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曾 佩 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