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卷㈡第23-25頁)、辰○○(106年09月22日警詢筆錄,見 106少連偵255卷㈡第39-41頁)、申○○(106年09月22日警 詢筆錄,見106少連偵255卷㈡第52-54頁)、丁○○(106年0 9月29日警詢筆錄,見106少連偵255卷㈡第64-66、68-69頁 )、戊○○(106年09月22日警詢筆錄,見106少連偵255卷㈡ 第98-99頁)、寅○○(106年09月23日警詢筆錄,見106少 連偵255卷㈡第106-107頁)、證人即被害人己○○(106年09 月23日警詢筆錄,見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38-138頁背面) 、未○○(106年09月2 2日警詢筆錄,見106他7940卷㈠第21 0-213頁)、甲○○(106年09月22日警詢筆錄,見106少連 偵255卷㈡第129-130頁)、證人許凱瑩(106年09月23日警 詢筆錄,見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08-109頁)等人於警詢中 證述綦詳,並有如附表二所載之非供述證據等在卷可稽, 被告辛○○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實堪予 認定。
三、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實 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 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 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 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 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新舊法比較及適用法條詳如下述)。 依被告莊偉民及同案共犯簡佑庭及少年謝○岳於歷次訊問所 述之犯罪情節及告訴人壬○○、癸○○、巳○○、庚○○、乙○○、丑 ○○、子○○、卯○○、午○○、辰○○、申○○、丁○○、戊○○、寅○○, 暨被害人己○○、未○○、甲○○等人於警詢指述遭詐騙之經過, 可知被告2人所參與之團體,其成員均係以詐騙他人金錢獲 取不法所得為目的,分別佯稱告訴人、被害人等於網路上重 複訂購,將發生重複扣款之情形,而撥打電話或上下聯繫、 指派工作、擔任「車手」及「車手頭」等,堪認其等所參與 者,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 人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 有完善結構之組織,其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 組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之事 實,堪以認定。被告辛○○、莊偉民在犯罪組織中負責向擔任 取款之車手即同案被告簡佑庭及少年謝○岳收取贓款,均係 參與該犯罪組織,但非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 之人,亦堪認定。
四、綜上所陳,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上開參與犯罪組織 及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叁、論罪
科刑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後,第2條第1項、 第2項修正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 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 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 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 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 為必要」;又於107年1月3日將該條第1項內文中「具有持續 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為「具有持續性『或』 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件被告莊偉民供承自106年9月 初某日起即加入詐欺集團迄為警查獲時止,而被告辛○○雖因 否認犯行而無從查知其加入該詐欺集團之起始時間,然因證 人莊偉民於本院審理時已詰證稱:伊與辛○○是在伊加入詐欺 集團當天才認識;且伊第一天加入後,來跟伊收錢的人就是 辛○○等語(見本院卷第130頁背面、第136頁背面),是就被 告辛○○加入詐欺集團之時間,以最有利被告辛○○之認定,即 係與被告莊偉民均係自106年9月初某日起加入;又被告2人 自加入後並未有自首或脫離該犯罪組織之情事,且其等迄為 警查獲止,始終為詐欺集團之一員,其違法情形仍屬存在, 而參與犯罪組織在性質上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故被告2人 係106年4月19日修法後參與犯罪組織並犯罪,自應適用106 年4月19日修法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斷。而107年1月3日 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將犯罪組織修正為僅須 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其中一要件即可,比較新舊法 結果,自以修正前即106年4月19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2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之規定,被告2人所犯本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自應適用1 06年4月19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 合先敘明。
二、核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106年4月19日修 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 犯罪事實」欄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辛○○、莊偉民與簡佑庭 、少年謝○岳及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年成員間,就上開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莊偉民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是其所犯此 部分犯行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 輕其刑。又被告2人所參與之犯罪組織並非為某次特定犯罪 而組成,106年4月19日組織犯罪條例修法理由亦載明:「因 加入犯罪組織成為組織之成員,不問有無參加組織活動,犯
罪即屬成立」,可見本罪處罰之目的在於加入犯罪組織本身 ,不問參加組織活動之有無,且參與犯罪組織罪並非詐欺取 財之必要方法,詐欺取財罪更非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當然結果 。再者,依被告2人於106年9月初某日起參與該集團,而本 案係106年9月22日所違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益證其等參與犯 罪組織與各次犯加重詐欺罪間仍有相當之時間差距。是被告 2人所犯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嗣後所犯17次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再刑法廢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後,為免對被告犯罪 行為有過度或重複評價之虞,始有擴大想像競合犯之議,然 被告2人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與參與後是否參加組織活動乃 至犯罪,其間並無必然關係,參與犯罪組織在處罰參加之行 為,與被告2人事後參加組織犯罪行為分屬二事,且被告2人 參加犯罪組織當時,就具體犯罪計畫尚未成形,故參與犯罪 組織與事後之犯罪行為予以分論併罰,對被告2人而言並無 重複或過度評價之疑慮,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2人均正值青年,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 均參與詐欺之犯罪組織,價值觀念非無偏差,且該詐欺犯罪 組織利用告訴人、被害人等上網購物之相關訊息為詐騙犯行 ,嚴重破壞網路交易安全之信賴和諧關係,其行為實值非難 ,並衡量被告2人均擔任詐欺犯罪組織「車手頭」之涉案程 度較諸一般「車手」為重,而較諸其他核心人物則為輕,但 確實造成告訴人、被害人等財產上之損害,及被告辛○○犯後 猶否認犯行,顯不知悔改,被告莊偉民則始終坦認犯行,態 度良好,暨被告辛○○、莊偉民均為高職畢業之智識教育程度 (見本院卷第13、15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辛○○ 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106少連偵255卷㈠第2 9頁警詢調查筆錄「家庭及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被告莊 偉民自述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見106少連偵255卷 ㈠第54頁警詢偵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辛○○所處之 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被告莊偉民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莊偉民所處不得易科罰 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均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2人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 工作3年。
四、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探究刑法第38條之1關於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理由 ,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 無法預防犯罪,以符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 並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不問犯罪成本、利潤,均 應沒收,以遏阻、根絕犯罪誘因。又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 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 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 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 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 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 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人以上共 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 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 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 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 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各人「所分 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 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 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 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 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 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 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 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 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 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 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又有 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向採之共犯連 帶說(最高法院64年度台上字第2613號、70年度台上字第11 86號〈2〉判例、66年1月24日66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 定〈2〉),業經該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供參考,並就沒收或追徵改採應就各人所分得之財物為沒 收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 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參照)。查本案被告2人向 共犯簡佑庭、少年謝○岳所收取渠等提領而未扣案之詐欺贓 款,固為被告2人作為詐欺集團之「車手頭」,共犯本案之 罪所得之財物,然因各該筆款項共犯簡佑庭、少年謝○岳經 提領後已交付予被告莊偉民轉交被告辛○○繳回所屬詐欺集團
,而非在被告2人支配管領中,且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 案件,詐欺集團之車手通常負責提領,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 付予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再由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將車手所提 領之贓款依一定比例,發放予車手作為提領贓款之報酬,而 車手對於所提領之贓款並無何處分權限,本案被告辛○○、莊 偉民雖係車手之「上手」,然本案既未查扣各該贓款,自應 認被告辛○○已繳回所屬詐欺集團,揆諸上揭最高法院判決意 旨,對於未扣案之贓款,爰均不予諭知沒收。
⒉至被告莊偉民已獲取之報酬部分,據被告莊偉民自承已領取 報酬約7,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背面),是被告莊偉 民犯本件詐欺犯行所得之7,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106年4月19日修正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良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人頭帳戶明細及車手提領時間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新臺幣) 提領犯嫌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壬○○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1時00分 胡宗祐、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29,9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l時05分38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 20,000 106年9月22日20時56分 卓育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8,985 謝○岳 106年9月22日21時05分25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 20,000 106年9月22日20時53分 卓育銘、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9,9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0時55分至5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 (1)20,000 (2)20,000 (3)19,000 2 癸○○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1時04分 胡宗祐、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69,9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1時05分38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 與編號1簡在郵局提領者為同一筆 3 巳○○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1時04分 胡宗祐、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9,957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1時05分38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 與編號1簡在郵局提領者為同一筆 106年9月22日21時09分 卓育銘、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0,012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1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 20,000 106年9月22日21時12分 卓育銘、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0,0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1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 11,000 4 庚○○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2時17分 鄭育赫、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9,9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2時21分52秒 臺中市○○區○○路000○0號(花旗銀行) 20,000 106年9月22日22時37分 鄭育赫、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8,9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2時41分28秒 臺中市○○區○○路00號(清水農會) 19,000 5 己○○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2時15分 鄭育赫、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9,9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2時21分19秒 臺中市○○區○○路000○0號(花旗銀行) 20,000 6 乙○○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2時18分 鄭育赫、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30,000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2時23分至2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 (1)20,000 (2)20,000 (3)9,000 7 丑○○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2時31分 鄭育赫、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9,987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2時36分至3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 (1)20,000 (2)10,000 8 子○○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19時15分 卓育銘、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9,985 謝○岳 106年9月22日19時18分至19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 (1)20,000 (2)10,000 106年9月22日19時20分 卓育銘、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9,985 謝○岳 106年9月22日19時25分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鰲峰) 20,000 9 卯○○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0時00分 卓育銘、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2,987 謝○岳 106年9月22日20時0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郵局) 13,000 10 午○○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17時26分 郭懋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l77) 29,912 謝○岳 106年9月22日17時3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 20,000 106年9月22日17時36分 郭懋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l77) 10,123 謝○岳 106年9月22日17時3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 20,000 11 辰○○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17時56分 郭懋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l77) 28,123 12 未○○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17時26分 郭懋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l77) 22,444 謝○岳 106年9月22日17時3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 與編號10於17時37分提領者為同一筆 106年9月22日17時35分 郭懋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l77) 5,761 謝○岳 106年9月22日17時3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 與編號10於17時38分提頜者為同一筆 106年9月22日17時38分 郭懋旭、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l77) l,012 謝○岳 106年9月22日17時40分至45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 (1)20,000 (2)20,000 (3)20,000 (4)12,000 (5)7,000 13 申○○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0時26分 卓育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49,912 謝○岳 106年9月22日20時33分至3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 (1)20,000 (2)20,000 (3)20,000 (4)20,000 (5)14,000 106年9月22日20時30分 卓育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45,012 謝○岳 106年9月22日20時33分至3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 即上列 14 丁○○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0時51分 卓育銘、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9,9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0時55分至57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 與編號l簡在臺中商銀提領者為同一筆 106年9月22日20時57分 卓育銘、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9,985 謝○岳 106年9月22日21時06分22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 19,000 106年9月22日20時49分 卓育銘、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29,985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0時53分30秒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 30,000 15 戊○○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19時36分 卓育銘、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49,989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19時44分33秒 臺中市○○區○○路00號(統一鱉峰) 20,000 106年9月22日19時42分 卓育銘、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49,989 簡佑庭 (1)106年9月22日19時48分58秒、49分41秒 (2)106年9月22日19時54分44秒、19時55分47秒 (1)臺中市清水區中山路24l號(華南銀行) (2)臺中市○○區○○路00號(清水農會) (1)20,000、20,000 (2)20,000、19,000 16 寅○○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2時00分借用許凱瑩之金融卡轉帳 卓育銘、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5,061 簡佑庭 (1)106年9月22日22時05分54秒 (2)106年9月22日22時36分08秒 (1)臺中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 (2)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商銀) (1)5,000 (0)000 17 甲○○ 重複扣款 106年9月22日22時08分 卓育銘、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1l,099 簡佑庭 106年9月22日22時16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 10,000
附表二(非供述證據):
1.106年9月22日臺中市沙鹿區楓康超市前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9張【106少連偵255卷㈠第35-39頁】 2.106年9月22日臺中市沙鹿區楓康超市附近之路口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106少連偵255卷㈠第35頁、第40-41 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莊偉民 指認被告辛○○)【106少連偵255卷㈠第62-63頁】 4.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胡宗佑)106年4月9日
至106年9月22日之交易明細表【106少連偵255卷㈠第93-93 頁背面】
5.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帳戶名:卓育銘 )【106少連偵255卷㈠第94頁】
6.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帳戶名:卓育銘 )【106少連偵255卷㈠第94頁】
7.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帳戶名:胡宗 佑)【106少連偵255卷㈠第94-94頁背面】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壬○○)【106 少連偵255卷㈠第95頁】
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壬○○)【106少連偵255卷㈠第95 頁背面】
10.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2日2 1時00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㈠第98頁】 11.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2日2 0時56分,金額:289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㈠第98頁】 12.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2日2 1時53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㈠第98頁】 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癸○○) 【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06頁】
14.告訴人癸○○以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轉帳至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胡宗佑)之擷取畫面【106少連偵2 55卷㈠第112頁】
15.告訴人癸○○之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106少連偵255卷㈠ 第112頁】
1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八里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癸○○)【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13頁 】
1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巳○○) 【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17頁】
18.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軒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報案人:巳○○)【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17頁背面 】
19.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2日21時0 4分,金額:29957元)【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20頁】 20.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2日21時0 9分,金額:20012元)【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20頁】 21.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2日21時1 2分,金額:100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20頁】
22.共犯簡佑庭於106年9月22日21時02分至同日21時25分許 在清水區中山路124號郵局提款及活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7張(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0)【106少連偵 255卷㈠第127-128頁背面、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36頁】 23.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3月1日至106年9月 24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姓名:鄭育赫)【106少連偵 255卷㈠第129-129頁背面】
2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庚○○) 【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30-130頁背面】 25.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瑪陵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報案人:庚○○)【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33頁背面 】
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己○○) 【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37頁】
2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己○○)【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39頁 】
28.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 2日22時15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3 9頁背面】
2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乙○○)【106 少連偵255卷㈠第145頁】
30.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 9月22日22時18分,金額:30000元)【106少連偵255卷 ㈠第147頁】
3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乙○○)【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55頁 】
3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丑○○) 【106少連偵255卷㈠第157頁】
3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 9月22日22時31分,金額:29987元)【106少連偵255卷 ㈡第1頁】
3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陳報單(報案人 :丑○○)【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頁背面】 35.共犯簡佑庭於106年9月22日22時15分至同日22時42分許 在清水區中山路花旗銀行、臺中商銀、清水農會提款及 活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5張【106少連偵255卷 ㈡第2-5頁背面】
36.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8月25日至106
年9月25日之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戶名:卓育銘)【 106少連偵255卷㈡第6頁】
3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子○○)【106 少連偵255卷㈡第8-8頁背面】
38.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 2日19時15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0 頁】
39.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 9月22日19時20分,金額:20000元《含手續費15元》)【1 06少連偵255卷㈡第10頁】
4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子○○)【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1頁背 面】
4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卯○○)【106 少連偵255卷㈡第12-12頁背面】
4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2日20時0 0分,金額:12987元)【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4頁背面】 43.共犯少年謝○岳於106年9月22日19時18分至同日20時08分 許在清水區新興路119號全家超商、鰲峰路22號統一超商 、中山路124號郵局提款及活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14張【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6-19頁】 44.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3月1日至106年9月 24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姓名:郭懋旭)【106少連偵 255卷㈡第20-20頁背面】
4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午○○) 【106少連偵255卷㈡第22頁】
46.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 9月22日17時26分,金額:29912元)【106少連偵255卷 ㈡第28頁】
4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午○○)【106少連偵255卷㈡第30頁】 4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未○○) 【106少連偵255卷㈡第31頁】
49.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 2日17時26分,金額:22444元)【106少連偵255卷㈡第35 頁】
50.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 2日17時35分,金額:5761元)【106少連偵255卷㈡第35 頁】
5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
2日17時38分,金額:1012元)【106少連偵255卷㈡第35 頁】
5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未○○)【106少連偵255卷㈡第37頁】 5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辰○○) 【106少連偵255卷㈡第38頁】
54.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 9月22日17時56分,金額:28123元)【106少連偵255卷 ㈡第42頁】
5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辰○○)【106少連偵255卷㈡第46頁】 56.共犯少年謝○岳於106年9月22日17時34分至同日17時45分 許在清水區中山路196號彰化銀行、新興路119號全家超 商提款及活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106少連 偵255卷㈡第47-48頁背面】
57.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3月25日至106年 9月25日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戶名:卓育銘) 【106少連偵255卷㈡第49頁】
5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申○○) 【106少連偵255卷㈡第51頁】
5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安定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申○○)【106少連偵255卷㈡第62頁】 6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丁○○)【106 少連偵255卷㈡第67頁】
61.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 2日20時51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㈡第71 頁】
6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 2日20時57分,金額:99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㈡第71 頁】
6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9月2 2日20時49分,金額:29985元)【106少連偵255卷㈡第71 頁】
6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報案人:丁○○)【106少連偵255卷㈡第89頁】 65.共犯少年謝○岳於106年9月22日20時33分至同日21時05分 許在清水區中山路241號華南銀行、中山路196號彰化銀 行提款及活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106少連 偵255卷㈡第91-92頁】
66.臺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3月23日至1
06年9月28日之交易明細表(戶名:卓育銘)【106少連 偵255卷㈡第93頁】
67.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帳戶名:卓育 銘)【106少連偵255卷㈡第94頁】
6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戊○○)【106 少連偵255卷㈡第96頁】
6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戊○○)【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0 1頁】
70.告訴人戊○○提供之網路銀行106年9月20日至106年9月22 日交易明細表【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03頁】 7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報案人:寅○○)【106 少連偵255卷㈡第105頁】
72.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日期:106年 9月22日22時01分,金額:5061元)【106少連偵255卷 ㈡第114頁】
7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寅○○)【106少連偵255卷㈡ 第117頁】
7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許凱瑩)【106少連偵255 卷㈡第118頁】
75.共犯簡佑庭於106年9月22日19時43分至同日22時36分許 在清水區鰲峰路22號統一超商、中山路94號清水農會、 中山路104號臺中商銀提款及活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10張【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19-123頁】 76.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年9月18 日至106年9月25日之交易明細表(戶名:卓育銘)【106 少連偵255卷㈡第126頁】
7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甲○○) 【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27頁】
7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報案人:甲○○)【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31頁】 79.共犯簡佑庭於106年9月22日20時53分至同日21時25分許 在清水區中山路104號臺中商銀、中山路124號郵局提款 及活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提款卡帳號0000 00000000)【106少連偵255卷㈡第134-135頁背面】80.10 6年9月22日被告莊偉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與共犯簡佑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見面之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2張【106少連偵
255卷㈡第138-140頁背面】
81.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莊威倫)【106他7940卷㈠第21頁】 82.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謝照柏)【106他7940卷㈠第31頁】 83.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石婉玲)【106他7940卷㈠第63頁】 84.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車主:曾瓊味)【106他7940卷㈡第208頁】85.107年1月2 3日員警職務報告【本院卷第28頁】
86.共犯簡佑庭於106年9月22日22時17分許在清水區中山路2 41號華南銀行提款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提 款卡帳號000000000000)【本院卷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