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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583號
TCHM,97,上訴,583,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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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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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致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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