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312號
TCHM,91,上訴,312,200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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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三十萬元..」、「..鑽探報告首頁左上角 (00)0000000規劃部廖先生即 是我與德昌建設公司聯絡時所註記的電話。」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 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一四八頁反面至第一五二頁正面),另據被告己○○ 在調查站供稱:「經我回憶後,我確曾與中晟鑽探公司人員電話聯繫,聯繫內 容包括基地位置及興建大樓所需要的鑽探報告。」、「德昌新世界大樓地質鑽 探報告先由鑽探廠商依照本公司指定所需孔數及深度報價,經總經理批准後, 才通知中晟鑽探公司施作,至於德昌新世界地質鑽探只有二孔及七米深,是因 為之前德昌中華大樓已做地質鑽探,為了節省經費,所以就引用德昌中華的鑽 探數據,這是經過參與規劃人員即建築師翁時霖、結構計算者乙○○、協理簡 俊彥、我本人....等共同決議後,呈報總經理丁○○同意後實施。」等語 (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二三九頁反面至第二四一 頁正面)、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問)為何德昌新世界地質鑽探只做二孔 ,而且只深七米?(答)因德昌中華已做過地質鑽探,情形還不錯,德昌新世 界之土地是陸續取得,為考慮推案時效問題,才以德昌中華鑽探報告做參考來 申請建照。」「(問)德昌新世界的鑽探是你決定?(答)相關人員,包括建 築師、結構師、我主管即開發部協理簡俊彥之同意協調後再報總經理丁○○, 他同意後我負責執行。」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 宗第二四五頁反面至第二四六頁正面),另被告乙○○在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 :「(問)德昌中華、德昌新世界都是你計算?(答)對。」、「....是 翁時霖與我接洽。」、「(問)這一份既不合標準,如何做計算?(答)依過 去文獻可知台中地區之軟硬層很厚,可以推斷土壤承載力不會造成結構的問題 。」、(問)鑽探報告不合規定,為何不叫他取回重做?(答)判斷大樓承載 力不會造成問題。」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 一七五頁正面至第一七六頁反面),復有卷附建造執照審查表影本、建造執照 申請書影本(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二五0頁至第二五六頁 )、中晟公司鑽探實驗報告影本所載可稽(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 查卷第四六頁至第五四頁),應可信為真實。
④至被告己○○嗣所為上開辯解及所提出之前揭工程結算表,與其本人及證人詹 昭惠前於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所供之上開情節及嗣所送交臺中市政府工務局 審查之鑽探試驗報告所載資料之相關事證,均有所不合;且觀諸該紙工程結算 表,依其性質既僅供報價之用,未必係嗣後所採行之依據。另德昌新世界大樓 應鑽探九孔,已如前述,而德昌中華大樓應鑽探十六孔,亦據被告己○○在調 查站訊問時供明(見八十八年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二四0頁反 面),兩者合計之鑽探孔數為二十五孔,而上開工程結算表所載之鑽探孔數為 十三孔,與應實施之鑽探孔數相距極大,是該工程結算表上所載,亦不能作為 德昌新世界大樓已依規定實施鑽探之論據,而為有利於被告己○○之佐證。況 若德昌建設機構已依規定程序委託鑽探業者實施鑽探,自不必再以更簡略之程 序在原基地重新實施鑽探,然依被告己○○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原審訊問時所 供:「(問)德昌新世界工程有無做第二次鑽探?(答)應該有,因為有付款 。」、「(問)第二次鑽探付多少錢?(答)六千多元。」,顯見德昌新世界



基地事實上確係以簡略之程序實施鑽探,並未依規定實施鑽探,至為明確,被 告己○○嗣所為上開辯解,尚非可採。
⑤另被告丁○○上開所辯,亦與被告己○○在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所供之前開 供述不合,且被告丁○○既批示付款之傳票、支票,對於鑽探金額僅六千元, 與其他個案之鑽探費用相距甚大,自當探究其中原委,況被告己○○實際係德 昌建設機構之規劃處長,以違法方式減省規劃成本等關係,對被告己○○個人 並無直接之經濟上利益,如未呈報經營階層,其為公司減省規劃成本之事,亦 不為公司經營階層所知,如此亦無業務上之績效可言,反而易因從事違法之事 ,遭公司經營階層責難,是被告己○○應無擅自決定以違法方式實施鑽探之理 ,被告己○○在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所供有關鑽探方式係陳報總經理即被告 丁○○核定等情,當屬可信。被告丁○○所辯:其未與被告己○○討論云云, 亦非可採。
⑥被告丁○○己○○乙○○翁時霖簡俊彥等人明知「德昌新世界」之上 開土地未經依規定鑽探,竟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相鄰之「德昌中華」建物 坐落基地之鑽探實驗報告之資料、數據,逕做為「德昌新世界」坐落土地之地 質資料、數據,先由結構設計師洪於業務上據以製作「德昌新世界」之建物之 結構計算書,後由翁時霖彙整不知情之中晟公司負責人詹昭惠業務上所製作之 上開鑽探實驗報告,充作已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六十五條規定鑽探九孔之業務上 不實鑽探實驗報告,據以申請「德昌新世界」建物之建造執照,持以行使該業 務上不實鑽探實驗報告之文書,附入建造執造申請書,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七 日送交臺中市政府工務局審查,而有實質審查之臺中市政府工務局承辦技士簡 榮田,亦未確實審核該建造執照申請案登載,認為富寶公司之建造執照申請案 符合規定,於八十二年一月八日在建造執照審查表之公文書上登載「經查尚符 ,擬准予發照。」,對於臺中市政府工務局之建築管理業務正確性,有所影響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渠等共同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亦堪以 認定。
三、被告乙○○為「德昌新世界」建物結構計算不當部分:(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否認有何結構設計不當之情事,辯稱:本件並非由伊 負責設計,因伊當時在彰化分公司任職,且世鼎公司籌備期間,伊有很多事要 處理,伊有口頭告訴楊佳湖,泉盛這邊業務就交給他處理,有關變更結構資料 部分應該是楊佳湖所為沒錯,楊佳湖自己有承認施工步驟是他寫的,圖也是他 畫的,這個案件,依據登記資料是邱菊所做,但不是伊審核的,邱菊所製作的 資料是楊佳湖審核的,因為那陣子伊負責彰化那邊的工作,那段時間台中的案 子都交給楊佳湖,如果是伊做的,在登記表上會有伊的名字,如果是伊交代邱 菊做的登記表上會用邱菊的名字,但是伊應該會有印象,而且伊會審核邱菊的 檔案資料,本件以伊的作法,像德昌新世界那麼大的案子伊不會交給邱菊一人 做云云。其選任辯護人亦另為其辯稱:本件「德昌新世界」大樓之結構設計, 依九二一大地震並不會單獨造成該大樓之瞬間倒塌云云,此有台灣省土木技師 公會、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工會函文在卷可憑。(二)經查:




①被告乙○○於調查站訊問時即坦稱:「我於七十六年考取土木技師」、「.. ..德昌新世界之結構計算書,係我於泉盛公司工作時所製作的....係於 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許所互印的,應該係送給建築師事務所做為請照 之用。」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一三七頁反 面至第一四0頁正面),其在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問)德昌中華、德昌 新世界都是你計算?(答)對。」、「....是翁時霖與我接洽。」(見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一七五頁正面),被告己○○於 調查站訊問時亦供稱:「德昌新世界大樓地質鑽探報告,先由鑽探廠商依照本 公司指定所需孔數及深度報價,經總經理批准後,才通知中晟鑽探公司施作, 至於德昌新世界地質鑽探只有二孔及七米深,是因為之前德昌中華大樓已做地 質鑽探,為了節省經費,所以就引用德昌中華的鑽探數據,這是經過參與規劃 人員即建築師翁時霖、結構計算者乙○○、協理簡俊彥、我本人....等共 同決議後,呈報總經理丁○○同意後實施。」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 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二四0頁反面、第二四一頁正面)、被告己○○在檢 察官訊問時並供稱:、「(問)德昌新世界的鑽探是你決定?(答)相關人員 ,包括建築師、結構師、我主管即開發部協理簡俊彥之同意協調後再報總經理 丁○○,他同意後我負責執行。」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 查卷第一宗第二四六頁正面),並有扣案之德昌新世界大樓結構計算書(黃色 封套)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乙○○確有為「德昌新世界」大樓從事結構設計之 事實。
②又泉盛公司所承攬之案件中,大都由承攬案件者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此由被告 乙○○於原審審理時所供:「(問)是否是誰接的案子就是那個人負責審核? (答)差不多是如此。」,而被告乙○○翁時霖事務所方面較為熟稔,楊佳 湖則與翁時霖事務所方面較不熟稔,此由被告乙○○另於原審審理時所供:「 (問)翁時霖是先認識你或楊佳湖?(答)我不曉得,但是翁時霖事務所的案 子大部分都是我辦的....」、「(問)何時認識翁時霖事務所?(答)七 十七或七十八年間,我是七十八年進入泉盛公司,楊佳湖說他與翁時霖事務所 的人不熟,其實只是熟識程度不同的問題,之前我比較常去翁時霖事務所。」 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六、二○七頁),故翁時霖事務所方面委由被告 乙○○從事結構設計,應較切合實情;又被告乙○○所舉證人邱菊亦證稱:「 我是八十年五月一日去泉盛公司,八十三、八十四年間二家公司股東分開,分 成泉盛、正新公司,正新由乙○○負責,泉盛仍由楊佳湖任職,正新公司位於 華美西街,在正新成立以前,乙○○仍在泉盛工作,他也有在彰化工作,他是 台中、彰化兩邊跑....」、「(提示變更工程計算書註記部分)(問)何 人註記的?或何人指示的?(答)此部分是建築師事務所傳真過來表示要改成 銀行,那時彰化分公司已經成立,當時快下班了乙○○剛好進來辦公室,楊佳 湖也在,他們二人在講話,我有問他們二人此部分如何處理,我問的時候是問 二個人,不過我不確定是何人答覆我的,註記的內容的字是我寫的,不過是二 位老闆中,不曉得是誰指示我寫的。」(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九十四、九八、九 九頁),依其證述意旨,「德昌新世界」大樓即使在嗣變更結構設計階段,被



乙○○仍有參與泉盛公司事務,自尚難認其僅參與泉盛彰化分公司之業務, 而未處理德昌新世界大樓之結構設計工作;又觀證人黃麗庄於原審審理時之證 述內容,亦未能明確證述被告乙○○在德昌新世界大樓結設計期間,並未參與 相關事務(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0八頁至第三0七頁);另依被告乙○○所提 出之結構設計資料(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七頁至第二四一頁),其中之施工 說明影本(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二七頁)上所註明之日期,係八十三年九月三 十日,其中二件結構計算資料影本,其上註明之日期分別係八十二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及八十三年十月六日(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三二頁至第二三三頁),其 日期係臺中市政府於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核准德昌新世界大樓新建工程之建造 執照之後(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二五四頁),足見被告乙 ○○所提出之結構設計資料,係屬變更工程部分之設計資料,並不能據以證明 德昌新世界最初之結構設計,非出自被告乙○○;而被告乙○○所提出之施工 步驟影本(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三九頁),雖係楊佳湖所書,惟據證人楊佳湖 於原審訊問時所陳:「我不曾和德昌的梁小姐聯絡過,所以乙○○所提出之證 物與德昌梁小姐有聯絡部分與我無關,至於他所提出證物九施工步驟是我寫的 ,印象中,本件一樓好像要改成銀行,格局要變更,鋼結構需要補強,而我在 鋼結構的領域具有較多的專業上經驗,所以相關問題是我處理的,這是結構計 算書出來後的事,依照書面作業資料應是如此..」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 二七四頁),並參酌證人邱菊於原審訊問時所證稱:「(提示被告乙○○所提 本院卷第二二八頁之施工圖面、文字)(問)是否你所寫?(答)是我發給建 築師事務所的人,是建築師那邊打電話過來問問題,我問楊佳湖先生,因他鋼 構能力比較強,我大部分鋼構的問題除非找不到他,否則我都是問他,問完後 答覆建築師事務所。」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0五頁至第三0六頁),互 核相符,足見楊佳湖之所以從事德昌新世界大樓結構設計事項,係因其中涉及 其專業能力較高之鋼構事項之故,未必係其從事最初之結構設計之結果;況被 告乙○○在檢察官訊問時亦供稱:德昌新世界大樓之結構設計之酬金約三、四 十萬元,而德昌中華大樓之結構設計之酬金則不復記憶等詞(見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二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一七六頁反面至第一七七頁正面),由其能 大致記得酬勞金額多寡等情,其在調查站及在檢察官訊問時,實不致出於錯誤 而自白;況「德昌新世界」大樓之結構設計案件係屬大型個案,此由卷附建造 執照申請書影本(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二五二頁至第二五 四頁)所載之建物規模,及參諸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所供:「..像德昌 新世界那麼大的案子我不會交給邱菊一人做..」等語(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 ○六頁),故是否有為「德昌新世界」大樓從事結構設計,應屬甚為重大之事 項,被告乙○○當不可能在未從事結構設計之情形下,誤認自己有從事該大樓 之結構設計。則被告乙○○嗣所辯:本件德昌新世界大樓,並未由伊所設計云 云,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③而「德昌新世界」大樓之結構設計有:靜載重嚴重低估、斷面尺寸不夠、邊樑 未設、計扭力鋼筋、未執行動力分析及未對於建築師設計將產生平面配置不佳 之結果加以正確評估,並向建築師忠實反應之結構設計缺失,此有國立交通大



學土木系鑑定報告二冊(外放)、函文(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五七頁)及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工程術字第○九二○○○三四三八四 號、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工程鑑字第○九三○○○三一九三○號前後二次鑑 定書在卷足憑(附於本院卷第二宗卷內),足認被告乙○○確有為德昌新世界 大樓從事結構設計上揭缺失之情事。又上開結構設計,依九二一大地震,雖不 會單獨瞬間造成「德昌新世界」大樓之倒塌,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 結構工程技師工會函文附於本院卷可憑。然因「德昌新世界」大樓倒塌之原因 ,並非單一因素所造成,而係綜合被告乙○○之上揭建物結構設計業務上過失 及建築師翁時霖上開設計所產生之平面配置不佳,因與丙○○未盡注意義務監 督「德昌新世界」建物施工之過失(詳如後述),及辛○○戊○○丁○○壬○○未盡勘驗更正施工缺失之過失相加效應後(詳如後述),嗣於八十八 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致該大樓A棟整個北半側 一樓編號C43至C50之柱子折斷、內外牆破壞、整個A棟大樓自中間扯斷,造 成東側右半邊倒塌等情事,亦有上開國立交通大學土木系鑑定報告二冊及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後二次鑑定書及現場相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乙○○所為 上開業務上之結構設計疏失,亦為造成其後九二一大地震,致上開人員死亡原 因之一,被告乙○○自尚難遽以上開技師工會之鑑定報告,即可完全不負上開 業務上結構設計疏失之罪責。被告乙○○之辯護人所為上開辯解,亦不足為憑 。
四、被告丙○○未盡注意義務監督「德昌新世界」建物施工部分:(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亦否認有何未盡注意監督之責,辯稱:本件「德昌新 世界」施工期間,伊確實有注意監督之責云云。(二)經查:
①被告丙○○係國立高雄工專土木工程科畢業,係具有土木專業知識之人,於八 十二年二月間擔任喬國公司之工地主任,主要負責「德昌新世界」工地,工作 內容為「德昌新世界」工程工地管理、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控管、各工班間工作 協調等事務等情,業據被告丙○○在調查站訊問時供承在卷(見八十八年度他 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一五四頁反面至第一五五頁正面),並有其在監造備 忘錄上之簽名可資佐證(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一七七頁) ,此部分足認屬實。
②德昌新世界大樓之施工確有柱位不正確、柱子鋼筋保護層尺寸誤差過大、樑柱 接頭附近箍筋間距過大、使用不合格之續接器、主筋排列方式不當、不當搭接 方式、柱主筋在同一高程處以續接器無錯開續接、箍筋間距不當、無135度彎 鉤、柱子尺寸不正確等右揭施工缺失,此有上開國立交通大學土木系及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並有相關相片(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 0三四七號偵查卷第一宗第三三五頁至第三三六頁)及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履 勘現場相片卷一宗在卷足憑。
③又德昌新世界大樓工地,除工地主任即被告丙○○監督工地事務外,另有五、 六位歸工地主任監督之輔助人員,業據被告丙○○於原審訊問時供明在卷(見 原審卷第二宗第十一頁),並非僅有工地主任一人負責所有監督工地事務,應



無不能監督工地事務之情形,況上開柱位不正確、柱子鋼筋保護層尺寸誤差過 大、樑柱接頭附近箍筋間距過大、使用不合格之續接器、主筋排列方式不當、 不當搭接方式、柱主筋在同一高程處以續接器無錯開續接、箍筋間距不當、無 135 度彎鉤、柱子尺寸不正確等施工缺失,均非僅在一個樓層之一個施工位置 出現,而係在各樓層之各施工位置反覆出現之施工缺失,被告丙○○既係工地 主任,衡情自不可能無法注意上開情況,是上開施工缺失情形之存在,顯係被 告丙○○於業務上疏於注意監督施工所致。是被告丙○○上開所辯,應不足採 信。
五、被告辛○○戊○○丁○○壬○○共同登載業務上不實「建築勘驗工程報告 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並持以行使,過失致人於死部分:(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慶祥、戊○○丁○○壬○○等均否認有何上開業務上過 失致人於死等犯行,被告辛○○辯稱:伊確實有盡其監督之責云云;被告戊○ ○、丁○○壬○○則均辯稱:公司相關業務,均係分層負責,就該「德昌新 世界」大樓之興建,公司實際上均分層負責,授權由相關人員處理,渠等實際 上均未參與,亦不知情云云。
(二)經查:
①按內政部於八十二年六月一日依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訂定之營造 業管理規則,其中第九條規定:「申請登記為甲等營造業者,應具左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領有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 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三、置 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 利、環境(衛生)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土 木工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其中第十八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為專任,不得以公務員或開業之 建築師任之,並不得再依技師法第六條規定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 職務。」,其中第十九條則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 工責任,並應於開工、竣工報告單及申請查驗單上簽名並蓋章。」,故自八十 二年六月一日起,甲等營造業者,應配置土木等技師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且該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再執行其他業務或兼任其他營造業之職務,而喬國公司係甲 等營造業者,此有喬國公司登記卷宗影本可查,應依上開規定配置專任工程人 員,不得僅以兼任之技師充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事務。 ②又依被告辛○○在調查站訊問時所供:「我應該在七十年間考取水利工程科技 師。」、「....我自七十八年至八十四年間在林同杰工程顧問公司擔任工 程師....」、「我自七十七年迄今擔任喬國公司主任技師一職,支領技師 費用不等,例如我自八十三年五月一日至八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兩年期間喬 國公司支付我三十三萬六千元,期間若公司通知我至現場....」、「.. ..我到現場若未發現缺失,便知會喬國公司,該公司會在主任技師簽章欄內 代我簽名及蓋章,其中勘驗報告書係由我本人簽名,章子則留在喬國公司,其 餘則由喬國公司人員代為簽名蓋章。」、「....申報勘驗之報告書上,非 其本人簽名的有:屋頂版、放樣、地下室基礎、地下室二樓頂版、地下室一樓



頂版、二樓版、九樓版,切結書非本人親自簽名的有:屋頂樓版、七樓版、八 樓版、九樓版、十樓版、十一樓版、十二樓版、十三樓版、十四樓版等,.. ..「主任技師並無長駐工地,德昌新世界每次勘驗或混凝土澆置前,我均會 回報喬國公司,請公司通知翁時霖事務所及主任技師到場,主任技師有的時候 會到場,有的時候沒來....主任技師到現場的次數不多....」、「於 地下基礎挖成後,....翌日即進行放樣工作,大概於八十二年八月初進行 。」等語(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一五五頁正面至第一五六 頁),再參以「德昌新世界」新建工程於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已進行至地下 室基礎,有扣案之監造備忘錄所載為憑(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 卷第一七七頁),及被告丙○○前開供述可證,而被告辛○○所負責之「建築 勘驗工程報告書」上,卻登載上開工程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四日開工(見八十八 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一九五頁)之事項等情,堪認喬國公司為追求 之利潤,竟依營造業之陋習,以非專任技師之薪資(每年未滿二十萬元),聘 請被告辛○○任喬國公司之非專任主任技師,且被告辛○○另有其他職業, 於喬國公司所營造之建物施工時,未必到場勘驗,僅需從事土木技術顧問之工 作,偶爾至喬國公司為喬國公司解決工程技術上之問題,並配合喬國公司業務 上之需要,在技師業務所掌之「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 驗簽證負責表」上簽名蓋章,簽證製作不實之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 ,以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工務局行使,致臺中市政府工務局從事審查作業 承辦公務員,依形式審查之結果,認經監造建築師勘驗合格,遂在各次申報之 「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上,登載准予備查,使臺中市政府工務局 對於「德昌新世界」建物,未能根據確實之勘驗項目及內容,從事建築管理業 務,其建築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受有影響,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等情無誤。 ③另依被告丁○○於原審訊問時所供:「(問)何時擔任喬國總經理?(答)民 國七十五年到八十五、八十六年間離開總經理職務,之後是壬○○接任,我任 職當時董事長是戊○○,所有傳票、支票我都有蓋章,是董事長、總經理負責 審核,支票印章是由我蓋一顆、戊○○蓋一顆,另外會計也蓋一顆,.... 」等情,及被告戊○○於原審訊問時所供:「(問)公司哪些傳票你會找承辦 人員詢問?(答)我一般都是看一下,請秘書蓋一蓋,很少找承辦人詢問。」 、被告壬○○於原審訊問時所供:「我擔任喬國公司副總經理,我負責估算作 業審查,我審查過的請款單就交給會計製作傳票。」、「請款單審核完就直接 到會計,會計審核完就到總經理。」、被告辛○○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在原審 訊問時所供:「(問)係跟何人洽談聘僱你之事宜?(答)我都是跟壬○○的 部門洽談,....」等語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一七三頁至第一七八頁),及 被告辛○○在檢察官訊問時所供:「技師費用一年十幾萬,有時一年給一次, 有時二年給一次....」等語(見八十八年度他字第二三四四號偵查卷第二 一二頁反面),堪認被告戊○○丁○○壬○○均有核批支付被告辛○○之 技師報酬款項。而觀諸其等核批之技師報酬年僅十餘萬,遠不及非專業人員之 薪資,被告辛○○平日復未在德昌機構營造事業部、喬國公司及工地內上班, 而依喬國公司之登記資料上,卻載明被告辛○○為該公司技師,衡情其等就此



情節當無不知之理。則被告戊○○丁○○壬○○等人與被告辛○○顯有基 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辛○○任喬國公司兼任技師從事右揭業務上不 實簽證之事項,並加以行使之犯行,至堪認定。 ④再被告戊○○丁○○壬○○辛○○等在「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臺 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上登載不實之勘驗項目及登載建物實際情形與 核准圖說相符之不實勘驗內容,並向臺中市政府工務局申報備查之,使臺中市 政府工務局從事審查承辦公務員,依形式審查結果,認經監造建築師勘驗合格 ,遂在各次申報之「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上,登載准予備查,亦 有「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所載為憑。 被告戊○○丁○○壬○○辛○○共同簽證製作不實之臺中市申報施工勘 驗簽證負責表,以向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工務局行使,故意不依建築法第十 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訂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已使法律、法令之旨趣無法貫徹。且其等行為使臺中市政府工務局對於「德昌 新世界」建物,未能根據確實之勘驗項目及內容,從事建築管理業務,其建築 管理業務之正確性受有影響。而建物之施工情況未經技師實際勘驗之情形下, 其右揭施工缺失即無法藉技師之實地勘驗、指示之程序加以事先防免、事後補 正,右揭施工缺失,無法獲得補正,遂繼續存在,「德昌新世界」建物之所有 權人、實際使用人,其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即有受未符合建築法、建築技 術管理規則、施工圖說規範標準之建物而受侵害之可能,亦足以生損害於「德 昌新世界」建物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若被告戊○○丁○○壬○○辛○○貫徹技師認證制度,使被告辛○○確實執行簽證技師職務,則與設計圖 面、尺吋不合之右揭施工缺失,自不可能在多處出現並繼續存在,德昌新世界 大樓倒塌之情事將得以避免。是渠等亦均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甚明。被 告辛○○戊○○丁○○壬○○等上開所辯,亦均不足採。六、又因被告辛○○戊○○丁○○壬○○未盡勘驗更正施工缺失之過失,因與 被告乙○○之建物結構設計業務上過失及建築師翁時霖上開設計所產生之平面配 置不佳,及被告丙○○未盡注意義務監督「德昌新世界」建物施工之右揭過失相 結合後,嗣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發生集集大地震,致該大 樓A棟整個北半側一樓編號C43至C50之柱子折斷、內外牆破壞、整個A棟大樓 自中間扯斷,造成東側右半邊倒塌,而「德昌新世界」大樓經臺中市政府工務局 會同鑑識機構勘查後,認定為屬危險建物而予拆除,已詳如前述,可見「德昌新 世界」建物之所以倒塌,主要係結合設計缺失及施、監工缺失所致。另按台灣地 區雖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時四十七分左右,發生規模七點三級之地震 ,核屬我國中央氣象局最高等級加速度250gal以上之六級烈震,其所產生之震動 程度為房屋倒塌、山崩地裂、地層斷陷、地面顯著裂開及建築基礎可能破壞等影 響(參照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營建組所編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建築技術 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定」問答手冊第一輯之說明)。惟「德昌新世界」建築物 於地震力之作用下毀損,使得前揭疏失瑕疵顯露出來,惟該地震之發生並不中斷 其因果關係。申言之,九二一地震之規模、震度雖大,固屬實情,然此因素並非 造成系爭大樓傾斜倒塌,經評估為危險建物不宜居住,且應立即拆除之獨立原因



,亦即地震力不足以中斷渠等所為上開施、監工不周、結構設計不當及建築師規 劃設計疏失,致該棟建物A棟整個北半側一樓編號C43至C50之柱子折斷、內外 牆破壞、整個A棟大樓自中間扯斷,造成東側右半邊倒塌之因果關係,殆無疑義 。被告等另所辯,本件上開建物之倒塌,係因九二一大地震天災所致云云,亦不 足為憑。又當時該大樓居民中,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三巷九號一樓之胡世文 因此受有腦漿外溢、頭顱破裂等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十八時許在住所 死亡;住在臺中市○○○街二號之一二樓之黃婉婷因此受有顱內出血之傷勢,於 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二時許在住所死亡,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九號四樓之 三之蕭思瑜因此受有顱內出血、多處骨折、壓挫傷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 一日凌晨在住所死亡,住在臺中市○○○路六八九號十四樓之三之林玉青因此受 有顱內出血、多處壓挫傷之傷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一時四十七分在住所 死亡之事實,有勘驗筆錄、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被告乙○ ○、丙○○辛○○戊○○丁○○壬○○等之上開過失行為與上開被害人 之死亡間,於客觀上亦均具有相關因果關係。則被告乙○○丙○○辛○○戊○○丁○○壬○○等人,應均涉有上開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甚明。七、各被告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戊○○部分:
①被告戊○○分別與丁○○己○○楊長杰簡俊彥陳榮聰等人以不實之會議 紀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戊○○就上開所為,分別與丁○○己○○楊長杰、簡俊 彥、陳榮聰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②被告戊○○丁○○壬○○辛○○等共同登載業務上不實之「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 「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並持以行使,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並致人 於死,被告楊德根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 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告戊○○丁○○壬○○辛○○等,就上開所犯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不 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③其先後多次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均時間密接,且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 ,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 罪,並各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並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又被告戊○○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觸 犯數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死罪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處斷。④被告戊○○前曾於八十年間涉犯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十月,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經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按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內再犯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又被告戊○○



所犯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至被告戊○○所犯有關前述①之喬國公司部分及②部分之犯行中之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 使公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該部分與①之富寶公司部分所犯 使公員登載不實罪,具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自得併予審理。
(二)被告丁○○部分:
①被告丁○○戊○○己○○簡俊彥陳榮聰等人以不實之會議紀錄,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不含喬國公司部分),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丁○○就上開所為,分別與楊德根己○○、簡俊 彥、陳榮聰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②被告丁○○己○○乙○○翁時霖簡俊彥共同以業務上不合規定之鑽探實驗報告持以 行使申請建造執照,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 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丁○○己○○乙○○翁時霖簡俊彥就上 開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③被告丁○○戊○○、壬○ ○、辛○○共同登載業務上不實「建築勘驗工程報告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 驗簽證負責表」並持以行使,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並致人於死,被告丁○○所 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 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被 告丁○○楊德根壬○○辛○○等,就上開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所 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④其先後多次所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罪之犯行,均時間密接,且各觸犯構成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 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 其刑。又其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具有 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並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又被告丁○○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刑法第二 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死罪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 規定,從一重以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斷。被告丁○ ○所犯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至被告丁○○前述③部分中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部分之犯行,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其中③部分所犯之行使業務上 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①部分所犯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②部分所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各具有連續犯、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壬○○部分:
①被告壬○○丁○○戊○○辛○○共同登載業務上不實「建築勘驗工程報告 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並持以行使,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並致人於死,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告壬○○丁○○楊德根辛○○等,就上開所 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②其先後多次所為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均時間密接,且各觸犯構成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 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並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又被告壬○○以一過失 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死罪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 務過失致死罪處斷。被告壬○○所犯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辛○○部分:
①被告辛○○丁○○楊德根壬○○共同登載業務上不實「建築勘驗工程報告 書」、「臺中市申報施工勘驗簽證負責表」並持以行使,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並致人於死,核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七十六條 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被告辛○○丁○○楊德根壬○○等,就上開所 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其所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②其先後多次所為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均時間密接,且各觸犯構成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 規定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並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又被告辛○○以一過失 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死罪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 務過失致死罪處斷。被告辛○○所犯上開業務過失致死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乙○○部分:
①被告乙○○於業務上製作結構計算書有重大之過失,致上開被害人於死,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②被告乙○○以一行為觸犯 數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處斷。
(六)被告丙○○部分:
①被告丙○○於業務上未盡注意義務監督「德昌新世界」建物施工,致右揭被害人



於死,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又被告丙○○一業務上之過失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 業務過失死罪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一刑 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處斷。(七)被告己○○部分:
①被告己○○丁○○戊○○以不實之會議紀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不含喬國 公司部分),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被告己○○丁○○戊○○等人間,就上開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②被告己○○丁○○乙○○翁時霖簡俊彥共同以業務上 不合規定之鑽探實驗報告持以行使申請建造執照,被告己○○係犯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己○○丁○○乙○○翁時霖簡俊彥就上開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③又其 所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等罪間,有方法、結 果之牽連關係,應論以牽連犯,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八)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對被告等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一)被告戊○ ○、丁○○己○○就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並不另共同涉犯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罪(如後詳述),惟原審卻認涉犯該罪,且與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論以牽連犯。(二)被告丁○○己○○等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應係 共同涉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已如前述),並不另共同涉犯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罪(如後論述);惟原審卻認該部分係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 另成立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三)有關本件被告乙○○所為「德 昌新世界」建物結構計算不當部分,並不包括「使用軟體陳舊」、「使用陳舊 之鋼筋混泥土設計規範」及未對建築師翁時霖設計將產生弱層出現之結果加以 正確評估,並向建築師翁時霖忠實反應等疏失;另被告丙○○未盡監工之責, 致所發生之施工缺失,亦不包含「全部在接頭搭接」、「回填實不確實」等項 ,然原審卻認有上開情事。(四)被告丙○○上揭未盡注意義務監督施工之缺 失;被告戊○○丁○○壬○○辛○○等人未盡勘驗更正施工之缺失,如 後所述,均不另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嫌,惟原審卻認亦 涉犯該罪,均有所不當。被告等上訴意旨猶否認上開犯行,雖均不足採,及檢 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等均未展現誠意,原審對被告等量刑顯屬過輕云云,亦屬 無據,然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 判。爰審酌①被告戊○○身為德昌建設機構董事長;被告丁○○身為總經理, 且有相當之股份,其地位僅次於被告戊○○;被告壬○○則身為德昌建設機構 營造事業部副總經理,均應善盡企業經理人之經營責任,然渠等為圖謀取利益 ,竟依營造業之陋習聘請掛名之技師簽證,致德昌新世界大樓建物施工之品質 ,因此無法獲得技師勘驗之保障。②被告己○○係德昌建設機構規劃處長,係 營造業相關從業人員,為屬企業之利益,其竟犧牲法律及專業要求,以不合規 定之鑽探報告充作合規定之鑽探報告,實不足取,至其受僱於德昌建設機構, 依經營階層之命擔任掛名董事長,應係迫於生計之壓力所致,念其所為,尚未 使德昌新世界大樓住戶受有直接之損害,且犯後在調查站及檢察官訊問時曾供



明實情。③被告丙○○係高雄工專土木工程科畢業,係受有土木專業教育者, 為求工作之簡便,犧牲法律及專業要求,未善盡專業人員之責任,要求相關從 業人員施工,造成重大之施工缺失,惟念被告丙○○亦係德昌新世界大樓住戶 之一,面對自身與鄰居家之殘破災園及死亡之鄰居,當有懺悔之心。④被告乙 ○○疏於注意,為德昌新世界大樓所做之結構設計,有上開設計缺失,肇致重 大災害。⑤被告辛○○係淡江大學畢業,復係水利技師,應知技師簽證職務對 於建物之重要,其為收取報酬,而姑息喬國公司之做法,雖係受營建業不良惡 習之影響,但身為專業人員,豈能不顧法律與專業之要求,而屈從於惡習及現 實報酬利益,其所為實無可取之處。及上開住戶四人因不安全之建物倒塌而傷 重死亡,全部住戶多年積蓄所得購買之房屋亦付諸瓦礫,社會大眾亦為之驚恐 ,對於住戶及其家人而言,造成重大傷痛。惟被告戊○○丁○○等於案發後 非僅未逃避責任,並已與住戶達成民事和解賠償,計支付大樓住戶約二億餘元 賠償金,且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給付完畢,該大樓住戶同意不再追究被告 等任何民、刑事責任,有相關和解書、協議書及陳報狀在卷足憑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戊○○丁○○壬○○辛○○部分定 其應執行之刑;且就被告己○○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丁○○辛○○乙○○丙○○己○○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 告壬○○前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因妨害婚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緩刑期滿,其緩刑宣告未經撤 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視同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被告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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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