍。 104.3.28 ⑦當時(他掉到水裡的時候),你有沒有碰觸到她?(問題紙在卷第254頁) 沒有 並無不實反應 無法鑑別 ⒉刑事警察局鑑定意見,與李錦明公司複核意見之所以有上開 差異,究其原因,測謊鑑定並非如科學試驗可以得出絕對客 觀的答案。科學所追求的是真理,如同石蕊試紙可以分出物 品是酸性或鹼性,沒有模擬兩可的空間。但測謊不具這種絕 對客觀性質,測謊必須由鑑定人員給予評分,而任何事項只 要透過評分過程,就難免有評審的主觀差異分數。諸如上述 「有沒有看到母親落水?」「母親落水時,你有沒有碰到母 親?」兩組問題,刑事警察局及李錦明公司給予之評分,就 落在「不實←無法鑑別→無不實反應」之間研判閾值界限,此 業據鑑定證人徐國超、李錦明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甚詳(見卷 第220至第222頁,卷第36至38頁)。 ⒊且就「有無把母親推落水」之關鍵問題,刑事警察局評分總 分「+2分」,不達總分「+4分」未說謊;或總分「-4分」說 謊之兩極區域,只好評為「無法鑑別」。而李錦明公司重新 評分後,並無改變此種「無法鑑別」之答案。綜上,可認測 謊鑑定方式,並無法證明被告有推落王蔡秀猜下水之犯行, 自不能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就引起爭議之王蔡秀猜頭左後枕部、肩部、背部三項傷勢: ㈠潘至信法醫於104年1月29日對王蔡秀猜進行解剖,發現王蔡 秀猜受有頭部、肩部、後背之三項傷勢,此乃本案爭執所在 ,亦係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殺母之關鍵證據。王蔡秀猜受有【 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右上背肌肉出 血,最大徑15公分;及左右肩部肌肉出血】之傷害,負責執 刀解剖的是潘至信法醫師,而石台平法醫及台大醫學院法醫 研究所,則依據解剖報告、照片、光碟等等資料,出具個人 鑑定意見。先彙整如下:
傷勢 潘至信法醫師於原審(當時尚未做背部之肌肉切片觀察)之鑑定意見 石台平法醫師之再鑑定意見 起訴書、原審判決書之認定 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106年4月10日(106)醫秘字第0765號函鑑定意見(上訴審)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3月4日法醫理字第10800063 770號函鑑定意見(更二審) 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109年2月4日(109)醫秘字第0216號函鑑定意見(更二審) 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 ①皮下出血這幾個傷屬於鈍力傷;如果水中撞擊石頭,會有這樣的情形(卷第143至144頁)。 用壓的通常也不會,壓的話除非壓得很大力,碰撞譬如落水的時候碰到石頭、堅硬的東西,那是有可能(卷第144頁)。 本件急性的出血,看起來血液當然鮮紅色,這個傾向急性出血(卷第146頁) 。 用人的手,要看施力的大小,還是可能造成這樣的鈍力傷(卷第146頁)。 王蔡秀猜的表皮並沒有任何傷痕,所以你可以知道會造成下面大片的出血,表示他受力很大才會出血。至於受力幾公斤我沒辦法去估計。但有可能是撞擊所導致的(卷第149頁)。 從法醫上來看只知道她受有很大的壓力,在那個局部位置受有很大的壓力,導致血管破裂的程度,但是我沒有辦法去判定是不是用手壓,或是用什麼方式去碰撞,我沒有辦法判定(卷第151頁反面 )。 她有出血是事實,也許是施力很大,也許是施力很小,但是反作用力很大,她掙扎的力量很大,這兩種都有可能(卷第159頁)。 有一個事實是她出血,所以這個碰撞的力量一定夠大(卷第159頁反面)。 ①體表的創傷因為時間隔太久,就是它的處理、解剖的時間隔太久,都要稍微保守一點,所以我並不太重視(卷第167頁反面) -------------- ②頭枕部我們平常不太用來解釋傷害,因為人死了以後就躺著,這個地方非常容易有所謂的屍斑出現,就頭枕部的這個所謂皮下瘀血或出血跟屍斑很難區分,所以這個地方的傷害,這個地方的血,我們通常不解釋,因為會被別人質疑這只是一個屍斑而已。(卷第170頁反面)。 ①被告以手按壓王蔡秀猜頭部入水.. .王蔡秀猜因奮力抵抗掙扎,因此受有「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X10公分」傷害。(起訴書第8頁第19行;原審判決第3頁第18至22行)。 ①「頭左後枕部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直徑15公分、左右肩部肌肉出血」等傷害,依照法醫所(104)醫鑑字第1011100449號解剖鑑定報告及所附照片(包括光碟)所示,上述三項傷勢均應屬於鈍性傷。造成這些鈍傷的受傷機轉,應該考慮身體遭受大面積的物體處碰撞擊所造成,當受力面積大時會產生廣面鈍傷。若是跌倒姿勢為後仰跌倒使後背撞到水中硬物,應有可能造成上述三項鈍傷,表皮上造成挫擦傷之有無,取決於碰撞物體表面的性質,及皮膚有無衣物覆蓋。由所附光碟及照片所示,本案中王蔡秀猜背後並無明顯擦挫傷。」(卷第191頁)。 ----------------- 「問題:如果以手掌用力壓制王蔡秀猜入水,有可能造成上述『頭左後枕部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直徑15公分、左右肩部肌肉出血』等傷勢嗎?若可能,大約需要多大的力道?需以何種姿勢為之?如果係以手掌按壓,造成之皮下軟組織出血,其形狀、面積應為何?」 「答:若以手掌壓制王蔡秀猜入水,考量手掌大小及表面性質,若以壓制方式使王蔡秀猜入水,應較無可能造成頭左後枕部、右上背、及肩部肌肉出血大範圍出血。」(卷第192頁)。 ----------------- ②「問題:他人以手肘抵住王蔡秀猜並往下頂壓,能否造成『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 10X10公分)』..等傷害?」 「答:鈍傷位於頭左後枕部..。若要產生鈍傷原則上應以鈍性物質打擊或碰撞該部位,若是僅以手肘持續抵住該部,應較無可能產生此種傷害」(卷第192頁)。 ⑴死者經解剖,無顱骨骨折,無顱內出血,無腦挫傷(包括無對撞傷),經β-APP免疫組織化學染色,亦未見漏漫性軸突損傷。 ⑵經肉眼觀察及顯微鏡檢查均未發現有對撞傷及腦挫傷。(卷第45頁) 王蔡秀猜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大腦無出血,腦髓無病理變化。本院(106)醫祕字第0765號鑑定報告所稱之王蔡秀猜頭部之傷勢「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是指存在於顱骨外、頭皮下之軟組織出血。 (卷第9頁) ②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是有碰撞到。若用手壓,除非要很用力,一般這樣壓不會(卷第147頁反面至第148頁) 。 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 ③同上① ③同上① -------------- ④應該就是外傷,這個是肌肉,肌肉平常沒有這些東西,沒有這個血塊(卷第169頁反面) 。 就是外力將血管打破了,所以血就滲在外面(卷第170頁)。 可能要比壓制的力量還要在大一點,不然不可能會出那麼多血,因為壓制就是把她的行動限制、壓住而已,我覺得有打擊。我覺得應該有打,因為這個出血量,尤其上面那一張(卷第190頁編號1照片)。 看起來出血量蠻明顯的,而且蠻多的(卷第170頁)。 現在的問題完全是力道的問題,就是如果我們平常有壓制或什麼動作,出血量比較少,我們看到的現象都稱為瘀血,就是皮下少量的瘀血,從外觀看起來都是瘀血瘀青,那這個應該是很明顯的出血,所以我認為它的力量,以我處理過案件的經驗,它力量應該比只是抓住或限制還要大,我覺得應該有打,才會出現那麼大的一片的血塊。」(卷第170頁反面) ②被告..以手肘、手臂頂撞王蔡秀猜之背部、腰部等處約4、5下,將王蔡秀猜頂落水,並致王蔡秀猜受有「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之傷害。(起訴書第8頁第17行;原審判決第3頁第12至16行)。 ③同上① ------------------ ④「問題:若他人以手肘或手臂,頂撞或抵住王蔡秀猜之上背處,壓制入水,能否造成『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之傷害?手肘、手臂有無可能造成上述形狀、面積之傷害? 「答:若是以手肘或手臂頂撞打擊死者背部,應有可能造成最大直徑15公分之右上背肌肉出血,但應測量嫌犯之手肘至手掌長度是否與出血位置相符,但若只是壓制死者背部,非以打擊施力則較不可能產生如此明顯皮下之鈍傷,此外,若是遭壓制則死者手部會因掙扎活動,則應會有抵抗傷,但本案件中並沒有抵抗傷。」(卷第191頁)。 王蔡秀猜之「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直徑15公分」及「左右肩部肌肉出血」屬鈍性傷害,其成傷原因可能是撞到鈍性物或被鈍性物打擊造成之結果(卷第7頁) ④背部有可能因為跌倒去撞倒,所造成的鈍力傷(卷第149頁反面)。 人的重心大概是在肚臍附近,你只要在重心上面推他的,他很容易就倒了,不需要很大的力氣(卷第152頁)。 左右肩部肌肉出血 ⑤同上① ⑤同上① -------------- ⑥我在卷裡看不到相對應的照片,就是這個位置看不到照片,所以這個部分我只是存查而已(卷第169頁反面)。 (本院按:在原審交互詰問中,原審似未提示左右肩部肌肉出血之照片,所以石台平法醫沒有表示有關王蔡秀猜左右肩部出血成因之意見) ③王蔡秀猜落水後..被告再以雙肘抵住王蔡秀猜左右肩膀並往下頂壓,使王蔡秀猜整個頭部沒入水中,至王蔡秀猜在溪中溺水窒息死亡為止,始行罷手。王蔡秀猜因此受有「左右肩部肌肉出血」等傷害(原審判決第3頁第19至23行)。 --------------- 審酌人之肩部左右對稱,中間復有頸部相隔,衡以一般人意外落水均會奮力掙扎及溪中有水流帶動,應不致於落水後兩肩同受撞擊,而頸部周圍或肩部卻未留有任何之擦傷之情,及上開鑑定證人等之證言,認為王蔡秀猜所受左右肩部肌肉出血之傷勢,應係他人以手肘壓制肩膀往下頂壓,外加被害人抵抗的反作用力所造成(原審判決第22頁第8至13行)。 ⑤同上① ------------------ ⑥「問題:他人以手肘抵住王蔡秀猜並往下頂壓,能否造成『..、左右肩部肌肉出血』等傷害?」 「答:鈍傷位於..左右肩部。若要產生鈍傷原則上應以鈍性物質打擊或碰撞該部位,若是以手肘持續抵住應較無可能產生此種傷害。若欲使人被壓制入水,應該是使用手部壓制較符合一般原則。」(卷第191至192頁)。 死者的傷勢雖可屬鈍力傷,但無證據支持由體表外往內部擠壓造成的肌肉壓砸傷,而死者肌肉雖嚴重腐敗,但剩餘明顯可辨之肌肉顯微鏡下可見有因過度收縮(鈍力)所引起的肌肉纖維斷裂或類似心肌過度收縮引起的收縮帶狀壞死的病理變化(卷第46頁) 同上 ⑥左右肩部肌肉出血,這個肌肉很深,這已經接近到骨頭,我剃時候已經沿著骨頭在剃了(卷第148頁反面)。 ㈡關於「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傷勢部分 :
⒈潘至信法醫師及台大法醫學研究所,均認為不能排除是撞擊 水中硬物(含石頭)所致(見卷第116頁,卷第191頁)。 而石台平法醫則認為此一傷勢位置可能與屍斑混淆,所以並 不重要。至於原審判決認定是被告在水中強壓王蔡秀猜頭部
入水,台大法醫學研究所認為此不太可能。因為頭屬於圓形 ,王蔡秀猜若被壓頭強制入水,也會動來動去抵抗,應該會 留下手指抓痕或抵抗傷勢(見卷第192頁)。 ⒉潘至信法醫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再度解釋:「可不可能壓到 石頭,理論上通常跟接觸面積的質地有關係,包括接觸的面 積有關係,面積越大,分攤的單位壓力就越小,所以不一定 會在表皮留下痕跡。如果質地是比較軟的,通常要非常、非 常大的力氣互相擠壓才有可能…鈍力傷的形成跟兩個東西的 接觸面積有關係,跟它的質地和力量的大小有關係,因為單 位面積所承受的壓力,如果面積越大…,10幾公分大小這樣 的出血,如果真的要用手去擠壓的話,要非常、非常大的力 氣才有可能,到底要多大我不知道,但一定要非常大,因為 她的面積很大,所以如果用手的話,尤其手掌的表面積又被 分攤掉,而不是一個點的話,出血應該更不容易,我的意思 是你要施更大的力氣才有可能造成那麼大範圍的出血」(見 卷第111頁背面至112頁)。回到「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 織出血、10×10公分」,撞到堅硬石頭造成這樣傷害是可能 的。
⒊又一般而言,若真要使人溺斃,比較合理的方式是抓著頭髮 讓人吃水溺斃,但觀諸本案解剖屍體之照片,並未發現王蔡 秀猜頭髮有被拉扯掉髮之現象。
⒋案發翌日即103年10月6日白天,被告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 在被告指認發現王蔡秀猜所在地之河床裡,至少有3顆巨石 在水裡,其中一顆大石表面還隱約浮出在水面上(見卷第1 99至204頁)。對此,潘至信法醫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重新 證述:「(受命法官問:是不是可以這樣講,因為有頭髮的 保護,即使是後腦勺撞到石頭,也不會看到外表的傷勢?) 我沒有證據可以判斷說是或不是。(受命法官問:頭髮的保 護會不會比較容易看不出表皮的傷勢?)這是可能的,當然 CPR也有可能,頭部的出血只要一個不小心,譬如你在地面 ,現在重點是在兩個不同的位置,一個在左後方,一個在左 前方,右邊還有,意思是她有碰觸到多處的位置,是不是可 能在水裡面移動的過程,譬如飄在水裡面掙扎或移動的過程 造成的,沒有人可以講,但是皮膚沒有擦傷這件事情我可以 確定。」(見卷第116頁)。是以,本案確實不能直接排除 王蔡秀猜因為走道濕滑,不慎往後跌倒,因而頭左後枕部撞 擊其中1顆巨石;抑或者在急救移動過程中又不小心撞到左 後腦杓之可能性。
⒌有關王蔡秀猜是否受有腦挫傷或對撞傷乙節,經本院更一審 分別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回覆
如下,可認王蔡秀猜此部分頭左後枕部之傷勢,並無腦挫傷 或對撞傷之情形:
⑴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於109年3月4日以法醫理字第10800063770 號函覆稱:⑴本案死者經解剖,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 血(10×10公分),頭左額部1處撕裂傷(長2.5公分)及頭 右額部3處瘀傷(最大者3乘3公分),但無顱骨骨折,無顱 內出血,無腦挫傷(包括無對撞傷),經β-APP免疫組織化 學染色,亦未見漏漫性軸突損傷(Diffuseaxonalinjury,D AI)。⑵無對撞傷及腦挫傷的理由為本案死者經解剖、肉眼 觀察及顯微鏡檢查均未發現有對撞傷及腦挫傷(見卷第45 頁)。
⑵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於109年2月4日以(109)醫秘字第021 6號函覆稱:⓵(問題:怎樣的頭部成傷狀態,方會形成腦挫 傷、對撞傷?其判斷原因為何?)腦挫傷(braincontusion )是頭部受外力撞擊時最常見的腦部損傷,是指由於外力作 用造成腦實質的挫傷,在有顱骨骨折的情況下,腦挫傷的情 況可能會更嚴重造成腦挫傷的原因如車禍、高處墜落、鬥毆 和跌倒等。而對撞傷(contrecoup)相對於衝擊傷(coup) ,是指發生於受力處對側的損傷,對撞傷之發生是由於頭顱 突然減速(abruptdecelerationofthehead),腦實質因慣 性作用而撞擊顱骨內側造成之損傷,造成的原因如車禍、高 處墜落和跌倒等。腦挫傷是一個腦實質出血的泛稱,無論是 對撞傷(contrecoup)或撞擊傷(coup),都可伴隨有腦挫 傷的發生。⓶(問題:依(106)醫祕字第0765號鑑定報告所 示,王蔡秀猜頭部之傷勢應研判為腦挫傷抑或對撞傷?判斷 原因為何?)依法醫研究所(107)醫鑑字第1041100449號 鑑定報告書(104相字第427號第145至147頁)所示,王蔡秀 猜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出血,10×10公分、大腦無出血 ,腦髓無病理變化。是故本院(106)醫祕字第0765號鑑定 報告所稱之王蔡秀猜頭部之傷勢「頭左後枕部頭皮下軟組織 出血,10×10公分」是指存在於顱骨外、頭皮下之軟組織出 血。所謂腦挫傷或對撞傷,皆是發生於腦實質之損傷,是存 在於顱骨內之損傷;而王蔡秀猜頭部之傷勢,是存在於顱骨 外、頭皮下之損傷,與研判腦挫傷抑或對撞傷二者間迥然有 別。⓷(問題:滑落水中撞擊硬物時,是否有可能因水的阻 力使頭部撞擊力減小,而未有對撞傷?)對撞傷之發生是由 於頭顱突然減速(abruptdecelerationofthehead),腦實 質因慣性作用而撞擊顱骨內側造成對側之損傷,是否會產生 對撞傷需視頭顱的直線加/減速度而定。當然水中流動的阻 力可能會影響對撞傷的大小,但這必須配合現場鑑識的情況
而訂。然本案中王蔡秀猜頭部之傷勢,根據法醫研究所(10 7)醫鑑字第1041100449號鑑定報告書記載,是存在於顱骨 外、頭皮下之軟組織出血,而無大腦出血或腦髓病變存在, 與對撞傷存在與否的討論似乎無相關存在(見卷第7至9頁 )。
㈢關於「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部分: ⒈起訴書、原審判決認定被告是在陸地上,以手肘、手臂頂撞 王蔡秀猜4、5下,導致王蔡秀猜背部受有如此傷害。然對比 被告體型壯碩、王蔡秀猜體型瘦小,兩人型體相差懸殊,則 被告有無必要在陸地上頂4、5下,才能使王蔡秀猜落水?已 有可疑。又潘至信法醫認為若是以手肘頂撞,要很用力頂撞 才可能造成如此傷害;石台平法醫師鑑定意見則認為這是一 個很大的打擊力量造成的;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認為雖 然手肘可以達成此傷害,但僅是壓制,而非打擊施力,恐不 足造成此大面積出血;如果是壓制致死則死者手部會有掙扎 活動應該會有抵抗傷,但本件中並無抵抗傷(見卷第191頁 )。況觀之王蔡秀猜在醫院相驗所拍照片中,可知背部表皮 並無瘀血、瘀青,若是以這種暴力攻擊導致右上背出血,為 何沒有表皮上挫擦傷害?
⒉王蔡秀猜被發現「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徑15公分」,依據 潘至信法醫於本院上訴審重新證述:「我剛剛講背部出血的 位置,斜方肌左邊的話是這一塊,從脊椎下半部一直連到鎖 骨這邊,到頸部這邊一個很大塊的肌肉,表層是這個,把這 一層肌肉拔掉以後,還有另外一個叫菱形肌,連接脊椎跟肩 胛骨的叫作菱形肌,她是右邊這一塊跟下面這一塊菱形肌, 肌肉內出血。」等語(見卷第101頁)。足見王蔡秀猜是右 邊斜方肌、右邊菱形肌出血嚴重,最大直徑15公分。 ⒊依解剖時拍攝王蔡秀猜「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直徑15公分 」之彩色照片(見卷第148頁背面、第149頁),經潘至信 法醫將王蔡秀猜背部做成病理切片,進行顯微鏡下觀察後, 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述:這個(指卷第149頁背面照片) 是顯微鏡底下可以看到的情況,死者的背部肌肉做成病理切 片,可以看到她的肌肉纖維,這個已經固定,但是固定得不 是很好,所以很多空洞,但是可以看到肌肉纖維裡面好像有 些比較完整,因為橫紋肌的肌肉有橫向條紋,如果肌肉很強 烈收縮的話,裡面的條紋會斷裂,因為過度收縮會斷掉,但 這裡面肌肉纖維、肌細胞斷裂的情況不是一整片的,而是一 根、一根,這一根有、這一根沒有,譬如這一根有斷掉,但 是有些地方是完整的,所以不是廣泛性或瀰漫性的,而是肌 絲裡面有的有斷、有的沒有斷。(再指卷第150頁)就像這
樣,有的肌細胞是好的,但是有的是斷掉的,我們可以看到 有些橫紋,本來這個橫紋是肌肉收縮的一種條狀的東西,這 個條紋本來是很均勻、很細的,可是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有斷 掉,然後結成顆粒狀的條紋,那個條紋本來跟肌肉走向是垂 直的,可是有些條紋因為過度收縮的關係會斷裂,所以它不 是一整片斷裂,比較不傾向是外力擠壓而造成的出血,比較 像是過度收縮引起的出血。(再指卷第150頁背面)這個肌 肉細胞有斷掉,有呈顆粒狀,然後有斷裂,這個斷裂不是瀰 漫性或廣泛性一整片,而是散在性的分布等語(見卷第100 頁背面至101頁)。是經過病理切片與顯微鏡觀察,王蔡秀 猜「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直徑15公分」已證明是肌肉過度 收縮而斷裂,並非遭打擊,亦非如起訴書及原審判決認定被 告以手肘手臂頂了王蔡秀猜4、5下所導致之出血。 ⒋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於109年2月4日以(109)醫秘字第021 6號函,就王蔡秀猜「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直徑15公分」 之成傷原因,暨肌肉內出血、斷裂需否切片以顯微鏡觀察等 事項,函覆稱:⓵王蔡秀猜之「右上背肌肉出血,最大直徑1 5公分」屬鈍性傷害,其成傷原因可能是撞到鈍性物或被鈍 性物打擊造成之結果。⓶若肌肉內之出血量多或肌肉斷裂之 情況嚴重至肉眼可見,才能夠直接從肉眼辨識,而切片可以 是加強佐證的作用;若在肉眼難以觀察時,自然需切片以顯 微鏡觀察來確認(見卷第7頁)。
⒌急救按壓也會加深背部出血現象:
⑴從上述119救護車的監視錄影檔案可知,救護人員是從19時52 分26秒開始按壓蔡秀猜右邊胸部,一共按壓長達16分鐘之久 。而王蔡秀猜右上背出血範圍最大直徑15公分,剛好在按壓 位置的後方,客觀上即有可能是急救加深出血。 ⑵王蔡秀猜解剖時,亦有發現一些急救的痕跡: 王蔡秀猜之胸骨體及左側第七肋骨外側骨折(照片見卷第1 54頁背面)、胸體骨骨折(照片見卷第155頁)、左側第七 肋骨外側骨折(照片見卷第155頁背面),上情並經潘至信 法醫於本院上訴審證稱:「我不把它當成傷,因為這是急救 過程所造成的…這個我沒有記錄在外傷證據裡面,因為這是C PR造成的,我很確定這是CPR所造成的。」(見卷第101頁 背面);又解剖時打開胸腔後,發現急救造成「心包膜及左 右下肺葉挫傷」,連心臟的後面也有挫傷(照片見卷第156 至157頁),亦經潘至信法醫證稱:「心包腔的地方有挫傷 ,因為CPR的關係,兩邊一樣,肺臟有挫傷。CPR的時候從胸 骨壓,壓到骨折,然後要壓到心臟,這個CPR才會有效,心 臟的背面一樣也被壓到有呈現挫傷的情況,可見他壓的深度
夠深才有辦法去壓到心臟,所以才會造成心臟背面有挫傷的 情況,有很明顯的CPR的證據造成這些傷勢。」(見卷第10 1頁背面)。
⑶此外,潘至信法醫復引用一則國內6個月女嬰窒息案例,該名 女嬰經餵奶以後嘴唇發紫,臉色蒼白,送醫無心跳呼吸,急 救時口腔裡面都是奶水,胸部經過CPR,胸部有隱隱約約的C PR的痕跡,沒有其他的傷痕,背部外表一樣沒有看到任何的 傷痕。胸部打開來看以後,胸腺的地方有出血,胸部內面也 有出血,還有心包外面有輕微的出血,都是CPR造成的,沒 有問題。背面把皮膚打開來看以後,左右側的肌肉出血,頸 部這邊也有,表皮沒有任何的傷,肌肉內出血。所以CPR急 救按壓胸部造成背部肌肉出血,這個可能性是存在的,業經 潘至信法醫證述明確(見卷第103頁背面;照片見卷第171 至173頁)。
⑷潘至信法醫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述時並做結論稱,死者王 蔡秀猜身形瘦小,經急救按壓胸部達胸骨體與左側第7肋骨 外側骨折,心包膜及左右下肺葉挫傷,心臟後面挫傷程度, 加諸有因急救按壓胸部致背部肌肉出血實際解剖案例,因此 無法排除背部出血為急救按壓胸部所導致的可能性(見卷 第104頁背面、第183頁背面)。
㈣關於「左右肩部肌肉出血」部分:
⒈此乃原審認定被告殺人之重要關鍵。原審判決認定被告在水 中,以雙肘抵住王蔡秀猜左右肩膀並往下頂壓,使王蔡秀猜 入水,才導致王蔡秀猜肩膀受有上述傷害。惟相驗時王蔡秀 猜之肩部表皮沒有任何傷害,且若被告要行兇殺人,何以不 用手掌壓制,反而用手肘壓制?又既然行兇者雙手已經屈起 來,欲以手肘為壓制點,則在沒有人抓住王蔡秀猜之情況下 ,王蔡秀猜應該可以輕鬆掙脫。原審判決雖認定「被告再以 雙肘抵住王蔡秀猜左右肩膀並往下頂壓,使王蔡秀猜整個頭 部沒入水中,至王蔡秀猜在溪中溺水窒息死亡為止,始行罷 手。」但卻未交代為何王蔡秀猜沒有掙脫,身上也沒有打鬥 抵抗的傷痕?是原審所認定之行兇手法甚有可疑。 ⒉潘至信法醫於本院上訴審重新證述並提出醫學文獻: ⑴有關王蔡秀猜左右肩部肌肉出血,乃原審認定他殺的最主要 原因,因人體自行跌落應不會造成「左右對稱」之肩部出血 傷勢。惟相驗時,死者王蔡秀猜之背部、肩部、頸部之前面 表皮,均毫無外傷跡象(見卷第143頁)。直到王蔡秀猜浸 泡福馬林數月,經解剖時,在蔡秀猜之肩部、頸部之前面表 皮、肩頸右側外表表皮、左側外表表皮、肩頸後面表皮,皆 仍毫無外傷跡象,並沒有擦傷、瘀傷、撕裂傷、挫傷(見卷
第144至145頁彩色列印照片,潘至信法醫之證言同此意旨 ,見卷第100頁)。反之,如果是被告壓制王蔡秀猜肩膀入 水,致其溺斃死亡,按理於取人性命之過程中,不論是被告 施力壓制或王蔡秀猜反抗掙扎勢必皆很激烈,若要完全不留 下肩頸部的表皮傷害,恐有困難。
⑵潘至信法醫於106年8月14日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述所謂「左 右肩部出血」,其實是「斜方肌、胸鎖乳突肌出血」。所謂 「胸鎖乳突肌出血」部分,觀之解剖時所拍攝的P0000000號 照片(即卷第146頁,卷第18頁),畫面是手術鎳子夾著 一長條肌肉,可以看見鎖骨、肩膀、脖子的結構,鎳子夾著 的就是胸鎖乳突肌(sternocleidomastoid muscle)。而每 塊胸鎖乳突肌,是從胸骨延伸到頸兩側耳朵下面的一點,還 連接到鎖骨和頭骨的顳骨上。當這兩塊肌肉收縮時,將頭部 向前拉,若只有一塊收縮,可使頭部轉動。胸鎖乳突肌其實 是位在脖子上的肌肉,讓頭向右轉、向左轉,頭向前的肌肉 (見卷第147頁,卷第19至20頁)。潘至信法醫師於本院 前審審理時,證述「死者是胸鎖乳突肌肌肉內出血,皮下組 織沒有任何的瘀傷」(見卷第100頁背面)。因為脖子上的 肌肉出血,又沒有皮下組織出血,很難想像是什麼外力造成 傷害,除非是被告對王蔡秀猜掐脖子,造成脖子上肌肉出血 ;但是王蔡秀猜的脖子表皮沒有任何傷痕,如果要掐脖子致 死,又不留下任何表皮傷害,幾乎辦不到。
⑶有關解剖時所拍攝的P0000000號照片(見卷第146頁背面, 卷第21頁),潘至信法醫對此亦清楚證述:「背部的斜方 肌有拉到鎖骨的位置,所以你看到的肩膀出血,其實就是背 後斜方肌的延伸。」(見卷第114頁)。所謂斜方肌(Trap ezius),是將頭部和肩部向後拉的背部肌肉。左邊、右邊 兩塊斜方肌,從脊椎和頭骨底部,經過背部和肩部連接到肩 胛骨和鎖骨。他們可使頭部抬起和傾斜,並使雙肩抬起或穩 定。兩者共同形成一個稱為斜方型的四邊形,其名稱即來自 於此(見卷第22至25頁)。所謂左、右斜方肌是一大片肌 肉,合起來左右可連接到肩胛骨和鎖骨,中間橫跨過脊椎, 用來抬起肩膀。潘至信法醫師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證述(大 意):「右上背部有肌肉內出血,不是在皮膚或是皮下組織 。死者的背部肌肉做成病理切片,可以看到她的肌肉纖維.. 因為橫紋肌的肌肉有橫向條紋,如果肌肉很強烈收縮的話, 裡面的條紋會斷裂,因為過度收縮會斷掉,但這裡面肌肉纖 維、肌細胞斷裂的情況不是一整片的,而是一根、一根,這 一根有、這一根沒有,譬如這一根有斷掉,但是有些地方是 完整的,所以不是廣泛性或瀰漫性的,而是肌絲裡面有的有
斷、有的沒有斷。…有些條紋因為過度收縮的關係會斷裂, 所以它不是一整片斷裂,比較不傾向是外力擠壓而造成的出 血,比較像是過度收縮引起的出血。…斜方肌左邊的話是這 一塊,從脊椎下半部一直連到鎖骨這邊,到頸部這邊一個很 大塊的肌肉,表層是這個,把這一層肌肉拔掉以後還有另外 一個叫菱形肌,連接脊椎跟肩胛骨的叫作菱形肌,她是右邊 這一塊跟下面這一塊菱形肌,肌肉內出血。」(見卷第100 頁背面至101頁)。是以,經過病理切片觀察,王蔡秀猜「 左右肩部出血」,實際上應是背上斜方肌、菱形肌內出血, 不是肩頸的皮下組織出血,而且肌肉內出血是因為過度收縮 而導致部分斷裂而出血。
⑷再依據潘至信法醫提出之外國法醫學研究文獻,以回溯性研 究99例溺水死亡案件,其中8例出現未解釋之頸部肌肉出血 ,比例達8.1%(見卷第169頁背面)。又有一則外國法醫學 個案案例,一位40歲婦女,在水池中被發現死者面朝下,被 撈起後也沒有急救,但是經解剖發現有「左右胸鎖乳突肌出 血、左右頸椎旁肌肉群及右胸骨、舌骨肌出血」(見卷第1 75至177頁)。另依外國1999年法醫學研究文獻,以前瞻性 研究從39例溺斃案件中逐一解剖,竟發現20例會出現頸部肌 肉、軀幹前面與後面,上肢肌肉內出血,20例裡面找到93處 出血。93處中「呼吸或輔助呼吸肌肉出血34.4%」、「頸部 及背部肌肉出血30.1%」、「肩部及上臂肌肉出血21.5%」、 「頸部及咽喉部肌肉14%」;身體單側出血與雙側出血,約 各佔一半,都沒有表皮或皮下血腫跡象。研究結論,溺斃者 的肌肉內出血,原因可能係溺水窒息瀕死前掙扎,游泳或呼 吸肌肉過度伸張與收縮所致。基上,在溺水窒息掙扎過程中 ,很可能造成非外力性頸、背、肩部肌肉內出血(見卷第1 78頁)。
⑸因此,依106年8月14日潘至信法醫提出外國溺斃案例研究文 獻後,再將死者王蔡秀猜之斜方肌、菱形肌之肌肉切片以顯 微鏡觀察,確定是肌肉過度收縮而斷裂,且胸鎖乳突肌位在 脖子上,不在肩膀上。則王蔡秀猜肌肉內出血之原因,可能 為溺水瀕死前掙扎,肌肉過度伸張與收縮,抑或是溺水過程 中中央靜脈壓升高所致。且查人在溺水時掙扎,當然是肩膀 連動、雙手亂揮拍水、脖子左右掙扎拼命要呼吸空氣,因而 導致溺斃前肩頸肌肉出血,已有前述實例研究可證。故檢察 官所提「死者左右對稱之肩部出血傷勢」已不能認定是殺人 證據,更何況王蔡秀猜之肩頸表皮,並沒有任何外傷。 ⒊王蔡秀猜之「左右肩部肌肉出血」,究係何原因所致、是否 為鈍性傷、是否遭壓制入水所致等節,經本院上訴審函詢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該所於109年3月4日以法醫理字第1080006 3770號函回覆稱:⓵死者左右肩部肌肉(內)出血及右上背 肌肉(內)出血,因外表未見有擦傷或挫傷,屬於肌肉內出 血,且顯微鏡觀察解剖所採肌肉檢體(包含由解剖所採組織 罐內重新切取肌肉檢體),雖大部分肌肉明顯腐敗壞死,但 剩餘明顯可辨之肌肉組織,未見有壓砸傷(crushinjury, 即體表由外往內部擠壓造成的傷害)的明顯證據,但有肌肉 過度收縮引起的肌肉纖維斷裂或類似心肌過度收縮引起的收 縮帶狀壞死(contractionbandnecrosis,經PTAH特殊染色 )的病理變化。⓶根據肉眼觀察及顯微鏡檢查,因死者體表 無擦傷或挫傷,而內部有肌肉出血,因此死者的傷勢雖可屬 鈍力傷(bluntforceinjury),但無證據支持由體表外往內部 擠壓造成的肌肉壓砸傷(crushinjury),而死者肌肉雖嚴重 腐敗,但剩餘明顯可辨之肌肉顯微鏡下可見有因過度收縮( 鈍力)所引起的肌肉纖維斷裂或類似心肌過度收縮引起的收 縮帶狀壞死的病理變化。⓷本案死者經解剖、肉眼觀察及顯 微鏡觀察尚無死者明顯被壓制(壓砸或擠壓背部)入水的證 據(見卷第45至46頁)。
⒋另台大醫學院法醫研究所亦於109年2月4日以(109)醫秘字 第0216號函,就王蔡秀猜「左右肩部肌肉出血」之成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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