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會去了解狀況,盡量溝通客戶繼續往下辦,而且大部 分客戶拿到診斷書後,就跳過我們去申請保險的也不少等語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頁)。
⒉於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印象中丙○○從102年8月到○○醫院 後,聽風評說他會收錢,所以一開始我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 ,就試探性的帶1個禮盒,裡面裝1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丙 ○○,他當時有收下,我就知道有機會,後來丙○○給了我客戶 聯絡電話,我就打電話找他聯絡,找一天去他三民路家中拜 訪,講明每張診斷書1萬5千元,每月結帳,約102年底改成 每2至3個月結帳一次,基本上我都是給他30至50萬元,沒有 仔細算,沒有留紀錄,都會湊整數,最近一次是103年12月 拿了50萬元過去給他,說快過年了,先給他3、4個月的錢, 總共給丙○○的錢超過200萬元(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24、3 7頁)。②給丙○○錢的用意是希望他在診斷書上給予協助,我 會寫1張診斷書給他參考,他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 些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他是神經外科醫生,所以像腦 、腰椎、頸椎之類的病患就會請他開診斷書,會帶去給丙○○ 開診斷書的有3種,一種是住南投的,一種是灰色地帶(症 狀輕微卻寫比較嚴重去試看看),一種是正常的,我們一般 症狀輕微寫比較嚴重,都是把肌力少寫1分,因為少寫2分比 較誇張;此外,症狀是否會永久遺留不是那麼明顯可以判斷 ,例如一般會做肌電圖、神經傳導之後才下判斷,但如果是 一般醫生做,可能不會開永久障礙,如果沒有給丙○○錢,丙 ○○不會針對我寫的開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頁)。③ 「案件結款單」跟績效明細表上都有成本欄位,給醫生的佣 金會寫在車馬費;我跟業務人員約定的講法是只要我寫出去 的診斷書,一律在車馬費寫上2萬5千元,這算是給我的酬勞 ,裡面給醫生的錢是我要去負擔,這項成本裡面包括給醫生 的錢、介紹費、法務費用、複檢費用,至於車資、油錢、郵 票錢、掛號費等雜支,業務人員要自己負擔;「接件」是指 開發案件的業務,簽約、輔導、案件指導就是主管,如果陪 同簽約的就會列在簽約欄,療程是指陪同病患看診,「認殘 」是指開立診斷書,收款是各別業務要處理(見原審調卷卷 三第23頁)。④只要是丙○○開的案件,我都會一律加上車馬 費,103年12月31日前是寫2萬元
,104年1月1日以後寫2萬5千元,但給丙○○都是每件1萬5千 元,結案單上有寫車馬費的,就表示我給過醫師酬勞(見原 審調卷卷三第38頁)。⑤車馬費寫超5萬元可能是複檢案件, 如果醫生開的診斷書被保險公司要求去其他醫院複檢,我們 會另外給業務10%的獎金,並把它列在車馬費中(見原審調
卷卷三第38頁)。⑥我會叫業務教導病患把最壞的一面表現 出來;業務人員是否知道我有給醫生錢?我沒有跟業務明講 ,但業務也沒那麼笨,我給他們的訊息就是只要透過我開診 斷書給醫生,成本就是要寫給我2萬5千元等語(見原審調卷 卷三第24頁)。
⒊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有於104年2月9日偵訊中供稱會寫1 張診斷書給丙○○,丙○○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些我們 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為難醫師久了,醫師也不會幫忙(見 原審調卷卷一第199頁)。②溝通是因為診斷書內容有時候需 要用到一些保險用詞,因為保險公司需要一些比較專業的用 詞,為了要比較精準的用詞,會跟丙○○醫師溝通保險公司大 概需要什麼樣的用詞,比如說肌力、協助障礙
、或是輕便工作這些,這是保險公司要的,至於診斷書的內 容,基本上還是尊重醫師的診斷(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0頁 )。③有給丙○○醫師費用,如偵訊中所講(超過200萬元 ),這是寫診斷書的費用,因為寫診斷書會占用醫師很多時 間,也可能會面對保險公司的詢問或醫詢或調病歷,這會占 用醫生很多不是工作上的時間,這是補償醫師的費用;104 年2月9日警詢筆錄中所說有於103年12月用禮盒包了50萬元 到丙○○醫師臺中市三民路住家,這是事實,我們解讀為顧問 費用,就是協助診斷書的費用(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1頁 )。④如果有透過業務交紙條給丙○○醫師,會有我的簽名 ,讓醫師確認是我的客戶。開立診斷書是固定模式,一個客 戶就診4到6個月,病患一定要親自就診,做的檢查也要親自 做,要符合醫療法或醫師法的規定,要親自就醫,或醫師要 親自看到病人才能下診斷(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3至204頁) 。⑤偵訊中提到「跑○○醫院時,聽風評說丙○○會收錢,所以 我一開始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就試探性地帶了一個禮盒, 裡面裝了1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丙○○,當時丙○○有收下」 的過程正確;後來去丙○○臺中市三民路家中溝通 ,講好會請業務帶病患到丙○○診間,會貼紙條,我說如果合 理,你就開,不合理就不要開,我說這樣的模式會不會為難 到醫生,丙○○說不會;請業務帶過去給丙○○填的勞工保險失 能診斷書,我會用鉛筆簽名再擦掉,肌力部分有些會先用鉛 筆勾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14至216頁)。 ㈡本案康○、允○、悅○公司業務人員即從事仲介之證人即共犯陳 銘琦、許禾翔、陳宛妊、廖睿城、陳婕瑜、證人即共犯亦即 另案被告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 偉、陳御烽、賴傑茗證述之情節(詳下述),與同案被告許 兆洋之證述相符,益徵證人即同案被告許兆洋上開證述情節
為真。其等業務人員均已在同案被告許兆洋之公司任職多時 ,並經同案被告許兆洋按週、按月經常密集實施教育訓練, 到各醫院物色病患後,帶往所謂之「特約醫院」○○醫院、或 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澄清復健醫院,分別由「特約醫師」即 被告丙○○、同案被告許裕源及聶維良(均已另行審結)看診 ,與病患約定朋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 礙給付之3成作為佣金,故同案被告許兆洋公司之員工即仲 介對於公司之經營模式、手法知之甚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各仲介人員證述之情節如下:
⒈證人即共犯陳銘琦於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1年起至104年2 月 受雇於許兆洋,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跟客戶聯繫拿資料協 助送件申請理賠,有跟客戶一起去過醫院,公司沒有人可以 帶客戶去時,會要求我們業務帶客戶過去。②公司有專門的 人在陪客戶看診,是誰我不清楚。③公司有告知要帶客戶去 看公司指定的醫師,我有帶的就是丙○○醫師。④我曾與客戶 一起進入診間。⑤病患林進丁是我招攬的,對病患林義照、 林育洲、尤金緞有印象,病患宋依紋、黃相賓、謝恢福 、謝人豪、蕭文凱、高詩婷都是我的客戶等語(見他字1742 號卷㈥第163至167頁)。
⒉證人即共犯許禾翔於偵查中供稱:我從103年底至104年2月受 雇於許兆洋,工作內容是業務,負責到醫院發傳單找客戶簽 訂合約交給公司,不用陪客戶去醫院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 ㈥第174至173頁)。
⒊證人即共犯陳宛妊於偵查中供稱:①我受雇於許兆洋從98年底 開始,期間有留職停薪,100年間復職,做到104年2月,工 作內容是招攬業務,後續的事情都是公司處理,但我們業務 還是要聯絡客戶收資料。②對病患張仲能有印象,我把客戶 張仲能帶去給丙○○,是公司的作業流程,是公司高層評估的 ,但我忘記高層是誰。③對病患杜德陵、徐綵晴都有印象, 是公司安排他們去○○醫院。④病患楊聯芳、林遠福都有印象 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52至155頁)。 ⒋證人即共犯廖睿城於偵查中供稱:我自101年9月到104年2 月 受雇於許兆洋,工作內容是業務,負責找客戶,我拉來的客 戶,誰帶去醫院開診斷書,公司會有人安排;我的薪水是客 戶繳給公司錢的3分之1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22至124 頁)。
⒌證人即共犯陳婕瑜於偵查中供稱:我受雇於許兆洋至104年2 月,工作內容是業務、招攬客戶;對病患林宏在、陳貴燕都 有印象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44至146頁)。 ⒍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周苡軒:
⑴於本案偵查中具結證稱:①受雇於許兆洋至104年2月,何時開 始不記得,工作內容是許兆洋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許 兆洋認為需要陪客戶去醫院,我就會陪著去,我不用去醫院 發傳單、招攬客戶。②許兆洋認為需要,我就會陪客戶去開 失能診斷書,許兆洋會開小紙條讓我帶去給醫生看,許兆洋 有開小紙條要給丙○○醫師,我有交給丙○○醫師等語( 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27至129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康○公司及悅○公司業務主任 ,工作內容為替人調解車禍及客戶受傷的保險理賠,我們公 司都是幫客戶向乙○○、各家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給付(見原審 調卷卷三第116頁)。②公司客戶是自行去醫院開發招攬 ;幫客戶申請乙○○或保險公司給付之費用係乙○○、保險公司 核付給客戶實際收到金額之30%,代辦沒有成功不收費(見 原審調卷卷三第119、120頁)。③公司有配合特定醫師開立 不實之醫療證明文書,運作模式是接到客戶申請失能理賠時 ,先評估客戶受傷狀況後,送給主管許兆洋批示,由許兆洋 開立客戶病況級數,再由我們陪同病患至特定醫生丙○○、聶 維良,將許兆洋開立之病況級數給醫生開立不實診斷證明; 公司配合之醫師丙○○和聶維良所開立之診斷書,均依許兆洋 的病況指示條開立,但有時太誇張醫師會拒絕,我有持許兆 洋預擬診斷書內容及所貼紙條交付醫師填寫,丙○○醫師認識 許兆洋的字跡(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17、122至123頁)。④公 司有教育課程,是許兆洋召開,若許兆洋不在時,秦秀慧亦 會開課,大約每個禮拜1次,有從事幫客戶保險理賠之主任 、專員等職務人員要參加,一開始是吳丞偉教導我,再來就 是每個禮拜1次許兆洋之訓練課程(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19頁 )。⑤客戶看診科別由公司主管許兆洋指定
,公司會替客戶選擇、指定看診科目及特定醫生,因為那些 醫師有跟公司配合,可以依公司需求開立診斷證明等語(見 原審調卷卷三第121至122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有持許兆洋給我的紙條陪 客戶至醫院診間,請醫師依照紙條內容開立失能診斷書(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1頁)。②許兆洋請我將紙條交給醫師 ,就是要給醫師開立診斷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2頁 )。
⒎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秦秀慧: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從101年開始到104年2月受雇於許兆 洋,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幫客戶請領保險,公司會指派陪 客戶開失能診斷書的人,會去的人是許兆洋及5樓助理,助 理有周苡軒、林怡岑等人;病患鄭采歆是我招攬的,也記得
有客戶即病患許西池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38至141頁 )。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康○公司(原為允○公司)業務協 理(公司負責人是許兆洋),工作內容為幫公司招攬案件, 服務顧客向乙○○、農保請領殘障、職災補助,向客戶收取給 付總額30%作為服務費用,代辦沒成功不收費。公司再以其 中30%至40%作為我的薪資。我們公司都是介紹客人到丙○○醫 師及聶維良醫師開立診斷書,我們再持這些診斷書向乙○○申 請殘障及相關保險給付(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6至147、148 頁)。②每週一、三、五早上9點10分要進公司 ,教育訓練上課時間是上午10至12點,由老闆許兆洋召開, 並親自講課教授,每週至少召開2天受訓,全部業務人員都 要參加(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8頁)。③我們接案件後,病患 會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我們會再帶病患去看一次病,以評 估是否符合可以再提升給付等級,等病患到達可以申請給付 的時間後,我們就送件申請給付(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9頁 )。④是公司指定給丙○○醫師看診的,開立診斷書由老闆許 兆洋親自處理,由他與醫師洽談。「開單」指開立殘廢診斷 書。許兆洋有拿預擬診斷書內容的紙條給我們,我們轉交給 客戶,客戶去看診時再交給醫生(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9、1 51至152、161頁)。⑤公司內部所有流程都是許兆洋指揮、 指示、教導的,業務人員都知情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 0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在康○公司擔任協理,職 務內容是業務,業務範圍是開發客源、帶客戶看診、拿診斷 書、申請理賠的送件(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4頁)。②開立失 能診斷書的過程是我們公司會安排時間,請我們業務寫好客 戶的基本資料,貼上原就醫開刀的普通診斷書,交給老闆許 兆洋,許兆洋會在一張紙上寫客戶的名字、看診時間、號碼 ,還會寫麻煩醫師開失能診斷書;我只有帶客戶去丙○○醫師 那邊開失能診斷書,會特定找丙○○醫師是許兆洋指示的(見 原審調卷卷三第164頁)。③並非每個客戶都住南投,但都帶 去找丙○○開診斷書,我有想過有點奇怪,但因為公司指示, 我只好照辦;公司開單我們就帶客戶去找丙○○,我是覺得有 些確實不符合(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4至165 、168頁)。④我們會向客戶抽取保險給付金額25%至35%,原 則上是30%,公司收到後扣除一些成本支出後,我可以分到4 0%(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5頁)。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 許兆洋會交紙條給業務人員轉交醫生作參考,上面寫客戶名 字、看診號碼;客戶要開診斷書時需要帶許兆洋開的單子,
單子有時候是助理交給客戶、有時是業務交給客戶,再由客 戶交給丙○○,要帶病患給丙○○看是許兆洋決定等語(見原審 調卷卷一第230至231、240至241頁)。 ⒏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劉沛珍: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受雇於許兆洋至104年2月止,做了 約2、3年,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客戶。②對病患潘慈林、林 淑櫻有印象,我有負責跟病患陳旭琦聯絡在醫院碰面,至於 其他病患簡榮震、簡滄洲、劉仁銓,則沒有印象等語(見他 字1742號卷㈥第157至159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在康○公司擔任律師助理,工作內容 為處理車禍、職業災害、意外事故相關理賠,並為允○公司 、悅○公司及康○公司業務主管,於97年1月從專員開始做起 ,一路由主任、副理再升到資深副理;公司老闆是許兆洋, 上一層主管是秦秀慧,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每個 禮拜一早上10點到12點,1週1次,由許兆洋主持,除了法務 跟會計以外都要參加(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0至173頁) 。②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乙○○核付金額的30%,車禍案件有酒 駕的話就35%,意外傷害、職業災害都是30%,沒有成功就不 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3頁)。③我們公司所謂「開單」 是指開診斷書,帶客戶看診開單前,需要先跟許兆洋報告(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5頁)。④康○公司104年1月份人員收入 績效明細表上所載:「接件B004劉沛珍」,「成本」欄位所 載2925、26095 、26257、25292,合計80569等數字,有的 是支付醫師的成本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7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康○公司有分顧問公司及律 師事務所,我擔任律師助理,在康○顧問公司則擔任業務 ,業務內容是幫客戶辦理車禍、職災、勞資爭議及保險理賠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0頁)②我只有帶客戶去找丙○○開立失 能診斷書,其他的醫生則沒有,許兆洋會手寫1份要開勞保 失能的紙條,請我交給醫師,向客戶抽佣會看案件,最基本 就是30%(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0頁)。③我們有1個收入績效 表,要分配給醫生的部分會列在每個案件的成本欄裡面,我 一開始就知道成本裡面會有要給醫生的錢,但並不是每一件 案件都會列給醫生佣金,我不確定要給醫生多少錢,但可以 確定確實有給丙○○佣金;成本欄除了給醫生的佣金外,還包 括介紹費5%至10%、查封費、假扣押執行費、車馬費、存證 信函費用、律師訴訟費(1個審級)5至6萬元等語(見原審 調卷卷三第180至181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偵查中有說許兆洋會拿1份手寫要開 勞保失能診斷書的便條紙條給我轉交顏醫師,公司績效表裡
面會有給醫生的錢,但不確定每一件都有等語(見原審調卷 卷一第256頁)。
⒐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林怡岑:
⑴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允○公司是經營幫客戶向乙○○申請保險 給付理賠的業務,我在101年12月進入允○公司擔任行政助理 ,後來在103年9月時,擔任公司(已更名為悅○公司 )專案主任,我的工作內容是陪同公司所招攬的病患客戶前 往公司指定的醫院、醫師看診,陪同看診約6次以上後,聽 老闆許兆洋指示,向醫師領取診斷書,將診斷書帶回公司, 申請勞工保險部分,大部分均由病患客戶自行郵寄申請理賠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4至185頁)。②向乙○○申請給付之診 斷書都是經由老闆許兆洋先將診斷書範本交給我後,由我帶 同客戶前往指定醫院及指定醫生看診,該指定醫師再依照許 兆洋之診斷書範本內容,開立一模一樣的診斷書,再交由我 帶回公司辦理申請保險給付,有配合開立診斷書交付給我的 ,只有○○醫院神經外科醫師丙○○1人(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5 、189頁)。③每次「開單」都是老闆許兆洋有將診斷書範本 給我,才去開的,我有持許兆洋所預擬的診斷書內容及內有 日期、客戶姓名、老闆許兆洋簽名的便條紙交付醫師照單填 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90頁)。④病患並未有如醫師開立診 斷書上病症之嚴重性,例如客戶即另案被告陳淑卿(更名為 陳楷勻,以下稱陳楷勻)實際上就是行動自如,完全不用坐 輪椅或使用任何拐杖等輔具,我知道陳楷勻不需使用助行器 也能自行步行走路、走路不需要支撐工具或坐輪椅,陳楷勻 體況與丙○○醫師診斷不一致;104年1月7日老闆許兆洋指示 我帶陳楷勻去○○醫院,陳楷勻叫我推輪椅讓她乘坐並進入診 間看診,當日我陪同陳楷勻去接受丙○○看診時,保險公司理 賠人員也出現在現場,導致我不知應該如何處置,我便打電 話詢問老闆許兆洋,許兆洋叫我趕快將許兆洋的範本拿去給 顏醫師看,避免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向顏醫師詢問陳楷勻之傷 勢時,忘記所開立診斷書之病情,導致不符病情無法理賠, 我覺得丙○○醫師應該有收取我們悅○公司給他的酬傭,才會 配合開立不符合真實病況的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91 至192頁)。⑤公司向客戶收費是乙○○核付金額之30%,代辦 沒成功不收費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7頁)。 ⑵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知道陳楷勻從丙○○醫師那邊 取得的診斷書不實在,因為她明明可以走卻叫我推輪椅 ,我知道她的狀況沒有像診斷書上寫的這麼嚴重。②許兆洋 都會給我紙條,上面寫日期、病患名字及手寫的診斷書,我 就將紙條交給醫生,我曾經拿過這樣的文件給丙○○10次以上
,丙○○拿到這個文件他會先看一下寫的診斷書跟紙條,然後 跟病人問診,最後開立診斷書,按照我的經驗,我每次拿去 的手寫診斷書,都跟丙○○開立的診斷書一樣等語(見原審調 卷卷三第199頁)。
⑶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有推病患陳楷勻進入丙○○診間, 陪她去給丙○○看2次,她是自己來公司,我在公司等她,她 有穿背架,她要求我推她進去診間,說怕自己跌倒(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94至300頁)。②我帶陳楷勻去看病,有 帶1張診斷書及沒有寫字的黃紙條給丙○○參考等語(見原審 調卷卷一第289頁)。
⒑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張伯東: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受雇於許兆洋至104年2月,工作內 容是接洽客戶、送單,送單就是把收來的資料送到保險公司 ,勞保的部分因為醫院會直接處理,我們都不用寄等語(見 他字1742號卷㈥第134至135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供稱:①我約於98、99年底由許兆洋面試後進入 康○公司,負責開發業務,找新客戶,幫客戶掛號拿藥、帶 客戶去開立診斷書,向保險公司、乙○○申請保險理賠;副理 以上的主管都會對我們這些業務上課,沒有固定上課時間, 上課對象主要為業務人員(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4至205頁) 。②康○公司的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皆表示不替客 戶申請醫療、住院給付,而是針對客戶不會的進行辦理,所 提到「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是殘廢給付,因認定空 間不一,而醫療住院給付是死的價錢,合法可以申請的,公 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是乙○○核付金額之30%,我的薪資是 扣掉開支後的25%(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5頁)。③替被保險 者選擇、指定看診的科目及特定醫師,都是公司指定的,我 將客戶招攬回來後,就聽從公司指示將客戶帶到公司所指定 的醫院及特定門診,我都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並向醫 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我會再 交給醫師,看診前我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 映身體病痛;我向醫院申請診斷書前,都會將資料送回給許 兆洋看,之後他會在便條紙載明要開立診斷書的要件,然後 我就帶著這些資料向醫院申請診斷書,就是所謂的「開單」 ,醫師就明確知道該病人係康○公司之客戶;陪客戶看診時 ,我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 用意,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應身體病痛, 我會拿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轉交給醫師,醫師就按照紙條上 所寫來開診斷書,丙○○醫師知道我們的申請案件以詐欺方式 為之(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6至207、209至210頁)。④我所
帶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於特定醫生,○○醫院是丙○○醫師,這 都是公司指定及許兆洋公布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1 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許兆洋會給我1份紙條,紙 條上會交代什麼時候要帶哪個客戶去醫院,時間確定後再由 我幫客戶掛號,然後通知客戶,大部分都是去○○醫院、中港 澄清醫院,有時候上面會交代要去找醫生開某種特定症狀及 部位的診斷書,去○○醫院固定都是給丙○○看診,並都由許兆 洋統一發布,○○醫院固定是丙○○醫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 4頁)。②找丙○○醫生開診斷書時,會帶客戶及車禍資料或診 斷書進去診間,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來意,再將上面 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了
,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核付金額的30%,扣掉成本後的2 5%給我(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5頁)。③我都是依照公司指示 做事,我的客戶算少,我打算要抽腿,我覺得這個工作不是 我想要做的,當初我的理念是想要幫助人家,後來也知道公 司做的事情也不是多合法,新聞也都有報過類似違法的事情 ,我的直覺認為公司有在保險的申請上灌水,我會覺得公司 怪怪的是因為經常要交紙條給醫生,好像不太符合正常流程 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6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公司的方法就是到時候拿紙條進去 給醫生(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07頁)。②我在偵查中說醫生問 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今天來歷,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 ,醫生看到就知道等語是正確的,我帶客戶進去診間,就是 透露今天要開診斷書,把紙條交給醫師,紙條有寫名字 ,要註明是誰寫的這樣子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14至315 頁)。
⒒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吳丞偉:
⑴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悅○公司業務經理,工作內容為 徵員、協助業務接洽案件,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 ,1個月召開3次,由許兆洋主持,新進人員要參加,都是由 許兆洋教導業務員從事替被保險者代辦乙○○或保險公司之給 付;公司客戶由業務員到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 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0、222 頁)。②我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公司指的 「開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許兆洋報告,許兆 洋會詢問客戶症狀,再去找醫師開立診斷書,我有拿許兆洋 預擬的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填寫,但醫師不一定會 寫,一切由醫師決定(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4頁)。③公司申 請勞保給付等都是許兆洋指揮、指示及教導的等語(見原審
調卷卷三第229頁)。
⑵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的工作是悅○公司的業務 ,我們會到醫院的骨科外面拉業務,幫客戶辦理私人給付 ,報酬是有理賠的話,是30%保險金歸公司,我再抽30%裡面 的10%當獎金。②我有帶客戶即案外人李文欽去○○醫院找丙○○ 看診,看診前我沒有跟李文欽說要裝病,我跟他說你哪裡有 病痛就跟醫生說,他第一次去看診,我有跟進去診間,我沒 有跟醫生講話,印象中也沒有貼紙條給丙○○,第一次我有帶 慈濟的診斷書及X光片,顏醫師說李文欽很嚴重需要開刀, 但是李文欽不敢開刀,因為年紀大了,怕開刀後更嚴重;李 文欽去看診幾乎都是我陪的,次數我忘了,後來有用丙○○開 的診斷書去申請失能給付及殘廢給付,一開始新光跟富邦及 勞保的失能給付都不理賠,後來在○○醫院做神經傳導檢查, 另外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肌電圖的檢查,檢查出來這 2個部分都有問題,後來保險公司跟乙○○才理賠等語(見原 審調卷卷三第233至235頁)。
⑶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在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有接受許 兆洋上的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21至322頁)。②是 公司老闆許兆洋決定要帶客戶到○○醫院給丙○○看,公司都叫 我們去○○醫院開失能診斷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25至3 26頁)。
⒓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陳御烽: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從103年初至104年2月間受雇於許兆 洋,工作內容是業務,就是找客源,看客戶是否有開刀及送 文件;對病患曾應欽有印象,我有介紹曾應欽去看丙○○等語 (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48至149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康○公司業務,工作內容為找有 開刀或車禍的客戶,問他有無申請保險理賠,然後再幫他申 請保險理賠,公司的教育訓練由許兆洋召開,公司客戶是到 各大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 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8至240頁)。②公司指的「 開單」,是指客戶可以開立診斷書之意,開單前要先向許兆 洋報告,以確認可以開單,有時候由我自己拿許兆洋預擬診 斷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開單,有時候請客戶自己拿給醫師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43頁)。③103年12月6日跟姐姐吳小樺 說明做案子的成本計算方式時,提到「那個如果再請醫生差 不多要要二萬塊,申請一次要二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的 成本」的意思,是公司規定只要案件有找醫生開立診斷書之 後理賠有核付,該件就要多2萬元的成本等語(見原審調卷 卷三第246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擔任業務,工作內容是幫 客戶申請各項保險理賠,如果客戶的保險理賠金入帳,公司 拿到3成,我拿10%的業務獎金;教育訓練課程都是老闆召開 ,每星期至少1次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2頁) 。②帶病患去診間時,會跟醫護人員說病患是我的叔叔,而 年紀比較小的,會說我是他哥哥(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4頁 )。③客戶如果腦傷就帶去○○醫院,由老闆指派處理,如果 是第一次帶該病患看診,我會在別間醫院的診斷書上貼一張 記載老闆許兆洋名字的小紙條,由病患自己拿進去交給醫師 ,或者病患要求我陪同進去時,由病患拿給醫師;如果是要 開診斷書的日子,許兆洋會拿之前相同醫療院所開的診斷書 ,在上面以原子筆註記「中樞神經障礙系統、平衡障礙、語 言障礙」之類的給醫生,之後醫師會看病患的病歷,問病患 一些事情,原則上會照紙條上記載開立診斷書;帶病患大約 6到8次到特約醫院回診後,會開診斷書,診斷書上加註的病 症都是由許兆洋自己親手寫,我有拿資料給醫生,但沒有教 病患怎麼回答醫師問題,因為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見原 審調卷卷三第256至257頁)。④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這個 客戶可以開診斷書,通常是許兆洋告訴我做完6到8次的就診 紀錄,我會去跟許兆洋報告是否要開單,許兆洋會跟我確認 病患的病情,之後有時會當下在診斷書註明病患病症,由我 轉交給醫師,通常都是在當天或前2日拿給我,103年11、12 月前舊員工都知道這個作業程序(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8頁 )。⑤我只知道公司有扣掉成本2萬5千元,但是沒有明講或 明寫給醫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9頁)。⑥所謂的與醫師打 理好,是指原本醫師應該要按照程序或實際情況開立診斷書 ,但許兆洋支付醫師一定代價,以至於醫師會照我們期望來 開立診斷證明,讓我們為客戶申請保險給付等語(見原審調 卷卷三第260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擔任許兆洋公司的業務,業務員 在公司有接受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2頁)。②病患 客戶會去找丙○○醫師是公司指派的(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4 頁)。③向病患提到的「特約醫院」是指老闆指派的醫院, 偵查中說「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指老闆指派特約醫師 ,叫我們帶過去,我們就照做,電話中講到的「醫生差不多 要2萬元,要扣掉2萬元成本」是老闆跟醫師的關係,我不清 楚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9至340、344頁)。 ⒔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賴傑茗: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3年底至104年2月受雇於許兆 洋,工作內容業務,負責找客戶簽訂合約交給公司,陪客戶
去醫院,如果客戶說不知該如何跟醫生講,我會陪客戶進診 間;開失能診斷書時,我要陪同客戶一起,由我向醫生表示 要開失能診斷書,病患林素霞、謝茜耘、唐銓鴻、林丞弘 、黃建華、林宥翔、蔡淳希都是我的客戶。②針對不同病患 都會推薦去看丙○○,是公司這樣說,對於公司在臺中,丙○○ 在埔里,我在工作時也覺得奇怪,但想說是領別人薪水的就 照做;我遇到的情形是客戶如果不遵照公司的建議去看丙○○ ,就不會有後續的處理,也不會看其他醫生,也不會送申請 書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69至172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康○公司業務專員,我於102年10 月間應徵工作,由公司老闆許兆洋面試,工作內容是到各地 區醫院招攬重病病患,協助辦理保險理賠;公司有從事教育 訓練,課程是如何開發客戶及變業務王,公司業務員向客戶 告知代辦項目時所表示之「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 」有生育給付、失能給付,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2至3 成,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62至264頁)。 ②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許兆洋 報告是否要開單,我有拿許兆洋所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 付醫師照單填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67頁)。③我有教導客 戶裝出病痛、身體不適的假象,帶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特定 醫生,是老闆許兆洋指派的;帶往○○醫院給丙○○看診是老闆 許兆洋指派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1至272頁) 。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於102年10月間進入康○公 司,由老闆許兆洋面試,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病患為他們辦 理保險理賠,主管是秦秀慧、陳宛妊及許兆洋;老闆許兆洋 ,透過每星期的教育訓練分析案件,以及如何招攬客人 ,主要是教導我們去醫院搜尋頸椎、腰椎、關節受傷的病患 ,招攬他們委託我們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並且跟客戶表示我 們公司可以申請的金額比較多,如果客戶有問為何可以申請 比較多,就要回答要找對的醫師開立對的診斷書,這是許兆 洋教我說的(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6頁)。②公司的特約醫師 有○○醫院丙○○醫師,許兆洋有跟我們說丙○○是特約醫師,並 說如果頸椎就是神經外科,要找丙○○醫師(見原審調卷卷三 第27頁)。③招攬客戶進來的流程,是拿到客戶委託書後交 給老闆許兆洋,老闆會照神經外科、骨科、復健科的分類指 定我要帶客戶去的醫院及醫師,老闆叫我們先去原先就診的 醫院拿診斷書,再拿去老闆指定的醫院給指定的醫師看;在 原先診斷書上,老闆會貼上黃色便條紙,上面寫「許元興、 麻煩你」及註明開立診斷書的日期,另外老闆會在申請勞保
給付的診斷書上事先以鉛筆勾選、註記應由醫師填載的項目 ,黃色紙條貼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只要老闆有加註, 醫師會照老闆的註記開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7頁) 。④有跟客戶提過這個丙○○醫師跟公司有配合 ,每個病患都要看診6、8次才能開立診斷書,只要是特約醫 師都知道我們不是病患的家屬(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8至279 頁)。⑤不知道許兆洋如何打理醫師,但應該是跟錢有關係 ,因為我看過公司的帳,以病患客戶即案外人王平西這案件 來說,我們公司獲得19萬多元,會扣除2萬多元的車馬費, 我們自己的案件,我們會看到帳,許兆洋有說過車馬費是給 醫師的,○○醫院醫師的部分,每件都是2萬元等語(見原審 調卷卷三第279頁)。
⑷於另案審理具結證稱:①我的工作內容是找客戶,還有帶客戶 去看醫生,帶客戶去丙○○那邊看診,是公司許兆洋跟我說要 帶,老闆許兆洋會在申請勞工保險的失能診斷書上貼便條紙 ,上面有寫「許元興麻煩你」,我們就拿給醫師,後面的部 分我就不清楚(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51至353頁)。②公司那 時候是要寫扣車馬費,車馬費應該是給醫生的等語(見原審 調卷卷三第357頁)。
⑸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我是在醫院遇到唐銓鴻,因時間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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