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有附表二之竊盜犯行,辯稱:伊並未與癸○○竊取附表二所示之財物等語。 公訴人認被告未○○涉有附表二之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未○○於警詢及偵查中 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庚○○、許文勇、周新軍、曾皆得、辰○○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車輛失竊資料六紙、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紙、傳票一紙及照片等附卷可稽, 被告未○○雖事後全盤否認,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為其論罪之依據。經查 ,本件被告未○○固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警詢中坦承竊取附表二所示編號一至五 之庚○○等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機車,惟其於同年月六日檢察官訊問時即否認 右揭竊盜犯行,且共同被告癸○○於本院調查時亦均否認與被告未○○共同竊取 附表二之物,陳稱:該五件竊盜案均係伊一人所為,未○○並未參與等語;再參 以附表二之自用小客車及機車均非於被告未○○使用中為警查獲,是尚乏確切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未○○有與癸○○共同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之犯行,被告未○ ○所辯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未○○有附表二之竊盜犯 行,既不能證明被告未○○有附表二之竊盜犯行,本應為其無罪之諭知,惟公訴 人既認被告未○○此部分犯行與其前開所犯經論最科刑之竊盜罪間,具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二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癸○○部分:恐嚇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被告未○○部分:加重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其餘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
【附表一】
編號一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犯罪地點:彰化縣伸港鄉○○村○○路七十四號前犯罪方法: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油壓剪 破壞鴿舍為防盜用之安全設備之掛鎖,將鴿子裝進漁網而竊取之。竊得財物:五十餘隻鴿子
被害人:寅○○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編號二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許
犯罪地點:彰化縣和美鎮○○路○段五四三號前犯罪方法:車門未鎖,乃以自備之鑰匙啟動該自用小客車而竊取之竊得財物:車號R六-六四二三號自用小貨車
被害人:卯○○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三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犯罪地點:彰化縣伸港鄉○○村○○路○段三二二巷六八號犯罪方法:以不詳方式侵入住宅(侵入住宅部份未據告訴)竊取之竊得財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支票一本(帳號四00九─一、票號0000 000至0000000號共七十五張)
被害人:壬○○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四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許
犯罪地點:彰化縣伸港鄉○○村○○路三一之一號欣保企業有限公司工廠前犯罪方法:見四下無人即竊取之
竊得財物:鋁材一批。
被害人:欣保企業有限公司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五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三月間某日下午
犯罪地點:彰化縣鹿港鎮公立停車場
犯罪方法:見門未鎖且四下無人即入內竊取之
竊得財物:監視器螢幕一台、伸縮鏡頭三具及轉換器一組被害人:彰化縣鹿港鎮公所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六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三月四日上午七時許
犯罪地點:彰化縣和美鎮○○路三之一號
犯罪方法:以自備之鑰匙竊取之
竊得財物:車號PL-一八一六號自用小客車
被害人:戊○○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七
行為人:未○○、薛文仁(薛文仁部分另案審理)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三月五日晚上十一時、十二時許犯罪地點:彰化縣伸港鄉○○村○○路一六六巷九號大復工業社犯罪方法:由未○○駕駛一部其所竊得之PL─一八一六號車載同薛文仁,共同前往 ,並持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鐵剪 ,剪開該處鐵捲門,入內竊取不銹鋼帶一批,二人隨即將所竊得之不銹鋼 載至台中縣梧棲鎮一處資源回收場,以新台幣(下同)八、九萬元之代價 出售後,由薛文仁取得三萬元之贓款,其餘贓款則未○○花用殆盡。竊得財物:不銹鋼帶一批
被害人:曾崇德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編號八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晚上
犯罪地點:彰化縣和美鎮○○鄉○○村○○路三十一之一號欣保企業社犯罪方法:踰越窗戶進入工廠後,見車號OM─九0六0號自用小客車鑰匙未取下, 即竊取之
竊得財物:車號OM-九0六0號自用小客車一部。被害人:柯俊戎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編號九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九年四月六日晚上十一時許
犯罪地點:彰化縣伸港鄉○○村○○路一三八號前犯罪方法: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木棍將 監視攝影器打落
竊得財物:監視攝影器材二支
被害人:黃鈺蕊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編號十
行為人:未○○
犯罪時間: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凌晨
犯罪地點:彰化縣福興鄉○○村○○路○段六五七號前犯罪方法:以自備之鑰匙開啟車門、電門竊取
竊得財物:車號PZ─四三0七號自用小客車。被害人:甲○○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附表二】
編號一
行為人:未○○、癸○○
犯罪時間:八十八年四月七日二十三時許
犯罪地點:彰化縣和美鎮○○路一九0巷二二號犯罪方法:由癸○○竊取,未○○把風
竊得財物:車號OE-六八九二號自用小客車
被害人:庚○○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二
行為人:癸○○、未○○
犯罪時間: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犯罪地點:彰化縣線西鄉○○村○○路二二號前犯罪方法:趁機車鑰匙疏未拔取而竊取之
竊得財物:車號TNY─九二六號機車
被害人:許陳秀琴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三
行為人:癸○○、未○○
犯罪時間: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凌晨二時五十分許犯罪地點:臺中縣大肚鄉○○村○○路一六四巷一弄四八號前犯罪方法:由未○○持足充當兇器之六角扳手一支(未扣案)撬開車門,癸○○在旁 把風竊取車輛
竊得財物:車號NZ─五六0二號自用小客車
被害人:朱麗萍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編號四
行為人:未○○、癸○○
犯罪時間: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一時許
犯罪地點:彰化縣伸港鄉曾家村一五八號前
犯罪方法:由癸○○竊取,未○○在旁把風
竊得財物:車號KNO─九七五號機車
被害人:曾皆得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編號五
行為人:未○○、癸○○
犯罪時間: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凌晨三時許
犯罪地點:彰化縣伸港鄉○○村○○路七五九號前犯罪方法:由癸○○竊取,未○○在旁把風
竊得財物:車號TMT─0八三號機車
被害人:辰○○
觸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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