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重傷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醫上易字,95年度,1364號
TCHM,95,醫上易,1364,200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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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傷後手抬不起來,我們都希望他兩個星期後才做得出來, 那幾天做會做不出來。這個術前病人好像沒做電氣學檢查, 記得一審時我也有提到,醫審會質疑開刀前沒有做,我作健 保審核委員,如果是手術前做,申請健保會被我刪掉。(90 年)8月份時做電氣學檢查有可能正常,因為(90年)10月份 是急性開刀發作的」、「(問:有關剛才病症點碼的問題, 像馬尾神經症後群的病碼是347.61,病人如果真的是有馬尾 神經症後群,為何不點馬尾神經症候群,而像謝醫師(即被 告)所點的另一種《即722.10、724.2》?)例如,椎間盤會 引起很多症狀,如坐骨神經痛、腰痛、馬尾神經症候群,我 們不會點那些症候,我們會點椎間盤突出這個診斷。例如肺 癌得病轉移,我們也不會點轉移哪個地方,我們會點肺癌。 如椎間盤突出是主要病因而引起馬尾神經症候群,或坐骨神 經痛,或單純造成背痛,我們會點椎間盤突出這個主因,不 會點症狀,會點他的疾病」、「(問:自訴人說他沒有脊髓 病變即沒有馬尾神經症候群,可否請證人說明兩者?)因我 們的脊髓從腦部、頸椎到胸椎都有,直到腰椎最下面是第五 節,但從腰椎第一節一半就沒有脊髓那個脊髓神經,像豆腐 一樣,就只有神經根,所以後面比較腰椎我們都不叫脊髓病 變,都叫神經根病變。至於脊髓變病是指頸椎、胸椎壓到脊 髓神經才稱脊髓病變,醫學上是這樣認定的,所以下面是沒 脊髓,這邊神經是可以撥他的。如果是脊髓壓迫嚴重可能腳 會攤瘓,還好只有神經根所以腳還可以走路,所以這樣診斷 是沒有錯誤的」、「本件自訴人沒有脊髓病變情形」、「沒 有脊髓病變不代表沒有馬尾症候群」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 5至268頁),足見沒有脊髓病變並不代表沒有罹患馬尾神經 症候群,而自訴人於 90年8月間,至卓醫院所做的神經電氣 檢查縱屬正常,亦不能因此即推斷其於90年10月12日並無罹 患馬尾神經症候群,且若如自訴人所述其於 90年8月間身體 運動功能並無異常,其豈會毫無緣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求診,並接受手術治療,至被告於電子病歷上點選:「722. 10腰椎椎間盤突出未伴脊髓病變, 724.2腰痛」,更與自訴 人是否罹患馬尾神經症候群無涉;至被告於自訴人術後會診 其他科別醫師之目的係為尋求有無其他方式可以幫忙解決自 訴人術後所呈現之症狀,另馬尾神經症候群是由臨床醫師作 診斷,不是放射科醫師,放射科只能診斷壓迫有沒有很厲害 ,不能判斷是否為馬尾神經症候群,故沈戊忠醫師之電腦斷 層檢驗報告雖未記載自訴人罹患馬尾神經症候群,亦不表示 自訴人即無此種病症。而所謂神經根的症狀是指那一根神經 會痛,且自訴人確有馬尾神經症候群之症狀已詳如前述,豈



能因病歷上記載沒有神經根症狀,即認其無馬尾神經症候群 。至會診單上雖記載自訴人術前無系統性疾病,然有無系統 性疾病與有無患馬尾神經症候群並不相干(被告辯稱所謂無 系統性疾病,係指無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等)。 ⑶戊○○○○雖於自訴人第二次住院時,在病歷為自訴人所陳 述之上開記載,惟據證人張書豪於本院證稱:「我於90年10 月曾在中國醫藥學院擔任實習醫師,其中有一個月之時間曾 在神經外科跟隨謝醫師實習」、「(問:你是否曾於病歷上 提出很多疑問,還有印象?)當時還在實習階段,對這方面 的醫學知識不夠,因不夠了解情況,便不知如何記載」等語 (見本院卷㈡第261頁反面、第262頁),足見證人張書豪在 上開住院病歷上為如此記載,純因當時其自身對此部分之醫 學專業知識不足所致,不能因此即推認自訴人術前並無罹患 馬尾神經症候群。
⑷自訴人雖主張依護理評估表及手術前護理記錄單所載,其術 前應無馬尾神經症候群之臨床症狀,然依據卓醫院及中國醫 藥學院附設醫院之病歷記載,確定自訴人於術前有下背痛、  行走困難之運動功能障礙(詳如前述),且上開評估表及紀  錄單又未經醫師詳細問診所填寫,自不得作為醫師評斷醫療 行為之依據。
⑸綜上所述,自訴人上開所述尚無足採。
⒋本件既已確定自訴人術前即有馬尾神經症候群之症狀,其次 應審究者,在於被告有無術前診斷不夠精確以致判斷失誤之 情形:
①醫審會第一次鑑定意見認為被告術前沒有安排神經電氣學、 肛診、磁振造影等,而有診斷不夠精準之疏失。查醫審會之 所以認被告術前應安排磁振造影等檢查之目的,無非在於藉 由上開檢查探知自訴人是否患有馬尾神經症候群,然被告既 已依電腦斷層檢查結果診斷自訴人罹患第三、四、五腰椎椎 間盤突出合併馬尾神經症候群,則被告是否安排磁振造影等 檢查,顯與其有無醫療疏失無關,蓋以縱使安排磁振造影等 檢查,亦僅重複證明被告已診斷出之病狀,對於自訴人所患 馬尾神經症候群並無助益。另由證人丙○○○○所證述:「 電腦斷層已經發現這麼嚴重的壓迫且病人症狀這麼明顯,此 時就可以決定有開刀必要性,不需要作到磁振造影及神經電 氣檢查」、「我以前開刀也是只有作電腦斷層攝影,且我今 日要開的三個刀,也都是只有作電腦斷層。我在作健保審核 委員,如沒有必要多作了磁振造影等,浪費資源,我甚至會 把它刪除」、「如病人有馬尾症候群的症狀,是要馬上進行 減壓手術,這個與鑑定報告有衝突,既然要馬上,但是卻要



安排這麼複雜的檢查,我認為鑑定報告本身是有衝突。在我 們醫院,神經電氣學及磁振造影的安排,是由神經內科負責 ,這是需花上1、2天的時間,所以這個鑑定報告本身有衝突 矛盾」等語(見原審自更卷㈠第147至149頁),可見依當時 自訴人之身體狀況及被告所掌握之資訊,確實無重複安排磁 振造影等檢查之必要。
②醫審會第一次鑑定意見雖又認被告沒有在黃金時間作減壓處 理(依醫審會第三次鑑定意見第㈡點此意思係指被告未即時 為自訴人施作減壓手術)。然所謂「黃金時間」,依醫審會 第二次鑑定意見所示:「九、鑑定意見:...㈦無所謂黃 金時間,在未發生神經損傷之前,基本上是愈早愈好,一旦 接受手術後不一定會完全恢復」,即指「愈早治療愈好」。 查,被告於自訴人前來門診當日,即已診斷其患有馬尾神經 症候群,並當場建議自訴人接受減壓手術,足見被告並無診 斷錯誤或遲延之情形。況一般醫院施行手術,尚須視有無開 刀房可用,主治醫師有無輪空時間而定,且病患於手術前亦 須安排部分之檢查,並非當日看診後,隨即可以施行手術, 是被告於90年10月12日為自訴人看診後,隨即建議被告於90 年10月14日辦理住院,並於翌日為自訴人施作手術,就時間 上而言,亦難謂有何拖延之情形。
③足見被告並無醫審會鑑定意見書所載,有診斷不夠精準,及 未在黃金時間作減壓處理之疏失。
⒌有關被告為自訴人所施作之手術究為椎弓切除術(Laminect omy),或是椎弓造口術(Laminotomy): 醫審會第一次鑑定意見雖認「手術當中沒有作較足夠之椎弓 減壓術(從術後X光研判),手術記載卻指稱破裂椎間盤相當 大,以致在小的椎弓造口術下(Laminotomy)造成馬尾神經 受損(亦即被告未為自訴人施作Laminectomy,而選擇施作L aminotomy,以致減壓不足,造成自訴人馬尾神經受損)」; 其第二次鑑定意見亦認「基本上椎間盤破裂手術,如作椎弓 切除減壓術,較有足夠之空間作椎間盤切除,沒有必要保留 Spinal Process,而限制手術空間」;其第三次鑑定意見則 認「根據術後X光片判斷,脊椎突起(Spinal process)及脊 弓大部分保留,證實本件手術為椎弓造口術(Laminotomy) 而非椎弓切除術(Laminectomy),鑑定結論無修正更改」。 惟被告否認其為被告施作之手術為Laminotomy,辯稱:伊為 被告施作之手術為Bilateral Laminectomy(兩側椎弓切除術 )等語。查:
①依卷附病歷第11頁記載之手術方法,被告為自訴人施作之手 術為椎弓切除術Laminectomy。且證人丙○○○○於原審亦



證述:「Laminectomy是指椎板切除術,是將一部分或是全 部的椎板拿掉;Laminotomy是把椎板弄一個洞,然後進去作 手術的動作;Disectomy是椎間盤切除手術,就是把椎間盤 切除掉」、「(根據病歷記載,病人施行手術是哪一種?) Laminectomy及Disectomy兩種」、「這兩個手術是一併執行 ,沒有衝突」等語(見原審自更卷㈠第147、150頁);於本 院證稱:「(問:依專業來判斷,認為是椎弓切除術或是椎 弓造口術《提示X光片》?)我看橫切面,我看是椎弓切除術 ,只是脊突沒有拿掉,椎弓已有切除一部分,所以是切除手 術」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6頁反面)。
②自訴人術後於 90年11月2日,經送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放 射科核磁造影(MRI)檢查結果,顯示其所接受者係Laminec tomy手術(見病歷第118、119頁)。另自訴人於92年1月10日 日前往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治時,病歷上記載「S:00 -00-0000 lumbar laminectomy at china med college hos pital(主述:其於 90年10月15日,在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 院接受Laminectomy手術),而該院醫師為被告進行檢查後, 記載:「Impression:…2.s/p bilateral laminectomy(影 像顯示:2.椎突起經施作 Bilateral Laminectomy手術」, 有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檢送之自訴人病歷在卷可佐(見 原審自字卷㈠第111頁)。
③足見被告為自訴人所施作之手術並非如醫審會所稱之Lamino tomy,從而醫審會以被告為自訴人施作之手術為Laminotomy ,而認定被告有選擇錯誤手術方法之疏失,容有誤會。 ④至於醫審會第三次鑑定意見第㈤點及自訴人均主張「根據術 後 X光片判斷脊椎突起及脊弓大部分保留,證實本件手術為 椎弓造口術(Laminotomy)而非椎弓切除術(Laminectomy) )」。惟查,椎弓切除術,依其切除之部位與範圍,約可分 為:Laminotomy(又稱為Partial Laminectomy ,指單側 小範圍切除椎弓)。Laminectomy(又稱Hemilaminectomy ,即單側較大範圍切除上下椎弓及底下黃軔帶)。Decomp ressive Laminectomy(又稱為Total Laminectomy、Wide L aminectomy或Extensive Laminectomy ,即切除兩側椎弓及 中間脊凸與椎弓)。Bilateral Laminectomy(又稱Bilat eral Partial Laminectomy,即切除左右兩側椎弓,而保留 中間脊凸與椎弓)等情,此為被告與自訴人所不爭執(見原 審自更卷㈣第53頁被告所提出之資料,及本院卷㈢第158至1 62頁、170至175頁自訴人所提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狀㈧,刑事 陳述狀),依上開說明,足見Bilateral Laminectomy與Lami notomy因切除椎弓之位置及範圍不同,兩者並非同一之手術



方式。而被告為自訴人所施作之Bilateral Laminec omy , 雖仍保留中間脊凸與椎弓,然依醫審會第一次之鑑定意見「 ..,加上沒有在黃金時間作減壓處理,手術當中沒有作較 足夠之椎弓減壓術(從術後X光研判)」觀之,醫審會所質疑 者應係被告所施作之手術有無達到「足夠減壓」之效果,誠 如證人丙○○○○於本院所證:「(問:醫審會認定疏失重 點是被告未施作椎弓切除術,而施作椎弓造口術,對此有何 意見?)我不知醫審會鑑定書是誰鑑定的,但我是脊椎外科 專科醫師,我相信每個醫生都會替病人選擇最好的治療,不 能質疑誰的做法對,誰的做法不對」、「(問:醫審會鑑定 結果認為被告是做椎弓造口術而非椎弓切除術,說病患椎突 還存在,你於上次《即原審》作證是依照病歷而判斷是椎弓 切除術,現在可否由X光片中判斷,是否有醫審會所認定的 狀況《提示X光交證人丙○○○○閱覽》?)我建議找醫審 會作鑑定的醫師到院作證,因為現在手術的洞口都是愈小愈 好,不是傳統做愈大愈好,不是必要脊突破壞掉。就 X光片 側面照看,我覺得減壓已蠻完整,減壓已完成」等語(見本 院卷㈡第265頁反面、第266頁反面),是被告依其醫學專業 而選擇施作 Bilateral Laminectomy,且手術結果亦已達到 減壓之效果,豈能因未切除自訴人之中間脊凸與椎弓此點, 即認被告所施作之手術未達到足夠之減壓效果。 ⒍另醫審會第一次鑑定意見雖謂自訴人之膀胱及性功能障礙有 可能係被告術中傷及馬尾神經所造成,惟此項鑑定意見之前 提係自訴人術前無馬尾神經症候群之跡象,然因自訴人術前 即已出現馬尾神經症候群之症狀,已如前述,該鑑定意見所 依據之前提事實即不存在,且依醫審會第二次鑑定意見第㈢ 點「術前有馬尾症候群之病人,手術後功能不一定即會完全 恢復」及第三次鑑定意見第㈠點「必須視當時減壓手術對神 經是否產生立即之可逆性功能回復,以及手術後神經組織的 水腫對功能之影響而定」,益徵自訴人之膀胱及性功能障礙 ,應係其罹患馬尾神經症候群所造成,與被告施作之手術無 相當因果關係。再者,被告堅決否認術中有傷及自訴人馬尾 神經之情形,證人己○○○○亦證述:「(根據剛剛的病歷 記載,這台手術的過程有無傷害到神經?)我的手術紀錄記 載當時沒有」等語(見原審自更卷㈡第13頁),自訴人復未 能就被告術中有因手術外傷而引起硬脊膜破裂、脊椎液外滲 或馬尾神經沾黏等原因,而造成其馬尾神經缺損之事實加以 舉證,自難認定被告有術中傷及自訴人馬尾神經之事實。六、綜上所述,本件依自訴人所舉證據及其提出之證明方法,尚 不足使本院就被告有因執行醫療業務導致自訴人受有膀胱及



性功能障礙之事實,形成無可懷疑之確切心證。原審綜合所 有卷證,認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自訴人所指之 犯行,而為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自訴人上訴意旨猶執前 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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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