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579號
TCHM,110,上訴,579,20230208,1

2/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的錢,總共給顏精華的錢超過200萬元(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 2、24、37頁)。②給顏精華錢的用意是希望他在診斷書上給 予協助,我會寫1張診斷書給他參考,他可以照抄,也可以 不接受,這些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他是神經外科醫生 ,所以像腦、腰椎、頸椎之類的病患就會請他開診斷書,會 帶去給顏精華開診斷書的有3種,一種是住南投的,一種是 灰色地帶(症狀輕微卻寫比較嚴重去試看看),一種是正常 的,我們一般症狀輕微寫比較嚴重,都是把肌力少寫1分, 因為少寫2分比較誇張;此外,症狀是否會永久遺留不是那 麼明顯可以判斷,例如一般會做肌電圖、神經傳導之後才下 判斷,但如果是一般醫生做,可能不會開永久障礙,如果沒 有給顏精華錢,顏精華不會針對我寫的開診斷書(見原審調 卷卷三第23頁)。③「案件結款單」跟績效明細表上都有成 本欄位,給醫生的佣金會寫在車馬費;我跟業務人員約定的 講法是只要我寫出去的診斷書,一律在車馬費寫上2萬5千元 ,這算是給我的酬勞,裡面給醫生的錢是我要去負擔,這項 成本裡面包括給醫生的錢、介紹費、法務費用、複檢費用, 至於車資、油錢、郵票錢、掛號費等雜支,業務人員要自己 負擔;「接件」是指開發案件的業務,簽約、輔導、案件指 導就是主管,如果陪同簽約的就會列在簽約欄,療程是指陪 同病患看診,「認殘」是指開立診斷書,收款是各別業務要 處理(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頁)。④只要是顏精華開的案件 ,我都會一律加上車馬費,103年12月31日前是寫2萬元  ,104年1月1日以後寫2萬5千元,但給顏精華都是每件1萬5 千元,結案單上有寫車馬費的,就表示我給過醫師酬勞(見 原審調卷卷三第38頁)。⑤車馬費寫超5萬元可能是複檢案件 ,如果醫生開的診斷書被保險公司要求去其他醫院複檢,我 們會另外給業務10%的獎金,並把它列在車馬費中(見原審 調卷卷三第38頁)。⑥我會叫業務教導病患把最壞的一面表 現出來;業務人員是否知道我有給醫生錢?我沒有跟業務明 講,但業務也沒那麼笨,我給他們的訊息就是只要透過我開 診斷書給醫生,成本就是要寫給我2萬5千元等語(見原審調 卷卷三第24頁)。
⒊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有於104年2月9日偵訊中供稱會寫1 張診斷書給顏精華,顏精華可以照抄,也可以不接受,這些 我們當面都有溝通過,因為為難醫師久了,醫師也不會幫忙 (見原審調卷卷一第199頁)。②溝通是因為診斷書內容有時 候需要用到一些保險用詞,因為保險公司需要一些比較專業 的用詞,為了要比較精準的用詞,會跟顏精華醫師溝通保險 公司大概需要什麼樣的用詞,比如說肌力、協助障礙



  、或是輕便工作這些,這是保險公司要的,至於診斷書的內 容,基本上還是尊重醫師的診斷(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0頁  )。③有給顏精華醫師費用,如偵訊中所講(超過200萬元  ),這是寫診斷書的費用,因為寫診斷書會占用醫師很多時 間,也可能會面對保險公司的詢問或醫詢或調病歷,這會占 用醫生很多不是工作上的時間,這是補償醫師的費用;104 年2月9日警詢筆錄中所說有於103年12月用禮盒包了50萬元 到顏精華醫師臺中市三民路住家,這是事實,我們解讀為顧 問費用,就是協助診斷書的費用(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1頁  )。④如果有透過業務交紙條給顏精華醫師,會有我的簽名  ,讓醫師確認是我的客戶。開立診斷書是固定模式,一個客 戶就診4到6個月,病患一定要親自就診,做的檢查也要親自 做,要符合醫療法或醫師法的規定,要親自就醫,或醫師要 親自看到病人才能下診斷(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03至204頁)  。⑤偵訊中提到「跑○○醫院時,聽風評說顏精華會收錢,所 以我一開始帶病患去給他看診時,就試探性地帶了一個禮盒 ,裡面裝了1萬元,在診間直接交給顏精華,當時顏精華有 收下」的過程正確;後來去顏精華臺中市三民路家中溝通  ,講好會請業務帶病患到顏精華診間,會貼紙條,我說如果 合理,你就開,不合理就不要開,我說這樣的模式會不會為 難到醫生,顏精華說不會;請業務帶過去給顏精華填的勞工 保險失能診斷書,我會用鉛筆簽名再擦掉,肌力部分有些會 先用鉛筆勾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214至216頁)。 ㈡本案康○、允○、悅○公司業務人員即從事仲介之證人即共犯陳 銘琦、許禾翔、陳宛妊、廖睿城、陳婕瑜、證人即共犯亦即 另案被告周苡軒、秦秀慧劉沛珍林怡岑、張伯東、吳丞 偉、陳御烽、壬○○證述之情節(詳下述),與同案被告丁○○ 之證述相符,益徵證人即同案被告丁○○上開證述情節為真。 其等業務人員均已在同案被告丁○○之公司任職多時,並經同 案被告丁○○按週、按月經常密集實施教育訓練,到各醫院物 色病患後,帶往所謂之「特約醫院」○○醫院、或澄清醫院中 港分院、澄清復健醫院,分別由「特約醫師」即被告顏精華 、同案被告許裕源及聶維良(均已另行審結)看診,與病患 約定朋分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之 3成作為佣金,故同案被告丁○○公司之員工即仲介對於公司 之經營模式、手法知之甚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仲 介人員證述之情節如下:
⒈證人即共犯陳銘琦於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1年起至104年2 月 受雇於丁○○,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跟客戶聯繫拿資料協助 送件申請理賠,有跟客戶一起去過醫院,公司沒有人可以帶



客戶去時,會要求我們業務帶客戶過去。②公司有專門的人 在陪客戶看診,是誰我不清楚。③公司有告知要帶客戶去看 公司指定的醫師,我有帶的就是顏精華醫師。④我曾與客戶 一起進入診間。⑤病患林進丁是我招攬的,對病患林義照、 林育洲、尤金緞有印象,病患宋依紋、黃相賓、謝恢福  、謝人豪、蕭文凱、高詩婷都是我的客戶等語(見他字1742 號卷㈥第163至167頁)。
⒉證人即共犯許禾翔於偵查中供稱:我從103年底至104年2月受 雇於丁○○,工作內容是業務,負責到醫院發傳單找客戶簽訂 合約交給公司,不用陪客戶去醫院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 第174至173頁)。
⒊證人即共犯陳宛妊於偵查中供稱:①我受雇於丁○○從98年底開 始,期間有留職停薪,100年間復職,做到104年2月,工作 內容是招攬業務,後續的事情都是公司處理,但我們業務還 是要聯絡客戶收資料。②對病患張仲能有印象,我把客戶張 仲能帶去給顏精華,是公司的作業流程,是公司高層評估的 ,但我忘記高層是誰。③對病患杜德陵、徐綵晴都有印象, 是公司安排他們去○○醫院。④病患楊聯芳、林遠福都有印象 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52至155頁)。 ⒋證人即共犯廖睿城於偵查中供稱:我自101年9月到104年2 月 受雇於丁○○,工作內容是業務,負責找客戶,我拉來的客戶 ,誰帶去醫院開診斷書,公司會有人安排;我的薪水是客戶 繳給公司錢的3分之1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22至124頁 )。
⒌證人即共犯陳婕瑜於偵查中供稱:我受雇於丁○○至104年2月 ,工作內容是業務、招攬客戶;對病患林宏在、陳貴燕都有 印象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44至146頁)。 ⒍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周苡軒:
⑴於本案偵查中具結證稱:①受雇於丁○○至104年2月,何時開始 不記得,工作內容是丁○○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丁○○認 為需要陪客戶去醫院,我就會陪著去,我不用去醫院發傳單 、招攬客戶。②丁○○認為需要,我就會陪客戶去開失能診斷 書,丁○○會開小紙條讓我帶去給醫生看,丁○○有開小紙條要 給顏精華醫師,我有交給顏精華醫師等語(
  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27至129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康○公司及悅○公司業務主任  ,工作內容為替人調解車禍及客戶受傷的保險理賠,我們公 司都是幫客戶向戊○○、各家保險公司申請失能給付(見原審 調卷卷三第116頁)。②公司客戶是自行去醫院開發招攬  ;幫客戶申請戊○○或保險公司給付之費用係戊○○、保險公司



核付給客戶實際收到金額之30%,代辦沒有成功不收費(見 原審調卷卷三第119、120頁)。③公司有配合特定醫師開立 不實之醫療證明文書,運作模式是接到客戶申請失能理賠時 ,先評估客戶受傷狀況後,送給主管丁○○批示,由丁○○開立 客戶病況級數,再由我們陪同病患至特定醫生顏精華、聶維 良,將丁○○開立之病況級數給醫生開立不實診斷證明;公司 配合之醫師顏精華和聶維良所開立之診斷書,均依丁○○的病 況指示條開立,但有時太誇張醫師會拒絕,我有持丁○○預擬 診斷書內容及所貼紙條交付醫師填寫,顏精華醫師認識丁○○ 的字跡(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17、122至123頁)。④公司有教 育課程,是丁○○召開,若丁○○不在時,秦秀慧亦會開課,大 約每個禮拜1次,有從事幫客戶保險理賠之主任、專員等職 務人員要參加,一開始是吳丞偉教導我,再來就是每個禮拜 1次丁○○之訓練課程(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19頁)。⑤客戶看 診科別由公司主管丁○○指定
  ,公司會替客戶選擇、指定看診科目及特定醫生,因為那些 醫師有跟公司配合,可以依公司需求開立診斷證明等語(見  原審調卷卷三第121至122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有持丁○○給我的紙條陪客 戶至醫院診間,請醫師依照紙條內容開立失能診斷書(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1頁)。②丁○○請我將紙條交給醫師  ,就是要給醫師開立診斷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2頁  )。
⒎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秦秀慧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從101年開始到104年2月受雇於丁○○ ,工作內容是招攬客戶、幫客戶請領保險,公司會指派陪客 戶開失能診斷書的人,會去的人是丁○○及5樓助理,助理有 周苡軒、林怡岑等人;病患鄭采歆是我招攬的,也記得有客 戶即病患許西池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38至141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康○公司(原為允○公司)業務協 理(公司負責人是丁○○),工作內容為幫公司招攬案件,服 務顧客向戊○○、農保請領殘障、職災補助,向客戶收取給付 總額30%作為服務費用,代辦沒成功不收費。公司再以其中3 0%至40%作為我的薪資。我們公司都是介紹客人到顏精華醫 師及聶維良醫師開立診斷書,我們再持這些診斷書向戊○○申 請殘障及相關保險給付(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6至147、148 頁)。②每週一、三、五早上9點10分要進公司  ,教育訓練上課時間是上午10至12點,由老闆丁○○召開,並 親自講課教授,每週至少召開2天受訓,全部業務人員都要 參加(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8頁)。③我們接案件後,病患會



提供相關資料給我們,我們會再帶病患去看一次病,以評估 是否符合可以再提升給付等級,等病患到達可以申請給付的 時間後,我們就送件申請給付(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9頁) 。④是公司指定給顏精華醫師看診的,開立診斷書由老闆丁○ ○親自處理,由他與醫師洽談。「開單」指開立殘廢診斷書 。丁○○有拿預擬診斷書內容的紙條給我們,我們轉交給客戶 ,客戶去看診時再交給醫生(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49、151至 152、161頁)。⑤公司內部所有流程都是丁○○指揮、指示、 教導的,業務人員都知情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0頁) 。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在康○公司擔任協理,職 務內容是業務,業務範圍是開發客源、帶客戶看診、拿診斷 書、申請理賠的送件(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4頁)。②開立失 能診斷書的過程是我們公司會安排時間,請我們業務寫好客 戶的基本資料,貼上原就醫開刀的普通診斷書,交給老闆丁 ○○,丁○○會在一張紙上寫客戶的名字、看診時間、號碼,還 會寫麻煩醫師開失能診斷書;我只有帶客戶去顏精華醫師那 邊開失能診斷書,會特定找顏精華醫師是丁○○指示的(見原 審調卷卷三第164頁)。③並非每個客戶都住南投,但都帶去 找顏精華開診斷書,我有想過有點奇怪,但因為公司指示, 我只好照辦;公司開單我們就帶客戶去找顏精華,我是覺得 有些確實不符合(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4至165  、168頁)。④我們會向客戶抽取保險給付金額25%至35%,原 則上是30%,公司收到後扣除一些成本支出後,我可以分到4 0%(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65頁)。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 丁○○會交紙條給業務人員轉交醫生作參考,上面寫客戶名字 、看診號碼;客戶要開診斷書時需要帶丁○○開的單子,單子 有時候是助理交給客戶、有時是業務交給客戶,再由客戶交 給顏精華,要帶病患給顏精華看是丁○○決定等語(見原審調 卷卷一第230至231、240至241頁)。 ⒏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劉沛珍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受雇於丁○○至104年2月止,做了約 2、3年,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客戶。②對病患潘慈林、林淑 櫻有印象,我有負責跟病患陳旭琦聯絡在醫院碰面,至於其 他病患簡榮震、簡滄洲、劉仁銓,則沒有印象等語(見他字 1742號卷㈥第157至159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在康○公司擔任律師助理,工作內容 為處理車禍、職業災害、意外事故相關理賠,並為允○公司 、悅○公司及康○公司業務主管,於97年1月從專員開始做起 ,一路由主任、副理再升到資深副理;公司老闆是丁○○,上



一層主管是秦秀慧,公司的教育訓練由丁○○召開,每個禮拜 一早上10點到12點,1週1次,由丁○○主持,除了法務跟會計 以外都要參加(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0至173頁)  。②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戊○○核付金額的30%,車禍案件有酒 駕的話就35%,意外傷害、職業災害都是30%,沒有成功就不 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3頁)。③我們公司所謂「開單」 是指開診斷書,帶客戶看診開單前,需要先跟丁○○報告(見 原審調卷卷三第175頁)。④康○公司104年1月份人員收入績 效明細表上所載:「接件B004劉沛珍」,「成本」欄位所載 2925、26095 、26257、25292,合計80569等數字,有的是 支付醫師的成本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77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康○公司有分顧問公司及律 師事務所,我擔任律師助理,在康○顧問公司則擔任業務  ,業務內容是幫客戶辦理車禍、職災、勞資爭議及保險理賠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0頁)②我只有帶客戶去找顏精華開立 失能診斷書,其他的醫生則沒有,丁○○會手寫1份要開勞保 失能的紙條,請我交給醫師,向客戶抽佣會看案件,最基本 就是30%(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0頁)。③我們有1個收入績效 表,要分配給醫生的部分會列在每個案件的成本欄裡面,我 一開始就知道成本裡面會有要給醫生的錢,但並不是每一件 案件都會列給醫生佣金,我不確定要給醫生多少錢,但可以 確定確實有給顏精華佣金;成本欄除了給醫生的佣金外,還 包括介紹費5%至10%、查封費、假扣押執行費、車馬費、存 證信函費用、律師訴訟費(1個審級)5至6萬元等語(見原 審調卷卷三第180至181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述:偵查中有說丁○○會拿1份手寫要開勞 保失能診斷書的便條紙條給我轉交顏醫師,公司績效表裡面 會有給醫生的錢,但不確定每一件都有等語(見原審調卷卷 一第256頁)。
⒐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林怡岑
⑴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允○公司是經營幫客戶向戊○○申請保險 給付理賠的業務,我在101年12月進入允○公司擔任行政助理 ,後來在103年9月時,擔任公司(已更名為悅○公司  )專案主任,我的工作內容是陪同公司所招攬的病患客戶前 往公司指定的醫院、醫師看診,陪同看診約6次以上後,聽 老闆丁○○指示,向醫師領取診斷書,將診斷書帶回公司,申 請勞工保險部分,大部分均由病患客戶自行郵寄申請理賠(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4至185頁)。②向戊○○申請給付之診斷 書都是經由老闆丁○○先將診斷書範本交給我後,由我帶同客 戶前往指定醫院及指定醫生看診,該指定醫師再依照丁○○之



診斷書範本內容,開立一模一樣的診斷書,再交由我帶回公 司辦理申請保險給付,有配合開立診斷書交付給我的,只有 ○○醫院神經外科醫師顏精華1人(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5、18 9頁)。③每次「開單」都是老闆丁○○有將診斷書範本給我, 才去開的,我有持丁○○所預擬的診斷書內容及內有日期、客 戶姓名、老闆丁○○簽名的便條紙交付醫師照單填寫(見原審 調卷卷三第190頁)。④病患並未有如醫師開立診斷書上病症 之嚴重性,例如客戶即另案被告陳淑卿(更名為陳楷勻,以 下稱陳楷勻)實際上就是行動自如,完全不用坐輪椅或使用 任何拐杖等輔具,我知道陳楷勻不需使用助行器也能自行步 行走路、走路不需要支撐工具或坐輪椅,陳楷勻體況與顏精 華醫師診斷不一致;104年1月7日老闆丁○○指示我帶陳楷勻 去○○醫院,陳楷勻叫我推輪椅讓她乘坐並進入診間看診,當 日我陪同陳楷勻去接受顏精華看診時,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也 出現在現場,導致我不知應該如何處置,我便打電話詢問老 闆丁○○,丁○○叫我趕快將丁○○的範本拿去給顏醫師看,避免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向顏醫師詢問陳楷勻之傷勢時,忘記所開 立診斷書之病情,導致不符病情無法理賠,我覺得顏精華醫 師應該有收取我們悅○公司給他的酬傭,才會配合開立不符 合真實病況的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91至192頁)。⑤ 公司向客戶收費是戊○○核付金額之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 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187頁)。
⑵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知道陳楷勻從顏精華醫師那 邊取得的診斷書不實在,因為她明明可以走卻叫我推輪椅  ,我知道她的狀況沒有像診斷書上寫的這麼嚴重。②丁○○都 會給我紙條,上面寫日期、病患名字及手寫的診斷書,我就 將紙條交給醫生,我曾經拿過這樣的文件給顏精華10次以上 ,顏精華拿到這個文件他會先看一下寫的診斷書跟紙條,然 後跟病人問診,最後開立診斷書,按照我的經驗,我每次拿 去的手寫診斷書,都跟顏精華開立的診斷書一樣等語(見原 審調卷卷三第199頁)。
⑶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有推病患陳楷勻進入顏精華診間 ,陪她去給顏精華看2次,她是自己來公司,我在公司等她 ,她有穿背架,她要求我推她進去診間,說怕自己跌倒(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94至300頁)。②我帶陳楷勻去看病,有 帶1張診斷書及沒有寫字的黃紙條給顏精華參考等語(見原 審調卷卷一第289頁)。
⒑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張伯東: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受雇於丁○○至104年2月,工作內容 是接洽客戶、送單,送單就是把收來的資料送到保險公司



  ,勞保的部分因為醫院會直接處理,我們都不用寄等語(見 他字1742號卷㈥第134至135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供稱:①我約於98、99年底由丁○○面試後進入康 ○公司,負責開發業務,找新客戶,幫客戶掛號拿藥、帶客 戶去開立診斷書,向保險公司、戊○○申請保險理賠;副理以 上的主管都會對我們這些業務上課,沒有固定上課時間,上 課對象主要為業務人員(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4至205頁)。 ②康○公司的業務員向客戶告知代辦項目時,皆表示不替客戶 申請醫療、住院給付,而是針對客戶不會的進行辦理,所提 到「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是殘廢給付,因認定空間 不一,而醫療住院給付是死的價錢,合法可以申請的,公司 向客戶收取之費用,是戊○○核付金額之30%,我的薪資是扣 掉開支後的25%(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5頁)。③替被保險者 選擇、指定看診的科目及特定醫師,都是公司指定的,我將 客戶招攬回來後,就聽從公司指示將客戶帶到公司所指定的 醫院及特定門診,我都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並向醫師 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我會再交 給醫師,看診前我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映 身體病痛;我向醫院申請診斷書前,都會將資料送回給丁○○ 看,之後他會在便條紙載明要開立診斷書的要件,然後我就 帶著這些資料向醫院申請診斷書,就是所謂的「開單」,醫 師就明確知道該病人係康○公司之客戶;陪客戶看診時,我 會陪同我的客戶進入診間,向醫師表明要開立診斷書的用意 ,會教導客戶依公司便條紙內容向醫師反應身體病痛,我會 拿公司交給我的便條紙轉交給醫師,醫師就按照紙條上所寫 來開診斷書,顏精華醫師知道我們的申請案件以詐欺方式為 之(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06至207、209至210頁)。④我所帶 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於特定醫生,○○醫院是顏精華醫師,這 都是公司指定及丁○○公布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1頁 )。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丁○○會給我1份紙條,紙條 上會交代什麼時候要帶哪個客戶去醫院,時間確定後再由我 幫客戶掛號,然後通知客戶,大部分都是去○○醫院、中港澄 清醫院,有時候上面會交代要去找醫生開某種特定症狀及部 位的診斷書,去○○醫院固定都是給顏精華看診,並都由丁○○ 統一發布,○○醫院固定是顏精華醫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 4頁)。②找顏精華醫生開診斷書時,會帶客戶及車禍資料或 診斷書進去診間,醫生問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來意,再將上 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醫生看到就知道了
  ,公司向客戶收取之費用為核付金額的30%,扣掉成本後的2



5%給我(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5頁)。③我都是依照公司指示 做事,我的客戶算少,我打算要抽腿,我覺得這個工作不是 我想要做的,當初我的理念是想要幫助人家,後來也知道公 司做的事情也不是多合法,新聞也都有報過類似違法的事情 ,我的直覺認為公司有在保險的申請上灌水,我會覺得公司 怪怪的是因為經常要交紙條給醫生,好像不太符合正常流程 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16頁)。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公司的方法就是到時候拿紙條進去 給醫生(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07頁)。②我在偵查中說醫生問 完診後跟醫生透露今天來歷,再將上面交代的紙條交給醫生 ,醫生看到就知道等語是正確的,我帶客戶進去診間,就是 透露今天要開診斷書,把紙條交給醫師,紙條有寫名字  ,要註明是誰寫的這樣子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14至315 頁)。
⒒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吳丞偉:
⑴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悅○公司業務經理,工作內容為 徵員、協助業務接洽案件,公司的教育訓練由丁○○召開  ,1個月召開3次,由丁○○主持,新進人員要參加,都是由丁 ○○教導業務員從事替被保險者代辦戊○○或保險公司之給付; 公司客戶由業務員到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 30%,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0、222頁) 。②我會向客戶收取健保卡、幫客戶代拿藥,公司指的「開 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丁○○報告,丁○○會詢問 客戶症狀,再去找醫師開立診斷書,我有拿丁○○預擬的診斷 書內容、貼紙條交給醫師填寫,但醫師不一定會寫,一切由 醫師決定(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4頁)。③公司申請勞保給付 等都是丁○○指揮、指示及教導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2 9頁)。
⑵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的工作是悅○公司的業務 ,我們會到醫院的骨科外面拉業務,幫客戶辦理私人給付  ,報酬是有理賠的話,是30%保險金歸公司,我再抽30%裡面 的10%當獎金。②我有帶客戶即案外人李文欽去○○醫院找顏精 華看診,看診前我沒有跟李文欽說要裝病,我跟他說你哪裡 有病痛就跟醫生說,他第一次去看診,我有跟進去診間,我 沒有跟醫生講話,印象中也沒有貼紙條給顏精華,第一次我 有帶慈濟的診斷書及X光片,顏醫師說李文欽很嚴重需要開 刀,但是李文欽不敢開刀,因為年紀大了,怕開刀後更嚴重 ;李文欽去看診幾乎都是我陪的,次數我忘了,後來有用顏 精華開的診斷書去申請失能給付及殘廢給付,一開始新光跟 富邦及勞保的失能給付都不理賠,後來在○○醫院做神經傳導



檢查,另外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做肌電圖的檢查,檢查 出來這2個部分都有問題,後來保險公司跟戊○○才理賠等語 (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3至235頁)。
 ⑶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在公司擔任業務員期間,有接受丁 ○○上的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21至322頁)。②是公 司老闆丁○○決定要帶客戶到○○醫院給顏精華看,公司都叫我 們去○○醫院開失能診斷書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25至326 頁)。
⒓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陳御烽: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從103年初至104年2月間受雇於丁○○ ,工作內容是業務,就是找客源,看客戶是否有開刀及送文 件;對病患己○○有印象,我有介紹己○○去看顏精華等語(見 他字1742號卷㈥第148至149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康○公司業務,工作內容為找有 開刀或車禍的客戶,問他有無申請保險理賠,然後再幫他申 請保險理賠,公司的教育訓練由丁○○召開,公司客戶是到各 大醫院招攬,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30%,代辦沒成功 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38至240頁)。②公司指的「開 單」,是指客戶可以開立診斷書之意,開單前要先向丁○○報 告,以確認可以開單,有時候由我自己拿丁○○預擬診斷書內 容貼紙條交給醫師開單,有時候請客戶自己拿給醫師(見原 審調卷卷三第243頁)。③103年12月6日跟姐姐吳小樺說明做 案子的成本計算方式時,提到「那個如果再請醫生差不多要 要二萬塊,申請一次要二萬塊,你要先扣掉兩萬塊的成本」 的意思,是公司規定只要案件有找醫生開立診斷書之後理賠 有核付,該件就要多2萬元的成本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 46頁)。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擔任業務,工作內容是幫 客戶申請各項保險理賠,如果客戶的保險理賠金入帳,公司 拿到3成,我拿10%的業務獎金;教育訓練課程都是老闆召開 ,每星期至少1次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2頁)  。②帶病患去診間時,會跟醫護人員說病患是我的叔叔,而 年紀比較小的,會說我是他哥哥(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4頁  )。③客戶如果腦傷就帶去○○醫院,由老闆指派處理,如果 是第一次帶該病患看診,我會在別間醫院的診斷書上貼一張 記載老闆丁○○名字的小紙條,由病患自己拿進去交給醫師, 或者病患要求我陪同進去時,由病患拿給醫師;如果是要開 診斷書的日子,丁○○會拿之前相同醫療院所開的診斷書,在 上面以原子筆註記「中樞神經障礙系統、平衡障礙、語言障 礙」之類的給醫生,之後醫師會看病患的病歷,問病患一些



事情,原則上會照紙條上記載開立診斷書;帶病患大約6到8 次到特約醫院回診後,會開診斷書,診斷書上加註的病症都 是由丁○○自己親手寫,我有拿資料給醫生,但沒有教病患怎 麼回答醫師問題,因為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見原審調卷 卷三第256至257頁)。④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這個客戶可 以開診斷書,通常是丁○○告訴我做完6到8次的就診紀錄,我 會去跟丁○○報告是否要開單,丁○○會跟我確認病患的病情, 之後有時會當下在診斷書註明病患病症,由我轉交給醫師, 通常都是在當天或前2日拿給我,103年11、12月前舊員工都 知道這個作業程序(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58頁)。⑤我只知道 公司有扣掉成本2萬5千元,但是沒有明講或明寫給醫師(見 原審調卷卷三第259頁)。⑥所謂的與醫師打理好,是指原本 醫師應該要按照程序或實際情況開立診斷書,但丁○○支付醫 師一定代價,以至於醫師會照我們期望來開立診斷證明,讓 我們為客戶申請保險給付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60頁) 。
 ⑷於另案審理時具結證稱:①我擔任丁○○公司的業務,業務員在 公司有接受教育訓練(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2頁)。②病患客 戶會去找顏精華醫師是公司指派的(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4 頁)。③向病患提到的「特約醫院」是指老闆指派的醫院, 偵查中說「公司跟醫師都處理好了」,指老闆指派特約醫師 ,叫我們帶過去,我們就照做,電話中講到的「醫生差不多 要2萬元,要扣掉2萬元成本」是老闆跟醫師的關係,我不清 楚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一第339至340、344頁)。 ⒔證人即共犯亦即另案被告壬○○:
 ⑴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①我從103年底至104年2月受雇於丁○○ ,工作內容業務,負責找客戶簽訂合約交給公司,陪客戶去 醫院,如果客戶說不知該如何跟醫生講,我會陪客戶進診間 ;開失能診斷書時,我要陪同客戶一起,由我向醫生表示要 開失能診斷書,病患林素霞、謝茜耘、丙○○、乙○○  、黃建華林宥翔、蔡淳希都是我的客戶。②針對不同病患 都會推薦去看顏精華,是公司這樣說,對於公司在臺中,顏 精華在埔里,我在工作時也覺得奇怪,但想說是領別人薪水 的就照做;我遇到的情形是客戶如果不遵照公司的建議去看 顏精華,就不會有後續的處理,也不會看其他醫生,也不會 送申請書等語(見他字1742號卷㈥第169至172頁)。 ⑵於另案警詢時證稱:①我擔任康○公司業務專員,我於102年10 月間應徵工作,由公司老闆丁○○面試,工作內容是到各地區 醫院招攬重病病患,協助辦理保險理賠;公司有從事教育訓 練,課程是如何開發客戶及變業務王,公司業務員向客戶告



知代辦項目時所表示之「客戶所不知道、不會的項目  」有生育給付、失能給付,收費是客戶請領給付總額之2至3 成,代辦沒成功不收費(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62至264頁)。 ②公司所指「開單」是指開立診斷書,開單前要先跟丁○○報 告是否要開單,我有拿丁○○所預擬診斷書內容貼紙條交付醫 師照單填寫(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67頁)。③我有教導客戶裝 出病痛、身體不適的假象,帶同看診之客戶均限定特定醫生 ,是老闆丁○○指派的;帶往○○醫院給顏精華看診是老闆丁○○ 指派的等語(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1至272頁)  。
 ⑶於另案檢察官偵訊中具結證稱:①我於102年10月間進入康○公 司,由老闆丁○○面試,工作內容是去醫院找病患為他們辦理 保險理賠,主管是秦秀慧、陳宛妊及丁○○;老闆丁○○,透過 每星期的教育訓練分析案件,以及如何招攬客人  ,主要是教導我們去醫院搜尋頸椎、腰椎、關節受傷的病患  ,招攬他們委託我們公司辦理保險理賠,並且跟客戶表示我 們公司可以申請的金額比較多,如果客戶有問為何可以申請 比較多,就要回答要找對的醫師開立對的診斷書,這是丁○○ 教我說的(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6頁)。②公司的特約醫師有 ○○醫院顏精華醫師,丁○○有跟我們說顏精華是特約醫師,並 說如果頸椎就是神經外科,要找顏精華醫師(見原審調卷卷 三第27頁)。③招攬客戶進來的流程,是拿到客戶委託書後 交給老闆丁○○,老闆會照神經外科、骨科、復健科的分類指 定我要帶客戶去的醫院及醫師,老闆叫我們先去原先就診的 醫院拿診斷書,再拿去老闆指定的醫院給指定的醫師看;在 原先診斷書上,老闆會貼上黃色便條紙,上面寫「許元興、 麻煩你」及註明開立診斷書的日期,另外老闆會在申請勞保 給付的診斷書上事先以鉛筆勾選、註記應由醫師填載的項目 ,黃色紙條貼在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上,只要老闆有加註, 醫師會照老闆的註記開診斷書(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7頁) 。④有跟客戶提過這個顏精華醫師跟公司有配合  ,每個病患都要看診6、8次才能開立診斷書,只要是特約醫 師都知道我們不是病患的家屬(見原審調卷卷三第278至279 頁)。⑤不知道丁○○如何打理醫師,但應該是跟錢有關係  ,因為我看過公司的帳,以病患客戶即案外人王平西這案件 來說,我們公司獲得19萬多元,會扣除2萬多元的車馬費, 我們自己的案件,我們會看到帳,丁○○有說過車馬費是給醫 師的,○○醫院醫師的部分,每件都是2萬元等語(見原審調 卷卷三第279頁)。
 ⑷於另案審理具結證稱:①我的工作內容是找客戶,還有帶客戶



去看醫生,帶客戶去顏精華那邊看診,是公司丁○○跟我說要 帶,老闆丁○○會在申請勞工保險的失能診斷書上貼便條紙, 上面有寫「許元興麻煩你」,我們就拿給醫師,後面的部分 我就不清楚(見原審調卷卷三第351至353頁)。②公司那時 候是要寫扣車馬費,車馬費應該是給醫生的等語(見原審調 卷卷三第357頁)。
 ⑸於本院審理具結證稱:我是在醫院遇到丙○○,因時間有點久 ,我印象中他在醫院時是坐輪椅的,我有過去稍微跟他詢問 、瞭解一下,他說他的腰椎有開刀,好像腳會麻、會痛,至 於我有沒有將失能給付詳細的申請過程跟他講,因為時間有 點久了,我有點忘記了;我有協助丙○○申請失能給付,有帶 丙○○去給顏精華醫生看診,是否每次都有陪他去,因時間太 久了,忘記了,但我沒有陪他進去診間裡面,是他自己一個 人進去的,我沒有跟顏精華醫師談論過丙○○的病情  ,至於我有無請丙○○進去要跟顏精華醫師裝病,我也忘記了 等語(見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79號卷二第428至430頁)  。證人壬○○多次表示因時間距離甚久而記憶模糊,然其又證 稱:我並沒有要求我帶去的病患跟顏精華醫生裝病說哪裡很 痛,因為他本身就痛;所以我也沒有去跟醫生溝通說他要幫 他開怎麼樣的證明,我也沒有告訴丙○○說丁○○有在做一些尚

2/5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