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鑑別診斷,使病情不致於進一步惡化,針對病人之醫療處 置,並無不當。綜上,署立臺中醫院醫師對於病人周乙桂的 救治過程,包括病情之處置及施行之檢查,並無疏失」等語 ,有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衛署醫字第0九五0二 一二三九二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上訴審94年度矚上重訴字 第三三號卷第一四四至一四八頁)。復經送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鑑定結果,亦認臺中醫院處理有關醫療網聯絡進行轉院作 法並無疏失,在轉院及急救措施上並無失當,綜合而言,臺 中醫院急救和加護病房的處置並無未盡之處,且符合醫療法 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緊急救護法第三十五 條之規定,轉診至有能力救治之臺中榮民總醫院,故無醫療 過失等語,亦有該所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醫理字第0九 六000二四四八號函附鑑定書附本院九十六年度矚上重更 ㈠字第一號可稽。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雖一再辯以:臺中 醫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凌晨二時十分許,經臺中榮民總 醫院通知後,竟遲至同日凌晨三時許,始將被害人周乙桂轉 送臺中榮民總醫院,顯有延誤送醫,自有過失云云。然查臺 中醫院於接獲臺中榮民總醫院電話告知本市發生多起氰化物 中毒,被害人周乙桂可能係氰化物中毒,值班主治醫師於是 緊急聯絡藥局確認該院有無解毒劑,同時也積極作轉院準備 ,準備期間盡力維續被害人周乙桂之生命跡象穩定,以期病 患得以安全轉院。離院時被害人周乙桂的血壓提升至一三0 / 七0mm Hg(Dopamine 2amp + N/S500cc Keep 60cc/hr) ,心跳每分鐘一二0次,酸血症改善等情,此有被害人周乙 桂之病歷資料附卷可證(見原審卷㈠第一五三至一九八頁) ,而患者於轉院前,應以穩定其生命跡象為優先考量,否則 在生命跡象微弱之情況下貿然轉院,顯違急救之程序與目的 。是以被告辯護人上開所辯難認有據,無從採憑。 ㈧被告於本院前審及本審分別具狀,另以其事前即預為下列之 措施:「①製作『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及骷髏頭圖案字條 黏貼於所有摻(攙)毒飲料瓶身明顯處,提醒消費者勿誤飲 ;②打開瓶蓋,破壞閉鎖裝置,依消費者通常購買習慣,對 於已被開封飲料,礙於食品安全與身體健康顧慮,豈會取用 購買?③被告已先嚐聞瓶口散發化學異味,縱然是外國人, 不識字或盲人,亦能分辨此(粗糙瓶裝蠻牛)和(正常瓶裝 蠻牛)之差別;④至於被告會選定超商置放摻(攙)毒飲料 ,乃被告在超商、雜貨店、檳榔攤觀察得知消費者結帳習性 ;如被告加警語的摻(攙)毒飲料,經過超商櫃檯結帳人員 使用條碼機結帳時,雙眼及雙手均需看著商品及握住商品才 能結帳,這樣又多一道預防被誤飲機會的把關;⑤被告置放
摻(攙)毒飲料於陳列架時刻意把(貼警語飲料)與(正常 飲料)併排,以利消費者區別」等五項「預防誤飲」的動作 和考量,去置放攙毒飲料,以證明其「目的和本意不是要殺 人,是要引起廠商及媒體的注意,並達到〈恐嚇信〉的效果 ,以利於進行恐嚇取財為目的」。惟被告經媒體報導知悉周 乙桂誤食蠻牛飲料已發生死亡事件,即停止後續恐嚇取財之 犯行,尚未達發送任何恐嚇信件施行恐嚇手段,已據告訴人 保力達公司代理人張秀瑜律師於本院陳明該公司沒有收到任 何恐嚇信函或電話(見本院本審卷第一五六頁),至被告上 該所辯,除其中關於開瓶後散發異味一情前已論述外,餘者 ,參酌坊間隨處常見之廣告訊息與民眾之消費習性,一般會 選購類似「蠻牛」「保力達B」提神飲料之消費者,其原因 多端,但以該飲品透過電視廣告強力放送可以提神醒腦及解 除疲勞等功效,且長期列為知名連鎖超商店之開架飲品,足 見其銷貨情況甚佳,是以如急需提神醒腦、消解疲勞者,迅 至鄰近之超商店購得即可飲用;復以,陳列於超商店之飲品 ,均置於冰櫃架內,所販售之商品有其既定之品管流程,店 內亦常裝置有攝影機為適度監控,並有著制服輪班職員駐店 服務,該等超商店之販售物品較諸傳統雜貨店所販售者之品 管評價較高,近年來更廣受消費者信賴,前者已逐漸取代後 者而崛起,此自國內隨處可見之便利商店林立、飲料陳列架 上任由顧客信手取購比比皆是,衍然成為都市地區之消費常 態,亦為一般人所認識之事;而該等超商店由於自身經營者 對於品管監督之堅持,所販售物品較少聽聞有逾期或不當者 ,是以依一般經驗法則推論,慣常至該等超商店購買蠻牛等 飲料者,基於對該飲品之喜好或商家之信賴,選購飲品瓶身 縱貼上『我有毒POISON請勿喝』及骷髏頭圖案字條黏貼於飲 料瓶身明顯處,難保顧客係基於對該等超商店商譽之信任或 喜愛該飲品之因素,認為係創意趣味性之新包裝,又如係精 神不振、體力不佳之消費者購入後,亟需消解疲勞者,迅即 打開瓶蓋一飲而盡者,可謂如反覆慣行之機械性動作,所在 多有,且如非初次購買新飲品,消費者購入後罕見於開瓶後 會先聞其味,確定有無異味再予飲入,縱有開瓶後即聞之習 性,較屬嗅覺靈敏者可得為之,如係感冒鼻塞、身體狀況較 差者,其等嗅覺能否如被告設想般先嚐聞瓶口散發化學異味 ,即能分辨該下毒飲品蠻牛而不致誤飲,實難想像;另對於 飲品瓶蓋曾否被打開、破壞閉鎖裝置,每一消費者對於產品 之要求或觀察能力容有差異;又被告擇定在超商店置放摻( 攙)毒飲料,縱因其前在超商、雜貨店、檳榔攤觀察得知消 費者結帳習性,認其如加警語在摻(攙)毒飲料,經過超商
櫃檯結帳人員使用條碼機結帳時,雙眼及雙手均需看著商品 及握住商品才能結帳,這樣又多一道預防被誤飲機會的把關 云云,但被告並非將警語直接貼蓋住條碼,且超商店職員結 帳時係手眼併用,除用手將物品貼近條碼機刷出價額外,重 點大抵要目視是否漏刷入價額以儘速結帳,並非僅憑被告個 人觀察少數店員使用條碼機結帳時,會雙眼及雙手均需看著 商品及握住商品才能結帳,遽謂其已作好所有預防被誤飲致 死的把關;又被告未將攙毒飲料放在傳統雜貨店、或檳榔攤 ,亦可能係因觀察該等店舖客人較少、或主顧關係較熟稔, 老闆會盯緊顧客,甚或不似超商店開架式易於下手替換商品 ,經評估後認傳統雜貨店及檳榔攤難以下手替換飲品等因素 ,均有此可能;綜上,被告或係以其個人習慣憑想一般消費 者習性,認其所為五項措施當為消費者見聞即知為提醒勿飲 之警訊,惟以上開論述,誠難期待一般消費者必皆注意如被 告所在意之上開各項細節,而被告設想之避險措施亦足反證 其於事前已預見有致消費者誤飲發生死亡之結果,是被告辯 其採行如上相關措施即證其無不確定殺人故意,其「目的和 本意不是要殺人,是要引起廠商及媒體的注意,並達到〈恐 嚇信〉的效果,以利於進行恐嚇取財為目的」云云,顯係事 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憑。另被告所辯其自媒體獲知有人誤 飲傷亡,隨即刪除電腦內之犯罪計畫資料,中止原定之恐嚇 取財犯行,並畏罪國外,欲反證其無殺人之未必故意云云, 然觀諸上情,被告本意將攙有氰化鉀之飲料擺放讓顧客購買 發現,或於付費過程經結帳員發現退貨,經退貨而由媒體報 導,續再藉此作為向生產該飲料之保力達公司恐嚇取財,雖 因媒體報導得知有人誤飲傷亡,隨即畏罪出國且未著手對保 力達公司實施恐嚇,但以被告擬定本案犯罪計畫採聲東擊西 策略,由其撰擬之電子恐嚇郵件犯罪計畫信全文,足見其恐 嚇信係針對大型知名公司恐嚇取財,其恐嚇信內容縱有誇大 其詞,但仿日本「千面人」事件為之,並非毫無事理依據, 至有無先寄恐嚇信並附上氰化物給將恐嚇之廠商,再威脅下 毒之犯案手法型態,縱與被告本案犯案模式有所不同,然其 將攙有氰化鉀之飲料擺放讓顧客購買誤飲之手法,則無二致 ,且該內文敘及「解決一個人」、「賠上幾條命」、「收屍 記者會」等字句的起由,除強調誤報警和配合付款的加重恐 嚇語氣外,衡以被告於獲案之初供承該氰化物之購得非常不 易,被告縱無氰化鉀藥物專業認識,亦當知氰化鉀屬於劇毒 性之管制化學物品,且知悉其攙入劇毒於飲料內,放置於他 人可輕易取得之處所,可能造成使人誤飲而死亡之結果,猶 不惜任其發生之決意為之,事後果造成他人誤飲死亡,為其
參考千面人事件,於事前已可預見中毒致死結果,仍容見而 確生消費者購入誤飲死亡事件,自非其始料未及,尚不得以 本案事發後即停止恐嚇取財行動,反論本案絕非其預料中之 結果、或其於下毒時應無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其理至明,被 告辯稱應視為不可抗力或超出其所能控制範圍之事變云云, 亦係事後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㈨又本案關於被告取得氰化鉀之管道及有無其他共同正犯參與 ,因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法院審理時之陳述,前後互歧, 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憑斷被告所述何者屬實,因與被告 犯行之認定不生影響,爰不予以擬制,附此敘明。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基於殺人之不確定犯意,而將添加氰化 鉀毒物達於致人死亡程度之飲料,混雜在商店陳列販賣之飲 料中,致使被害人周乙桂購入飲用不治致死,而被害人趙世 芳、李峰銘飲入後經及時對症解毒救治,始倖免於死,被告 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五、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且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 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 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 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 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 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 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 查: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 ,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數行 為依新法規定原則上應予併罰,惟依舊法連續犯規定,得以 一罪論或從一重處斷,是以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 時法律即舊法關於連續犯之規定。
㈡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內之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第四十七 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
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但本 件有其他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情 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整體應適用修正前之 法律,是有關累犯之規定,仍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 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想像競合犯雖亦有修正, 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 一罪而其方法或其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修正後第五十五條則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 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亦 即修正後,仍保留有關想像競合犯之規定,但在科刑上有所 限制,然此科刑之限制僅係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 ,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 庭會議決議五、㈡之意旨參照)。
六、核被告多次混雜添加氰化鉀毒物之「蠻牛」、「保力達B」 飲料在各商店公開陳列販賣飲料中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一 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流通食物下毒罪。其將上開添加足 以致人死亡之毒品飲料,混雜在各商店之陳列販賣飲料之中 ,使置於不特定消費者得任意購取飲用之狀態,應認已著手 於殺人罪之實施,而致使被害人周乙桂死亡部分,係犯刑法 第二百七一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其他部分(包括被害人 趙世芳、李鋒銘飲用後未死亡部分),應係犯刑法第二百七 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 六條所規定之連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 外,客觀上先後數行為,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侵害數個同 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 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而構成同一之罪名。而法理所謂「 接續犯」乃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 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始可論以接續犯。是以接續犯之性質與連續犯不同,須 係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的行為,以一般社會觀念言 ,此數次行為並無時間間斷,認係一個行為的持續,始可論 以單純一罪(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九五號判例及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一0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 係分別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商店放置有毒之飲料,揆其每 次行為之時間明顯可區分,且各家商店所在亦相距數十公尺
甚至數百公尺,核其每次之行為,各自獨立,自該當於修正 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連續犯要件。是被告連續多次將添加毒 物之飲料混雜在公開陳列、販賣之飲料中之行為,及一次殺 人既遂與多次殺人未遂之行為,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各論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同 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一罪,除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 、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餘均加重其刑。被告一行為, 同時觸犯在流通食物下毒罪及殺人既遂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既遂罪處斷。又 查被告前犯竊盜案件及盜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確定在案,二案接續執行,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因縮短刑期 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一日縮刑期滿假釋 未經撤銷,視同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除殺人罪之法定本刑死刑及無 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部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
七、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認 定本案被告係分別在不同之時間、不同地點所為之犯罪行為 ,係成立接續犯,容欠適當。再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六 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 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原審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結果, 亦有未洽。是以被告上訴否認有殺人犯意,指摘原判決不當 ,雖不能採取,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強盜前科紀錄,素行不佳,其妄圖 不勞而獲,一夕致富,竟狠心將攙有足以致人於死之氰化鉀 飲料十一瓶,分處散置於一般消費者輕易可購取之不同處所 ,以殘害無辜消費者性命為手段,以便後續向企業廠商逞能 勒索,案件爆發後,經媒體廣泛報導,已造成舉國驚慌,餘 悸未已,揆被告居心至為狠毒,所為下毒飲品之行徑可能造 成十一人喪失生命,倖未至此,但由其電腦資料顯示處心積 慮籌謀多時,實已泯滅人性,行徑令人髮指,又考其前犯竊 盜案件,經寬貸施予緩刑宣告,未及緩刑期滿,旋即再犯強 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且獲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猶 不思自力更生,越年即謀慮本案重罪犯行,顯見其毫無悛悔 向善之心,徒刑處遇已難予矯治其惡性,難期其於刑滿出監 後,不更犯重大之罪行。按司法者審案用法量刑,貴在寬嚴 並濟,罰當其罪,若行為人已觸重典,求其生不得,自不允
曲媚寬縱,忽視無辜者之死傷,憚於用刑,否則,法紀將致 淪喪,安分守己者,人人自危,無所措其手足。是以本案盱 衡被告素行、犯罪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其犯後獲悉周乙 桂誤飲死亡,而趙世芳等人身體健康嚴重受創,非但不思籌 錢賠償,迄今分文未付,反斥資出國剌青,冀圖逃避罪責, 逍遙法外,於獲案後,就實際案情,反覆其詞,難認完全據 實自白,有何愧疚歉意,其犯後雖對於告訴人保力達股份有 限公司部分所發生損害,已成立和解,但尚未賠償分文,另 與被害人周乙桂家屬成立訴訟上之和解,賠償新台幣五百二 十一萬六千二百十三元部分(見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 第三六○號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和解筆錄),亦尚未賠償分文 ,業據被告於本院供明在卷,其犯罪態度等一切情狀,誠不 得僅執被告係基於不確定殺人犯意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情節 ,即謂無處以極刑之必要,爰不得已從重量處死刑,並依刑 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八、被告所有之列表機二台(K10241LCANON、K10208)、手提電 腦(華碩型號L4000L)一台,及經警在臺北縣中和市○○街 四九六巷三二弄三五號三樓被告住處查扣之其他物品,其中 雖有屬被告所有之物,但與在流通食物下毒及殺人犯行無涉 ,均與法律所規定之「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要件不符,爰均 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蠻牛」飲料九瓶、「保力達B」 二瓶雖均係供被告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但經被告置放在各 該商店時,即認其已拋棄各該飲料之所有權,而非屬被告所 有之物,亦非屬違禁物,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所有 ,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衣褲、帽子、眼鏡等物,因被告已 於犯案後,丟棄於不詳處所,無從尋獲,已據被告陳述在卷 ,既未扣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現仍存在,為免 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亦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271條第1項、第191條之1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修正前)、第3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查扣地點 │
├──┼────────┼──────────────────────────┼───────┤
│1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0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90毫升。 │臺中市市○路63│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號 (全家便利商│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581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2 │蠻牛飲料1瓶 │㈠約7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60毫升。 │臺中市○○路12│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5號 (OK便利商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6875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3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5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5毫升。 │臺中市○○路18│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9號 (全家便利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商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6620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4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20│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2號 (7-11便利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商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841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5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9 │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號(7-11便利商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829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6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2 │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44號 (義美餅│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店)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5423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7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2 │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496號 (全聯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社)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446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8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6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150毫升。 │臺中市○○路15│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0號 (裕毛屋超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級市場)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122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9 │保力達B飲料1瓶 │㈠約600毫升,取50毫升鑑定,餘約550毫升。 │臺中市○○路2 │
│ │ │㈡PH值約為10,呈鹼性反應。 │段98號 (康是美│
│ │ │㈢呈氰化物陰性(negative)反應。 │藥局) │
│ │ │㈣檢出酒精成分(此飲料原即含有酒精成分)。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因在PH值低於12之水溶液中,氰根 (CN-)會形成氫氰酸(H│ │
│ │ │ CN)氣體而逸散,未便研判是否含有氰化鉀(KCN)成分。 │ │
├──┼────────┼──────────────────────────┼───────┤
│10 │蠻牛飲料1瓶 │㈠約100毫升,取10毫升鑑定,餘約90毫升。 │臺中市○○路2 │
│ │ │㈡PH值約為13,呈強鹼性反應。 │段172號 (丸久 │
│ │ │㈢呈氰化物陽性(positive)反應。 │生鮮超級市場) │
│ │ │㈣檢出氰化物(CN)成分(濃度約為7581ppm)。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綜合以上各項結果研判,認其含氰化鉀(KCN)成分。 │ │
├──┼────────┼──────────────────────────┼───────┤
│11 │保力達B飲料1瓶 │㈠約600毫升,取50毫升鑑定,餘約550毫升。 │臺中市○村路1 │
│ │ │㈡PH值約為10,呈鹼性反應。 │段686號 (全成 │
│ │ │㈢呈氰化物陰性(negative)反應。 │藥局) │
│ │ │㈣檢出酒精成分(此飲料原即含有酒精成分)。 │ │
│ │ │㈤檢出高濃度鉀元素成素。 │ │
│ │ │㈥因在PH值低於12之水溶液中,氰根 (CN-)會形成氫氰酸(H│ │
│ │ │ CN)氣體而逸散,未便研判是否含有氰化鉀(KCN)成分。 │ │
└──┴────────┴──────────────────────────┴───────┘
附表二:
┌──┬─────────┬──────────┬─────────┐
│編號│原扣案送鑑定之編號│毒物總含量 (毫克) │估計攝入量 (毫克) │
├──┼─────────┼──────────┼─────────┤
│1 │1 │1212.96 │454.86 │
├──┼─────────┼──────────┼─────────┤
│2 │2 │1100 │648.75 │
├──┼─────────┼──────────┼─────────┤
│3 │3 │995.6 │902 │
├──┼─────────┼──────────┼─────────┤
│4 │4 │934.56 │ │
├──┼─────────┼──────────┼─────────┤
│5 │5 │932.64 │ │
├──┼─────────┼──────────┼─────────┤
│6 │6 │867.68 │ │
├──┼─────────┼──────────┼─────────┤
│7 │7 │1191.36 │ │
├──┼─────────┼──────────┼─────────┤
│8 │8 │1139.52 │ │
├──┼─────────┼──────────┼─────────┤
│9 │10 │365.12 │ │
└──┴─────────┴──────────┴─────────┘
附表三:
┌──┬─────────────────────┬─────────────┐
│編號│混雜毒物飲料之商店所在及商號 │混雜之毒品飲料名稱及數量 │
├──┼─────────────────────┼─────────────┤
│1 │臺中市○村路1段686號「全成」藥局 │「保力達B」飲料1瓶。 │
├──┼─────────────────────┼─────────────┤
│2 │臺中市○○路150號「裕毛屋」超級市場 │「蠻牛」飲料1瓶。 │
├──┼─────────────────────┼─────────────┤
│3 │臺中市○○路2段98號「康是美」藥局 │「保力達B」飲料1瓶。 │
├──┼─────────────────────┼─────────────┤
│4 │臺中市○○路2段172號「丸久」生鮮超級市場 │「蠻牛」飲料1瓶。 │
├──┼─────────────────────┼─────────────┤
│5 │臺中市○○路2段178巷51號「全聯社」超級市場│「蠻牛」飲料1瓶。 │
├──┼─────────────────────┼─────────────┤
│6 │臺中市○○路2段44號「義美」餅店 │「蠻牛」飲料1瓶。 │
├──┼─────────────────────┼─────────────┤
│7 │臺中市○○路202號「7—11」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8 │臺中市○○路125號「OK」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9 │臺中市市○路63號「全家」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10 │臺中市○○路189號「全家」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11 │臺中市○○路9號「7—11」便利商店 │「蠻牛」飲料1瓶。 │
└──┴─────────────────────┴─────────────┘
附件四:
┌──┬────────────────────────────┬──────┐
│編號│電子郵件內容全文 │備 註 │
├──┼────────────────────────────┼──────┤
│1 │葉董事長: │見原審卷㈡第│
│ │臺灣的媒體,真是太好操弄了,也不過丟幾瓶【毒飲料】……本│139頁 │
│ │來想綁架你勒索一億元,但近距離觀察葉董及周遭環境後,發現│ │
│ │不容易得手,你的年輕有為跟事業經營讓人尊崇,但之前廣告裏│ │
│ │的《汪笨湖》…讓人很感冒 │ │
│ │相信葉董已注意到最近的【保力達】新聞了,這個新聞只是一個│ │
│ │Oriented只是一個“聲東擊西”真正的好戲,現在才開始,不是│ │
│ │開玩笑,也不是臨時起意,這是一樁狠心設計的勒索買賣,根據│ │
│ │實驗…這一小盒無味、毒性猛烈、可溶於水的Cyanide.1/6.可 │ │
│ │以殺死1隻兔子.1/3 可以殺死1條大型狗.1 盒解決1個人綽綽有 │ │
│ │餘,貴公司有自己的生產研發團隊Cyanide的威脅和化學毒性你 │ │
│ │們相當清楚,這一小盒Cyanide不曉能賣葉董你多少錢?一個公 │ │
│ │司?一個經營者的良心?幾條人命?或是對消費者(受害者)無│ │
│ │止盡的愧疚?對於貴公司《集團股東結構較單純》且《年營業額│ │
│ │》及《廣告預算》都很高【附註1】的南部家族大金主來說,這 │ │
│ │一小盒Cyanide會賣給葉董很合理的價格勿報警,一切按照我的 │ │
│ │指示行事。除非葉董想玩大一點,奉陪到底,盡量報警,我們一│ │
│ │定幫忙把貴公司【毒產品】散播在各大傳媒,臺灣是《媒體治國│ │
│ │》就是要腥羶味【附註2】太好利用了,到時候貴公司【毒產品 │ │
│ │】絕對會以最大條,最血腥的方式,上全臺灣各大媒體頭條,爆│ │
│ │炸威力絕對比【保力達】的新聞,更勝千倍萬倍,幾十年來的公│ │
│ │司名譽形象將毀於一旦,那時候貴公司的損失可能是好幾個資本│ │
│ │額,處理不好甚且會賠上公司,想想看幾十年來葉清山董事長辛│ │
│ │苦經營有成的集團事業,就這樣毀在你手上→葉董,你輸得起嗎│ │
│ │? │ │
│ │《青島啤酒含甲醛和禁播》及《藥酒檳榔攤禁賣》事件,雖沒有│ │
│ │把貴公司打敗,但企業經營的真正挑戰在危機處理,希望葉董能│ │
│ │好好想清楚,你是生意人也是經營者,利弊得失,應有盤算,如│ │
│ │葉董付款乾脆,保證不再找貴公司麻煩,也不會讓葉董白白花這│ │
│ │一筆錢,不要忘了【保力達】的損失,就是【維士比】業績的提│ │
│ │升,在商言商(商場厚黑),我們一拿到錢,只要葉董你點個頭│ │
│ │,會幫你悄悄再毒【保力達】,跟我們做這筆生意,非但沒有損│ │
│ │失,今年【維士比】周邊飲料產品業績再增加30~40%決不是問│ │
│ │題,我們求的對貴公司來說只是小財,但如果葉董執意不付款,│ │
│ │導致這件事《爆》到無法收拾,到時候10個葉董事長也無法危機│ │
│ │處理,如果我們沒有拿到錢對我們來說沒什麼改變,但【維士比│ │
│ │】的命運就大不同了,是要付錢消災又能提升產品業績?或可能│ │
│ │賠上公司加幾條人命?相信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 │
│ │不要低估我們的狠毒決心,這是一次【專業】出手,你的周圍及│ │
│ │整棟大樓都有我們的眼線,再強調一次,...,勿自作聰明,│ │
│ │一切按照我們的指示行事,在交款過程中…我們會不斷的反偵測│ │
│ │,如有警察的影子或交款過程稍有差錯,惡果自行負責,並準備│ │
│ │召開【收屍記者會】有錢不是最大,不要錢的才可怕,我們寧可│ │
│ │不要錢,也要把這件《刑案事件》搞成臺灣重大《社會事件》,│ │
│ │讓臺灣人民永遠永遠無法原諒三洋維士比集團!直到貴公司倒閉│ │
│ │!講了那麼多,狠話說盡,葉董還會報警嗎? │ │
│ │沒關係,我們在規劃這件案子時,就是以你會報警為出發點去思│ │
│ │考與沙盤推演,如果葉董不信邪又鐵齒,而我們的【6級管制藥 │ │
│ │品】庫存又夠多,看來這場【唯死必】毒死戰,將無法避免,你│ │
│ │要選擇危機?還是轉機? │ │
│ │葉董,關鍵在此>付款!勿報警! │ │
│ │葉董:準備25萬美金(現鈔),這次勒索交易是不二價!依貴公│ │
│ │司財力要個幾仟萬幾億,也不是問題,但有3點原因定出這個價 │ │
│ │位:⑴我們不是走投無路的亡命之徒,不求大富大貴,總不能讓│ │
│ │兄弟們做白工⑵最近【保力達】的企業形象和業績損失,絕對超│ │
│ │過25萬美金,相對的貴公司周邊飲料產品業績比往常《加倍》持│ │
│ │續增加中……所以這25萬美金你們很快又可賺回來…⑶我們不喜│ │
│ │歡《討價還價》那是警方慣用的技倆,警方插花《監聽》《鎖定│ │
│ │》《拖延戰術》…等等各種偵緝步驟,只會讓我們的交易拖泥帶│ │
│ │水,所以開出這個不算高的價位,就是希望葉董審慎思考,報警│ │
│ │真的可以幫助貴公司嗎?盜亦有道,如葉董付款乾脆,保證不再│ │
│ │找麻煩 │ │
│ │→這次勒索交易的【交款者】我們指定貴公司企劃部門:胡翊暄│ │
│ │小姐來執行,準備好25萬美金(現鈔)並叫胡小姐的行動電話開│ │
│ │機,等候我們進一步指示交款,胡小姐的手機號碼及胡小姐的 │ │
│ │yahoo奇摩電子信箱e-mail帳號刊登在【蘋果日報】高雄版的《 │ │
│ │小啟》連續3天,內容刊登如範例【附註3】 │ │
│ │如果3天內沒有看到刊登,貴公司【毒飲料】就會悄悄流入市面 │ │
│ │,消費者就等著中毒,不信邪!就試試看! │ │
│ │中國情義聯盟臺灣分會 何秘書 │ │
├──┼────────────────────────────┼──────┤
│2 │葉董事長: │見94年度偵字│
│ │你的年輕有為跟事業經營讓人尊崇,但之前廣告裏的《汪笨湖》│第第9131號偵│
│ │讓人很感冒… │查卷第205頁 │
│ │相信你已注意到最近的【狗】新聞了,沒錯!這個新聞只是一個│ │
│ │Oriented只是一個熱身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