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3007號
TCHM,112,金上訴,3007,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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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罪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核無該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輕或 免除其刑之情形,併予敘明。
 ⒋違反洗錢防制法自白減輕其刑部分:被告丁○○(見偵42169號 卷第235至241、255至258頁;偵42169號卷第255至261頁; 原審金訴2262號卷二第70至71、227、294頁)、C○○(見偵3 7901號卷第147頁;偵26043號卷第275頁;偵13227號卷第21 4、228頁;原審金訴2262號卷一第322頁、卷二第176、227 、295頁;本院金上訴2976號卷第207頁)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其等所犯輕罪之一般洗錢罪犯行,於量刑時應併予衡酌 此輕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 情形。
參、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丁○○部分:
 ㈠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丁○○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已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詳為論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另 說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修正後之條文亦已刪除強制工作之 規定,自不得再對被告丁○○宣告刑前強制工作及卷內無積極 證據證明被告丁○○因本案取得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等旨,經核俱與卷內資料相符,其論斷並無違反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亦無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 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又原判決量刑已詳述其 科刑所憑之依據,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見 原判決第12頁第16至24行),併予衡酌被告丁○○自白輕罪減 輕其刑之事由,予以充分評價(見原判決第12頁第6至8行) ,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亦無輕重失衡或偏執一 端情形,無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 核屬妥適。另原判決就被告丁○○所犯45罪酌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3年2月,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 ,且已記載審酌之事項(見原判決第13頁第3至8行),並給 予恤刑,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情形。 ㈡從而,原判決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亦 屬妥適,被告丁○○上訴翻異前詞,改口否認犯罪,惟並未提 出任何有利之證據,其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二、被告C○○部分:
 ㈠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權 ,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 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 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 。又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



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 即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 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過輕之不 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 予尊重。
 ㈡原判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詐欺集團橫行,一 般人縱未受騙,亦頗受騷擾,被告C○○年盛力強,具有勞動 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所為惡性非輕,應予嚴 重非難;惟考量被告C○○犯後坦認犯行;被害人所受損失金 額多寡;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原判決附表編號1至49「主文」欄所示之刑,已詳述 其科刑所憑之依據,並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 為量定,且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範圍,亦無輕重失衡 或偏執一端情形,無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 則無悖,核屬妥適。另原判決已考量被告C○○所犯49罪之犯 罪時間、犯罪類型,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 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被告C○○正 值青年,有工作能力,應給予其有復歸社會更生之可能性等 一切情狀,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客觀上並未逾越 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內,且已給予極大之恤刑,難 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情形,亦屬妥適。從而, 原審量定之刑及其應執行刑,均無違誤或不當,核屬法院裁 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應予維持。故被告C○○上訴請求再從輕 量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被告C○○於偵查中已自白其所犯輕罪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 於量刑時應併予衡酌自白此輕罪減輕其刑之情形。惟原審認 被告C○○於偵查中未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與卷內事證未 合,此部分認定有違誤,業如前敘,此部分評價雖未盡充分 ,稍有不足,惟本院審酌此部分輕罪自白並非法定必減輕其 刑,僅於量刑時併予衡酌,祇屬刑法第57條第10款犯後態度 之審酌事項之一,況原判決就被告C○○所犯49罪分別量處原 判決附表編號1至49「主文」欄所示之刑,介於有期徒刑1年 1月至有期徒刑0年0月間,僅於法定最輕本刑分別酌加1月至 3月有期徒刑,更僅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俱屬低度量 刑及定刑,相較於被告C○○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顯然已 給予相當大之寬減及恤刑,復考量多年來我國詐欺集團甚為 猖獗,各類型電信詐欺、投資詐欺實已成為我國目前最嚴重 的經濟犯罪行為之一,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推陳出新,令國人 防不勝防,此犯罪類型令國人深惡痛絕,嚴重侵害財產法益



,更影響人與人之間彼此之互信,實不宜輕縱,故即使綜合 考量被告C○○於偵查中自白輕罪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量刑 審酌事項後,認原判決此部分所量處之刑及定刑,符合罪刑 相當原則,仍屬妥適,並無足動搖原判決。從而,原判決此 部分認定有所違誤,雖有微疵,惟由本院逕予更正即足,並 無撤銷原判決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按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於落實充分但不過 度之科刑評價,以符合罪刑相當及公平原則,則法院在適用 該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選項為「重罪自由刑」 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 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 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之意旨, 如具體所處罰金以外之較重「徒刑」(例如科處較有期徒刑 2月為高之刑度),經整體評價而認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 輕徒刑及併科罰金」(例如有期徒刑2月及併科罰金)為低 時,得適度審酌犯罪行為人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犯罪行 為人之資力、因犯罪所保有之利益,以及對於刑罰儆戒作用 等各情,在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裁量是否再併科輕罪之 罰金刑,俾調和罪與刑,使之相稱,且充分而不過度。析言 之,法院經整體觀察後,基於充分評價之考量,於具體科刑 時,認除處以重罪「自由刑」外,亦一併宣告輕罪之「併科 罰金刑」,抑或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未一併宣告輕罪之 「併科罰金刑」,如未悖於罪刑相當原則,均無不可(最高 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人 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既遂 、未遂等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本院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 各款量刑因子及併審酌被告2人自白輕罪之量刑因素,經整 體評價後,原判決所處之刑,皆並未較輕罪之「法定最輕徒 刑及併科罰金」為低,認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2人行為之不 法及罪責內涵,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故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 量,原審不併予宣告輕罪即洗錢罪之罰金刑,於法並無不合 ,原判決未敘述不併予宣告輕罪即洗錢罪之罰金刑之理由, 雖稍有微疵,惟不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由本院補充說明即 足,亦無撤銷原判決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4899號(見本院 金上訴2976號卷第131至135頁)、113年度偵字第2919號( 見本院金上訴2976號卷第191至194頁)移送併辦意旨書,認 上開案件與檢察官起訴,經原審判決有罪之原判決附表編號



42、28所示之犯罪事實被害人同一,為同一犯罪事實,而移 送本院併辦,惟被告C○○於本院審判中,已以書狀撤回量刑 以外其餘部分之上訴,故原判決之犯罪事實已不在本院上訴 審查範圍,即非本院所得論究,縱犯罪事實相同,亦無從併 予審理,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至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意旨認「檢察官明 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嗣於第二審法院宣 示判決前,指被告另有起訴書未記載之犯罪事實,與第一審 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關係,請求第二審法 院一併加以審判。第二審法院如認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 實,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關係,即應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暨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 檢察官請求併辦之犯罪事實一併加以審判。」,惟本案係被 告C○○嗣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聲明上訴,與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991號裁定意旨提案法律爭議 案例係「檢察官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科刑部分提起上訴」 不相侔,故無礙於本院上開認定,附此敘明。
 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2437號(見本院 金上訴2976號卷第137至142頁)移送併辦意旨書,認上開案 件被告C○○所提供予詐欺集團之帳戶與本案被告C○○所提供予 詐欺集團之帳戶同一(同為台新銀行帳戶,惟被害人不同) ,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辦,惟被告C○○於本院審判中 ,已以書狀撤回量刑以外其餘部分之上訴,故原判決之犯罪 事實已不在本院上訴審查範圍,即非本院所得論究,自無從 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該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賓、黃政揚、李毓珮追加起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金額(新臺幣) 金融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1 T○○ 110年9月初某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珍珍」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配支10倍新臺幣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6日14時04分 3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A帳戶 ⒈T○○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69至7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一第215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一第21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一第221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一第235頁)。 ⒍T○○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存根聯(偵24053號卷一第245頁) ⒎T○○提出之李珍珍國民身分證影本、通訊軟體LINE暱稱「珍珍」資料、「《尋股論金》投信白銀會員群」資料(偵24053號卷一第251頁) ⒏T○○與暱稱「珍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一第252至255頁) 110年11月26日10時01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2 O○○ 110年9月某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臉書環球投資社團廣告加入「談股論金交流群」通訊軟體LINE群組,當中暱稱「林芷瑄」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介紹暱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之人,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0年11月25日14時33分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O○○110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75至7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一第257頁) ⒊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欺案傳真管制表(偵24053號卷一第261頁)。 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一第263頁) ⒌O○○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24053號卷一第269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一第271至273頁)。 ⒎O○○與暱稱「林芷萱」、「環球資本客戶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一第281至292頁) 3 R○ 110年9月10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 LEE」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投資股票翻倍獲利云云 110年11月19日13時00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R○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77至7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一第29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一第29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一第299頁) ⒌R○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偵24053號卷一第303頁) ⒍R○提出之詐欺集團下單平台網址資料(偵24053號卷一第305至306頁) ⒎R○與暱稱「AngelLee」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一第307至318頁)。 4 N○○ 110年09月12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瑤」、「王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匯款代為操作股票,投資未上市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6日10時20分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N○○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81至84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一第327頁) ⒊N○○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24053號卷一第343頁) ⒋N○○與暱稱「王永仲」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一第353至370頁)。 5 K○○ 110年9月12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Ms.Guo」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慈善、代為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2月1日10時53分、 110年12月2日20時10分 20萬元 2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K○○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85至8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一第37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一第375頁) ⒋K○○與暱稱「Ms.Guo」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一第381至382頁) ⒌K○○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條(偵24053號卷一第382頁)。 ⒍K○○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偵24053號卷一第382至383頁) 6 地○○ 110年9月17日 接獲飆股簡訊訊息,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思蕊」、「軍官」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融資融券複利投資,抽取手續費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27分 1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地○○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89至9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3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11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二第13頁)。 ⒌陳○○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偵24053號卷二第27至29頁) ⒍地○○與暱稱「李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31至39頁)。 ⒎詐欺集團傳送予地○○之簡訊(偵24053號卷二第39頁)。 ⒏詐欺集團傳送予地○○之「關於鑫盛」網頁資料(偵24053號卷二第39頁) ⒐地○○與暱稱「軍官」、「兒子」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41頁)。 7 己○○ 110年7月15日 110年7月15日加入LINE督促學習小組,至110年11月17日私訊通訊軟體LINE暱稱「Vera 汪思彤」:操作台股明牌云云 110年11月17日9時50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己○○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99至105頁) ⒉證人王○○111年1月6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107至10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53頁)。 ⒋己○○提出之暱稱「Vera汪思彤」、「宏達-趙正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資料(偵24053號卷二第63頁) ⒌己○○提出其友人王○○所有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24053號卷二第65頁) ⒍己○○提出其與暱稱「Vera汪思彤」、「宏達-趙正宇」詐欺集團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24053號卷二第65至69頁)。 8 壬○○ 110年8月或9月 110年8月或9月接獲元大投顧李珍珍來電,佯稱:可以幫忙操作股票獲利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20分、 110年11月24日15時47分 7萬元 8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壬○○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93至9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71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75頁)。 ⒋壬○○提出之其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4053號卷二第79頁) ⒌壬○○與暱稱「珍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81至83頁) ⒍壬○○與暱稱「投信-小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83至87頁) ⒎壬○○與暱稱「軍官」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87頁) ⒏壬○○提出之出入金紀錄(偵24053號卷二第89頁)。 9 子○○ 110年11月初某日 110年11月初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琪」介紹加入LINE群組「軍官行動小分隊0231」佯稱帶領操作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9日15時05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子○○110年12月22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97至9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15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15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二第161頁) ⒌子○○與暱稱「阿仲」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169頁) ⒍子○○提出之玉山銀行ATM交易明細表(偵24053號卷二第171頁)。 10 F○○ 110年9月25日 110年9月25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亞薇」、「許文翰」,佯稱飆股獲利云云 110年11月30日10時47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F○○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111至1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91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9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二第127頁) ⒌F○○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24053號卷二第131頁) ⒍F○○與暱稱「許文翰」、「陳亞薇」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143至153頁) 11 P○○ 110年9月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瑤」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佯稱:投資可得三倍金額資金運用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33分 110年11月26日09時59分 5萬元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P○○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115至1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175頁)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181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二第189頁) ⒌P○○與暱稱「思瑤」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195頁) ⒍P○○提出之其帳戶資料及轉帳資料(偵24053號卷二第195至198頁) 12 H○○ 110年9月26日 接獲自稱元大投顧女子加入通訊軟體LINE,該女佯稱:投資資金統一匯入宏達基金云云 110年11月17日11時15分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H○○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119至1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20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205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二第209頁)。 ⒌H○○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211頁) ⒍H○○提出之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4053號卷二第212頁) 13 L○○ 110年11月中旬 接獲自稱「鑫盛資產管理」客服來電,佯稱:操作股票獲利云云,後加入LINE暱稱「思瑤」「王永仲」「軍官」好友,佯稱:申購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5日14時44分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L○○11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123至12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213至21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219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4053號卷二第221頁) ⒌L○○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影本(偵24053號卷二第223頁) ⒍L○○提出之「鑫盛資趕管理公司」、「思瑤」、「軍官」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資料(偵24053號卷二第225至227頁) ⒎L○○與暱稱「Anderson」、「思瑤」、「王永仲」、「軍官」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228至241頁)。 ⒏L○○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24053號卷二第243頁)。 14 I○○ 110年10月某日 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有暱稱「黃子瑜(Kelly)」、「鑫盛吳俊翔」佯稱:儲值新臺幣可以用五倍額度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24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I○○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127至13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245頁) ⒊I○○提出之WinPlus操作頁面資料(偵24053號卷二第261頁) ⒋I○○提出之出入金資料(偵24053號卷二第263頁)。 ⒌I○○與暱稱「黃子瑜」、「無法使用的聊天室」、「鑫盛吳俊翔」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263至269頁) 15 玄○○ 110年10月中旬 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芯琳」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要交往需經濟相當,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0年12月02日13時05分 19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玄○○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偵24503號卷一第135至1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4053號卷二第271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4053號卷二第279頁) ⒋玄○○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4053號卷二第281頁) ⒌玄○○提出之高雄銀行入戶電匯款回條(偵24053號卷二第283至285頁)。 16 辰○○ 110年10月初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至關重要」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轉介「任佩洪盤析交流」LINE群組,暱稱「PNC金融服務員」佯稱:匯款投資云云 110年11月16日13時02分 2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辰○○110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偵48387號卷第41至4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8387號卷第47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8387號卷第51頁)。 ⒋辰○○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偵48387號卷第63頁) ⒌辰○○提出之集保資金帳戶證明、出入金帳務資料(偵48387號卷第67至73頁) ⒍辰○○與暱稱「至關重要」、「PNC金融服務員」、「環球客服Ean」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8387號卷第75至89頁) 17 G○ 110年10月某日 通訊軟體LINE暱稱「宏達資本趙正宇」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佯稱:匯款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30日10時42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G○110年12月20日警詢筆錄(偵30737號卷第47至4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737號卷第51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737號卷第5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737號卷第59至61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0737號卷第63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0737號卷第65頁)。 18 未○○ 110年09月某日 接獲推銷股票電話,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芊萱」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轉介「環球資本集團」網站佯稱:匯款投資云云 110年11月25日12時12分 1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未○○11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30737號卷第31至3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737號卷第35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737號卷第3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737號卷第39頁) ⒌未○○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30737號卷第41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0737號卷第43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0737號卷第45頁) 19 癸○○ 110年11月4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佯稱:投資股票賺錢云云 110年11月24日12時21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癸○○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20538號卷第27至29頁) ⒉癸○○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20538號卷第37頁)。 ⒊癸○○與暱稱「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0538號卷第41至79頁)。 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38號卷第127頁) ⒌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538號卷第14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538號卷第143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38號卷第125頁)。 20 A○○ 110年11月初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芷瑄」之詐欺集團成員私訊,轉介「環球客服Ean」佯稱:匯款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11月24日16時23分 110年11月24日16時33分 5萬元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A○○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偵20538號卷第31至33頁) ⒉A○○提出之轉帳資料(偵20538號卷第93頁) ⒊A○○提出之「環球資本集團」資料(偵20538號卷第95頁) ⒋A○○與暱稱「環球客服Ean」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0538號卷第97至9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38號卷第149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538號卷第159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38號卷第161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38號卷第163頁) 21 辛○○ 110年11月30日前某日 股票LINE群組,暱稱「陳淼欣」、「許文翰」佯稱:操作宏達資本app投資云云 110年11月30日9時31分 110年11月30日9時32分 5萬元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辛○○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偵25284號卷第23至24頁) ⒉辛○○提出轉帳紀錄(偵25284號卷第25至2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284號卷第51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284號卷第55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284號卷第77至79頁)。 22 戌○○ 000年00月下旬 接獲通訊軟體LINE「思瑤」私訊,稱有投資機會,加入鑫盛會員複利計畫,佯稱:匯款投資云云 110年11月24日11時56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戌○○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8291號卷第17至18頁) ⒉戌○○提出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偵38291號卷第35至3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8291號卷第37頁) 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8291號卷第39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8291號卷第40頁) 23 庚○○ 110年10月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茜兒Alice」私訊,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37分 110年11月19日12時42分 110年11月19日12時44分 110年11月19日15時03分 5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庚○○111年1月4日警詢筆錄(偵28414號卷第131至134頁) ⒉庚○○手寫匯款資料(偵28414號卷第135至136頁) ⒊庚○○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偵28414號卷第137頁)。 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414號卷第147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414號卷第149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414號卷第151頁) ⒎庚○○提出之交易紀錄(偵28414號卷第153至154頁) ⒏庚○○與暱稱「陳茜兒」、「宏達客服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414號卷第159至166頁) 24 B○○ 110年09月05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茜兒Alice」、「客服經理」私訊,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2月01日16時18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B○○111年1月19日警詢筆錄(偵29582號卷第61至65頁) ⒉B○○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29582號卷第123頁) ⒊B○○申辦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29582號卷第127頁) ⒋B○○與暱稱「宏達客服經理」、「陳茜兒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9582號卷第129至13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582號卷第137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582號卷第141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582號卷第155頁) 25 D○○ 110年11月22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Ms.Guo/許筱筱」私訊,佯稱: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37分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D○○110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偵25287號卷第51至53頁)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5287號卷第55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5287號卷第5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5287號卷第57頁) 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5287號卷第6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5287號卷第64頁)。 ⒎D○○提出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25287號卷第72頁) 26 天○○ 110年10月14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亞薇」私訊,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26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天○○111年1月3日警詢筆錄(偵30562號卷第49至52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562號卷第55頁)。 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562號卷第57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562號卷第59頁)。 ⒌天○○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30562號卷第61頁) ⒍詐欺集團傳送予天○○之簡訊(偵30562號卷第63頁) ⒎天○○手機內宏達資本投資詐騙軟體翻拍照片(偵30562號卷第64頁) ⒏天○○與暱稱「陳亞薇」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0562號卷第65至83頁) 27 宙○○ 110年10月6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茜兒Alice」私訊,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1月30日9時04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宙○○111年1月1日警詢筆錄(偵30562號卷第85至86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562號卷第89頁) ⒊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0562號卷第91至97頁) ⒋宙○○之匯款資料(偵30562號卷第99頁) ⒌宙○○與暱稱「陳茜兒Alice」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0562號卷第101至108頁)。 28 甲○○ 110年11月16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淼欣」、「宏達資本-蔣志光」私訊,佯稱:利用平台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 110年11月30日09時24分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甲○○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738號卷第17至2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738號卷第21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0738號卷第53頁) ⒋甲○○提出宏達資本網頁平台帳務資料(偵30738號卷第59頁) ⒌甲○○與暱稱「宏達資本-蔣志光」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0738號卷第61至63頁) ⒍甲○○與暱稱「陳淼欣-專屬服務人員」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0738號卷第65至81頁) ⒎甲○○提出之出入金紀錄(偵30738號卷第83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0738號卷第89頁) 29 J○○ 110年10月13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思瑤」私訊,稱有投資機會,加入鑫盛會員複利計畫,佯稱:匯款投資云云 110年11月24日13時25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J○○110年12月27日警詢筆錄(偵19239號卷第13至14頁) ⒉J○○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9239號卷第47至48頁) ⒊J○○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19239號卷第51頁)。 30 黃○○ 110年9月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Alice」私訊,加入「金融資訊8群」群組,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云云 110年11月30日10時14分 1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黃○○111年2月9日警詢筆錄、111年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2360號卷第13至1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360號卷第19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2360號卷第35頁) ⒋黃○○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22360號卷第41頁) ⒌黃○○與暱稱「客服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2360號卷第47至91頁) 31 M○○ 110年09月某日 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琪」、「Ms.Guo」、「滿袖」、「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私訊,佯稱:依照指示操盤云云 110年12月01日10時54分 110年12月01日10時57分 5萬元 3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M○○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28404號卷第9至10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404號卷第97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8404號卷第101頁) ⒋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8404號卷第105頁)。 ⒌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404號卷第115頁) ⒍M○○申辦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28404號卷第155頁) ⒎M○○手寫匯款明細(偵28404號卷第157頁)。 ⒏M○○申辦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28404號卷第159頁)。 ⒐M○○與暱稱「滿袖」、「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404號卷第161至163頁) ⒑M○○提出之遭詐騙網路銀行匯款紀錄(偵28404號卷第164至171頁) 32 宇○○ 110年10月7日 手機配對app認識通訊軟體LINE暱稱「霏霏」私訊,佯稱:投資外幣賺取價差云云 110年12月01日17時33分 110年12月01日17時34分 5萬元 5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宇○○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11年1月8日警詢筆錄(偵28404號卷第27至3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8404號卷第99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8404號卷第103頁) 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8404號卷第107頁) ⒌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8404號卷第13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8404號卷第149至151頁) ⒎宇○○與暱稱「霏霏」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404號卷第173至219頁) ⒏宇○○與暱稱「Qoo實體通路」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404號卷第221至229頁) ⒐宇○○提出之幣安轉幣明細、幣安電子錢包地址及APP照片(偵28404號卷第231至233頁) ⒑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404號卷第235至243頁) ⒒虛擬通貨轉讓聲明書(偵28404號卷第245頁) ⒓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8404號卷第247至275頁) 33 丑○○ 110年9月中旬 接獲自稱環球資本來電推銷,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B168環球一路發交流匯」、「B5內部實戰盈利」,Line暱稱「許文翰」、「林雅萱」私訊,佯稱:利用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6日10時19分 7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丑○○110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偵20645號卷第33至3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645號卷第41至42頁) ⒊丑○○提出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20645號卷第43頁) ⒋丑○○提出之環球資本集團資料(偵20645號卷第47至48頁) ⒌丑○○與暱稱「林雅萱」、「環球-周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0645號卷第47至75頁) 34 亥○○ 110年10月27日 加入通訊軟體LINE「林芷萱」私訊,佯稱:利用環球集團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5日13時20分 3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亥○○111年1月18日警詢筆錄(偵20561號卷第17至23頁) ⒉亥○○與暱稱「環球資本集團」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0561號卷第25頁) ⒊亥○○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0561號卷第7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561號卷第83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561號卷第87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0561號卷第89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0561號卷第97頁) 35 丙○○ 000年00月下旬 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佯稱:專業投信幫忙操作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5日14時03分 20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丙○○110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偵19143號卷第31至35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9143號卷第3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143號卷第45頁)。 ⒋丙○○提出之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偵19143號卷第63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9143號卷第71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9143號卷第73頁) 36 S○○ 110年10月05日 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Ms.Guo」私訊,佯稱:利用宏達投資網站,加入會員投資云云 110年11月17日09時10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S○○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29365號卷第17至18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365號卷第37頁) ⒊S○○提出之匯款紀錄(偵29365號卷第46頁) 37 寅○○ 110年09月27日 接獲簡訊,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芷瑄」私訊,加入「小紅飆股..3」群組,佯稱:股票明牌賺錢云云 110年11月24日10時40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寅○○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29365號卷第19至21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365號卷第51頁) ⒊寅○○提出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偵29365號卷第53頁) ⒋寅○○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號交易明細表(偵29365號卷第55頁) ⒌寅○○提出之「環球資本集團」、「林芷萱」網頁資料(偵29365號卷第57頁) 38 酉○○ 110年10月上旬 接獲Line暱稱「Ms.Guo」,佯稱:利用宏達資本平台投資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37分 68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酉○○110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偵29365號卷第23至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9365號卷第59頁) ⒊酉○○提出之聯邦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29365號卷第61頁) ⒋酉○○與暱稱「Ms.Guo」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29365號卷第63至67頁) 39 戊○○ 110年09月中旬 接獲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股票群組邀請,Line暱稱「慕驊財經」私訊,佯稱:利用app做黃金交易云云 110年11月11日13時54分 111萬4,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⒈戊○○111年6月11日警詢筆錄(偵35587號卷第23至24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587號卷第39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5587號卷第43頁) ⒋戊○○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偵35587號卷第57至59頁) ⒌戊○○與暱稱「cherry」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5587號卷第65至70頁) 40 申○○ 110年10月中旬 Line暱稱「Angel Lee」私訊,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股市追蹤-學習交流268」,佯稱:加入會員可投資股票,要先收取會費云云 110年11月24日12時21分 31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申○○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12658號卷第35至39頁) ⒉申○○與暱稱「文翰」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2658號卷第155至167頁) 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658號卷第16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58號卷第170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2658號卷第207頁) ⒍申○○提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偵12658號卷第209頁) 41 巳○○ 110年10月中旬 接獲手機投資簡訊,加入Line投資群組,暱稱「助理」私訊佯稱:鑫盛平台有專業操盤手集資代操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9日12時13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巳○○110年12月9日22時07分警詢筆錄(偵12658號卷第21至29頁) ⒉巳○○與暱稱「鑫盛」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12658號卷第71至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58號卷第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2658號卷第91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2658號卷第93頁) ⒍巳○○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偵12658號卷第107至113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2658號卷第145頁) 42 E○○ 110年10月04日 接獲Line暱稱「李思蕊」、「軍官」私訊佯稱:加入複利計畫,可以1:10額度操作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4日11時09分 1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E○○110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偵39777號卷第53至58頁) 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9777號卷第59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9777號卷第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9777號卷第61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777號卷第6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39777號卷第65頁) ⒎E○○與暱稱「譚正林助理李思蕊」之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39777號卷第67至77頁) ⒏E○○提出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偵39777號卷第85頁) 43 午○○ 110年11月15日前某日 加入Line暱稱「陳茜兒Alice助理」私訊佯稱:利用宏達投資網站代操股票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59分 5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午○○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偵39777號卷第91至101頁) 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泗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39777號卷第103頁) 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泗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9777號卷第105頁) 44 Q○○ 110年09月10日 接獲元大銀行營業員手機簡訊,加入Line「尋股論金」群組,暱稱「陳淼欣」、「許文翰」佯稱:共同投資主力股票云云 110年11月17日10時49分 20萬元 台新銀行帳戶 ⒈Q○○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偵26043號卷第157至165頁) 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6043號卷第167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6043號卷第16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6043號卷第171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6043號卷第177頁)。 ⒍Q○○提出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偵26043號卷第185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偵13227號卷第113頁) 45 卯○○○ 110年12月7日某時許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警察局隊長陳國良及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撥打電話向被害人佯稱:其冒領健保費,涉及詐欺案件,需監管帳戶等語 111年1月4日12時16分 111年1月4日12時18分 111年1月4日12時20分 111年1月4日12時23分 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B帳戶 ⒈卯○○○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26043號卷第116至119頁) ⒉柯政昕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043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卯○○○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26043號卷第111至113頁) ⒋臺北市○○○○○○○○○○○街○○○○○○○○00000號卷第167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7914號卷第173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7914號卷第174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914號卷第175頁) 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7914號卷第181頁) ⒐卯○○○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4張(偵17914號卷第191至192頁)。 ⒑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3張(偵17914號卷第193至205頁) ⒒卯○○○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17914號卷第206頁) ⒓卯○○○申辦之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17914號卷第211至213頁) ⒔柯政昕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42169號卷第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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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