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246號
TCHM,107,上訴,1246,201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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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號卷二第24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 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欄第二項所示。七、關於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iPHONE 6 PLUS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並為其從事聯繫提款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陳明確(見原審738 號卷一第80頁反面、第277 頁),堪認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另扣案之iPHONE 5S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張)、iPHONE 5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大陸地區門號SIM 卡3 張、中國農業銀行密碼器 1 個、現金39萬8,000 元及廈門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銀聯卡共3 張,雖均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 原審審理時供述在卷(見原審738 號卷二第21頁),然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 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 年8 月11日之10 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改採沒收或追徵 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 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 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 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 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 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 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 案因被告否認犯行,無從調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載送車 手提領詐欺贓款,所獲得犯罪所得之對價為何,亦無其他積 極具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於全部不法利得與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享有共同處分權限,而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自無從宣告 沒收,併予敘明。
㈣已責付被告保管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1 部,雖 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 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惟本院考量該自用小客車 平時即係供被告代步之用,又非屬違禁物,亦非專供本案犯 罪之用,如併予宣告沒收,對被告所招致之日常生活之不便 及損害甚大,衡諸比例原則,本院認以不予宣告沒收為宜,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8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富鈞追加起訴,檢察官卓春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事實 │ 罪名及宣告刑 │ 沒 收 │
├──┼──────┼──────────────┼───────────┤
│1 │如犯罪事實欄│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扣案iPHONE 6PLUS行動電│
│ │一、㈠所示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 │ │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
│2 │如犯罪事實欄│乙○○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扣案iPHONE 6PLUS行動電│
│ │一、㈡所示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
│ │ │ │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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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