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的機會」等情,此部分被告則認採取內科保守療法的成功 率遠高於開刀治療,而醫審會上揭鑑定亦稱:「在蘇正熙 醫師的著作中除提及保守療法可以適用於大部份病患外,更 重要的在其文章結論中提到,對於發生無法控制之敗血病患 者,仍應及早再次手術,才能獲得較好的結果。..是否必 須再手術,應取決於個別病患之臨床病徵。」,且蘇正熙教 授亦證稱:滲液經內科引流後若能改善,即無手術必要,是 否需進行第二次手述,應以⑴病患傷口之滲漏量、⑵有無併 發症無法控制,致病患情況變壞。⑶臨床醫師自己親自觀察 後所為之判斷。而被告為被害人進行第二次手術並無積極證 據證明確有延誤,原判決於理由欄中已詳敘在案,且本案再 經送高雄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亦認被告並無疏失,本案並 無證據足以認被告之醫療行為有過失,原審因而諭知被告無 罪之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