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9年度,1392號
TCHM,109,金上訴,1392,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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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傅欣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108年7月8日 │ │ │ │ 聯單(警卷第249至251│
│ │(告訴)│年7月8日晚間7時53 │晚間8時38分 │ │ │ │ 、257至269頁) │
│ │ │分許起,假冒為網路│,2萬4998元 │ │ │ │④傅欣怡之國泰世華銀行│
│ │ │台購物平台「美咖」│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及郵局客服人員,撥│ │ │ │ │ 來電紀錄、新竹縣政府│
│ │ │打電話予傅欣怡,佯│ │ │ │ │ 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
│ │ │稱傅欣怡有重複訂單│ │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須提供銀行帳戶取│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 │ │消交易並轉帳云云,│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傅欣怡因而陷於錯誤│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 │ │ 單、陳報單、受理各類│
│ │ │指示匯款。 │ │ │ │ │ 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3│
│ │ │ │ │ │ │ │ 7至251頁) │
│ │ │ │ │ │ │ │⑤第一銀行000-00000000│
│ │ │ │ │ │ │ │ 114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警卷第15頁) │
│ │ │ │ │ │ │ │⑥監視器錄影畫面(警卷│
│ │ │ │ │ │ │ │ 第99至10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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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108年7月9日 │台南安平郵│林紫瑄 │108年7月9日中午12 │①告訴人辛○○於警詢中│
│ │(告訴)│年7月9日上午11時30│中午12時45分│局000-0000│ │時49分、50分、54分│ 之證述(偵29667號卷 │
│ │ │分許起,假冒為賴蕙│,4萬元 │0000000000│ │,在臺中市西屯區臺│ 第51至52頁) │
│ │ │瑛之友人賀靖淳,撥│ │號(申辦人│ │灣大道3段301號10樓│②辛○○之嘉義市政府警│
│ │ │打電話予辛○○,佯│ │何洸典) │ │之新光三越百貨,提│ 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
│ │ │稱需借錢周轉云云,│ │ │ │領2萬元、1萬元、1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辛○○因而陷於錯誤│ │ │ │萬元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 │ │,依詐欺集團成員之│ │ │ │(合計提領4萬元)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
│ │ │指示匯款。 │ │ │ │ │ 局存款人收執聯、LINE│
│ │ │ │ │ │ │ │ 對話紀錄(偵29667號 │
│ │ │ │ │ │ │ │ 卷第54至58頁) │
│ │ │ │ │ │ │ │③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
│ │ │ │ │ │ │ │ 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9│
│ │ │ │ │ │ │ │ 667號卷第31至32頁) │
│ │ │ │ │ │ │ │④台南安平郵局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偵29667號卷第 │
│ │ │ │ │ │ │ │ 49頁) │
│ │ │ │ │ │ │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偵29│
│ │ │ │ │ │ │ │ 667號卷第10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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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108年7月16日│新莊幸福郵│林淑萍、│108年7月16日下午3 │①告訴人甲○○於警詢中│
│ │(告訴)│年7月15日上午11時 │下午2時54分 │局000-0000│(鄭懷宥│時2分、4分、5分, │ 之證述(偵32862號卷 │
│ │ │許起,假冒為甲○○│,15萬元 │0000000000│駕車搭載│在臺中市南區國光路│ 第75至79頁) │
│ │ │之友人張庚深,撥打│ │號(申辦人│林紫瑄、│297號之國光路郵局 │②甲○○之內政部警政署│
│ │ │電話予甲○○,佯稱│ │陳宥仁) │林淑萍一│,提領6萬元、6萬元│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因購買土地需借款云│ │ │起前往提│、3萬元 │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
│ │ │云,甲○○因而陷於│ │ │款,由林│(合計提領15萬元)│ 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
│ │ │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 │淑萍下車│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員之指示匯款。 │ │ │提款) │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機制通報單、彰化第五│
│ │ │ │ │ │ │ │ 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
│ │ │ │ │ │ │ │ LINE對話紀錄(偵3286│
│ │ │ │ │ │ │ │ 2號卷第169至170、173│
│ │ │ │ │ │ │ │ 、185、189、197至203│
│ │ │ │ │ │ │ │ 頁) │
│ │ │ │ │ │ │ │③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
│ │ │ │ │ │ │ │ 提領時間一覽表(偵32│
│ │ │ │ │ │ │ │ 862號卷第39頁) │
│ │ │ │ │ │ │ │④新莊幸福郵局000-0000│
│ │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 │ │ │ │ 明細(偵32862號卷第 │
│ │ │ │ │ │ │ │ 51頁) │
│ │ │ │ │ │ │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偵32│
│ │ │ │ │ │ │ │ 862號卷第93至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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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己○○(│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108年7月16日│臺灣中小企│林淑萍、│108年7月16日中午12│①告訴人己○○於警詢中│
│ │告訴) │年7 月16日中午12許│中午12時22分│銀000-0000│(鄭懷宥│時55分、56分,在臺│ 之證述(偵29437號卷 │
│ │ │起,假冒為己○○之│許,3萬元 │0000000號 │駕車搭載│中市○區○○路00號│ 第103至105頁) │
│ │ │友人柯千斐,撥打電│ │(申辦人林│林紫瑄、│之統一超商,提領2 │②己○○之桃園市政府警│
│ │ │話予己○○,佯稱急│ │慧詩) │林淑萍一│萬元、1萬元 │ 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
│ │ │需用錢繳納保費云云│ │ │起前往提│(合計提領3萬元)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己○○因而陷於錯│ │ │款,由林│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 │ │淑萍下車│ │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 │ │之指示匯款。 │ │ │提款) │ │ 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格式表(偵29437號卷 │
│ │ │ │ │ │ │ │ 第123至129頁) │
│ │ │ │ │ │ │ │③被害人帳戶明細及車手│
│ │ │ │ │ │ │ │ 提領時間一覽表(偵29│
│ │ │ │ │ │ │ │ 437號卷第139頁) │




│ │ │ │ │ │ │ │④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
│ │ │ │ │ │ │ │ 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
│ │ │ │ │ │ │ │ 細(偵29437號卷第143│
│ │ │ │ │ │ │ │ 頁) │
│ │ │ │ │ │ │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偵29│
│ │ │ │ │ │ │ │ 437號卷第157至171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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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 │持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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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銀行提款卡1張(帳號 │鄭懷宥
│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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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三星牌手機1支(含門號 │鄭懷宥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3 │iPhone牌手機1支(含門號 │林淑萍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4 │Sony牌手機1支(含門號 │林紫瑄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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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K盤1個 │林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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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現金新臺幣15萬元 │林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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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現金新臺幣2萬2638元 │林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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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現金新臺幣8642元 │鄭懷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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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犯罪事實 │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原審主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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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附表一編號1 │林淑萍為: │林淑萍此部分已確定。 │
│ │所示(蘇秀娟)│2萬元*2%*1/2=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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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附表一編號2 │林淑萍為: │林淑萍此部分已確定。 │
│ │所示(王國榮)│10萬元*2%*1/2=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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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附表一編號3 │林紫瑄為: │林紫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所示(丙○○)│4萬元*2%=800元 │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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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附表一編號4 │林紫瑄為: │林紫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所示(戊○○)│17萬元*2%=3400元 │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
│ │ │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
│5 │如附表一編號5 │林紫瑄為: │林紫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所示(庚○○)│(15萬元+9萬9000元)*2%│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
│ │ │=4980元 │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6 │如附表一編號6 │鄭懷宥為: │鄭懷宥此部分已確定。 │
│ │所示(陳旻琪)│4萬元*2%*14123/39121= │ │
│ │ │289元 │ │
├──┼───────┼────────────┼────────────────────┤
│7 │如附表一編號7 │鄭懷宥為: │鄭懷宥此部分已確定。 │
│ │所示(傅欣怡)│4萬元*2%*24998/39121= │ │
│ │ │51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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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附表一編號8 │林紫瑄為: │林紫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所示(辛○○)│4萬元*2%=800元 │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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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如附表一編號9 │鄭懷宥林紫瑄林淑萍各│鄭懷宥林淑萍部分已確定。 │
│ │所示(甲○○)│為: │林紫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15萬元*2%*1/3=1000元 │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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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附表一編號10│鄭懷宥林紫瑄林淑萍各│鄭懷宥林淑萍部分已確定。 │
│ │所示(己○○)│為: │林紫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 │ │3萬元*2%*1/3=200元 │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本院上訴駁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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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