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1233號
TCHM,109,上訴,1233,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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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11至13、16至19所示之物,雖係 供卞帝亞汽車旅館圖利容留性交易使用之物,然被告乙○○ 陳稱:除編號14手機是我的以外,其餘都是公司的東西等語 (見原審卷二第245 頁),是附表二編號1 至6 、11至13、 16至19所示之物,均非被告乙○○所得支配之物。又扣案如 附表二編號7 、10所示之物,為另案被告朱恩儀圖利容留性 交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9 所示之餐費袋,亦 無證據證明與被告乙○○有何關聯。而附表二編號15之護照 影本64張,其中部分固係卞帝亞汽車旅館圖利容留性交所影 印之男客及性工作者之護照影本,惟護照影本為證明身分之 用,旅宿業者為登記住客身分均需向住房者要求影印護照或 身分證,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從而,上揭附表二編號1 至 6 、11至13、16至19、7 、8 、9 、10、15所示之物於本案 均不予諭知沒收。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0至22、24、26所示 於應召女子處查獲之性交易所得,及編號25之性交易記帳筆 記本,均非被告乙○○所得支配之物;再如附表二編號23、 27、28所示之保險套及潤滑液,衡以我國汽車旅館為提供住 客方便住宿環境,常會提供保險套,且無法證明扣案之保險 套及潤滑液為被告乙○○、卞帝亞汽車旅館所有(可能為應 召女子或男客所備),故皆不予沒收。
⒊被告乙○○供稱其僅有領固定月薪,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 乙○○已就容留性交之犯行取得實質上可得支配之犯罪所得 ,僅得認定抽成部分已成為卞帝亞汽車旅館之營業收入,為 免失之過苛,就此部分爰不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乙、無罪部分(即被告甲○○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為卞帝亞汽車旅館櫃臺人員,負 責安排房間及收受房費。㈠被告乙○○、甲○○、詹昊恩自 106 年6 月間起,知悉「阿明」、「阿哲」、「曉恩」之應 召站業者,從事媒介大陸地區及泰國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 性交易,竟自106 年6 月間起,分別與「阿明」、「曉恩」 、「阿哲」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 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阿明」、「阿哲」、「曉 恩」各招攬大陸地區及泰國籍女子以觀光名義入境賣淫,利 用「捷克論壇」、「WUSO論壇」等網站張貼性交易訊息,並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花咩咩會館」、「桑拿泡泡浴」、「 幸福街角~a 」、「潘朵拉工作室」及「000 夏月」帳號之 動態散布性交易訊息,招攬男客與應召女子從事性器接合之 性交易,每節50至60分鐘,每次費用為2700元至4000元不等 ,男客以Line與其等聯繫性交易細節,再依指示之時間,前



卡帝亞汽車旅館,向櫃臺人員即被告甲○○、同案被告詹 昊恩員表示:「林小姐」、「劉小姐」、「錢夫人訪客」、 「快樂」等通關密語後,由被告甲○○、同案被告詹昊恩安 排進入房內,男客再與女子從事性交易。被告乙○○則負責 提供該汽車旅館房間供大陸地區及外籍女子居住及從事性交 易場所,並負責照料起居、餐飲及指示櫃檯人員甲○○、詹 昊恩安排男客進入房間,被告甲○○於附表一所示之106 年 7 月1 日至106 年7 月6 日為警查獲止,與「阿明」共同媒 介、容留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應召女子賀申(大陸地 區人民,花名:小影)、唐玉嬌(大陸地區人民,花名嬌嬌 )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自106 年6 月22日起至106 年7 月6 日為警查獲止,與「阿哲」共同媒介、容留如附表一編號3 、4 、5 所示之泰國籍女子MALILA APICHSINEE (花名:Gi Gi)、KHAMNUANSRI CHANYA(花名:小米)、YAENSANPANNP A (花名:NaNa)與男客從事性交易;自106 年7 月1 日起 至106 年7 月6 日止,與「小恩」共同媒介、容留如附表編 號8 所示之泰國籍女子DETPURIPALUNGKORN PICHAKORN (花 名:PICHAKORN )與男客從事性交易,男客將款項交付給應 召女子後,再由「阿明」、「阿哲」、「曉恩」、其等指定 之人或被告乙○○向應召女子收取性交易所得,「阿明」、 「阿哲」、「曉恩」每次性交易可從中抽得1200元至2200元 不等,再依次數每次分潤300 元給該汽車旅館,餘1000元至 1800元則歸應召女子所有。㈡被告甲○○、乙○○、同案被 告詹昊恩、「阿哲」及泰國籍使用微信暱稱「J 」及所屬應 召站之成員,均知悉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泰國籍成年女 子A1(花名:Meggie)、A2(花名:ViVi)家境困頓,亟需 收入來源,且不諳國語、在臺舉目無親,對臺灣環境不熟悉 ,其舉債來臺從事賣淫活動,一旦遭我國司法人員緝獲,須 立即遣返回國,經濟情況將益加艱困而處於不能及難以對外 求助之處境,認有機可乘,其等即共同基於意圖營利,利用 不當債務約束及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 事性交易之犯意聯絡,由微信暱稱「J 」之泰國籍應召站業 者,分別與A1、A2約定,由應召站代墊僅數千元之機票費用 ,伊等以性交易25次抵償機票費用後,每性交易1 次,可獲 得1000元之報酬,微信暱稱「J 」之業者,即代為訂購機票 ,使A1、A2於106 年6 月30日搭機來臺,「阿哲」隨即派人 將A1、A2帶至卞帝亞汽車旅館205 房投宿,再以LINE暱稱「 桑拿泡泡浴」帳號之動態散布性交易訊息,招攬男客與應召 女子從事性器接合之性交易,每節50至60分鐘,每次費用為 2700元至3500元不等,男客以Line與「阿哲」聯繫性交易細



節後,再依指示之時間,前往卡帝亞汽車旅館,向櫃臺人員 即被告甲○○、同案被告詹昊恩表示:「錢夫人訪客」之通 關密語後,被告甲○○、同案被告詹昊恩再依被告乙○○之 指示,安排表達通關密語之男客進入房內,男客再與女子從 事性交易,而於附表一編號6 、7 所示之106 年7 月5 日至 106 年7 月6 日為警查獲止,使A1從事性交易18次,「阿哲 」與微信「J 」得款5 萬6300元,並每次分潤300 元給該汽 車旅館,計5400元;使A2從事性交易1 次,「阿哲」與微信 「J 」得款3200元,阿哲並分潤300 元給該汽車旅館。惟A1 、A2則分文未取,而以不當債務約束之方式,使A1、A2從事 性交易。因認被告甲○○就上開㈠即附表一編號1 至5 、8 部分,涉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易而容留、媒介以營利罪嫌;上開㈡即附表一編號6 、 7 部分,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 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 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 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 86號裁判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 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 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足參)。再按檢察官就 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 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 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 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 128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見)。此即學說上所稱基於嚴格證明 法則下之「有罪判決確信程度」,對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據 應證明至「無庸置疑」之程度,否則,於無罪推定原則下, 被告自始被推定為無罪之人,對於檢察官所指出犯罪嫌疑之 事實,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即所謂「不自證己罪原則」,



而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責任,如檢察官無法舉證 使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被告是否犯罪所 生之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三、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 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 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 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 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 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 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 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裁判 意旨參照)。又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第1 款 有明文規定。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 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 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 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 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 」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 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 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 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 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 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裁判意旨足參)。本 案既為被告甲○○無罪之諭知(理由詳後述),自無庸就判 決內所引各項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逐一論述,合先敘明。四、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意 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而容留、媒介以營利,暨人口販運 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於警偵之 供述、被告乙○○之供述、同案被告詹昊恩於警偵之供述、 另案被告丁○○於警偵之陳述及證人陳昌鈿、A2、盧顯輝、 MALILA APICHSINEE 、陳泓霖、YAENSAN PANNPA、葉榮鴻、 KHAMNUAN SRICHANYA、許峻豪、賀申、唐玉嬌、A1、DETPUR IPALUNGKORN PICHAKORN 於警偵之證述、搜索票、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現場圖、 查獲現場照片、休息室代號表等、男客及應召女子之手機訊



息翻拍照片、警方蒐證錄影翻拍畫面、搜尋應召站LINE帳號 之翻拍照片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任職卞帝亞汽車旅館之櫃臺人員,然 堅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易,暨意 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使人從事性交易等犯行,於本 院辯稱:我不承認,我只工作3 天,工作上的事情我都不清 楚;我應徵的職稱是中班櫃臺,安排房間、收房費都是我的 工作,是領固定薪水;客人來時,問他要休息或住宿,就辦 理休息或住宿,如果有訪客來找客人,就問訪客是哪個房號 ,再打電話問客人是否有訪客,然後讓訪客進去等語。經查 :
㈠被告甲○○自106 年7 月3 日到職,於卞帝亞汽車旅館擔任 櫃臺人員,負責安排房間及收受房費,警方於106 年7 月6 日20時50分許持搜索票至卞帝亞汽車旅館搜索時,被告甲○ ○在場當班,員警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等情,為被告甲 ○○所不爭執,且經被告乙○○、同案被告詹昊恩供承不諱 ,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查獲現場 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存卷足參,是上開部分之事實堪認屬 實。而此部分事實,雖堪認定,惟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甲○ ○係卞帝亞汽車旅館員工,於警方查獲時在場而已,至於被 告甲○○是否有起訴書所載之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人 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等行為,則無從依上開證據推認 之。
㈡觀諸同案被告詹昊恩於偵訊時具結證稱:甲○○昨天(7 月 6 日)應該是第4 天上班;另被告乙○○亦於警詢時陳稱: 提供性交易服務之情事櫃檯人員甲○○不知情,甲○○是中 班櫃檯人員,接洽客人進出、登記入住資訊、一般訂房,工 作時段是每日15時至23時,我與甲○○是工作上認識,僅認 識4 天等語(見警卷第17、18頁);又於偵查時陳稱:甲○ ○沒有分到好處,這只有我知道,因為報表在我這裡(見偵 18446 卷第33頁);再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略以:甲○○ 做2 、3 天,工作就是接電話,客人進來時詢問客人住宿或 休息,登記住客、打掃、送早餐,訪客來時打電話通報住宿 的房客;甲○○到職的這3 天,我沒有跟他說過卞帝亞汽車 旅館有在做應召的業務,甲○○沒有分到利潤,我也沒有, 都是公司拿的,全部歸公司營收,這些錢沒有經過甲○○的 手;甲○○不會接觸到應召女子,便當都只是放在車庫等語 明確(見本院卷第276 至284 頁),此與被告甲○○迭次辯 稱:我只有做3 天,第4 天就被查獲,我都不知情等語相符 。是被告甲○○辯解其是剛到職新人,不清楚卞帝亞汽車旅



館容留性交易,尚非完全不可採信,被告甲○○是否有起訴 書所稱之犯行,顯然需要更多補強證據佐證,始得予以認定 。
㈢又卷附之旅行團訂房紀錄表、交班本編號B ,其上雖有「不 打掃」、「要打掃」等是否經應召業者包房之暗語或業務交 接、房間安排、費用交付等記載,但此係由擔任現場組長之 被告乙○○管理,業據被告乙○○供述在卷。而被告甲○○ 僅到職3 、4 天,任中班櫃臺,乃一新進人員,衡情依被告 甲○○之職位、任職時間,是否確實知悉旅行團訂房紀錄表 、交班本編號B 等文件上記載何事項,或所載究指何意,容 有可疑。至被告甲○○固稱詹昊恩、乙○○曾提及暗語,但 並未指明是何種暗語,況證人即男客許峻豪亦於原審稱:應 召站用LINE告知我去卞帝亞汽車旅館,並告知我房號,我跟 櫃臺說要找哪個房間,沒有通關密語,他們打電話去問住的 人確定有訪客,就開門讓我進去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6至21 頁),可見男客進入應召女子所在房間時,不必然須告知櫃 臺人員暗號、密語始能通關,此亦與被告甲○○所辯吻合。 則在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下,尚難率爾推論被告甲○○對卞 帝亞汽車旅館容留性交易一事有所認識,並與被告乙○○、 同案被告詹昊恩、「阿明」、「阿哲」、朱恩儀等人存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
㈣如上開甲貳二㈤⒈所述,證人陳昌鈿、盧顯輝、陳泓霖、葉 榮鴻、許峻豪均證稱係利用LINE聯繫應召站,由應召站告知 至卞帝亞汽車旅館,向櫃臺表示是訪客即可進去等語;另證 人即應召女子A2、MALILA APICHSINEE 、YAENSAN PANNPA、 KHAMNUANSRI CHANYA、賀申、唐玉嬌、A1、DETPURIPALUNGK ORN PICHAKORN 分別證述:應召站是透過We Chat (名稱: J 或蘭桂坊或「明哥」)來介紹、聯繫,並通知客人已到房 間,或利用LINE(名稱:金愛妃恩)傳遞性交易資訊等語, 復有LINE訊息翻拍照片、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對話 內容翻拍照片、手機通訊軟體截圖等存卷足憑,顯見本案應 召女子與男客均非透過被告甲○○居間介紹而為性交行為。 而被告甲○○固曾在男客至櫃檯報房號時,確認為訪客而開 啟車庫門,讓伊等進入應召女子入住之房間,然男客前去卞 帝亞汽車旅館前,均已與應召站談妥性交易事項始前往,自 難認被告甲○○係居間介紹(詳細理由見甲貳二㈤⒈所載) 。
㈤如上開甲貳二㈤⒉所述,證人A1、A2均於警偵證稱伊等在泰 國時,即知悉友人是介紹來臺從事性交易工作,伊等係自願 來賺錢等語在卷,是實難認被告甲○○該當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31條第1 項之罪(詳細理由見甲貳二㈤⒉所載)。 ㈥綜上,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以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甲○○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犯 行,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甲○○之認定。
六、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未察及此,認被告甲○○有圖利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行為犯行,並予論罪科刑,容有未合;被告甲○○上訴意旨 否認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㈡依舉證分配之法則,對於被告甲○○之成罪事項,應由檢察 官負舉證義務,檢察官無法舉證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之確 信心證,縱被告甲○○所辯不足完全採信,亦不得因此反面 推論被告甲○○之罪行成立,致違刑事舉證分配之法則;且 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刑法第231 條 第1 項前段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行為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1條第1 項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刑事訴訟 原則,因認被告甲○○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甲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31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一:容留應召女子從事性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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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應召女子 │花名│入境日期 │所│休息│與應召│招攬男客之LI│性交易│單次│單次│性交易日│性交易次│性交易│應召女│應召站│卞帝亞│107 │備註 │
│號│ │ │ │屬│室 │女子聯│NE帳號 │單次費│性交│性交│期 │數 │所得 │子得款│抽款 │向應召│年7 │ │
│ │ │ │ │應│ │繫者 │ │用 │易女│易應│ │ │ │ │ │站分款│月6 │ │
│ │ │ │ │召│ │ │ │ │子得│召站│ │ │ │ │ │ │日查│ │
│ │ │ │ │站│ │ │ │ │款 │抽款│ │ │ │ │ │ │獲情│ │
│ │ │ │ │ │ │ │ │ │ │ │ │ │ │ │ │ │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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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賀申 │小影│106/7/1 │阿│226 │民哥(│潘朵拉工作室│3300 │1800│1500│7/2 日2 │ │ │ │ │ │在 │7/6 日 │
│ │ │ │ │明│房 │徵信帳│ │至 │ │至 │次、7/3 │11 │37000 │19800 │17200 │3300 │226 │3300元、│
│ │ │ │ │ │ │號 │ │4000 │ │2200│日2 次、│ │ │ │ │ │房與│4000元各│
│ │ │ │ │ │ │aKK21 │ │ │ │ │7/5 日4 │ │ │ │ │ │男客│1 次。性│
│ │ │ │ │ │ │845)負│ │ │ │ │次、7/6 │ │ │ │ │ │許峻│交易所得│
│ │ │ │ │ │ │責收錢│ │ │ │ │日3 次 │ │ │ │ │ │豪性│以3300元│
│ │ │ │ │ │ │,徵信│ │ │ │ │ │ │ │ │ │ │交易│10次、 │
│ │ │ │ │ │ │蘭桂坊│ │ │ │ │ │ │ │ │ │ │ │4000元1 │
│ │ │ │ │ │ │安排男│ │ │ │ │ │ │ │ │ │ │ │次計算 │
│ │ │ │ │ │ │客 │ │ │ │ │ │ │ │ │ │ │ │(劉小姐
│ │ │ │ │ │ │ │ │ │ │ │ │ │ │ │ │ │ │226號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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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玉嬌嬌嬌│106/7/1 │阿│225 │民哥 │旺麗、花咩咩│3300 │1800│1500│106/7/1 │1 │3300 │1800 │1500 │300 │ │ │
│ │ │ │ │明│ │ │ │ │ │ ├────┼────┼───┼───┼───┼───┤ │ │
│ │ │ │ │ │ │ │ │ │ │ │106/7/3 │2 │6600 │3600 │3000 │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7/4 │2 │6600 │3600 │3000 │6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7/5 │2 │6600 │3600 │3000 │600 │ │ │
├─┴─────┴──┴──────┴─┴──┴───┴──────┴───┴──┴──┴────┼────┼───┼───┼───┼───┼──┴────┤
│ 「阿明」應召站小計 │18 │60100 │ │27700 │5400 │ │
├─┬─────┬─┬───────┬─┬──┬───┬──────┬───┬──┬──┬────┼────┼───┼───┼───┼───┼───┬───┤
│3 │MALILA API│GI│106/6/22 │阿│206 │ │桑拿泡泡浴 │3200 │1000│2200│106/7/5 │5 │16000 │5000 │11000 │1500 │在201 │3200元│
│ │CHSINEE │GI│ │哲│房 │ │ │ │ │ │ │ │ │ │ │ │房與男│5次 │
│ │ │ │ │ │ │ │ │ │ │ ├────┼────┼───┼───┼───┼───┤客盧顯├───┤
│ │ │ │ │ │ │ │ │ │ │ │106/7/6 │2 │6700 │2000 │4700 │600 │輝性交│手機翻│
│ │ │ │ │ │ │ │ │ │ │ │ │ │ │ │ │ │易 │拍畫面│




│ │ │ │ │ │ │ │ │ │ │ │ │ │ │ │ │ │ │3500、│
│ │ │ │ │ │ │ │ │ │ │ │ │ │ │ │ │ │ │3200 │
│ │ │ │ │ │ │ │ │ │ │ │ │ │ │ │ │ │ │(錢小│
│ │ │ │ │ │ │ │ │ │ │ │ │ │ │ │ │ │ │姐訪客│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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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HAMNUANSR│小│106/7/4 │阿│207 │ │幸福街角 │3000、│1500│1500│106/7/6 │5 │16000 │8500 │7500 │1500 │在207 │3000元│
│ │CHANYA │米│ │哲│房 │ │ │3500 │、 │ │ │ │ │ │ │ │號房與│3 次、│
│ │ │ │ │ │ │ │ │ │2000│ │ │ │ │ │ │ │男客葉│3500元│
│ │ │ │ │ │ │ │ │ │ │ │ │ │ │ │ │ │榮鴻性│2 次,│
│ │ │ │ │ │ │ │ │ │ │ │ │ │ │ │ │ │交易 │計 │
│ │ │ │ │ │ │ │ │ │ │ │ │ │ │ │ │ │ │16000 │
│ │ │ │ │ │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快樂│
│ │ │ │ │ │ │ │ │ │ │ │ │ │ │ │ │ │ │207) │
├─┼─────┼─┼───────┼─┼──┼───┼──────┼───┼──┼──┼────┼────┼───┼───┼───┼───┼───┼───┤
│5 │YAENSAN │Na│106/6/20 │阿│211 │ │000 夏月 │3000、│1500│1500│106/7/6 │1 │3500 │1500 │2000 │300 │在211 │ │
│ │PANNPA │Na│ │哲│房 │ │ │3500 │ │、 │ │ │ │ │ │ │房與男│ │
│ │ │ │ │ │(起│ │ │ │ │2000├────┼────┼───┼───┼───┼───┤客陳泓├───┤
│ │ │ │ │ │訴書│ │ │ │ │ │106/6/21│ │9000 │4500 │4500 │900 │霖性交│每天平│
│ │ │ │ │ │誤載│ │ │ │ │ │ │3 │ │ │ │ │易 │均2 次│
│ │ │ │ │ │210 │ │ │ │ │ │ │ │ │ │ │ │ │,計28│
│ │ │ │ │ │房,│ │ │ │ │ ├────┼────┼───┼───┼───┼───┤ │次,每│
│ │ │ │ │ │業經│ │ │ │ │ │106 年6 │ │84000 │42000 │42000 │8400 │ │次以 │
│ │ │ │ │ │檢察│ │ │ │ │ │月22日至│28 │ │ │ │ │ │3000元│
│ │ │ │ │ │官當│ │ │ │ │ │106 年7 │ │ │ │ │ │ │計算 │
│ │ │ │ │ │庭更│ │ │ │ │ │月5日 │ │ │ │ │ │ │ │
│ │ │ │ │ │正)│ │ │ │ │ │ │ │ │ │ │ │ │(快樂│
│ │ │ │ │ │ │ │ │ │ │ │ │ │ │ │ │ │ │211) │
├─┴─────┴─┴───────┴─┴──┴───┴──────┴───┴──┴──┴────┼────┼───┼───┼───┼───┼───┴───┤
│小計 │44 │135200│63500 │71700 │13200 │ │
├─┬─────┬────┬────┬─┬──┬──────┬───┬───┬──┬──┬────┼────┼───┼───┼───┼───┼───┬───┤
│6 │A1 │Meggie │106/6/30│阿│205 │微信帳號 │ │2700 │先以│2700│106/7/5 │12 │38900 │0 │38900 │3600 │ │3200、│
│ │ │ │ │哲│房 │JJ00000000JJ│ │至 │25次│至 │ │ │ │ │ │ │ │2700、│
│ │ │ │ │ │ │,暱稱「J」 │ │3500 │性交│3500│ │ │ │ │ │ │ │3800、│
│ │ │ │ │ │ │ │ │ │易抵│ │ │ │ │ │ │ │ │2700、│
│ │ │ │ │ │ │ │ │ │償機│ │ │ │ │ │ │ │ │3200、│
│ │ │ │ │ │ │ │ │ │票費│ │ │ │ │ │ │ │ │3200、│
│ │ │ │ │ │ │ │ │ │用後│ │ │ │ │ │ │ │ │3000、│
│ │ │ │ │ │ │ │ │ │,每│ │ │ │ │ │ │ │ │3500、│




│ │ │ │ │ │ │ │ │ │次可│ │ │ │ │ │ │ │ │3200、│
│ │ │ │ │ │ │ │ │ │得 │ │ │ │ │ │ │ │ │3500、│
│ │ │ │ │ │ │ │ │ │1000│ │ │ │ │ │ │ │ │3200、│
│ │ │ │ │ │ │ │ │ │元 │ │ │ │ │ │ │ │ │37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7/6 │6 │17400 │0 │17400 │1800 │ │2700、│
│ │ │ │ │ │ │ │ │ │ │ │ │ │ │ │ │ │ │3200、│
│ │ │ │ │ │ │ │ │ │ │ │ │ │ │ │ │ │ │3100、│
│ │ │ │ │ │ │ │ │ │ │ │ │ │ │ │ │ │ │2700、│
│ │ │ │ │ │ │ │ │ │ │ │ │ │ │ │ │ │ │2700、│
│ │ │ │ │ │ │ │ │ │ │ │ │ │ │ │ │ │ │3000 │
├─┼─────┼────┼────┼─┼──┼──────┼───┼───┼──┼──┼────┼────┼───┼───┼───┼───┼───┼───┤
│7 │A2 │ViVi │106/6/30│阿│205 │微信帳號 │桑拿泡│3200 │先以│3200│106/7/6 │1 │3200 │0 │3200 │300 │在202 │(錢小│
│ │ │ │ │哲│房 │JJ00000000J │泡浴 │ │25次│ │ │ │ │ │ │ │房與男│姐訪客│
│ │ │ │ │ │ │,暱稱「J」 │ │ │性交│ │ │ │ │ │ │ │客陳昌│) │
│ │ │ │ │ │ │ │ │ │易抵│ │ │ │ │ │ │ │鈿性交│ │
│ │ │ │ │ │ │ │ │ │償機│ │ │ │ │ │ │ │易 │ │
│ │ │ │ │ │ │ │ │ │票費│ │ │ │ │ │ │ │ │ │
│ │ │ │ │ │ │ │ │ │用後│ │ │ │ │ │ │ │ │ │
│ │ │ │ │ │ │ │ │ │,每│ │ │ │ │ │ │ │ │ │
│ │ │ │ │ │ │ │ │ │次可│ │ │ │ │ │ │ │ │ │
│ │ │ │ │ │ │ │ │ │得 │ │ │ │ │ │ │ │ │ │
│ │ │ │ │ │ │ │ │ │1000│ │ │ │ │ │ │ │ │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小計 │19 │59500 │0 │59500 │5700 │ │
├─┬─────┬────┬────┬─┬──┬──────┬─────────────┴────┴────┴───┴───┴───┴───┴───────┤
│8 │DETPURIPAL│PICHAKOR│106/7/1 │曉│216 │LINE金愛妃恩│ │2800至│1200│1600│106/7/1 │1 │3000 │1200 │1800 │300 │ │依手機│
│ │PICHAKORN │N │ │恩│房 │ │ │3200 │,每│至 │ │ │ │ │ │ │ │翻拍畫│
│ │ │ │ │ │ │ │ │ │加1 │2000│ │ │ │ │ │ │ │面計算│
│ │ │ │ │ │ │ │ │ │次性│ ├────┼────┼───┼───┼───┼───┼───┼───┤
│ │ │ │ │ │ │ │ │ │交易│ │106/7/2 │6 │19000 │9200 │9800 │1800 │ │2800、│
│ │ │ │ │ │ │ │ │ │500 │ │ │ │ │ │ │ │ │2800、│
│ │ │ │ │ │ │ │ │ │元,│ │ │ │ │ │ │ │ │3300、│
│ │ │ │ │ │ │ │ │ │增加│ │ │ │ │ │ │ │ │3300、│
│ │ │ │ │ │ │ │ │ │之性│ │ │ │ │ │ │ │ │3300、│
│ │ │ │ │ │ │ │ │ │交費│ │ │ │ │ │ │ │ │3500 │
│ │ │ │ │ │ │ │ │ │用均│ ├────┼────┼───┼───┼───┼───┼───┼───┤
│ │ │ │ │ │ │ │ │ │歸應│ │106/7/3 │3 │18500 │7500 │11000 │900 │ │3200、│
│ │ │ │ │ │ │ │ │ │召女│ │ │ │ │ │ │ │ │3300、│




│ │ │ │ │ │ │ │ │ │子 │ │ │ │ │ │ │ │ │1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7/4 │3 │10400 │4100 │6300 │900 │ │3700、│
│ │ │ │ │ │ │ │ │ │ │ │ │ │ │ │ │ │ │3700、│
│ │ │ │ │ │ │ │ │ │ │ │ │ │ │ │ │ │ │3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7/5 │5 │16100 │7300 │8800 │1500 │ │3300、│
│ │ │ │ │ │ │ │ │ │ │ │ │ │ │ │ │ │ │2800、│
│ │ │ │ │ │ │ │ │ │ │ │ │ │ │ │ │ │ │4200、│
│ │ │ │ │ │ │ │ │ │ │ │ │ │ │ │ │ │ │3000、│
│ │ │ │ │ │ │ │ │ │ │ │ │ │ │ │ │ │ │28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7/6 │1 │2800 │1200 │1600 │300 │ │2800(│
│ │ │ │ │ │ │ │ │ │ │ │ │ │ │ │ │ │ │以最低│
│ │ │ │ │ │ │ │ │ │ │ │ │ │ │ │ │ │ │費用計│
│ │ │ │ │ │ │ │ │ │ │ │ │ │ │ │ │ │ │算) │
├─┴─────┴────┴────┴─┴──┴──────┴───┴───┴──┴──┴────┼────┼───┼───┼───┼───┼───┴───┤
│小計 │19 │69800 │30500 │39300 │5700 │ │
└────────────────────────────────────────────────┴────┴───┴───┴───┴───┴───────┘

附表二: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 │備註 │
├──┼──────────┼───────────┤
│1 │卞帝亞汽車旅館櫃檯目│卞帝亞汽車旅館櫃檯一樓│
│ │錄表6 張(7/1 -7/6)│查獲扣案 │
├──┼──────────┤(受執行人:乙○○、詹│
│2 │卞帝亞汽車旅館7 月份│昊恩) │
│ │各時段進客紀錄表1 張│ │
├──┼──────────┤ │
│3 │旅行團訂房紀錄表1張 │ │
├──┼──────────┤ │
│4 │營收統計表2 張(106 │ │
│ │年6 、7 月) │ │
├──┼──────────┤ │
│5 │交班本A (藍色封面)│ │
│ │1 本 │ │
├──┼──────────┤ │
│6 │交班本B (黑色封面)│ │
│ │1 本 │ │




├──┼──────────┤ │
│7 │餐費袋(曉恩,216 ,│ │
│ │內含明細1 張及新臺幣│ │
│ │1065元) │ │
├──┼──────────┤ │
│8 │餐費袋(小餅,225 、│ │
│ │226 ,內含明細1 張及│ │
│ │新臺幣945元) │ │
├──┼──────────┤ │
│9 │餐費袋(幸福,205 、│ │
│ │206 ,內含明細1 張及│ │
│ │新臺幣1815元) │ │
├──┼──────────┤ │
│10 │應召業者(曉恩)寄放│ │
│ │款項1400元 │ │
├──┼──────────┤ │
│11 │櫃臺主機1部 │ │
├──┼──────────┤ │
│12 │螢幕1部 │ │
├──┼──────────┤ │
│13 │鍵盤1個 │ │
├──┼──────────┤ │
│14 │乙○○之手機(Samsun│ │
│ │g 牌含SIM 卡1 張)1 │ │
│ │支 │ │
├──┼──────────┼───────────┤
│15 │護照影本64張 │卞帝亞汽車旅館二樓值班│
├──┼──────────┤休息室查獲扣案 │
│16 │交班本(編號C) 1 本│ │
├──┼──────────┼───────────┤
│17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卞帝亞汽車旅館三樓辦公│
│ │)1部 │室查獲扣案 │
├──┼──────────┤ │
│18 │螢幕(含電源線、影像│ │
│ │連接器)1 部 │ │
├──┼──────────┤ │
│19 │滑鼠1個 │ │
├──┼──────────┼───────────┤
│20 │性交易所得3200元 │卞帝亞汽車旅館202 號房│
│ │ │查獲扣案(泰國籍應召小│




│ │ │姐A2) │
├──┼──────────┼───────────┤
│21 │性交易所得3200元 │卞帝亞汽車旅館210 號房│
│ │ │查獲扣案(泰國籍應召小│
│ │ │姐APICHSINEE MALILA )│
├──┼──────────┼───────────┤
│22 │性交易所得3000元 │卞帝亞汽車旅館211 號房│
│ │ │查獲扣案(泰國籍應召小│
├──┼──────────┤姐YAENSAN PANNPA) │
│23 │保險套3個 │ │
├──┼──────────┼───────────┤
│24 │性交易所得3500元 │卞帝亞汽車旅館207 號房│
│ │ │查獲扣案(泰國籍應召小│
│ │ │姐KHAMNU ANSRICHANYA)│
├──┼──────────┤ │
│25 │性交易所用記帳筆記本│ │
│ │1本 │ │
├──┼──────────┼───────────┤
│26 │性交易所得4000元 │卞帝亞汽車旅館226 號房│
│ │ │查獲扣案(中國籍應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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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