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之理由。又按被告犯罪之情狀是否顯可憫恕, 而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係事實審法院之職 權,除其裁量權之行使,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外,不得任意指 為違法,而本案犯罪情狀不符合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顯可憫 恕之規定,已經原審(見原判決第26頁第21至29行)及本院 說明如上,則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無違 反比例原則,係屬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經核原判決關 於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論斷皆無違誤。故被告廖柏俊、梁 廣興、張溢麟3人辯護意旨均主張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應加重其刑,及被告梁廣興、馮梓喻 、張溢誠3人辯護意旨均主張本案犯罪情節,尚有情堪憫恕 之處,指摘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有違誤 等語,均無足採。
⒉另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社會詐欺事件層 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 、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被詐欺,甚至畢生積 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然被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 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7人均正值青壯,有 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為圖不法利益 ,被告廖柏俊發起,被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 、張溢誠、徐苡媞6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以原判決犯罪 事實欄一所載分工及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張育綺 等人施詐及製造金流斷點,所為不僅干擾社會正常交易秩序 ,甚至破壞社會大眾間之互信基礎,並致告訴人張育綺等人 各至少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之犯罪危害程度;另衡 酌被告廖柏俊為本案詐欺集團之發起核心人物,被告莊旺家 、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6人則分為版 主、美工組、拉人組之犯罪分工;又被告廖柏俊、莊旺家、 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6人犯後均坦承犯行,被 告張溢麟僅坦承部分犯行,被告莊旺家、梁廣興、徐苡媞3 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符合修正前組織犯罪條例 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之規定,被告廖柏俊、馮梓喻 、張溢麟、張溢誠4人於原審審理時自白犯罪,符合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相關減刑之規定;再被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 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苡媞7人已分有如附表六 所示與該等告訴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及履行之情形;暨被 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徐 苡媞7人各自陳明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已詳述其
科刑所憑之依據,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並 衡酌被告等人所犯上開輕罪依法應減輕其刑之量刑因素而為 量定(被告張溢麟部分有違誤,詳下敘述),核其量定之刑 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且客觀上並未逾越 法定刑度或範圍,亦無輕重失衡或偏執一端情形,無違比例 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甚者,各類型電信 詐欺與日遽增,但外界詬病法院「輕判」,時有所聞,不乏 其例,考量此犯罪類型令國人深惡痛絕,嚴重侵害財產法益 ,更影響人與人之間彼此之互信,實不宜輕縱,原判決所量 處之刑皆僅於最低法定刑酌加數月有期徒刑,屬低度量刑, 此部分之量刑並無過重之疑慮,核屬妥適,乃法院裁量職權 之適法行使,應予維持。故被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 馮梓喻、張溢誠、徐苡媞6人上訴指摘原判決關於上開部分 量刑過重,輕重失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 當原則等語(被告張溢麟否認110年6月30日以前之犯行,並 未就量刑部分為指摘),均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⒊至被告廖柏俊、莊旺家2人上訴雖以原判決量刑與司法院量刑 趨勢建議系統相同案件之刑度建議嚴重扞格,及其等已盡力 與本案被害人(即附表六於原審已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部分 )及他案被害人(附表七)達成和解並履行,已盡力彌補被 害人所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刑法第57條之量刑重要事項隻字 未予說明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 罪刑相當原則等語(見本院金上訴2790號卷第29至41頁), 惟原判決已審酌被告廖柏俊、莊旺家2人已與本案被害人於 原審已成立調解或達成和解及履行情形之犯後態度而為量刑 (見原判決第26頁第11至14行),被告廖柏俊、莊旺家2人 指摘原判決未予說明,顯然無據。另於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 系統,係為統計分析法院對於同類型個案之量刑情形,供作 法官審理個案之參考,但個案犯罪情節有別,尚難據該系統 所查得之資料,拘束法院對個案之裁量,或進而指摘個案之 量刑為違法,經核原審之量刑,在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 ,復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已經 本說明如上,故被告廖柏俊、莊旺家2人執司法院量刑趨勢 建議系統,指摘原判決量刑顯不相當等語,亦難認有據。 ⒋此外,被告徐苡媞上訴雖指摘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加重詐欺罪,法定刑已較 普通詐欺罪之法定刑為加重,而「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係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故法院於刑罰裁量時,不得再就 此一構成要件事實當作刑罰裁量,指摘原判決以被告徐苡媞 等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分
工及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張育綺等人施詐及製造 金流斷點,所為不僅干擾社會正常交易秩序,甚至破壞社會 大眾間之互信基礎,並致告訴人張育綺等人各至少受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之犯罪危害程度」等語,係將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構成要件 作為量刑之判斷基礎,違反禁止雙重評價原則等語(見本院 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107至108頁)。惟被告徐苡媞所指摘之 上開審酌事項乃刑法第57條第3款「犯罪之手段」之科刑資 料,原判決衡酌該量刑因子,予以充分評價,並無違反禁止 雙重評價原則,被告徐苡媞此部分指摘,洵屬無據。被告徐 苡媞上訴復以其係於110年7月22日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原 判決就其所犯附表一編號29、34所示之犯行,量刑與被告梁 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及原審同案被告王柏翔相同,有輕重 失衡之違法等語(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一第108至110頁) 。惟詐欺犯罪類型乃集團性犯罪,由集團成員各司其職,彼 此分工,各成員均係遂行犯罪不可或缺之一環,被告徐苡媞 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其他共犯彼此分工,遂行犯罪,與 被告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及王柏翔4人均屬聽取號令, 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故其等於該集團所居之地位相同 ,原審量處相同刑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無輕重失衡, 違反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被告徐苡媞此部分指摘,並無可 採。此外,原判決認被告張溢麟於原審已自白一般洗錢犯行 (見原判決第25頁第10至21行),惟被告張溢麟係辯稱其係 於110年7月1日始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足見其僅自白加入後 即附表一編號29、34、35所示之犯行,其餘一般洗錢犯行並 無自白,其餘犯行自無從於量刑時併予衡酌,原判決此部分 所認,與事證不符,雖有微疵,此自白輕罪僅係於量刑時併 予衡酌,並非必減輕其刑,對於其量刑影響甚小,固無據此 撤銷之必要,由本院逕予補充即足。
二、撤銷改判量刑之說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6人均 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卻不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 為圖不法利益,被告廖柏俊發起,被告莊旺家、梁廣興、馮 梓喻、張溢麟、張溢誠5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以犯罪事 實欄一所載分工及方式,分別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張育 綺等施詐及製造金流斷點,所為不僅干擾社會正常交易秩序 ,甚至破壞社會大眾間之互信基礎,並致告訴人張育綺等各 至少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損害之犯罪危害程度;另衡酌 被告廖柏俊為本案詐欺集團之發起核心人物,參與程度最高 ,被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5人則分
為版主、美工組、拉人組之犯罪分工,於本案詐欺集團居於 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惟被告莊旺家參與程 度高於被告梁廣興、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4人;又被告 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5人犯後均坦承 犯行,被告張溢麟僅坦承110年7月1日以後之部分犯行,其 所耗費之司法資源及未能正視己過之犯後態度,更屬其人格 更生之表徵,應予坦承犯行其餘被告有所區隔,併予衡酌被 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溢誠5人上開自白 輕罪應予減輕之情形;再被告廖柏俊、莊旺家、張溢麟3人 於本院審理時再與如附表六編號1、6、7、16、19、21、23 、25、27、31、33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及履行 之情形,被告梁廣興於本院審理時再與如附表六編號16、19 、21、23、25、27、31、33所示之告訴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 解及履行之情形,被告馮梓喻於本院審理時再與如附表六編 號19所示之告訴人調解達成和解及履行之情形,被告張溢誠 於本院審理時再與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及 履行之情形;暨被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馮梓喻、張 溢麟、張溢誠6人各自陳明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 況(見本院上訴2778號卷三第142至143頁);另考量各類型 電信詐欺與日遽增,加害人詐欺手法層出不窮,令國人深惡 痛絕,嚴重侵害財產法益,更影響人與人之間彼此之互信, 實不宜輕縱,可資減讓之刑度本即有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五「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又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於落實充分但不 過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 用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 」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 罰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 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 ,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 刑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 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 低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 行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 用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 之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析 言之,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基於充分評價之考量,於具體科 刑時,認除處以重罪「自由刑」外,亦一併宣告輕罪之「併 科罰金刑」,抑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未一併宣告輕罪 之「併科罰金刑」,如未悖於罪刑相當原則,均無不可(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廖 柏俊如附表一編號2至36,被告莊旺家如附表一編號1至36, 被告梁廣興如附表一編號10至36,被告馮梓喻如附表一編號 18至20、29、34、35,被告張溢麟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被 告張溢誠及徐苡媞2人如附表一編號29、34所示之犯行,均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處斷,本院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量刑因子及 併衡酌被告等人輕罪應減輕其刑之情形,經整體評價後,本 院撤銷改判及維持原判決所處之刑,皆並未較輕罪之「法定 最輕徒刑及併科罰金」為低,認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等人行 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故基於不過度評 價之考量,故本院撤銷改判不併予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 罰金刑。至維持原判決所處之刑部分,原審不併予宣告輕罪 即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於法並無不合,雖未敘述理由,稍 有微瑕,惟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由本院予以補充說明即足, 自無據此撤銷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定應執行刑之說明:本院審酌被告廖柏俊、莊旺家、梁廣興 、馮梓喻、張溢麟、張溢誠6人前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 被告徐苡媞上訴駁回,渠7人所犯各罪均係同一詐欺集團期 間所為,犯罪具體情節相同、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惟 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犯罪時間相近,屬同期間之犯罪 ,各罪之獨立程度低,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矯 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 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等 刑事政策之意旨,為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非難評價,於法律 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分別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第4至10項所示。
五、緩刑之說明:
㈠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 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 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 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 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 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 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 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 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 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 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 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
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 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照刑法第75條、第75條 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 ㈡被告張溢誠、徐苡媞2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渠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本院審酌被告張溢誠、徐苡媞2人於原審及本院審判中均坦 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渠2人已與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之告 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所受損害,另被告張溢誠再與如附表 一編號29所示之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5萬元,雖被告徐 苡媞未賠償該告訴人所受損害,惟被告廖柏俊已於原審審理 時獨立賠償該告訴人所受全部損害(詳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 ),足認該告訴人所受損害已完全受償而獲得填補,堪認被 告張溢誠、徐苡媞2人已盡力彌補其等行為所造成之損害, 是渠2人因一時疏失觸犯刑章,為偶發、初犯,信其等經此 次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刑罰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 故本院認被告張溢誠、徐苡媞2人所受刑之宣告,均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 刑5年,以勵自新。另本院斟酌被告張溢誠、徐苡媞2人因法 治觀念薄弱而觸法,為促使渠2人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 化法治觀念,敦促其確實惕勵改過,避免再犯罪,本院認除 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再賦予被告張溢誠、徐苡媞2人一定 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其於本 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接受2場次之法治教育課程,併依刑法 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令 其等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戒慎行止,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 之立意,以勵自新。倘被告張溢誠、徐苡媞2人不履行上開 緩刑所附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 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依刑法75條 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其等緩刑宣告,附此敘明。六、沒收之說明(被告廖柏俊、莊旺家及張溢麟部分): ㈠犯罪工具部分:
1.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32、34至38、42至48、50、52至57所 示之物,均為被告廖柏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 ,經被告廖柏俊於原審審理時坦認(見原審訴字1197號卷二 第369頁),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
2.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7至54、5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張溢麟管 領,供本案犯罪所用之工具等情,經被告張溢麟於原審審理 時坦認(見原審訴字1197號卷二第368頁),皆應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3.至其餘扣案物品,均無證據證明為被告廖柏俊、莊旺家、張 溢麟所有或有事實上處分權,且供犯罪所用,自亦皆無從宣 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按沒收新制係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 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則而制定。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 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 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 ,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 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至行為 人(即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被害人為清償而生「利得沒 收封鎖」效果,法院無庸再對該行為人為此部分犯罪所得之 沒收,亦係基於該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因清償被害人而受剝奪 不再保有之原因,苟其他行為人(即連帶債務之他債務人) 並未因清償或依民法上連帶債務人互相分擔之原則為清償, 而仍保有犯罪所得時,該其他行為人即不應因連帶債務人中 之一人之清償行為而得以保有犯罪所得。又在被害人為多數 時,除非彼此間屬連帶債權,否則被害人民法上之求償權係 個別獨立,行為人因負連帶債務而僅對其中部分被害人為給 付時,縱給付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全部利得,惟就尚未獲 得賠償之被害人而言,因其民法上之求償權既未獲得彌補, 此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法院仍應對行為人該 部分實際利得諭知沒收。至是否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 苛條款豁免對行為人利得之沒收,則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 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27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廖柏俊、莊旺家、張溢麟3人之犯罪所得, 除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或達成和解,各自已實際對告訴人給 付之賠償金額應予扣除外,其餘由共同正犯之一人或數人實 際給付告訴人之賠償金額,其等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此 時即不發生「利得沒收封鎖」效果,不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 一人之清償行為而得以保有犯罪所得,自無從扣除。被告廖 柏俊、莊旺家2人辯護意旨均主張應扣除同案被告或另案被 告所實際給付告訴人(詳附表六及附表七)之賠償金額等語 (見本院金上訴2790號卷第37至39頁),於法未洽,難以憑 採。查:
1.被告廖柏俊供稱因本案獲得犯罪所得共180萬元等語(見原 審訴字1197號卷二第367頁),扣除如附表六「犯罪所得應 扣除欄」自己已實際對告訴人給付之賠償金額外,其餘由共 同正犯之同案被告或另案被告所實際給付告訴人之賠償金額 ,被告廖柏俊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從扣除。據此,
被告廖柏俊之犯罪所得仍有110萬2142元(計算式:180萬-6 9萬7858元=110萬2142元),此部分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 害人,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 調節條款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2.被告莊旺家供稱因本案獲得犯罪所得共80萬元等語(見原審 訴字1197號卷二第367頁),扣除如附表六「犯罪所得應扣 除欄」自己已實際對告訴人給付之賠償金額外,其餘由共同 正犯之同案被告或另案被告所實際給付告訴人之賠償金額, 被告莊旺家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從扣除。據此,被 告莊旺家之犯罪所得仍有67萬9042元(計算式:80萬-12萬0 958元=67萬9042元),此部分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 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 款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3.被告張溢麟供稱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月薪3萬5000元等語( 見原審訴字1197號卷二第367頁),而被告張溢麟自108年3 月9日起即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事實,經本院認定如上,迄 其於110年8月24日遭查獲日止,共歷時29月,是被告張溢麟 本案應有獲得101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扣除如附表六「犯 罪所得應扣除欄」自己已實際對告訴人給付之賠償金額外, 其餘由共同正犯之同案被告或另案被告所實際給付告訴人之 賠償金額,被告張溢麟仍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自無從扣除 。據此,被告張溢麟之犯罪所得仍有87萬9042元(計算式: 101萬5000元-13萬5958元=87萬9042元),此部分並未扣案 ,亦未發還被害人,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所定過苛調節條款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及金額 匯款人頭帳戶 提領/轉匯日期 及金額 分析團隊及 參與被告 1 張育綺 張育綺於000年00月間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通訊軟體LINE名稱「轟哥」後,「轟哥」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操作獲利云云,致張育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1月24日 22時41分許 【5萬元】 廖峟勛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5日 0時24分許 轉匯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3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1月25日 1時20分許 【1萬元】 109年11月25日 3時38分許 轉匯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109年11月25日 22時2分許 【3萬元】 109年11月26日 0時1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9000元】 109年11月26日 2時25分許 【6000元】 109年11月26日 3時35分許 轉匯至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109年12月13日 22時19分許 【1萬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4日 1時3分許 【4000元】 109年12月14日 1時54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2 褚懷文 褚懷文於109年11月22日在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投資勝率為98%,未獲利可退還本金30%云云,致褚懷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1月29日 22時41分許 【3萬元】 廖峟勛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1月29日 22時58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1月29日 23時0分許 轉匯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09年11月29日 23時1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900元】 109年11月29日 23時2分許 轉匯至京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109年11月30日 3時40分許 【6萬4000元】 3 翁宇鋒 翁宇鋒於109年12月24日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下單投注,輸了可退還本金30%云云,致翁宇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2月14日 19時20分許 【5000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14日 23時23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2月15日 20時23分許 【2萬元】 109年12月15日 21時44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200元】 109年12月15日 23時3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4 陳玲文 陳玲文於109年12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火力全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係合法經營,且有100%獲利活動云云,致陳玲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09年12月25日 18時4分許 【1萬元】 林坤壕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26日 0時35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9年12月25日 23時43分許 【1萬9999元】 109年12月26日 0時37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109年12月26日 3時29分許 【6萬5000元】 5 詹明輝 詹明輝於110年1月16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操作投資,帶著贏錢云云,致詹明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6日 22時47分許 【9000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16日 23時1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6 曾湘穎 曾湘穎於110年1月14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會贊助投注,獲利須抽成,輸了會保本云云,致曾湘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8日 19時48分許 【2萬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18日 20時40分許 轉匯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10年1月18日 22時41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000元】 110年1月19日 1時5分許 轉匯至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7 吳華斌 吳華斌於110年1月1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分析師可精準預測、命中率極高,且可保本金云云,致吳華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18日 20時30分許 【5000元】 梁瑞輝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8 董瑀暐 董瑀暐於110年1月21日經朋友介紹運動彩券APP連結,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買運動彩券云云,致董瑀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1日 22時36分 【8888元】 林協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22日 1時40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9 謝金樹 謝金樹於110年1月2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博奕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輸了可保本金20%云云,致謝金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1日 23時20分許 【1萬元】 林協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10 沈佳駿 沈佳駿於110年1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沈佳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1月29日 7時33分許 【1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奕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月29日 15時38分許 【15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3日 17時6分許 【2萬9000元】 110年2月4日 22時19分許 【15萬元】 11 吳湘梅 吳湘梅於110年2月4日20時27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獲利近5倍云云,致吳湘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4日 20時27分許 【2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奕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2 張晉睿 張晉睿於110年1月1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第1次投注若輸可返還本金云云,致張晉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0日 19時23分許 【1萬元】 賓利企業社 (陳奕佑)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1日 0時39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6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1日 4時19分許 【8萬元】 13 簡紹葳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誤載為簡紹威) 簡紹葳於110年2月28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簡紹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28日 23時9分許 【1萬元】 陳佳皇 善化溪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3月1日 0時1分許 【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3月1日 0時2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3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4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5分許 【2萬元】 110年3月1日 0時5分許 【2萬元】 14 廖峰慶 廖峰慶於110年3月初某日時許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注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火力全開」及「轟哥」WHAT 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轟哥」即對之佯稱:可百分之百獲利云云,致廖峰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3月5日 13時7分許 【7100元】 蘇妍菲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5日 13時9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火力全開」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5 洪良山 洪良山於110年4月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卷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Lucky King」,及「豪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豪哥」即對之佯稱:係專門做運動彩卷分析云云,致洪良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2時16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2時53分許 【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LUCKY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6 林怡君 林怡君於110年4月1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Lucky King」網站並加入WAHTSA 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投注多少就會賺多少云云,致林怡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3時11分許 (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4月2日2時15分許)【2萬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3時51分許 【1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LUCKY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19時12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0時5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5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56分許 【8000元】 110年4月4日 18時27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20時24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4月5日 21時45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合作金庫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5日 21時51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19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37分許 【1000元】 110年4月10日 16時58分許 【3萬元】 甘芳瑀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22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0時9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2時5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23時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2時56分許 【3000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1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2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4月14日 21時6分許 【1萬元】 林建嘉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4日 22時48分許 【1萬8000元】 110年4月18日 21時37分許 【5000元】 甘芳瑀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9日 0時2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9日 0時25分許 【1萬6000元】 110年4月23日 21時54分許 【5000元】 黃峻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4日 0時32分許 【6萬5000元】 17 黃芬玓 黃芬玓於110年4月5日或6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豪哥」WAH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豪哥」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黃芬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8日 18時26分許 【1萬元】 林建嘉 第一銀行 帳號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8日 22時54分許 【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LUCKY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8日 22時5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2時5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2時5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9日 18時43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9日 23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9日 23時14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12分許 【6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20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12日 20時21分許 【6000元】 18 邱郁婷 邱郁婷於110年6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帶你賺錢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Lucky King」及「執行長」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為投注,保證獲利云云,致邱郁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25日 18時4分許 【1萬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5日 19時50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LUCKY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7月4日 19時21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4日 22時16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5日 18時57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6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7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0時28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13日 16時33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13日 16時50分許 【8萬6000元】 110年7月13日 17時55分許 【2萬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 20時46分許 【2萬元】 19 蘇偉智 蘇偉智於110年5月月7日20時27分前某日時許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仙姑團隊」網路投注廣告並加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進行網路投資云云,致蘇偉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7日 20時27分許 【1萬元】 謝叡旻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7日 21時58分許 【2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招財飛仙」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5月8日 20時23分許 【1萬元】 110年5月8日 22時31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0年5月19日 19時39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19日 19時51分許 【10萬元】 20 孫嘉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誤載為蘇嘉禧) 孫嘉禧於110年6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Xiangu team2.0」及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云云,致孫嘉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5月28日 0時13分許 【3萬元】 張雅芳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8日 2時7分許 【3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招財飛仙」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5月28日 21時12分許 【1萬元】 賴冠邑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5月28日 22時10分許 【7萬元】 21 胡延華 胡延華於110年3月9日經友人介紹加入「中哥」WHATSA PP後,「中哥」即對之佯稱:可下注運動賽事獲取利益云云,致胡延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3月27日 19時17分許 【2萬元】 尤士鴻 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7日 19時24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88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Vientiane」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2 陳俊嘉 陳俊嘉於110年4月1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VientianeUpdat e」及「中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中哥」即對之佯稱:有保本賽事云云,致陳俊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2日 19時38分許 【5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0時22分許 轉匯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Vientiane」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20時1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30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2日 20時32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2日 21時26分許 【5000元】 110年4月2日 21時38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5000元】 110年4月3日 20時13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4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1時1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3日 23時21分許 【5萬元】 江權俊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0時19分許 【8萬元】 110年4月3日 23時28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0時13分許 【3萬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19時0分許 轉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5000元】 110年4月6日 0時15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6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8日 21時46分許 【2萬元】 陳鈺雯 臺中公益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8日 21時52分許 【6萬元】 110年4月8日 21時53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9日 23時58分許 【5萬元】 謝昀晏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0時6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0時7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0時8分許 【2萬元】 23 劉軒宏 劉軒宏於110年4月5日21時49分前某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中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及「中哥」即對之佯稱:投資運動彩券勝率百分之百云云,致劉軒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5日 21時49分許 【3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5日 21時54分許 轉匯至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Vientiane」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6日 19時58分許 【2萬元】 江權俊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0時57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0時58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0時59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6日 21時0分許 【9000元】 110年4月6日 21時33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1時5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0日 17時59分許 【1萬元】 甘芳瑀 臺中敦化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10日 18時28分許 【6萬元】 110年4月10日 18時29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11日 19時28分許 【2萬5000元】 江權俊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1日 22時14分許 【10萬元】 110年4月12日 21時45分許 【5000元】 林建嘉 彰化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2日 23時43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4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2日 23時45分許 【1萬4000元】 24 王家瑋 王家瑋於110年4月3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會贊助投資,獲利分成云云,致王家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6日 23時45分許 【4000元】 陳亦軒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6日 23時52分許 轉匯至陳亦軒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58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Vientiane」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6日 23時53分許 轉匯至陳亦軒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25 葉怩君 葉怩君於110年2月11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分別加入LINE名稱「Winner -King」、「浴火重生、奇蹟飛哥」、Classic職粉分析經典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以參加比賽云云,致葉怩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1日 22時6分許 【1萬5000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2日 15時19分許 轉匯至不詳帳戶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奇蹟飛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2日 15時39分許 【4萬元】 110年2月26日 23時52分許 【5000元】 110年3月2日 0時21分許 【6萬900元】 (GOOGLE消費) 110年2月11日 22時8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3日 3時26分許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浴火重生」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6日 21時26分許 【8000元】 陳佳皇 善化溪美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2月17日 5時0分許 【2萬元】 110年2月17日 0時16分許 【5000元】 110年3月23日 22時1分許 【1萬元】 唐清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3日 22時1分至16分間某時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989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Winner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3月27日 22時33分許 【2萬元】 尤士鴻 聯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7日 23時15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萬1077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Winner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3月23日 22時16分許 【2萬元】 唐清偉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3月23日 22時16分許 轉匯至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萬1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Classic職粉分析經典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6 王柏皓 王柏皓於110年4月3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賽事投注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Winner-King王者團隊」及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下注球類賽事云云,致王柏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3日 22時54分許 【9000元】 魏士雄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15時8分許 轉匯至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帳戶 【3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Winner King」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4日 21時14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4日 21時32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2萬元】 27 黃怡瑜 黃怡瑜於110年3月30日在臉書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現金哥」WHATSA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有專人指導保證獲利云云,致黃怡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1日 21時38分許 【5000元】 陳亦軒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1日 21時48分許 【1萬5000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110年4月2日 17時58分許 【1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21時6分許 【9900元】 110年4月2日 21時17分許 轉匯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萬元】 110年4月7日 20時50分許 【1萬元】 陳鈺雯 臺中公益路郵局 局號0000000號 帳號0000000號 110年4月7日 21時49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50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7日 21時51分許 【1萬元】 28 王柔涵 王柔涵於110年4月2日17時38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現金哥」WHATSA PP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穩賺不賠云云,致王柔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4月2日 17時38分許 【3萬元】 陳亦軒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4月2日 17時45分許 【11萬元】 (起訴書、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29 蔡明記 蔡明記於110年6月初某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加入暱稱「現金哥」、「執行長」LINE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台灣運彩云云,致蔡明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23日 22時8分許 【50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3日 23時45分許 【6萬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Money Money現金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張溢誠 (110年7月19日加入) 徐苡媞 (110年7月22日加入) 110年6月26日 22時52分許 【2萬元】 徐婕姍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6日 23時21分許 【2萬元】 110年6月27日 20時37分許 【1萬9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27日 20時59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6日 19時25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6日 21時39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26日 22時2分許 轉匯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7000元】 110年7月26日 22時32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8日 21時27分許 【6萬元】 黃華揚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23時17分許 【9萬元】 110年7月30日 19時43分許 【5萬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 23時2分許 【11萬2000元】 110年7月31日 1時37分許 【7萬8000元】 110年7月30日 20時20分許 【6萬元】 黃華揚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30日 23時37分許 【9萬9000元】 110年8月1日 16時32分許 【1萬6000元】 林璟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日 1時22分許 【5萬4000元】 30 林奕志 林奕志於110年1月19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投資廣告並分別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奇蹟飛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以代為投資云云,致林奕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3日 23時54分許 【2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4日 2時8分 【3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浴火重生」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4日 2時9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0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1分 【3萬元】 110年2月4日 2時12分 【5000元】 110年2月11日 21時57分許 【3萬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與編號25同日匯款部分合併提領) 110年2月12日 15時19分許 轉匯至不詳帳戶 【15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奇蹟飛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12日 15時39分許 【4萬元】 31 張家瑋 張家瑋於110年2月7日18時36分前某日時許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快速賺錢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家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7日 18時36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8日 7時58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浴火重生」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32 蘇珮瑄 蘇珮瑄於110年2月7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浴火重生」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有保證保本2成機制云云,致蘇珮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7日 19時9分許 【1萬元】 謝昱賢 元大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浴火重生」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110年2月8日 18時58分許 【1萬元】 110年2月8日 21時7分許 【1萬7000元】 33 許建文 許建文於110年2月6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彩券投資廣告並加入LINE名稱「奇蹟飛哥」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許建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2月17日 0時10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誤載為12分許) 【2萬元】 陳思璇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2月17日 0時33分許 【6萬900元】、 【6萬900元】、 【3萬450元】、 【2萬300元】 (GOOGLE消費)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奇蹟飛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34 蔡沛汝 蔡沛汝於110年6月底7月初某日在網路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博奕廣告並加入「飛哥」TELEGRAM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為線上博弈云云,致蔡沛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7月21日 16時10分許 【1萬5000元】 張仕杰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2日 0時31分許 【10萬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奇蹟飛哥」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張溢誠 (110年7月19日加入) 徐苡媞 (110年7月22日加入) 110年7月21日 19時42分許 【5000元】 110年7月22日 0時31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21日 22時52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28日 23時55分許 【5000元】 劉家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9日 0時45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7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8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29日 0時49分許 【7000元】 110年8月5日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誤載為6日) 15時9分許 【5000元】 邱俊斌 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6日 1時44分許 【3萬5000元】 110年8月6日 17時55分許 【1萬元】 110年8月6日 18時3分許 【2萬元】 110年8月23日 18時44分許 【5000元】 劉世德 臺灣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23日 20時51分許 【5萬7000元】 110年8月23日 18時45分許 【5000元】 35 呂育儒 呂育儒於110年6月13日在FACEBOOK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運動彩券分析廣告並加入LINE暱稱「串關神」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可代操作下注獲利云云,致呂育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6月30日 18時54分許 【1萬元】 徐婕姍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6月30日 21時8分 【12萬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串關神」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張溢麟 (108年3月9日加入)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黃顗珈 (109年11月19日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5月8日加入) 110年7月5日 18時56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5日 22時30分許 【2萬元】 110年7月6日 1時28分許 【10萬元】 110年7月6日 1時29分許 【2萬元】 36 王文政 王文政於110年9月25日在YOUTUBE瀏覽本案詐欺集團刊登之「預言家」運動彩券投注廣告並與對方聯絡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對之佯稱:賠率高達40倍云云,致王文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人頭帳戶 110年9月25日 17時7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1萬元】 王浩維 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27日 某時許 【5萬5000元】 (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預言家」 廖柏俊 (000年0月間發起) 莊旺家 (000年0月間加入) 梁廣興 (110年2月加入) 王柏翔 (110年3月加入) 馮梓喻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張溢麟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張溢誠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徐苡媞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黃顗珈 (110年8月24日遭查獲) 110年9月26日 20時50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1000元】 110年9月27日 某時許 【4萬元】 110年9月26日 21時6分許 (入帳日期110年9月27日) 【9000元】 110年9月27日 20時25分許 【1萬元】 110年9月27日 20時25分後某時許 【8萬元】 110年9月29日 19時43分許 【1萬元】 110年9月29日 19時43分後某時許 【6萬元】 110年9月30日 19時9分許 【3萬元】 110年9月30日 19時9分後某時許 【4萬元】 110年10月5日 16時3分許 【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5日 16時46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5日 16時52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6日 20時0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6日 21時39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10萬元】 110年10月9日 18時8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誤載為9分) 【1萬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6分許 轉匯至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12分許 轉匯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000元】 110年10月6日 19時14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元】 110年10月13日 19時16分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誤載為17分) 【1萬元】 林伯原 中國信託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13日 19時57分許 【3萬6000元】 110年10月14日 17時24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14日 18時29分許 轉匯至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5000元】 110年10月14日 20時51分 【8萬元】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原扣押編號 備註 1 MSI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1 密碼:00000000 2 LAVIE筆記型電腦(白色) 1臺 01-02 無法開機 3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3 4 ACER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4 5 MSI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05 6 IPHONE行動電話(藍色) 1支 01-06 7 IPH0NE 12行動電話(藍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黃顗珈 01-07 8 IPHONE行動電話(銀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01-08 9 TP-LINK網路分享器 1臺 01-09 10 TP-LINK網路分享器 1臺 01-10 11 TP-LINE網路分享器 1臺 01-11 12 IPHONE XS行動電話(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01-12 13 無線網路攝影機 1臺 01-13 14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1-14 15 IPHONE行動電話 1支 01-15 16 IPHONE 11PRO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馮梓喻 2-1 17 IPHONE X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馮梓喻 2-2 18 IPHONE X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馮梓喻 2-3 19 IPHONE X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馮梓喻 2-4 20 IPHONE行動電話(金色) 1支 馮梓喻 2-5 停用 21 SAMSUNG行動電話 1支 馮梓喻 2-6 00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7 00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8 00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9 00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0 00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1 00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2 00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3 00 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馮梓喻 2-14 30 IPHONE XR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徐苡媞 3-1-1 密碼:0000 31 IPHONE XS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徐苡媞 3-1-2 32 薪資袋 7個 徐苡媞 3-1-3 33 現金新臺幣 4800元 徐苡媞 3-1-4 34 玉山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 0張 徐苡媞 3-1-5 110年9月27日發還 35 第一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 0張 徐苡媞 3-1-6 110年9月27日發還 36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0張 徐苡媞 3-1-7 110年9月27日發還 37 永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0張 徐苡媞 3-1-8 110年9月27日發還 38 合作金庫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0張 徐苡媞 3-1-9 110年9月27日發還 39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0張 徐苡媞 0-0-00 000年9月27日發還 40 兆豐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0張 徐苡媞 0-0-00 000年9月27日發還 41 中國信託銀行金融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0張 徐苡媞 0-0-00 000年9月27日發還 42 兆豐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0-0-00 000年9月27日發還 43 合作金庫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0-0-00 000年9月27日發還 44 中國信託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0-0-00 000年9月27日發還 45 第一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0-0-00 000年9月27日發還 46 玉山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號) 1本 徐苡媞 0-0-00 000年9月27日發還 47 IPHONE 8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張溢麟 3-2-1 48 IPHONE XR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張溢麟 3-2-2 49 SAMSUNG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張溢麟 3-2-3 無法開機 50 SAMSUNG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張溢麟 3-2-4 無法開機 51 XPERIA行動電話(白色) 1支 張溢麟 3-2-5 52 IPHONE行動電話(粉色) 1支 張溢麟 3-2-6 無法開機 53 IPHONE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張溢麟 3-2-7 54 IPHONE行動電話(玫瑰金)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張溢麟 3-2-8 55 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黑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張溢誠 3-2-9 56 華為無線分享器 1臺 張溢麟 3-2-10 57 續約服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0份 張溢麟 3-2-11 58 門號卡套(遠傳門號:0000000000、台哥大門號:0000000000) 0張 張溢麟 3-2-12 59 門號卡套、門號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門號:0000000000) 0份 張溢麟 3-2-13 60 張溢麟台新銀行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4 61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5 62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6 63 張溢麟中華郵政存簿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張溢麟 3-2-17 64 中華郵政金融卡 (帳號:00000000000000) 0張 張溢麟 3-2-18 65 門號卡套(門號:0000000000) 0張 張溢麟 3-2-19 66 印章 3個 張溢麟 3-2-20 67 薪資袋 2封 張溢誠 3-2-21 68 IPAD平板電腦(粉紅) 1臺 4-1 69 IPHONE 7PLUS行動電話(粉紅)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4-2 70 通行費繳費通知單 1張 4-3 71 車輛檢驗單 1張 4-4 72 ASUS筆記型電腦(黑色) 1臺 06-01 含線材、滑鼠 73 隨身碟 1個 06-02 附表三: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扣押地點 原扣押編號 備註 1 DELL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B1-1 2 LAVIE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2 3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3 4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4 5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5 6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6 7 SONY VIA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7 8 LENOVO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8 9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9 10 ACER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10 11 GIGABYTE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11 12 小米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2 13 華為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3 14 REALME行動電話(白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4 15 小米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5 16 OPPO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6 17 SONY XPERIA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7 18 紅米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8 19 小米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19 20 小米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0 21 小米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1 22 小米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2 23 OPPO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3 24 小米行動電話(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4 25 小米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5 26 小米行動電話(粉紅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6 27 小米行動電話(粉紅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7 28 紅米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8 29 VIVO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29 30 紅米行動電話(藍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30 31 HTC行動電話(黑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B1-31 32 電腦線材 1批 廖柏俊 同上 B1-32 33 文件 1批 廖柏俊 同上 B1-33 34 ASUS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B1-34 35 筆記本(FB半夜人數) 1本 廖柏俊 同上 1-1 36 筆記本(FB下午人數) 1本 廖柏俊 同上 1-2 37 筆記本(24點廣告人數) 1本 廖柏俊 同上 1-3 38 筆記本 1本 廖柏俊 同上 1-4 39 電話卡套 3張 廖柏俊 同上 1-5 40 電話卡套(遠傳0000000000) 0張 廖柏俊 同上 1-6 41 電話卡套(遠傳0000000000) 0張 廖柏俊 同上 1-7 42 小米行動電話(銀色) 1支 廖柏俊 同上 1-8 43 筆記本 1本 廖柏俊 同上 1-9 44 筆記本 1本 廖柏俊 同上 1-10 45 筆記本 1本 廖柏俊 同上 1-11 46 ASUS筆記型電腦(紅色) 1臺 廖柏俊 同上 1-12 47 ACER筆記型電腦(藍色) 1臺 廖柏俊 同上 1-13 48 筆記本(藍色) 1本 廖柏俊 同上 1-14 49 薪資袋 1包(50入) 廖柏俊 同上 2-1 50 ASUS筆記型電腦(含滑鼠、線材) 1臺 廖柏俊 同上 3-1 51 AP手錶盒 1盒 廖柏俊 同上 4-1 52 IPHONE 11 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 0支 廖柏俊 同上 A-1 53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廖柏俊 同上 A-2 54 IPHONE 12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廖柏俊 同上 A-3 55 REALME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支 廖柏俊 同上 A-4 56 TP-LINK無線分享器(含SIM卡1張) 1臺 廖柏俊 同上 A-5 57 ASUS VIVO BOOK筆記型電腦 1臺 廖柏俊 同上 A-6 58 現金新臺幣仟元鈔 100張 廖柏俊 同上 A-7 59 現金新臺幣仟元鈔 84張 廖柏俊 同上 A-8 60 現金新臺幣伍佰仟元鈔 1張 廖柏俊 同上 A-9 61 金項鍊(含佛牌) 1條 廖柏俊 同上 B-1 62 AP手錶 1支 廖柏俊 同上 B-2 63 金戒指(大) 1只 廖柏俊 同上 B-3 64 鑽石戒指 1只 廖柏俊 同上 B-4 65 金戒指(小) 1只 廖柏俊 同上 B-5 66 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車執照 1張 廖柏俊 同上 B-6 67 000-0000號自小客車 1輛 廖柏俊 同上 B-7 68 000-0000號自小客車鑰匙 1把 廖柏俊 同上 B-8 69 IPHONE 12行動電話(白色)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劉○○ 廖柏俊 同上 C-1 70 劉○○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劉○○ 廖柏俊 同上 C-2 71 劉○○渣打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劉○○ 廖柏俊 同上 C-3 72 劉○○華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劉○○ 廖柏俊 同上 C-4 73 劉○○郵局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本 劉○○ 廖柏俊 同上 C-5 74 陳梅英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帳號000000000000號) 1本 劉○○ 廖柏俊 同上 C-6 75 廖柏俊印章 3只 劉○○ 廖柏俊 同上 C-7 76 劉○○印章 1只 劉○○ 廖柏俊 同上 C-8 77 陳梅英印章 1只 劉○○ 廖柏俊 同上 C-9 78 現金新臺幣 11000元 劉○○ 廖柏俊 同上 C-10 79 IPHONE 12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莊旺家 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 1-1 80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0支 莊旺家 同上 1-2 81 IPHONE XR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王柏翔 同上 1-3 82 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陳韋村) 1本 莊旺家 同上 1-4 83 IPHONE 8 PLUS行動電話 IMEI: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0支 王柏翔 同上 2-1 84 ASUS筆記型電腦(含線材、滑鼠) 1臺 王柏翔 同上 2-2 85 收納盒 1個 莊旺家 同上 3-1 86 HUBLOT手錶 1只 莊旺家 同上 3-2 87 ROLEX手錶 1只 莊旺家 同上 3-3 88 鑽戒 1只 莊旺家 同上 3-4 89 主機(無線材) 1臺 莊旺家 同上 4-1 附表四:
卷證 ㈠告訴人張育綺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1至682頁) ⒉張育綺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1頁、偵10627號卷二第75頁) ⒊張育綺提出與「轟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7至690頁、偵10627號卷二第71至74頁) ㈡告訴人褚懷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77頁) ⒉褚懷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5至576頁、偵10627號卷二第87至88頁) ㈢告訴人翁宇鋒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27至628頁、偵10627號卷二第89至91頁) ⒉翁宇鋒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03頁) ⒊翁宇鋒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3頁、第635至63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04至109頁) ㈣告訴人陳玲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39至640頁、偵10627號卷二第111至112頁) ⒉陳玲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0頁) ⒊陳玲文提出LINE暱稱「火力全開」帳號資料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3頁、偵10627號卷二第119頁) ㈤告訴人詹明輝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1頁) ⒉詹明輝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5頁、偵10627號卷二第129頁) ⒊詹明輝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6頁、第607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0頁) ㈥告訴人曾湘穎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03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1頁) ⒉曾湘穎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08至609頁、偵10627號卷二第139至140頁) ㈦告訴人吳華斌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77至57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41頁) ㈧告訴人董瑀暐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3至58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51至152頁) ⒉董瑀暐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9頁、第59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1至163頁) ⒊董瑀暐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589至592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1至167頁) ㈨告訴人謝金樹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3至594頁、偵10627號卷二第169頁) ⒉謝金樹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8頁、偵10627號卷二第176頁) ⒊謝金樹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599至602頁、偵10627號卷二第177至180頁) ㈩告訴人沈佳駿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49頁、偵10627號卷二第181頁) ⒉沈佳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55至657頁、偵10627號卷二第193至194頁) ⒊沈佳駿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58至661頁、偵10627號卷二第191至192頁、第195至198頁) 告訴人吳湘梅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3至67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03至204頁) ⒉吳湘梅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4頁) ⒊吳湘梅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9至6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3至214頁) 告訴人張晉睿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63頁、偵10627號卷二第215頁) ⒉張晉睿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6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229頁) ⒊張晉睿與「火力全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67至671頁、偵10627號卷二第225至229頁) 告訴人簡紹葳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3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1頁) ⒉簡紹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9頁) ⒊簡紹葳提出「火力全開」YOUTUBE廣告網頁資料(見偵27169號卷一第56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39頁) 告訴人廖峰慶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17至618頁、偵10627號卷二第241至242頁) ⒉廖峰慶提出與「轟哥」WhatsAPP對話紀錄及「火力全開」 FACEBOOK網頁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21至625頁、偵10627號卷二第247至251頁) 告訴人洪良山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73至7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53至254頁) ⒉洪良山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80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6頁) ⒊洪良山與「豪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81至82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3至264頁) 告訴人林怡君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83至84頁、偵10627號卷二第267至268頁) ⒉林怡君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含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89至99頁、偵10627號卷二第277至287頁) 告訴人黃芬玓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1至102頁、偵10627號卷三第3至4頁) ⒉黃芬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7至108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至14頁) ⒊黃芬玓與「P」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09至117頁、偵10627號卷三第15至23頁) 告訴人邱郁婷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19至120頁、偵10627號卷三第25至26頁) ⒉邱郁婷與「Lucky King」、「執行長專屬」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28至131頁、偵10627號卷三第37至40頁) 告訴人蘇偉智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33至134頁、偵10627號卷三第41至42頁) ⒉蘇偉智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3頁、偵10627號卷三第57頁) ⒊蘇偉智與「仙姑」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39至142頁、偵10627號卷三第53至56頁) 告訴人孫嘉禧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5頁、偵10627號卷三第59頁) ⒉孫嘉禧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49頁、偵10627號卷三第70頁) ⒊孫嘉禧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0至1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69至71頁) 告訴人胡延華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3頁、偵10627號卷三第73頁) ⒉胡延華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7頁、偵10627號卷三第79頁) 告訴人陳俊嘉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59至160頁、偵10627號卷三第81至82頁) ⒉陳俊嘉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69至171頁、偵10627號卷三第97至99頁) ⒊陳俊嘉與「中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67至168頁、偵10627號卷三第95至96頁) 告訴人劉軒宏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3至174頁、偵10627號卷三第101至102頁) ⒉劉軒宏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9至18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5至117頁) ⒊劉軒宏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79至18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5至116頁) 告訴人王家瑋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3頁、偵10627號卷三第119頁) ⒉王家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及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影本(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7頁、第189至19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27至129頁) ⒊王家瑋提出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187至188頁、偵10627號卷三第129至130頁) 告訴人葉怩君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1至132頁) ⒉葉怩君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7至7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139至146頁) 告訴人王柏皓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05至206頁、偵10627號卷三第147至148頁) ⒉王柏皓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11至212頁、偵10627號卷三第159至160頁) ⒊王柏皓與「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13至22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61至168頁) 告訴人黃怡瑜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3頁、偵10627號卷三第169頁) ⒉黃怡瑜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707頁、偵10627號卷三第187頁) ⒊黃怡瑜與「現金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699至706頁、偵10627號卷三第179至186頁) 告訴人王柔涵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09至710頁、偵10627號卷三第189至190頁) ⒉王柔涵與「現金哥」WhatsAPP對話紀錄擷圖(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照片)(偵27169號卷一第713至715頁、偵10627號卷三第195至197頁) 告訴人蔡明記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199至200頁) ⒉蔡明記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0627號卷三第207至209頁) 告訴人林奕志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5至726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1至212頁) ⒉林奕志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7頁) ⒊林奕志與「浴火重生」、「奇蹟飛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 (見偵27169號卷一第730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8頁) 告訴人張家瑋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19頁) ⒉張家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1頁) ⒊張家瑋與「浴火重生」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57至258頁、偵10627號卷三第227至229頁) 告訴人蘇珮瑄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3頁) ⒉蘇珮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4至265頁、偵10627號卷三第239至240頁) ⒊蘇珮瑄與「浴火重生」LINE對話紀錄擷圖、提出賽事投注明細資料(見偵39391號卷二第266至27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41至246頁) 告訴人許建文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7169號卷一第717至718頁、偵10627號卷三第247頁) ⒉許建文與「奇蹟飛哥」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7169號卷一第723至724頁、偵10627號卷三第257至260頁) 告訴人蔡沛汝部分(110金訴1197、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79頁、偵10627號卷三第261頁) ⒉蔡沛汝台南成功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39391號卷二第283至287頁、第291頁、偵10627號卷三第273至279頁) ⒊蔡沛汝與「飛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見偵39391號卷二第289至290頁、第292至294頁、偵10627號卷三第269至272頁、第274頁) 告訴人呂育儒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281至282頁) ⒉呂育儒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偵10627號卷三第294至295頁) ⒊呂育儒與「串關神」LINE對話紀錄照片(偵10627號卷三第291至294頁) 告訴人王文政部分(111金訴824): ⒈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0627號卷三第297頁) ⒉王文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偵10627號卷三第305至307頁)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宣告刑 本院主文欄 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張育綺部分) 廖柏俊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柏俊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褚懷文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翁宇鋒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4(陳玲文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5(詹明輝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6(曾湘穎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7(吳華斌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8(董瑀暐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9(謝金樹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1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0(沈佳駿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1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1(吳湘梅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1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2(張晉睿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1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3(簡紹葳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1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4(廖峰慶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1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5(洪良山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1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6(林怡君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1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7(黃芬玓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1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8(邱郁婷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1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19(蘇偉智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馮梓喻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0(孫嘉禧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1(胡延華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2(陳俊嘉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3(劉軒宏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4(王家瑋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5(葉怩君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6(王柏皓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7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7(黃怡瑜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8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8(王柔涵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29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29(蔡明記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溢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徐苡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溢誠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其他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30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0(林奕志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3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1(張家瑋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梁廣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2(蘇珮瑄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33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3(許建文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柏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4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4(蔡沛汝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徐苡媞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35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5(呂育儒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馮梓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張溢麟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36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編號36(王文政部分) 廖柏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莊旺家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王柏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梁廣興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上訴駁回。 (王柏翔部分非上訴範圍) 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起訴及追加起訴所載參與之被告 實際參與調解或和解之相對人 賠償金額及履行情形 卷證出處 犯罪所得應扣除金額 備註 被害金額 1 張育綺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馮梓喻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梁廣興 本院調解成立並當庭交付8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13至15頁 廖柏俊:1萬6000元 莊旺家:1萬6000元 張溢麟:1萬6000元(計算式:8萬元÷5=16000) 1、因左列本案被告5人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9萬元 另案被告廖峟勛、 林坤壕 廖峟勛於臺中地院調解成立並當庭交付5萬元;林坤壕於臺中地院調解成立並當庭交付1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61至66頁 2 褚懷文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3萬元 3 翁宇鋒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另案被告林坤壕 臺中地院調解成立並當庭交付2萬5000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301至304頁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2萬5000元 4 陳玲文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另案被告林坤壕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9月29日110年度偵字第15337號不起訴處分書內記載與林坤壕成立調解並賠償25000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5至24頁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2萬9999元 5 詹明輝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9000元 6 曾湘穎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馮梓喻 王柏翔 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2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189至191頁 廖柏俊:3333元 莊旺家:3333元 張溢麟:3333元 (計算式:2萬元÷6=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2萬元 7 吳華斌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馮梓喻 王柏翔 和解成立並匯款5000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203至207頁 廖柏俊:833元 莊旺家:833元 張溢麟:833元 (計算式:5000元÷6=8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5000元 8 董瑀暐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另案被告林協鴻 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8888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257至261頁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8888元 9 謝金樹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黃顗珈 另案被告林協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營偵字第779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達成和解並將退還1萬元。 見原審824號卷二第475至477頁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1萬元 10 沈佳駿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蘇禧年 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3萬9000元。 見原審824號卷二第541至543頁 廖柏俊:6500元 莊旺家:6500元 張溢麟:6500元 (計算式:3萬9000元÷6=6500) 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3萬9000元 11 吳湘梅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2萬元 12 張晉睿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和解成立並匯款1萬元。 見原審824號卷二第127至131頁、第507頁、第545頁 廖柏俊:1萬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1萬元 13 簡紹葳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另案被告陳佳皇 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1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187至193頁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1萬元 14 廖峰慶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7100元 15 洪良山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5000元 16 林怡君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馮梓喻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梁廣興 馮梓喻、廖柏俊、莊旺家、張溢麟、梁廣興於本院調解成立並當庭交付12萬3000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13至15頁 廖柏俊:2萬4600元 莊旺家:2萬4600元 張溢麟:2萬4600元 (計算式:12萬3000元÷5=24600)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12萬3000元 17 黃芬玓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於臺中地院調解成立並當庭給付2萬1000元。 見原審1197號卷三第5至7頁 廖柏俊:3000元 莊旺家:3000元 張溢麟:3000元 (計算式:2萬1000元÷7=3000) 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萬1000元 18 邱郁婷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邱鉦峰 以10萬元成立和解,惟僅履行5萬元。 見原審1197號卷二第389頁、824號卷二第551至555頁、金上訴2778號卷二第307至308頁 廖柏俊:7143元 莊旺家:7143元 張溢麟:7143元 (計算式:5萬元÷7=71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10萬元 19 蘇偉智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邱鉦峰 以6萬元和解成立,惟僅履行3萬元。 見原審1197號卷二第391至393頁、824號卷二第563至565頁;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二第307至308頁 廖柏俊:9286元 莊旺家:9286元 張溢麟:9286元 (計算式:(3萬元÷7=4286)+(3萬元÷6=5000)=9285.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因2次和解實際分擔賠償金額均未明,故均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7萬元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和解成立,並匯款3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209至211頁 20 孫嘉禧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4萬元 21 胡延華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馮梓喻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梁廣興 本院調解成立並當庭交付2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13至15頁 廖柏俊:4000元 莊旺家:4000元 張溢麟:4000元 (計算式:2萬元÷5=4000)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2萬元 22 陳俊嘉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和解成立,並由廖柏俊匯款31萬5000元。 見原審1197號卷二第433至437頁、824號卷二第513頁、573頁 廖柏俊:31萬500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31萬5000元 23 劉軒宏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馮梓喻 王柏翔 和解成立,並匯款10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197至201頁 廖柏俊:16667元 莊旺家:16667元 張溢麟:16667元 (計算式:10萬元÷6=16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10萬元 24 王家瑋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4000元 25 葉怩君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另案被告陳佳皇 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2萬3000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207至211頁 9萬3000元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馮梓喻 王柏翔 和解成立並匯款5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231至233頁 廖柏俊:8333元 莊旺家:8333元 張溢麟:8333元 (計算式:5萬元÷6=8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26 王柏皓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1萬9000元 27 黃怡瑜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馮梓喻 王柏翔 和解成立並匯款2萬5000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193至195頁 廖柏俊:4167元 莊旺家:4167元 張溢麟:4167元 (計算式:2萬5000元÷6=41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2萬5000元 28 王柔涵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臺中地院調解成立並當庭交付3萬元。 見原審1197號卷三第5至7頁 廖柏俊:4286元 莊旺家:4286元 張溢麟:4286元 (計算式:3萬元÷7=428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3萬元 29 蔡明記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徐苡媞 黃顗珈 廖柏俊 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25萬1900元。 見原審1197號卷二第399至403頁 廖柏俊:25萬190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25萬1900元 張溢誠 以5萬元和解成立,並履行完畢。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二第285至287頁、卷三第237至239頁 原審未及審酌 30 林奕志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王柏翔 梁廣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臺中地院調解成立並當庭給付5萬元。 見原審1197號卷三第5至7頁 廖柏俊:7143元 莊旺家:7143元 張溢麟:7143元 (計算式:5萬元÷7=71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5萬元 31 張家瑋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馮梓喻 王柏翔 和解成立並匯款1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213至217頁 廖柏俊:1667元 莊旺家:1667元 張溢麟:1667元 (計算式:1萬元÷6=1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1萬元 32 蘇珮瑄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2萬元 33 許建文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馮梓喻 廖柏俊 莊旺家 張溢麟 梁廣興 本院調解成立並當庭交付2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三第13至15頁 廖柏俊:4000元 莊旺家:4000元 張溢麟:4000元 (計算式:2萬元÷5=4000) 1、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2、原審未及審酌。 2萬元 34 蔡沛汝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馮梓喻 張溢麟 張溢誠 徐苡媞 臺中地院調解成立,並已給付6萬元履行完畢。 見原審1197號卷一第331至332頁,原審1197號卷二第217頁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1萬5000元 (計算式:6萬元÷4=15000) 因實際分擔賠償金額未明,故平均計算之 6萬元 35 呂育儒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0元 6萬元 36 王文政 廖柏俊 莊旺家 梁廣興 張溢麟 黃顗珈 無 無 無 廖柏俊:0元 莊旺家:0元 (張溢麟此部分無罪,不在上訴範圍) 12萬元 被害金額:187萬0887元 廖柏俊:69萬7858元 莊旺家:12萬0958元 張溢麟:13萬5958元 附表七(非本案被害人):
編號 另案被害人 實際參與調解或和解之相對人 賠償金額及履行情形 卷證出處 備註 被害金額 1 蕭祺恩 楊復翔 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6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312至316頁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501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18萬5000元 2 郭芷君 江勁頡 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3萬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327至330頁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5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5000元 3 蕭義勝 曹庭耀 以7萬5000元和解成立,並當場給付7萬5000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213至235頁 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534號判決罪刑確定 6萬元 4 藍羚甄 孟芯楀 以1萬2000元成立和解,並當場給付1萬2000元。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277至280頁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83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1萬元 5 黃志湧 王鈺棠 並無和解。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148至165頁 業經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2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5元 6 劉蔓筠 王奕珽(更名王鈞豪) 並無和解。 見本院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67至81頁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5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10萬元 7 劉力菱 王鈞豪 臺中地院調解成立,並當場給付3萬元。 原審訴824號卷二第239至241頁、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83至100頁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65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2萬元 8 林雅萍 王鈞豪 原審訴824號卷二第243至245頁、金上訴2778號卷四第101至146頁 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91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 1萬元 被害總金額:39萬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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