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5年度,155號
TCHM,105,侵上訴,155,20170221,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俊銘(原名潘南宏)
選任辯護人 廖慧儒律師
      陳忠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侵訴字第78號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6703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丙○○(原名潘南宏)在臺中市○○○量販店○○店(以下 稱○○○)2 樓汽車美容坊工作,其於民國103 年3 月底某 日認識在○○○工作而經過該汽車美容坊之甲○(即代號 0000 -0 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雙方偶以通訊軟體 LINE聯繫,丙○○明知甲○已婚,且其曾向甲○告白,惟遭 甲○拒絕,於103 年4 月4 日某時,甲○至○○○辦理離職 手續,丙○○遂表示欲幫甲○餞別,邀約甲○共進晚餐,並 由其載甲○前往,結束後再載甲○返回○○○騎乘機車,經 甲○允諾後,於同日20、21時許,丙○○即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重機搭載甲○前往臺中市○○區○○路00號○○ 鵝肉店,並在店內用餐喝啤酒,於同日22時許,丙○○之友 人陳駿赫(嗣已更名為陳泰華)、陳駿赫之女友、林易正亦 前來該店騎樓外桌用餐,丙○○及甲○即移至外桌與陳駿赫 等人一同聊天喝啤酒,席間丙○○之同事李進源亦受丙○○ 、甲○之邀約而前來赴宴,期間甲○持續敬酒、飲酒,俟於 翌日(5 日)凌晨約1 時許,甲○感覺頭暈、頭痛,自覺不 勝酒力,遂向丙○○表示其想回家,欲至○○○騎乘機車, 丙○○即騎乘重機搭載甲○離開,甲○因頭暈為免跌落,於 坐上機車時即以雙手扶住丙○○腰部,頭靠在丙○○背部, 途中丙○○詢問甲○是否先至其住處休息,甲○亦表示其想 回家,之後甲○感覺極度疲累、萌生睡意,而呈現半昏睡狀 態,丙○○見狀為避免甲○坐不穩而跌落機車,遂以一手拉 住甲○之手,另一手騎乘機車,丙○○見甲○因酒醉呈現半 昏睡狀態,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逕自將甲○載至其位於 臺中市○區○道路000 號住處,再將甲○扶進其房間之床上 ,於同日凌晨2 時30分至4 時間之某時許,丙○○利用甲○ 已處於酒醉昏睡、無意識等不能抗拒之狀態,將甲○之全身 衣物脫去,並在甲○之陰部塗上潤滑液,再以其陰莖插入甲



○陰道內抽動之方式,接續對甲○為性交行為數次。嗣於同 日凌晨4 、5 時許,甲○恢復意識聽到聲響醒來後,發覺自 己全身未著衣物且下體濕滑,躺在陌生之房間床上,乃詢問 走進房間之丙○○發生何事,丙○○表示願對其負責,甲○ 始驚悉遭丙○○性侵害,立即向丙○○表示其欲返家,丙○ ○即騎乘重機搭載甲○至○○○後,甲○隨即騎乘機車返家 ,惟因甲○擔憂此事會影響其婚姻及家庭,故未立即報警, 然於同年月23日,甲○之配偶發覺甲○與李進源談及此事之 LINE對話紀錄,遂建議甲○報案,甲○始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 第228 條、第229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 2 項第2 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因 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 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 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 項、第12 條定有明文。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及第13條第1 項所 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 、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 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 條, 亦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於犯罪事實欄及理由 欄內關於告訴人即被害人甲○(代號0000-000000 號)之姓 名僅記載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性侵 害案件不公開卷資料袋),先予敘明。
二、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 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 、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 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 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 高,故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 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 ,應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證人即告訴人甲○及證人李進 源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雖為審判外之陳述,惟係採一 問一答之證述方式,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又證人甲○及李 進源在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 有不法取供之情形,而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及 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 甲○及李進源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 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是本院認證 人甲○及李進源於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自均有證據能 力。
㈡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 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且私人 之監聽行為,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之法定程序及方 式,故私人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錄影,如非出於不法之 目的及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並無證據能力 ,而應予排除(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要旨參 照)。又按刑事訴訟程序所為通訊監察處分之取證行為,具 有對人民隱私權等基本權干預之性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 此取證行為,設有程序規範與限制,俾使實施刑事追訴程序 之公務員有法可循,並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從事刑事追訴 之公務員違反取證規範,從抑制違法偵查之觀點衡量,如不 分情節,均容許該通訊監察所得資料作為證據使用並不適當 ,固有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之問題。惟此「證據排除原則」 之適用,應僅限於有國家機關行為介入之對於人民之監聽行 為而言;私人監聽之行為,並無公權力介入,則不與焉。依 刑法第315 條之1 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規定「 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之規範 目的,通訊之一方私自錄音之取證行為,如非出於不法目的 ,不惟在刑罰規範上屬於阻卻違法之事由,且因屬通訊一方 基於保全證據之必要所實施之作為,並無國家機關行為之介 入,當非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範之行為,要無先聲請令狀 許可之問題,自亦不發生有類似公務員違法偵查取得證據之 情形,其所取得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560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告訴人甲○為蒐集被告 對其乘機性交之證據,於事發後約2 星期私自將其與被告面 對面之對話內容予以錄音,既無國家機關行為之參與,揆諸



上開說明,自不生是否經由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之適法性問 題;又被告對於錄音對話內容復不爭執,該錄音光碟係由對 話之一方所錄製,其目的為保留被告犯罪行為之證據,依前 揭說明,自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㈢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 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 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 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 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 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 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定 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 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 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 條之規定」為要 件。惟如符合第159 條之1 第1 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 者,不宜贅依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 院104 年2 月10日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 )。經查,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其中屬傳聞 證據部分,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 被告、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於證 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 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 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 定,視為同意上開證據具備證據能力,本院認亦無違法或不 當之情況,是該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間與甲○在○○鵝肉店用餐飲酒後 ,騎乘機車搭載甲○至其住處,與甲○為性交行為,惟矢口 否認有何乘機性交犯行,辯稱:我沒有利用甲○酒醉昏睡、 無意識狀態對其乘機性交,甲○當時還能自行坐上我所騎乘 高達115 公分之機車,還抱著我,甲○到我房間及與我發生 性行為時,她很清醒,我們兩人當下在酒精催化之下,我脫 甲○之衣服,進一步接吻,我們就自然發生性關係,之後甲 ○早上醒來時說她不應該跟我發生一夜情,後來她先生打電 話來,甲○才趕快叫我騎機車送她去○○○騎機車返家云云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如下:
⒈證人甲○於103 年4 月23日警詢證稱:潘南宏是在○○○2 樓汽車美容坊工作,他於103 年3 月底在○○○搭訕我,我 因而認識他但不熟,我們從來不是男女朋友。103 年4 月4 日20時30分他下班後,約我去○○鵝肉店用餐,當天我是穿 粉紅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長褲,我就將機車停在○○○外 面,他來載我一同前往餐廳,後來他又約了5 個人過來,我 的酒量不好,平日無飲酒習慣,當天我大概喝4 瓶啤酒以上 ,我就感覺喝醉了完全沒有意識,離開餐廳後之情形我就不 清楚了,他趁我喝酒醉,在他臺中市○區○道路000 號住處 對我性侵,因為我喝得很醉,所以他如何對我實施性侵我完 全不知道,當時我喝醉完全沒有意識,無法表達我不要的意 願,但我曾經告訴他我與他只是朋友關係,我沒有意願與他 發生性關係,他曾向我告白,因我已婚所以我曾經明白拒絕 他的告白。直到4 月5 日凌晨4 時許,我恢復意識聽到聲響 醒過來,發現自己一絲不掛躺在陌生的房間床上,下體溼溼 的,我感到很害怕,直覺被性侵,所以我不知所措也沒有大 聲尖叫,潘南宏進房後問我怎麼不繼續睡,是否有吵到我, 跟我說天亮後再載我去牽機車回家,加上他後來也口頭承認 對我性侵,我告訴他我要馬上返家,他就對我說他會與我發 生性關係是因為他真心喜歡我,他會對我負責,我不管他說 的內容,堅持要返家,他就騎機車載我去停車處牽車。事後 因李進源知道我很害怕,所以他主動去問潘南宏潘南宏有 對他坦承的確有對我性侵,李進源也直接問潘南宏有無戴保 險套,潘南宏說他沒有戴保險套。我被性侵害後,因我感到 很羞恥,也怕被家人知道,所以也沒有馬上報警及驗傷,被 性侵後我很害怕無助,腦海會重覆這件事而感到頭很痛,壓 力很大,怕被人發現,發生這件事造成我精神受創極大,直 到我先生發現我和朋友LINE的對話內容,才帶我到派出所報 案等語(見警卷第9 至12頁)。
⒉證人甲○於103 年5 月2 日警詢證稱:潘南宏沒有問我,我 也沒有跟他說我要去他家,因為我喝醉意識不清楚,我於4 月5 日凌晨0 時許,有跟他說我要回家了,在當日出發前, 他有答應我要載我去我停車處牽車,且潘南宏在吃飯前有打 電話給李進源說他會帶我回我家,而不是他家,因為我喝醉 沒有意識,不知道他要去那裡,我後來有聽李進源說我是整 個人靠在他的背上。潘南宏在隔天上班時有跟李進源講此事 ,所以李進源才會知道我不是出於兩廂情願下與他發生性關 係,朋友是不會發生性關係,而且我根本喝醉了,我也有家 庭,不會與他發生性行為。我聽李進源說當天潘南宏在我的



下體有抹藥,好像是威爾柔,李進源提供給我的錄音檔案可 以證明潘南宏知道我有婚姻家庭,且事後他去○○鵝肉店與 店家公然討論案情,○○鵝肉店的店家有教他如何對應供詞 等語(見警卷第13至16頁)。
⒊證人甲○於偵訊證稱:我約於103 年3 月底才在潘南宏的洗 車場認識潘南宏,但我與他只是單純朋友關係,是他主動來 認識我的,我們只有在LINE上面聊天,他說想要跟我當朋友 ,事發之前我們完全沒有約出去私下見面過,也沒有在其他 朋友場合見過面,他之前在LINE上面有說想與我交往,但是 被我拒絕,當時他好像也放棄了,除了我拒絕他以外,我們 並沒有什麼糾紛;我與李進源是我還沒去○○鵝肉店前在潘 南宏洗車場才認識的,因李進源看到我時有跑來問我是不是 潘南宏的女朋友,我跟他說不是,只是朋友關係。103 年4 月初我要去○○○寫離職書,潘南宏剛好經過,他也看到我 了,我就跟他打招呼,後來我們有聊天,之後他就約我當天 晚上去吃飯,剛開始在洗車場時我以為他會約他同事去,直 到他同事走了以後他才跟我說他沒有約他同事,因潘南宏一 直說反正只是朋友吃個飯沒有關係,又是在公開的場合,我 不疑有他,想說以後我也不會再去○○○了,只有一次而已 ,而且我也沒有跟他出去又沒有常聯絡,所以我就同意與他 去吃飯,我本來要自己騎機車前往,但是他說怕我不知道位 置,堅持要載我,所以後來潘南宏載我,我們從○○○出發 去大明路的一間鵝肉店吃晚餐。剛開始只有我與潘南宏同桌 吃飯,他說要喝點小酒,在店內那一桌我喝不多,潘南宏是 在鵝肉店才傳LINE給李進源,問他要不要來,後來潘南宏說 他有朋友來要移到外面那一桌去,之後我們就移到外面的桌 子,潘南宏的朋友陸陸續續約來了5 個人,後來李進源才來 ,我們就同桌吃晚餐,在外面那一桌,大家就一直向我敬酒 ,潘南宏就一直倒酒給我,之後我就覺得我不勝酒力,因為 我很少喝酒,而且我結婚前1 年到現在我都沒有喝酒,當天 我也不知道我喝了多少啤酒,中途我有離開去洗手間,回來 之後他們又繼續要喝,後來我跟潘南宏說我想回家,因為潘 南宏之前說他會載我回○○○牽機車,潘南宏有說好要載我 走,我以為他會載我回○○○,後來我可能喝太多酒感覺很 累很想睡,他扶著我坐上他的機車,因為他的機車車身有點 高,我記得我是坐在後座且有一個小靠背,我也不知道我怎 麼坐上機車的,剛開始大家是跟我說我有扶著他,我只知道 他騎機車載我離開,但是我不知道之後的事,之後我整個人 沒意識,後來我怎麼到他家的我都不知道。凌晨4 點多5 點 我醒來時發現我一絲不掛,躺在潘南宏套房床上,潘南宏



房間外面不知道在做什麼,我當時不知道我是在哪裡,我醒 來後坐在床上發呆,回想發生什麼事情,潘南宏進來後就問 我怎麼不繼續睡,我有問潘南宏我們是否有發生什麼事情, 他就說他會對我負責,我就跟潘南宏說我現在馬上要回家, 潘南宏說現在還很早,晚一點再載我回去,叫我再睡,但我 很堅持現在要回去,後來潘南宏就載我回○○○牽車,他大 概騎了2 、30分鐘到○○○,之後我就回家了,當時我不敢 聲張,因為我是有家庭的人,當天我完全沒有意願與潘南宏 發生性行為,我事前就已經跟他講得很清楚,我們只是普通 朋友關係,發生此事我覺得很難過。事發後是潘南宏先跟李 進源講這件事,李進源才跟我聊到這件事,我要求李進源先 不要講。我要去吃飯之前,有先跟我先生報備過,當天晚上 他回家可能累了,照顧小孩後他也睡著了,我回去時他剛好 要去上5 點多的班,所以我返家時他有問我怎麼整晚沒有回 來,我跟他說有點累所以在朋友那邊休息一下,所以他也沒 有追問,後來我先生是看到我與李進源的LINE才知道發生事 情,是他叫我去報案的,他認為要給潘南宏一個教訓,不然 之後他會對別的女生做同樣的事,所以我們報案是為了讓他 有個教訓等語(見偵卷第6 至8 頁)。
⒋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於103 年3 月底左右,認識 在我工作的○○○那邊洗車的潘南宏,我們一向都用LINE聯 繫,除了那次去○○鵝肉店吃飯外,在本案之前我並未曾與 潘南宏私下出遊或是用餐過,我們是一般朋友,並沒有其他 的關係,大約認識2 、3 天我就有跟他說我已經結婚了有一 個小孩,他曾經一直用LINE跟我聯繫說他想追求我,我跟他 說我有家庭,我不可能接受他的追求。103 年4 月4 日我辦 理離職手續當天晚上他說他單純想跟我一起吃飯,我想說反 正我要離職了沒差,只是在公開場合吃個飯而已,不是在私 底下去那種比較單獨空間的地方,所以我覺得還OK。當天我 是騎機車去上班的,所以我當時的想法也是騎機車過去吃飯 ,但他堅持說要載我過去,其他3 男1 女是1 小時後才過來 的,李進源是大約1 、2 個小時後才過來的,這些人都是他 的朋友,我只認識李進源,我平常沒有在喝酒,吃飯過程中 我有喝酒,我不記得當天自己喝多少酒,我那時覺得喝到頭 很暈,有點痛,但我還知道要回家,所以後來凌晨1 點多我 想說我已經喝得差不多了,我就跟潘南宏說我要回去,因為 是他載我過來,所以他說要載我回去○○○牽車,我當時並 沒有請他直接載我回家,雖然我當時已經暈暈的,但因為我 的機車在○○○那邊,我想說近近的而已,沒什麼差,潘南 宏把我扶上機車後,好像沒有問我我家在何處這件事情,當



天好像沒有人比我先離開,李進源並沒有比我們早走。我只 知道我被扶著坐上他的機車,但是我不記得是被誰扶,上車 後我的手扶在他腰上,因為我覺得有點暈了,我怕會掉下去 ,我在機車上剛開始是頭昏靠著潘南宏,後來愈來愈想睡, 因我呈現有點睡著狀態,所以他有拉住我的手,我也不知道 他到底騎到哪,我如果沒有睡著的話也不會讓他載我回他家 。下車時我是有點昏昏沉沉,我以為到了,我就任由他扶著 我下來,我只知道我好像進家門了,進家門後我就躺著,好 像就睡覺了吧,我不知道到底在那裡,我對於我如何進到他 住處及他對我性交行為的過程,並沒有意識,因為我以為我 回到家,我不太知道那時候我是在哪,我只知道我很累,很 想睡,是事後他跟我說他扶我進去,我完全沒有感覺有人脫 去我的衣物,那時候我只覺得累想休息。剛開始我並不知道 他把我載到他家,是4 月5 日凌晨4 時許我醒來才發現我全 身都沒有穿衣服在陌生的房間裡,且我的下體有點濕濕滑滑 的,我感覺我曾經發生性行為,我當下很害怕,他開門進來 發現我醒過來,我才知道這裡是潘南宏的住處,對於我在偵 查中說我有問潘南宏我們是否有發生什麼事情,潘南宏就說 他會對我負責,我就跟潘南宏說我要馬上回家,他表示願意 載我回去,之後他就騎機車載我回○○○牽車,我就騎機車 馬上回家。103 年4 月5 日下午13時16分由永恆代號的人傳 LINE給我說:「我知道妳不快樂」,我說:「你知道?」永 恆說:「嗯」,我說:「這已經不是普通不快樂和不爽了, 是非常」,這對話是李進源主動詢問我4 月5 日當天所發生 事情的對話,剛開始我以為李進源潘南宏是同一陣線,因 為他們是同事,我想質問李進源他們2 人是不是聯合起來, 但李進源說他並不知潘南宏那天沒有載我回家,又載我去他 家的情況。在我問李進源此事之前,好像潘南宏自己就有先 跟李進源講此事,我覺得他有一種炫耀的心態,之後當天我 就有以LINE問潘南宏那天晚上發生何事,我問他「你怎麼可 以對我做這種事情」,他表示他是因為喜歡我才對我做這種 事情,他有跟我道歉,可是我覺得我沒有辦法接受,他有把 這件事跟李進源講,潘南宏李進源說了什麼,之前我還有 跟李進源用LINE聯絡時他就會講,他跟我說是潘南宏扶我進 去,我還差點撞到頭,潘南宏有用好像叫威爾柔的東西塗在 我的下體,潘南宏好像有在我體內射精很多次。我當天發現 我有被潘南宏性侵,第一時間我不敢報案,因為我一報案就 等於我先生還有家裡的人大家都知道,我回家之後也不敢告 訴我先生,我怕他會生氣,如果讓家人知道的話可能會影響 我的婚姻,事後我封鎖跟潘南宏的聯絡,我想說不想被家裡



的人發現也不想被我先生發現,後來我先生發現我跟李進源 LINE的對話內容,是我先生決定要報警的等語(見原審卷第 37頁背面至第51頁)。
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潘南宏是在○○○2 樓那邊洗 車,而我在○○○工作,我跟他在工作上並無接觸,我在○ ○○工作約5 個月,但他是在我離職前來搭訕我,我才認識 他的,從我跟他認識到去○○鵝肉店才10日左右,認識他之 後因我每天上班一定要經過他的店,如果他在的話,我就會 跟他打招呼,我認識他之後,只有讓他加LINE,我除與他以 LINE通訊軟體互動外,並無其他互動,我跟他只是普通朋友 ,並沒有約會過。我認識潘南宏隔天才認識他店內的同事李 進源,李進源問我跟潘南宏是什麼關係,我回答李進源說我 跟潘南宏只是朋友。因為我在LINE上面跟潘南宏說我103 年 4 月4 日要去○○○寫離職書,所以他才會知道我那一天要 離職。103 年4 月4 日晚上8 、9 時許至翌日凌晨我有在○ ○鵝肉店吃飯喝啤酒,當天跟我一起同桌用餐的人很多,但 我只認識潘南宏李進源2 人,潘南宏是後來才叫我過去與 他的朋友同桌,我不知道我自己從頭到尾喝了多少啤酒,因 為他們只是一直不停的說酒沒有滿,酒沒了就趕快補上,我 也忘了我大約幾點離開○○鵝肉店,但我最後看時間是凌晨 1 點多,離開之前我有跟在場的人說我想離開了,是潘南宏 載我離開○○鵝肉店,我離開○○鵝肉店時,感覺自己的精 神狀況很差,很想睡覺,我從離開座位到上潘南宏機車的這 一小段路我並不是很瞭解是不是有人攙扶我,可是我覺得那 時候我已經有點搖搖晃晃,我從結婚之後再也沒有碰過酒, 約有3 、4 年沒有碰過酒,且我的酒量又不是很好,我都沒 有在喝酒,所以我也不太清楚我喝多少酒就會頭暈,但我覺 得那一天我喝了很多酒,並已超量。那一天我坐上他的機車 離開○○鵝肉店時,是他攙扶我,因為他的機車從頭到尾就 是很高,之前我在○○○要坐上他的機車時,他就有扶我, 他敢說他沒有扶我嗎,且我坐在他的機車後座時,如果我沒 有抱他的話,難道我要自己掉下去嗎,當天在場的其他人並 沒有人說可以送我回家,而潘南宏在載我去○○鵝肉店之前 ,就跟我說他會再載我回去○○○騎我的機車,我覺得他說 得到就要做得到,他說他要載我回去○○○騎車,他就是要 載我回去騎車,而且我那時候也沒有辦法完全自己思考,就 算我當時沒有辦法騎車,他也應該載我回家,而不是載我回 他家,且他並沒有告訴我說他要載我回他家,這是身為男生 最重要的一點,就算載我回他家,我已經喝醉了,他也不應 該對我做一些奇怪的事情。我整晚沒睡都在喝酒,我是在昏



睡之中讓他載去他家的,當時我並不知道他載我去他家,到 他家應該是他扶我進去的吧,因為我根本就沒有什麼意識, 我感覺很累、很想睡,到達後我當然是睡覺,我不太清楚我 的衣服是誰脫的,而且我也不可能自己脫衣服,因為我在家 裡並沒有脫衣服睡覺的習慣。潘南宏完全沒有徵得我同意即 對我性交,之後我約於103 年4 月5 日清晨自然醒來,醒來 時我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且我也覺得好像沒有回到自己, 我醒來到離開他家之間,並沒有人打電話給我。事情發生後 ,因為我要蒐證,所以我自己有聯絡潘南宏約他出來,我要 讓庭上知道其實他是自己思想齷齪才會對我做這樣的事情, 並不是他所說他不是故意的。後來我先生發現我跟潘南宏之 間發生性行為,是我先生鼓勵我提告,他覺得這種男人沒有 受一點教訓,以後對別的女生也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第51 至58頁)。
⒍綜上證人甲○之證述,足認被告與證人甲○於103 年3 月底 某日,因同在○○○工作而認識,雙方偶以通訊軟體LINE聯 繫,被告明知證人甲○已婚,且曾向證人甲○告白,惟遭證 人甲○拒絕,於103 年4 月4 日,證人甲○至○○○辦理離 職手續,被告表示欲幫證人甲○餞別,遂邀約證人甲○共進 晚餐,經證人甲○允諾後,於同日20、21時許,被告騎乘重 機搭載證人甲○前往○○鵝肉店,並在內桌用餐喝啤酒,席 間被告之友人陳駿赫陳駿赫之女友、林易正等人於同日22 時許前來該店騎樓外桌用餐,被告及證人甲○即移至外桌與 陳駿赫等人一同聊天喝啤酒,之後被告之同事李進源受被告 及證人甲○之邀約亦前來赴宴,俟於翌日(5 日)凌晨1 時 許,證人甲○因頭暈、頭痛,自覺不勝酒力,故向被告表示 其想回家,欲至○○○騎乘機車,被告遂騎乘機車搭載證人 甲○離開,於坐上機車後證人甲○因感覺極度疲累、萌生睡 意,而呈現半昏睡之狀態,被告即逕將證人甲○載至其住處 ,再將證人甲○扶進其房間之床上,並利用證人甲○酒醉昏 睡、無意識之狀態下,將證人甲○之全身衣物脫光,在證人 甲○陰部塗抹潤滑液,再以其陰莖插入證人甲○陰道內抽動 之方式,對證人甲○為性交行為數次。嗣於同日凌晨4 、5 時許,證人甲○恢復意識聽到聲響醒來後發覺自己全身未著 衣物且下體濕滑,躺在陌生之房間床上,乃詢問走進房間之 被告發生何事,被告表示願對其負責,證人甲○始驚悉遭被 告性侵害,立即向被告表示其欲返家,被告即騎乘機車搭載 證人甲○至○○○後,證人甲○隨即騎乘機車返家。 ㈡證人李進源證述如下:
⒈證人李進源於警詢證稱:我與潘南宏是同事也是朋友,我與



甲○是朋友關係,我經由潘南宏介紹而認識甲○,我和她都 用LINE連絡。當天在○○鵝肉店大家都有喝酒,喝到約半夜 12時許,甲○喝醉了要回家,潘南宏就說要載甲○,我看到 甲○走路搖晃,潘南宏就把她扶到機車後座,甲○整個人趴 在潘南宏背上,看起來完全沒有意識,潘南宏就用手扶著她 ,怕她跌倒,二人雙載離去,就在他們離開沒多久,我就自 行離去。103 年4 月5 日12時許上班時,我看潘南宏怪怪的 ,我就問他發生何事,他說甲○不理會他,不回傳他的LINE ,潘南宏就叫我LINE給甲○,我就直接問他有沒有做,他回 答「有」。後來他陸續有跟我聊到,說他當天載甲○回他住 處,把她放在床上就解扣子,有與甲○發生性關係,而且他 沒有戴保險套,後來潘南宏說他有在甲○下體大約抹3 次會 使女生興奮的威爾柔,並射3 次,他還說甲○醒過來,有嚇 到說她怎麼會在這邊,想要回去牽車,在載甲○回去牽車地 點後,他因為不放心甲○獨自回去,還有跟在她後面,她騎 很快,似乎不讓他跟蹤。甲○沒有主動跟我說她遭潘南宏性 侵之事,是我主動問潘南宏才得知此事,在知悉此事後,我 有問甲○是否有跟潘南宏發生關係,她就回答我說你知道了 ,她沒有跟我說其他的。103 年4 月25日我打電話給甲○是 要告訴甲○我於4 月8 日晚上錄到一段與潘南宏的對話,因 我想錄音會對甲○有幫助,所以我才側錄的,內容是說明當 天的過程。我跟潘南宏及甲○都沒有財務糾紛及仇恨等語( 見警卷第19至22頁)。
⒉證人李進源於偵訊證稱:案發當天吃飯時甲○先在裡面與潘 南宏的朋友一起喝,後來又到外面喝,我是中途才到的,我 到的時候她還是有繼續喝,喝多少我不清楚,但是應該喝蠻 多的,後來甲○說她要回去了,潘南宏說他也要回去,甲○ 就直接搭上潘南宏的機車,當時甲○有點恍惚,我覺得她的 意識不是那麼清楚,離開前甲○就說她要回去而已,當時她 整個臉趴在潘南宏背上,我沒有注意到她有沒有睡著,潘南 宏有稍微扶著坐在機車後座的甲○,之後甲○就整個趴在潘 南宏背上了,甲○手扶著潘南宏潘南宏怕她會跌倒,手有 繞到後面去扶著甲○,扶一下手就繞回來前面繼續騎車。隔 天早上我覺得潘南宏怪怪的,他看起來跟平常不一樣有點著 急,我就問他發生什麼事,潘南宏就跟我說他喝酒有跟甲○ 發生性行為,因為他很驚訝甲○醒來時怎麼會這麼大聲說要 回去,說她人怎麼會在這邊,她要回去,潘南宏有點嚇到。 潘南宏載她去騎車,甲○騎機車回去,潘南宏擔心所以就騎 機車跟在甲○後面,但甲○騎很快。後來斷斷續續,潘南宏 又跟我說他有抹威爾柔在甲○的下體,他為何要跟我講這個



我也不知道,他說有人跟他說可以去○這個抹在喜歡的女生 身上,他說他在甲○下體抹3 次,藥效會發作,潘南宏說跟 甲○做了3 次。潘南宏說是他幫甲○解釦及在甲○下體抹威 爾柔,所以我自己認為甲○當時一定是沒有意識,而且潘南 宏說他沒有戴保險套。之後我有主動跟甲○在LINE上面講到 此事,甲○對我說你都知道了,後來見面時我有跟她講說潘 南宏在她的下體抹威爾柔的事,甲○就罵潘南宏垃圾,她有 一點要崩潰的樣子;甲○有跟我說她是在無意識的情形下與 潘南宏發生性行為,她說她起來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是因 為衣服沒有穿好才知道,甲○跟我說的過程情緒很激動,精 神狀態好像沒有那麼好等語(見偵卷第19至20頁)。 ⒊證人李進源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認識潘南宏蠻久了,我們 是朋友,也是同事,103 年4 月4 日之前,本來甲○○東西 後要走了,那時我有問她要不要跟潘南宏講一下,甲○就答 稱她已結婚了,而且她也有跟潘南宏講過,那時我知道他們 2 個是朋友,潘南宏那時候說一開始與甲○是朋友,之後就 說他蠻喜歡甲○的,說他有對甲○表白過,但甲○沒有回, 當他說要追求甲○時,我有告訴他甲○已經結婚了,103 年 4 月4 日在○○鵝肉店吃飯當天我不是很認識甲○,我認為 甲○與潘南宏是朋友關係。當天晚上工作時潘南宏說他跟甲 ○要去吃東西,後來我回家洗澡,一開始是潘南宏LINE給我 問我要不要過去,後來甲○也有LINE給我說她在○○鵝肉店 ,當天我到○○鵝肉店時有6 個人,餐敘時有喝啤酒,我不 清楚甲○喝幾瓶啤酒,後來甲○說她要回去了,說掰掰,甲 ○就從坐位走到潘南宏的機車旁,她走路稍微偏偏的,潘南 宏有幫甲○稍微扶著,讓甲○跨上他的機車,甲○上車時雙 手抱著潘南宏,頭靠著潘南宏的背,整個人趴在潘南宏背上 ,我覺得當時甲○的意識可能不是很清醒,之後潘南宏先騎 機車載甲○回去,而潘南宏的其他友人還留在原來的座位上 喝酒,我是後來才離開的。事後103 年4 月5 日中午12時許 在○○○工作場合,潘南宏跟我說甲○不理他,叫我LINE甲 ○,說不定我LINE甲○會回我,因潘南宏的眼神怪怪的,又 要我想辦法LINE甲○,看她會不會回我,我就說你是不是有 ,對不對,直接講,潘南宏就說對,當時第一時間潘南宏還 沒有講到甲○是否願意與他發生性行為,後來因潘南宏有時 候會問我,有時候也會跟我講,所以他後續會繼續提到當天 發生性行為的情形,他說載甲○到他家時,他揹著甲○進到 他家,他把甲○扶在床上,幫甲○解扣,有塗威爾柔在甲○ 的下體,沒有戴保險套,射3 次,潘南宏說他好像4 點多在 洗衣服,吵醒甲○,那時甲○就突然說我怎麼在這邊,有點



驚慌,甲○說要回去,潘南宏載甲○回去○○○騎機車,後 來甲○騎機車,潘南宏就跟著甲○,之後甲○越騎越快,他 就沒跟了,我不知道潘南宏為何會主動跟我講這件事情。我 從潘南宏口中得知潘南宏跟甲○發生性交後,我有用LINE向 甲○詢問發生的情形,我問甲○妳跟他發生的事情我知道, 她只說嗯。我一開始並沒有向甲○講關於潘南宏跟我轉述潘 南宏幫甲○解扣、射3 次、沒有戴保險套、塗威爾柔等性交 過程,是後來我才講的,我有側錄潘南宏與我的對話內容, 是因為我看不下去。我與甲○算是普通朋友,我知道這件事 情後就安慰甲○,我後來會去側錄我跟潘南宏的對話是怕甲 ○沒有證據等語(見原審卷第52頁至第63頁背面)。 ⒋綜上證人李進源之證述,足認當天在○○鵝肉店,甲○喝醉 了要回家,證人李進源看到甲○走路搖晃,被告扶甲○坐上 機車後座,甲○整個人趴在潘南宏背上,看起來意識不是很 清醒,被告就用手扶著甲○,怕她跌落,二人雙載離去, 103 年4 月5 日12時許上班時,被告說甲○不理會他,不回 傳他的LINE,被告並要證人李進源LINE給甲○,證人李進源 即直接問被告有沒有做,他回答「有」。後來被告陸續跟證 人李進源聊到被告載甲○回被告住處後,將甲○放在床上就 解扣子,並與甲○發生性關係,而且被告沒有戴保險套,後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