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二)字,93年度,261號
TCHM,93,上更(二),261,2005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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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部分之設計全由建築師負責簽證。
⑵被告提出之資料,其對屋頂水塔重仍有低估之嫌。至該未計入之塔屋及屋頂水 塔重量對整棟大樓塌陷是否具有原因力一節,尚無從鑑定。 ⑶台中地區屬卵礫石層區域較為特殊,鑽探深度要達到原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實 務上有相當困難,但設計單位可在申請建造執照時,先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即 可。
⑷依照被告所提出之二份鑽探報告書內容所示,應已達到足以確認基地地質狀況 並符合基礎設計與施工安全所需之深度。
綜上,本件九二一大地震發生時,上開建物基地部分下沈三十至五十公分,建築 物一樓柱體斷裂嚴重倒塌,二、三樓解體墜落,五至十二樓建物往下重壓而毀損 變形。是本件工程雖有人為疏失之處,但該疏失責任均係發生在上開建物之基地 及三樓以下之工程,而斯時被告尚未擔任該大樓之技師,故應與被告無涉。(六)至原審雖認在現場取樣之混凝土(樑部分),經送請國立中興大學土木系鑑定 結果,「發現混凝土『強度參差不齊』而有相當之差距,顯見於混凝土品質及 施工上具有缺失,...而此建築物七樓之瑕疵係於被告到任正倫公司擔任土 木技師後始建築,是其對於未負監造責任所生上開瑕疵,致影響本件工程整體 營建安全,由五、六樓至其上十二樓往下重壓而毀損變形,致被害人等人之死 亡及受傷,應負過失之責云云。惟查國立中興大學土木系之上開鑑定報告係記 載:「試驗結果顯示,混凝土抗壓強度『均滿足』建築技術規則第三百五十二 條第二項之規定,但檢視編號二之一至二之三的三顆試體,強度相差近一倍, 顯示混凝土之澆置品管有待改進;鋼筋降伏強度則『均滿足』設計之需求。亦 即混凝土與鋼鐵材料可據以判斷『無明顯或重大缺失』,故初步將『材料強度 對建物安全影響排除』」等情(見外放證物袋內之鑑定報告書)。依上開鑑定 報告顯示:其中雖有一組(即編號二之一至二之三)試體強度相差近一倍,其 混凝土之澆置品管有待改進,但該結論仍認混凝土抗壓強度「均滿足」建築技 術規則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是混凝土與鋼鐵材料並無無明顯或重大 缺失,換言之,其中一組試體「強度之參差」,並不影響於建物之安全。另國 立中興大學土木系之上開鑑定報告亦記載「於四點取樣,每一點取三顆試體」 。於鑑定時,將之分為四組,即:編號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為一組(下稱 第一組);編號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為一組(下稱第二組);編號三之一 、三之二、三之三為一組(下稱第三組);編號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為一 組(下稱第四組)。嗣經鑑定結果,僅第二組部分,即「編號二之一至二之三 的三顆試體,強度相差近一倍,混凝土之澆置品管有待改進」;其餘之第一組 、第三組、第四組則均無瑕疵。而該有問題之「編號二之一至二之三」試體, 經本院向國立中興大學函查結果,該大學已函覆本院稱:「一、本校土木工程 系結構體材料之採樣點選取工作,係於陪同檢察官勘查現場時進行,選取之採 樣點,亦經建築師與當地居民同意。混凝土部分:依據CNS一二四一‧A三 ○五三鑽取混凝土試體,故表列之編號為『點一顆』序。例如『二之一』為第 二點第一試體。二、取樣現場極為混亂,且多斷垣殘壁,實無法判別並記錄各 取樣點之樓層及構件編號或位置。」等情,有國立中興大學九十四年一月三十



一日興工字第0941200048號函一份附卷可按(見本院更二卷二第二 二頁),並不能證明上開有問題之「編號二之一至二之三」試體係在七樓採樣 之試體,故亦無法資為不利於被告之證明。
(七)又本件被害人鄭博懷等人曾對被告甲○○提起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訴訟, 該案經本院民事庭審理結果亦認:「從被告甲○○任正倫公司土木技師之時 間點來觀察,知被告甲○○僅為該棟建物後階段營造工程時之土木技師而已。 其對加入之前已完成營造封模之工程前階段部分,自不可能再有去加以監工營 造之職務(作為義務)與機會,既無監工職務與機會,也就沒有應注意之義務 存在;且實際上亦無能注意的情境存在,蓋社會不可能期待被告甲○○自己去 挖開地基,檢查地質鑽探是否確實,或要求被告甲○○打穿拆開伊到任前,由 前任土木技師完成監工封模的各樓支柱與樓板,檢查裡面之鋼筋數目與尺寸與 綁法等。而完工後之使用執照之申請,僅是形式審查整個工程是否竣工而已, 即僅是審查建物『外觀』構造(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建築物設備等)是否與 設計圖樣相符而已。本案大里王朝大樓當尚符合此形式條件,台中縣工務局查 驗人員才會發給使用執照,此說明後任土木技師即被告甲○○同樣不可能從建 物形式外觀上能得知前階段營造工程發生之問題。職是,因本案被告甲○○對 前階段工程並無應注意義務(監工職責義務)存在,自然也就沒有因違反義務 而產生因果關係,導致本件損害而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可言。」等情,因而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在案,亦有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一份附 卷可稽,益見被告甲○○對於上開大樓之倒塌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八)綜上所述,足證上開大樓之倒塌與被告並無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與該棟大樓之 倒塌既無因果關係,即難令被告擔負違背建築術成規、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及 業務上過失傷害等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違背建築 術成規、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及業務上過失傷害等犯行,是其犯罪並不能證明 。
四、原審疏未詳予審究,遽認營建工程之土木技師對於工程之監造,係就整體工程之 施作而予以監督,縱被告係於八十一年一月始任職於正倫公司,雖未參與系爭工 程之基礎結構部分,然對於系爭工程之整體營建亦應負監造之責云云,而予以論 罪科刑,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尚未與被害人等人之家屬達成和解為 由(現已達成和解,有和解契約書影本一份足稽),執以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 雖無理由,但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則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 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另為無罪之判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 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檢察官得上訴外,餘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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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南鑽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