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矚上重訴字,111年度,3號
TCHM,111,矚上重訴,3,2024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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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用東西把蔡○軒的臉部蓋住,其僅在場目擊整個過程,並 沒有動手,己○○威脅伊要在旁邊看整個過程,還告誡伊不可 以幫蔡○軒求情,否則連伊都要殺害等語(偵34877卷第96至 98頁);後再供稱:與蔡○軒是106年3、4月間在網路認識, 己○○說可以請蔡○軒到他土地仲介公司幫忙,108年5、6月間 己○○叫伊一起上去把蔡○軒載來臺中工作,一起住在己○○的 户籍地(豐原區三豐路住處),之後陳○婷己○○、己○○父 母、蔡○軒與伊就在那裡住。過一陣子後,己○○與伊說蔡○軒 都會假裝乩身跟他騙錢,己○○就開始對蔡○軒態度不好,後 來陳○婷也和蔡○軒關係很差,己○○也會假裝乱身,跟伊說蔡 ○軒假借神意騙人是不好的,要把她處理掉。後來己○○就跟 陳○婷搬出去,租在豐原交流道下面一間位於三樓的套房, 那時己○○都會叫伊帶蔡○軒過去,己○○就假裝神明上身,徒 手毆打蔡○軒陳○婷也是,伊都會出聲制止,可他們說如果 伊要袒護蔡○軒,就要連伊一起打。那時候己○○有從事卓蘭 一筆土地買賣,賣家有一筆300萬的尾款在己○○那邊,賣家 一直在跟他催帳,己○○就說先放伊戶頭,讓伊跟銀行辦信用 卡,但己○○跟陳○婷陸陸續續將這300萬元花光,然後己○○就 計畫要讓蔡○軒來背這筆帳等語(偵34877卷第102頁);再 於偵查中供稱:當時蔡○軒假藉神明名義騙伊的錢,蔡○軒本 來住桃園,伊去接蔡○軒,住在己○○三豐路那邊1-2個月,這 段期間蔡○軒都假借神明名義騙伊的錢,己○○接了工作,蔡○ 軒覺得不好不讓伊去,己○○就不高興陳○婷當時有來並跟 蔡○軒有些不和,此時陳○婷尚未與己○○在一起,他們之後才 在一起,陳○婷己○○在一起後,一直說蔡○軒不好,變成己 ○○、陳○婷假藉神明名義上身,要打蔡○軒,伊說不要這樣, 畢竟蔡○軒是伊女朋友,如果真的不行就回宜蘭,但當時陳○ 婷被報失蹤人口,怕蔡○軒去報案、己○○會有事,不讓蔡○軒 回宜蘭,當時己○○、陳○婷就計畫要把蔡○做掉,當時正好有 一筆土地的錢放伊這邊,己○○把錢花完,對方一直要跟他拿 錢,己○○打算推說土地尾款是蔡○軒拿走,反正把她做掉死 無對證,就開始一直計畫(偵34877卷第129頁),雖然知道 己○○、陳○婷要做掉蔡○軒,但伊當時被己○○威脅,己○○好幾 次跟伊說若不配合,伊哪時候被做掉都不知道,所以還讓蔡 ○軒跟己○○他們住,己○○每天就控管伊與蔡○軒;當時在新竹 住不到1個月,己○○、陳○婷就把蔡○軒殺了,當天己○○、陳○ 婷找伊跟蔡○軒喝酒,一直灌蔡○軒,伊看蔡○軒已經醉了, 要蔡○軒去房間睡,過沒多久己○○要伊把房間門打開,因為 蔡○軒會鎖門,若是己○○、陳○婷敲門,蔡○軒不會開門,伊 敲門蔡○軒才會開門。蔡○軒有一點醉而已,伊敲門蔡○軒



開門,己○○、陳○婷就衝進去,己○○把蔡○軒壓制在牆壁上, 以手指插入蔡○軒的嘴巴內,另一隻手掐住蔡○軒脖子,陳○ 婷拿鐵鎚敲蔡○軒的頭,鐵鎚是己○○、陳○婷去買的,本來家 裡沒有,包含剪刀、菜刀等都是。伊看到他們在打蔡○軒時 才意識到這些東西,伊看己○○、陳○婷這樣不敢過去,並對 他們說不要,帶蔡○軒回去宜蘭就好,己○○說若伊再幫蔡○軒 求情,下一個就是伊。伊在旁邊看,在門口一直縮著不敢動 ,看他們行兇,待蔡○軒暈過去後,己○○把蔡○軒放到床上, 己○○拿剪刀剪開蔡○軒的衣服、胸罩,再用刀刺入蔡○軒的心 臟。 剪刀是陳○婷拿給己○○的,陳○婷拿鐵鎚敲蔡○軒幾下後 就離開。當時己○○一手伸入蔡○軒嘴巴、一手掐住蔡○軒,裝 著鐵鎚、剪刀、菜刀的類似7-11的白色袋子由陳○婷拿著, 進來時將袋子放在旁邊,他們衝進去時伊嚇到,回過神時看 到陳○婷拿鐵鎚敲蔡○軒的頭頂,至於菜刀、剪刀是己○○叫陳 ○婷拿來的,己○○把蔡○軒掐昏後放在床上,當時是陳○婷協 助己○○,己○○拿剪刀剪破蔡○軒的衣服,己○○拿剪刀刺蔡○軒 的胸口好幾下,才刺進去蔡○軒的心臟,刺進去後還轉了幾 下,以手轉剪刀,己○○、陳○婷為了確認蔡○軒已經斷氣,己 ○○又用類似水果刀的刀子割蔡○軒的脖子,細細長長的那種 刀,刀子連刀柄約15-20公分,刀身寬約有5公分以上。己○○ 以該刀子一直割蔡○軒的脖子,又叫陳○婷去拿浴巾,己○○以 浴巾蓋住蔡○軒的臉部,之後己○○又將繩子將蔡○軒的雙手綁 在胸口,有點類似尼龍繩,己○○、陳○婷清理現場,清完後 關起門房就上樓洗澡,伊很害怕,不敢去三樓睡,我就去一 樓客廳整晚沒有睡。蔡○軒的屍體放了約2-3天,屍體都出血 ,是己○○說要移動屍體,己○○、陳○婷去買一個很大的橘色 桶子、黑色垃圾袋,己○○威脅要伊幫忙,伊就跟己○○一起用 黑色塑膠袋,一邊從頭、一邊從腳套住蔡○軒,用透明寬塑 膠帶將垃圾袋繞一圈貼起來,己○○叫伊跟他一起將屍體搬出 來放入桶子內,從2樓搬到1樓再搬到己○○銀色車子的後車廂 。當天由己○○開車,載伊跟陳○婷陳○婷坐副駕駛座、伊坐 後座,到彰化後,己○○叫伊去租車,伊本來不要,己○○又威 脅伊,最後用伊名義去租,是在彰化市交流道附近專門出租 車輛的店,該車是3.5噸的小貨車,後面有尾門可以升降, 之後開租到的車回伊戶籍地,一開始先去農地,己○○將他的 車後車廂蓋子打開,然後挖土,把土放進去桶子內,說這樣 會吸水、不會臭臭的,己○○叫伊跟他一起把桶子移到貨車上 ,把桶子移到裡面將門關起來,又叫伊把車停到路邊,屍體 就放在車上。伊跟己○○、陳○婷就搭己○○的車回新竹,放了1 -3天,再跟己○○、陳○婷又回到彰化,將桶子移到伊家農田



那邊,陳○婷在桶子外寫毒物勿碰之類的標語,放了幾天, 有人反應擋住出入,我們又去將桶子移走,是用貨車載走, 貨車一共租2次,這次租比較長期,用貨車把桶子載到己○○ 三豐路戶籍地的工廠,把屍體從貨車上搬下來、移進去,最 後一次看到桶子就是搬到這裡,之後就沒看過等語(偵3487 7卷第130至132頁)。於原審供稱:伊有拿鐵鎚敲蔡○軒的頭 ,是陳○婷先敲,敲完才換伊敲,接下來己○○拿剪刀刺蔡○軒 胸部及拿刀子割她脖子才死亡,是直接把屍體裝到桶子內, 後來有移動幾次,陳○婷有拿藥劑除屍臭,因桶子破了換一 個小的(原審卷一第158至159頁);又稱:伊把蔡○軒壓在 牆上,拿鐵鎚敲她的頭,有參與殺人犯行。當時是陳○婷先 拿鐵鎚敲蔡○軒頭數下,她的頭有流血並昏倒,伊再繼續敲 ,她的血就流更多,伊敲了4到6下才停,停手是因為看到她 流很多血,此時蔡○軒還在是昏迷狀態。伊停手沒多久,己○ ○就拿剪刀直接刺蔡○軒心臟,然後握著剪刀攪動心臟,之後 又拿菜刀去割她的脖子,有沒有割斷伊不確定,因為伊不敢 看。蔡○軒死亡後,己○○就叫陳○婷拿浴巾給己○○擦自己身體 (因噴到蔡○軒血跡)、擦地板的血跡,擦完後己○○就說先 把屍體放在他那邊,過幾天後己○○才叫伊跟他一起把屍體用 黑色垃圾袋包起來,裝進橘色大桶內。那時己○○先載伊去彰 化租車,再用租的貨車載運橘色大桶,是伊開貨車,己○○開 轎車,己○○叫伊跟在後面,開到彰化伊老家那邊。橘色大桶 先放在伊家農地上,因鄰居向伊母親反應,桶子放在那邊影 響出入,伊與己○○又把桶子搬上貨車,用帆布蓋起來,把貨 車先停在伊家那邊的馬路上。停了大概一兩天,己○○叫伊開 貨車,己○○開轎車,一起回到他的豐原老家,再一起把橘色 桶子放在那邊。放了幾天有味道散出,陳○婷就說要用王水 看能不能把屍體融掉,他們去買了一大堆鹽酸、芳香劑、漂 白水等,陳○婷把這些倒入桶子內,要伊在旁邊的電風扇噴 芳香劑壓制屍臭,用完之後就把蓋子蓋起來,至於屍體融化 了沒,伊也不知道,因為主要是己○○跟陳○婷在作業。後來 不知道放了多久,己○○說桶子要換成小桶,叫伊去幫忙把大 桶推倒,之後己○○就自己作業,把用黑色垃圾袋包的屍體放 到小桶中,至於有無移動位子,伊並不清楚,屍體換到小桶 後的事情,伊就不知道了等語(原審卷二第190頁)。顯然 被告甲○○對於案發過程,即從對蔡○軒之殺人動機、殺人過 程、處理被害人屍體,自警詢、偵查及原審供述內容均屬一 致。
 ⒋同案共犯陳○婷於原審證述:甲○○先進去嚇蔡○軒並壓制她, 伊跟己○○後來才上去,當時伊身上拿鐵鎚,看到甲○○快壓制



不了,己○○上去幫忙,伊就直接拿鐵鎚往蔡○軒的頭敲下去 ,大概敲沒幾下後,把鐵鎚甩在旁邊,換甲○○上去敲,後來 伊在門口踱步,聽到有人在說「去拿刀子(台語)」,但不 知道是誰講的。是甲○○先上去壓制蔡○軒,接著是伊拿鐵鎚 直接敲打蔡○軒的頭4、5下,甲○○接下來來也有用鐵鎚打蔡○ 軒,是伊拿鐵鎚,並有到廚房拿刀子及隔壁房間拿剪刀放到 蔡○軒門口,甲○○一開始是有壓制、掐住蔡○軒。在殺害蔡○ 軒之前,000年0月間曾與己○○、甲○○、蔡○軒一起去蔡○軒宜 蘭的家1次以上,殺害蔡○軒後也曾一起去蔡○軒宜蘭的家討 債。處理蔡○軒屍體的過程伊都在場,但基本上只是旁觀, 是己○○、甲○○兩個人在用,到後面屍體裝桶之後,蓋土、潑 鹽酸、倒芳香劑則是伊的主意,是嫌臭才會想到要放芳香劑 和鹽酸,放鹽酸的目的是為了讓屍體腐化的快。殺害蔡○軒 的過程有使用鐵鎚、剪刀、刀子,伊有使用鐵鎚敲打蔡○軒 的頭4、5下,至於剪刀、刀子則是甲○○、己○○都有使用,後 續進去就看到蔡○軒胸口插著菜刀,蔡○軒的脖子有開放性很 深的傷口,也看到蔡○軒屍體嘴巴有塞抹布。至於己○○有受 委託處理卓蘭土地得款300多萬元的事,是殺害蔡○軒後才知 道的,這個錢是己○○、甲○○跟伊一起花掉的,因為那陣子是 不用工作就有錢。至於106年5月中旬某日夜間殺害蔡○軒,3 80萬元土地價款只是幌子,殺害蔡○軒的真正原因,是因為 蔡○軒的媽媽在找蔡○軒,才會策劃要將土地價款轉嫁蔡○軒 身上,這是殺害後找的理由。在行兇的過程中,伊敲完蔡○ 軒的頭之後,換甲○○敲,之後由甲○○幫忙壓住蔡○軒的,因 為一開始時有說要用東西把蔡○軒的嘴巴塞住,是甲○○塞的 。但在敲的時候並沒有塞,是伊看到屍體時嘴巴則是塞住的 。過程中是己○○拿菜刀一直劃蔡○軒的脖子,導致蔡○軒死亡 ,劃完之後伊就拿1條白色浴巾給己○○擦地板的血跡,然後 ,蓋住蔡○軒的臉,己○○又拿尼龍繩綁住蔡○軒的手跟腳,就 放在地板上,伊則去拿浴巾把蔡○軒包住,過程中都有在場 ,但因是在門口,沒辦法詳細看到。另在己○○以剪刀剪開蔡 ○軒之衣物、辨別心臟位置後,是己○○與甲○○一同拿菜刀往 蔡○軒的胸口,一同大力插入蔡○軒的心臟。在蔡○軒遭殺害 後,甲○○與己○○都說蔡○軒身上插的是剪刀,伊確定有東西 插在蔡○軒身上,但不知道是菜刀還是剪刀,過程中伊因為 害怕而跑到門口,甲○○也因為害怕有好幾次也跑到門口,也 有進去再出來就一直來回。原本不確定拿剪刀或菜刀殺害蔡 ○軒的是己○○或甲○○,因為伊是在門口,但依甲○○表示拿刀 割脖子、拿剪刀刺心臟的動作,他都沒有做,這部分能確定 甲○○是沒有做,且甲○○要上樓之前,並沒有跟伊說要準備鐵



鎚、剪刀、菜刀。殺害蔡○軒當天共使用鐵鎚、菜刀、剪刀3 個工具,伊有持鐵鎚敲蔡○軒的頭4、5下,甲○○也有拿鐵鎚 敲蔡○軒的頭,至於剪刀部分是覺得己○○、甲○○2人都有使用 剪刀,有剪開衣服,拿剪刀捅蔡○軒身體,至於菜刀的部分 ,伊看到他們兩人都有拿過,但不知道是誰動手的,只知道 他們兩人都蹲下。蔡○軒的腳有掙扎的動作,伊看到的是這 樣,因為前面已經被擋住,判斷有可能他們二人都有用剪刀 刺蔡O軒身體,菜刀的部分也是,鐵鎚是伊和甲○○有使用, 而菜刀、剪刀的部分有可能是己○○、甲○○都有使用(原審卷 六第160至202頁)。觀諸共犯陳○婷之證述,其自承係其先 持鐵鎚敲擊蔡○軒頭部,而後甲○○亦持鐵鎚敲擊蔡○軒頭部, 至於其後係甲○○、徐德義2人共同持剪刀刺蔡○軒左胸口,以 菜刀共同割蔡○軒頸部。
 ⒌本件對應上開被告己○○、甲○○及陳○婷等3人供述,就殺害蔡○ 軒及遺棄屍體過程之供述及證述,就同案被告甲○○持鐵鎚敲 擊蔡○軒頭部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所自承,此部分亦據陳○ 婷證述在案,並與被告己○○之證詞一致,是就此部分之事實 可先予確認。至於究竟係何人使用剪刀刺蔡○軒左胸口,以 菜刀切割蔡○軒頸部?同案被告甲○○自偵查起至原審審理階 段,均供稱其並未使用剪刀刺蔡○軒胸口、以菜刀割蔡○軒頸 部,此部分行為均係己○○單獨所為,至共犯陳○婷上開證述 中,亦提及甲○○因為害怕好幾次跑到門口等語。另同案被告 寅○○經提示偵35537卷109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第8頁第7行, 當時回答警察:「106年9月我去新竹香山地區透天厝跟己○○ 一起住的時候,約106 年10月的時候,己○○跟我說他跟他老 婆陳○婷有拿鐵鎚把一個人的頭打破,他是說他拿鐵鎚往一 個人頭部打,那個人暈倒之後,他老婆陳○婷也用鐵鎚把那 暈倒的人頭部打破,說那時甲○○都在旁邊看,甲○○不敢出手 ,甲○○很沒膽。」,這段話是己○○000年00月間跟你講的嗎 ?被告寅○○證稱:大概是這樣,己○○跟伊講的內容,確實如 其筆錄中所述(原審卷五第318至319頁),被告甲○○於殺害 蔡○軒當時,既係有在旁邊看、不敢出手、好幾次跑到門口 等狀況,又何來認定其有以剪刀刺蔡○軒、以菜刀割蔡○軒脖 子之舉,以剪刀刺蔡○軒、以菜刀割蔡○軒脖子等行為,應係 己○○所為。
 ⒍警方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在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弄 00號即被告己○○之戶籍地查扣裝有蔡○軒屍體的藍色桶子, 屍體經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解剖觀察結果為:「1、頭 部:在雙側頂區有出血黄色澤物存留,支持生前有鈍傷痕及 皮下出血。2、頸部:頸部皮下組織無可辨識之出血,頸部



之舌骨、甲狀軟骨及氣軟骨、氣管有切割痕。3、胸部:⑴前 胸:無急救傷,有生前穿刺傷。⑵胸部皮膚:死後腐敗,有 外傷。⑶後胸部脊椎骨:頸椎有切割重覆切割斷裂分離痕, 胸椎無外傷。⑷肋骨:胸部中線偏左於4-5肋骨間有穿刺孔洞 4乘3公分(連接留著黑鐵質剪刀;稍由右上向左下方向穿刺 傷)於胸前。雙肺腐敗或塌陷。無明顯切割或可分辨之外傷 ,除左肋骨在3-6間,肋骨緣有生前出血痕腐敗的黑色垢泥 存留,無骨折。」,解剖結果為:「1.頭部有挫傷痕,骨縫 合於矢狀縫合及右冠狀縫合有分離狀。左顴顳頂交接區有小 骨碎片存留。2.顱內出血包括硬腦膜周圍出血。3.顱骨內面 膜樣骨面有硬腦膜周圍存留之深色澤狀。4.顱底有出血塊存 留。5.頸部在舌骨與亞當軟骨間、向後在頸椎在第3、4頸椎 有橫向重覆切割痕。6.胸部中線偏左於4-5肋骨間有穿刺孔 洞4乘3公分(連接留著黑鐵質剪刀;稍由右上向左下方向穿 刺傷)於胸前,左肋骨在3-6間,肋骨緣有生前出血痕腐敗 的黑色垢泥存」,死亡結果研判:「依解剖及組織病理切片 觀察結果發現: 1、頭部有挫傷痕,骨縫合於矢狀縫合及右 冠狀縫合有分離狀。顱內出血包括硬腦膜周圍出血。2、顱 底有出血塊存留(生前傷)。3、頸部在舌骨與亞當軟骨間氣 管斷裂分離,向後在頸椎在第3、4頸椎間有橫向重覆切割痕 (無法分辨生前或死後)。4、胸部左側有穿刺傷併血胸(生前 傷)。由以上死者死亡經過及檢驗判明:死者之死亡機轉為 中樞神經休克、呼吸衰、竭,死亡原因為死者生前頭部鈍傷 、顱內出血、胸部穿刺傷及頸椎切割傷,研判最後因為中樞 神經休克、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研判死亡 原因:甲、中樞神經休克、呼吸衰竭。 乙、胸部穿刺傷及 頸椎切割傷。丙、頭部鈍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鑑 定結果:「蔡○軒死亡原因為死者生前頭部鈍傷、顱內出血 、胸部穿刺傷及頸椎切割傷,研判最後因為中樞神經休克、 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告書、刑案現 場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法醫 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相2138卷第5、 7至19、31至37、39、121至131頁),依屍體鑑定結果,與被 告、己○○、陳○婷三人所稱,蔡○軒分別遭受鐵鎚敲擊頭部、 剪刀刺左胸口、菜刀割頸部所造成之傷勢與死亡結果相符。 ⒎另有甲○○109年11月20日當庭手繪死者蔡○軒案發現場位置圖 、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案發現場照片2張、新竹市○○區 ○○路000巷00號2樓刑案現場圖-甲○○指認、證人張勝忠指認 、新竹市香山區案發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見偵34877卷第1



89、327、329、335、337至345頁)、被害人蔡○軒臉書照片 及戶役政照片-寅○○指認、死者蔡○軒棄屍地點現場照片、臺 中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鐵捲門外觀照片-寅○○指認 、被害人蔡○軒刑案現場照片14張、陳○婷109年11月20日當 庭手繪做案菜刀圖、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少年陳○婷 )、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少年陳○婷)(偵35537卷第1 87至189、191、195、317至329、377、379至380、381頁) 、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死者蔡○軒)、對徐阿燦於109 年11月18日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執行搜索之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相驗筆錄、解剖筆錄、檢驗報告書、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11月26日法醫清字第1095100831號血 清證物鑑定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年12月29日法醫理字 第10900085510號函暨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相驗屍體 證明書(相字第2138卷第25至27、31至37、39、91、93、97 至105、107至109、119、121至130、137頁)、新竹市○○區○ ○路000巷00號2樓刑案現場圖-己○○指認(偵5105卷一第161 頁)、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2樓刑案現場圖-陳○婷指認 、被害人蔡○軒戶役政及臉書照片、證人廖若涵與被害人蔡○ 軒之對話紀錄擷圖(偵5105卷二第259、343至345、394-1頁 )、對陳○婷於109年11月20日在花蓮市○○路000○0號執行搜 索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單、對己○○於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市○ ○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執行搜索之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 第187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筆錄、對陳 ○婷於109年12月29日在臺中市○○區○○路00號0樓之0執行搜索 之原審法院109年聲搜1870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被害人蔡○軒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淵、蔡○軒死亡 案(蔡案發現場模擬及勘察)、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 0000000000己○○等人涉沙人案(採樣桶屍內泥土)(偵5105 卷三第49、51至53、55至61、75、76至78、81、82至84、85 至86、289至333、375至479、481至489頁)、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己○○等人涉嫌殺 人案(臺中市豐原區女性桶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己○○等人涉嫌殺害 蔡○軒案等資料在卷可稽(新竹市香山區疑似案發現場勘察 )(偵5105卷第96至187、229至289頁)。 ⒏按認定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被告有無參與不法犯行



,必須連貫各行為人行為情境之「前後脈絡」,以及相關證 據間之相互印證、補強作用,作為判斷基礎,以避免因為過 度專注在特定之疑點、訊息或證據,而不自覺傾向選擇或關 注於某種特定結論,因而將原本屬於能相互貫通之行為,以 及彼此聯結之關聯證據(即犯罪學領域所稱之「有機連帶」 ),以鋸箭方式強行切割,並以去脈絡化之方法,單獨觀察 解讀而失之片段,產生學理上所稱之「隧道視野」,造成法 院判斷上之偏狹,而不能窺其全貌。證人陳述有部分前後不 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因記憶淡忘、或因事後受干擾 而迴護他人、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 法院本得依卷存事證綜合斟酌、判斷。且倘證人就待證事實 主要部分之證詞相同,僅關於枝節性事項為相異陳述,而不 足以動搖認定事實之基礎,自不能全然捨棄主要部分之證詞 而不採。本件犯罪被害人被發現死亡時,距離案發已有3年 餘,且屍體已被嚴重破壞,被告與同案被告甲○○、另案被告 陳○婷,均為共犯關係,且被告己○○與陳○婷為夫妻關係,其 2人與被告甲○○就案發經經過,或互為推諉,或為掩護,僅 能就其3人不一致之供述,及相關證據間之相互印證、補強 作用,作為判斷基礎後供述及卷內證據;綜合被告己○○、同 案被告甲○○、共犯陳○婷等3人之不同供述與證述內容,對應 相關事證,殺害蔡○軒現場所使用之工具,依同案被告甲○○ 之供述,包括鐵鎚、剪刀、菜刀均係被告己○○與陳○婷去購 置,亦可證明其等事前即有殺人之犯意及準備殺人工具之犯 行,再於當日實施殺害蔡○軒之行為,而後在殺害蔡○軒後, 己○○等3人共同進行被害人屍體之處理、運送、放置等行為 ,且同案被告甲○○自承案發當時蔡○軒若是其他人敲門,她 是不會開門,但因是同案被告甲○○敲門蔡○軒就會開門,足 見同案被告甲○○尚與被害人蔡○軒維持一定信任關係,實無 必要單獨引起殺機,其所稱係因被告己○○為將侵占委託人售 地款項等原因而欲殺害被害人,其才配合被告己○○等情,即 非無可信,是被告己○○共同殺害蔡○軒、遺棄屍體之犯行, 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被告己○○辯稱,本件僅係酒精 催化,甲○○欲殺害蔡○軒,其被配合甲○○,僅幫忙甲○○扶住 剪月而,未以剪刀、菜刀等攻擊蔡○軒云云,應係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己○○聲請再傳訊證人陳○婷以證明本 件僅係案發時發時口角才臨時起意殺害被害人,被告己○○等 人如何取得本件殺人兇器,為何要毀屍滅跡等事實,惟查證 人陳○婷業經原審傳訊供證在卷,且本件事證己明,並無必 要再調查,均附此敘明。
㈢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即被告己○○、辛○○、寅○○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
 ⒈被告寅○○於原審證述:○淵被伊注射毒品海洛因後,再被戊 ○○開槍打死,之後己○○有叫伊去賣槍,當時戊○○已經入監, 伊並不知道己○○拿槍叫伊去賣的原因,是賣給綽號「小佑」 之人,賣了5,000元,只賣槍沒有子彈,不知道是真槍或假 槍。經提示偵35537號卷109年12月1日偵訊筆錄第6頁,該次 訊問後來那把槍如何處理?伊回答:己○○叫伊拿去賣掉,約 000年0月間,但只有說後來那把槍,並沒有說是殺害人那把 槍,當時是說伊有看槍管,都是生鏽的,覺得很像是殺害 ○淵那把槍。再經提示偵35537號卷109年12月1日偵訊筆錄第 7頁,該次訊問伊所賣的槍跟戊○○開槍殺○淵的槍是否同一 把?伊回答:不知道,看槍都差不多,槍的槍管都生鏽,戊 ○○當初試槍打不出去,就是因為槍管生鏽,賣的槍槍管也生 鏽,覺得是同一把是實在的,伊覺得是同一把。伊並不知道 本件殺害○淵的槍枝,一開始是何人說想要去買,是回去 己○○那裡幫忙溝通土地的事情,到後面就已經掏出這把槍枝 ,也不知道這把槍枝哪裡來的。第一次看到系爭槍枝,是在 108年6月5日開庭前的討論時,看到戊○○拿系爭槍枝指向甲○ ○,這把槍枝在此之前,伊沒有印象看過,不太記得系爭槍 枝的外型,只知道是黑色。伊看過系爭槍枝2次,就是戊○○ 持槍壓甲○○頭的事情,再來就是到現場殺死○淵時兩次。 至於伊有拿一把槍去轉賣,但不知與前面兩次看到的是不是 同一把槍,也不知道拿去賣的槍枝是否是真的,因為沒有子 彈,伊也不會分辨真槍或假槍。是看槍管有沒有生鏽,用來 判斷是否為同一把槍,但不確定槍枝生鏽就是同一把槍。第 一次看到系爭槍枝是戊○○持槍,第二次是○淵被殺害那天 ,也是戊○○持槍,伊不知道賣的槍枝是不是殺人的那把槍。 就前兩次看到的那把槍,並不知道是何人所有,應該是戊○○ ,伊賣的槍枝是有賣掉,賣掉後的錢是交給己○○等語(原審 卷五第298、301、304至305頁)。再參諸被告寅○○警詢供述 :戊○○槍殺○淵後,作案槍枝已經賣掉,該把槍枝之後伊 有在己○○那裡看到,己○○說要把那把槍賣掉,伊就請綽號「 小佑」介紹一個人來買槍,於是「小佑」就介紹「阿文」以 5,000元買下那一把槍,大約在今(109)年0月間賣的等語 (偵35537卷第498頁);偵查中供稱:後來那把槍是己○○叫 伊拿去賣掉,約000年0月間,伊有看槍管,都是生鏽,並未 問是否是己○○的槍,是己○○拿給伊叫伊去賣,無法分辨這把 拿去賣的槍,跟戊○○拿來殺○淵的槍是否同一把,伊並沒 有問己○○是不是戊○○用的那一把,己○○也沒說,己○○109年1 月才叫伊拿去賣,小佑是介紹人,買槍的人是阿文,伊先交



槍給小祐,小佑去跟阿文接洽,小佑跟伊說阿文要用5千收 購,同意後小佑把5千元給伊,但伊跟己○○說賣1萬元,伊只 給己○○5千元,並跟己○○說伊要收5千元,伊不知道賣的槍跟 戊○○開槍殺○淵的槍是否是同一把,但看槍都差不多,槍 的槍管都生鏽。戊○○當初試槍打不出去就是因為槍管生鏽, 伊賣的槍槍管也生鏽,伊覺得是同一把等語(偵35537卷第5 10至511頁)。由被告寅○○以上證述與供述內容,已明確指 出係受己○○指示並交付該枝改造手槍,由寅○○出面將之販售 於綽號「小佑」之人,販賣後所得之價金5,000元亦交付於 己○○,實可認定被告寅○○係自己○○處收受該枝改造手槍,再 將之販賣並將販賣所得交付於己○○之事實。
 2.被告戊○○於原審證述:事發前一段時間己○○說要買槍,因為 那時跟土地案件的被害人有一些糾紛,才去買一把槍枝防身 ,槍是透過辛○○去買的,之後辛○○才叫伊去大雅家樂福停車 場等他拿來給伊,這把槍大約6、7萬元買的,那時是伊先拿 錢給辛○○付款,是買一把槍但子彈實際數量沒有算,伊把錢 交給辛○○,辛○○就把槍彈給伊保管,沒有隨身攜帶。原本伊 拿到槍之後帶去豐原,要放在己○○那裡,後來因為警察都會 去己○○家,己○○才說放在伊這裡,伊就拿回家藏起來,沒有 帶出門,是到當天己○○叫伊帶槍過去,說如果○淵反抗時 要拿出來嚇阻他。後來這些槍彈被己○○拿走了,伊開完槍後 就交給己○○。至於後來己○○是否有把槍彈賣掉,伊並不知道 ,槍枝的來源是辛○○在大雅的家樂福交給伊,過程中是伊先 拿錢給辛○○,辛○○下車去拿槍,再拿上車給伊,是到豐北街 確認有一把槍和一個鐵盒子裝子彈,子彈數量應該有超過10 顆。經提示偵34877號卷109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當時警察 問伊上述槍枝怎麼取得的,當時伊回答「己○○是在108年年 初在他租屋處把槍枝跟子彈拿給我保管的,當時己○○有跟我 說這是改造手槍,子彈約有20發左右」,當時的警詢筆錄為 何與現在的證述不同,伊回答那時警察問伊槍枝是誰的,伊 回答是己○○的,是因為當下顧慮辛○○是伊舅舅才這樣回答, 伊今天當庭說的才是真的等語(原審卷四第278至280、299 至300頁)。另據被告戊○○偵查中供稱:槍枝來源是在土地 案剛發生時,伊還不知道有開庭,與己○○剛處理完土地,後 來知道何○良要找我們時,當時還沒提告,己○○才說要買槍 ,伊沒門路,己○○說要透過辛○○去問。辛○○問到後,辛○○叫 伊去中清路家樂福,辛○○上伊的車,伊把錢給辛○○,伊忘記 給辛○○6萬還是7萬元,辛○○又下車跟人拿槍,伊不知道辛○○ 跟誰拿,辛○○拿了槍又上車,伊未看到辛○○在哪裡跟人交易 ,也不知道辛○○往哪裡走,是在家樂福停車場2樓或3樓,不



確定辛○○去哪裡,忘記當時是不是張○倫在車上,記得有人 在伊車上,伊跟那個人聊天,應該是張○倫。之後辛○○就帶 槍回來,錢是己○○叫伊先出錢的,透過辛○○買的,買到一把 槍及10-20顆子彈。除了在養狗場,並沒在其他處所試射, 伊跟己○○說槍拿到了,己○○要伊收起來,伊就拿回家裡放。 但在本件殺害○淵後,從養狗場下來要去開車時,己○○就 將槍拿走了等語(偵34877卷第240頁)。依被告戊○○之證述 與供述內容,已明確指出該枝改造手槍係透過辛○○對外聯繫 找到賣主,並由其先出資提供辛○○,由辛○○交付款項予槍枝 賣主,取得該改造手槍後,係由被告己○○指示交由戊○○共同 持有之事實。
 3.被告辛○○於原審供稱:伊只是幫戊○○找朋友拿這把槍,之後 就交給他們,後續他們如何使用並不清楚等語(原審卷一第 325頁);再供稱:槍砲部份,原本戊○○在通緝當中,那時 他叫伊幫他找一把槍枝防身(原審卷四第166頁);續供稱 :槍砲部份伊否認,原本戊○○在通緝中,那時他叫伊幫他找 一把槍枝防身,跟本案無關,當時他們使用的槍枝是否是伊 幫他們找的那一把,伊也不知道等語(原審卷五第292頁) 。辛○○再於原審證述:本案戊○○的槍是案發前半年,因為戊 ○○跟別人有糾紛,叫伊幫他買一支改造的槍,伊是跟朋友阿 洋買,伊直接拿給戊○○他們,經提示偵35034號卷109年11月 25日偵訊筆錄第7頁,當時伊說那把手槍有看過己○○拿,不 確定戊○○開槍的那把是己○○給他的,還是帶他去買的,但伊 知道後來戊○○的槍,都放己○○身上,是後來吃飯時寅○○講的 ,寅○○說槍都在己○○那裡,戊○○被抓時有跟伊說那把槍己○○ 拿走了,後來寅○○說己○○有叫他把那把槍拿去賣掉等語(原 審卷五第399至401頁)。依被告辛○○之證述及供述內容,已 明確指出有與戊○○至家樂福停車場附近,由其向戊○○取款後 ,將款項交付綽號「阿洋」之人,並自「阿洋」處取得該枝 改造手槍及子彈,並將改造手槍及子彈交予被告戊○○之事實 。
 4.查同案被告戊○○就持有具殺傷力改造槍枝及子彈罪部分,係 原審承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與罪名(原審卷二第284頁 ),並供稱:本案用以殺人之槍枝跟子彈,取得時間已不記 得,是辛○○叫伊去中清路家樂福的停車場那邊,伊開車到時 ,辛○○過來找伊,辛○○先拿完錢下車,再上車時就拿一個包 包給伊。辛○○要去拿之前,有跟伊說要去拿槍枝跟子彈給伊 ,那時之所以會買槍枝跟子彈,是因為己○○的土地發生糾紛 ,為了要防身才去購買,是辛○○購買後再交給伊。交給伊之 後,伊就離開停車場,剛拿到時就去豐原己○○的租屋處,將



槍拿給己○○,忘記過了多久,己○○又拿來寄放在伊這裡,此 後就一直放在伊這裡,直到6月才又拿出來,因為己○○那時 叫伊帶槍要去押人,伊就把槍放在車上等語(原審卷二第28 5至286頁)。且被告戊○○供稱,係於108年6月5日即伊持上 開改造手槍槍殺○淵死亡當晚,被告己○○即將該改造手槍 取走。另被告寅○○供稱係000年0月間,己○○交待其找買主將 該枝改造手槍賣掉,而後被告寅○○即於1、2週後,以5,000 元將之賣予綽號「小佑」之人。以被告己○○係於108年6月5 日晚,自被告戊○○處趕忙取回該枝用以槍擊○淵死亡之改 造手槍,而被告寅○○再於000年0月間自被告己○○處取得改造 手槍,而後於1、2週後加以販賣,以108年6月5日至109年1 月期間,並無其他槍枝介入之情事,且被告己○○先前係為防 身之需,設法取得該枝改造手槍,今在仍有防身需要之情況 下,何以會加以販售?顯然係為湮滅以該枝改造手槍槍擊 ○淵死亡之事證,當可據此認定此由被告寅○○出售之改造手 槍,即為108年6月5日當日被告戊○○用以殺害○淵使用之改 造手槍。
 5.綜合以上事證,可認被告辛○○出面向綽號「阿洋」之人購入 該枝改造手槍及子彈,購入所需款項係由被告戊○○所支付, 購入後立即將之交付予被告戊○○,並無實際管領該枝改造手 槍及子彈。被告戊○○再將之交付被告己○○,被告己○○當時因 仍處假釋期間,警察經常訪查,遂出於繼續管領支配之意思 ,交由戊○○代為保管,後並交代被告戊○○帶槍去押人。被告 戊○○即依被告己○○之指示將槍枝放在車上,並在108年6月5 日以該枝改造手槍槍擊○淵死亡後,當晚經被告己○○要求 交回。被告己○○再於000年0月間,交待被告寅○○將該枝改造 手槍出售,被告寅○○即於1、2週後,以5,000元將之出售綽 號「小佑」之人,並將販賣所得交付被告己○○,且該槍既可 以用來殺死被害人○淵(詳下述),自有殺傷力殆屬無疑 。是被告己○○、辛○○、寅○○分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 幫助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販賣可發射子 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犯罪,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被告 己○○辯稱,其未授意戊○○購買殺害○淵之槍、彈,係戊○○ 自行購置,且亦未持有該槍、彈,亦未委託寅○○出售前揭槍 枝云云,與事實有違,應不足採信。被告寅○○辯稱,其不知 該槍枝是否為殺人所用之槍枝,亦不知有無殺傷力等語,顯 與事實不符,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己○○聲請 傳訊同案被告辛○○、寅○○等人,以證明其無本件販賣及持有 槍、彈犯行,事證已明,核無必要,不再傳喚。 ㈣關於犯罪事實二之㈡、㈢部分:




1.同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案發前一天戊○○拿槍威脅 伊要一起去押○淵,伊不得已才參與,這部分伊有涉入, 因為伊有開車,但在殺害的過程伊並未涉入,因為○淵伊 也不認識,跟他無冤無仇,至於○淵死後,屍體的處理伊 也有參與,那時候伊跟辛○○、乙○○3人先去山上挖洞,後面 再來掩埋屍體等語。
2.就本件所涉被告己○○與同案被告甲○○、被告戊○○、壬○○、辛 ○○、乙○○、寅○○等7人(下稱被告己○○等7人),先係於108 年6月5日實施本件殺害○淵行為前,被告己○○等7人均曾於 被告己○○住處聚會,並商談隔日如何進行殺人過程之各項準 備與分工,以及當日實施之過程,經查:
 ①被告壬○○於原審證稱:經提示偵35537卷109年12月1日警詢筆 錄第2頁第11行以下,當時伊有回答警察在108年6月5日前一 天或兩天,己○○、戊○○、甲○○在豐原區豐北街租屋處神壇後 方客廳在談論,伊聽到甲○○喊了一聲「我不要這樣做」,然 後伊和乙○○、寅○○就跑進去看,看到戊○○拿槍抵住甲○○下顎 ,並對他說「你都知道了,要嘛一起做,不然直接打掉!」 ,戊○○轉頭對你們說「大家都知道了,要嗎一起做,不然直 接打掉!」,己○○也語帶恐嚇的跟你們說「除了打掉之外, 還會找我們的家人」,以上這些回答是實在的,當時這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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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