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13年度,146號
TCHM,113,上易,146,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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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應認被告具備背信罪意圖損害本人之利益之主觀要件。 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七、經查:
㈠陳○○與被告開始與洽談頂讓「愛美麗時尚診所」時,固曾以 口頭表示頂讓金大約250萬元,然後續評估客人尚未完成之 療程、儀器修理、租金、違約金等費用後,乃向被告表示無 法再給付被告任何頂讓金,否則不願意頂讓,被告經評估該 診所之經營狀況後,乃同意陳○○所提出之條件等情,業據本 院認定如前,被告此舉固然將造成全體合夥人減少可取回投 資金額之損害,但此無非因該診所虧損嚴重,加上合夥人均 無意願增資,已經無法繼續經營,且若選擇停止營業之方式 ,需將租賃之房屋回復原狀、支付違約金及賠償客人未完成 之療程等費用,損失進一步擴大,被告出於無奈才決定頂讓 給陳○○停損,以避免後續損失金額繼續擴大,此乃一般在商 言商之交易常態,實難認被告此舉主觀上有何損害各合夥人 之意圖。
 ㈡又本件檢察官無法舉證證明原本在「愛美麗時尚診所」內之 大型醫美機台設備,其具體品項、型號、數量究竟為何,尚 難以推論被告有於000年0月間,未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將 「愛美麗時尚診所」內所有設備以不詳之價格,販售予不詳 之人,業據本院說明如前。且以本件「愛美麗診所」各合夥 人之現金出資部分為700萬元,扣除原先承租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後,又終止租約之違約金50萬元,僅餘650萬元 ,加上承租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新址所需支付之押金 22萬元(見原審卷第369頁),以及被告供稱新址裝潢、手 術室設置、及冷氣裝設等共耗資約300萬元後,所餘僅約300 餘萬元,應難以支付購買大型醫療機器之費用,參以新型之 皮秒雷射儀器,價格約300萬元以上,已據證人蘇○○證述如 前,故以租賃之方式取得使用應屬合理,堪認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辯稱「愛美麗時尚診所」的皮秒雷射機器是用租的 等語,尚非無據,則被告終止租約後本應由出租人取回,即 難認被告有將機器任意販賣之行為。又被告供稱飛梭雷射、 脈衝光等儀器,是由郭○○資產作價入股,但有些都是20年左 右的儀器了,找不到廠商可以保養,後來壞了有請郭○○拿回 去等語,核與證人郭○○於原審審理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則此部分儀器均為已使用相當期間之中古儀器,且部分有壞 掉無法使用之情形,殘值甚低,而由郭○○取回,亦難認被告 有何將機器任意販賣之行為。此外,「愛美麗時尚診所」之 天井式手術燈、全立式消毒鍋、彩色生理監視器、電燒刀等 儀器,均是以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取得(見原審卷第315頁)



,陳○○頂讓後仍須分期給付買賣價金至113年9月26日止,且 證人陳○○證述頂讓時有取得此部分儀器,已如前述,亦難認 被告有任意處分此部分儀器之行為。基上所述,僅能證明「 愛美麗時尚診所」內之醫療儀器於頂讓予陳○○時,皮秒雷射 儀器由出租人取回,部分由郭○○以資產作價入股之二手飛梭 雷射、脈衝光等儀器,因壞掉無法使用,而由郭○○取回,其 餘則由陳○○頂讓取得,尚難證明被告有何將該診所之儀器私 自變賣後將款項侵吞入己之行為。
㈢綜上,本件尚難以證明被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或損害 第三人利益之意圖,及被告有將「愛美麗時尚診所」內之大 型醫美機台設備出售而侵占款項之行為,即不能遽論以被告 業務侵占或背信等罪。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周至恒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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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佳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泰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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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