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795號
TCHM,106,上訴,1795,2018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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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穎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主 文 │
├──┼───────┼──────────────┤
│㈠ │如事實欄一㈠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㈡ │如事實欄一㈡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㈢ │如事實欄一㈢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㈣ │如事實欄一㈣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㈤ │如事實欄一㈤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㈥ │如事實欄一㈥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㈦ │如事實欄一㈦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㈧ │如事實欄一㈧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㈨ │如事實欄一㈨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㈩ │如事實欄一㈩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
│ │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如事實欄一所│陳俊明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 │示部分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
│ │ │案如附表三編號㈡所示之物沒收│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金錢流向 │
│ │ │ │(元) │ │ │
├──┼────┼──────┼────┼────────┼─────────────┤
│㈠ │張黃淑江│106年1月3日 │120,000 │臺灣銀行帳戶(帳 │陳俊明於106年1月3日14時26 │
│ │(委請張 │13時45分33秒│ │號000000000000號│分起,持左列帳戶金融卡,先│
│ │莉芬代為│許 │ │帳戶、戶名張家碩│後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共6次 │
│ │匯款) │ │ │) │,每次提領20,000元(起訴書 │
│ │ │ │ │ │附表誤載為2,000元,每次領 │
│ │ │ │ │ │款從左列帳戶扣除5元手續費)│
│ │ │ │ │ │。 │
├──┼────┼──────┼────┼────────┼─────────────┤
│㈡ │簡榮二 │106年1月3日 │190,000 │玉山銀行八德分行│陳俊明自106年1月3日13時1分│
│ │ │12時13分31秒│ │帳戶(帳號0000000│起至106年1月4日0時7分止, │
│ │ │許 │ │106847號、戶名廖│以自動提款機提款、跨行轉帳│
│ │ │ │ │怡雯) │之方式,取得左列匯款金額。│
├──┼────┼──────┼────┼────────┼─────────────┤
│㈢ │李青森 │106年1月4日 │30,000 │玉山銀行八德分行│陳俊明自106年1月4日12時39 │
│ │ │12時33分許 │ │帳戶(帳號0000000│分、1月4日12時50分許,至臺│
│ │ │ │ │106847號、戶名廖│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 │ │ │ │怡雯) │「統一超商精田店」,跨行轉│
│ │ │ │ │ │帳10,000元,跨行提款20,000│
│ │ │ │ │ │元,取得左列匯款金額。 │
├──┼────┼──────┼────┼────────┼─────────────┤
│㈣ │洪三農(│106年1月5日 │130,000 │玉山銀行八德分行│陳俊明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
│ │以黃惠卿│14時許 │ │帳戶(帳號0000000│106年1月5日16時3分起至1月6│
│ │名義匯出│ │ │106847號、戶名廖│日6時22分止,使用左列帳戶 │
│ │) │ │ │怡雯) │網路銀行功能,將左列匯款金│
│ │ │ │ │ │額分次轉到其他帳戶。 │
├──┼────┼──────┼────┼────────┼─────────────┤
│㈤ │鄭吉昌 │106年1月5日 │80,000 │北斗郵局帳戶(帳 │陳俊明於106年1月5日13時13 │
│ │ │12時19分43秒│ │號00000000000000│時03分持左列帳戶金融卡,在│
│ │ │許 │ │號、戶名張秀端)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 │ │ │ │ │「大里郵局」,分別提領60,0│
│ │ │ │ │ │00元、20,000元。 │
├──┼────┼──────┼────┼────────┼─────────────┤
│㈥ │劉靜宜 │106年1月5日 │30,000 │北斗郵局帳戶(帳 │陳俊明於106年1月5日下午某 │




│ │ │13時50分27秒│ │號00000000000000│時列帳戶金融卡,在臺中市大│
│ │ │許 │ │號、戶名張秀端) │里區中興路2段520號「大里內│
│ │ │ │ │ │新郵局」提領30,000元。 │
│ │ ├──────┼────┼────────┼─────────────┤
│ │ │106年1月5日 │29,98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俊明於106年1月5日某時, │
│ │ │14時14分30秒│ │西門分行帳戶(帳 │持左列帳戶金融卡,提領16,0│
│ │ │許 │ │號000-0000000000│00元、14,000元(含被害人劉│
│ │ │ │ │31號、戶名邱詠翔│靜宜之29,985元)。 │
│ │ │ │ │) │ │
├──┼────┼──────┼────┼────────┼─────────────┤
│㈦ │梅榮欽( │106年1月6日 │40,000 │北斗郵局帳戶(帳 │因左列帳戶被設定為警示帳戶│
│ │以徐梅春│14時11分許 │ │號00000000000000│,被害人所匯款項被圈存,未│
│ │景名義匯│ │ │號、戶名張秀端) │遭提領。 │
│ │出) │ │ │ │ │
├──┼────┼──────┼────┼────────┼─────────────┤
│㈧ │吳玲慧 │106年1月13日│3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陳俊明於106年1月13日持左列│
│ │ │13時43分20秒│ │帳戶(帳號0000000│帳戶金融卡,從左列帳戶提領│
│ │ │許 │ │2345號、戶名黃寶│20,000元、10,000元(每次提│
│ │ │ │ │萱) │領時從左列帳戶扣除手續費5 │
│ │ │ │ │ │元)。 │
├──┼────┼──────┼────┼────────┼─────────────┤
│㈨ │溫陳美鈴│106年2月16日│20,000 │臺中中正路郵局帳│陳俊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 │ │14時16分4秒 │ │戶(帳號0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戴深色帽子(│
│ │ │許 │ │54211號、戶名葉 │印有THE NORTH FACE字樣)、│
│ │ │ │ │瑜蓁) │口罩、眼鏡,於106年2月16日│
│ │ │ │ │ │14時35分許,持左列帳戶金融│
│ │ │ │ │ │卡,在臺中市南區復興路1段2│
│ │ │ │ │ │36號樹仔腳郵局所設自動櫃員│
│ │ │ │ │ │機,提領20,000元。 │
├──┼────┼──────┼────┼────────┼─────────────┤
│㈩ │張秀英 │106年2月21日│30,000 │湖口鐵騎郵局帳戶│陳俊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 │ │13時45分許 │ │(帳號00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戴深色帽子( │
│ │ │ │ │323號、戶名莊嘉 │印有THE NORTH FACE字樣)、│
│ │ │ │ │誠) │口罩、眼鏡,於106年2月16日│
│ │ │ │ │ │14時18分許,持左列帳戶金融│
│ │ │ │ │ │卡,在臺中市烏日區溪南路1 │
│ │ │ │ │ │段435、437號烏日溪壩郵局所│
│ │ │ │ │ │設自動櫃員機提領30,000元 │
├──┼────┼──────┼────┼────────┼─────────────┤
│ │黃有恒 │106年2月22日│160,000 │臺中嶺東郵局帳戶│警員於106年2月22日17時30分│




│ │ │14時26分許 │ │(帳號0000000-000│逮捕陳俊明,並扣得陳俊明所│
│ │ │ │ │6538號、戶名林承│持有左列帳戶金融卡,遂會同│
│ │ │ │ │逸) │陳俊明前往內新郵局將120,00│
│ │ │ │ │ │0元領出(業經發還黃有恒具 │
│ │ │ │ │ │領保管),餘款40,000元遭不│
│ │ │ │ │ │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6年2月23│
│ │ │ │ │ │日某時,在花蓮縣花蓮市中山│
│ │ │ │ │ │路408號「花蓮國安郵局」臨 │
│ │ │ │ │ │櫃提領完罄。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㈠ │現金(新臺幣) │12萬元│見霧警卷三第14頁│
│ │ │ │,業經發還被害人│
│ │ │ │黃有恒。 │
├──┼────────────┼───┼────────┤
│㈡ │臺中臺中嶺東郵局金融卡( │1張 │見霧警卷三第14頁│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林承逸) │ │ │
├──┼────────────┼───┼────────┤
│㈢ │陽信商業銀行金融卡(帳號0│1張 │見霧警卷三第14頁│
│ │00000000000號、戶名陳岳 │ │。 │
│ │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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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