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5、7、10、11部分得上訴外,其餘部分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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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時間 │行為方式(幣別:新臺幣) │罪名及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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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7 月│己○○於左列時間,至庚○○位在臺中市大里區大衛街│己○○犯竊盜罪,處有│
│ │27日7 時57│43 之5號住處找庚○○之配偶時,見庚○○所有而由其│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 │分許 │子寅○○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鑰匙,│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置放在該住處外之飲水機上方,趁無人注意之際,竟意│算壹日。 │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行竊取上開│ │
│ │ │車輛鑰匙得手,進而於同日8 時56分許,竊取停放在上│ │
│ │ │開住處外之前述車輛,及該車內寅○○所有之車用發電│ │
│ │ │器、金屬鎖環1 個、車用音響、行車紀錄器各1 臺、皮│ │
│ │ │包1 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 │
│ │ │託銀行)信用卡1 張等物品及現金1 千元得手,旋駕車│ │
│ │ │自該處離開並作代步使用。嗣經庚○○調閱監視器錄影│ │
│ │ │發覺係遭己○○竊取而於同日15時許報警處理,因而查│ │
│ │ │獲,復經警於103年7月31日,在臺中市北區日興街222 │ │
│ │ │號起獲上開車輛(業已發還與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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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 年7 月│己○○於左列時間,前往「加得利加油站」加油而消費│己○○犯詐欺取財罪,│
│ │27日8 時56│100 元,並向不知情之服務人員出示上揭寅○○之信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分後之同日│卡,使該服務人員誤以為係寅○○消費,遂依上開消費│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某時 │金額刷卡,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於接獲該筆刷│元折算壹日。 │
│ │ │卡消費訊息後,亦誤以為係寅○○親自持卡消費而同意│ │
│ │ │刷卡,因而詐得100 元之汽油。嗣經庚○○發覺如附表│ │
│ │ │編號1 所示之車輛及車內物品均遭竊而報警處理,因而│ │
│ │ │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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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 年8 月│己○○於左列時間,在臺中市○里區○○路000 巷00號│己○○犯竊盜罪,處有│
│ │30日凌晨1 │前,見停放在該處、辛○○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2時許 │自用小貨車鑰匙未取下,竟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該自│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用小貨車得手,旋駕車離去並作為代步使用,復於103 │算壹日。 │
│ │ │年9 月1 日某時許,將該自用小貨車棄置在臺中市大里│ │
│ │ │運動公園旁巷弄內。嗣辛○○於103 年8 月30日8 時許│ │
│ │ │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因而查獲,惟迄今尚未尋獲該部自│ │
│ │ │用小貨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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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 年9 月│己○○於103 年9 月初,受僱在○○○所經營、址設臺│己○○犯竊盜罪,處有│
│ │6 日晚間某│中市○里區○○○路0000號之檳榔攤從事裝潢,○○○│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時、103 年│並提供該檳榔攤客廳後方之房間供己○○暫居住,而因│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9 月7 日某│○○○與其家人於103 年9 月6 日21時許至同年月8 日│算壹日。 │
│ │時 │止之期間前往南部,己○○竟趁○○○與其家人外出之│ │
│ │ │際,於103 年9 月6 日晚間某時,竊取置放在檳榔攤後│ │
│ │ │方客廳內、○○○所有之金飾1 批(價值約15萬元)及│ │
│ │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 張得手。己○○復於翌日(即7 │ │
│ │ │日) 某時,接續竊取置放在檳榔攤內、○○○所有之現│ │
│ │ │金8, 000元及香菸3 條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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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3 年9 月│己○○與其配偶○○○於左列時間,共同持前揭己○○│己○○共同犯行使偽造│
│ │8 日17時56│竊得之○○○上開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前往「詮美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分許 │寶行」,向不知情之該珠寶行負責人卯○○購買黃金戒│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指1 枚,復由○○○向卯○○出示上揭○○○之信用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致卯○○、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誤以為係廖│。偽造之「○○○」署│
│ │ │敏惠持卡消費而同意刷卡16.130元,○○○並在簽帳單│名壹枚沒收。 │
│ │ │持卡人簽名欄偽造「○○○」之簽名1 枚,表示係廖敏│ │
│ │ │惠本人確認在該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品項及金額,特約│ │
│ │ │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行轉向○○○請款之│ │
│ │ │意,其偽造該私文書後,又將偽造之簽帳單交付卯○○│ │
│ │ │核對而行使之,使卯○○將己○○、○○○所詐購之上│ │
│ │ │開黃金戒指交付之,足以生損害於銓美珠寶行、中國信│ │
│ │ │託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 │
│ │ │正確性及○○○。己○○、○○○復於同日18時20分許│ │
│ │ │,前往臺中市○里區○○路○段000 號之金陵銀樓,將│ │
│ │ │上開金戒指以12,771元之代價,出售與不知情之該銀樓│ │
│ │ │負責人葉宸武。嗣○○○經中國信託銀行通知有刷卡消│ │
│ │ │費紀錄後發覺遭竊而於103 年9 月8 日報警處理,因而│ │
│ │ │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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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 年9 月│己○○於左列時間,在南投縣草屯鎮○○路○段000 號│己○○犯竊盜罪,處有│
│ │10日17時30│前,見停放在該處、丑○○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分許 │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竟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該│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部機車得手,旋騎乘離去並作為代步使用。嗣丑○○於│算壹日。 │
│ │ │同日18時許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因而查獲,復經警於│ │
│ │ │103 年9 月15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起獲│ │
│ │ │上開機車(業已發還與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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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 年9 月│己○○於左列時間,騎乘前揭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己○○犯攜帶兇器強盜│
│ │12日凌晨1 │號機車,至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街00號之「元氣便利│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貳│
│ │時許 │商店」,持殺魚刀1 支(未扣案)指向店員丙○○,命│月。 │
│ │ │丙○○開啟收銀機,致丙○○不能抗拒而開啟收銀機,│ │
│ │ │己○○遂強盜取走收銀機內現金100 元及丙○○所有、│ │
│ │ │置放在收銀機旁之行動電話1 支,旋騎車逃逸。嗣曾俊│ │
│ │ │雄於103 年9 月14日某時,將所強盜之該行動電話1支 │ │
│ │ │交付○○○,由○○○收受保管之,2 人復於103 年9 │ │
│ │ │月15日2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梅川西路3 段39 巷 │ │
│ │ │18號前,為警據報查獲己○○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 │
│ │ │LRN 號普通重型機車(此部分詳見下述)搭載○○○,│ │
│ │ │並在○○○所攜帶之皮包內起獲丙○○遭強盜之前揭行│ │
│ │ │動電話(已發還與丙○○),因而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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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 年9 月│己○○於左列時間,騎乘前揭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己○○犯恐嚇取財罪,│
│ │12日凌晨2 │號機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全家便│處有期徒刑拾月。 │
│ │時51分許 │利商店」內,持同上殺魚刀(未扣案)恐嚇該店店員王│ │
│ │ │浩宇稱:我需要一點錢,給我1,000元等語,嗣依王浩 │ │
│ │ │宇要求而將該殺魚刀置放在櫃臺內之地面,致甲○○心│ │
│ │ │生恐懼,由甲○○開啟收銀機取出現金1,000元交付與 │ │
│ │ │己○○,己○○旋騎車逃逸。嗣甲○○報警處理,因而│ │
│ │ │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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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 年9 月│己○○於左列時間,騎乘前揭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己○○犯恐嚇取財罪,│
│ │13日凌晨1 │號機車,至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
│ │時20分許 │中油加油站」而加油消費110 元完畢,加油員丁○○向│黑色包包壹個、菜刀壹│
│ │ │己○○收款時,己○○竟向丁○○恐嚇稱:我在跑路,│支均沒收。 │
│ │ │還被通緝,什麼都不在乎了,要把錢拿給我等語,並出│ │
│ │ │示置放在其黑色包包內、長約30公分之菜刀1 支,致陳│ │
│ │ │文生心生恐懼,將其腰包裝有百元鈔部分翻向己○○,│ │
│ │ │己○○遂取走腰包內現金1,000 元,旋騎車逃逸。嗣陳│ │
│ │ │文生報警處理,因而查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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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 年9 月│己○○於左列時間,騎乘前揭竊得之車號000-000 號機│己○○犯攜帶兇器強盜│
│ │13日6 時許│車(未懸掛車牌),至位於南投縣草屯鎮碧興路一段1 │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肆│
│ │ │號之「OK便利商店」,進入店內先取出蠻牛飲品1 罐並│月。扣案黑色包包壹個│
│ │ │當場飲用完畢,並走至櫃臺處,自其前述黑色包包內取│、菜刀壹支均沒收。 │
│ │ │出同上菜刀1 支對店員癸○○揮舞菜刀,並稱:我要向│ │
│ │ │你搶劫等語,致癸○○不能抗拒,遂將收銀機內現金約│ │
│ │ │6600元交付與己○○,己○○旋騎車逃逸並花用所強盜│ │
│ │ │之現金。嗣癸○○報警處理,因而查獲,復經警於103 │ │
│ │ │年9月15 日2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梅川西路三段39│ │
│ │ │巷18號前,據報查獲己○○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LR│ │
│ │ │N 號機車(此部分詳見下述)搭載○○○,並自己○○│ │
│ │ │身上起獲癸○○遭強盜所餘現金1,000 元(已發還與劉│ │
│ │ │錦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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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3 年9 月│己○○於左列時間,騎乘前揭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己○○犯攜帶兇器強盜│
│ │13日17時15│號機車(未懸掛車牌),至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中華路21│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
│ │分許 │7 號之「京城便利商店」,自其前述黑色包包內取出同│月。扣案黑色包包壹個│
│ │ │上菜刀1 支指向店員戊○○,命戊○○開啟收銀機,致│、菜刀壹支均沒收。 │
│ │ │戊○○不能抗拒,退出原先站立在收銀機旁之位置,曾│ │
│ │ │俊雄遂趨前自行開啟收銀機而強盜取走收銀機內現金14│ │
│ │ │,000元,旋騎車逃逸。嗣戊○○報警處理,因而查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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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 年9 月│己○○於左列時間,在臺中市○○區○○○街00號前,│己○○犯竊盜罪,處有│
│ │14日16、17│見停放在該處、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時許 │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竟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該部機│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車得手,旋騎乘離去並供己代步使用。嗣經警於103 年│算壹日。 │
│ │ │9月15 日2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梅川西路三段39巷│ │
│ │ │18號前,據報查獲己○○騎乘竊得之車牌號碼000- LRN│ │
│ │ │號機車搭載○○○(該機車已發還與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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