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1270號
TCHM,105,上易,1270,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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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料修理,大部分都是己○○接單。然後己○○再指示戊○ ○或二人一起出去施工等語(見本院1720號卷第172頁反面 )。可知除被告戊○○依被告己○○指示為客戶進行換輪胎 、翻修輪胎或補輪外,亦可能由被告己○○為之。則被告己 ○○指示被告戊○○填寫之送貨單,被告戊○○對該送貨單 之內容是否真實未必知悉,據此亦難認被告戊○○與被告己 ○○有何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或業務侵占之 犯意聯絡。至於證人乙○○於原審證稱:被告二人大部分一 起出門,我認為戊○○應該知情等語,然被告等二人一起出 門做何事,未據證人敘明,是證人乙○○僅以被告等二人一 起出門,而認為戊○○對於本件犯罪亦知情,顯係其個人臆 測之詞,應無證據能力。
㈣公訴意旨雖又認為:被告戊○○就附表四編號15、17、19、 20、21之部分,尚涉及與被告己○○共同業務侵占富泰所交 付之貨款等語,惟查,被告戊○○與被告己○○間,是否有 共同詐欺、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其證據尚有不足,本件被 告己○○此部分有無向富泰公司請款並加以侵占,亦屬不能 證明,業經說明如上,對照富泰公司於原審審理時到庭之證 人即負責人張碧珠係證稱:伊不清楚被告己○○此部分有無 收款等語,全未提及被告戊○○,富泰公司於原審審理時到 庭之證人即業務陳寶慧則證稱:帳不是伊對的,伊不認識乙 ○○等語,亦全未提及被告戊○○(見原審3420號卷二第29 3頁、第264頁背面),即不能認定被告己○○此部分有何侵 占之犯行。另證人乙○○於原審104年4月20日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證稱:富泰公司的小姐在101年4月來我們公司時,就 說101年1月18日以前的帳款,己○○都已經收走了。而我於 101年5月要去收的是101年2月、3月的帳款,富泰的小姐跟 我說一個與己○○一起去的小姐收走了。富泰的陳小姐是辛 ○○,當時辛○○有來佳星公司跟我對1月的帳,當天戊○ ○有在,他們認識,所以我確定她是富泰的人,所以我才跟 她對1月的帳,2、3月的也有跟她對等語。其於本院審理時 更證稱:富泰公司有一位辛○○小姐跟我說101年2、3月的 貨款是被告己○○與一位小姐去收走,辛○○並沒有提到戊 ○○。我於原審證稱戊○○跟辛○○認識,因為他們有聊工 作內容跟載輪胎的事情,他們聊的詳細情形,我不知道等語 (見本院1720號卷第172頁正、反面)。依其所述既無法證 明被告戊○○有與被告己○○共同向富泰公司收取貨款,更 無法憑以認定被告戊○○與被告己○○共謀侵占富泰公司之 貨款之犯意聯絡。
㈤證人張銀池於警詢及偵訊均證稱:係被告己○○打我手機跟



我連絡共6次,分別於101年3月3日、101年3月9日、101年3 月11日、101年3月18日、101年3月21日、101年3月27日請我 送貨至屏東市里港給客戶莊世銘,除101年3月9日由莊世銘 於屏東縣里港交流道下簽收外,其餘5次均由己○○簽收。 我與莊世銘並不認識。在3月3日至3月27日己○○向我叫貨 去屏東那幾次除了己○○之外,沒有其他人跟我聯繫。戊○ ○、白琇絨也沒有跟我聯繫等語(見核交1102卷第125頁、 第133頁、第135頁、交查313號卷第17至18頁),且有駿昌 輪胎行出貨單6紙可稽(見核交1102卷第137頁至第141頁) 。而證人莊世銘於偵訊亦證稱:都是己○○打電話問我有無 需要買輪胎。是己○○叫我匯款給他,我就問他有無收到, 他再將貨物給我,我是先付款。我向己○○購買輪胎的過程 當中沒有跟戊○○、白琇絨見過面。聯絡都是己○○打給我 ,見面的話是跟張銀池、己○○等語(見交查313卷第4頁正 、反面)。由上述證詞,可知被告戊○○並未參與上開輪胎 買賣之過程,則被告戊○○豈能知悉有此部分輪胎買賣,而 與被告己○○共謀詐欺取財?又被告戊○○於偵訊供稱:我 不知道白琇絨帳戶內的錢如何來,是用農會的提款卡及印章 提領,就是己○○交給我,我領出來再轉交給己○○等語( 見他3975卷第44頁),而證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亦 證稱:莊世銘匯入白琇絨帳戶的款項,我指示戊○○提領, 戊○○不清楚這些錢的來源。戊○○有問過我,我就跟他說 那是客人匯到我這邊的戶頭比較方便等語(見本院1720號卷 第176頁)。其就被告戊○○於提領白銹絨帳戶款項時並不 知悉該帳戶內款項之來源乙節,所為證述與被告戊○○之上 開供述相符,堪認被告戊○○依被告己○○之指示提領白琇 絨帳戶內之款項時,並不知悉該帳戶內款項之來源。至於證 人己○○所證述被告戊○○有問過我,我就跟他說那是客人 匯到我這邊的戶頭比較方便等情,亦無法證明被告戊○○確 知悉該帳戶內之款項之來源。另證人即被告己○○雖於原審 證稱:戊○○於101年2、3月知悉我財務出問題等語(見原 審3420號卷第275頁反面)。然被告戊○○既未參與被告己 ○○與張銀池莊世銘買買輪胎之事宜,且被告己○○指示 被告戊○○提領白琇絨帳戶內之款項時,並不知悉該款項之 來源,被告己○○亦未告知該款項之來源。則縱被告戊○○ 知悉被告林己○○財務出問題,亦未必可推知被告己○○係 向張銀持詐欺取財之情。是難據此遽認被告戊○○就被告己 ○○對張銀池詐欺取財部分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 ㈥從而,本件就被告戊○○涉案部分,罪嫌尚有未足,卷內復 查無被告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詐欺、侵占犯行之證據,應認其罪嫌尚有不足。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就前開公訴意旨所述犯罪事實所提出 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揆諸前揭條文及判 例意旨,礙難僅憑推測或擬制之方法,即率為被告戊○○有 罪之論斷,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戊○○有 何公訴意旨欄所指之犯行,既屬不能證明被告戊○○犯罪, 依上開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就此部分調查審理結果,認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戊○○ 犯罪,而為被告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 ,僅就卷內證據,任憑己見爭執,並未補提出其他不利之證 據以證實被告戊○○犯罪,其上訴尚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附表一
┌──┬─────────┬──────────────────┐
│編號│對應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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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二編號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二編號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二編號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二編號4至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二編號7至1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二編號14至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附表二編號16至56 │ │
├──┼─────────┼──────────────────┤
│ 8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附表二編號57至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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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附表二編號77至100 │ │
├──┼─────────┼──────────────────┤
│ 10│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 │附表二編號101至144│。 │
├──┼─────────┼──────────────────┤
│ 11│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附表二編號145至194│ │
├──┼─────────┼──────────────────┤
│ 12│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二編號195至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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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附表二編號240至305│月。 │
├──┼─────────┼──────────────────┤
│ 14│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附表二編號306至361│ │
├──┼─────────┼──────────────────┤
│ 15│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 │附表二編號362至422│月。 │
├──┼─────────┼──────────────────┤
│ 16│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
│ │附表二編號423至488│月。 │
├──┼─────────┼──────────────────┤
│ 17│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二編號489至530│ │
├──┼─────────┼──────────────────┤
│ 18│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
│ │附表二編號531至60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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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犯罪事實欄一、㈠即│己○○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二編號607至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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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1│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2│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3│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4│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5│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四編號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6│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7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7│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8│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附表四編號9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9│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四編號1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0│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附表四編號1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1│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附表四編號1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2│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四編號1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3│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1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4│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1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5│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附表四編號1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6│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四編號17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7│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1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8│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19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39│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2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0│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2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1│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22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42│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23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43│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四編號2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4│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2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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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2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6│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27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7│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附表四編號2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8│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29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49│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四編號3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0│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3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1│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3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2│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3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3│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四編號3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4│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四編號3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5│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附表四編號3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6│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37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57│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38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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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39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59│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40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60│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41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61│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4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2│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4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3│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4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4│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4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5│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46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6│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47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67│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48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68│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49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69│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50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70│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附表四編號51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1│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52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2│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
│ │附表四編號53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 73│犯罪事實欄一、㈡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附表四編號5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4│犯罪事實欄一、㈢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附表五編號1 │ │
├──┼─────────┼──────────────────┤
│ 75│犯罪事實欄一、㈢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附表五編號2 │ │
├──┼─────────┼──────────────────┤
│ 76│犯罪事實欄一、㈢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附表五編號3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7│犯罪事實欄一、㈢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附表五編號4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8│犯罪事實欄一、㈢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附表五編號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79│犯罪事實欄一、㈢即│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 │附表五編號6 │ │
├──┼─────────┼──────────────────┤
│ 80│犯罪事實欄一、㈣ │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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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犯罪事實欄一、㈤、│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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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犯罪事實欄一、㈤、│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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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犯罪事實欄一、㈤、│己○○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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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順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星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