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11年度,45號
TCHM,111,侵上訴,45,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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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從業狀況、家庭經濟及生活 狀況(見本院卷第107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四、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景仁提起上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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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