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很多次我也不知道。我也忘記了,時間很久了。(問:甲 ○說第一次被性侵是99年6月26日,那99年6月27日你們兩家 人一起去玩,99年7月5日被告老婆生日你們幾乎全家都去了 ,也包括甲○,甲○為何會在被性侵後還會一直參加兩家的 活動?)甲○有告訴我,被告跟她講說她如果不參加,被告 會把事情說出來,甲○原本不想參加,但被告的太太也一直 邀請。(問:甲○前次開庭作證時說,99年6月26日、99 年 7月10日她被性侵兩次,99年7月19日她會再出去是因為被告 的老婆和妳叫她陪被告出去,有無此事?)好像是有一次為 了要去山上拿茶葉,被告的太太要我請甲○陪被告去,我怕 山路夜行危險,說這樣子不好,但最後有沒有去我也忘記了 。(問:甲○跟被告的感情是否不錯?)我們全家跟他們全 家的感情都不錯等語(見原審卷第286至296頁)。是以被告 與告訴人二家感情原係日常生活互動相當頻繁、密切,且緊 密結合,被告又係告訴人之父最好之朋友,被告係於告訴人 之母接獲醫院產檢通知單後,始向告訴人之母坦承係其以強 制方法致告訴人懷孕,並在告訴人家對著告訴人家的神明公 媽跪下來跟告訴人家之神明講說:是我強的啦,請原諒我, 對不起等語,被告還跪求告訴人之母希望能完成被告之父唯 一的心願即希望被告能夠有一個後代。
⒊本院於審理時勘驗錄音光碟內容如下:
①關於99年12月12日下午2時錄音光碟部分 被告與告訴人甲○對話之內容詳如前理由欄貳、二、㈠、⒊ 所載。且從上開99年12月12日下午 2時被告與甲○之對話內 容可知,被告面對甲○之逼問,一直採取不要再說這些的不 願回答之迴避方式,最後始坦承那天在能高甲○有拒絕被告 ,有跟被告說不可以,並說不要,被告並表示甲○惡露還有 的時候,其有去房子那裡找甲○。且甲○對於被告之下列行 為感到憤怒:⑴被告之配偶因被告歪曲事實,致被告之配偶 還告訴甲母都是甲○主動去找被告,說得好像甲○強暴被告 一樣,並把所有的錯都推到甲○身上,被告完全沒擔當及不 要臉。⑵且甲○認這件事從頭到尾其都不願意,被告自己僅 因事情沒辦法收尾,就把全部的事情推到甲○身上(被告聽 聞後即趕忙說:不要講那麼大聲啦)。⑶被告之配偶因被告 歪曲事實,故被告之配偶想的只是甲○傷害被告之配偶,並 沒想到甲○受到的傷害。⑷被告還向甲母說甲○如果不趕快 回來簽一簽,被告之配偶要告,致甲○受了非常大的壓力。 ②關於99年12月12日晚上7時許之錄音光碟部分: ⑴被告之配偶與甲○之對話內容:
被告之配偶:○○(指陳麗雪喚被害人名字,下同),妳媽
跟我說妳有回來,他叫我拿這張過來給妳簽,
妳自己看一下,他叫他大哥打的,他說這,妳
自己看,本來他大嫂也有寫一張給他,如果這
樣子,他也是要跟他大哥大嫂沒有往來了,變
成沒親沒戚,你自己看一下,如果妳要簽的話
,他就付這張支票給妳,但是我跟妳說,這支
票也不是我付的,他自己要去負責,我也不跟
他負責,他跟他大嫂借的,他說這40萬給妳養 身體,如果說妳真的,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
兩個都是傷害。
甲○:這張切結書是誰打的?
被告之配偶:他叫他大哥打的。
(之後告訴人甲○停了約l、2分鐘,應是在詳讀切結書,後 告訴人甲○認內容與實際不符故不願簽名)。
(告訴人甲○全程音調是傷心難過的,並沒有哭泣。) 甲○:這切結書我不會簽,阿姨,我跟妳說,真的這件事的 發生,我知道對妳的傷害很大,我對妳也很愧疚,我 現在要做的,是要跟張家算,……
被告之配偶:…,妳要簽不簽…,這是妳叔叔叫我拿過來給 妳簽的,如果你們倆個,如果不要的話,我也
沒辦法跟妳講什麼,但是傷害說實在的是我最
大,我什麼話也沒講,我也跟妳道歉,真的我
什麼話都沒有講,我傷害是最大,真的,我把
妳當女兒看待,其實你們倆會給我這樣,我真
的真的我的傷害是多大,妳不要跟我說妳要跟
我們張家算帳,那跟我都沒關係。
甲○:我知道啊,所以我不希望是妳拿來,我希望被告自己 來負責,我不想把妳拖下水,因為我知道這件事情妳 也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被告之配偶:對,現在就是他叫他大哥打的,他說他不要, 妳媽也在那,所以才叫我拿過來,讓妳看,妳
若要簽就簽,不要我真的沒辦法,我也會跟妳
媽說,這樣的時候,走到什麼地步我真的不知
道,妳們走到什麼地步真的我不知道了,妳懂
我的意思嗎?傷害是我,不是妳們兩個。
甲○:我知道妳也有受到傷害,但是妳知道我那時候不想要 這個小孩,我說小孩一定要拿掉,那時候還沒有一個 月被告就已經知道了,我跟他說,我們把小孩拿掉, 不要再這樣下去了,……。
被告之配偶:其實這個,○○,我打電話給叔叔,妳們當面
去講,我真的,如果妳不要妳就打電話給他,
打我家的電話,叫他過來,如果這樣子的話,
我真的沒辦法跟妳講什麼。
⑵以下是被害人、陳麗雪(應係二人)與被告電話通話內容: 甲○:你某叫你過來。不然你自己跟她講。
被告之配偶:喂,丁○○你過來一下,你和媽,怎麼跟人家 講的,其實我真的,現在她再跟我講這樣,你
過來,當面你們怎麼講的我不知道,……,現
在問題是她不簽啊,(將電話拿給告訴人)你
跟叔叔講,我沒辦法了。
甲○:不然就是你當面過來講,就這樣子,沒有別條路,就 到這樣了,又怎樣,我剛有叫你自己過來講,我不想 牽拖阿姨,是你自己不過來,這件事責任你擔不起。 (掛電話通話結束)。
⑶以下為陳麗雪、被害人繼續對話內容:
甲○:所以我才說這件事我不想連累你,我覺得我很受傷… …。
被告之配偶:他要過來嗎?
甲○:他沒說,他都沒說話。
被告之配偶:我就不知道了,這事情真的大家要鬧成這樣, 我也沒辦法,○○,真的,傷害是我,真的,
這樣就好,我也沒辦法說了。
(聽到有摩托車發動聲音,可能是陳麗雪離開的機車聲音。) ⑷甲○處電話響起(研判係被告來電),被害人通話內容如下 :
甲○接電話:喂。
甲○:協議書要重擬。
甲○:協議書要重寫過,那份協議書我不會簽。 甲○:協議書要重擬,重新寫賠償的。
甲○:你說這些都來不及了,阿姨已經走了。
甲○:我剛就有叫你自己過來講,你自己帶過來,我拿白紙 全部重頭寫。
甲○:我寫你對我造成的傷害,願意以40萬賠償,兩方不再 來往,後面都照抄,前面不能這樣寫,你要保護你自 己,我也要保護我自己
③依上段⑴之錄音內容顯示:被告之配偶拿協議書要給告訴人 簽名,並表示此面額40萬元之支票係被告向被告之大嫂借的 ,被告之配偶轉述被告要將這40萬元給告訴人養身體,惟告 訴人對於該協議書之內容感到甚為憤怒,表示其不會簽該協 議書,並表示這事要跟張家算,告訴人並表示這件事係被告
自己要負責,告訴人不想把被告之配偶拖下水,因為告訴人 亦知道這件事情被告之配偶也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④從上段⑵、⑶之錄音內容顯示:被告之配偶從告訴人所講述 之內容,發現與被告對其陳述之內容不符,認為有要被告過 來與其及告訴人當面澄清之必要,被告之配偶及告訴人乃打 電話給被告,要被告過來講清楚,惟被告並沒有說要過來, 被告之配偶無奈隨後即離開現場。
⑤依上段⑷之錄音內容顯示告訴人對被告請其大哥所擬之協議 書之內容甚感憤怒,認被告僅係一昧的要保護自己而書寫與 事實不符之協議書,告訴人嚴正拒絕簽署該份協議書,認要 重擬寫賠償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害,願以40萬元賠償告訴人 ,2人不再來往。
⒋嗣後告訴人並傳真其所擬之協議書,該協議書之內容為:「 甲方丁○○因於99年 6月至11月間,其言行對乙方造成身體 、心理精神傷害,雙方願達成以下協議:一、甲方承認對乙 方所造成之身體、心理精神傷害的確不當,願鄭重道歉。二 、甲方願無條件賠償乙方新台幣肆拾萬元整。三、乙方於本 契約成立後,不再予(按:應為「與」之誤)甲方有任何關 係、聯繫。四、甲方於立下契約後,其本人及妻子不得再依 民法、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要求其他型(按:應為「形」之 誤)式賠償。五、契約成立後一式參份,予甲方、甲方妻、 乙方各留存一份。〈以下空白〉立契約書人:甲方、甲方妻 、乙方」,此有告訴人傳真予被告之協議書1份在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371頁)。
⒌又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認識被告丁○ ○?〈當庭指認〉)認識他很久。(問:被告有無向你們購 買過茶葉?)有。(問:被告 1次大概購買多少茶葉?)被 告購買春茶、冬茶,1次大約90斤至120斤左右。(問:99年 5 月 9日當天被告有無向你購買茶葉?)有,他那天有上去 我們山上買茶葉。(問:此張估價單是否你寫的?〈庭呈估 價單影本 1張,審判長諭知:提示證人交自閱〉)對。(問 :被告向你買茶葉當天,你看到什麼事情,能不能請你描述 一下?)當天他與另外一個女孩上去,我們有問他為何什麼 不是跟你太太一起上來,怎麼跟另外一個女生上來,他還跟 我說那是他們家的鄰居。(問:就你當天看到,那個女孩子 在你們茶行,她做了什麼事情你還記得嗎?)他們互動的很 頻繁、很正常,又稱互動的很好。(問:就你看到,被告與 這個女孩子的互動,有什麼奇怪的地方?)沒有啊,很正常 一般互動很好等語(見本院卷第152至154頁)。惟證人乙○ ○所證述與被告至其茶行買茶之女子縱為告訴人,而被告係
向證人介紹該女子是他們家的鄰居,足認二人應係鄰居關係 ,而非有其他特殊之男女情誼,又參以被告與告訴人二家關 係互動頻繁且密切之情形,且當時又尚未發生告訴人遭被告 性侵害之事,則告訴人與被告互動很頻繁、正常且良好之情 形以觀,自無從據此推論被告與告訴人係男女朋友。 ⒍又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告訴人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懷 孕前之最後一次生理期係99年7月初,足認告訴人指稱99年7 月19日該次性侵時,告訴人因生理期而拒絕等語,係不實在 ,告訴人之指證顯有瑕疵,不足採信云云。惟查,女性之生 理期一般正常情形係28日為一周期,至於月經來潮日數則常 因個人而異,故亦有可能因個人體質之不同而有月經周期係 40、50日或 2個月,亦有20日左右即為一周期,亦有原為28 或30日一周期,惟因壓力或不明原因而月經來潮 2次,或原 以為月經已結束,惟過1、2日又有少量之經血,或月經來潮 時間甚久,或月經量或經期甚為混亂之情形,凡此均有可能 發生,且亦非稀有之事。另有關病人最後一次月經是根據病 人主訴,病人自訴最後一次月經為7月9日,經推算99年10月 13日應為13週又 4天,然病人妊娠週數之記載是根據超音波 測量結果,依據所附之超音波圖像,病人於99年10月13日, 其妊娠週數之測量結果為12週又 4天,至於病人自訴最後一 次月經時間,因有體質及記憶之差異,因此病人妊娠週數之 記載是根據超音波測量結果為主,此有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 里基督教醫院102年5月 6日埔基醫字第00000000A號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0頁)。 是以告訴人雖至醫院就診向醫 師表示其最後一次月經係於99年7月9日來潮(而非結束), 惟亦無從即認告訴人99年 7月19日之月經即已全部結束,是 以告訴人指稱99年 7月19日被告欲對告訴人性侵時,告訴人 因生理期而拒絕等語,難認有何不實之處。
⒎又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告訴人之自小客車有於99年 7月14日13時30分至15時15分、99年7月16日14時30分至15時 51分、99年7月27日9時14分至11時34分、99年7月31日9時34 分至11時39分、99年8月6日11時26分至13時21分99年8月8日 9時38分至11時22分、99年8月14日10時20分至11時0分99年9 月6日12時12分至14時18分、99年9月 7日12時12分至14時18 分(共計 9次)在「林中林小木屋汽車旅館」(下稱「林中 林汽車旅館」)出入之紀錄,並有林中林業務手寫日報表影 本 9紙在卷可考(見原審卷第64至73頁)等語,惟告訴人僅 承認曾與被告至「林中林汽車旅館」 2次,且證人即告訴人 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剛剛有說過,妳曾經跟他 去過林中林兩次?)嗯。(問:妳還記得時間嗎?)第一次
確切的時間,我不記得,第二次應該是在 8月中。(問:所 以第一次是在 8月中之前,是嗎?)我不確定。(問:那這 兩次有發生性關係嗎?)沒有。(問:為什麼沒有發生性關 係?)他有要求,可是因為有一點爭吵,所以他也沒有做什 麼。(問:所以就是妳拒絕,他就沒有要求一定要跟妳發生 性關係?)有在講小孩子的事情,所以他也很生氣,我也很 生氣,所以沒有做什麼。(問:他這兩次有跟妳要求發生性 關係?)有。(問:那妳拒絕?)對。(問:那妳之前去過 林中林,為什麼妳都沒有跟檢察官或是警察講?)我都有說 ,我們陸續有吵過很多次,我也求過他很多次。去那裡也只 是在那裡爭吵而已,那不就是跟我講得一樣嗎,就只是爭吵 而已,跟去新社一樣都只是在吵而已等語( 見原審卷第236 至237頁 )。又本件因告訴人遭被告強制性交而懷孕,且被 告與告訴人間於告訴人發現懷孕初期又為是否拿掉胎兒而意 見相反,是以 2人間就是否繼續懷孕而爭吵不斷,且因告訴 人又怕甲父、甲母知道,故亦不能選擇在雙方住處或可能會 有認識之人聽到之地方談論此事,故告訴人稱其與被告至林 中林汽車旅館係在講小孩子的事情,以致被告很生氣,告訴 人也很生氣,並沒有發生任何性行為,亦無不合理之處。 ⒏又告訴人堅詞否認另有林中林汽車旅館所陳報之其餘 7次時 間與被告至林中林汽車旅館之情事。經查:
⑴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那我請問妳, 妳跟被告有去過林中林汽車旅館嗎?)有。(問:去做什麼 ?)從事情發生,我求過他很多次,因為我知道如果他不放 手,我這裡也沒輒。我也講不得,我也告不得,我跟他求過 很多次,我在他的機車那裡,我也求過他。那時候有發生一 些爭吵,他就說我們出去講,所以就去了。但是當時我並不 知道是汽車旅館,因為它外表很荒廢,我根本就不知道那是 汽車旅館,是到後來他付錢我才知道那裡是汽車旅館,我就 問他是不是?他才跟我說對。(問:那一次去那裡做什麼? )發生了一些爭吵,兩次去都是吵架。(問:每次去,那總 共是去過幾次?)兩次。(問:去過兩次林中林汽車旅館? )對。(問:依照林中林汽車旅館的業務日報表,從99年 7 月14日到9月7日不到兩個月,被告所用的車輛有去過那裡10 次?那被告稱都是跟妳去那裡,每次進去的時間1到2個小時 ,跟妳的口述不一樣,為什麼?)他確定是跟我去的嗎?( 見原審卷第224至225),是以從證人甲○證述之內容以觀, 證人即告訴人甲○對與被告曾去過林中林汽車旅館 2次乙事 毫無否認,則其是否需就與被告至該旅館之次數為不實陳述 之必要,亦大有疑問。
⑵且告訴人之代理人並以原審卷第65頁及68頁即99年9月6日及 同年月7日林中林業務日報表上所載之當天休息之3間房號、 2輛自小客車車號(其中337號房均無記載車號)、甚至連該 2日該3間房間休息之起、迄時間均一分不差,而質疑該林中 林業務日報表之真實性。經本院檢視該林中林汽車旅館之業 務日報表係以手寫方式書寫,而非以電腦輸入方式記載,且 有些日報表甚至未有填表人簽名,縱有簽名亦非簽完整之姓 名,再林中林汽車旅館所陳報之該旅館99年9月6日及同年月 7日林中林業務日報表上所載之當天休息之 3間房號(即337 、665、666)、2輛自小客車車號(其中337號房均無記載車 號)及該2日該3間房間休息之起、迄時間均一分不差,其多 項甚難發生之巧合均同時發生,故該林中林業務日報表之真 實性即甚為可疑,再林中林汽車旅館又無法提供其所陳報告 訴人之自小客車曾至林中林汽車旅館休息之日期,告訴人之 自小客車確有進出林中林汽車旅館大門之監視錄影光碟(見 原審卷第374至376頁之林中林汽車旅館呈報狀)予以佐證, 是以本院自難認告訴人另有於林中林汽車旅館所陳報之其餘 7次時間與被告至林中林汽車旅館之情形。
⑶退步言之,縱認告訴人確另有與被告至林中林汽車旅館 7次 ,惟因告訴人深怕父親知悉其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後無法承 受而不願讓其父、母知道,致被告藉告訴人此弱點而以此脅 迫告訴人,已如前述,故自亦無從據此推定告訴人係合意與 被告發生性行為。又如告訴人於上開 7次至林中林汽車旅館 均係遭受被告強暴、脅迫而與被告性交,則此部分則應由檢 察官另行偵查起訴,而非本件強制性交案件審理範圍。 ⒐又證人潘秀琴於100年12月27日原審審理時雖證稱:( 辯護 人問:你是否認識被告?如何認識?)認識,我在耕作的田 在他的養雞場的正對面。(辯護人問:妳在99年 7月時,妳 有在妳的田裡看到一個女孩開一台車到被告的養雞場嗎?) 有,常常看到。(辯護人問:為何記得是99年 7月?)因那 段時間被告的父親在生病,我會問他爸爸有沒有好一點,我 是因為這樣才對那陣子有印象。(辯護人問:請詳述妳看到 那個女孩子的情形?)我會聽到關車門的聲音,我會看一下 ,看到一個女孩子的背影走到被告的雞寮去。(辯護人問: 妳看到那台車是什麼樣的車?)車型我不會講,就是銀白色 的,不會很大。(辯護人問:妳有無看到那個女孩子的正面 ?)都沒有看過,我都是看到背影。(辯護人問:那個女孩 子都會待多久?)我沒有注意。(辯護人問:你有無問過被 告那個女孩子是誰?)沒有,那是別人的事情,我不會過問 。(辯護人問:為何妳這次會來作證?)因被告問我有沒有
看過誰找過我,他說他被告了,我說就是上次那個小姐、你 老婆、那幾個男生,他就說:喔,那妳看過那個小姐。我回 答說:但我只看過背影。(檢察官問:妳認識被告多久?) 很久了,我們是隔壁村的,耕作都在那附近,我們兩村的人 幾乎每家都認識,只是有的叫不出名字,但碰到都會點頭。 (檢察官問:告訴人家妳是否認識?)我不認識,我不知道 是誰。(檢察官問:妳剛才回答辯護人說99年,被告父親生 病時,妳看過有女子開銀白色的車到養雞場,看過幾次?) 沒辦法確定,那麼久了,就看過好幾次。(檢察官問:能否 確定看到的時間是在被告父親過世前多久的時間?)我不知 道怎麼回答,就是看過好幾次這樣子而已。(檢察官問:妳 能否確定是同一個女孩子?)同一個,車牌號碼我記得,○ ○○○號。(檢察官問:為何會去記車牌號碼?)因我腳踏 車曾經在那邊被竊,我先生機車的行李箱也常常被翻、被拿 走,所以只要有車靠近,我都會看,那台車又常常看到,那 個車子跟被告的車子顏色很接近,我才會去看一下。(檢察 官問:99年 7月到現在將近一年半的時間,妳沒有看過這個 車,還這麼清楚記得車牌號碼?)我因為腳踏車被偷,我習 慣會記像是統一發票的後三碼這樣子。(檢察官問:妳是否 知道該名女子去找被告做何事?)不知道。(檢察官問:那 為何妳又願意出來作證?)因被告跟我講,我說我只看過背 影,可能沒什麼幫助等語(見原審卷第136至141頁)。惟查 ,本件辯護人於交互詰問證人潘秀琴時,於主詰問證人潘秀 琴是否認識被告及證人潘秀琴之田地在何處後,在未建構基 本事實之情況下,即直接問證人潘秀琴「妳在99年 7月時, 妳有在妳的田裡看到一個女孩開一台車到被告的養雞場嗎? 」,該題目本即包含了詰問者所欲證人回答之99年 7月間有 一個女孩開一台車到被告養雞場之答案,顯有誘導之嫌,又 如證人潘秀琴確對約1年5個月前看到一個女孩開車至被告養 雞場之時間記憶清楚而明確,且又能明確記憶該女子之車號 ,則其為何對於檢察官問證人「能否確定看到的時間是在被 告父親過世前多久的時間?」之問題時則又答稱「我不知道 怎麼回答,就是看過好幾次這樣子而已。」,是以證人潘秀 琴之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即甚為可疑,且證人潘秀琴又係因 被告問其「妳有沒有看過誰找過我,他說他被告了,我說就 是上次那個小姐、你老婆、那幾個男生,他就說:喔,那妳 看過那個小姐。我回答說:但我只看過背影。」,顯然被告 係直接告訴證人潘秀琴其所看背影之該女子即係告其刑案之 人,並要證人潘秀琴到庭作證,足認證人潘秀琴證言之可信 度顯係受有不當之污染,故證人潘秀琴證言自難遽以採信。
退步而言,縱證人潘秀琴所述告訴人曾至被告之養雞場找被 告,惟因被告與告訴人二家日常生互動極為頻繁而密切,告 訴人亦尊稱被告為「大桶叔叔」,故告訴人至被告之養雞場 自係稀鬆平常之事,難認有何引人注目之處,又縱告訴人於 99年 7月仍有至被告養雞場,惟因告訴人不敢將其遭被告性 侵害之事告訴甲父、甲母,故如告訴人之父、母要告訴人至 被告家,告訴人亦不能亦不敢拒絕,以免又遭甲父、甲母詢 問原因,是以自亦不能以證人潘秀琴之證言推論被告與告訴 人係合意性交。
⒑至於證人即被告之大嫂郭玉梅雖到庭證稱:99年10月14日我 公公出殯,隔天丁○○跟我說此事,他說他和被害人想把小 孩生下來,因為他一直都沒有小孩,以我當大嫂的立場,那 個女生也不錯的話他們又情投意合,我沒有很反對,我當然 有罵他不應該這樣而且女生年紀又小,可是以我私心幫小叔 想的時候我沒有很反對,如果他們情投意合陳麗雪也願意的 話,所以我才願意跟陳麗雪講這件事情。但陳麗雪一直哭也 強烈反對,我問甲○你們年紀差這麼大妳愛他什麼,她低頭 不說話,甲○說他們是真感情,她真的想跟被告走下去,後 來她慢慢說她知道這麼做對不起陳麗雪,如果陳麗雪不答應 她也不敢生小孩,我跟她說我和陳麗雪聊過,如果他們兩個 執意要在一起,她願意退出可是所有財產要撥到陳麗雪的名 下。甲○原本低著頭一臉愧疚,那時候她抬起頭跟我說:我 什麼都沒有了,我生小孩幹什麼,我不要生了。後來她拿了 一張墮胎切結書叫丁○○簽字丁○○不肯,之後我們三方默 默無言不知道怎麼講下去,後來我回去跟陳麗雪說,她還是 不肯。我於99年10月19日早上與被告陪甲○去婦產科墮胎等 語(見原審卷第346至355頁)。惟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問:再請問妳,有個叫郭玉梅應該是被告的大嫂,她 有去找過妳一次?)我們偷偷碰過兩次面。(問:她第一次 去找妳的時候,妳是不是有跟她說,如果妳要生的話要經過 被告的老婆的同意?)我沒有說過這一些,我只有跟她說阿 姨不會同意。(問:妳沒有說過這兩句話,妳被性侵為什麼 你會想把小孩留著不想要把小孩拿掉?)最後一次產檢是10 月13日,在那之前都沒有任何胎兒的形狀只是一塊肉。如果 那時候,那時候我都很排斥這個小孩,我一直想要把這個孩 子拿掉,叫他去處理叫他去找醫生,因為○○醫院也不願意 拿,我真的不知道要去哪裡處理這件事情,我叫他自己要去 問,因為他女兒可能都有相關經驗,我沒有,我也沒有朋友 有人去拿過小孩。我也沒有辦法開口去問我朋友去哪裡可以 拿小孩,我叫被告自己要去處理,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辦〈
情緒激動〉等語(見原審卷第229至230頁)。且告訴人於99 年9月1日到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產檢時,即有向醫師「 要求中止妊娠」,惟醫師「鼓勵保留」,此有財團法人埔里 基督教醫院就診紀錄可稽(見警卷證物袋),是告訴人於確 定懷孕且非子宮外孕,即向醫師要求中止妊娠,而非期待與 被告有此小孩,並想跟被告走下去,且如告訴人係想藉由與 被告有小孩,而圖謀被告之財產,並於一聽到被告之配偶陳 麗雪要將被告所有財產要撥到陳麗雪的名下,即不想生小孩 ,則告訴人怎可能於99年9月1日產檢時即明確向醫師要求中 止妊娠,是以證人郭玉梅此部分之證述顯甚為可疑,再參以 證人郭玉梅又係被告之大嫂,其又係與被告陪同告訴人去婦 產科墮胎之人,是以其證詞自難憑採,故自亦難據此認定被 告與告訴人係合意發生性行為。
⒒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我再問妳兩個問題就好 ,妳在妳的自訴書裡面有提到 9月初,就是開始去租套房的 那個地方,那你自訴書裡面提到:這段期間裡男方每隔幾天 就都會來找我。)對。(問:「我就像一個出氣娃娃一樣不 能不要只能接受」?)對。(問:那妳租房子已經有相當一 段時間,如果每隔幾天,那顯然從這個這樣講的話,光住在 那裡的那一段時間,妳們發生性關係就應該很多次了。他找 妳,妳不能拒絕就只能接受,是不是這樣子?)租房子之後 ,我又不常回去,我不常待在租的房子那邊。(問:沒有, 這是妳自訴這一段,這是妳自己寫的。照妳這樣講妳租的期 間每隔幾天他就來找妳啊,然後就發生關係?)我只有說他 找我,我沒有說發生關係啊。(問:妳自己講說妳就像一個 充氣娃娃不能不要只能接受?) 那請問要到206次才算充氣 娃娃嗎等語(見原審卷第230頁)。 是亦不能以此即認於99 年 9月份後,被告與甲○在甲○租屋處內有發生多次性行為 ,更無從推論被告與告訴人係合意性交,而非以告訴人不願 讓甲父、甲母知道以致無法承受之弱點脅迫告訴人,並一再 施以強暴之方式,對告訴人強制性交。
⒓綜合上述,告訴人所處之情況,顯然與一般性侵害之情形不 同,因告訴人於第 1次遭性侵後,基於孝心而隱忍未予提告 或告訴父、母,被告竟利用告訴人不敢曝光,傷害兩家感情 之心理,以此脅迫方式告訴人,並以不法腕力於99年 7月19 日、99年 9月中旬某日、99年10月中旬某日及99年10月27日 遂行 4次性侵行為,且被告均係以心理脅迫及強暴之方式而 對告訴人遂行強制性交之犯行,堪予認定,並均應予以論罪 科刑。
㈣關於被告與告訴人二家互動關係之認定: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有沒有在被 告的住處?)我有去過。(問:去泡茶聊天跟被告的孫子玩 ?)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前,我們都有,而且我們兩家人的出 入都很頻繁,不是只有我去他家,他也會來我們家,他除了 睡覺跟洗澡的時間,他都在我們家。(問:99年 6月26日性 侵之前,妳跟被告出去幾次,做什麼?)有單獨去載過一次 香菇跟一次茶葉,茶葉是去大禹嶺那邊,香菇是同一個地點 。之後陸續都會去夜市,就這樣子。當天我就已經跟我家裡 的人,包括他老婆也在場,我就已經說27日去海邊玩的事情 ,我不要去了,然後每個人都一直問我說,妳幹嘛不要去, 我只有說我很累我不想去什麼的。他老婆包括我媽、我姊也 一直打電話問我說,妳幹嘛不要去?我就一直說我不要去, 他老婆也打電話跟我說叫我去,如果你不去叔叔就不會去, …,然後就叫我要去,如果妳不去,大家兩個都講好了,已 經好不容易要帶妳爸出去了,妳又不去。等一下妳爸又在懷 疑,妳爸心情又不好什麼的,就是叫我一定要去。阿姨對我 們家的人很好,在這件事發生之前,兩家的關係很好,阿姨 對我們家的人真的很好。(問:99年7月5日被告的老婆生日 ,就是妳第一次被性侵之後,那一天妳跟妳姊姊是不是有買 了蛋糕到被告家跟被告的老婆慶生?妳是不是有去?)蛋糕 不是我買的,是那個保險員買的。(問:那妳有沒有去?) 我有去,我姊有去,我爸有去,我媽也有去,我們全家人都 有吃到蛋糕等語(見原審卷第210至211頁、第227至229頁) 。
②證人甲○之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依照妳女兒的指訴 ,在車上這次是99年6月26日能高瀑布那次,99年6月27日妳 們家跟被告家是否兩家人去海邊玩?)有,當時原本甲○及 我老公不要去,但被告的老婆說當時我們家正是失意的時候 ,出來散散心,我才答應,當時還不知道性侵的事情。我們 兩家原本就會這樣玩在一起,像親兄弟一樣。(問:99年 7 月 5日被告老婆陳麗雪生日,當天妳有無去?)我不知道他 們夫妻是誰的生日。在金都餐廳辦,我跟我大女兒有去,甲 ○也有去,我先生也有去。(問:甲○說第一次被性侵是99 年6月26日,那99年6月27日你們兩家人一起去玩,99年7月5 日被告老婆生日你們幾乎全家都去了,也包括甲○,甲○為 何會在被性侵後還會一直參加兩家的活動?)甲○有告訴我 ,被告跟她講說她如果不參加,被告會把事情說出來,甲○ 原本不想參加,但被告的太太也一直邀請。(問:甲○前次 開庭作證時說,99年6月26日、99年7月10日她被性侵兩次, 99年 7月19日她會再出去是因為被告的老婆和妳叫她陪被告
出去,有無此事?)好像是有一次為了要去山上拿茶葉,被 告的太太要我請甲○陪被告去,我怕山路夜行危險,說這樣 子不好,但最後有沒有去我也忘記了。(問:甲○跟被告的 感情是否不錯?)我們全家跟他們全家的感情都不錯。(問 :所以甲○跟被告在事發前的感情是否也不錯?)對。(問 :甲○曾經跟被告手牽手去逛夜市的事情妳是否知道?)不 知道,只知道被告的太太有要求甲○跟被告及他的孫女去夜 市採購一些點心零食等語(見原審卷第290至294頁)。依證 人甲○之母前揭證述,足認被告與告訴人二家人於日常生活 中之互動相當頻繁且密切,被告與告訴人之父間之關係如同 親兄弟一般。
③證人鄭勝峰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與告訴人家裡是否熟 悉?)不是非常熟,我是去買檳榔,有時候坐在那裡,被告 有時也會去告訴人家裡吃飯,我去買檳榔時就大家聊聊天。 (問:原來告訴人跟被告兩家都相處的很好?)對,檳榔攤 跟被告的店在正對面,隔著馬路。(問:現在被告及告訴人 雙方來往情形如何?)好像都沒有什麼說話了,我印象好像 是去年 9月被告父親去世後,告訴人就很少去被告家,我也 感到好奇本來兩家感情很好,怎麼就不來往。(問:你剛說 看到告訴人跟他父親在被告家中喝茶、聊天是指以前的情形 ?)對,是被告父親去世前的情形等語( 見原審卷第134頁 )。
④證人黃耀毅於101年12月10日原審審理時證稱:( 問:證人 與被告的關係?)被告之前是我的岳父。(問:你何時離婚 ?)去年年中。(問:你在離婚之前有幫被告做過生日嗎? )有。(問:是在哪一年幫被告做生日?)我記得是99年, 因為是他的50歲的大壽。(問:99年被告50歲生日在哪裡辦 的?)埔里的金都餐廳,總共辦了 1桌。(問:當時有那些 人參加?)自家人還有對面檳榔攤的姊妹,還有姊妹的爸爸 。(問:對面的檳榔攤總共有 4個姊妹,是哪兩位姊妹參加 ?)老大跟老二。(問:99年被告生日,在金都餐廳吃飯時 ,當時氣氛如何?)很好。(問:對面檳榔攤的兩位姊妹及 父親,在生日吃飯當時有無向被告講那些祝福的話?)有, 生日快樂的話。(問:如何認識她們姊妹及父親?)她們都 會去我岳父家泡茶、聊天。(問:泡茶、聊天是何時的事情 ?)平常都會有。(問:99年 7月11日被告生日之前或之後 會過來泡茶、聊天?)之前、之後都有,我看過蠻多次的, 次數我沒辦法講。(問:證人除了在99年 7月11日生日餐會 及泡茶、聊天時有見過對面檳榔攤的姊妹,還有無在其他場 合見過她們?)也是有,有時候假日小朋友會回來我們彰化
芬園這邊,被告會載她們姊妹來接小朋友回去埔里。(問: 這是何時的事情?)是我大的女兒腸病毒很嚴重的時候,是 99年 5月份左右的事情。(問:有去載過幾次?)那時候有 載過一次等語(見原審卷第412至414頁)。依證人黃耀毅之 證詞,堪認被告與告訴人二家於案發前確往來互動頻繁,並 於99年被告之生日時在餐廳訂一桌酒菜慶生。 ⑤又依99年12月12日晚上 7時許之錄音內容顯示,被告之配偶 陳麗雪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即有:「(陳麗雪稱)但是, 我跟妳說,○○,老人家,根本什麼事情她沒辦法負責,妳 現在別把責任怪到我媽那,你倆個真的我跟妳說…,妳要簽 不簽…,這是【妳叔叔】(按指被告)叫我拿過來給妳簽的 ,如果你們倆個,如果不要的話,我也沒辦法跟妳講什麼, 【但是傷害說實在的是我最大,我什麼話也沒講,我也跟妳 道歉,真的我什麼話都沒有講】,我傷害是最大,真的,【 我把妳當女兒看待】,其實你們倆會給我這樣,我真的真的 我的傷害是多大,妳不要跟我說妳要跟我們張家算帳,那跟 我都沒關係。(告訴人稱)我知道啊,所以我不希望是妳拿 來,我希望被告自己來負責,我不想把妳拖下水,因為我知 道這件事情妳也受到了很大的傷害。」之對話,從上開對話 中可知被告之配偶係將告訴人當女兒看待,被告之配偶亦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