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矚上重更一字,112年度,6號
TCHM,112,矚上重更一,6,2024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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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插入蔡○○的心臟。在蔡○○遭殺害後,王閔正徐德益都 說蔡○○身上插的是剪刀,我確定有東西插在蔡○○身上,但不 知道是菜刀還是剪刀,過程中我因為害怕而跑到門口,王閔 正也因為害怕有好幾次也跑到門口,也有進去再出來就一直 來回。原本不確定拿剪刀或菜刀殺害蔡○○的是徐德益或王閔 正,因為我是在門口,但依王閔正表示拿刀割脖子、拿剪刀 刺心臟的動作,他都沒有做,這部分能確定王閔正是沒有做 ,且王閔正要上樓之前,並沒有跟我說要準備鐵鎚、剪刀、 菜刀。殺害蔡○○當天共使用鐵鎚、菜刀、剪刀3個工具,我 有持鐵鎚敲蔡○○的頭4、5下,王閔正也有拿鐵鎚敲蔡○○的頭 ,至於剪刀部分是覺得徐德益王閔正2人都有使用剪刀, 有剪開衣服,拿剪刀捅蔡○○身體,至於菜刀的部分,我看到 他們兩人都有拿過,但不知道是誰動手的,只知道他們兩人 都蹲下。蔡○○的腳有掙扎的動作,我看到的是這樣,因為前 面已經被擋住,判斷有可能他們2人都有用剪刀刺蔡○○身體 ,菜刀的部分也是,鐵鎚是我和王閔正有使用,而菜刀、剪 刀的部分有可能是徐德益王閔正都有使用(見原審影卷六 第160至202頁)。觀諸共犯陳○○之證述,自承係其先持鐵鎚 敲擊蔡○○頭部,而後王閔正亦持鐵鎚敲擊蔡○○頭部,至於其 後係王閔正徐德益2人共同持剪刀刺蔡○○左胸口,以菜刀 共同割蔡○○頸部。
⒍對應上開被告、同案被告徐德益少年陳○○,就殺害蔡○○過程之供述及證述,就被告有持鐵鎚敲擊蔡○○頭部之事實,業據被告自109年11月24日警詢以後之歷次警偵訊及審理時所均自承,此部分亦據陳○○證述在案,並與徐德益之證詞一致,是就此部分之事實可先予確認。至於究竟係何人使用剪刀刺蔡○○左胸口,以菜刀切割蔡○○頸部?被告自警偵訊時起至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階段,均供稱:我並未使用剪刀刺蔡○○胸口、以菜刀割蔡○○頸部,此部分行為均係徐德益單獨所為,至少年陳○○上開證述中,亦提及王閔正因為害怕好幾次跑到門口等語。另同案被告趙子真經提示109偵35537卷109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第8頁第7行,當時回答警察:「106年9月我去新竹香山地區透天厝跟徐德益一起住的時候,約106年10月的時候,徐德益跟我說他跟他老婆陳○○有拿鐵鎚把一個人的頭打破,他是說他拿鐵鎚往一個人頭部打,那個人暈倒之後,他老婆陳○○也用鐵鎚把那暈倒的人頭部打破,說那時王閔正都在旁邊看,王閔正不敢出手,王閔正很沒膽。」這段話是徐德益000年00月間跟你講的嗎?被告趙子真證稱:大概是這樣,徐德益跟我講的內容,確實如我筆錄中所述(見原審影卷五第318至319頁),以被告於殺害蔡○○當時,既係有在旁邊看、不敢出手、好幾次跑到門口等狀況,又何來認定其有以剪刀刺蔡○○、以菜刀割蔡○○脖子之舉,足見以剪刀刺蔡○○、以菜刀割蔡○○脖子等行為,應係同案被告徐德益所為。至共犯陳○○前開雖證述:有看到被告與徐德益都有拿剪刀、菜刀來捅蔡○○一節,惟經細核其實際見聞情形,是「覺得」被告與徐德益都有使用剪刀剪開蔡○○的衣服,菜刀則是看到他們2人「有拿過」,但又稱:因為前面已經被擋住,判斷「有可能」他們2人都有用剪刀刺蔡○○身體,菜刀的部分也是,足見陳○○對於被告究竟有無拿剪刀、菜刀捅蔡○○,因為其已經被擋住,依其視野所見並未實際見聞被告與徐德益之作為,以致於其告知被告否認有持剪刀、菜刀砍殺蔡○○時,證稱:被告表示拿刀割脖子、拿剪刀刺心臟的動作,他都沒有做,確定被告這部分是沒有做之語,加以陳○○明確證述被告沒有叫其準備鐵鎚、剪刀、菜刀等物,暨證述被告也有因為害怕有好幾次也跑到門口,也有進去再出來就一直來回等情形,堪認持剪刀、菜刀砍殺蔡○○者應係徐德益,共犯陳○○前開一度證述:有看到被告拿剪刀、菜刀來捅蔡○○一節,顯非事實,併此說明。 ⒎審酌被告、同案被告徐德益少年陳○○等3人之不同供述與證 述內容,對應相關事證即警方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即同案被告徐德益之戶籍地 查扣裝有蔡○○屍體的藍色桶子,屍體經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法醫解剖觀察結果為:「1、頭部:在雙側頂區有出血黄色 澤物存留,支持生前有鈍傷痕及皮下出血。2、頸部:頸部 皮下組織無可辨識之出血,頸部之舌骨、甲狀軟骨及氣管軟 骨、氣管有切割痕。3、胸部:⑴前胸:無急救傷,有生前穿 刺傷。⑵胸部皮膚:死後腐敗,有外傷。⑶後胸部脊椎骨:頸 椎有切割重覆切割斷裂分離痕,胸椎無外傷。⑷肋骨:胸部 中線偏左於4-5肋骨間有穿刺孔洞4乘3公分(連接留著黑鐵 質剪刀;稍由右上向左下方向穿刺傷)於胸前。雙肺腐敗或 塌陷。無明顯切割或可分辨之外傷,除左肋骨在3-6間,肋 骨緣有生前出血痕腐敗的黑色垢泥存留,無骨折。」,解剖 結果為:「1.頭部有挫傷痕,骨縫合於矢狀縫合及右冠狀縫 合有分離狀。左顴顳頂交接區有小骨碎片存留。2.顱內出血 包括硬腦膜周圍出血。3.顱骨內面膜樣骨面有硬腦膜周圍存 留之深色澤狀。4.顱底有出血塊存留。5.頸部在舌骨與亞當



軟骨間、向後在頸椎在第3、4頸椎間有橫向重覆切割痕。6. 胸部中線偏左於4-5肋骨間有穿刺孔洞4乘3公分(連接留著 黑鐵質剪刀;稍由右上向左下方向穿刺傷)於胸前,左肋骨 在3-6間,肋骨緣有生前出血痕腐敗的黑色垢泥存」,死亡 結果研判:「依解剖及組織病理切片觀察結果發現:1、頭 部有挫傷痕,骨縫合於矢狀縫合及右冠狀縫合有分離狀。顱 內出血包括硬腦膜周圍出血。2、顱底有出血塊存留(生前 傷)。3、頸部在舌骨與亞當軟骨間氣管斷裂分離,向後在 頸椎在第3、4頸椎間有橫向重覆切割痕(無法分辨生前或死 後)。4、胸部左側有穿刺傷併血胸(生前傷)。由以上死 者死亡經過及檢驗判明:死者之死亡機轉為中樞神經休克、 呼吸衰竭,死亡原因為死者生前頭部鈍傷、顱內出血、胸部 穿刺傷及頸椎切割傷,研判最後因為中樞神經休克、呼吸衰 竭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研判死亡原因:甲、中樞神 經休克、呼吸衰竭。乙、胸部穿刺傷及頸椎切割傷。丙、頭 部鈍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鑑定結果:「蔡○○死亡原 因為死者生前頭部鈍傷、顱內出血、胸部穿刺傷及頸椎切割 傷,研判最後因為中樞神經休克、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 為「他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處理相驗案 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告書、刑案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 書等件在卷(見109相2138影卷第5、7至19、31至37、39、1 21至131頁)可參。依屍體鑑定結果,與被告、同案被告徐 德益、少年陳○○3人所稱,蔡○○分別遭受鐵鎚敲擊頭部、剪 刀刺左胸口、菜刀割頸部所造成之傷勢與死亡結果相符。 ⒏此外,另有被告109年11月20日當庭手繪死者蔡○○案發現場位 置圖、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案發現場照片2張、新竹市 ○○區○○路000巷00號2樓刑案現場圖-王閔正指認、證人張勝 忠指認、新竹市○○區案發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見109偵348 77影卷第189、327、329、335、337至345頁)、被害人蔡○○ 臉書照片及戶役政照片-趙子真指認、死者蔡○○棄屍地點現 場照片2張、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鐵捲門外觀 照片2張-趙子真指認、被害人蔡○○刑案現場照片14張、陳○○ 109年11月20日當庭手繪作案菜刀圖、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 記表(少年陳○○)、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少年陳○○) (見109偵35537影卷第187至189、191、195、317至329、37 7、379至380、381頁)、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死者蔡 ○○)、對徐阿燦於109年11月18日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 000弄00號執行搜索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相驗筆錄、解剖



筆錄、檢驗報告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11月26日法醫 清字第1095100831號血清證物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 9年12月29日法醫理字第10900085510號函暨解剖報告書暨鑑 定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見109相2138影卷第25至27、3 1至37、39、91、93、97至105、107至109、119、121至130 、137頁)、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刑案現場圖-徐德 益指認(見110偵5105影卷一第161頁)、新竹市○○區○○路00 0巷00號2樓刑案現場圖-陳○○指認、被害人蔡○○戶役政及臉 書照片、證人廖若涵與被害人蔡○○之對話紀錄擷圖(見110 偵5105影卷二第259、343至345、394-1頁)、對陳○○於109 年11月20日在花蓮市○○路000○0號執行搜索之自願受搜索同 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單、對徐德益於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 000弄00號執行搜索之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第1870號搜索票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對陳○○於109年12月2 9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9樓之3執行搜索之原審法院109年 聲搜187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 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被害人蔡○○、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案件編號0000000000黃秋淵蔡○○死亡案(案發現場模擬及 勘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徐德益等人 涉殺人案(採樣桶屍內土壤)(見110偵5105影卷三第49、5 1至53、55至61、75、76至78、81、82至84、85至86、289至 333、375至479、481至48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 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徐德益等人涉嫌殺人案(臺 中市豐原區女性桶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 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徐德益等人涉嫌殺害蔡○○案 等資料(新竹市○○區疑似案發現場勘察)(見110偵5105影 卷四第96至187、229至289頁)可稽。 ⒐綜合以觀,被告自承案發當時蔡○○若是其他人敲門,她是不 會開門,但因是被告敲門蔡○○就會開門,而被告既已與同案 被告徐德益少年陳○○有殺害蔡○○之犯意聯絡,仍敲門讓蔡 ○○開門,推蔡○○往牆壁壓制,並因此置蔡○○遭其3人共同殺 害之險境,並有實際拿鐵鎚敲擊蔡○○頭部之舉,足見被告與 同案被告徐德益少年陳○○確實有共同殺人之犯意與犯行。 至殺害蔡○○現場所使用之工具,包括鐵鎚、剪刀、菜刀既係 同案被告徐德益少年陳○○去購置,亦可證明其等事前即有 殺人之犯意及準備殺人工具之犯行,再於當日下手實行殺害 蔡○○之行為,被告共同殺害蔡○○之犯行,罪證明確,應依法 論罪科刑。




 ⒑就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所指摘:⑴關於被告個人之犯罪動機部分 ,「蔡○○與前男友私下仍有聯繫」,致被告不滿甚而萌生殺 害動機一節,未見本院前審判決說明其依據;⑵被告似始終 否認有花用上開土地交易價款,本院前審判決似採信被告說 詞,卻又認定該土地價款係被告與徐德益、陳○○共同花用殆 盡,而陳○○證述380萬元土地價款只是幌子,殺害蔡○○的真 正原因是因為蔡○○的媽媽在找蔡○○,這是殺害找的理由,則 被告究竟有無共同花用該價款,是否確因將款項花用殆盡, 欲諉稱係蔡○○捲款潛逃,因而謀議策劃對其殺害,此部分犯 罪動機之認定與理由之論敘,不相一致等語。查: ⑴徐德益、被告、陳○○各自對於蔡○○有如犯罪事實一、㈠述之不 滿情緒:
  ①此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下情可明:(蔡○○與王閔 正同住後,知悉徐德益會指派王閔正從事不法犯行,時常 阻止王閔正參與,引發徐德益不滿?)是。(蔡○○如何阻 止你?)叫我不要去做。後來徐德益就知道這件事了。( 惟徐德益當時仍在假釋付保護管束之期間〈至107年9月19 日期滿)〉,且交往之對象陳○○年僅15歲,於106年3月7日 業經家人通報為失蹤人口蔡○○亦知悉上情,倘任由蔡○○ 離去,恐遭蔡○○向警方通報、檢舉,而影響徐德益之假釋 ;又徐德益於該期間,受黃兆鴻等人之託辦理苗栗縣卓蘭 鎮之土地繼承登記及出售等事宜,…將應交予委託人之3百 萬餘元花用殆盡,…竟共同謀議殺害蔡○○,以便向委託人 推諉稱因蔡○○捲款潛逃,致無法如期交付款項,並藉機向 蔡○○之家人索討金錢?)有這些事,但是錢我沒有花。( 因陳○○業經家人通報為失蹤人口蔡○○亦知悉上情,倘任 由蔡○○離去,恐遭蔡○○向警方通報、檢舉,而影響徐德益 之假釋?)是。是徐德益告訴我的。(陳○○亦與蔡○○相處 不睦?)是,她們有起口角,但起口角的原因我不清楚。 她們常常吵架。我只知道她們相處不好。(而王閔正於與 蔡○○交往期間,發覺蔡○○會騙取其金錢、要求買東西,復 與前男友私下仍有聯繫,於106年4月底,欲與蔡○○分手, 故向徐德益表示將送蔡○○返家?)是。(你知道蔡○○會騙 錢,會跟前男友聯繫,要求買東西,有這三件事會導致你 不滿?)有這三件事,但不會導致我不滿,但我覺得不適 合,因為她未成年所以我想把她送回家。(你有發現蔡○○ 跟其前男友聯繫,如何知道?)她自己跟我講,且拿她跟 前男友對話的手機給我看(見本院卷第122至124頁)。與 徐德益供證述:案發前或當日,被告與蔡○○有因為買東西 的事情吵架,因為被告動用錢要問過我,我不給被告錢,



被告就不買給蔡○○,他們就爭執,他們也有因蔡○○將被告 當成備胎而吵架,當時蔡○○還有男朋友(見原審影卷六第 155、156頁),蔡○○曾經欺負過陳○○,再加上當天喝酒有 口角,所以陳○○才會動手殺害蔡○○,案發稍早,陳○○與蔡 ○○有吵架,蔡○○跟被告也有吵架(見109偵35537影卷第57 5、594頁),當晚蔡○○說他們要報警抓我,我因此被刺激 到(見109聲羈737影卷第20頁);暨陳○○證述:蔡○○會指 使我做東做西,各種羞辱,所以我懷恨在心,蔡○○一直花 被告的錢,又買手機有的沒有的東西,後來被告才發現蔡 ○○跟她的前男友有聯絡,他們後來就分手(見原審影卷六 第161、169、176、196頁),那時候徐德益是假釋的身分 ,收留兩個失蹤人口,如果蔡○○去報案的話,他可能假釋 會被撤銷,應該是這樣(見原審影卷六第182、188、189 、198頁)等情,均大致相符。
  ②而依蔡○○友人廖若涵提出其與蔡○○之對話內容,確有蔡○○廖若涵表示「我做出去傷害我男友的事情我也不知道為 什麼我自己心態變這樣」、(廖若涵:「唉…你乖點吧」 )「剛開始她(應係"他")對我很好」「我一心想要她( 應係"他")的錢」「之後我就要離開」「但是我現在知道 錯了」「想改變」(廖若涵:「你一開始要他的錢才跟他 在一起?」)、「嗯嗯對啊」「因為我看她(應係"他") 很有錢」「我上一個我要什麼她(應係"他")都不會給我 」(見110偵5105影卷二第394-1頁),向友人傾訴被告對 其很好,要什麼被告都會給,與前一個男友不同,其一開 始只想要被告的錢,可能做出傷害被告的事等等,其友人 還勸蔡○○要乖一點,與被告、徐德益、陳○○前揭證述蔡○○ 會騙錢、要求買東西,且當時還與前男友聯絡等情,確屬 相符。
 ⑵被告發覺蔡○○會騙取其金錢、要求其買東西,復與前男友私 下仍有聯繫,除經被告於偵查中(見109偵34877影卷第383 頁)及本院準備程序上開所供(見本院卷第123頁)外,亦 經徐德益證稱:蔡○○利用被告,把被告當成備胎,他們是為 了這個吵架,蔡○○那時候還有男朋友,被告只是備胎(見原 審影卷六第155頁)及陳○○證稱:被告才發現蔡○○跟她的前 男友有聯絡,他們後來就分手(見原審影卷六第161頁)等 語明確,足見蔡○○於與被告交往同住期間,確實仍與前男友 聯絡,致使被告不滿而與蔡○○有所爭執,堪以認定。被告雖 供稱:「有這三件事,但不會導致我不滿」,恐係過度淡化 自身情緒,尚不足採。惟被告發覺蔡○○會騙錢、要求買東西 及仍與前男友聯絡,而有與蔡○○爭執、爭吵,因而分手,期



間有多次要將蔡○○送回宜蘭,蔡○○均回來與被告同住,上情 復經陳○○證述如前,則被告雖因上開事件而與蔡○○起爭執, 所採取之手段為分手或將其送回宜蘭,顯見被告尚未因與蔡 ○○的上開爭執而導致其痛下殺害蔡○○之動機。本院認被告係 因害怕自身要背負300餘萬元之土地價款,才於徐德益提議 殺害蔡○○時予以配合,擬將責任推給蔡○○並向其家人索款( 詳下述⑶),故最高法院認為本院前審認定「蔡○○與前男友 私下仍有聯繫」一節,未說明其依據,此部分卷證確實存在 於卷內,且經本院認為可以採信,僅本院並不認定此為被告 殺害蔡○○之動機,附此說明。
 ⑶至就300餘萬元土地價款花用殆盡部分,是否為被告、徐德益 、陳○○共同殺害蔡○○之原因一節。
  ①徐德益迭次供證稱:該300餘萬元是被告吃掉的,被告說錢 已經被蔡○○花用掉了(見109偵35537影卷第390、391頁) ,我不管錢是誰花掉,我只要跟被告要回這筆錢(見109 聲羈737影卷第19頁),錢幾乎都是從被告那邊消失的( 見109偵35537影卷第573頁),大家都有花用(見原審影 卷六第134頁),供證述認為被告應該就該300餘萬元土地 款項負責,然為被告所否認。
  ②被告於警偵訊及少年法庭訊問時供證稱:徐德益跟陳○○把3 00萬花光了,因為對方一直要跟他們要錢,徐德益就計畫 要讓蔡○○來背這筆帳,打算推說土地尾款是蔡○○拿走,反 正把她做掉死無對證,就開始一直計畫(見109偵34877影 卷第103、130頁),徐德益口頭說要把蔡○○做掉,把這筆 算給蔡○○徐德益只有口頭說,那時我們在外面抽煙,我 問徐德益一定要這樣嗎,徐德益就沒有講話(見109偵348 77影卷第181、208頁),當時陳○○是失蹤人口,他們每天 躲躲藏藏,花費很多,把那筆錢花光了,之後就開始計畫 要推給蔡○○,我有拿裡面3、4萬元給蔡○○徐德益就抓住 這點,打算這樣做,這部分我跟蔡○○只有花到其中的3、4 萬元(見109偵34877影卷第210、318頁),一開始是徐德 益跟我說要殺害蔡○○,我跟他說不要,之後徐德益說土地 尾款是要我背嗎,如果把蔡○○處理掉,土地的尾款就和我 沒有關係,他跟他老婆也不會有事,然後我也不會有事, 所以我參與共同殺害蔡○○(見109偵35537影卷第749頁) ,我不確定陳○○是否知道徐德益要把300萬餘元的土地尾 款嫁禍給蔡○○,因為當時都是徐德益跟我講要殺害蔡○○, 陳○○是後面才知道要把300餘萬元的土地尾款嫁禍給蔡○○ 及要殺害蔡○○,當時徐德益、陳○○及我三人出去玩,當時 陳○○已經睡著,徐德益跟我在廁所抽煙,就跟我聊到要殺



蔡○○(見109偵35537影卷第749、755頁),坦承在殺害 蔡○○之前,徐德益向其主動提及因為300餘萬元土地價款 已花用殆盡,要讓蔡○○來背負此筆債務,故要殺害蔡○○, 其才參與殺害蔡○○,且供述提及此事時僅其與徐德益2人 在場,陳○○是後面才知道要將300餘萬元嫁禍給蔡○○之事 。
  ③此再對照陳○○證述:我是後面才知道徐德益受託處理土地 出售得到300餘萬元並侵吞的事,不是案發的時候知道, 那陣子就是大家不用工作就有錢,確切多少錢我不知道, 嫁禍給蔡○○是殺害後才要找理由,都在想辦法要怎樣不讓 蔡○○的媽媽追究到被告身上(見原審影卷六第183、184、 185、188頁),甚至供稱:土地價款是個幌子,不是殺害 蔡○○的真正原因,被告與徐德益策劃要將300餘萬元的尾 款事件,嫁禍給蔡○○,被告講說看有沒有辦法讓蔡○○的媽 媽不要再找蔡○○(見109偵35577影卷第766、767頁)等情 。
  ④堪認徐德益因為其受託處理300餘萬元土地價款已遭其等花 用殆盡,故對被告提議殺害蔡○○讓其背負債務,避免債權 人追償,亦可藉此向蔡○○家人索償,被告則可不用負擔此 筆債務,而其2人策劃之際,陳○○並不在場以致未能知悉 ,是以,陳○○主觀認知此係案發後才找的理由,並企圖嫁 禍於蔡○○,與被告與徐德益一開始即有此一殺人動機,並 無矛盾。
  ⑤至被告與徐德益就土地尾款究竟係何人花用一節,彼此互 相推諉,已如前述。而被告於本院供稱:(你剛才稱300 萬元你沒有花一毛錢?)我沒有花,徐德益說要給我薪水 1個月3萬至5萬元。從105年後我跟他認識工作,他就開始 給我每個月3至5萬元的薪水。(你有無從這300萬元土地 錢中拿一些給蔡○○花用?)沒有。(你之前是這樣講的? )之前我說我跟蔡○○有花到這300萬元中的一些錢,但後 來我仔細想是沒有這件事的。(之前講到跟蔡○○有花到一 些錢,是多少錢?)大概6、7萬元而已,這些錢是之前的 薪水,存款下來的(見本院卷第124至126頁),否認其有 花用土地價款300餘萬元一事,惟與其先前坦承與蔡○○有 花用部分款項的供述已有不符。況且被告於偵查中供述: 在新竹期間並沒有工作,從105到109年間這段時間的開銷 都是徐德益支付,後來我要工作才會給我開銷,給我菸, 讓我在他家住、吃飯,沒有給我錢,徐德益說要帶我去賺 錢,但都沒有,所以我才會離開(見109偵34877影卷第35 1、352頁),供稱徐德益並未給其薪水僅有供吃住,另陳



○○並證述:那陣子就是大家不用工作就有錢,徐德益亦曾 供述:大家都有花用,被告辯護人亦替被告具狀表示:被 告受僱於徐德益,雖有約定薪資之名,但無給付之實,端 看徐德益高興施捨(見本院卷第285頁),堪認徐德益、 被告與陳○○確實有共同花用徐德益受託處理土地價款300 餘萬元。被告於本院辯以其與蔡○○都沒有花用云云,徐德 益供證稱錢都是在被告那裡不見,因為被告推說都是蔡○○ 花用云云,均不足採信。
  ⑥至被告供稱殺害蔡○○後,徐德益還是要其負責300餘萬元債 務,認為這300餘萬元是其欠他的,故其透過民間借貸180 萬元(又稱150萬元,見原審影卷六第160頁)交付徐德益 ,在此之前也交3萬元給徐德益讓其與黃兆鴻和解,另外 用父親土地借貸300萬元,扣掉還民間借貸、手續費後還 剩82萬元,徐德益還陸續向其借錢,並自其帳戶提領22萬 元(見109偵34877影卷第209頁),於本院並提出賠償契 約、銀錢借字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代墊同意書、現金 收據、本票、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單、房地產 登記費用明細表等件(見本院卷第289至305頁)為據,無 非在證明本案案發後,徐德益改向其催討300餘萬元土地 尾款,被告並以民間借貸方式償還部分款項一節。惟被告 不只一次供述他們(賣方)一直要跟徐德益拿錢,徐德益 打算推說錢是蔡○○拿走,反正把她做掉死無對證,再去跟 蔡○○家人要錢,不然就要我生出這些錢,如果殺害蔡○○, 土地尾款就和我沒有關係(見109偵34877影卷第130、208 、209、210頁;109偵35537影卷第747、749頁),企圖形 成係由蔡○○取走300餘萬元土地尾款之假象,而告訴人即 蔡○○母親乙○○於警詢證述:106年5月25日被告與徐德益、 陳○○說要找蔡○○,說蔡○○徐德益380萬元,要我們負責 ,還恐嚇說如果不處理,就要潑油漆(見110偵5105影卷 二第356頁)。是以,縱使被告事後償還300餘萬元之部分 款項,亦無從證明該300餘萬元均為其個人或與蔡○○2人共 同花用完畢,仍應認定係作為徐德益、陳○○與被告之日常 生活開銷花用。惟此並無礙於被告一開始即配合徐德益將 這筆債務推給蔡○○背負、興起謀議殺害蔡○○之認定。  ⑦至被告於本院多次供稱:殺害蔡○○之前,徐德益說要把300 餘萬元土地款項推給蔡○○,這件事陳○○應該知道,因為當 時徐德益有什麼事都會跟他太太陳○○說(見本院卷第126 、403頁),惟其亦坦承並未親自見聞此事,供稱:這是 我猜的(見本院卷第126、403頁),當時徐德益跟我講時 ,只有我跟徐德益兩個人在場,陳○○不在,我自己沒有跟



陳○○講要殺害蔡○○讓她背負300餘萬元土地價款的事(見 本院卷第402、403頁),是以,被告既未親自見聞徐德益 告知陳○○因為300餘萬元土地價款而要殺害蔡○○一事,陳○ ○亦明確供述這是殺害蔡○○之後才找的理由,則被告僅憑 徐德益與陳○○間夫妻之關係,主觀認定徐德益什麼事都會 告知陳○○,僅其臆測之詞,自無從認定此即為少年陳○○一 開始參與殺害蔡○○之理由,併此說明。
 ⒒至被告於本院前審另聲請調閱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往來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帳號往來明細,及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調該署107年度 偵字第6790號侵占案件全部卷宗,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 調該署108年度偵字第4709號侵占案件全部卷宗。惟查,被 告固不否認共犯徐德益將出售黃兆鴻土地款共200萬元、100 萬元分別存入其帳戶,然否認侵占上前揭黃兆鴻之款項,上 開案件並經檢察署分別為不起訴處分,惟本院係認定前揭暫 放在被告銀行帳戶之300萬元,係同案被告徐德益、少年陳○ ○與被告將該款項花用殆盡,並未認定係被告所侵占,或由 被告與蔡○○2人花用殆盡,與被告所欲證明該款項非被告與 蔡○○2人花用殆盡無關,此部分即無再調取之必要;另被告 聲請調取同案被告徐德益AQR-0052號自小客車,於106年5月 5日起至同年6月止之行車紀錄,以證明殺害蔡○○之確定日期 ,惟查,本件業已依卷內證據認定蔡○○被殺害日期為106年5 月13日起至同年月00日間某日,如再調查亦儘係推定其被殺 害日期,對本件判決並無影響,並無必要再調查;以上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均表示不再聲請調查(見本院卷第274、4 49頁),均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與共犯徐德益少年陳○○共同殺害少年蔡○○ 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㈡(即被告共同殺害黃秋淵部分)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表示願意認罪(見本院卷第473至 476頁),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則供稱:案發前一天林宥廷拿 槍威脅我要一起去押黃秋淵,我不得已才參與,這部分我有 涉入,因為我有開車,但在殺害的過程我並未涉入,因為黃 秋淵我也不認識,跟他無冤無仇等語。
㈡就本件所涉被告與同案被告徐德益林宥廷童睿明、張集 喬、宋文達趙子真等7人(下稱被告等7人),於108年6月 5日實施本件殺害黃秋淵行為前,被告等7人均曾於同案被告 徐德益住處聚會,並商談隔日如何進行殺人過程之各項準備 與分工,以及當日實施之過程。經查:
 ⒈同案被告童睿明於原審證稱:經提示109偵35537卷109年12月



1日警詢筆錄第2頁第11行以下,當時我有回答警察在108年6 月5日前一天或兩天,徐德益林宥廷王閔正在豐原區○○ 街租屋處神壇後方客廳在談論,我聽到王閔正喊了一聲「我 不要這樣做」,然後我和宋文達趙子真就跑進去看,看到 林宥廷拿槍抵住王閔正下顎,並對他說「你都知道了,要嘛 一起做,不然直接打掉!」林宥廷轉頭對你們說「大家都知 道了,要嗎一起做,不然直接打掉!」徐德益也語帶恐嚇的 跟你們說「除了打掉之外,還會找我們的家人」,以上這些 回答是實在的,當時這段話所描述的是我親眼看到、聽到。 當天我在養狗場時,到了停車地點下車後,是林宥廷宋文 達、趙子真黃秋淵往裡面帶,當天開車去養狗場的人是王 閔正。當天是有人在養狗場試槍。6月5日去法院抓人之前, 所談論要抓的對象記得只有提到要處理一個人,沒有說是誰 ,是有說要用高劑量海洛因處理這個人,當天討論時是徐德 益主導會議過程,當天討論時除了我之外還有徐德益、林宥 廷、王閔正趙子真宋文達張集喬都在場,當天討論主 要內容只有說要處理某個人,但不確定是誰,至於「處理」 是殺害的意思。經提示109偵35537卷109年12月1日偵訊筆錄 第2頁,當時檢察官問:「你們在要把黃秋淵押走前,至徐 德益住所討論幾次?」,我回答:「我的部分是一次。」, 是正確的,承上筆錄,檢察官問:「該次有分別分配工作? 」,我回答:「有,由徐德益分配工作,我負責開車,說要 我早上載宋文達趙子真到法院等,到法院後,等王閔正通 知誰是我們要帶走的被害人。」,是正確的。承上筆錄,檢 察官問:「你有無進入法院看著黃秋淵?」,我回答:「我 看到黃秋淵時他已經在法院門口,當時我下車在車旁邊抽菸 ,我記得王閔正好像跟黃秋淵在後面,王閔正有拍照傳給宋 文達或趙子真,說這是黃秋淵。」,是正確的。承上筆錄, 檢察官問:「你去參與討論那一次,徐德益的意思要怎麼做 ?計畫是什麼?」,我回答:「聽徐德益王閔正說,如果 黃秋淵供詞不利,就要把他帶上車,帶去養狗場處理掉。」 ,是正確的。承上筆錄,檢察官問:「有無說處理方法?」 ,你回答:「沒有明說,但意思就是要幹掉,徐德益跟王閔 正是邊走邊說,他把我們每個人帶開分別說明各自的工作。 徐德益有說那天大家都要到,都要參與。」,是正確的。在 養狗場跟黃秋淵閒聊之後,有在三岔路口遇到張集喬,並且 跟張集喬黃秋淵有提到要買便當回去給母親吃的事,當時 張集喬是有向我們表示趕快讓黃秋淵回去,讓他買飯給母親 吃等語,我忘記張集喬當下講什麼,只記得是類似讓黃秋淵 回去的話等語(見原審影卷五第350至384頁)。



⒉同案被告宋文達於原審證稱:從事前謀議到殺害黃秋淵的過 程,事前全部的人都有參與謀議,是在徐德益的租屋處,當 時有談到是用毒品殺害黃秋淵。在徐德益黃秋淵開庭的時 候,在法院押走黃秋淵,押到張集喬的養狗場,是先用毒品 注射,再用槍殺害黃秋淵。毒品是張集喬準備的,趙子真下 手注射毒品,林宥廷開槍射擊黃秋淵。在押黃秋淵之前的事 前謀議包括我、趙子真童睿明徐德益林宥廷張集喬 、陳○○(惟本院認定其並未參與殺害黃秋淵犯行,詳下述) 、王閔正都有參加。當時徐德益只有說要處理一個人,要用 注射毒品的方式,他要從張集喬那裡取得毒品,叫張集喬去 找毒品,當時就謀議要用注射毒品方式殺害黃秋淵,毒品是 由張集喬去購買的,至於購買毒品後,是由何人調製海洛因 就不清楚,是到養狗場時才調製的,記得趙子真拿到手之前 ,毒品只有在徐德益張集喬身上。當初已經謀議要以注射 毒品方式殺害黃秋淵,至於為何後來還會開槍槍擊黃秋淵, 當初謀議時是沒有,趙子真是注射黃秋淵頸部,注射完毒品 黃秋淵的反應就是坐著、身體前後搖晃,還有意識,只是身 體前後搖晃,沒有講話。在趙子真注射完毒品後,我們兩個 轉身要往養狗場的鐵門走,走沒幾步才聽到槍聲,我不知為 什麼林宥廷要開槍,也不知道是誰指使的,是林宥廷槍殺黃 秋淵的。我到法院押人時才知道是押黃秋淵,我們就依照事 前謀議把黃秋淵帶到養狗場,並以注射毒品方式殺害他。該 槍枝大部分時間都是在林宥廷身上,第一次看到林宥廷帶該 槍枝在身上是在事前謀議時,他拿槍押著王閔正。在108年6 月5日之前,曾在徐德益住處討論到要綁架、殺人的事情, 當時我知道徐德益要開庭,但尚不知道要綁的對象是何人? 是徐德益林宥廷說要處理的,就我當下的理解,處理就是 要殺掉這個人。關於如何殺害黃秋淵,在開庭前聚會時只有 說要用毒品注射,當時是說用海洛因,但是實際上那天是不 是海洛因我不知道,是徐德益張集喬去買的,在開會時是 聽到要用海洛因殺人,是說沒用過毒品的人一次用高劑量會 致死。6月5日當天徐德益黃秋淵開完庭出來,他們有講一 些話,我不知道內容,之後黃秋淵先離開,徐德益就跟我說 我們今天要抓這個人,徐德益親口跟我說的。是6月5日當天 說要處理或殺害黃秋淵,是徐德益說沒有要讓黃秋淵走,就 是要處理掉的意思。張集喬拿針筒給我時,針筒裡面已經有 液體了,那個液體有點濁,在我拒絕對黃秋淵注射後,趙子 真就拿起來,後來往黃秋淵的脖子注射,我對於林宥廷開槍 ,覺得沒必要,因為如果他們一開始就計畫要用毒品注射讓 黃秋淵死的話,為什麼要開那槍。事後張集喬有拿6,000元



給我,是在KTV給的,張集喬說因為我們做這件殺害黃秋淵 的事,徐德益沒有給我們什麼報酬,所以就包紅包給我們, 另外還拿錢給童睿明趙子真張集喬有給我、趙子真、童 睿明1人6,000元紅包,是親眼看到的,當時是張集喬給我們 3人1人1個紅包,打開看裡面都是6,000元等語(見原審影卷 五第76至130頁)。
 ⒊同案被告張集喬於原審證述:我有買海洛因,因姪子林宥廷 說要控制人,沒講控制何人,我買了5,000元海洛因,案發 當天我有幫忙調配海洛因,當天他們在狗場時間很晚了,當 下會幫他們調只是希望他們趕快把人帶走就好,調好海洛因 之後當下有徐德益他們在,林宥廷他們也在那邊,因為很晚 了,不確定是直接交給徐德益還是趙子真,是因為以前有朋 友在賣,所以有管道,在案發他們去養狗場之前,我有去過 徐德益家,之前有看過徐德益拿槍,現場林宥廷有帶一把槍 去,之前有看過,也有拿過,因為林宥廷說那把槍卡彈沒辦 法用,叫我幫他用,有幫他清槍管,至於用完後是否可以擊 發並沒試、不知道。經提示109偵35034卷109年11月25日偵 訊筆錄第2頁,當時我回答檢察官:「案發前兩、三天,我 有到徐德益租屋處,當時徐德益叫我去買海洛因」,但剛才 你說是林宥廷叫你買海洛因,究竟是何人叫你去買的?)當 時好像林宥廷有說錢是徐德益拿的,因為那時候作筆錄也都 時間那麼久了,我也不確定到底是徐德益還是林宥廷拿錢給 我去買的。但這段時間回想之後,確定那5,000元是林宥廷 交給我的。徐德益那時候大約2點多3點就到養狗場,徐德益 到養狗場大概3、4個小時之後,我把海洛因針筒拿出來。我 把海洛因拿給他們之後,因為狗還在叫,我又上去養狗場, 大約1、20分鐘後聽到槍聲,又跑下來,才知道林宥廷已經 開槍把人射殺死了,至於林宥廷為何要開槍把黃秋淵射殺, 我並不知道,但是聽說林宥廷有跟徐德益講完話之後才上去 開槍的。那時候幫他們棄屍完,有跟林宥廷拿錢,我說不管 怎樣一定要包紅包給人家,因為人家幫他去棄屍了,好像有 包紅包給宋文達童睿明趙子真王閔正不確定,也不確 定是否在KTV給的,好像是包6,000還是8,000元等語(見原 審影卷五第386至429頁)。
 ⒋同案被告林宥廷於原審證稱:我承認黃秋淵是先被注射海洛 因後,我再持槍朝黃秋淵頭部射擊而死亡,注射的海洛因是 徐德益張集喬準備的,是在案發前一天準備的,海洛因就 是要對黃秋淵注射,是趙子真執行注射的行為。前一天我們 全體有聚會,說要去押黃秋淵張集喬的養狗場,後來徐德 益叫張集喬去準備海洛因,要對黃秋淵注射過量海洛因讓他



死亡,當時總共開了3輛車到法院押黃秋淵,都是共犯被告 一起去,當時已經對黃秋淵注射海洛因要讓他致死,當時我 跟黃秋淵講好了,本來打算讓他走,但當下在現場除了我以 外的其他人說要聯絡徐德益,他們聯絡徐德益之後,徐德益 到場,我們下去找他,徐德益叫我們上去把黃秋淵處理掉, 不然所有人都會有事,並威脅我說如果我不上去處理,到時 候連我都會有事,我才又上去開槍,是徐德益指使我上去開 槍。我之前拿到改造手槍後原本帶去豐原要放在徐德益那裡 ,後來因警察都會去他家,才說放在我這裡,我就拿回家藏 起來都沒有帶出門,是到6月5日當天徐德益叫我帶槍過去, 說如果黃秋淵反抗時要拿出來嚇阻他,當天開完槍後就把槍 交給徐德益了。經提示109偵34877卷109年11月24日偵訊筆 錄第3頁,當時回答徐德益提議要注射過量毒品,我說沒辦 法弄到毒品,徐德益就叫張集喬看能不能弄到,張集喬就去 問問看,另在現場一開始上去,看到趙子真宋文達、童睿 明、王閔正他們在打黃秋淵,我只記得趙子真宋文達、童 睿明有動手,王閔正有無動手不知道,王閔正好像在車的旁 邊,當時的回答是正確的。在殺害黃秋淵之前,我跟徐德益 及其他共同被告在徐德益家有一兩次事前謀議,最後一次是 徐德益開庭前一天,再之前的時間我忘記了。當時謀議時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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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