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座擦腳時,被告將渠強壓在座位上,以此施以不法腕力之 強暴手段,對渠性交得逞等語,惟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並 為證稱:「(問:他是用什麼樣的手段讓妳對性侵不能抗拒 ?)第一次事情發生的很突然,我根本沒辦法反應。..。 」等語,僅表示事發突然,渠沒有辦法反應,就被告如何施 以強暴手段並未述及,本院並審酌甲○所穿著T恤與牛仔裙 均未扣案,有無因遭被告施以強暴手段而破損等節,均無從 查考與證明,而被告確是在違反甲○意願情況下對甲○性交 事證明確下,基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本院爰認定 被告是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對甲○性交得逞,而不認定 被告是以強暴方式為之。
㈣被告在本院上訴審與本院審理中抗辯伊與甲○家庭僅為鄰居 ,只有到甲○家購買香菸,並未頻繁往來云云。 此查:
⒈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妳有沒有在丙○○的 住處?)我有去過。」、「(問:去泡茶聊天跟丙○○的孫 子玩?)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前,我們都有,而且我們兩家人 的出入都很頻繁,不是只有我去他家,他也會來我們家,他 除了睡覺跟洗澡的時間,他都在我們家。」、「(問:九十 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性侵之前,妳跟丙○○出去幾次,做什麼 ?)有單獨去載過一次香菇跟一次茶葉,茶葉是去「大禹嶺 」那邊,香菇是同一個地點。之後陸續都會去夜市,就這樣 子。當天我就已經跟我家裡的人,包括他老婆也在場,我就 已經說二十七日去海邊玩的事情,我不要去了,然後每個人 都一直問我說,妳幹嘛不要去,我只有說我很累我不想去什 麼的。他老婆包括我媽、我姊也一直打電話問我說,妳幹嘛 不要去?我就一直說我不要去,他老婆也打電話跟我說叫我 去,如果你不去叔叔就不會去,..,然後就叫我要去,如 果妳不去,大家兩個都講好了,已經好不容易要帶妳爸出去 了,妳又不去。等一下妳爸又在懷疑,妳爸心情又不好什麼 的,就是叫我一定要去。阿姨對我們家的人很好,在這件事 發生之前,兩家的關係很好,阿姨對我們家的人真的很好。 」、「(問:九十九年七月五日丙○○的老婆生日,就是妳 第一次被性侵之後,那一天妳跟妳姊姊是不是有買了蛋糕到 丙○○家跟丙○○的老婆慶生?妳是不是有去?)蛋糕不是 我買的,是那個保險員買的。」、「(問:那妳有沒有去? )我有去,我姊有去,我爸有去,我媽也有去,我們全家人 都有吃到蛋糕。」等語(原審卷第二一0頁至第二一一頁、 第二二七頁至第二二九頁)。
⒉甲母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依照妳女兒的指訴,
在車上這次是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能高瀑布」那次,九 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妳們家跟丙○○家是否兩家人去海邊玩 ?)有,當時原本甲○及我老公不要去,但丙○○的老婆說 當時我們家正是失意的時候,出來散散心,我才答應,當時 還不知道性侵的事情。我們兩家原本就會這樣玩在一起,像 親兄弟一樣。」、「(問:九十九年七月五日丙○○老婆陳 麗雪生日,當天妳有無去?)我不知道他們夫妻是誰的生日 。在「金都餐廳」辦,我跟我大女兒有去,甲○也有去,我 先生也有去。」、「(問:甲○說第一次被性侵是九十九年 六月二十六日,那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你們兩家人一起去 玩,九十九年七月五日丙○○老婆生日你們幾乎全家都去了 ,也包括甲○,甲○為何會在被性侵後還會一直參加兩家的 活動?)..丙○○的太太一直邀請。」、「(問:甲○跟 丙○○的感情是否不錯?)我們全家跟他們全家的感情都不 錯。」、「(問:所以甲○跟丙○○在事發前的感情是否也 不錯?)對。」、「(問:甲○曾經跟丙○○手牽手去逛夜 市的事情妳是否知道?)不知道,只知道丙○○的太太有要 求甲○跟丙○○及他的孫女去夜市採購一些點心零食。」等 語(原審卷第二九0頁至第二九四頁)。依甲母上開證言, 足認被告與甲○二家人在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之日常生 活中互動相當頻繁且密切,被告與甲父間關係如同親兄弟一 般。
⒊證人鄭勝峰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與甲○家裡是 否熟悉?)不是非常熟,我是去買檳榔,有時候坐在那裡, 丙○○有時也會去甲○家裡吃飯,我去買檳榔時就大家聊聊 天。」、「(問:原來甲○跟丙○○兩家都相處的很好?) 對,檳榔攤跟丙○○的店在正對面,隔著馬路。」、「(問 :你剛說看到甲○跟他父親在丙○○家中喝茶、聊天是指以 前的情形?)對,是丙○○父親去世前的情形。」等語(原 審卷第一三四頁)。
⒋證人黃耀毅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證人與丙○○ 的關係?)丙○○之前是我的岳父。」、「(問:你何時離 婚?)去年年中。」、「(問:你在離婚之前有幫丙○○做 過生日嗎?)有。」、「(問:是在哪一年幫丙○○做生日 ?)我記得是九十九年,因為是他的五十歲的大壽。」、「 (問:九十九年丙○○五十歲生日在哪裡辦的?)埔里的「 金都餐廳」,總共辦了一桌。」、「(問:當時有那些人參 加?)自家人還有對面檳榔攤的姊妹,還有姊妹的爸爸。」 、「(問:對面的檳榔攤總共有四個姊妹,是哪兩位姊妹參 加?)老大跟老二。」、「(問:九十九年丙○○生日,在
「金都餐廳」吃飯時,當時氣氛如何?)很好。」、「(問 :對面檳榔攤的兩位姊妹及父親,在生日吃飯當時有無向丙 ○○講那些祝福的話?)有,生日快樂的話。」、「(問: 如何認識她們姊妹及父親?)她們都會去我岳父家泡茶、聊 天。」、「(問:泡茶、聊天是何時的事情?)平常都會有 。」、「(問: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丙○○生日之前或之後 會過來泡茶、聊天?)之前、之後都有,我看過蠻多次的, 次數我沒辦法講。」、「(問:證人除了在九十九年七月十 一日生日餐會及泡茶、聊天時有見過對面檳榔攤的姊妹,還 有無在其他場合見過她們?)也是有,有時候假日小朋友會 回來我們彰化芬園這邊,被告會載她們姊妹來接小朋友回去 埔里。」、「(問:這是何時的事情?)是我大的女兒腸病 毒很嚴重的時候,是九十九年五月份左右的事情。」、「( 問:有去載過幾次?)那時候有載過一次。」等語(原審卷 第四一二頁至第四一四頁)。依黃耀毅證詞,堪認被告與甲 ○二家在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案發前確往來互動頻繁 ,並在九十九年被告之五十歲生日時,在「金都餐廳」訂一 桌酒菜慶生。
⒌另依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十九時許錄音內容顯示,被告配 偶陳麗雪與甲○之對話內容,即有:「(陳麗雪稱)但是, 我跟妳說,OO,老人家,根本什麼事情她沒辦法負責,妳 現在別把責任怪到我媽那,你倆個真的我跟妳說..,妳要 簽不簽..,這是妳叔叔(指被告)叫我拿過來給妳簽的, 如果你們倆個,如果不要的話,我也沒辦法跟妳講什麼,但 是傷害說實在的是我最大,我什麼話也沒講,我也跟妳道歉 ,真的我什麼話都沒有講,我傷害是最大,真的,【我把妳 當女兒看待】,其實你們倆會給我這樣,我真的真的我的傷 害是多大,妳不要跟我說妳要跟我們張家算帳,那跟我都沒 關係。(甲○稱)我知道啊,所以我不希望是妳拿來,我希 望被告自己來負責,我不想把妳拖下水,因為我知道這件事 情妳也受到了很大的傷害。」等語。從上開電話對話中可知 被告配偶是將甲○當女兒看待,被告配偶亦稱被告為甲○之 叔叔,可見二家關係就像被告與甲父為親兄弟般相處,又被 告配偶陳麗雪亦稱此事雖對其傷害最大,但其什麼話也沒講 ,且被告配偶陳麗雪並就此事向甲○道歉,另足認甲○並非 是立於第三者身分而介入被告與陳麗雪婚姻。
⒍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與甲○二家人在本案九十九年六月二十 六日下午案發前之日常生活互動極為頻繁且密切,被告配偶 甚至將甲○當女兒看待,被告與甲父間關係如同親兄弟一般 ,並於被告及其配偶生日時,甲○家人均參與慶生。是被告
在本院上訴審與本院審理中抗辯稱伊與甲○家庭並無密切往 來,只有到甲○家中購買香菸云云,顯事畏罪情虛所為片面 之詞。
㈤⒈另依據本院上訴審勘驗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十四時錄音 光碟顯示被告與甲○對話內容如下(本院上訴卷第一六一頁 至第一六二頁):
甲○:你跟阿姨說都是我去找你的?
被告:妳怎麼又跟妳媽說小孩拿掉以後我們還有在一起。 甲○:我覺得你現在把所有的錯都推到我身上。 被告:現在這都不要講這個了。
甲○:你跟阿姨說甚麼?
被告:都不要再講這些了,沒有說甚麼,都不要再說了。 甲○:我問你一句話就好了。
被告:嗯。
甲○:第一次在「能高」我沒有拒絕你嗎?
被告:跟你說不要再說這些了。
甲○:你讓我問這個問題就好,我真的沒有拒絕你嗎? 被告:現在都不要再講這些了。
甲○:我沒有跟你說不可以,我沒有跟你說不要嗎? 被告:不要再講這些了,事情都過了。
甲○:我想知道事情到這裡你有多沒擔當。
甲○:你敢對天發誓我沒有拒絕你嗎?
甲○:你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我等一下會和阿姨講,該 簽我會簽。
被告:沒關係啦,現在都不要再講這個了。
甲○:我有沒有拒絕過你?你回答我就好。
甲○:你不是跟我媽說我如果不趕快回來簽一簽,阿姨要告 。
被告:我沒有講,現在不要再想到那了。
甲○:我只想問你一句話就好,在「能高」的時候我沒有拒 絕過你嗎?你為什麼要說得好像我強暴你一樣? 被告:我沒有這樣講,你不要再想到那去,現在都不要再講 這個了。
甲○:你回我一句話就好,那天在「能高」我沒有拒絕你嗎 ?我沒有跟你說不可以,我沒有說不要嗎?
被告:【有,你有講這樣的話】。
甲○:結果你做了甚麼事?
被告:我們現在就不要再講這些事了。
甲○:不然你每天都去跟我媽說如果不回來簽,阿姨要告, 你知道我每天在竹山受了多大的壓力嗎?
被告:我沒有每天去跟妳媽說這句話,就只有一天去說而已 ,沒有每天啦。
甲○:又不是只有你說,阿姨也有去跟我姊說,阿姨還去跟 我媽說,你跟她說都是我主動去找你的,你怎麼可以 這麼不要臉,這件事從頭到尾我都不願意,你自己事 情沒辦法收尾,就把全部的事情推到我身上(男說: 不要講那麼大聲啦),阿姨想的是我傷害她,她有沒 有想到我受到的傷害。
被告:沒啦,你不要這樣想,你沒簽也沒關係,我已經把她 說掉了。
甲○:你說掉了,就是把所有責任推到我身上,你以為我不 知道嗎?(聲量提高,生氣的說)你沒有這樣跟阿姨 說,阿姨就不會這樣講了啦。
被告:要不等一下妳問她?
甲○:阿姨上次來時就不願意跟我講了。
被告:阿姨氣的是小孩拿掉以後我們還有在一起 甲○:沒有嗎?你沒有去房子那裡找我嗎?真的都是我去找 你的嗎?房子什麼時候退租的?惡露還有的時候難道 你沒有嗎?
被告:我們現在就都不要再講這個了。
甲○:有還沒有?
被告:那個有去的,就不要再講了。
由上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十四時許,被告與甲○在電話 中對話內容可知,被告面對甲○逼問「【第一次】在「能高 」我沒有拒絕你嗎?」、「【那天在「能高」】我沒有拒絕 你嗎?我沒有跟你說不可以,我沒有說不要嗎?」,一直採 取「不要說這些」的不願回答以迴避方式,最後始坦承那天 「在能高甲○有拒絕」,「甲○有說不可以,並說不要」等 語。且甲○對於被告下列行為感到憤怒:「被告配偶因被 告未講明事實,致被告配偶還告訴甲母都是甲○主動去找被 告,說得好像甲○強暴被告一樣,並把所有的過錯推到甲○ 身上,被告完全沒擔當及不要臉。甲○認為渠並不願意, 被告自己因事發沒法收尾,將全部事情推到甲○身上(被告 聽聞後即趕忙說:不要講那麼大聲啦)。被告配偶因被告 未講明事實,故被告配偶想的只是甲○傷害被告配偶,並沒 想到甲○受到的傷害。被告還向甲母說甲○如果不趕快回 來簽一簽,被告配偶要提出告訴,致甲○承受相當大的壓力 。」。經查,此部分之對話,係被告與甲○在電話中之交談 ,僅其二人知悉內容,且為上開對話時,無論甲母或被告之 配偶、大嫂均知悉甲○懷孕、墮胎及與被告之糾葛等事,如
若「能高瀑布」該次性交,事先有獲得甲○同意,被告對於 甲○質問之初,即可覆述此情,何須一再敷衍?最後何須向 甲○坦承甲○該次確有表達拒絕之意?被告辯稱不懂甲○電 話中之意思,及伊是怕太太回來,隨便講講而已云云,尚非 可信。
⒉又經本院上訴審勘驗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十九時許錄音光 碟:
⑴被告配偶與甲○之對話內容:
被告配偶:OO(指被告配偶陳麗雪喚甲○名字,下同), 妳媽跟我說妳有回來,他叫我拿這張過來給妳簽 ,妳自己看一下,他叫他大哥打的,他說這,妳 自己看,本來他大嫂也有寫一張給他,如果這樣 子,他也是要跟他大哥大嫂沒有往來了,變成沒 親沒戚,你自己看一下,如果妳要簽的話,他就 付這張支票給妳,但是我跟妳說,這支票也不是 我付的,他自己要去負責,我也不跟他負責,他 跟他大嫂借的,他說這四十萬給妳養身體,如果 說妳真的,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兩個都是傷害 。
甲○:這張切結書是誰打的?
被告配偶:他叫他大哥打的。
(之後甲○停了約一、二分鐘,應是在詳讀切結書,後甲○ 認內容與實際不符故不願簽名)。
(甲○全程音調是傷心難過的,並沒有哭泣。) 甲○:這切結書我不會簽,阿姨,我跟妳說,真的這件事的 發生,我知道對妳的傷害很大,我對妳也很愧疚,我 現在要做的,是要跟張家算,..
被告之配偶:..,妳要簽不簽..,這是妳叔叔叫我拿過 來給妳簽的,如果你們倆個,如果不要的話,
我也沒辦法跟妳講什麼,但是傷害說實在的是
我最大,我什麼話也沒講,我也跟妳道歉,真
的我什麼話都沒有講,我傷害是最大,真的,
我把妳當女兒看待,其實你們倆會給我這樣,
我真的真的我的傷害是多大,妳不要跟我說妳
要跟我們張家算帳,那跟我都沒關係。
甲○:我知道啊,所以我不希望是妳拿來,我希望被告自己 來負責,我不想把妳拖下水,因為我知道這件事情妳 也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被告之配偶:對,現在就是他叫他大哥打的,他說他不要, 妳媽也在那,所以才叫我拿過來,讓妳看,妳
若要簽就簽,不要我真的沒辦法,我也會跟妳
媽說,這樣的時候,走到什麼地步我真的不知
道,妳們走到什麼地步真的我不知道了,妳懂
我的意思嗎?傷害是我,不是妳們兩個。
甲○:我知道妳也有受到傷害,但是妳知道我那時候不想要 這個小孩,我說小孩一定要拿掉,那時候還沒有一個 月被告就已經知道了,我跟他說,我們把小孩拿掉, 不要再這樣下去了,..。
被告之配偶:其實這個,OO,我打電話給叔叔,妳們當面 去講,我真的,如果妳不要妳就打電話給他,
打我家的電話,叫他過來,如果這樣子的話,
我真的沒辦法跟妳講什麼。
⑵以下是甲○、陳麗雪與被告電話通話內容:
甲○:你某叫你過來。不然你自己跟她講。
被告之配偶:喂,丙○○你過來一下,你和媽,怎麼跟人家 講的,其實我真的,現在她再跟我講這樣,你
過來,當面你們怎麼講的我不知道,..,現
在問題是她不簽啊,(將電話拿給甲○)你跟
叔叔講,我沒辦法了。
甲○:不然就是你當面過來講,就這樣子,沒有別條路,就 到這樣了,又怎樣,我剛有叫你自己過來講,我不想 牽拖阿姨,是你自己不過來,這件事責任你擔不起。 (掛電話通話結束)。
⑶以下為陳麗雪、甲○繼續對話內容:
甲○:所以我才說這件事我不想連累你,我覺得我很受傷. .。
被告配偶:他要過來嗎?
甲○:他沒說,他都沒說話。
被告配偶:我就不知道了,這事情真的大家要鬧成這樣,我 也沒辦法,OO,真的,傷害是我,真的,這樣 就好,我也沒辦法說了。
(聽到有摩托車發動聲音,可能是陳麗雪離開的機車聲音。) ⑷甲○處電話響起(研判係被告來電),甲○通話內容如下: 甲○接電話:喂。
甲○:協議書要重擬。
甲○:協議書要重寫過,那份協議書我不會簽。 甲○:協議書要重擬,重新寫賠償的。
甲○:你說這些都來不及了,阿姨已經走了。
甲○:我剛就有叫你自己過來講,你自己帶過來,我拿白紙 全部重頭寫。
甲○:我寫你對我造成的傷害,願意以四十萬賠償,兩方不 再來往,後面都照抄,前面不能這樣寫,你要保護你 自己,我也要保護我自己
⑸依上段⑴電話錄音內容顯示:被告配偶拿協議書要給甲○簽 名,並表示此面額四十萬元支票是被告向被告大嫂借的,被 告配偶轉述被告要將這四十萬元給甲○養身體,惟甲○對於 該協議書內容感到甚為憤怒,表示不會簽該協議書,並表示 這事要跟張家算,甲○並表示這件事是被告自己要負責,甲 ○不想把被告配偶拖下水,因為甲○知道這件事情被告配偶 也受到了很大的傷害。
⑹從上段⑵、⑶電話錄音內容顯示:被告配偶從甲○所講述內 容,發現與被告對其陳述內容不符,認為有要被告過來與其 及甲○當面澄清必要,被告配偶及甲○乃打電話給被告,要 被告過來講清楚,惟被告並沒有說要過來,被告配偶無奈隨 後即離開現場。
⑺依上段⑷電話錄音內容顯示甲○對被告請其大哥所擬協議書 內容甚感憤怒,認被告僅係一昧的要保護自己而書寫與事實 不符協議書,甲○嚴正拒絕簽署該份協議書,認要重擬寫賠 償對甲○所造成傷害。
⒊嗣後甲○並傳真其所擬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為:「甲方丙 ○○因於九十九年六月至十一月間,其言行對乙方造成身體 、心理精神傷害,雙方願達成以下協議:甲方承認對乙方 所造成之身體、心理精神傷害的確不當,願鄭重道歉。甲 方願無條件賠償乙方新台幣肆拾萬元整。乙方於本契約成 立後,不再予(按:應為「與」之誤)甲方有任何關係、聯 繫。甲方於立下契約後,其本人及妻子不得再依民法、刑 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要求其他型(按:應為「形」之誤)式賠 償。契約成立後一式參份,予甲方、甲方妻、乙方各留存 一份。〈以下空白〉立契約書人:甲方、甲方妻、乙方」, 此有甲○傳真給被告之協議書一份在卷可稽(原審卷第三七 一頁)。
⒋由上述電話錄音與協議書,得以辨別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 在「能高瀑布」處,被告對甲○性交前,甲○明確拒絕被告 之性交,明確表示不同意,被告抗辯是經甲○同意云云,顯 屬無稽。
㈥⒈被告在本院上訴審及本院審理中雖然翻異前詞,改辯稱: 在「能高瀑布」處並未對甲○性交(本院卷第八五頁之一0 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九時十分審理筆錄)云云。然被告於九十 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在「能高瀑布」處,確有對甲○性 交乙節,除據甲○歷次指證屬實無誤外,被告在警詢中已坦
承在「能高瀑布」車後座,有對甲○性交乙情(警卷第二頁 至第三頁),被告在原審法院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審理 中更供承稱:「(問:與甲○第一次發生關係時間是否為六 月二十六日?)是。」等語(原審卷第四四四頁),是被告 在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中辯稱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 ,在「能高瀑布」,未對甲○性交云云,顯為事後卸責避就 之詞,並無可採信。
⒉至於甲○在偵查與法院審理中雖曾陳稱:被告將其強壓在座 位上,拉扯其所穿著T恤與牛仔裙,以此強暴方式,對其性 交等語。此查,甲○所有上開Vios型號自用小客車後座 空間足以供被告對甲○性交,但非寬敞,被告與甲○同時坐 在該自用小客車後座時,甲○要脫逃是有一定難度,且甲○ 所穿著T恤與牛仔裙並未扣案,此已據甲○陳述在卷,無法 依據該T恤與牛仔裙破損情況判定被告有無強拉甲○所穿著 T恤與牛仔裙,基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自 不認定被告有以強壓甲○,拉扯甲○所穿著T恤與牛仔裙之 強暴方式,對甲○性交,然甲○已明確拒絕被告對其性交, 被告不顧於此,仍執意對甲○性交,自是以違反甲○意願之 方式,對甲○性交,上開甲○所述不為本院採認部分,容係 甲○在遭被告性侵時驚慌失措所致,無法因此而推認甲○本 案所指證內容即不具有憑信。
㈦關於甲○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在「能高瀑布」停 車處,所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後座,遭被告性侵後何以未立 即報警、及何以再與被告家人出遊或、或與被告一同出門載 香菇等認定部分:
⒈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第一次的時候,為什 麼妳沒有報警?)當天發生這件事情回到家之後,我看到的 是,我爸已經幫我燒好洗澡水,還很開心的跟我說,我幫妳 燒好水妳去洗澡,我所有的話都說不出口。我知道我爸對他 的信任有多大,如果我報警了,我爸會很難過,不管是對我 還是對他(語帶哽咽)。而且當晚他有打電話給我,說他要 跟我道歉,因為那一陣子他都陪我爸喝酒,喝的都是補酒, 所以他有點沒有辦法控制。他說他不是故意的希望我可以原 諒他,他陸續跟我道歉兩、三天。因為那天晚上,隔天就已 經兩家人都要出去玩了,所以我就跟他說,你不要再靠近我 ,他也同意。所以我跟他說好,這次我就也希望他不要再犯 同樣的事情了,以後我們就保持距離了,請他以後不要再靠 近我,他都有同意。當天我就已經跟我家裡的人,包括他老 婆也在場,我就已經說二十七日去海邊玩的事情,我不要去 了,然後每個人都一直問我說,妳幹嘛不要去,我只有說我
很累我不想去什麼的。他老婆包括我媽、我姊也一直打電話 問我說,妳幹嘛不要去?我就一直說我不要去,我根本不想 要看到那個人。他老婆也打電話跟我說叫我去,如果你不去 叔叔就不會去,之後是丙○○也打電話跟我再道一次歉,然 後就叫我要去,如果妳不去,大家兩個都講好了,已經好不 容易要帶妳爸出去了,妳又不去。等一下妳爸又在懷疑,妳 爸心情又不好什麼的,就是叫我一定要去。我會跟妳保持距 離,我不會靠近妳,所以才去了。」、「(問:妳是為了成 全妳爸爸與的感情才隱忍沒報案的?)算是。」、「(問: 他是用什麼樣的手段讓妳對性侵不能抗拒?)第一次事情發 生的很突然,我根本沒辦法反應。之後他就是抓這個點,他 知道我不敢跟我爸媽講,後來他自己也不敢讓我爸媽知道。 他一直跟我說,如果妳讓妳爸知道了,妳爸如果去自殺什麼 的,他不要負責,我都不要後悔。是我自己要把事情 弄大 的之類的,他都有跟我說過。」(原審卷第二一0頁至第二 一三頁、第二二一頁),又證稱:「(問:那第一次性侵是 在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為什麼一直到十二月二十七日才 去報案?)我本來也希望這件事情可以趕快結束,我媽也叫 我不要告,事情結束就算了,..。」(原審卷第二三一頁 )。是以甲○因知悉其父親對被告相當信任,如為報警,甲 父親會很難過,且甲母亦要甲○不要提出告訴,事情結束就 算了,甲○乃遲未報警。
⒉甲母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甲○被性侵..這件 事情,妳為何害怕甲○的父親知道?)因當時我公公最失意 且身體走下坡,我娘家的父母也在埔里讓我照顧,還有我婆 婆有失智、恐慌、躁鬱。我不想讓這件事情曝光影響他們, 也怕毀了這個家,因我先生對甲○的期許相當高,..。也 怕事情曝光後,會毀了這個家及甲○的人生。」、「(問: 甲○對性侵..這件事情,甲○為何害怕她父親知道?)因 甲○知道父親對她期望很高,且脾氣不好,身體也不好,不 能接受這種無可挽回的事情,而且是由他最好的朋友造成的 。」、「(問:妳知道甲○被性侵後,有無叫甲○報警?) 沒有。」等語(原審卷第二九一頁、第二九五頁至第二九六 頁)。是以甲○怕此事曝光後會影響到其親人,而毀了這個 家,且甲○深知其父對渠期望很高,身體又不好,不能接受 這種無可挽回事情,且是由其父最好朋友所造成,因而一直 未將遭被告性侵乙事報案。
⒊洪OO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在九十九年六月間 往前大概是認識多久,記得嗎?她六月份打電話給妳跟妳提 到她被強暴的事嗎?那時候認識多久?)應該是幾個月吧。
」、「(問:她在電話中提到她被丙○○強暴了,是不是? )嗯,她有打電話跟我說。」、「(問:她怎麼講的?)她 打電話給我,就在哭,就跟我說她被強姦,這樣子。」、「 (問:那她在告訴妳這件事情的時候,她有沒有提到她有報 案了?)她有跟我說她想要報案,可是我忘記是什麼時候跟 我說的。」、「(問:那她有提到她為什麼沒有報案?)說 怕她爸媽知道,還是什麼的。」、「(問:她爸媽知道會對 她不利嗎?)我也不知道,她只說她爸媽跟丙○○很好。」 等語(原審卷第一九二頁至第一九五頁)。依據洪OO所證 述,足認甲○因害怕其父母知道而未報警。
⒋綜上所述,甲○曾在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遭被告性 侵後,向洪OO哭訴該事,惟因甲○之父母與被告感情要好 ,甲○害怕其父母知道該事而未報案;又因被告與甲○二家 日常生活互動極為頻繁,甲○如堅拒與被告家人出遊或與被 告一同出門載香菇等,又會遭來甲父、甲母;及被告配偶詢 問原因,致使甲○不知如何回答,被告又曾以甲父勢必無法 承受甲○遭伊性侵乙事,要甲○不要自己把事情弄大,甲○ 因而不敢向警局報案,而配合二家日常生活本即互動極為頻 繁現狀,壓抑自己百般不願,而在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 午遭被告性侵後,仍與被告家人一同出遊或與被告一同出門 載香菇。
㈧關於甲○在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遭被告性侵後,接 受被告建議在外租屋原因:
⒈甲○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妳為什麼還去住他租 給妳的房子住呢?)當時孕吐已經越來越明顯。我跟我爸是 同一一時間起床,一早起床的孕吐很明顯,我真的不知道該 怎麼辦。..。」、「(問:是因為孕吐的關係怕妳父親發 現,是不是?)孕吐很明顯。我怕被我爸發現,因為早上跟 我爸一起刷牙洗臉,孕吐都很明顯(些微哽咽)。而且後來 也有變胖,肚子也有變大,所以他就叫我搬到外面去住。我 一直跟他說想辦法趕快把小孩的事情處理好。他就一直跟我 說好,他會處理。之後到懷孕他也沒有給我處理。之後我到 外面去住去做產檢,也一直要求醫師幫我把小孩拿掉,可是 醫生說我沒有結婚,他不敢做這件事情。」、「(問:妳現 在眼眶是含著淚水嗎?回答我,我要記妳筆錄。)對。」等 語(原審卷第二一四頁)。
⒉甲母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問:丙○○有向妳請求希 望甲○生下小孩嗎?)有,他還跪著求我說:我老婆沒有生 小孩,我爸爸唯一的心願就是希望我能夠有一個後代。我就 跟他講說:你這樣會害了這個女孩子的一生,叫她如何在社
會立足?..。我就不跟他講話,後來丙○○就把甲○安排 到其他的地方去住,後來找到甲○的時候,我女兒一直哭, 說她是不得已的,丙○○對她強的時候,她有想到要報案, 但是當時是我們全家最失意的時候,..,所以甲○考慮到 這種種才配合丙○○離家。」等語(原審卷第二八七頁至第 二八八頁)。
⒊足認甲○在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遭被告性侵後,因其 他原由、或甲○個人想法繼續與被告往來因而懷孕【被告於 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對甲○性侵後,其餘與甲○發生 性交部分,另詳后無罪判決理由記載】,而被告在其配偶知 悉此事前想要有自己的小孩(被告配偶未生育子女),遲未 同意在甲○在懷孕初期拿掉胎兒,致甲○如住在家中,甲父 、甲母定當查覺甲○懷孕乙事,甲○害怕其父知悉後無法承 受,盡可能隱瞞,不得不選擇在外租屋,並非甲○在外租屋 是為要與被告同居,此與被告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 ,在「能高瀑布」停車處,甲○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後座, 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對甲○性交得逞,乃屬二事,無法 混為一談,更無法執為被告在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 ,在「能高瀑布」停車處,甲○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後座, 對甲○性交,乃與甲○合意為之之證明。
㈨其餘被告所辯、及被告在原審法院審理中之選任辯護人、在 本院上訴審審理中之選任辯護人、在本院審理中之選任辯護 人為被告所為辯護意旨不為採信、與卷內證人所為證言不為 採信之理由:
⒈辯稱:「能高瀑布」遊人如織,何能在該處甲○車上遂行強 制性交行為?而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請問你六 月二十七日那一天,除了妳跟丙○○還有誰在旁邊?在「能 高瀑布」那裡有別人在場嗎?)不認識的人。」等語,甲○ 既已證稱遭丙○○強制性交時,「能高瀑布」尚有其他人在 ,足見其周遭環境並未如原審所認地處偏僻。又「能高瀑布 」旁尚有其他第三人在場,則丙○○無法確保甲○不會呼喊 求救之情形下,豈有可能選擇在旁邊仍有他人之時間、地點 ,對甲○施以強制性交行為?如此無啻係提高其犯罪為他人 發現之風險。抑有進者,若兩人確有於該處發生性行為,若 非係甲○出於己意之配合,旁人豈無發現之可能?是原判決 認甲○於「能高瀑布」旁遭受被告性侵,顯與證據資料及經 驗法則未符部分。經查:
⑴「能高瀑布」為「能高大圳」出水口送出的溪水在埔里鎮福 興里山區一個小落差的斷崖地形所形成的人工瀑布。由埔里 鎮取道臺二十一線公路往國姓鄉方向前進,在福興里右轉投
七十六線公路福興路,再右轉福長路,再找到福長路二一0 巷朝山區前進,過了「能高橋」後可抵達「能高瀑布」,位 置在髮夾灣的頂點左邊(原審卷第四六五頁網路資料),再 依據承辦警員所製作職務報告書、現場圖、現場照片所顯示 (本院卷第一三七頁至第一四八頁),可知前往「能高瀑布 」產業道路全長大約七百公尺,沿線路寬約三公尺,在往「 能高瀑布」約三百公尺處路寬大約八.七公尺,路旁可以停 車,在往「能高瀑布」四百公尺(「能高橋」附近」路寬約 九.一公尺,可以停車,至七百公尺處即「能高瀑布」下方 路款約七公尺、長約二十公尺,可以停車,在「能高瀑布」 上方,有一處空地寬約十一.三公尺,可以停車,是甲○所 稱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被告在「能高瀑布」停車處 ,對其性侵等語,與「能高瀑布」現場狀況即無不符之處。 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所抗辯往「能高瀑布」產業道路狹小,無 法停車等語,並提出所自行拍攝往「能高瀑布產業道路光碟 一片,經核與承辦警員所製作職務報告書、現場圖、現場相 片所顯示之現場狀況不符,尚無法採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⑵又甲○在原審法院審理中雖曾證稱:「(請問你六月二十七 日那一天,除了妳跟丙○○還有誰在旁邊?在「能高瀑布」 那裡有別人在場嗎?)不認識的人。」等語;然在本院一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