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2年度,63號
TCHM,102,侵上訴,63,20130606,1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該自小客車之型號、款式係屬排氣量1500公升之小車,其後 座空間至為狹小,而被告之身材壯碩,亦為原審所肯認,在 該狹小之後座空間內,倘甲○有所反抗,被告實難以遂行其 性侵犯行,因此若非基於甲○之配合,被告當無可能在該環 境下,與甲○發生性關係。由此足見,二人若確曾在能高瀑 布發生性關係,當係出於甲○之合意下發生,要非被告性侵 之故。
⑷告訴人若果真遭被告強制性交,則告訴人又怎可能於案發後 之99年6月27日與被告家人同遊,另於同年 7月2日與被告攜 手逛夜市,再於同年7月5日參加被告配偶之慶生之理? ⑸甲○既係因害怕被告將其遭受性侵之事,告知其父母或同事 親友,而隱忍遭被告性侵之事,顯然其內心是不希望這件事 為他人所知悉,然其欲又向證人洪○○告知上情,此舉顯然 有矛盾之情。又若甲○確曾向證人洪○○告知其遭受性侵害 之情事,則證人洪○○卻證述甲○僅曾告訴其有關伊被強姦 及懷孕之事,故證人洪○○是否確為甲○之閨中密友實有疑 義,更有進者,甲○是否確曾於案發後當天告知洪○○其遭 受強姦,更非無疑。從而證人洪○○僅係選擇性針對甲○遭 受強姦及懷孕之事表示知情,除此之外均不知悉來看,證人 洪○○無非為迴護甲○,而刻意構陷被告之可能,是其證詞 之憑信性為何,非可逕採。
②本院查:
⑴「能高瀑布」係能高大圳出水口送出的溪水在埔里鎮福興里 山區一個小落差的斷崖地形所形成的人工瀑布。由埔里鎮取 道臺21線公路往國姓鄉方向前進,於福興里右轉投76線公路 福興路,再右轉福長路,再找到福長路210巷朝山區前進, 過了能高橋之後可抵達「能高瀑布」,位置在髮夾灣的頂點 左邊(見原審卷第465頁之網路資料),依前揭描述,再依 卷附「能高瀑布」周邊含路徑照片9幀,可知「能高瀑布」 可形容為地處偏僻,尚非如何熱門之景點,辯護人為被告辯 護稱:該處人多,難以遂行犯行等語,並非可採。更何況被 告於警詢即坦承在能高瀑布車後座,與告訴人發生性關係等 語(見警卷第2頁),且其又於101年12月24日原審審理時陳 稱:(問:被告與被害人第一次發生關係時間是否為 6月26 日?)是等語(見原審卷第444頁), 是以告訴人之自小客 車內之空間並非不能為性交行為,又該空間既可為性交行為 ,則又為何僅能為合意性交行為,而無法為強制性交行為, 是以被告辯稱該處不適合或難以遂行性行為云云,顯難予採 取。
⑵再者,被告與甲○、甲父甲母除為對門鄰居外,兩家關係



非比尋常(詳如理由欄貳、二、㈣所述),則甲○於案發後 與加害人之互動情形,即不能與一般性侵害案件等同而論, 自屬當然。則以此為基礎檢視,就甲○於第 1次案發後並未 報案部分,甲○於原審審理時係泣訴證稱:伊知道伊爸爸對 被告的信任有多大,如果伊報警了,伊爸爸會很難過,不管 是對伊還是對被告(語帶哽咽)等語( 見原審卷第211頁 ) 。再稱:如果當初有想要提告,一定會蒐證,但就是因為沒 辦法提告,所以伊不敢留下證據(語氣哽咽激動),如果可 以報,伊那天就報了(語氣哽咽激動落淚)等情等語(見原 審卷第218頁 )。依其情不自主激動落淚之情緒表現,佐以 上述被告與甲○兩家之原本緊密互動情事,告訴人於第 1次 案發後陷於是否報案之抉擇痛苦,當可以理解。證人洪○○ 就此節亦證述以:甲○有提到說怕他爸媽知道,說他爸媽跟 被告很好等語(見原審卷第194頁), 亦可佐證,從而當不 能以告訴人最終決定不予報案而推認甲○與被告之性行為未 違反甲○之意願。
⑶再就第1次案發隔日即99年6月27日之出遊部分,甲○於原審 審理時明確證述:被告當晚打電話給伊,說要跟伊道歉,說 希望伊可以原諒他,隔天本來兩家人要去海邊玩,伊就說不 要去了,結果每 1個人都問伊為什麼不要去,被告老婆也打 電話給伊說如果妳不去妳叔叔(指被告)就不會去,後來被 告也打電話給伊再道 1次歉,說兩家都講好了,好不容易要 帶妳父親出去,如果不去,妳父親又懷疑,心情又不好,之 後伊才去等語(見原審卷第211頁)。 而甲○所證內容核與 證人甲母於原審審理時證述:99年 6月27日兩家出去玩的事 ,本來甲○與伊老公都不要去,但被告老婆說當時伊家正是 失意的時候,出來散散心,伊才答應,當時還不知道甲○被 性侵的事等語(見原審卷第290頁)互核一致, 當可認屬實 ,衡量被告家與告訴人家二家人本即往來密切之情形,亦合 於該情況下之常理,即不能以此情形即認為告訴人與被告於 99年 6月26日在「能高瀑布」所發生之性行為即係出於甲○ 之自願。
⑷至於甲母於原審審理時雖係證稱:甲○告知被告「在車上把 她抱過來」等語(見原審卷第290頁), 而告訴人於偵訊陳 稱其係遭被告強壓等語,甲母與告訴人二人之陳述乍看之下 雖有不同,惟強制性交本即由接續性之強制行為及性交行為 所組成,且強制又常非僅有一動作而已,且從證人甲母之證 述可知其僅就強制行為中之 1小段情節為陳述,而非就整個 強制行為為完整之描述,故自無從以此即認告訴人與甲母 2 人證述之情節顯有矛盾。




⑸又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雖證稱:(辯護人問:慢慢講,請 問你 6月27日那一天,除了妳跟被告還有誰在旁邊?在能高 瀑布那裡有別人在場嗎?)不認識的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1 8頁),惟該問題並非問證人甲○其遭被告強制性交時, 旁 邊是否還有別人在場,又整個能高瀑布周邊範圍又非甚小, 自無從因整個能高瀑布及能高瀑布之周邊尚有其他人,而非 整個能高瀑布風景區僅有被告及告訴人 2人,即認該能高瀑 布周遭環境並未如原審所認地處偏僻。又被告於能高瀑布附 近之自小客車內對告訴人強制性交,因係在自小客車內,相 當於戶外非密閉空間,本即有較好之隱閉性及隔音性,故縱 使告訴人在此密閉車內喊叫,而該自小客車又非停放在人來 人往之大馬路邊,則其喊叫為他人聽到之機率本即不高,是 以被告在該處對告訴人強制性交並無馬上被他人發現其不法 行為之高危險,故自亦無從即認被告不會選擇在該處對告訴 人強制性交。
⑹性侵害之被害人一般均不太願意將其遭性侵之事告訴他人, 甚至親友,而常將此不愉快之事埋藏在自己內心深處,且也 非常不願意讓其他人知其曾遭性侵一事,更何況對其性侵之 人若是自己之家人或與自己家人關係密切之人時,被害人所 要考慮之層面將更多也更廣,而非如同遭陌生人性侵時馬上 想到即時到警局揭發其惡行。本件被告即係告訴人之對門鄰 居,被告與告訴人兩家關係非比尋常,互動相當頻繁,且告 訴人之父近來又心情相當低落,故告訴人基於孝心,深怕甲 父無法承受知悉自己之女兒遭甲父如此信任之人性侵害之沈 重打擊,一直不願甲父甲母知悉此事,此當可從證人即告 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妳父親知道這件事情是 什麼時候?傳喚了哪一個證人的之候,是不是?)傳喚了那 三個證人的其中兩個的時候,確切的日期我不知道。(問: 是傳喚了證人以後才知道的?)對(哽咽落淚),他傳喚的 兩個裡面都認識我爸。(問:傳喚的兩個證人都認識妳父親 ?)對。(問:有跟妳父親提到這件事嗎?)有(吸氣落淚 )。(問:父親知道這件事情有什麼反應?)我爸很生氣也 很難過,…(哭泣),她氣我媽為什麼沒有跟他講,我媽跟 我爸說,如果今天你出手,你打也打不過他,告也告不過他 ,案子已經起訴了,妳讓妳女兒自己去處理(哭泣)。(問 :妳說是在已經進入法院以後,傳喚證人的時候,妳父親才 知道?妳確定?)我媽是說我爸跟她說,他是聽旁邊那些賣 香菇的人講的,我不確定是誰,但是你們傳的證人裡面有一 個就是。(問:那在這之前,妳爸不知道妳懷孕也不知道妳 懷孕及墮胎的事?)我爸都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第238 至



240頁 )。足認告訴人處理此事之基本方針係不讓甲父、甲 母知道此事,故其當無法選擇報警之途,而只能一直隱藏自 己不願與被告見面之想法,還要強迫自己裝作未發生任何事 ,且不可對被告表現出不悅,並於甲父甲母或被告之配偶 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要告訴人與被告一起出門,亦不可拒絕, 否則即會顯得突騖,且被告亦知告訴人不敢讓告訴人之父母 知此事,故被告亦捉住告訴人此弱點,而常以此要脅告訴人 聽其擺布,以致告訴人雖一再遭被告強制性交,仍無法向警 方或甲父甲母求援,而讓自己之處境更孤立無援。故證人 即告訴人甲○於第一次遭被告性侵害時只向友人洪○○哭述 ,而未將此事告訴父母或警方,更因告訴人基於孝心而不敢 讓甲父甲母知道其遭性侵之事,而一再遭被告以告訴人之 父如知此事將無法承受之事脅迫告訴人,並以不法腕力對告 訴人強制性交,亦非與常理有違。
⑺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甲○另於99年7月2日第 1次案發後有與 被告攜手同逛夜市之情形云云。經查,證人甲○於原審審理 時證稱:伊有跟被告去夜市,但是絕對沒有牽手等語(見原 審卷第228頁);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在事情發生前, 兩 家人出入頻繁,被告除了睡覺跟洗澡的時間,都在伊家中出 入等語(見原審卷第228頁); 又證人甲○之母於原審審理 時亦證稱:(問:甲○跟被告的感情是否不錯?)我們全家 跟他們全家的感情都不錯。(問:甲○曾經跟被告手牽手去 逛夜市的事情妳是否知道?)不知道,只知道被告的太太有 要求甲○跟被告及他的孫女去夜市採購一些點心零食等語( 見原審卷第293至294頁)。足認被告與告訴人兩家互動親密 且頻繁,被告之配偶甚至要求告訴人與被告及被告之孫女至 夜市購買點心零食,惟告訴人及告訴人之母均證述告訴人與 被告並無牽手逛夜市之情事。而辯護人所舉證人戊○○固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99年7月2日是星期五,伊與其妻劉怡妮與 其子許惠辰一同逛夜市,要買再來要去澎湖玩(就此提出票 根)所需用的輕便換洗衣物。在夜市有看到被告與甲○手牽 手一起逛夜市,看到後,他們手就放掉等語(見原審卷第11 9至122頁)。惟證人戊○○於原審審理時亦另證稱:會來作 證是被告來找伊,說之前在夜市的事情能不能來作證,因為 他被甲○告,請伊作證之前逛夜市的情形,伊會攜帶票根則 是因為律師說帶來可以證明伊有去玩等語( 見原審卷第122 、125頁)。惟證人戊○○於原審審理時竟係證稱:甲○家4 姊妹是誰,長得怎樣我都知道,被告有告訴我是 4姊妹中的 大女兒等語(見原審卷第128、130頁)。經檢察官再次確認 ,證人戊○○仍稱是「老大」等語( 見原審卷第130頁)。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又聲請再次傳訊證人戊○○到庭作證, 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問:你在地方法院的時 候說:「知道他們家有四個女兒,排行你有很清楚,你說告 訴人是大女兒」,你為什麼會做這樣的陳述?)因為他看起 來年紀比較大一點,他們家四個女兒我都沒有跟她們談過話 ,只知道他們是鄰居的女兒這樣子。(問:你看到她們四個 人是否分辨得出來?)分辨得出來。(問:這樣你認識告訴 人他們多久?)我從小就在那裡買飲料所以我認識他們。( 問:從小,是多小?)大概國小四、五年級吧。(問:國小 四、五年級到現在十幾年了?)對,十初年了。(問:都有 看過她們,跟她們都很熟是嗎?)她們四個姊妹我都看過, 因為她們會去檳榔攤幫忙。(問:所以你與她們很熟?)只 跟他爸媽講過話。(問:只跟他爸媽講過話,跟她們都沒有 講過話嗎?)對,都沒有講過話。(問:沒有跟她們買過檳 榔嗎?)我只跟她們買過飲料等語( 見本院卷第154頁反面 至第155頁)。然實則甲○在家中排行老二,並非老大,證人 戊○○既對告訴人一家人均認識,且能分辨,則其對於其所 看到與被告一起逛夜市之人究係家中排行老大或老二之女兒 此重要情節表示自己清楚,卻又證述錯誤,當不能認證人戊 ○○上揭於原審及本院之證詞為可信。更何況被告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陳稱:(問:你與被害人談戀愛附近的人都知道嗎 ?)都沒有人知道,因為怕人家知道。(問:為何怕人家知 道?)因為我在山上住得比較久等語。惟被告於同次準備程 序時陳稱:(問:有在公開場合牽手、親親抱抱,你們二人 出去有手牽手嗎?)我們要去辦事(指性交)找沒有人知道 的地方,去夜市的時候都是手牽手,遇到認識的人就手放開 等語,惟夜市係該地區之人夜晚常去逛的地方,故遇到熟識 之人亦是常有之事,被告既稱其與告訴人談戀愛附近的人都 沒有人知道,因為怕人家知道,則其怎可能在逛夜市時與告 訴人手牽手,被告稱其與告訴人逛夜市時都是手牽手,顯僅 係為與其於原審所舉證人戊○○之證詞相符合。是以證人戊 ○○之證詞即屬無從採信。
⑻遞就99年7月5日被告配偶生日,告訴人亦參與慶生乙節,為 告訴人所不否認,惟表示以:該日是被告老婆的生日,那天 的蛋糕不是伊買的,是一個保險業務員買的,伊有去被告住 處,但伊姊姊、爸爸、媽媽也都有去,全家都有吃到蛋糕等 語(見原審卷第227頁) 。而此節並經證人甲母證述一致( 見原審卷第290頁至第291頁),另經該購買生日蛋榚之保險 業務員謝美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原審卷第 343頁) 。足認告訴人僅係陪同全家人例行性依兩家互動模式參與該



次慶生活動,且非告訴人主動買蛋糕為被告配偶慶生,故實 別無特殊意義可資解為告訴人之前係與被告合意發生性行為 ,是以此部分並不能據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⑼告訴人雖害怕被告將其遭受性侵之事,告知甲父甲母或親 友,而隱忍遭被告性侵之事,惟告訴人於遭遇被父親好友強 制性交之當日向其可信任之同事證人洪○○告知上情,此舉 並無何顯然矛盾之處。又證人洪○○是否一定要是告訴人之 閨中密友,告訴人始有可能於案發後當天告知證人洪○○其 遭受強姦,亦無必然性。又被告辯稱:證人洪○○僅係選擇 性針對告訴人遭受強姦及懷孕之事表示知情,除此之外均不 知悉來看,而認證人洪○○非無為迴護告訴人,而刻意構陷 被告之可能,其證詞之憑信性為何,非可逕採云云,顯均屬 憶測之詞,自無足採信。
⒍綜上所述,足認被告確於99年 6月26日下午,在南投縣埔里 鎮之能高瀑布附近之告訴人之自小客車上,施以腕力將告訴 人強壓在座位上,並施以腕力之強暴方式,脫下告訴人之內 褲,再以其陽具插入告訴人陰道之方式,對告訴人為強制性 交行為。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被告 於99年 6月26日下午在能高瀑布對告訴人強制性交犯行之事 證已臻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於99年 7月10日晚上在告訴人住處對告訴人強制性交部 分之認定:
⒈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那妳說第二次 是在妳們家 7月10日晚上7點,丁○○有妳們家的鑰匙嗎?) 他沒有我們家的鑰匙。(問:7月10日晚上7點妳們家還有人 在嗎?)只有我。(問:可是妳剛剛說, 7月10日妳是剛剛 洗完澡?)對啊。(問:剛洗完澡?)嗯。(問:然後他叫 他的孫子來敲門?)他叫他的孫子來敲門。(問:敲門是敲 妳家的大門?)沒有,他是用叫的。(問:他是用叫的?) 他一開始有先打電話給我,他說他到了叫我開門,我不願意 ,然後他就叫他孫女一直在外面叫。(問:如果他有先打電 話給你,你應該知道他要來,那妳怎麼還會再開門?)我就 不想說,我就不要開門就好了。我管他來,我只要不開門就 好了,我不知道他會帶他孫子來,他就叫他孫子叫,他自己 沒有叫是叫他孫子叫。(問:那你看到他的時候,妳就可以 把門關起來?)他孫子一直在外面叫,叫得很大聲,隔壁鄰 居都已經在看了。(問:那妳開門了,總是會看到他,那妳 為什麼還要讓他進來?)他已經抓著我了。(問:已經抓著 妳?妳剛剛說妳有拉傷,已經抓著妳,所以他是強迫把門推 進來的嗎?)門是電動門,按它就已經開了。之後他也沒有



關電動門就進去了。(問:那妳為什麼那時候沒有呼叫,妳 既然是在大門口,妳旁邊應該有鄰居?)我有叫他放開,有 ,旁邊有鄰居,就是因為有鄰居我才不敢叫,我才叫他放開 而已,才會去拉到。(問:請問妳,妳說第二次被性侵是99 年7月10日,那一天被告是帶他5歲的孫子去敲門?然後他強 拉妳到房間對妳性侵,請問那天妳是穿什麼樣的衣服?妳記 得嗎?)我忘記了。我只記得是短褲,上衣我忘記了(語調 激動)。(問:衣服有被撕破嗎?)他沒有脫衣服。(問: 短褲沒脫掉,沒辦法跟妳發生性關係?)他沒有脫衣服,褲 子是穿一般的四角褲,因為我剛洗完澡出來,我不曉得他會 出現。(問:那衣服有沒有被撕破?)只有褲子被拉扯。( 問:妳有沒有受傷?)他只有叫我不要講話。他孫子一直在 外面叫。(問:叫妳不要講話,還有呢?)叫我不要出聲, 叫我要配合一點。(問:叫妳不要出聲,好,還有說什麼? )他說,妳自己知道我們兩家現在的關係,妳爸是這麼的信 任我。(問:還有呢?)妳自己知道如果事情曝光會有什麼 下場。(問:好,第二次的時候妳有說妳不要嗎?)我每一 次都有跟他說我不要,我跟他說你放過我(哽咽哭泣)。( 問:我再確認一下,妳第二次有沒有受傷?身體有沒有擦傷 、挫傷、紅腫?)有拉傷,在爭執的過程當中。(問:那妳 有去驗傷嗎?)沒有,那時候都沒有想要告,我一直都知道 (哽咽)我不能告。(問:請問妳,第三次妳說是99年7 月 19日,被告是以載香菇為理由?第二次的,我再請問一下, 妳說被告帶他 5歲的孫子去敲門,利用一開門就強拉妳到房 間,那請問當時被告對妳性侵的時候,他的孫子在哪裡? ) 他把他的孫子鎖在我的門外,他的孫子一直在外面敲門,一 直叫他阿公出去,他就一直跟他孫子說,你不要吵去旁邊看 電視。他孫子還是一直在外面敲門,他都沒有理他孫子等語 (見原審卷第220至222頁、第232至234頁)。是以證人甲○ 明確指證被告於99年 7月10日,在告訴人住處,以兩家現在 的關係及告訴人之父親被告之信任暨如事情曝光會有什麼下 場等語脅迫告訴人及施以腕力之強暴方式,對告訴人強制性 交得逞。
⒉被告於警詢坦承在能高瀑布車後座,與告訴人發生性關係外 ,並稱於99年 6月12日至99年11月29日共發生很多次性行為 (見警卷第2至3頁),又被告於偵訊時陳稱:(問:你從今 年6月到10月有跟甲○發生關係6次?)只要找我出去,我就 跟他發生性關係,大約1、20次等語(見100年度他字第72號 卷第13頁)。且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對被告於99年7月1 0日下午7時在起訴書所示之地點與甲○發生性行為一事並不



爭執,僅爭執甲○是否因被告之強迫而發生性行為(見原審 卷第59頁 )。又被告於原審101年12月24日審理時,審判長 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詢問被告時,被告答稱:「我沒有 強迫被害人。」,並非表示其未於檢察官起訴之時間與告訴 人發生性關係,並於審判長詢問其與被害人第一次發生關係 時間是否為 6月26日時,答稱:「是。」,嗣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又辯稱99年 7月10日其未至告訴人住處云云,顯因遭原 審判刑後而改口否認有於99年 7月10日至告訴人住處,更未 與告訴人發生性關係云云,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辯解 又與其先前警詢、原審所為供述大相逕庭,自無足採信。 ⒊被告所辯及辯護人為其所辯不可採之理由:
①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
⑴甲○住處之電動門到甲○住處大門,相距約10公尺之遙,如 非以按門鈴之方式叫門,甲○怎可能聽到被告的孫子叫門, 況甲○又稱其剛洗完澡,應係在房間內,則甲○更不可能自 其房間聽到叫門聲,且甲○之住家與周遭鄰居亦相距甚遠, 亦無可能發生被害人所稱「被告之孫子在外叫到隔壁鄰居都 已經在看」情事,故甲○指稱被告於99年 7月10日在住處對 其強制性交,顯有可疑。
⑵甲○若果真於99年 7月10日遭被告性侵,則甲○怎可能仍於 99年7月11日參加被告之生日餐會。
⑶甲○既因受被告性侵之故,而不願再與被告見面,則甲○竟 又於100年7月14日獨自 1人大老遠前往台中市霧峰區找被告 ,其行為顯然非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所可能為之行為,而從 甲○於案發後仍主動找尋被告之舉動來看,當足以評斷甲○ 是不確曾遭受性侵害之可能,原判決認此一客觀事實無法作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顯非允洽。
②本院查:
⑴依被告所提出之告訴人住處之照片以觀(見本院卷第18頁) ,告訴人住處之電動門高度不高,且該電動門到甲○住處大 門,相距亦不遠,再從該處地理位置觀之,該處並非人車往 來頻繁之處,又從該告訴人住處之照片即可看到後面即有山 坡,且從照片上亦看不出告訴人住處之電動門邊設有門鈴, 是以被告應係在甚為寧靜之住處電動門前叫喚告訴人開門, 縱告訴人剛洗完澡在房間內,亦非不可能自其房間聽到叫門 聲,且告訴人住處正對面即有住戶,中間僅有一不到 6米之 產業道路,告訴人住處房屋與隔壁房亦相距不到 1公尺,甚 至是同個圍牆(見本卷證物袋內告訴人住處與對面及隔壁鄰 居之照片),而非如辯護狀所稱之:「告訴人之住家與周遭 鄰居亦相距甚遠,亦無可能發生被害人所稱『被告之孫子在



外叫到隔壁鄰居都已經在看』情事,故甲○指稱被告於99年 7 月10日在住處對其強制性交,顯有可疑」等語之情形,是 以被告此部分所辯顯無理由。
⑵至於被告之辯護人又以99年7月10日之翌日即99年7月11日為 被告生日,告訴人仍有參與被告之生日餐會,以為有利被告 之辯解。經查,告訴人確於99年 7月11日與其家人共同參與 被告之生日餐會,此節雖經證人黃耀毅證述屬實(見原審卷 第343頁 ),惟告訴人並非主動為被告慶生,告訴人僅係陪 同全家人例行性依兩家互動模式參與該次為被告慶生之餐會 ,又如前所述,因告訴人深怕其父、母知此事,故其雖百般 不願,亦因怕被其父、母詢問為何不參加慶生餐會而不知如 何回答,而配合參與此聚會,實別無特殊意義可資解為告訴 人之前係與被告合意發生性行為,是以此部分並不能據為對 被告有利之認定。
⑶再就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於100年7月14日,告訴人有至臺中 市霧峰區找被告部分,固經證人許玉生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 卷,惟依證人許玉生之證述內容:伊認識被告,過去做霧峰 被告整修房子的工程時認識。從100年6月底做到 8月初左右 完工。100年7月14日在霧峰的工地有看到被告,那天下午有 下雨,伊與師傅在 4樓拉線,師傅說有事要問業主即被告, 就跑下來問,下來時看到被告跟一個女孩子在談事情,很嚴 肅,伊想可能不單純,就沒有過去,等他們談完才過去。後 來伊約客戶要看工程要離開,被告跟伊一起走,在車上被告 講那個女孩要帶他一起出去居住、生活,被告說那怎麼可能 。回到霧峰工地,看到 1臺車子停在被告車後約2、3個車身 處,被告不要下車,伊說你開我的貨車到交流道等我,我開 你的車去換。伊開被告車之後,那女孩就開車追過來,到紅 綠燈時她超車將伊堵住,搖下車窗看伊,伊將車窗搖下,她 看了後就離開了等語(見原審卷第143至144頁)。觀諸上揭 證詞內容,需先剔除其傳聞自被告所言「那個女孩要帶他一 起出去居住、生活,被告說那怎麼可能」之語,剔除之後, 僅能證明告訴人於是日有與被告在談事情,且態度很嚴肅, 致證人許玉生覺得可能不單純,而證人許玉生所證述看到告 訴人至霧峰工地找被告之時間係100年7月14日,即係告訴人 已向警方告訴被告對其強制性交犯行後,並於檢察官100年7 月27日就本案起訴前,告訴人怎可能要被告帶告訴人一起出 去居住、生活,且該時告訴人之父亦尚不知告訴人遭被告性 侵害之事,故告訴人亦不能在被告或告訴人之住處或有其他 可能認識渠等之人可能聽到之地點談論此事,再從告訴人與 被告談事情之態度嚴肅之情形以觀,亦顯認雙方顯係在談事



情,而無男女之情愫,故證人許玉生之證言,顯無法推論出 利於或不利於被告之結論,則辯護人執之為被告有利之辯解 ,尚非可採。
⒋綜合上述,告訴人所處之情況,顯然與一般性侵害之情形不 同,因告訴人於第 1次遭性侵後,為免其父無法承受,基於 孝心而隱忍未予提告或告訴其父、母,被告竟利用告訴人不 敢曝光,傷害兩家感情之心理,以此脅迫方式並以不法腕力 遂行第 2次性侵行為,該次行為被告係以心理脅迫及強暴之 方式,而遂行強制性交行為,堪予認定,並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於99年7月19日、99年9月中旬某日、99年10月中旬某日 及99年10月27日對告訴人強制性交部分之認定: ⒈關於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 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就被告於99年 7月19日在某 汽車旅館對告訴人強制性交部分證稱:(問:請問妳,第三 次妳說他以載香菇為理由,然後妳又跟他去了,之後回程途 中在汽車旅館休息,出來就對妳性侵?我要請問妳的是說, 99年6月26日跟99年7月10日他已經對妳性侵兩次了,第三次 他又以載香菇為理由約妳出去,妳沒有想到他可能會再度對 妳性侵嗎?妳有沒有想到?)不知道。(問:我問妳有沒有 想到?)有。(問:好,那妳為什麼還會再跟他出去?)我 當天也不想要跟他出去啊,是他老婆、我媽一直叫我陪他去 ,他老婆甚至還說,妳陪你叔叔出去不會怎樣。你要我怎麼 辦,我可以跟她說妳老公做了什麼事嗎?(激動哭泣)(問 :妳知不知道妳跟一個有配偶的男生發生性關係,法律上目 前法律上有妨礙家庭的責任,假設說是妳願意的話?妳知不 知道是有妨礙家庭的責任?)我知道啊。(問:第三次99年 7 月19日妳有去驗傷嗎?)我能夠驗什麼傷?(問:有還是 沒有?)沒有。(問:當天妳是穿什麼衣服?)我忘記了。 (問:再請問妳,依據卷內的林中林汽車旅館就是妳當天去 的那一家旅館,它的業務日報表中99年 7月19日並沒有你們 兩個所使用的車輛前往消費的紀錄?那跟妳所述是不一樣的 ,為什麼?)那天載香菇用的是他的貨車,去的也不是那間 汽車旅館。載香菇走的是國姓那條路到新社,去的是另外那 一間什麼滑草場的。當時他也沒有跟我說那一間是汽車旅館 ,他指著那裡的小木屋,說那裡的小木屋蓋得很好,他可以 找我爸投資之後來蓋小木屋之類的,他之後有去跟那個老闆 娘講了一下話,然後他就說,我們去小木屋裡面看看,所以 不是去林中林那一間而是去路上的那一間什麼滑草場的,我 忘記名字了。(問:那我請問妳,妳跟被告有去過林中林汽 車旅館嗎?)有。(問:去做什麼?)從事情發生,我求過



他很多次,因為我知道如果他不放手,我這裡也沒輒。我也 講不得,我也告不得,我跟他求過很多次,我在他的機車那 裡,我也求過他。那時候有發生一些爭吵,他就說我們出去 講,所以就去了。但是當時我並不知道是汽車旅館,因為它 外表很荒廢,我根本就不知道那是汽車旅館,是到後來他付 錢我才知道那裡是汽車旅館,我就問他是不是?他才跟我說 對。(問:那一次去那裡做什麼?)發生了一些爭吵,兩次 去都是吵架。(問:每次去,那總共是去過幾次?)兩次。 (問:去過兩次林中林汽車旅館?)對。(問:依照林中林 汽車旅館的業務日報表,從99年7月14日到 9月7日不到兩個 月,被告所用的車輛有去過那裡10次?那被告稱都是跟妳去 那裡,每次進去的時間1到2個小時,跟妳的口述不一樣,為 什麼?)他確定是跟我去的嗎?(問:好,再請問妳,第三 次 7月19日那次妳的衣服有被撕破嗎?)沒有等語(見原審 卷第222至225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就被告於99年 9月中旬某日 、99年10月中旬某日,在告訴人位於南投縣埔里鎮愛蘭里之 租屋處對告訴人強制性交部分證稱:(問:你們是99年 9月 出去租房子的?對不對?)確切入住的日期我不記得了。( 問:那租房子是不是用妳的名字去訂租約的?)對。(問: 租房子以後,當然被告一定會去租房子那裡找妳?那兩個人 ,之前妳說被性侵 3次,妳有沒有想過住在那個地方,被告 會在住處的地方對妳性侵?當時妳有沒有想過?)我有偷跑 回家。(問:我說妳有沒有想過,被告可能會再度對妳性侵 ?)沒有。(問:沒有想過?)沒有。(問所以租了房子之 後,被告又在99年 9月中旬和10月中旬對妳性侵兩次?妳說 是在租房子那裡?)對。(問:那兩次妳有沒有驗傷?)沒 有。(問:衣服有沒有被撕破?)沒有。(問:妳之前已經 被性侵一次了,妳那時候10月17日被告的老婆已經知道這件 事了,妳的家人也知道,這已與妳所稱沒有辦法,不能讓他 們知道這個問題。妳拿了小孩,妳為什麼還是又回到妳租的 那個地方去?)我媽已經知道了,我爸在你們傳你們證人的 時候,我爸才知道(語氣激動)。(問:對,那妳有沒有想 過,妳再回去對方會煩妳?妳怎麼還不回家?)(哽咽激動 )我有回家,因為我爸不知道,所以我媽叫我到外面去住, 為了就是怕讓我爸知道(落淚)。因為你們傳了證人,我爸 知道了,你們開心了嗎(情緒激動落淚)你不覺得你們很過 份嗎(激動落淚)?我那麼盡力保護我的家人(哭泣)等語 (見原審卷第225至227頁)。
③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起訴書所記載



被告 6次跟妳發生性關係都違背妳的意願,是不是?)對。 (問:妳為什麼會記得 6次?而不是更多?)每一次,每一 次都讓我很痛苦,我已經求過他很多次了,他都不願意放手 。(問:所以妳印象很深刻?)對。(問:第二次就是用心 理的強制讓妳不能抗拒了?講這些話讓妳心理產生懼怕讓妳 不再抗拒,是不是?)中間,每一次發生的中間過程,我都 已經有跟他講過,你不要再這樣子了。他都一直跟我說:吼 ,反正妳好好的聽我的話就對了,妳自己也知道,妳爸每天 都帶那兩個小的,他有多麼靠那兩個小的,妳自己都很清楚 。(問:「那兩個小的」是什麼意思?)他那兩個孫子。( 問:被告的兩個孫子?)對。(問:所以妳希望父親快樂, 加上他的恐嚇所以妳不能抗拒,就是他第二、三、四、五、 六次的行為?是不是?)對。(問:好,第二次的時候妳有 說妳不要嗎?)我每一次都有跟他說我不要,我跟他說你放 過我(哽咽哭泣)等語( 見原審卷第210頁、第212至213頁 、第221頁)。
④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顯係以告訴人既已於99年 6月26日在能 高瀑布遭被告性侵,且告訴人基於 2家良好之情誼及日常生 活密切之互動,而不敢讓告訴人之父母知悉告訴人遭性侵害 之事,被告乃以此一再脅迫告訴人,並以強暴之方式對告訴 人強制性交,且告訴人又因怕被告將告訴人被性侵之事告訴 告訴人之父、母,故因而一再未將遭性侵害之事告訴甲父甲母或警方。
⒉證人甲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被告的父親過世沒有幾天才 知道甲○懷孕的事情,是埔里基督教醫院通知要產檢被我看 到,我就對被告開玩笑說:基督教醫院弄錯了,說要甲○去 產檢。被告對我講說:對不起,這件事情是真的,我當下血 壓就飆高。我再問他說:那個人是誰?被告對我講說:那個 人是我。我就對他講說:你的年齡都足夠當甲○的爸爸。被 告一直跟我對不起。(問:被告對妳說是他讓甲○懷孕的? )對。(問:被告有對妳說是他性侵甲○而造成的嗎?)他 沒有說性侵,他說:罪魁禍首就是我,請原諒我。(問:妳 在地檢署的時候為何說被告有說他強暴了甲○?)這個不是 當時所說的話,那是另外一次,被告在我家對著我家的神明 公媽跪下來跟我家的神明講的,講說:是我強的啦,請原諒 我,對不起。詳細的時間我忘記了,那個時候我很亂,我也 害怕隔壁的人知道這件事情。(問:被告在妳家神明廳講話 的時候是何時?)那時小孩子已經拿掉了,經過約一個禮拜 左右。(問:妳剛剛說被告有在妳家神明廳說他性侵甲○, 在場還有誰?)有我、甲○及被告,還有被告的兩個孫子。



(問:妳在偵訊時作證時,也沒有提到在神明廳的這件事情 ,也與今日所述不同,原因為何?)檢察官沒有問我。(問 :被告是告訴妳甲○是被他強暴的?)是,我還曾經甩過被 告耳光。(問:甲○是告訴妳她被被告性侵這樣而已?)對 。(問:妳知道妳女兒被性侵懷孕到她墮胎這段時間,妳女 兒沒有跟妳聯絡嗎?)有聯絡,但甲○就一直哭,被告一直 請求原諒,也沒有聯絡幾次,因為怕我先生知道。(問:被 告有向妳請求希望甲○生下小孩嗎?)有,他還跪著求我說 :我老婆沒有生小孩,我爸爸唯一的心願就是希望我能夠有 一個後代。……後來找到甲○的時候,我女兒一直哭,說她 是不得已的,被告對她強的時候,她有想到要報案,但是當 時是我們全家最失意的時候,…所以甲○考慮到這種種才配 合被告離家。(問:99年 8月間,被告跟妳說罪魁禍首是他 的時候,妳問妳女兒,當時妳女兒有告訴妳說她是遭到性侵 懷孕的嗎?)有,甲○當時說被告在車上把她抱過來,被告 體型壯碩,她一直說不要,我就說妳為何不跑?甲○回答說 :我難道跑得掉嗎?(問:妳所稱妳女兒被性侵的地點在那 裡?車子是停在那裡?)車子停那裡我不知道。(問:妳說 甲○只告訴過妳一次她被性侵的事?)甲○跟我談過很多次 她被被告性侵的事情,但她講的是那一次我不知道,是不是

2/4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